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多元行动者间的黏合剂—信任

徐帆
摘要:当前,我国乡村社会治理变革正处于“汛期”,乡村社会信任流失、缺失已经成为影响我国乡村社会治理变革的一大梗阻因素。文章通过梳理我国乡村社会治理模式演进,分析乡村社会合作治理机制中的多元行动者特质及其合作动因,得出信任作为乡村治理多元行动者间的独特黏合剂,是推进我国乡村社会合作治理发展的不竭动力。
关键词:信任 乡村社会 合作治理 行动者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
当前,随着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差距拉大,乡村人口结构的“空心化”等问题凸显,我们急需链接更多的资源到乡村,发展乡村,帮助乡村走出治理困境。有学者从历史的角度对我国乡村治理变革演进、乡村治理主体变化、乡村治理中的突出问题等展开谈论,并提出了有关乡村治理的对策。然而,我国乡村治理变革是一个具有前瞻性的时代问题,单一的历史分析和总结未能有效解决当前乡村治理变革中的难题,我们要用全新视角和长远眼光来创新乡村社会治理体制,来突破现有乡村治理瓶颈。为了形成乡村治理多元行动者间平等、互动、和谐的合作关系,本文从挖掘合作的动力因素——信任出发,阐释我国乡村治理变革模式,分析乡村治理多元行动者特质,提出信任作为独特的“黏合剂”是促进合作动力源泉,旨在为构建我国乡村治理多元行动者间以信任为基础的合作治理机制提供思路。
1 走向合作治理的乡村社会治理变革
乡村社会随着整个国家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而逐渐成长起来,并成了理论研究与治理实践关注的重点领域。就如何治理乡村社会而言,我们看到,当人们谋求破解治理失灵与改革失灵的议题时,总是将乡村社会和城市社会归为一体而作为市民社会来看待。然而,与城市社会不同的是,乡村社会其独特的现实和问题,并迫切需要得到理论研究的关注与实践创新的关照。实际上,在乡村社会的国家建构与自我建构过程中,乡村治理也经历了不同的模式。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乡村治理模式伴随着行政机构改革经历了四次重大的调整,这四次调整是国家基于不同时期社会发展需要对乡村社会治理改革路径探索与选择的结果。然而,关于乡村治理模式,我们从行政体制改革阶段的脉络上进行划分是混沌的、模糊的。1949—1953年,国家为了实现政治上统一管理,经济上走集体化道路的目标,对基层行政体制主要实行区、乡或村两级政府体制,下设立村组,我们称之为“乡村政权”并存模式。1954年-1958年,国家为继续巩固行政体制改革,撤销原行政村,建立乡镇行政体制,我们称之为“乡镇政权”模式。1958—1983年,国家为了实现工业化,“赶英超美”,开启了人民公社化运动,实行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三级管理体制,我们称之为“政社合一”模式。在这三个模式下,乡或村作为一个基层行政单位依附在国家行政管理体系的底层,在政治上受到国家行政体系管控,经济上服务于国家发展,农民被置于在公共权力之外,不直接参与乡村社会治理而是直接听命于国家政权体系安排。因此,我们说,尽管1949—1983年这三个模式对乡村社会变革和治理实践均产生了巨大的效应,但是这三个模式的核心始终离不开国家基层政权体系的建设,管理色彩浓厚,是国家主导下的作为政治管理范畴的乡村及其治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经济发展突飞猛进,特别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基本经济制度的建立,为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发展奠定了基础。1983年至今,我们称为乡村治理改革“乡政村治”阶段。在这一时期,国家恢复了乡镇政权体制,分阶段地消除原人民公社体制,重构了乡村社会与国家政权关系,也称之为“村民自治”。作为一种自觉的自治,“村民自治”行动从一开始就是有国家政权介入的,后来逐渐演变为以农民为基础,政府为指导的自治形式。在“村民自治”时期,国家作为公共权力的中心指导乡村社会发展,农民在国家公共权力之外自治而生社会公共权力,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因此,“乡政村治”时期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作为“村民自治”范畴的乡村及其治理。
从乡村社会治理变革路径来看,我国乡村治理变革经历了政治范畴的管理到“村民自治”范畴的乡村治理阶段,“村民自治”的本质就是乡村治理多元行动者间的合作治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乡村“自治”不同于西方国家的自治组织或团体,乡村社区中的村委會表面上是农民选举产生的自治组织,实际上握有主要实权,置于政府管控之下。基层自治组织与政府强挂钩,农民与基层自治组织之间缺乏弹性衔接,导致在博弈过程中农民往往处于劣势。于是,在乡村治理行动中,弱农民个体和强基层村民自治组织的紧张关系慢慢形成,阻碍了“村民自治”的实践。因此,我国“村民自治”模式中的问题主要出自农民与基层自治组织之间趋于紧张的欠合作关系。这迫切需要更多的行动者进入到乡村治理体系当中来平衡这一力量差,淡化过于浓厚的政府色彩,打破基层自治组织的强势地位,让农民以及其他多元行动者拥有更多的话语权,达成乡村治理多元行动者间良性合作。
2 乡村合作治理体系中的多元行动者
乡村社会合作治理离不开多元行动者间彼此合作。本文选用多元行动者的概念替代传统治理主体的概念,打破主客体之分,强调行动者间多元、平等的互动关系。行动者“静态意义上,它解放了非人类,重新赋予‘物以本体论地位;动态意义上,它既高度自治又在与其他行动者互动中存在着,既受他者作用,又影响和征服他者”[1]。在如今的网络型社会结构下,主客体边界渐渐模糊,各种社会因素相互作用为一种共生共存的关系,主体即客体,客体亦是主体。例如在乡村治理中,部分作为乡村治理的主体(农民、民间组织等)同时也是乡村治理的服务对象。因此,本文选用乡村治理多元行动者概念替代传统乡村治理主体概念,突破传统治理研究中的主客体界限,更加符合多元化的时代特征。
我国乡村治理多元行动者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2.1 广泛性
乡村社会合作治理行动者构成一个广泛的行动者集合,有制度性的、非制度性的;有国家层面的、社会层面的、个人层面的;有微观主体和宏观主体等。无论是哪种形式的行动者,他们之间地位平等、彼此关联、相互制约,不以其中任何一方为绝对中心或绝对边缘地位。其中,农民作为广泛分布的零散的乡村治理行动者,我们对其角色认识还不足。如大部分农民对于乡村治理采取不参与、不理会、无所谓的态度,但是,在面临利益冲突面前,他们的行为选择往往极端,这不符合农民作为村民自治主体的发展趋势。事实上,我国农民不仅数量多,而且团结意识强,当广泛的农民行动者进入乡村治理行动中时,我们可以选择通过集体性质的组织出现,这样不仅更具有说服力,而且对于农民本身而言,依靠组织形式的参与也更具有安全感。例如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不仅有助于农民自己壮大农业发展,实现增收,还有助于农民增强自身在市场中的话语权,提升农民整体的社会地位。
2.2 开放性
乡村治理多元行动者系统面向整个社会开放,不排斥任何对于乡村治理实践发挥效益的行动者。由于当前我国乡村治理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乡村治理主动权还是掌握在制度性的行动者当中,尚存的壁垒阻碍了部分乡村治理行动者进入该系统。如民间组织、企业组织等具备优势资源的行动者,他们在市场经济、公共服务、社会文化建设等领域具有着颇为重要的席位。然而,在乡村治理现实行动中,他们很难将自身的经济储备、科学技术、专业人才等资源优势带入乡村治理系统,也就难以在乡村治理实践中发挥有效作用。因此,本文认为,我们应针对乡村治理多元行动者的特质完善制度性保障和建设行动蓝图,指导他们在顺畅进入乡村治理系统的同时享受到外在保护和自我发展的双重待遇。我们倡导乡村治理多元行动者面向社会开放,让更多的行动者进入乡村治理系统,为乡村治理增砖添瓦,形成动态的乡村治理多元行动者体系。
2.3系统性
乡村治理行动者系统作为乡村治理系统的一部分,在其中,每一个行动者有着不可替代性的作用,他们之间通过有序排列、协调、合作,共同构成了乡村治理多元行动者共生系统。首先,乡村治理多元行动者是一个整体,他们之间地位平等、独立、互信、共存。其次,系统内各个行动者之间存在差异,“乡村社会治理主体系统化,从微观看主要表现在乡村治理各主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2]系统的功能就是在差异基础上尊重差异,将差异作为亮点加以利用。最后,系统的功能在于调试,乡村社会相对于城市社区经济发展水平低,科学技术落后,人才缺失,公共服务发展滞后,老弱病残群体得不到切实保障,这迫切需要具有优势资源的行动者进入乡村治理系统进行帮扶和开发,从而带动乡村社会整体发展。因此,我们要重视每一个乡村治理多元行动者,发掘各类行动者的特质所在,并通过有序的资源投放达到乡村治理系统优化。
随着乡村社会的发展,乡村社会关系逐渐扩展和延伸成更为广泛和复杂的乡村社会网络型关系,这种网络型关系维系的方式就是合作,合作维系呼吁理性的互动关系建构——信任,通过一种新的力量规制乡村社会合作治理秩序。
3 乡村治理多元行动者间的“黏合剂”
黏合剂原本是一种化学制剂,指使得两种物质表面粘附和相互靠拢吸附的物质。扩展到社会、政治领域,黏合剂泛指拉拢多元行动者互相黏合的一种力量。乔恩?埃尔斯特专门谈论了社会黏合剂,“利他主义、忌妒、社会规范和自立,以复杂化互动的形式,形成稳定和合作的因素。”[3]我国乡村社会正在历经转型,复杂多变的环境令乡村社会呈现“焦躁不安”“分散作业”的局势,乡村治理多元行动者间合作关系急需一种黏合剂——信任作用。
在社会交往领域,学界普遍认同信任是人际交往的黏合剂;也有学者提出了信任之外的其他黏合剂;比如利益驱使、传统“缘”观念、社会相似性、道德伦理、关系认同等。就政治生活而言,人们自觉自愿的参与政治生活是一种制度规制的结果还是文化秩序的产物,抑或是对公共权力的争取,学界尚没有统一的看法。实际上,无论是意识形态的文化认同、民族主义,还是制度层面的法律法规,行为规范,政治生活都是人与人之间的交道,实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信托关系。因此,本文提出信任是人类社会交往和政治生活中生发合作的独特黏合剂。第一,信任“黏合剂”相对于利益驱使而言,稳定持久,至高无上。信任是“公意”的表现,一旦生成,便长久维系。乡村治理行动是一种“公意”行动,是乡村社会公共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达,多元行动者会自觉地以“公意”为行为目标,即使遇到个人利益与“公意”的冲突,他们也会站在公意那边。第二,信任相对于认同而言,具有一种普遍适用性。信任不存在范围限制,不同阶层、文化、信仰、地域的行动者之间都可以因为信任而直接产生合作,是一种超越时空的跨越式信任,而建立在关系认同、文化认同等基础之上的合作关系需要行动者去寻找一种认同,而寻找认同的过程需要耗费成本。第三,从功能价值上看,信任本身是一种心理状态,乡村社会信任程度越高也就意味着乡村治理多元行动者之间越具有安全感,越促进乡村治理互惠关系的产生,进而促进整个乡村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我们说信任是乡村社会合作治理機制发展的独特“黏合剂”。
信任是如何将复杂乡村治理行动者黏合为合作行动体的呢?关于这一问题,吉登斯、艾森斯塔特等人认为这是由于不同的“信任结构”产生。郑也夫对信任结构进行分析,认为人类合作由熟人间人格信任扩大到具有陌生人环境的系统信任。张康之教授认为 “人类社会经历了农业社会、工业社会,现在正在走向后工业社会,与这三个历史阶段相适应,存在着三种类型的信任,它们分别是习俗型、契约型和合作型信任”[4]。笔者认为,我国乡村社会信任类型正在经历这样的景象:习俗型信任衰落,契约型信任兴起,展望合作型信任。我国乡村社会自古就是一个熟人社会,信任关联密切,习俗型信任纽带延续至今。随着城镇化发展,熟人社会迅速涌入大量陌生人,使得乡村社会处处充斥着不确定因素,传统熟人社会出现习俗型信任危机,同时促使契约型信任兴起。合作型信任是超越习俗型信任和契约型信任的一种新型信任类型,是未来理想的信任场景。但这不会动摇传统习俗型信任的主导地位,因为乡村社会本身就是以熟人为基础而建立的,地道的血缘、地缘关系亘古不变,熟人间的感情关系和行为方式长久维系和保留,即使是陌生人进入熟人社会,熟人社会也有其独特的融合能力将其转化为熟人。此外,当信任成熟时,原有的信任会再生更多的信任,壮大原有的信任范围。因此,我国乡村治理多元行动者间仍然以习俗型信任为其主要组织形式。乡村社会由熟人产生信任,因信任生成合作,进而形成陌生人——熟人——信任——合作的关联,这便是信任在乡村社会实现组织黏合功能的路径。
因此,在乡村社会合作治理进程发展中,信任作为乡村治理多元行动者间独特的“黏合剂”,是建构合作治理关系的动力源泉。我们要更加重视乡村治理多元行动者,不断开发乡村治理多元行动者间的信任,促进乡村治理信任关联生长,最终建构以信任为基础的乡村社会合作治理机制。
参考文献:
[1] 左璜,黄甫全.行动者网络理论:教育研究的新视界[J].教育发展研究,2012 (4) :15- 19.
[2] 王云飞,高源.乡村治理主体系统化的建构及其策略[J].长白学刊,2015 (1) :119- 124.
[3] 乔恩·埃尔斯特编.社会黏合剂:社会秩序的研究[M]. 高鹏程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4] 张康之.论信任的衰落与重建[J].湖南社会科学,2008 (1) :68- 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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