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死病与英国农奴主体权利格局的嬗变

摘 要黑死病提高了农奴主体权利的享有程度,农奴土地权利不断扩大,劳动权利极大改善。黑死病改变了农奴主体权利的保障体制,国家对农奴主体权利的立场从无为到有为,在普通法开始认可和保护农奴的主体权利时,也制订劳工立法来规范农奴的劳动权利。黑死病提高了农奴的主体权利意识,农奴的主体权利意识从被压抑到释放,受男性压制的女性权利也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
关键词黑死病,主体权利,权利意识
中图分类号K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17)20-0057-07
1348年,黑死病(The Black Death)传入英国,黑死病及其病菌在英国肆虐了一个多世纪,对英国历史发展产生持久而深远的影响。学术界从政治、经济、思想文化、教育、医疗、社会等领域,从疾病史、环境史、社会史等角度探讨黑死病对英国历史发展的影响。①黑死病后的百余年卻是英国农奴主体权利发展的高峰阶段,黑死病对英国农奴自身主体权利的发展变化产生何种影响,学界尚缺少系统研究。主体权利(subjective rights)是封建等级社会的产物,与现代社会公民权利的平等性与普及性所不同的是,“主体权利的实质是一种身份权利或等级权利,或者称之为原始的个人权利”。②主体权利也是自然权利获得社会的、主观的和个体意义价值上的体现。③土地和劳动是传统农耕社会的两大生产要素,也是农民的两大自然权利,笔者认为,土地和劳动权利便成为农奴主体权利的核心。农奴和领主的关系是英国封建社会最基本的生产关系,庄园制度和农奴制度成长过程是农奴主体权利被挤压和领主权利坐大的过程,形成了旧的权利格局,而黑死病打破了这种旧格局。
一、黑死病提高了农奴主体权利的
享有程度
封建庄园是中世纪英国典型的农业经济组织形式,庄园土地主要分为领主自营地和农奴份地两大部分,英国庄园制度在欧洲最为典型。在黑死病以前,某些地方领主自营地就已经开始缩减。但从整体上来看,领主直接经营仍是自营地的主要管理方式。
黑死病加速了庄园制度和农奴制度的瓦解进程,“黑死病竟然成了封建农奴制的杀手”。①就黑死病与人口关系而言,黑死病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大量人口在短时间内死亡,间接后果是病菌的长期潜伏,一旦条件成熟便兴风作浪,人口长期得不到恢复。领主的自营地难以为继,肢解已不可避免。以波斯坦、拉杜里、克拉潘为代表的“人口学派”就把领主自营地出租归因于黑死病引起的劳动力匮乏。黑死病之前,“的确有一些采用折租办法的庄园,并且还很多,可是没有一处是有系统地或者全部地采用这种折租办法”。②自营地的经营如何突破?出路主要有两条:一是改变农业经营方式,将耕地改为牧场;二是改变土地管理方式,将自营地出租。实践证明,第二种方式更为有效,领主自营地出租成为一种时尚。如伍斯特主教地产在14世纪竟然缩减了70%,其中38%的庄园已将自营地全部出租,领主自营地经济不复存在。③
因黑死病农村劳动力损失了40%左右,迫使领主改变租佃方式,以吸引稀缺的劳动力。首先,在租地契约有效期方面,长期契约取代了短期契约,地租的长期稳定提高了农奴土地权利的长远收益。托尼研究了若干郡27个庄园的档案材料,统计了自13世纪末到16~17世纪之间租金的变化,其结果表明,在这几百年间,租金基本稳定。④其次,更为重要的变化是在契约签订方式方面。过去农奴是按照习惯保有领主的土地,现在是在庄园法庭上由领主或其代理人和农奴面对面签署书面协议。领主和农奴签署书面协议时,农奴得到一份副本(copy),作为租地和承担地租的法律凭证,这样维兰保有地和维兰便被公簿持有地(copyhold)和公簿持有农(copyholder)取而代之。公簿持有制取代维兰保有制意味着农奴取得了过去只有自由人才享有的普通法意义上的土地租赁权,农奴土地权利发生了质的变化。在埃塞克斯郡,公簿持有地以“和自由地一样美好”著称,可以世袭继承,可以转租,如不通过法庭,允许转租3年;如通过法庭,可以永久性转租。“单就劳役而言,人们已经不能区分自由保有制和公簿持有制了。”⑤
黑死病加速了领主自营地的出租进程,农奴的土地权利在这一进程中得以扩大,直接表现为农奴占有土地的增加,出现了中农化趋势。黑死病以后,莱斯特郡凯伯沃斯村庄的佃户,平均占地翻了一番,从12英亩上升到24英亩。诺福克郡农民13~14世纪平均份地数量为3~5英亩,15世纪时,这一数字上升到19.4英亩。⑥
农奴制度下生产关系主要特点是领主对农奴进行经济和超经济强制,劳役制度是领主控制农奴的主要方式。劳役制度是农奴制度的核心,农奴所受封建剥削最重要的内容是劳役。⑦农奴劳役的不确定性是农奴制度的本质之一,体现了领主对农奴劳役要求的任意性和专横性,实质上是侵犯了农奴的劳动权利,劳役制度便成为农奴和领主斗争的焦点。
自营地和劳役地租是彼此依存关系,黑死病的发生是领主被迫全面出租自营地的直接原因,货币地租加快取代劳役地租又是自营地出租的必然结果。黑死病以前,货币地租就已出现,而黑死病是货币地租最终确立的加速器。货币地租的确立是欧洲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首先,货币地租的确立改变了农奴的身份和地位。领主和农奴之间的关系由封建人身依附关系向契约下的货币关系转变,农奴在迈向自由的道路上又前进了一大步,“维兰保有制与维兰的身份地位之间的差异不断拉大,即维兰保有制越来越与维兰的身份无关”。⑧其次,货币地租的确立在农奴自由劳动权实现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农奴逐步获得了被西方学者视为“现代权利的真正鼻祖”⑨的自由劳动权,这是农奴劳动权利得到明显改善的决定因素,也是领主对农奴劳动控制力式微的结果。
货币地租是对农奴原有的劳役进行折算,而不是土地的实际使用价值,继承了劳役地租的固定性。黑死病后,因劳动力短缺,领主曾想恢复劳役地租,但劳役折算已成为不以领主意志为转移的进程,英国学者亚瑟·约翰逊统计了部分庄园农民劳役折算情况后发现,劳役折算速度不断加快。①为了争夺稀缺劳动力,领主被迫打折甚至减半征收原有地租,如15世纪最后25年,兰开斯特公爵拥有的庞大地产上的土地租金不足15世纪初的2/3。②领主土地收益的减少意味着农奴劳动权收益的增加,希尔顿认为,从黑死病爆发的1348年到农民大起义发生的1381年期间,总的来说农民人均占有土地增加,地租下降,农民的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提高。③
黑死病爆发后百余年间,英国人口的恢复性增长没有多大起色,④雇工数量的增加并没有改变地多人少、事多人少的“用工荒”局面,雇工有充裕的资本跟领主讨价还价,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劳动权利,一改过去在确定工资时领主主导的局面。戴尔指出,黑死病以后农民福利状况的改善既得益于人口数量的减少,也是农民主动行动的结果。⑤首先,雇工跟领主的签约方式发生巨大变化。以前为领主服务的长工拒绝跟领主按年度签订合同,而宁愿做短工(或日工),因为工作的流动性为追求高额工资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现在短工比长工更有利可图。其次,雇工也对自身的生活待遇提出更高要求。非小麦制作的面包不吃,非艾尔酒不喝,非新鲜肉类不食。14世纪末15世纪初的法庭档案显示,雇工要求雇主提供的食物必须是鲜肉、鲜鱼和质量上乘的淡啤酒。⑥最后,雇工对工资提出更高要求。如在奈特布里奇地区(Knightbridge),1350年割草工工資是每英亩12便士;在温切斯特主教庄园地产上,收割工和打捆工工资在瘟疫后曾达到平均每英亩10.5便士,都比1348年翻一番。⑦黑死病以后,物价长期保持稳定,“在公元1350年以后的一百多年里,一般物价都显得特别稳定”,⑧甚至有所下降,雇工的劳动收益却因劳动权利的改善而不断增加,雇工的劳动开始出现由谋生向谋利的转变。
黑死病是西欧的大灾难,黑死病及其病菌招致的劳动力匮乏却变成了英国农奴向领主发动进攻的利器,改变了领主和农奴之间的权利格局,以土地和劳动权利为核心的农奴主体权利不断扩大,同时意味着领主权的退缩。农奴主体权利的扩大和领主权的后退全面提升了农奴的福利状况,出现了公簿持有农经济整体繁荣的景象,同时也出现了马克·布洛赫所称的领主的“暂时贫困化”。⑨著名经济史学家波斯坦便认为,14~15世纪是英国农民的“黄金时代”,这一时期是中世纪英国农民福利最好、最幸福的时代,极其贫困的家庭也是历史上最少的,许多低收入者的福利状况与中等农民的差距大大缩小。⑩
二、黑死病改变了农奴主体权利的
保障体制
中世纪英国农民大致分为自由农民和农奴两大类,身份差异决定着其保有土地的性质,故保有制有自由保有和不自由保有的区别,不同的保有制形式规定着农民土地和劳动权利的获得程度,相较于自由农民,农奴主体权利的获得是不充分的。因身份差异,自由农民和农奴的主体权利受保护的途径也存在明显分野。自由农民的主体权利受普通法的保护,即自由农民的主体权利受到国家的认可,而农奴只能置身于地方领主的控制之下,其权益保护被排除在普通法之外。学术界普遍认为农奴制是地方领主权力和国家王权之间博弈后妥协的副产品:国家将自由民置于普通法的保护之下,而农奴则受制于地方领主。农奴主要依靠庄园习惯法来保护自身的主体权利,托尼指出,习惯法对于中世纪小农经济发展是一道保护性的“防波堤”。①习惯法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农奴的主体权利,但因得不到国家层面的认可,农奴和领主之间的权利争夺就失去了庄园之外的公断,处于强势地位的领主侵犯处于弱势地位农奴的主体权利的可能性依然存在。
黑死病后,农奴自由民化趋势不可挡,公簿持有农取代农奴是农奴身份自由的直接体现。因自由身份的获得,农奴已具备主体权利受普通法认可的必要条件,普通法和王室法庭也打开了保护农奴主体权利的大门,领主对农奴的非经济强制力和控制力日渐松弛。第一,庄园法庭纷纷效仿王室法庭的诉讼程序解决不自由保有人与领主的土地纠纷,“除了特殊的习惯外,公簿持有人在土地上的权益无论在其延续的时间、享有的时间、传承的方式,以及共同保有权等方面,都效仿自由保有权”。②第二,普通法法院对公簿持有农由排斥到保护。公簿持有权得到了普通法的认可,大法官法院、星室法庭(Star Chamber)、穷人上访法庭(Court of Request)对公簿持有农提供保护。至亨利八世统治末期,大法官对公簿持有地的保护已趋常规化、制度化。③在司法实践中,地方习惯法和普通法相互影响,推动了土地保有制度走向统一。学者里丹由此认为,从那时以来,公簿持有农和自由持有农一样享有同等的法律保障。④第三,公簿持有农已演变为实际上的自耕农,规范领主和农奴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庄园习惯法逐步淡出历史舞台,普通法取得了最后的胜利,国家力量深入农村社会的步伐加快。1468年,普通法第一次允许公簿持有农以普通法诉讼程序起诉侵犯其土地权利的领主。之后,普通法法庭逐步认可和实施各种庄园习惯,习惯法要义不断融入普通法,至伊丽莎白一世时,普通法已建成一套保护公簿持有地权益的法律规则。⑤就农奴的主体权利而言,普通法经历了从缺位到补位再到上位的发展过程,农奴的土地权利也经历了从非自由保有(tenure)向自由持有(hold),再到依法占有(seisin)的两次大转变,而转变进程的直接推动力量便是黑死病的发生。
黑死病爆发前,少地无地的农奴往往兼做雇工。因人口增长过快,农村剩余劳动力并不能完全被市场消化掉,此时是劳动力市场的买方时期,低工资是常态,雇工的收入一般仅够维持一个家庭的基本生活,雇工劳动的“谋生”性质突出。黑死病彻底颠覆了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迅速从买方市场转入卖方市场。劳动力骤减的第一个后果是工资迅速上涨。黑死病后农业雇工工资平均增长了大约50%~75%,如在克莱尔(Clare)庄园,1340~1349年间收割1亩庄稼的工钱是5便士,1349年时涨到10便士。⑥
黑死病之后,劳动力骤减的第二个后果是劳动力的区域流动加快。黑死病前,因制度障碍,农奴的区域流动比较缓慢,黑死病给庄园制度和农奴制度以沉重一击,农奴的区域流动明显快了起来,“黑死病以后一个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乡村人口的最大流动”。⑦农奴流动的目的之一是为了追求高工资。收割工不断向工资高的地区流动,他们从苏格兰和威尔士边区、克雷文(Craven)、兰开夏、德比郡以及斯塔福德郡流动到需要他们的地方去。⑧受收割工的影响,越来越多的农奴加入到流动大军中来,许多庄园出现了农奴逃亡的浪潮。英国历史学家希尔顿通过研究1397~1401年的庄园法庭卷宗后发现,考姆顿庄园和科斯顿庄园内的许多佃农为了得到更高收入,在放弃了原庄园的份地后移居其他庄园。⑨
劳动力工资的迅速增长,成规模的区域流动又打破了地区间劳动力的平衡助力工资上涨,各级领主的生产支出成本加大,雇工劳动收益增加,出现了财富向社会下层流动的情形,损害了各级领主的利益。以上变化本是黑死病带来的劳动力市场变化之结果,而政府此时却采取强制性手段来限制雇工工资的过快增长,通过国家干预手段来管控突发情势下的劳动力市场。从权利角度来看,这也是对农奴主体权利过快膨胀的限制。
1349年,在黑死病还在肆虐、议会都无法召开之际,爱德华三世颁布了第一个以限制高工资和遏制劳动力流动为目的《劳工法令》(the Ordinance of Lorborers)。①1349年的法令乃应急之策,未经议会充分酝酿和讨论,因而存在诸多不足之处。1351年由议会讨论通过的《劳工立法》(the Statute of Lorborers)是对1349年法令的补充和加强。②从1349~1359年10年间,为从组织层面落实劳工立法,政府还任命了671名执法官。③1351年以后英国五代国王一直秉承着管制劳工的传统,多次重申、修改、强化劳工立法,其中以1388年的牛津法令最为出名,最终形成了以1351年、1388年法令为主体的劳工立法体系。1361年政府又再度颁布《劳工立法》,强化对迁徙劳工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擅自离开雇主的雇工不但要入狱,且要在身上烙印。④而法令的三令五申恰好是法令效用不佳的证据。
黑死病发生后,农奴和政府的价值取向差异明显,农奴希望通过市场规律的作用来扩大自身的主体权利,以谋取个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直接目的,而政府立足的是社会利益,以控制疫情和稳定社会为直接目的。因价值取向不同,对劳工立法的评价也出现差异。从农奴角度来看,英国政府以劳动立法为手段,强行打压劳动力价格的行为,与市场规律相悖,农奴被迫接受较低工资,实际上侵害了农奴劳动权利,在一些学者眼里是“真正的封建反动”。⑤从政府的角度来看,黑死病后政府最大的公益有二:控制疫情,维护社会稳定。劳工立法的施行限制了工资过快增长,从而强力应对社会危机,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还是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以1300~1309年农业劳动者工资指数为100计算,1340~1359年为148,1360~1379年为159,在劳工法令实际失效后的1380~1399年则高达235。⑥
英国政府的劳工立法实践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是当个人权利(在中世纪主要表现为主体权利)的膨胀与社会整体利益相冲突时,政府通过限制过快膨胀的个人权利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二是黑死病前,人口多、工资低、流动慢的社会状态有利于领主,农奴的主体权利主要受到领主的抑制,领主自然反对国家控制力深入到庄园领地。黑死病后,人口少、工资高、流动快的社会新状态对领主不利,单个的领主也无法应付,而农奴的主体权利因领主的失控而得到张扬,此时领主也无法抵御国家控制力对领主领地的渗透。因此,黑死病前后农奴主体权利成长的抑制力量便由领主主导向政府主导转型。
三、黑死病提高了农奴的
主体权利意识
在中世纪英国庄园内部,一直存在着领主维持既得权利和农奴争取自身主体权利的斗争。在黑死病之前,在这场旷日持久的权利斗争中,领主一般处于主导地位,表现为领主从经济和行动自由上对农奴进行经济和超经济控制,同自由农民相比,领主对农奴的控制要沉重得多。让农奴负担各种经济义务是领主经济控制的主要手段,也是对农奴劳动权利的挤压。
黑死病加速了庄园制度和农奴制度的瓦解,农奴主体权利的扩大既是人口与经济规律自觉作用的结果,也是农奴自发斗争的结果。在一直存在的权利斗争中,主导权暂时由领主向农奴倾斜。马克思指出:“一般来说,社会改革永远是也不会以强者的软弱为前提;它们应当是而且也将是弱者的强大所引起的。”⑦中世纪晚期农奴主体权利的改善并非缘于领主的恩赐,而是农奴长期以来特别是抓住黑死病等机遇主动抗争的结果。领主自营地出租,货币地租取代劳役地租,公簿持有制取代维兰保有制,普通法对农奴主体权利的认可与保护等一系列因果关系的事件,宣告了领主通过庄园制度控制农奴的模式土崩瓦解,农奴实际上已经成为自由人,这是农奴在物质和人身层面的解放。
与世俗领主从物质与人身层面控制农奴同步,教会控制着农奴的思想和精神,成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又一力量。黑死病期间,作为中世纪主角的教会是有所作为的,教士的死亡率明显高于俗人便是证明。《黑死病全史》的作者本尼迪克特对埃克塞特、林肯等10个主教区的受俸教士死亡率汇总统计后,得到教士死亡率在46.5%左右的结论。①而据学者李化成的估算,整个英国的死亡率当在30%~45%之间。②但因对瘟疫病因认识的误区(如天谴说),教会有为的效果不佳,再加上部分教士逃离、失职和堕落所造成的恶劣影响,讓教会离处于死亡挣扎的人们的强烈期待渐行渐远,教会权威的跌落和对农奴精神控制的失灵自在情理之中。黑死病重创既不能拯救信众、又无法避免自身堕落的教会,教会在人们心中的精神支柱和独裁地位摇摇欲坠,“一个原本以为绝对不可动摇的秩序,从精神信仰处松动了”。③反教会的异端运动、神秘主义和享乐主义兴起是信仰丧失的表现。“当国家摆脱了国教并让宗教在市民社会范围内存在时,国家就从宗教下解放出来了,同样,当单个的人已经不再把宗教当做公事而做自己的私事来对待时,他在政治上也就从宗教下解放出来了。”④
黑死病加速农奴制度走向穷途末路,领主和教会丧失对农奴物质与精神的控制,也就意味着农奴自由的增加,自由的推进、不自由的退缩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当上至国王,下至最普通民众,都共同认为自由应当是所有人的自然状态的时候,那么,任何一种形式的奴役制度都不可避免地陷入末路。”⑤权利是在特定社会制度中被认可的自由,自由观念的重与轻是主体权利意识强与弱的前提,黑死病以后农奴自由的增加提高了农奴的主体权利意识,为主体权利在近代的发展奠定基础。“这些权利很原始、很粗陋,可是,我们切不可忽视它们:观念上的要求,随时可因条件的变化转化为实际的权利和权力,原始的法定权利也可不断向近代权利转化。”⑥
在古代社会大多数时间里,人与人之间不仅存在等级差异,也存在性别差异,女性往往低男性一等,处于权利的弱势和边缘地位,男人实际上抑制了女性的权利。女性作为一个整体从属于男性,其自主权受到男人的限制。⑦女性处于权利边缘地位的具体表现为女性在政治、经济、社会、法律上都处于不利地位。女性很少参与庄园管理,一般不能担任农村公职;女性以家务劳动为主,是男性家外劳动的附属品,女性若外出务工,其工资则低于男工;女性社会交际网比男性窄得多;在父权制和夫权制下,法律认为女性没有独立的行为能力,女性不能单独签订契约,遇到法律纠纷时通常由男性代为出庭,等等。⑧
黑死病更偏爱婴幼儿和青壮年男性,使得男女比例失衡,由此带来几大变化:一是妇女的劳动权利由家务劳动扩大到户外劳动,其经济地位得到提高。妇女开始承担以前只有男性才从事的重体力劳动,如收割谷物,⑨还有除草、割草、运输谷物、驱赶耕牛、为修路敲碎石头等。⑩在外出务工时,女性雇工和男性雇工的工资差距在缩小,工作条件也有所改善。{11}男女同工不同酬的狀况得以改变。二是法律开始认可女性的主体权利,其法律地位得到改善。妇女开始有了处理自己嫁妆的权利,并有权对侵占嫁妆者单独提起诉讼。①失去丈夫的女子可以继续丈夫的生意和房产,打破了中世纪妇女在法律上附属于丈夫的惯例。三是女性的权利意识增强。过去农奴女性结婚必须经过领主的同意,并缴纳婚姻捐,黑死病后农奴女性未经领主同意就结婚的情形比比皆是。黑死病后妇女经济上的独立性明显增强,对婚姻的要求也相应提高,没有合适的对象她们宁愿推辞结婚甚至不婚。遇到婚姻纠纷时,妇女也更愿意选择离婚,这在过去是不可能发生的。因此有学者认为14世纪末至15世纪也是女人的黄金时代。②这是妇女主体权利意识觉醒和主体权利回归其应有位置的结果。
黑死病以后,农奴主体权利的发展与主体权利新格局的形成是农奴摆脱枷锁、走向解放的重要内涵。农奴的解放本质上是生产关系的调整,其根本动因在于生产力的发展,农奴自身的斗争也不容忽视,而作为偶然因素的黑死病则加速了农奴制度的灭亡和农奴主体权利的嬗变进程。可以说生产力的发展是农奴主体权利发展和嬗变的必要条件,黑死病则是农奴主体权利发展和嬗变的充分条件。
【作者简介】雍正江,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是欧洲中世纪经济史和英国过渡时期农民问题研究。
【责任编辑:杨莲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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