宋代“镇”“市”结合的历史考察
摘 要 唐代,“镇”的功能主要在于军事驻防,“市”则为商品交易之所。到宋代,“镇”逐渐卸去军事驻防功能,在县域权能整合中确立起低于县司的行政地位,还在商品经济推动下成为仅次于县城的商品交易次中心,具有了“市”的功能。宋代,“镇”“市”结合因商品经济发展而成为普遍现象,赋予我国早期城镇化以商业化动力,还推动了后世乡镇行政建制的发展。
关键词 宋代,镇,市,镇市
中图分类号 K24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0457-6241(2019)06-0046-06
宋代以前,“镇”“市”的内涵与功能存在显著区别。“镇”主要作为军事驻防单位存在,在功能上强调军事政治职能。“市”则主要作为市场交易之所。“镇”“市”逐渐发展、结合,形成了“镇市”。当然,宋代的“镇市”严格来说还并能算作一级行政建制,然“镇市”的发育发展却对后世“乡镇”一级行政建制的确立产生了深远影响。
宋代,经济重心南移基本完成,故镇市多出现于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南方尤其是江浙地区,学界对宋代镇市的研究也主要集中于该地区。而对于县以下乡镇一级行政建制的发展史,目前学术界的研究还不是很多。陈国灿在《浙江古代城镇史研究》《江南农村城市化历史研究》等论著中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和不同维度对宋代江浙市镇的发展状况进行了系统考察,对城镇化与区域经济发展、市镇商业经营与居民消费、产业结构与经营方式以及镇市与乡村和城市市场间的商品经济互动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分析,①并在《宋代两浙路的城镇发展形态及其等级体系》一文中对宋代两浙路市镇发展的发展状态和层次结构进行了探讨。②除江浙地区外,宋代四川地区也属于经济繁盛之地,镇市发育也较为典型。蓝勇在《唐宋时期西南地区城镇分布演变研究》对宋代以成都平原为中心的四川盆地地区的镇市发育发展情形进行了历史考察。③鉴于此,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将视点聚焦于宋代镇市问题,在探讨宋代镇市商品经济发展问题的同时,厘清中国古代乡镇行政建制的发展问题。
(一)“镇”的发展概况
在中国古代行政区划演变中,镇的设置始于北魏,然其带有临时性质,具有军事驻防色彩,非固定行政建制。关于北魏军镇,学界已有不少研究成果。1964年,唐长孺、黄惠贤二先生在《试论魏末北镇镇民暴动的性质》一文中对北魏军镇的功能做了一定探讨,认为军镇之设主要目的在于抵御北方柔然政权的内侵和防范辖内敕勒、山胡等少数民族袭扰。④此外,也有学者对北魏军镇内部的镇民和镇将以及军镇的数量等问题进行探讨。可以说,对于北魏军镇问题,学界关注时间较早,也形成了一批研究成果,然将其纳入中国古代早期城镇化视角之下进行认识的研究成果尚属缺如。
北魏前,我国基本形成州郡县三级行政建制。北魏时,我国基层行政建制中开始出现“镇”这一特殊的建制单位。目前,关于北魏军镇设置时间的最早史料,见于元琛在北魏道武帝时的一封上书:“昔皇始以移防为重,盛简亲贤,拥麾作镇。”《魏书》卷18《太武五王传》载:
边竖构逆,以成纷梗,其所由来,非一朝也。昔皇始以移防为重,盛简亲贤,拥麾作镇,配以高门子弟,以死防遏,不但不废仕宦,至乃偏得复除。当时人物,忻慕为之。及太和在历,仆射李冲当官任事,凉州土人,悉免厮役,丰沛旧门,仍防边戍。自非得罪当世,莫肯与之为伍。征镇驱使为虞候白直,一生推迁,不过军主。然其往世房分留居京者,得上品通官,在镇者便为清途所隔。或投彼有 北,以御魑魅,多复逃胡乡。乃峻边兵之格,镇人浮游在外,皆听流兵捉之。于是少年不得从师,长者不得游宦,独为匪人,言者流涕。
自定鼎伊洛,边任益轻,唯底滞凡才,出为镇将,转相模习,专事聚敛。①
从元琛的奏章,可以推測北魏军镇设置的时间大致在396年到398年之间。太武帝拓跋焘神■三年(430年)诏曰:“昔太祖拨乱,制度草创,太宗因循,未逞改作,军国官属,乃至阙然。今诸征镇将军、王公仗节远者,听开府辟召;其次,增置吏员。”②由该材料可知,到北魏太武帝时,北魏各项制度走过草创,开始步入成熟时期,而军镇制度不仅在其边疆卫戍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内部职官配备也趋完善。
从中国古代行政建制发展的角度看,北魏军镇的出现,是对秦朝郡县和汉代州郡县行政体制的一个创新,其设置对于维护北魏政权稳定、促进边疆经济发展和民族融合,都起到了巨大作用。随着北魏政权的衰落,军镇最终在废镇改州的改革中退出历史舞台。北魏以及十六国时期设置的军镇,是我国古代第一次将镇作为一种准行政机构而进行的行政体制创新,尽管其功能和行政级别都与宋代以后的“镇”存在区别,却为后世“镇”之渊薮,对唐代藩镇乃至宋代镇市的产生和发展都产生了一定历史影响。
唐代藩镇初为边境地区较小的军事防御单位,从属某城,归节度使辖下某守捉统辖。唐初,镇将权力并不大,品秩约与县令同。藩镇出现之初不过是一种临时性的军事防御单位,而在后续发展中成为一种固定军政单位,且在人事、财赋等方面具备了传统郡县之外的特权。藩镇存续到唐末五代,期间藩镇的职能、类型及其对地方行政架构的影响都在发生变化。尤其是在一些藩镇统辖之地,节度使为有效控制内部重要军事节点开始在藩镇内部增设更小的藩镇,其职权越来越大,最终取代或凌驾于传统县司职权之上,成为一种兼具军政职能的基层行政单位。另外,在藩镇内部设置的低级藩镇还有进一步融入基层的趋势,成为我国古代地方建制发展中值得关注的事情,或说唐代藩镇的出现为后世“镇”成为地方行政架构中低于县级的行政单位奠定了一定基础。
(二)“市”的发展概况
商品交易产生后,作为商品交易场所的“市”便产生了。早于先秦时期,我国古代市场发育就已比较成熟,形成了城市、城邑和乡村三级市场交易体系,交易场所固定,有围墙,需严格遵守交易时间。先秦时期,我国古代市场具有封闭性和规模化等特征。从晋都新田台神古城、赵都邯郸小北城、燕下都故城西城和中山灵寿城西城的考古发掘看,东周时,“市”已成为我国古代城市的功能单元,并在规划布局上确立起“面朝后市”和“工贾近市”原则。东周市制对后世影响深远。
秦建立后,统一车轨、文字和度量衡等,为商业经济发展提供了条件。西汉王朝总结前代经验,对市场管理出台一系列新规定,形成“坊市制”,政府所设市令拥有为大宗交易加盖官印等工商管理职能。③西汉时,入市籍者的政治地位低于编户齐民,重农抑商思想依然严重。魏晋南北朝时期,“坊市制”得到继承,市场开闭时间管理更为严格。隋唐时期,商品交易范围扩大,然重农抑商政策依然延续,如政府规定“禁游食,抑工商,民间有向街开门者,杜之”。④隋唐时期,长安、洛阳等大城市往往拥有多个市,各州县也各设市,大小市场皆设专官管理。“两京诸市署令一人……丞二人……掌财货交易、度量器物,辨其真伪轻重”。⑤
唐代前中期,“坊市制”依然存在,如唐都长安不仅对市场开闭时间进行严格规定,而且市和坊被严格区分开。政府规定,凡私越市坊之间隔离篱笆者“杖七十”。然而,唐代中后期,大都市及州县的市坊界限逐渐被打破。北宋初年,市坊界限已不存在,经营时间也不再被严格限制。城市市场外,我国古代还存在形形色色的官办市场,如军市、关市、马市、宫市、驿市和榷场等。另外,我国古代也存在农村市场。实际上,我国古代最早的商品交易便出现在农村,因自然经济具有很强的自给性,乡村市场发育较为缓慢,如东晋时期,寿春和建康附近农村出现草市,但直到唐代中期后,乡村草市才得到快速发展。宋代时,全国范围内有大量草市开始发育为定期集市,且各地对乡村定期集市有不同称谓,如岭南地区民众一般将乡村集市称为“墟”,而山东等北方民众一般将乡村集市称为“集”,故有“趁墟”和“赶集”之说。
唐代中后期,藩镇在县域行政范围中出现了权力下行现象,并在一些县域与市的功能出现重叠合并。
唐代镇将走向县级行政单位始于唐代宗大歷九年(774年),《旧唐书》称,春正月庚子朔,“沣朗两州镇遏使、沣州刺史杨猷擅浮江而下,至鄂州”。①可见“镇遏使”一职已见于唐代宗大历九年。贞元年间,唐德宗因对朝中将领存有疑心,将神策军交由宦官统领,还将神策军分防驻屯于京畿各地。《资治通鉴》胡三省在注中引用宋白语称:“贞元六年,初置蓝田、渭桥等镇遏使。”②《唐会要》也提到,贞元“六年八月铸蓝田、渭桥等镇遏使印,凡二十三颗”。③唐德宗于贞元六年以神策军将领镇遏使驻防到京畿各县,加强对县域内军事要点的控制,在县域以内设置镇将。此前唐政府于“安史之乱”前后设置的各方藩镇,其镇将在晚唐以来为加强对藩镇域内以及县域基层政权的控制,也开始纷纷在县域之中设置镇将驻防,如《资治通鉴》中胡三省在一条注释中称,唐僖宗中和三年(883年)九月,“是后方镇率分置镇将于诸县,县令不得举其职矣”。④可见,晚唐时期,在一些藩镇内部已出现将镇设置于县域之中的现象,并对县令权力构成冲击。
开平四年(910年),梁太祖过朝邑县,“见镇将位在县令上,问左右,或对曰:‘宿官秩高。帝曰:‘令长字人也,镇使捕盗耳。且镇将多是邑民,奈何得居民父母上,是无礼也。至是敕天下镇使官秩无高卑,位在邑令下”。⑤唐末五代,政权更替频繁,战争连绵,镇将作为武人,权势高于县令可以理解,而梁太祖敕令是否得到有效贯彻,亦不得而知。五代后梁以后,各政权是否在镇将与县令权力配置中延续梁武帝政策,也无史料可稽。从梁太祖敕令中可以看出,五代政权中的最高统治者虽对镇将权力位居县令之上表示不满,认为不合礼数,却客观承认了镇将权力在县域中的存在,其对镇将权力低于县令权力的规制,执行与否姑且不论,却反映着当时包括最高统治者在内的精英阶层对于镇将和县令权力行政配置的一般思路,也为后世在县内承认镇级行政单位的存在提供了基础。
唐末五代,镇将在获得基层控制权的过程中,另外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出现了镇逐渐成为一级行政建制的趋势。唐末五代传世文献中对于县域之中镇的记载较多,可以佐证镇在县域中之存在已较为普遍,然其是否作为一级正式行政区划得到官方认可并无确切资料支撑。至少来说,在一些地方的县域中,镇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军事行政单位,已成为当地民众的共同社会认知和具有地理标识或地域范围意义的一种事实存在。如日本佛教天台宗山门派创始人圆仁法师于唐开成三年(838年)以请益僧身份随日本遣唐使入唐求法,于开成四年七月自淮南镇大江口入江,至如皋镇后北上扬州,在唐游历习法近十年。后唐武宗禁佛,圆仁法师被迫在唐宣宗大中元年(847年)带所求经疏、仪轨和法器等物返归日本。圆仁法师在其著《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中提到“扬州海陵县白潮镇桑田乡东梁丰村”。⑥五代后,镇进入县域并作为一级行政区划的趋势更为明显,如后晋开运二年(945年)五月诏制称:“今月一日已前罪犯一切不问,宜令并放归田业,各务营生。仍委县、镇、乡、村切加安抚,不得恐动。”①从这条材料可知,后晋政府诏令已将镇视为一种介于县和乡之间的准行政单位。此外,五代后晋以来的一些文献中,将镇附带某县以下称呼的材料还有很多,如后晋天福四年(939年),高祖石敬瑭在一条诏敕中便提到了灵州方渠镇以及宁州木波和马岭二镇。②对于镇的行政区化问题,五代政权从加强中央集权的角度基本采取了将其置于县下的政策,为顺应人口增殖和经济发展的趋势还对县进行重置和改组,如后唐长兴三年(932年)二月,秦州奏称:“见管长道、成纪、清水三县外,有十一镇,征科并系镇将。今请以归化、恕水、五龙、黄土四镇,就归化镇复置旧陇城县。赤砂、染坊、夕阳、南台、铁务五镇,就赤砂镇复置旧天水县。其白石、大泽、良恭三镇,割属长道县。”对此,后唐明宗批复“从之”。③
五代时期,军镇权势进一步扩大,并对县级行政架构产生更加重要的影响。具体来说,在五代时期的一些县域之中出现了镇将管辖数乡,而县令只管辖部分乡村的情况。镇将权力在县域的扩大引起了部分五代时期官员的重视,如后唐明宗长兴元年,左补阙王延上奏称:“一县之内,所管乡村而有割属镇务者,转为烦扰,益困生民,请直属县司,镇务唯司盗贼。”④晚唐五代以来,镇将权势在县域之中的扩大是中唐以来藩镇权力不断扩大并走向基层的一种体现,此种现象背后既有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层动因,也与藩镇体制逐渐走向成熟有关。因为,藩镇之设的制度用意在于防御地方,故其更偏重军事,然随着其权势的扩大,必然将地方控制的触角伸向基层。同时,在唐代藩镇体制发展过程中,传统的州县体制并未废止。于是,在藩镇权力下移过程中,镇将与县令之间的行政权力便发生了冲突,在二者权力的调试磨合中,镇将权力最终选取了介于县级和乡级之间的行政空间。另外,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和商业经济的繁荣,县域之中十几个以至数十个村庄或几乡之中,地理位置重要、交通相对便捷的一些地方开始成为民人聚集的商业交易固定场所。于是,在县域之中,担负传统商业交易职能的草市或墟市开始孕育更高层次的商业交易场所,出现了商业交易中心在县域上移的现象。在此背景下,镇将权力在县域之中的下移和具有商业交易中心职能的市从乡村初级市场的上移,开始在县域之中汇合。于是,大量具有商业交易功能的镇市便应运而生了。
宋代,政府将镇市列入行政建制,位居县城之下,然其规模未必比县城小。关于镇市的形成类型,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如下几种形式:
一是藩镇辖内军镇。“安史之乱”后,唐中央政府统治能力迅速下降,形成了唐末五代藩镇割据的动乱局面。藩镇长官往往飞扬跋扈,于辖内各军事要冲设镇吞并,控厄地方,还往往指派心腹,主持一镇事务。因此,作为镇市起源形式之一的军镇自创始之初便兼具军事、行政和商业功能。进入宋代以后,藩镇实力不断削弱,以致名存实亡,其军事职能逐渐退却,随着乡村社会经济商品化和专业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其经济功能却日渐凸显,以致镇使或镇将往往兼带勾当酒曲和知税之职。建隆三年(962年),宋太祖赵匡胤下诏设置县尉,削夺了镇将干预地方政事的权利。据《嘉泰吴兴志》云:“诸镇省罢略尽,所以存者特曰监镇,主烟火兼征商。”⑤这说明,北宋的一些镇市是在宋政府的直接干预下,由唐末五代以来的藩镇辖属军镇发展而来。宋太祖赵匡胤削夺军镇行政权力,恰恰从官方层面肯定了镇市介于乡村与城市之间的一级行政建制的过渡形态。镇市在沟通宋代乡村社会与城市区域市场、全国市场乃至海外市场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纽带作用。
二是草市在乡村兼业化和专业化的商品化趋势推动下,成长为镇市。可以说,乡村经济的商品化是古代城市化的原动力。随着人地矛盾的凸显,宋代以乡村下户和客户为主的乡村贫户不得不从事经济作物的种植、各种门类的手工业生产、提供乡村服务以及担任雇工等兼业或专业的商品化活动,导致草市大量出现。其中一些草市因辐射区域人口众多,拥有相对优越便捷的交通条件而成长为镇市。据方志记载,宋代湖州所辖乌程县震泽乡的南林村,又称南浔村,原本只是一个普通的乡村聚落,随着当地草市规模不断扩大、功能日渐完善而成长为区域性的经济镇市,“市井繁阜,商贾辐辏”,到南宋理宗淳祐年间,其获得官方认可升级为镇。草市升级为镇市在两宋已普遍存在,北宋的许多镇名中仍然保留了原先草市名称便是证明。如北宋开封府的“草市镇”便属于由草市成长为镇市的典型事例,其他诸如齐州的新镇市(由草市升镇,故称新镇市)、滨州的“马家庄镇”(由庄店升为镇市)、梓州的“吴店镇”(由村店升级为镇市)、真州的“瓜步镇”(由步市升级为镇市)和泰州的“柴墟镇”(由墟市升级为镇市)等都是由乡村草市成长为镇市的典型事例。除宋政府在一些地区实行“废县置镇”外,全国范围内许多草市在商品经济持续发展推动下升格为镇市,成为各地乡村中介于村市和城市之间的次级商业中心。
三是南宋时期的镇市出现分化“子镇市”的现象。草市成长为镇市后,随着镇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功能的渐趋完善,一些经济成长条件较好和乡村社会分工较为细致的地区,其镇市开始分蘖出一些子镇市。潭州所属长沙县的桥口镇,交通四通八达,商旅如织。南宋前期,桥口镇“市户二千余家,地狭不足以居,则于夹江地名暴家歧者又为一聚落,亦数百家”。①南宋镇市的分蘖现象说明,随着镇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镇市居民人口的不断增多,镇市用地日趋紧张,居民点不得不向镇市以外扩张,由此导致镇市分蘖出新镇市。于是,一些镇市因分蘖出众多小镇市而被提升为县治。宋代的镇市,即便其中一部分已经具备了分蘖子镇市的经济潜力,但从根本上来说,其仍然从属于乡村经济体系的地域性市场,其存在和发展的根基依然是两宋乡村经济以兼业或专业为主要形式的商品化趋势。
两宋镇市中的非农人口虽然脱离了农业生产,但在农耕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时代,其商业化经营、手工业制造和服务性行业等专业化经营仍然直接或间接与乡村发生地域性或行业性联系,也即两宋非农人口虽然已经在商品化、城镇化和专业化的乡村经济中破茧而出,成长为脱离农业生产而只需向政府缴纳商税等非农税种的“坊郭户”,但其商品化经营和市民化生活仍然无以摆脱乡村经济背景,不过是农业自然经济汪洋大海中一抹早期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曙光。也就是说,宋代乡村镇市经济基础上的城市化和工业化带有浓重的自然经济色彩,难以抵御战争破坏,乃至自然灾害对乡村经济的破坏也会非常灵敏地反映到其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镇市虽然广泛存在并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一种有异于传统男耕女织自然经济的生产方式,但其在自然经济的汪洋大海中仍然只是一叶扁舟,其要取得渡达彼岸的历史跨越仍然需要经历相当漫长的进化历程。
宋代镇与市的结合是一个历史过程。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镇开始更多的承担起商品交易功能,内部逐渐出现固定的商品交易场所,即市。宋人也开始将镇和市习惯性地结合在一起,有了镇市之称谓。在宋代存世方志中,多有“市镇”一条,可见宋代“镇市”或“市镇”已成为专用名词,然宋代官方文献中多称镇市而非市镇,如《续资治通鉴长编》提到宋神宗在熙宁七年(1074年)二月所下诏书中称:“诏诸城外草市及镇市内保甲,毋得附入乡村都保。”②《宋会要辑稿》也载:“提举河东路保甲司言,欲乞应坊郭、草市、镇市义勇及委系义勇之家,改排充保甲。”③以上两条材料反映了宋政府对镇市民户的户籍管理问题。宋代天下民户分为五等,包括城乡两种管理体制,而城市居民被称为坊郭户,乡村户口则被称为民户。从神宗诏书可以看出,宋政府要求各地官府在户籍管理中不要将镇市民户列入“乡村都保”,实际是要求地方将其视为城市坊郭户。以上两条材料还说明,宋政府在正式公文中多将有市之镇称为镇市,而非市镇。“镇市”侧重“市”,强调经济功能;“市镇”侧重“镇”,强调政治功能。宋政府明确了镇市的行政地位,赋予其更多一级行政建制的特色。严格来说,宋代镇市还没有完全成为县以下的一级行政建制,然宋政府在镇市管理中采取的诸多措施,使其已处于从一种经济现象向一种固定行政建制发展的过渡状态。所以称为宋代的镇市更严谨。
在宋初,由唐末五代镇将权力走向县域并引发县域之内县司与镇将权力冲突的调整中,宋政府明确了县司对县域权力的管辖地位,并顺应商品经济发展在明确镇将权力从属县司的同时,明确了镇市在行政级别上低于县司的地位,将镇将及其管辖的镇市纳入商品经济发展趋势之中。在此过程中,宋政府逐步废除镇将,将镇市管辖权从更多具有军事色彩的镇将转移到主要从事行政管理的镇市监当等基层官吏手中,实现了军制镇到行政镇的身份转变,且随着镇域商品经济的发展及其固定交易场所的出现和商业及人口集聚的产生,因势利导将镇的行政性与市的商业性在镇市发展中合二为一,使镇市成为宋代商品经济发展中城乡之间进行要素流通的中转环节。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宋政府在镇市户籍管理中采用了坊郭户的城市户籍惯例制度,实际上肯定了镇市发展的合理性,并以国家制度形式肯定了镇市民户的合法身份及其不同于乡村民户的市民身份。如熙宁三年,定州安抚司奏:“转运司配绸、绢、绵、布于州镇军砦等坊郭户,易钱数多,乞悯其灾伤,又居极边,特蠲损之。”宋神宗下诏:“提刑司别估,民不愿市,令官自卖,已给而抑配者正之。”①显然,宋政府在镇市管理中采用的坊郭户制度对于从国家层面理顺镇市发展体制,扫除机制障碍,促进镇市商业及其民户的个人发展都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在此过程中,镇市俨然成为宋代县域中位居县以下和村以上的一级行政建制。此后,中国古代城市化发展的动力模式开始出现重大改变,发端于乡村并在与城市的商品经济互动中得到加强的商品经济成为推动镇市发育发展的重要引擎,而其又对宋代城市化产生了更为强劲的推动作用。从乡村、镇市和城市商品经济发展中孕育的城镇化趋势在宋代成为一种趋势、一种新的经济现象和一种新的动力模式,不仅造成我国古代传统商业经济模式的重构,乃至古代經济的运行模式和城镇化发展的动力模式都得以改变。
宋代以前,我国古代城市虽已产生,然城市化作为一种普遍的经济社会现象并未完全发生,其主要原因在于推动城市化发展的动力不足,因而宋代以前的城市崛起主要缘于其政治或军事功能,而缺乏作为具有广泛性和持久性的商品化动力。两宋之际,我国古代城市化发展的动力经历了从以政治、军事功能为主向以经济商业交易为主的转变。由唐入宋,在镇将权力进入县域和镇作为低于县级的行政区划的发展趋势下,一些更加强调商业交易职能的镇市开始出现。中国古代最早的经济型都市虽然未必产生于该时期,但可以确定的是,宋代镇市对于后世行政建制镇的形成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
【作者简介】张倩,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博士后,主要从事宋代经济史研究。
【责任编辑:王湉湉】
关键词 宋代,镇,市,镇市
中图分类号 K24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0457-6241(2019)06-0046-06
宋代以前,“镇”“市”的内涵与功能存在显著区别。“镇”主要作为军事驻防单位存在,在功能上强调军事政治职能。“市”则主要作为市场交易之所。“镇”“市”逐渐发展、结合,形成了“镇市”。当然,宋代的“镇市”严格来说还并能算作一级行政建制,然“镇市”的发育发展却对后世“乡镇”一级行政建制的确立产生了深远影响。
宋代,经济重心南移基本完成,故镇市多出现于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南方尤其是江浙地区,学界对宋代镇市的研究也主要集中于该地区。而对于县以下乡镇一级行政建制的发展史,目前学术界的研究还不是很多。陈国灿在《浙江古代城镇史研究》《江南农村城市化历史研究》等论著中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和不同维度对宋代江浙市镇的发展状况进行了系统考察,对城镇化与区域经济发展、市镇商业经营与居民消费、产业结构与经营方式以及镇市与乡村和城市市场间的商品经济互动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分析,①并在《宋代两浙路的城镇发展形态及其等级体系》一文中对宋代两浙路市镇发展的发展状态和层次结构进行了探讨。②除江浙地区外,宋代四川地区也属于经济繁盛之地,镇市发育也较为典型。蓝勇在《唐宋时期西南地区城镇分布演变研究》对宋代以成都平原为中心的四川盆地地区的镇市发育发展情形进行了历史考察。③鉴于此,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将视点聚焦于宋代镇市问题,在探讨宋代镇市商品经济发展问题的同时,厘清中国古代乡镇行政建制的发展问题。
(一)“镇”的发展概况
在中国古代行政区划演变中,镇的设置始于北魏,然其带有临时性质,具有军事驻防色彩,非固定行政建制。关于北魏军镇,学界已有不少研究成果。1964年,唐长孺、黄惠贤二先生在《试论魏末北镇镇民暴动的性质》一文中对北魏军镇的功能做了一定探讨,认为军镇之设主要目的在于抵御北方柔然政权的内侵和防范辖内敕勒、山胡等少数民族袭扰。④此外,也有学者对北魏军镇内部的镇民和镇将以及军镇的数量等问题进行探讨。可以说,对于北魏军镇问题,学界关注时间较早,也形成了一批研究成果,然将其纳入中国古代早期城镇化视角之下进行认识的研究成果尚属缺如。
北魏前,我国基本形成州郡县三级行政建制。北魏时,我国基层行政建制中开始出现“镇”这一特殊的建制单位。目前,关于北魏军镇设置时间的最早史料,见于元琛在北魏道武帝时的一封上书:“昔皇始以移防为重,盛简亲贤,拥麾作镇。”《魏书》卷18《太武五王传》载:
边竖构逆,以成纷梗,其所由来,非一朝也。昔皇始以移防为重,盛简亲贤,拥麾作镇,配以高门子弟,以死防遏,不但不废仕宦,至乃偏得复除。当时人物,忻慕为之。及太和在历,仆射李冲当官任事,凉州土人,悉免厮役,丰沛旧门,仍防边戍。自非得罪当世,莫肯与之为伍。征镇驱使为虞候白直,一生推迁,不过军主。然其往世房分留居京者,得上品通官,在镇者便为清途所隔。或投彼有 北,以御魑魅,多复逃胡乡。乃峻边兵之格,镇人浮游在外,皆听流兵捉之。于是少年不得从师,长者不得游宦,独为匪人,言者流涕。
自定鼎伊洛,边任益轻,唯底滞凡才,出为镇将,转相模习,专事聚敛。①
从元琛的奏章,可以推測北魏军镇设置的时间大致在396年到398年之间。太武帝拓跋焘神■三年(430年)诏曰:“昔太祖拨乱,制度草创,太宗因循,未逞改作,军国官属,乃至阙然。今诸征镇将军、王公仗节远者,听开府辟召;其次,增置吏员。”②由该材料可知,到北魏太武帝时,北魏各项制度走过草创,开始步入成熟时期,而军镇制度不仅在其边疆卫戍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内部职官配备也趋完善。
从中国古代行政建制发展的角度看,北魏军镇的出现,是对秦朝郡县和汉代州郡县行政体制的一个创新,其设置对于维护北魏政权稳定、促进边疆经济发展和民族融合,都起到了巨大作用。随着北魏政权的衰落,军镇最终在废镇改州的改革中退出历史舞台。北魏以及十六国时期设置的军镇,是我国古代第一次将镇作为一种准行政机构而进行的行政体制创新,尽管其功能和行政级别都与宋代以后的“镇”存在区别,却为后世“镇”之渊薮,对唐代藩镇乃至宋代镇市的产生和发展都产生了一定历史影响。
唐代藩镇初为边境地区较小的军事防御单位,从属某城,归节度使辖下某守捉统辖。唐初,镇将权力并不大,品秩约与县令同。藩镇出现之初不过是一种临时性的军事防御单位,而在后续发展中成为一种固定军政单位,且在人事、财赋等方面具备了传统郡县之外的特权。藩镇存续到唐末五代,期间藩镇的职能、类型及其对地方行政架构的影响都在发生变化。尤其是在一些藩镇统辖之地,节度使为有效控制内部重要军事节点开始在藩镇内部增设更小的藩镇,其职权越来越大,最终取代或凌驾于传统县司职权之上,成为一种兼具军政职能的基层行政单位。另外,在藩镇内部设置的低级藩镇还有进一步融入基层的趋势,成为我国古代地方建制发展中值得关注的事情,或说唐代藩镇的出现为后世“镇”成为地方行政架构中低于县级的行政单位奠定了一定基础。
(二)“市”的发展概况
商品交易产生后,作为商品交易场所的“市”便产生了。早于先秦时期,我国古代市场发育就已比较成熟,形成了城市、城邑和乡村三级市场交易体系,交易场所固定,有围墙,需严格遵守交易时间。先秦时期,我国古代市场具有封闭性和规模化等特征。从晋都新田台神古城、赵都邯郸小北城、燕下都故城西城和中山灵寿城西城的考古发掘看,东周时,“市”已成为我国古代城市的功能单元,并在规划布局上确立起“面朝后市”和“工贾近市”原则。东周市制对后世影响深远。
秦建立后,统一车轨、文字和度量衡等,为商业经济发展提供了条件。西汉王朝总结前代经验,对市场管理出台一系列新规定,形成“坊市制”,政府所设市令拥有为大宗交易加盖官印等工商管理职能。③西汉时,入市籍者的政治地位低于编户齐民,重农抑商思想依然严重。魏晋南北朝时期,“坊市制”得到继承,市场开闭时间管理更为严格。隋唐时期,商品交易范围扩大,然重农抑商政策依然延续,如政府规定“禁游食,抑工商,民间有向街开门者,杜之”。④隋唐时期,长安、洛阳等大城市往往拥有多个市,各州县也各设市,大小市场皆设专官管理。“两京诸市署令一人……丞二人……掌财货交易、度量器物,辨其真伪轻重”。⑤
唐代前中期,“坊市制”依然存在,如唐都长安不仅对市场开闭时间进行严格规定,而且市和坊被严格区分开。政府规定,凡私越市坊之间隔离篱笆者“杖七十”。然而,唐代中后期,大都市及州县的市坊界限逐渐被打破。北宋初年,市坊界限已不存在,经营时间也不再被严格限制。城市市场外,我国古代还存在形形色色的官办市场,如军市、关市、马市、宫市、驿市和榷场等。另外,我国古代也存在农村市场。实际上,我国古代最早的商品交易便出现在农村,因自然经济具有很强的自给性,乡村市场发育较为缓慢,如东晋时期,寿春和建康附近农村出现草市,但直到唐代中期后,乡村草市才得到快速发展。宋代时,全国范围内有大量草市开始发育为定期集市,且各地对乡村定期集市有不同称谓,如岭南地区民众一般将乡村集市称为“墟”,而山东等北方民众一般将乡村集市称为“集”,故有“趁墟”和“赶集”之说。
唐代中后期,藩镇在县域行政范围中出现了权力下行现象,并在一些县域与市的功能出现重叠合并。
唐代镇将走向县级行政单位始于唐代宗大歷九年(774年),《旧唐书》称,春正月庚子朔,“沣朗两州镇遏使、沣州刺史杨猷擅浮江而下,至鄂州”。①可见“镇遏使”一职已见于唐代宗大历九年。贞元年间,唐德宗因对朝中将领存有疑心,将神策军交由宦官统领,还将神策军分防驻屯于京畿各地。《资治通鉴》胡三省在注中引用宋白语称:“贞元六年,初置蓝田、渭桥等镇遏使。”②《唐会要》也提到,贞元“六年八月铸蓝田、渭桥等镇遏使印,凡二十三颗”。③唐德宗于贞元六年以神策军将领镇遏使驻防到京畿各县,加强对县域内军事要点的控制,在县域以内设置镇将。此前唐政府于“安史之乱”前后设置的各方藩镇,其镇将在晚唐以来为加强对藩镇域内以及县域基层政权的控制,也开始纷纷在县域之中设置镇将驻防,如《资治通鉴》中胡三省在一条注释中称,唐僖宗中和三年(883年)九月,“是后方镇率分置镇将于诸县,县令不得举其职矣”。④可见,晚唐时期,在一些藩镇内部已出现将镇设置于县域之中的现象,并对县令权力构成冲击。
开平四年(910年),梁太祖过朝邑县,“见镇将位在县令上,问左右,或对曰:‘宿官秩高。帝曰:‘令长字人也,镇使捕盗耳。且镇将多是邑民,奈何得居民父母上,是无礼也。至是敕天下镇使官秩无高卑,位在邑令下”。⑤唐末五代,政权更替频繁,战争连绵,镇将作为武人,权势高于县令可以理解,而梁太祖敕令是否得到有效贯彻,亦不得而知。五代后梁以后,各政权是否在镇将与县令权力配置中延续梁武帝政策,也无史料可稽。从梁太祖敕令中可以看出,五代政权中的最高统治者虽对镇将权力位居县令之上表示不满,认为不合礼数,却客观承认了镇将权力在县域中的存在,其对镇将权力低于县令权力的规制,执行与否姑且不论,却反映着当时包括最高统治者在内的精英阶层对于镇将和县令权力行政配置的一般思路,也为后世在县内承认镇级行政单位的存在提供了基础。
唐末五代,镇将在获得基层控制权的过程中,另外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出现了镇逐渐成为一级行政建制的趋势。唐末五代传世文献中对于县域之中镇的记载较多,可以佐证镇在县域中之存在已较为普遍,然其是否作为一级正式行政区划得到官方认可并无确切资料支撑。至少来说,在一些地方的县域中,镇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军事行政单位,已成为当地民众的共同社会认知和具有地理标识或地域范围意义的一种事实存在。如日本佛教天台宗山门派创始人圆仁法师于唐开成三年(838年)以请益僧身份随日本遣唐使入唐求法,于开成四年七月自淮南镇大江口入江,至如皋镇后北上扬州,在唐游历习法近十年。后唐武宗禁佛,圆仁法师被迫在唐宣宗大中元年(847年)带所求经疏、仪轨和法器等物返归日本。圆仁法师在其著《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中提到“扬州海陵县白潮镇桑田乡东梁丰村”。⑥五代后,镇进入县域并作为一级行政区划的趋势更为明显,如后晋开运二年(945年)五月诏制称:“今月一日已前罪犯一切不问,宜令并放归田业,各务营生。仍委县、镇、乡、村切加安抚,不得恐动。”①从这条材料可知,后晋政府诏令已将镇视为一种介于县和乡之间的准行政单位。此外,五代后晋以来的一些文献中,将镇附带某县以下称呼的材料还有很多,如后晋天福四年(939年),高祖石敬瑭在一条诏敕中便提到了灵州方渠镇以及宁州木波和马岭二镇。②对于镇的行政区化问题,五代政权从加强中央集权的角度基本采取了将其置于县下的政策,为顺应人口增殖和经济发展的趋势还对县进行重置和改组,如后唐长兴三年(932年)二月,秦州奏称:“见管长道、成纪、清水三县外,有十一镇,征科并系镇将。今请以归化、恕水、五龙、黄土四镇,就归化镇复置旧陇城县。赤砂、染坊、夕阳、南台、铁务五镇,就赤砂镇复置旧天水县。其白石、大泽、良恭三镇,割属长道县。”对此,后唐明宗批复“从之”。③
五代时期,军镇权势进一步扩大,并对县级行政架构产生更加重要的影响。具体来说,在五代时期的一些县域之中出现了镇将管辖数乡,而县令只管辖部分乡村的情况。镇将权力在县域的扩大引起了部分五代时期官员的重视,如后唐明宗长兴元年,左补阙王延上奏称:“一县之内,所管乡村而有割属镇务者,转为烦扰,益困生民,请直属县司,镇务唯司盗贼。”④晚唐五代以来,镇将权势在县域之中的扩大是中唐以来藩镇权力不断扩大并走向基层的一种体现,此种现象背后既有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层动因,也与藩镇体制逐渐走向成熟有关。因为,藩镇之设的制度用意在于防御地方,故其更偏重军事,然随着其权势的扩大,必然将地方控制的触角伸向基层。同时,在唐代藩镇体制发展过程中,传统的州县体制并未废止。于是,在藩镇权力下移过程中,镇将与县令之间的行政权力便发生了冲突,在二者权力的调试磨合中,镇将权力最终选取了介于县级和乡级之间的行政空间。另外,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和商业经济的繁荣,县域之中十几个以至数十个村庄或几乡之中,地理位置重要、交通相对便捷的一些地方开始成为民人聚集的商业交易固定场所。于是,在县域之中,担负传统商业交易职能的草市或墟市开始孕育更高层次的商业交易场所,出现了商业交易中心在县域上移的现象。在此背景下,镇将权力在县域之中的下移和具有商业交易中心职能的市从乡村初级市场的上移,开始在县域之中汇合。于是,大量具有商业交易功能的镇市便应运而生了。
宋代,政府将镇市列入行政建制,位居县城之下,然其规模未必比县城小。关于镇市的形成类型,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如下几种形式:
一是藩镇辖内军镇。“安史之乱”后,唐中央政府统治能力迅速下降,形成了唐末五代藩镇割据的动乱局面。藩镇长官往往飞扬跋扈,于辖内各军事要冲设镇吞并,控厄地方,还往往指派心腹,主持一镇事务。因此,作为镇市起源形式之一的军镇自创始之初便兼具军事、行政和商业功能。进入宋代以后,藩镇实力不断削弱,以致名存实亡,其军事职能逐渐退却,随着乡村社会经济商品化和专业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其经济功能却日渐凸显,以致镇使或镇将往往兼带勾当酒曲和知税之职。建隆三年(962年),宋太祖赵匡胤下诏设置县尉,削夺了镇将干预地方政事的权利。据《嘉泰吴兴志》云:“诸镇省罢略尽,所以存者特曰监镇,主烟火兼征商。”⑤这说明,北宋的一些镇市是在宋政府的直接干预下,由唐末五代以来的藩镇辖属军镇发展而来。宋太祖赵匡胤削夺军镇行政权力,恰恰从官方层面肯定了镇市介于乡村与城市之间的一级行政建制的过渡形态。镇市在沟通宋代乡村社会与城市区域市场、全国市场乃至海外市场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纽带作用。
二是草市在乡村兼业化和专业化的商品化趋势推动下,成长为镇市。可以说,乡村经济的商品化是古代城市化的原动力。随着人地矛盾的凸显,宋代以乡村下户和客户为主的乡村贫户不得不从事经济作物的种植、各种门类的手工业生产、提供乡村服务以及担任雇工等兼业或专业的商品化活动,导致草市大量出现。其中一些草市因辐射区域人口众多,拥有相对优越便捷的交通条件而成长为镇市。据方志记载,宋代湖州所辖乌程县震泽乡的南林村,又称南浔村,原本只是一个普通的乡村聚落,随着当地草市规模不断扩大、功能日渐完善而成长为区域性的经济镇市,“市井繁阜,商贾辐辏”,到南宋理宗淳祐年间,其获得官方认可升级为镇。草市升级为镇市在两宋已普遍存在,北宋的许多镇名中仍然保留了原先草市名称便是证明。如北宋开封府的“草市镇”便属于由草市成长为镇市的典型事例,其他诸如齐州的新镇市(由草市升镇,故称新镇市)、滨州的“马家庄镇”(由庄店升为镇市)、梓州的“吴店镇”(由村店升级为镇市)、真州的“瓜步镇”(由步市升级为镇市)和泰州的“柴墟镇”(由墟市升级为镇市)等都是由乡村草市成长为镇市的典型事例。除宋政府在一些地区实行“废县置镇”外,全国范围内许多草市在商品经济持续发展推动下升格为镇市,成为各地乡村中介于村市和城市之间的次级商业中心。
三是南宋时期的镇市出现分化“子镇市”的现象。草市成长为镇市后,随着镇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功能的渐趋完善,一些经济成长条件较好和乡村社会分工较为细致的地区,其镇市开始分蘖出一些子镇市。潭州所属长沙县的桥口镇,交通四通八达,商旅如织。南宋前期,桥口镇“市户二千余家,地狭不足以居,则于夹江地名暴家歧者又为一聚落,亦数百家”。①南宋镇市的分蘖现象说明,随着镇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镇市居民人口的不断增多,镇市用地日趋紧张,居民点不得不向镇市以外扩张,由此导致镇市分蘖出新镇市。于是,一些镇市因分蘖出众多小镇市而被提升为县治。宋代的镇市,即便其中一部分已经具备了分蘖子镇市的经济潜力,但从根本上来说,其仍然从属于乡村经济体系的地域性市场,其存在和发展的根基依然是两宋乡村经济以兼业或专业为主要形式的商品化趋势。
两宋镇市中的非农人口虽然脱离了农业生产,但在农耕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时代,其商业化经营、手工业制造和服务性行业等专业化经营仍然直接或间接与乡村发生地域性或行业性联系,也即两宋非农人口虽然已经在商品化、城镇化和专业化的乡村经济中破茧而出,成长为脱离农业生产而只需向政府缴纳商税等非农税种的“坊郭户”,但其商品化经营和市民化生活仍然无以摆脱乡村经济背景,不过是农业自然经济汪洋大海中一抹早期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曙光。也就是说,宋代乡村镇市经济基础上的城市化和工业化带有浓重的自然经济色彩,难以抵御战争破坏,乃至自然灾害对乡村经济的破坏也会非常灵敏地反映到其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镇市虽然广泛存在并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一种有异于传统男耕女织自然经济的生产方式,但其在自然经济的汪洋大海中仍然只是一叶扁舟,其要取得渡达彼岸的历史跨越仍然需要经历相当漫长的进化历程。
宋代镇与市的结合是一个历史过程。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镇开始更多的承担起商品交易功能,内部逐渐出现固定的商品交易场所,即市。宋人也开始将镇和市习惯性地结合在一起,有了镇市之称谓。在宋代存世方志中,多有“市镇”一条,可见宋代“镇市”或“市镇”已成为专用名词,然宋代官方文献中多称镇市而非市镇,如《续资治通鉴长编》提到宋神宗在熙宁七年(1074年)二月所下诏书中称:“诏诸城外草市及镇市内保甲,毋得附入乡村都保。”②《宋会要辑稿》也载:“提举河东路保甲司言,欲乞应坊郭、草市、镇市义勇及委系义勇之家,改排充保甲。”③以上两条材料反映了宋政府对镇市民户的户籍管理问题。宋代天下民户分为五等,包括城乡两种管理体制,而城市居民被称为坊郭户,乡村户口则被称为民户。从神宗诏书可以看出,宋政府要求各地官府在户籍管理中不要将镇市民户列入“乡村都保”,实际是要求地方将其视为城市坊郭户。以上两条材料还说明,宋政府在正式公文中多将有市之镇称为镇市,而非市镇。“镇市”侧重“市”,强调经济功能;“市镇”侧重“镇”,强调政治功能。宋政府明确了镇市的行政地位,赋予其更多一级行政建制的特色。严格来说,宋代镇市还没有完全成为县以下的一级行政建制,然宋政府在镇市管理中采取的诸多措施,使其已处于从一种经济现象向一种固定行政建制发展的过渡状态。所以称为宋代的镇市更严谨。
在宋初,由唐末五代镇将权力走向县域并引发县域之内县司与镇将权力冲突的调整中,宋政府明确了县司对县域权力的管辖地位,并顺应商品经济发展在明确镇将权力从属县司的同时,明确了镇市在行政级别上低于县司的地位,将镇将及其管辖的镇市纳入商品经济发展趋势之中。在此过程中,宋政府逐步废除镇将,将镇市管辖权从更多具有军事色彩的镇将转移到主要从事行政管理的镇市监当等基层官吏手中,实现了军制镇到行政镇的身份转变,且随着镇域商品经济的发展及其固定交易场所的出现和商业及人口集聚的产生,因势利导将镇的行政性与市的商业性在镇市发展中合二为一,使镇市成为宋代商品经济发展中城乡之间进行要素流通的中转环节。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宋政府在镇市户籍管理中采用了坊郭户的城市户籍惯例制度,实际上肯定了镇市发展的合理性,并以国家制度形式肯定了镇市民户的合法身份及其不同于乡村民户的市民身份。如熙宁三年,定州安抚司奏:“转运司配绸、绢、绵、布于州镇军砦等坊郭户,易钱数多,乞悯其灾伤,又居极边,特蠲损之。”宋神宗下诏:“提刑司别估,民不愿市,令官自卖,已给而抑配者正之。”①显然,宋政府在镇市管理中采用的坊郭户制度对于从国家层面理顺镇市发展体制,扫除机制障碍,促进镇市商业及其民户的个人发展都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在此过程中,镇市俨然成为宋代县域中位居县以下和村以上的一级行政建制。此后,中国古代城市化发展的动力模式开始出现重大改变,发端于乡村并在与城市的商品经济互动中得到加强的商品经济成为推动镇市发育发展的重要引擎,而其又对宋代城市化产生了更为强劲的推动作用。从乡村、镇市和城市商品经济发展中孕育的城镇化趋势在宋代成为一种趋势、一种新的经济现象和一种新的动力模式,不仅造成我国古代传统商业经济模式的重构,乃至古代經济的运行模式和城镇化发展的动力模式都得以改变。
宋代以前,我国古代城市虽已产生,然城市化作为一种普遍的经济社会现象并未完全发生,其主要原因在于推动城市化发展的动力不足,因而宋代以前的城市崛起主要缘于其政治或军事功能,而缺乏作为具有广泛性和持久性的商品化动力。两宋之际,我国古代城市化发展的动力经历了从以政治、军事功能为主向以经济商业交易为主的转变。由唐入宋,在镇将权力进入县域和镇作为低于县级的行政区划的发展趋势下,一些更加强调商业交易职能的镇市开始出现。中国古代最早的经济型都市虽然未必产生于该时期,但可以确定的是,宋代镇市对于后世行政建制镇的形成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
【作者简介】张倩,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博士后,主要从事宋代经济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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