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开拓宋代文献史料源 不断提升学术创新力
[关键词]宋代,文献,史料,宋史研究
[中图分类号]K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57-6241(2019)02-0008-05
2001年,在包伟民教授组织下,浙江大学历史系举办了“近百年宋史研究的回顾与展望”学术会议。会议不仅对宋代制度史研究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回顾总结,也对其他领域的宋史研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有力地促进了宋史研究。十七年过去了,如今我们位于新的时代台阶上,在当下资料数据库极为丰盈、各种学术信息获得极为便利的情况下,如何进一步提高学术创新能力,开拓宋史研究新局面,推动宋史研究向前迈进,是宋史研究者面临的巨大挑战。
我们对人类历史的认知,离不开文献史料。今天的宋史研究,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重视文献史料源的开拓。就此问题笔者主要谈两点:一是借鉴元明清学界成果和资料,加强对宋代相关文献的解读和内涵挖掘,深挖宋代相关文献价值;二是重视开拓文献史料源,提高对新史料的敏感度,不断提升学术创新力。一、借鉴元明清学界资料和成果,深挖宋代相关文献价值
近一二十年来,学界先后有俄藏黑水城汉文文献、《天圣令》、宋代纸背公文文献、《武义南宋徐谓礼文书》、新出墓志等新见史料的发现,学者们将之与宋代其他文献相互参用,为宋史研究注入了新的能量。宋代的传世资料数量并不算少,但与唐代相比,在有些门类却不占优势,甚至是欠缺的,如目前我们所能看到的墓志、契约文书。此外,南宋后期的资料也比较匮乏。今天我们如果还沾沾自喜于宋代史料的丰赡,在文献上故步自封,不求开拓,那必然会落伍。
唐代丰盈的敦煌吐鲁番文书不知铺就了多少人的学术之路。其中仅契约文书一项就非常可观。众所周知,两宋买卖、借贷、雇佣、租佃关系十分发达,契约制度成熟而完备,各种类型的契约被广泛运用于市场和政府管理,成为宋代社会经济得以有效运转而不可或缺的滑润剂。然而传世的契约文书却极少。敦煌吐鲁番出土的契约中虽有部分宋初的契约文书,但这些契约与其说反映的是宋代社会经济形态,不如说是唐五代社会经济形态。真正能体现宋代社会经济状况的契约文书不超过十件,且全是南宋徽州土地買卖文书。①根本找不出一件像样的租佃、雇佣契约,更遑论像明清时期流行的那些丰富多彩的契约样式。可供实体解剖的契约例证极度匮乏,致使学者们无法腾挪学术身手,给宋代社会经济、民间社会生活的实证研究造成了诸多困难。这就需要我们在貌似丰富的文献表象下,静下心来,踏踏实实做研究,寻找解决问题的突破口。
事物有源起,也有流变。我们俯瞰、认知某段历史,有时需要溯源,知其来龙;有时需要探流,知其去脉。我们常常强调关注长时段的研究,突破朝代界限的束缚。一项制度能发展延续下去,必定有其内在原因和适应其生长的历史条件。我们既可向上通过揭诸来者,将研究视角上溯至唐五代,通过解析唐以来制度变化的轨迹,研究宋史;也可通过向下追踪其后世流变,借鉴元明清学界成果,反观宋史,解读文献资料,研究宋史。这里,我想结合自己的治学体会谈谈后者。
明代的陈邦瞻曾云:“今国家之制,民间之俗, 官司之所行,儒者之所守,有一不与宋近者乎?”①这是他将明代与宋代作了比较后得出的结论。换言之,明代的很多制度和现象,都可以从宋代找到源头。十多年来,笔者一直在探讨宋代的契约、簿帐制度和土地产权形态。由于宋代契约文书的匮乏,笔者不得不把目光投向了元明清,研习元明清史学者陈高华、梁方仲、傅衣淩、杨国桢、岸本美绪等人的学术成果,解读元明清时期的契约文献。通过对宋后历史的观察,探寻有关制度的]绎足迹,弄清了宋之后的制度流变,再反顾宋代的“本源”,加强对宋代相关文献资料的解读和内涵挖掘,就相对容易找到史料的新意,发现问题,予以入手解决,这无疑等于开辟了一条史料源。
例如宋代的契约在叙述买卖成交关系时常曰“三面评议价钱”,而唐代契约文书在叙述成交关系时却云“两共平章”。“两共”是指买卖双方,而宋代契约中的“三面评议”之三面,则包含了中介牙人。“三面评议”自宋作为契约的签订规则以后,一直沿用到清朝。但宋代传世的买卖契约中并无牙人署名画押。个中缘由,笔者在考察比较了元代的契约文书后才搞清:由于宋代田宅买卖要先问四邻,牙人议价的内容及其签署画押是落实在买卖契约之外的问帐四邻文书中的,②因而宋传世的买卖契约中看不到中介牙人的签押。
再如,笔者考察了元明清契约史上广泛使用的契尾、契本之类的税契凭证文书后,对宋代出现的“投税凭由”及“官印田宅契书”的功能作了深入剖析,判定它们正是后世契尾、契本的滥觞,“官印田宅契书”并不是学者们通常所说的田宅买卖成交时使用的契约标准本“官板契纸”。③这一说法似是而非。
2013年,笔者参加了由《历史研究》编辑部和南开大学共同主办的“宋元明高层学术论坛”,会议主题为:摆脱以往断代为史的窠臼,走向“贯通”。笔者提交了一篇题为《宋代土地产权的形态及其对后世的影响》的文章,试图探讨明清时期流行的永佃权和田面田底权发轫于宋代的源流问题。宋代的土地产权形态,属于老旧课题,前辈学者已有先导性的成果,但限于当时资料的匮乏,特别是相关契约文书的阙失,尚未有明确的例证答案。明清时期,典权、永佃权、田底田面权等多样形态广泛流行,笔者将研究视角从宋代拓宽延伸至明清,从明清史研究成果中汲取养料,仔细阅读明清时期的契约文书,进行长时段的贯通考察。笔者从石刻资料、契约、诉讼判词的解读入手,深入挖掘这些文献所蕴含的信息,探讨典权与田底田面权的关系及其区别,探讨两者对中国传统社会乡村经济发展的不同影响力和所起的积极作用,论述宋代土地产权形态]变的内在原因和发生过程,探讨中国古代租佃关系在宋代发生的重大变化和土地产权形态发展]变的脉络。笔者之所以有点心得,能在学术老枝上促生出新芽来,在于持续不断地关注思考此问题,离不开对明清史学者成果的借鉴,离不开对宋、元、明、清文献史料的深度研析和解读。
2016年朱瑞熙先生发表有《宋朝乡村催税人的]变——兼论明代粮长的起源》一文,④该文是他拜读了梁方仲先生的《明代粮长制度》一书后,受到启发,关注明代的粮长、元代的社长和主首与宋代乡村催税人的关系而作的探讨。通过通盘的历史考察,解读、剖析宋代相关史料,得出“明朝的粮长制还是脱胎于南宋的税长和苗长制”的结论,揭示了粮长、社长、主首与宋代的历史渊源。这无疑是一个从与宋代相关联的明代制度入题,倒寻其历史渊源的成功范例,值得我们借鉴。
在当今各社会学科、各断代史学界相互吸纳成果、相互促进发展的新形势下,宋史研究到了由“泛”转“精”的时候了。任何学术成果,都烙有作者的时代印记,可以说都是历史的“阶段性”成果,因而都或多或少地带有一定的局限性。我们有必要对老课题,对学界一些习以为常的既有观点进行认真反思,细致地“再审视”一番。当然这一“再审视”,必须持谨慎、客观的态度,才能将宋史研究进一步推向深入。在这方面,包伟民的宋代城市研究做出了很好的表率,张邦炜先生也先后发表了不少真知灼见。
学术研究,需要锦上添花,更需要雪中送炭。所谓“雪中送炭”,笔者的意思是要有以问题意识为导向的创新。这需要持续不断的关注思考,咬定青山不放松,摒弃浅尝辄止的学风,保持学术定力,不跟风,不盲从,深耕细作,寻找解决问题的突破口,唯有如此,才会有创新。例如笔者参加学术会议时曾见一篇题为《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南宋士大夫的司法实践与政治理念》的文章。该文虽然花了功夫,但没有新意。学术界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中心,论述南宋士大夫情、理、法司法理念的论文数不胜数,观点大都雷同,翻过来倒过去地写,少有创意,令人乏味。时至今日,类似不成问题的问题还在反复地被重提,这无疑是一种浪费。二、重视开拓宋代文献史料源,不断提升学术创新力
近一二十年来,在中古史学界,史料上的层出不穷现象,莫过于新见唐代墓志了,借用唐史学者的说法乃“呈井喷之势”。据研究者估计,唐代墓志总数约有13000方,①这给唐史研究带来了新气象,利用墓志所产生的研究成果蔚为大观,有力推动了中古史研究。而宋代的墓志,据研究者统计,《全宋文》收录了4800余方墓志文献,②加上新发现的墓志,总数大约不超过7000方。这个数量远远低于已发现的唐代墓志。就墓志的利用价值而言,要求墓志出土区域分布的均衡化和墓主身份的多样化,唯有来自四面八方、數量充足的墓志方能满足这些要求,学者从中研究得出的结论才具有普适意义。这需要我们时刻关注新发现的墓志,充分重视墓志的价值。在这方面,黄宽重先生做得非常出色,他曾收集1949年至1996年出土的宋代墓志,对这些墓志的价值作了深度挖掘和研究。③
2016年2月,中州古籍出版社出版了郭茂育、刘继保编著的《宋代墓志辑释》,共收录了近年来新出土的220余方北宋墓志。这些墓志绝大多数是传世宋人文集所没有收载的,墓志的撰写者有名臣文豪,有名不见经传的中下层官僚,有科考下第的士人,其中有16方墓志是由乡贡进士撰写的。《宋代墓志辑释》珍贵的是收录的墓志主人有不少是社会下层普通官员和平民百姓,这在传世的纸本文献中是不多见的。虽然其文字释读和标点有不少错误,但毕竟为我们考察北宋基层社会提供了新的资料,颇具学术价值。
墓志因其特有的体例内容,为研究长时段的家族生存发展提供了可资研究的有利条件。门阀士族在经历了唐末大动荡之后,到了宋代,已经彻底退出历史舞台。然而作为一个阶级的主导阶层虽不复存在,但他们族群的后裔并没有就此消失。“唐室土崩,士族奔迸”,星散四方,在失去了往昔世袭特权的背景下,他们的子孙在这场统治阶层易位的历史变化大潮中,是如何融入社会,求得生存和发展,并参与重构了地方社会秩序的管理的?新出土的墓志对此或许可提供一些线索。其中有不少墓主虽仕宦不显,但祖上却世系显赫,如《宋故朝奉郎守秘书丞知端州军州事武骑尉借绯萧府君(揔)墓志铭》载墓主萧揔为南朝帝王兰陵萧氏家族之后裔,《宋史》无传,祖上“凡四帝十三相”,为卿大夫、二千石者“数十百人”,墓志载其祖宗世系、官爵颇详,用来探讨上述问题,不无裨益。
再者,《宋代墓志辑释》也具女性研究的价值。由于中国传统史学的局限性,除了少数上层妇女外,女性很难成为历史书写的主体对象,常见的文献中很少有普通下层妇女的记载,有关下层妇女形象的研究成果尚不多见,这无疑受到了资料的限制。有学者尝试利用新出石刻、传世的绘画等图像资料来探讨宋代女性,特别是下层妇女,不失为一种创新方法。《宋代墓志辑释》内有不少墓主系下层妇女,为研究宋代妇女提供了新的材料。
新出墓志的研究价值当然远不止上述几个课题。
元明清三朝文献中散落的宋代史料的挖掘也是一种开拓。这个问题我们关注的较少。笔者在编纂《全宋笔记》时,遇到过文献史料选择的断代界限问题。学界在文献史料选择取向上,通常会将1279年元灭南宋后人们撰写的著作归入元史研究的范畴。与此相似,金灭北宋,宋廷南渡,北方中原地区为女真贵族集团所统治,学界往往将反映1127年后一段时间内的北方区域史料归入金朝,纳入金史研究的范畴。笔者以为这不应一概而论。例如,1127年后留在北方的宋遗民以及1279年后原南宋遗民撰写的笔记文字,所记述的北方、南方社会风土人情、宗教思想,不能一概划归为金代或元代。一个区域原本长期形成的社会风土人情、宗教和文化思想是不可能随着政权的改易而即刻就发生变化的,它实际上有一个随着新政权政令和国策的调整逐渐改易的过程。这是我们在取舍史料的时候值得注意的问题。换言之,北宋史、南宋史研究应该迈出断代界限,在金史、元史范畴内寻觅相关史料,加强研究,开拓史料来源。例如入元后出现的笔记,特别是元前期的笔记,就有不少反映宋代史事的内容。尽管有宋代遗民著述与元人转述宋代史事的区分,但两者其实都在某种程度上记述或反映了宋代的历史。
如2017年出版的《全宋笔记》第八编收录了《东南纪闻》一书,此书共三卷,不著撰人,四库馆臣根据书中内容,疑为元人或南宋遗民所作。该书主要记述了宋代社会人物的传闻遗事,以南宋史事为多。全书共计八十五条纪事,据后人研究表明,所记内容则多出自宋人笔记等。对此,余嘉锡考证了该书三十六条纪事的史料来源,认为此书,“恐是纯由各家说部内缀辑而成,殆无一条为其所自撰”。①经整理者再次搜检,发现至少有四十二条纪事出自它书,占该书总纪事条目的一半。在选用史料时,该书作者或全录,或摘引,或改动字句,或合并条目,或调整语序,对所引记事内容做了一定加工处理。可以肯定的是,该书的不少纪事为宋代传世文献所不载,故其对研究宋史有一定的史料参考价值。
又如元人劉埙撰《隐居通议》、白珽撰《湛渊静语》、盛如梓撰《庶斋老学丛谈》、杨瑀撰《山居新话》、蒋正子撰《山房随笔》、郑元祐撰《遂昌杂录》等元代笔记,以及吴师道辑《敬乡录》、刘敏中撰《平宋録》等杂史,多有丰富的有关宋代特别是南宋史事记载。我们应充分加以挖掘利用,以弥补南宋后期文献资料不足的缺陷。又如陈元靓《事林广记》一书,据陆心源、胡道静及日本的森林宪司考证,此书最早成书于宋末的江南。此后元、明时期的书商又根据当时社会的需求,陆续增补了许多切于实用的文字内容。此书虽已非宋书原貌,然而其间确有属于宋代的资料,有助于宋史研究,值得我们去挖掘。
再举墓志为例。古人去世后,并不一定马上就下葬,殓后长达几年再下葬的事很常见,有的甚至先权葬,几十年后才正式下葬。如宋鄜州洛交县知县冯贻孙,元丰四年(1081年)卒,“藁葬者几三十年”,至崇宁三年(1104年)才正式下葬。②而墓志依惯例是撰写于正式下葬之际的。又如上官昶撰写的《故邢州尧山县主簿王公(宗孟)墓志铭》,③墓主是北宋邢州尧山县主簿王宗孟。王宗孟于大观元年(1107年)去世,直至三十一年后的金天会十五年(1137年)才正式下葬。墓志撰写于金天会十五年,时距北宋灭亡已历十一年,这一墓志文献反映的完全是北宋社会的内容,且墓志撰写者自署云“前进士”,显然是一北宋的遗民。因此这一墓志无论如何都不能归入金朝的史料。这就提醒我们,须留意金、元人撰写的墓志,从中挖掘属于宋代的史事。墓志等石刻文献,因埋藏于地下的特性,随着工农业开发建设,今后一定还陆续有新的发现,是潜在的新史料源,需要我们时常加以关注。
这里笔者再提一个宋之后其他朝代的文献所载宋史二手资料的引用问题,与大家一起探讨。倘若宋之后的史家撰写的史书,其转引保存的宋代史料为传世的宋代文献所无,笔者以为不可一概排斥,应予重视,合理加以利用。司马光的《资治通鉴》所载史事皆为二手资料,但其有关中古史的记载,向为治中古史的学者所重视,并未因其为二手资料而遭弃。有些宋代文献,未能流传到今天,然而确有不少史料文字,在元明清人的著述中或多或少地被记录了下来。《历代名臣奏议》所载宋人奏议便是其中的一个显例。此外,学者们从元、明方志中觅得诸多宋代资料,受惠不少。又如明人田汝成所撰《西湖游览志》《西湖游览志余》,“虽以游览为名,多纪湖山之胜,实则关于南宋史事者为多”,“摭拾南宋轶闻,分门胪载,大都杭州之事居多,不尽有关于西湖”。收录的宋史资料,有些现存宋代文献中并无记载。“惟所征故实,悉不列其书名,遂使出典无征,莫能考证其真伪。”①又如清人徐乾学《资治通鉴后编》的价值,记得李伟国先生曾指出过此书的价值。四库馆臣虽云:“大都以李焘残帙为稿本,援据不能赅博,其宋自嘉定以后,元自至顺以前,尤为简略。”不过其又曰:“然其裒辑审勘,用力颇深,故订误补遗,时有前人所未及。”②例如此书所记治平四年(1067年)四月至熙宁三年(1070年)三月史事,可以弥补《长编》《太平治事迹统类》《宋史全文》等书的不足。总之,元明清人转述、摘录的有关宋代的史料,其价值值得重视和挖掘,应大力加强这方面的史料研究,在经过审慎考订后,皆可加以利用,以开拓宋史研究的史料源。
最后要提的是,明清时期修纂的家谱也值得我们去关注。20世纪90年代笔者因撰写《宋代家法族规试探》一文,曾对上海图书馆馆藏的家谱粗略地翻过一些。上海图书馆馆藏家谱数量在全国名列前茅,相当丰富。虽说家谱有攀龙附凤的弊病,但不可否认,宋后所修家谱特别是明代家谱,对于我们研究宋代家族、宋代社会,是有史料潜力可挖的,是有“金子”藏匿于其间的。例如陶晋生先生研究宋代山阴陆氏家族,就充分挖掘了传世的陆氏家谱中的有用资料。③邓小南利用龙泉《清源何氏宗谱》研究南宋何澹及其家族。④最近有学者从上海图书馆家谱馆藏清安徽休宁县《富溪程氏祖训家规封邱渊源合编》中发现有南宋嘉定年间的两件土地交易契约及宝庆元年(1225年)开化县户帖抄件。⑤明清家谱中有价值的资料需要我们花精力去披沙拣金,认真寻找的。
Vigorously Develop the Historical Sources of the Literature in the Song
Dynasty and Continuously Improve the Academic Innovation
Abstract: The number of handed down materials in the Song Dynasty was not small, but compared with the Tang Dynasty, it was not dominant or even lacking in some categories.We can go through the uncovering, trace the research perspective to the Tang and Five Dynasties,and also trace the changes of the later generations, draw on the materials of the Yuan and Ming Dynasties and the academic achievements, reflect the history of the Song, interpret the literature and study the history of the Song.At the same time, strengthen the collection and arrangement of the epitaphs of the Song Dynasty and fully excavate the value of the epitaph.Paying attention to the value of second-hand materials in the Song Dynasty in the literature after the Song Dynasty, and actively exploring the sources of the Song Dynasty in the literature of the Yuan,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Explore the genealogical value of repairs in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and continuously improve the academic innovation of the study of Song history.
Key Words: Song Dynasty, Literature, Historical Materials, Study of Song History
① 参见戴建国《南宋徽州地契试析》,汪汉卿等主编:《继承与创新——中国法律史学的世纪回顾与展望》,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475~488页。
① 陈邦瞻:《宋史纪事本末·叙》,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1191~1192页。
② 戴建国:《唐宋变革时期的法律与社会》,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419~426页。
③ 戴建国:《宋代的田宅交易投税凭由和官印田宅契书》,《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3期。
④ 朱瑞熙:《宋朝乡村催税人的]变——兼论明代粮长的起源》,《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
① 根据氣賀澤保規編《新版唐代墓誌所在綜合目錄》(汲古書院,2017年),截至2015年出版物统计,共收录12523方墓志。上海师范大学历史文献学博士生陈伟扬又据此后新出版的《长安高阳原新出隋唐墓志》《西安新获墓志集萃》《珍稀墓志百品》《洛阳新获墓志2015》等墓志统计,加起来总计13000余方。
② 桑丽影:《宋代墓志文献的文体与撰者研究》,上海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李娜:《宋人年寿论析——以4723通墓志为样本》,上海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
③ 黄宽重:《宋代家族与社会》,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9年。
① 余嘉锡:《四库提要辨证》卷18《子部九》,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1114页。
② 陈述之撰:《宋故选宣德郞知鄜州洛交县事冯府君墓志铭并序》,郭茂育、刘继保编著:《宋代墓志辑释》,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16年,第419页。
③ 郭茂育、劉继保编著:《宋代墓志辑释》,第500页。
① 纪昀等著,四库全书研究所整理:《钦定四库全书总目》卷70《史部二七·地理类三》,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956~957页。
② 《钦定四库全书总目》卷47《史部四·编年类》,第664~665页。
③ 参见陶晋生《北宋士族:家族·婚姻·生活》,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2001年,第267~289页。
④ 邓小南:《何澹与南宋龙泉何氏家族》,《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
⑤ 冯剑辉:《宋代户帖的个案研究》,《安徽史学》2018年第3期。
[中图分类号]K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57-6241(2019)02-0008-05
2001年,在包伟民教授组织下,浙江大学历史系举办了“近百年宋史研究的回顾与展望”学术会议。会议不仅对宋代制度史研究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回顾总结,也对其他领域的宋史研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有力地促进了宋史研究。十七年过去了,如今我们位于新的时代台阶上,在当下资料数据库极为丰盈、各种学术信息获得极为便利的情况下,如何进一步提高学术创新能力,开拓宋史研究新局面,推动宋史研究向前迈进,是宋史研究者面临的巨大挑战。
我们对人类历史的认知,离不开文献史料。今天的宋史研究,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重视文献史料源的开拓。就此问题笔者主要谈两点:一是借鉴元明清学界成果和资料,加强对宋代相关文献的解读和内涵挖掘,深挖宋代相关文献价值;二是重视开拓文献史料源,提高对新史料的敏感度,不断提升学术创新力。一、借鉴元明清学界资料和成果,深挖宋代相关文献价值
近一二十年来,学界先后有俄藏黑水城汉文文献、《天圣令》、宋代纸背公文文献、《武义南宋徐谓礼文书》、新出墓志等新见史料的发现,学者们将之与宋代其他文献相互参用,为宋史研究注入了新的能量。宋代的传世资料数量并不算少,但与唐代相比,在有些门类却不占优势,甚至是欠缺的,如目前我们所能看到的墓志、契约文书。此外,南宋后期的资料也比较匮乏。今天我们如果还沾沾自喜于宋代史料的丰赡,在文献上故步自封,不求开拓,那必然会落伍。
唐代丰盈的敦煌吐鲁番文书不知铺就了多少人的学术之路。其中仅契约文书一项就非常可观。众所周知,两宋买卖、借贷、雇佣、租佃关系十分发达,契约制度成熟而完备,各种类型的契约被广泛运用于市场和政府管理,成为宋代社会经济得以有效运转而不可或缺的滑润剂。然而传世的契约文书却极少。敦煌吐鲁番出土的契约中虽有部分宋初的契约文书,但这些契约与其说反映的是宋代社会经济形态,不如说是唐五代社会经济形态。真正能体现宋代社会经济状况的契约文书不超过十件,且全是南宋徽州土地買卖文书。①根本找不出一件像样的租佃、雇佣契约,更遑论像明清时期流行的那些丰富多彩的契约样式。可供实体解剖的契约例证极度匮乏,致使学者们无法腾挪学术身手,给宋代社会经济、民间社会生活的实证研究造成了诸多困难。这就需要我们在貌似丰富的文献表象下,静下心来,踏踏实实做研究,寻找解决问题的突破口。
事物有源起,也有流变。我们俯瞰、认知某段历史,有时需要溯源,知其来龙;有时需要探流,知其去脉。我们常常强调关注长时段的研究,突破朝代界限的束缚。一项制度能发展延续下去,必定有其内在原因和适应其生长的历史条件。我们既可向上通过揭诸来者,将研究视角上溯至唐五代,通过解析唐以来制度变化的轨迹,研究宋史;也可通过向下追踪其后世流变,借鉴元明清学界成果,反观宋史,解读文献资料,研究宋史。这里,我想结合自己的治学体会谈谈后者。
明代的陈邦瞻曾云:“今国家之制,民间之俗, 官司之所行,儒者之所守,有一不与宋近者乎?”①这是他将明代与宋代作了比较后得出的结论。换言之,明代的很多制度和现象,都可以从宋代找到源头。十多年来,笔者一直在探讨宋代的契约、簿帐制度和土地产权形态。由于宋代契约文书的匮乏,笔者不得不把目光投向了元明清,研习元明清史学者陈高华、梁方仲、傅衣淩、杨国桢、岸本美绪等人的学术成果,解读元明清时期的契约文献。通过对宋后历史的观察,探寻有关制度的]绎足迹,弄清了宋之后的制度流变,再反顾宋代的“本源”,加强对宋代相关文献资料的解读和内涵挖掘,就相对容易找到史料的新意,发现问题,予以入手解决,这无疑等于开辟了一条史料源。
例如宋代的契约在叙述买卖成交关系时常曰“三面评议价钱”,而唐代契约文书在叙述成交关系时却云“两共平章”。“两共”是指买卖双方,而宋代契约中的“三面评议”之三面,则包含了中介牙人。“三面评议”自宋作为契约的签订规则以后,一直沿用到清朝。但宋代传世的买卖契约中并无牙人署名画押。个中缘由,笔者在考察比较了元代的契约文书后才搞清:由于宋代田宅买卖要先问四邻,牙人议价的内容及其签署画押是落实在买卖契约之外的问帐四邻文书中的,②因而宋传世的买卖契约中看不到中介牙人的签押。
再如,笔者考察了元明清契约史上广泛使用的契尾、契本之类的税契凭证文书后,对宋代出现的“投税凭由”及“官印田宅契书”的功能作了深入剖析,判定它们正是后世契尾、契本的滥觞,“官印田宅契书”并不是学者们通常所说的田宅买卖成交时使用的契约标准本“官板契纸”。③这一说法似是而非。
2013年,笔者参加了由《历史研究》编辑部和南开大学共同主办的“宋元明高层学术论坛”,会议主题为:摆脱以往断代为史的窠臼,走向“贯通”。笔者提交了一篇题为《宋代土地产权的形态及其对后世的影响》的文章,试图探讨明清时期流行的永佃权和田面田底权发轫于宋代的源流问题。宋代的土地产权形态,属于老旧课题,前辈学者已有先导性的成果,但限于当时资料的匮乏,特别是相关契约文书的阙失,尚未有明确的例证答案。明清时期,典权、永佃权、田底田面权等多样形态广泛流行,笔者将研究视角从宋代拓宽延伸至明清,从明清史研究成果中汲取养料,仔细阅读明清时期的契约文书,进行长时段的贯通考察。笔者从石刻资料、契约、诉讼判词的解读入手,深入挖掘这些文献所蕴含的信息,探讨典权与田底田面权的关系及其区别,探讨两者对中国传统社会乡村经济发展的不同影响力和所起的积极作用,论述宋代土地产权形态]变的内在原因和发生过程,探讨中国古代租佃关系在宋代发生的重大变化和土地产权形态发展]变的脉络。笔者之所以有点心得,能在学术老枝上促生出新芽来,在于持续不断地关注思考此问题,离不开对明清史学者成果的借鉴,离不开对宋、元、明、清文献史料的深度研析和解读。
2016年朱瑞熙先生发表有《宋朝乡村催税人的]变——兼论明代粮长的起源》一文,④该文是他拜读了梁方仲先生的《明代粮长制度》一书后,受到启发,关注明代的粮长、元代的社长和主首与宋代乡村催税人的关系而作的探讨。通过通盘的历史考察,解读、剖析宋代相关史料,得出“明朝的粮长制还是脱胎于南宋的税长和苗长制”的结论,揭示了粮长、社长、主首与宋代的历史渊源。这无疑是一个从与宋代相关联的明代制度入题,倒寻其历史渊源的成功范例,值得我们借鉴。
在当今各社会学科、各断代史学界相互吸纳成果、相互促进发展的新形势下,宋史研究到了由“泛”转“精”的时候了。任何学术成果,都烙有作者的时代印记,可以说都是历史的“阶段性”成果,因而都或多或少地带有一定的局限性。我们有必要对老课题,对学界一些习以为常的既有观点进行认真反思,细致地“再审视”一番。当然这一“再审视”,必须持谨慎、客观的态度,才能将宋史研究进一步推向深入。在这方面,包伟民的宋代城市研究做出了很好的表率,张邦炜先生也先后发表了不少真知灼见。
学术研究,需要锦上添花,更需要雪中送炭。所谓“雪中送炭”,笔者的意思是要有以问题意识为导向的创新。这需要持续不断的关注思考,咬定青山不放松,摒弃浅尝辄止的学风,保持学术定力,不跟风,不盲从,深耕细作,寻找解决问题的突破口,唯有如此,才会有创新。例如笔者参加学术会议时曾见一篇题为《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南宋士大夫的司法实践与政治理念》的文章。该文虽然花了功夫,但没有新意。学术界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中心,论述南宋士大夫情、理、法司法理念的论文数不胜数,观点大都雷同,翻过来倒过去地写,少有创意,令人乏味。时至今日,类似不成问题的问题还在反复地被重提,这无疑是一种浪费。二、重视开拓宋代文献史料源,不断提升学术创新力
近一二十年来,在中古史学界,史料上的层出不穷现象,莫过于新见唐代墓志了,借用唐史学者的说法乃“呈井喷之势”。据研究者估计,唐代墓志总数约有13000方,①这给唐史研究带来了新气象,利用墓志所产生的研究成果蔚为大观,有力推动了中古史研究。而宋代的墓志,据研究者统计,《全宋文》收录了4800余方墓志文献,②加上新发现的墓志,总数大约不超过7000方。这个数量远远低于已发现的唐代墓志。就墓志的利用价值而言,要求墓志出土区域分布的均衡化和墓主身份的多样化,唯有来自四面八方、數量充足的墓志方能满足这些要求,学者从中研究得出的结论才具有普适意义。这需要我们时刻关注新发现的墓志,充分重视墓志的价值。在这方面,黄宽重先生做得非常出色,他曾收集1949年至1996年出土的宋代墓志,对这些墓志的价值作了深度挖掘和研究。③
2016年2月,中州古籍出版社出版了郭茂育、刘继保编著的《宋代墓志辑释》,共收录了近年来新出土的220余方北宋墓志。这些墓志绝大多数是传世宋人文集所没有收载的,墓志的撰写者有名臣文豪,有名不见经传的中下层官僚,有科考下第的士人,其中有16方墓志是由乡贡进士撰写的。《宋代墓志辑释》珍贵的是收录的墓志主人有不少是社会下层普通官员和平民百姓,这在传世的纸本文献中是不多见的。虽然其文字释读和标点有不少错误,但毕竟为我们考察北宋基层社会提供了新的资料,颇具学术价值。
墓志因其特有的体例内容,为研究长时段的家族生存发展提供了可资研究的有利条件。门阀士族在经历了唐末大动荡之后,到了宋代,已经彻底退出历史舞台。然而作为一个阶级的主导阶层虽不复存在,但他们族群的后裔并没有就此消失。“唐室土崩,士族奔迸”,星散四方,在失去了往昔世袭特权的背景下,他们的子孙在这场统治阶层易位的历史变化大潮中,是如何融入社会,求得生存和发展,并参与重构了地方社会秩序的管理的?新出土的墓志对此或许可提供一些线索。其中有不少墓主虽仕宦不显,但祖上却世系显赫,如《宋故朝奉郎守秘书丞知端州军州事武骑尉借绯萧府君(揔)墓志铭》载墓主萧揔为南朝帝王兰陵萧氏家族之后裔,《宋史》无传,祖上“凡四帝十三相”,为卿大夫、二千石者“数十百人”,墓志载其祖宗世系、官爵颇详,用来探讨上述问题,不无裨益。
再者,《宋代墓志辑释》也具女性研究的价值。由于中国传统史学的局限性,除了少数上层妇女外,女性很难成为历史书写的主体对象,常见的文献中很少有普通下层妇女的记载,有关下层妇女形象的研究成果尚不多见,这无疑受到了资料的限制。有学者尝试利用新出石刻、传世的绘画等图像资料来探讨宋代女性,特别是下层妇女,不失为一种创新方法。《宋代墓志辑释》内有不少墓主系下层妇女,为研究宋代妇女提供了新的材料。
新出墓志的研究价值当然远不止上述几个课题。
元明清三朝文献中散落的宋代史料的挖掘也是一种开拓。这个问题我们关注的较少。笔者在编纂《全宋笔记》时,遇到过文献史料选择的断代界限问题。学界在文献史料选择取向上,通常会将1279年元灭南宋后人们撰写的著作归入元史研究的范畴。与此相似,金灭北宋,宋廷南渡,北方中原地区为女真贵族集团所统治,学界往往将反映1127年后一段时间内的北方区域史料归入金朝,纳入金史研究的范畴。笔者以为这不应一概而论。例如,1127年后留在北方的宋遗民以及1279年后原南宋遗民撰写的笔记文字,所记述的北方、南方社会风土人情、宗教思想,不能一概划归为金代或元代。一个区域原本长期形成的社会风土人情、宗教和文化思想是不可能随着政权的改易而即刻就发生变化的,它实际上有一个随着新政权政令和国策的调整逐渐改易的过程。这是我们在取舍史料的时候值得注意的问题。换言之,北宋史、南宋史研究应该迈出断代界限,在金史、元史范畴内寻觅相关史料,加强研究,开拓史料来源。例如入元后出现的笔记,特别是元前期的笔记,就有不少反映宋代史事的内容。尽管有宋代遗民著述与元人转述宋代史事的区分,但两者其实都在某种程度上记述或反映了宋代的历史。
如2017年出版的《全宋笔记》第八编收录了《东南纪闻》一书,此书共三卷,不著撰人,四库馆臣根据书中内容,疑为元人或南宋遗民所作。该书主要记述了宋代社会人物的传闻遗事,以南宋史事为多。全书共计八十五条纪事,据后人研究表明,所记内容则多出自宋人笔记等。对此,余嘉锡考证了该书三十六条纪事的史料来源,认为此书,“恐是纯由各家说部内缀辑而成,殆无一条为其所自撰”。①经整理者再次搜检,发现至少有四十二条纪事出自它书,占该书总纪事条目的一半。在选用史料时,该书作者或全录,或摘引,或改动字句,或合并条目,或调整语序,对所引记事内容做了一定加工处理。可以肯定的是,该书的不少纪事为宋代传世文献所不载,故其对研究宋史有一定的史料参考价值。
又如元人劉埙撰《隐居通议》、白珽撰《湛渊静语》、盛如梓撰《庶斋老学丛谈》、杨瑀撰《山居新话》、蒋正子撰《山房随笔》、郑元祐撰《遂昌杂录》等元代笔记,以及吴师道辑《敬乡录》、刘敏中撰《平宋録》等杂史,多有丰富的有关宋代特别是南宋史事记载。我们应充分加以挖掘利用,以弥补南宋后期文献资料不足的缺陷。又如陈元靓《事林广记》一书,据陆心源、胡道静及日本的森林宪司考证,此书最早成书于宋末的江南。此后元、明时期的书商又根据当时社会的需求,陆续增补了许多切于实用的文字内容。此书虽已非宋书原貌,然而其间确有属于宋代的资料,有助于宋史研究,值得我们去挖掘。
再举墓志为例。古人去世后,并不一定马上就下葬,殓后长达几年再下葬的事很常见,有的甚至先权葬,几十年后才正式下葬。如宋鄜州洛交县知县冯贻孙,元丰四年(1081年)卒,“藁葬者几三十年”,至崇宁三年(1104年)才正式下葬。②而墓志依惯例是撰写于正式下葬之际的。又如上官昶撰写的《故邢州尧山县主簿王公(宗孟)墓志铭》,③墓主是北宋邢州尧山县主簿王宗孟。王宗孟于大观元年(1107年)去世,直至三十一年后的金天会十五年(1137年)才正式下葬。墓志撰写于金天会十五年,时距北宋灭亡已历十一年,这一墓志文献反映的完全是北宋社会的内容,且墓志撰写者自署云“前进士”,显然是一北宋的遗民。因此这一墓志无论如何都不能归入金朝的史料。这就提醒我们,须留意金、元人撰写的墓志,从中挖掘属于宋代的史事。墓志等石刻文献,因埋藏于地下的特性,随着工农业开发建设,今后一定还陆续有新的发现,是潜在的新史料源,需要我们时常加以关注。
这里笔者再提一个宋之后其他朝代的文献所载宋史二手资料的引用问题,与大家一起探讨。倘若宋之后的史家撰写的史书,其转引保存的宋代史料为传世的宋代文献所无,笔者以为不可一概排斥,应予重视,合理加以利用。司马光的《资治通鉴》所载史事皆为二手资料,但其有关中古史的记载,向为治中古史的学者所重视,并未因其为二手资料而遭弃。有些宋代文献,未能流传到今天,然而确有不少史料文字,在元明清人的著述中或多或少地被记录了下来。《历代名臣奏议》所载宋人奏议便是其中的一个显例。此外,学者们从元、明方志中觅得诸多宋代资料,受惠不少。又如明人田汝成所撰《西湖游览志》《西湖游览志余》,“虽以游览为名,多纪湖山之胜,实则关于南宋史事者为多”,“摭拾南宋轶闻,分门胪载,大都杭州之事居多,不尽有关于西湖”。收录的宋史资料,有些现存宋代文献中并无记载。“惟所征故实,悉不列其书名,遂使出典无征,莫能考证其真伪。”①又如清人徐乾学《资治通鉴后编》的价值,记得李伟国先生曾指出过此书的价值。四库馆臣虽云:“大都以李焘残帙为稿本,援据不能赅博,其宋自嘉定以后,元自至顺以前,尤为简略。”不过其又曰:“然其裒辑审勘,用力颇深,故订误补遗,时有前人所未及。”②例如此书所记治平四年(1067年)四月至熙宁三年(1070年)三月史事,可以弥补《长编》《太平治事迹统类》《宋史全文》等书的不足。总之,元明清人转述、摘录的有关宋代的史料,其价值值得重视和挖掘,应大力加强这方面的史料研究,在经过审慎考订后,皆可加以利用,以开拓宋史研究的史料源。
最后要提的是,明清时期修纂的家谱也值得我们去关注。20世纪90年代笔者因撰写《宋代家法族规试探》一文,曾对上海图书馆馆藏的家谱粗略地翻过一些。上海图书馆馆藏家谱数量在全国名列前茅,相当丰富。虽说家谱有攀龙附凤的弊病,但不可否认,宋后所修家谱特别是明代家谱,对于我们研究宋代家族、宋代社会,是有史料潜力可挖的,是有“金子”藏匿于其间的。例如陶晋生先生研究宋代山阴陆氏家族,就充分挖掘了传世的陆氏家谱中的有用资料。③邓小南利用龙泉《清源何氏宗谱》研究南宋何澹及其家族。④最近有学者从上海图书馆家谱馆藏清安徽休宁县《富溪程氏祖训家规封邱渊源合编》中发现有南宋嘉定年间的两件土地交易契约及宝庆元年(1225年)开化县户帖抄件。⑤明清家谱中有价值的资料需要我们花精力去披沙拣金,认真寻找的。
Vigorously Develop the Historical Sources of the Literature in the Song
Dynasty and Continuously Improve the Academic Innovation
Abstract: The number of handed down materials in the Song Dynasty was not small, but compared with the Tang Dynasty, it was not dominant or even lacking in some categories.We can go through the uncovering, trace the research perspective to the Tang and Five Dynasties,and also trace the changes of the later generations, draw on the materials of the Yuan and Ming Dynasties and the academic achievements, reflect the history of the Song, interpret the literature and study the history of the Song.At the same time, strengthen the collection and arrangement of the epitaphs of the Song Dynasty and fully excavate the value of the epitaph.Paying attention to the value of second-hand materials in the Song Dynasty in the literature after the Song Dynasty, and actively exploring the sources of the Song Dynasty in the literature of the Yuan,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Explore the genealogical value of repairs in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and continuously improve the academic innovation of the study of Song history.
Key Words: Song Dynasty, Literature, Historical Materials, Study of Song History
① 参见戴建国《南宋徽州地契试析》,汪汉卿等主编:《继承与创新——中国法律史学的世纪回顾与展望》,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475~488页。
① 陈邦瞻:《宋史纪事本末·叙》,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1191~1192页。
② 戴建国:《唐宋变革时期的法律与社会》,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419~426页。
③ 戴建国:《宋代的田宅交易投税凭由和官印田宅契书》,《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3期。
④ 朱瑞熙:《宋朝乡村催税人的]变——兼论明代粮长的起源》,《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
① 根据氣賀澤保規編《新版唐代墓誌所在綜合目錄》(汲古書院,2017年),截至2015年出版物统计,共收录12523方墓志。上海师范大学历史文献学博士生陈伟扬又据此后新出版的《长安高阳原新出隋唐墓志》《西安新获墓志集萃》《珍稀墓志百品》《洛阳新获墓志2015》等墓志统计,加起来总计13000余方。
② 桑丽影:《宋代墓志文献的文体与撰者研究》,上海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李娜:《宋人年寿论析——以4723通墓志为样本》,上海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
③ 黄宽重:《宋代家族与社会》,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9年。
① 余嘉锡:《四库提要辨证》卷18《子部九》,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1114页。
② 陈述之撰:《宋故选宣德郞知鄜州洛交县事冯府君墓志铭并序》,郭茂育、刘继保编著:《宋代墓志辑释》,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16年,第419页。
③ 郭茂育、劉继保编著:《宋代墓志辑释》,第500页。
① 纪昀等著,四库全书研究所整理:《钦定四库全书总目》卷70《史部二七·地理类三》,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956~957页。
② 《钦定四库全书总目》卷47《史部四·编年类》,第664~665页。
③ 参见陶晋生《北宋士族:家族·婚姻·生活》,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2001年,第267~289页。
④ 邓小南:《何澹与南宋龙泉何氏家族》,《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
⑤ 冯剑辉:《宋代户帖的个案研究》,《安徽史学》2018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