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与饥荒交织下的邻省粮食调剂

卢徐明+石涛
摘 要 邻省粮食接济历来是救济灾荒的主要途径,更是影响救济成败的重要因素。在1942~1943年河南大灾荒中,邻省陕西延续其自抗战前所推行的粮食出境管制政策,使得河南官商往陕购粮困难重重。购粮效果不明显的情况下,借粮成为又一选择,河南平粜会从陕西借粮一案十分典型,最终因各方利益纠葛纷争不断。在粮食接济不力的现实下,邻省行为备受各方指责,但从陕西省的角度来看,也有其自身顾虑。日本侵略者发动的战争使得后方各省物资严重匮乏,粮源本不充裕的陕西省更因频年征购,食粮自顾不暇。在战争和饥荒交织的特殊背景下,国民政府的粮政运作不可避免地表现出省际民食调剂乏力的特点。
关键词 抗日战争,河南灾荒,陕西,粮政
中图分类号 K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57-6241(2017)18-0040-09
1942~1943年的河南大灾荒,被称为中国近代十大灾荒之一。①囿于资料所限,学界对此次灾荒的研究,比起对“丁戊奇荒”等其他近代灾荒,成果明显偏少。既有研究的讨论重点也多集中在此次灾荒发生的原因和过程,或各级政府及民间力量的不同救灾举措。②近年来,一些学者转换视角,从历史记忆与环境史的角度对此次灾荒进行解读,拓展了研究视野。③与此同时,民间舆论和学界在如何评价国民政府在救灾过程中的作用这一基本问题上,依旧言人人殊。值得注意的是,和以往学者对国民政府的一味指责相比,江沛先生根据台北“国史馆”藏相关档案,对以往论述中死亡人数的各种说法提出质疑,并对国家与地方政府在救灾进程中的努力进行了一定肯定,其结论更与以往的主流叙述形成较大反差。④出现这种反差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学界对国民政府救灾行动缺乏具体深入的实证研究。
灾荒最主要的表现就是粮食缺乏,邻省粮食接济历来是救济灾荒的主要途径,更是影响救济成败的重要因素。迄今为止,笔者尚未见到从邻省接济的角度对此进行专文研究。地理位置上,河南毗邻陕西、湖北、安徽和山西等省,發生灾荒本可从邻省调剂食粮,但此时豫北、豫东及豫南部分地区早已沦陷,鄂北、皖北及晋南地区同样受灾严重,在此情形下,陕西几乎成为可以对河南提供粮食援助的唯一省份。研究陕西对豫灾的救助持何种态度,不仅能帮助我们对此次灾荒救助过程进行反思,更能反映出国民政府粮政运作在战争和饥荒交织背景下的独特面相。在陕西省档案馆藏粮政局档案中,存有大量灾荒时期国民党中央及陕西、河南两省政府关于粮食接济问题的往来函电,本文拟利用这批电文并结合其他史料,从邻省援助的角度对豫灾中粮食接济问题进行探析,以期加深对河南大灾荒与国民政府粮政的认识。
1942年春夏之交,河南省“风旱雹蝗,四者交乘,麦收不足三成”。①对大多数农民来说,小麦并不是其主要食粮,“主要的民食却在秋收的杂粮”,②无奈秋冬来临,红薯、高粱、玉米、荞麦等杂粮亦无收成。《前锋报》记者流萤感叹道:“旱灾烧死了他们的麦子,蝗虫吃光了他们的高粱,冰雹打死了他们的荞麦,到秋天,最后的希望又随着一棵棵的垂毙的秋苗枯焦。”③一般来讲,无论农家或政府都当有储粮以应急需,但河南自抗战爆发后储粮变得十分短缺。1937年,河南省粮食产量较上年下降30%,1938年因受花园口决堤影响,当年粮食产量甚至不足1936年的一半。④“抗战以来,人民之财力物力已大量贡献国家,因之十室九空,家鲜粮藏”,民众缺乏防灾减灾能力。⑤据估计,在一年的总食用量中,粮食欠缺比例达到了75%之多。⑥
中国的粮食问题“不是在数量上的不足,而是粮食的不能以‘有济‘无的供求失调的问题”。⑦这种供求失调的状况,平时因“人口的分布与粮食的生产,自然配合着”,城市粮食接济多来源于附近农村,“并不依赖很远的地方的接济”,而灾荒之时长途接济的必要性则突显出来。⑧此次灾情范围甚广,除河南省外,波及晋东南、鄂北及皖北等地,对河南省政府来说,如何协调各方从余粮省份调集粮食运抵灾区,成为头等大事。邻省陕西与河南自古以来关系密切,“历史上河南一旦有灾,灾民的重要选择之一就是西逃陕西关中地区”。⑨此时两省间又有陇海铁路相连,交通便利,受此次灾情影响较小的陕西省无疑成为河南官民采购食粮的首选之地。
灾荒发生后,河南省政府就积极向陕西寻求援助。1942年7月初,第十区行政督察专员李杏村呈报河南省政府,民众缺粮严重,“倘不设法接济,则民食堪虞……而陕西省并无灾情,麦价低廉,拟派员陆续前往采购”。⑩28日,河南省政府咨请陕西省政府,请对前来购粮之商民予以协助。8月14日,陕西省以“本省今夏淫雨为灾,夏麦收歉薄,继后苦旱,秋禾下种苗多枯萎,未种已失农时……本省之军公民食亦费周章,殊少余粮调剂邻封”为由,予以婉拒。{11}河南省政府向陕西省第一次购粮接洽就吃了闭门羹。从河南当局向邻省洽商求救的时间来看,并不能说十分迟缓。
在与陕西直接接洽遭到拒绝后,河南省政府转请中央出面进行协调。9月8日,河南省政府委员会第987次会议通过六项具体救灾办法,关于筹购粮食一项,拟“电请中央,准在邻省采购”。{12}民间方面,河南商民也组织代表赴重庆粮食部请愿,“请饬邻省解除粮禁,以资接济”。{13}在接到河南省政府和商民请求后,9月20日,行政院第581次会议决议通过,电令陕西省政府,“此后,对于豫省官商往陕西境内购运粮食应尽量协助,不得稍加阻遏”。①
实际上,陕西省早在抗战前就已实行粮食管制。1936年陕西因粮食歉收,省府严令对私自购粮偷运出境者严加查办。随着陇海铁路日渐西展,关中粮食输出条件亦变得更加便利,陕西省民政厅遂于同年10月通令各县府:“凡本省所有粮食,一律不准运输出境,如有由各县偷运东出潼关者,即由各该县长及潼关县长,均应负失察之责,定必从重查办,以肃禁令。”②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颁布《非常时期粮食调节办法》,其中规定“食粮有余之地方,应以余数尽量供给不足地方,各省市县间不得阻遏”,以调节各地供需失调状况。③1940年2月,全国粮食会议为进一步统筹战时粮食调剂,议定民食调剂原则,“省际粮食之调剂,应由全国粮食管理局,与供需有关之省份,参酌实际情况,洽商统筹支配”。④1940年8月国民政府成立全国粮食管理局,主办全国粮食管理事宜,其主要任务为“统筹全国粮食之产储运输,调剂省与省或省与直辖市间粮食之供给与需求”,全国粮食管理局依然延续省际粮食应保持自由流通的原则。⑤因中央明文规定禁止遏粜,陕西省遂将原来政策稍作调整,“邻省需粮必须由各省省政府正式通知方能购运”,如此则“既不有碍中央政令,复能顾全民食”。⑥
国民政府虽多次重申省际粮食调剂应坚持自由流通原则,但并无具体可行的操作机制。1942年后,因河南灾荒,不法商人借机贩运陕粮谋取暴利,陕西省政府遂特别规定,凡出境粮食,概须向省粮政局领取购运粮食出省许可证方可购运。⑦河南商民需向陕西省粮政局提交申请,并由河南当地政府出具书面证明,缴纳工本费2元后方可取得此证。陕西省政府并令各县长严密查禁,“凡未持有本局采购粮食许可证,在该县境各地采购大宗粮食者,即予扣留”。⑧陕西省称其“出省粮食许可证之核发,纯为统计出境粮食数量便于管制而设,绝无限制之意义”,⑨实际上“出省许可证之请领手续繁难,限制甚严,势非一般小本商民所能办”。⑩
由于陕西省采取严格管制粮食出境办法,河南省不断为此和陕西省政府及国民政府进行接洽。入冬以来,灾情更趋严重。1943年1月14日,行政院迭令陕西省政府,“豫省灾重粮缺,官商往该省境内购运粮食应尽量协助,不得阻遏”。{11}16日,陕西省政府在呈行政院院长蒋介石电文中辩称,豫省商民“凡依照正式手续请领购运证者,均经予以协助准予购运,非登记合格之粮商及未领购运证者,悉依法查禁”,加以近半年来,河南灾民成批从陇海路西来,使得本省食粮消耗增加,“故不能不预为调节”。{12}陕西省政府如此解释,似乎亦合情理。
在粮食部和行政院一再电令之下,陕西省管制粮食出境办法也并未改变,河南商民来陕购粮遭陕西地方当局查扣之事依然频频发生。如1943年2月9日,洛阳慈善协会为办理粥厂在陕西购粮被当地查扣。{13}2月10日,河南灾民所购之粮被宝鸡、眉县、凤翔等县查扣,灾民代表刘西泳等人甚至向行政院状告陕西省,称“灾民等变卖家产衣物牲畜,集合亲邻所卖之款赴陕购买杂粮”,在数量上“此项杂粮系由三两人合购五六包,八九户合购十廿包所积成”,并非不法奸商偷运走私,陕西省政府在接到蒋介石饬令后,才将该案从宽处理。{14}灾民千里购粮已是费尽家财,陕西省政府严格管制粮食出境的做法对其更是雪上加霜。
1943年3月,陜西各县代表李约祉等人以近年陕西麦收歉薄,又常年代外省征购军粮,“几近竭泽而渔,近日商贩犹复私运杂粮出关,吾陕前途何堪设想”为由,特向陕西省政府请命停发购运粮食出省许可证。①随后陕西省政府遂予停发,此后商民要想在陕购运,便更加困难。
从外省取得食粮接济,购粮和借粮是两种主要途径,河南省在前期购粮遭遇困难之际,借粮成为一种主要办法。在河南省历次借粮行动中,从陕南拨借军粮一案数量庞大,借粮、运粮、还粮过程中因各方利益纠葛纷争不断,充分反映了战时省际粮食调剂的艰难。
河南方面考虑到陕西粮价一直呈高涨态势,此时再进行大量采购,则势必影响市面,陕西方面定不乐意。1943年3月2日,河南省平粜会主任委员李培基遂致电陕西省政府,请求借粮救灾,“酌将各县存粮拨借若干石,以济急需,此项借粮一俟麦收后,即由本会负责如数偿还”。②恰好此时陕西省在陕南存有大量军粮,其中包含大量苞谷因糖分含量高,不耐久储,急待运往关中,却碍于交通不便,短期内难以运出。陕西前接粮食部电称,甘肃已经运济陕西军粮12万大包,“陕南之粮不必再运”。③陕西省遂有意将此项存粮借予豫省,乃将此事报粮食部核夺。④3月21日,粮食部批示,因事涉军粮,请征求胡宗南意见。⑤4月9日,军政部驻陕粮秣处表示,陕南所存军粮除军队正常搭拨外,至立夏前尚能余56000包,可“设法暂先借出,将来皆以各地稻米小麦拨还”。⑥在取得军方首肯后,陕西省粮政局拟定配拨褒城县借大米10000包,西乡县大米10000包,洋县大米10000包,凤县苞谷5000包,镇安县大米2265包并苞谷3645包,柞水县大米612包并苞谷1167包。后洋县、西乡两县拨借大米各10000包经另行调度,改由褒城县拨交大米9520包,勉县拨交大米10480包,共计拨借大米苞谷42689包。⑦为免贻误军食,双方约定于本年6月底前按规定折合率在关中购还新麦。
经多次洽商,借粮一事终于达成共识。陕西方面不仅支援了邻省救济,又免除了陕南所存粮食霉坏的担忧,并得到豫方许诺以新出小麦拨还;河南方面得到邻省粮食接济,缓解灾情有了一丝希望。此事看似各得所需,但进展并不顺利。借粮一事谈妥后,已快霉坏之粮急需运出,4月11日,陕西省粮政局电催河南省平粜会,“大米苞谷不易采获,堆集日久霉坏,请经速派员前往指定地点拨收,务于短期内速运完毕!否则因雨霉坏及其它意外情事,应由贵会负责”。⑧河南省具体如何组织运粮,笔者未见详细记载,但从双方往来电文中得知,此项粮食运出过程因各种条件所限并不顺利。其一,当地运力不济,当时陕南因有陇海铁路管理局工程处、宝天铁路局等多个机关团体购粮抢运,“以致车辆缺少,运输力量甚感薄弱”。⑨其二,购运粮食出省许可证使用并不方便,此项借粮虽有陕西省粮政局特别颁发执照,按说运输当较便利,但“以每一证只可填入100余吨”,⑩使得“每有同一许可证之粮车多辆,不能由同一列车挂运,或在中途车站须另行编挂,以致粮车有先后挂出,而许可证不能拆开同行”,{11}故常有部分粮车中途被扣。其三,自然条件制约,陕南路途崎岖,运往关中本就不易,何况运往千里之外的河南省,“况雨季将临,运输更易发生障碍”,以致“全部食粮欲于短期内运毕,在事实上殊不可能”。①
两月过后,豫省所借粮食还期已届,6月3日,陕西省粮政局电催河南省平粜会,“现新麦即将登场,自应趁早准备购还”。②23日,再次电催豫方,“前此挪借军粮系为救急灾黎迫不得已之举,现贵省麦收甚丰,特再电请查照,迅速如期拨还,以便接济7月份军粮补给”。③数次催促未果后,陕西省政府报请粮食部督促豫方还粮。④数日后,河南方面终于有了回应,但双方却围绕沿途损耗、未运出已霉坏之粮责任归属、归还途径三个问题产生争执,相持达一年之久。
第一,关于沿途损耗问题。1943年7月8日,李培基致电陕西省粮政局,表示前所借粮沿途损耗3000多包,请求体念河南灾情严重,“将此次运输损耗注销,不再由本省归还”。⑤依国民政府《粮食收交仓储及运输损耗率暂行标准》规定,以汽车运输行程在1000公里以上者,损耗率最高为0.65%,⑥照此计算,此项损耗已远远超出正常损耗标准。河南省坚持由陕西方面负担损耗也不是没有道理,因此项粮食在陕南仓库存放已久,本就快要霉坏,经历沿途装卸颠簸,自然要比平时运输损耗更多。陕西方面则将损耗原由归结为豫省组织运输不力,并以军粮万急相催,7月16日,电复河南省平粜会,所请注销损耗“限于事实,歉难照办”。⑦在遭到陕西省拒绝后,河南省又报请粮食部请求报销损耗所费,最终并未如愿,沿途虽有损耗,但毕竟为数不大,河南省方面最终自己承担。
第二,关于镇安等县未运出之粮霉坏责任归属问题。此时距借粮商妥虽已逾5月之久,但在镇安县所借粮食并未完全运出,截至8月25日,镇安县尚余大米2325包,苞谷1935包,虽前接粮政局命令,将其贷放及以九五折价出售,但“贷放、出售均属困难,并约有少半数已经霉变成为灰粉”。⑧勉县同样存在这种状况,该县应交豫平粜会大米,迄9月份亦未运出。⑨面对此情,陕西方面自然将原因归咎于豫方接运不力,9月24日,陕西省粮政局电河南省政府,请派专人前来检验霉坏数量,以便清理。⑩鉴于数次电请后豫省迟迟未派员前来会同检验,最终结果,未运出霉坏之粮还得由豫省负责赔偿。
第三,关于归还途径问题。当初双方约定此项借粮应在陇海路一线采购小麦归还,河南省此时却坚持折合价款改还现金。9月24日,李培基致电熊斌,“由本省派员在关中采购,仍需贵省协助始能济事,似不如仍为前议,作价归还较为简便”。{11}陕西省政府也深感“万里借粮,实不得已,去岁歉收亦属事实,折价还粮虽与原约未符,然揆之救灾恤邻之义,似未为斤斤于此”,遂同意豫方请求。{12}若折价归还,具体该以何种价格为准,9月29日,陕西省政府和军方商议后,决定仍以归还现品小麦为原则,如折还代金,应按目前最低市价每市斤10元折算,限于1月以内还清。{13}对这一折价办法,不仅河南省不肯接受,粮食部也表示难以接受,要求双方进一步洽商。①11月25日,李培基致电熊斌,每斤10元似属过昂,应请“按每斤作价5元,速还借粮”。②1944年1月6日,粮食部也表示,“现豫灾仍重……每斤5元折价归还,似不为低”。③李培基亦不无感慨,照5元折价“尚属勉为筹凑”。④经粮食部居中斡旋,河南省政府承诺所有借粮折价后不日即将汇到。
似乎只待河南省价款汇到,此事便可了结。不料6月15日,陕西省政府致电河南省政府前项借粮因归还数量和规定折合率不合,请补还价款。“当时豫省平粜会借粮时商定苞谷一包(重200斤)抵小麦一包(重200斤),大米以147斤11两折抵小麦一包(重200斤),豫省既以大米折价归还,自应以147斤11两折米1包,苞谷仍按200市斤折包核算计”,故豫省府还应补还71636斤1两(苞谷每斤亦按5元折还),价款358180元。⑤补还价款迟至1945年得以通过河南农工银行汇寄军政部驻陕粮秣处,此事总算终了。
河南商民在陕西实际购借粮食数量,并无精确统计数据,但河南省从陕西购借到的有限食粮与灾区巨大需求相差悬殊的事实是不可否认的。如教育部曾令陕西省政府协助国立河南大学在陕借粮。1943年4月20日,陕西省粮政局、国立河南大学校长王广庆和河南省平粜会三方商定,在河南省平粜会所借陕西省粮食5万包数内,言明代借河南大学苞谷3000包,大米若干。⑥但国立河南大学实际仅分得1000包,配借数与商定数相差甚大。5月9日,國立河南大学总务长赵振洲为此事电请陕西省粮政局,“本校需粮甚急,请按规定迅予拨借,以符定案而济急需”。⑦此事三方既前有约定,相差之数,自然应请和平粜会方面洽办。⑧陕南借粮因当时各种条件所限,苞谷实际运出数仅占实际拨借数的52.7%。⑨“运抵洛阳之后,各主办账务机关又每以车辆为仓库,延期不卸”,“即卸以后,又往往堆积站内,经久不起,以致发芽霉烂”。⑩
实际上,由河南省平粜会所组织的官方采购也并未取得多大成效。1942年9月,为加强救灾,河南成立了省平粜委员会,由河南省政府主席李培基任主任委员,河南农工银行行长李汉珍任副主任委员,成立后即陆续派员赴陕西、安徽、湖北等省积极采购粮食。平粜基金由中国农民银行贷给l亿元,其中分配陕西采购区5200万元,占到了全部平粜基金金额的52%。{11}陕西省对此亦作出特别规定,河南官商办理平粜粮,由豫赈会予以证明,即可来陕领照购运。{12}但后因平粜基金迟迟未能足额拨付,加以用人失当办理迟缓,官员中饱私囊将部分钱款挪作他用,购买平粜粮成效亦不显著。{13}
面对河南灾荒救济不力的事实,早在1942年10月,地方媒体就对邻省行为大加指责:“问题只在邻封各省,只要邻封各省不阻遏平粜,以河南官府商人合办购运,粮食能源源入豫,所难的是邻封不准粮食出境。”{14}如果说这种指责以邻省为对象指代模糊,1943年8月4日,中组部部长朱家骅致粮食部部长徐堪的函电中,则指名道姓,直指陕西省“购粮无论多寡,非持有出省许可证者不得承运,其理由始而谓大量粮食出境影响本省粮价,继则谓预防大量购存,现则谓防治流入敌伪区域,由此而造成陕西食粮之封锁状态”,进而认为陕西省“管制食粮纯以其本省利益为鹄失,用意即狭而流弊滋生,对豫灾救济工作特蒙严重之影响”。①对河南大饥荒有切身经历的美国记者白修德也认为,“一个有活力的政府应该从陕西省安排粮食紧急运往邻省河南防止灾难。但损害陕西援助河南会打乱权力的微妙平衡,而对于政府来说这才是最重要的”。②
面对各方指责,陕西省政府亦曾不断为自身开脱,进行解释。1943年2月28日陕西省给赈粮委员会的电文中说道:“现时请购者仍络绎不绝,事实俱在,何曾禁粮出境,惟本省粮食已大感缺乏。”③从陕西省一再推诿来看,其辩驳理由主要可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此次旱灾范围过大,受灾各省纷纷前来购借粮食,本省心余力拙;第二,陕西近年来民众军粮负担沉重,无余粮可供外省;第三,本省亦遭遇灾害,致使粮食歉获。那么,灾荒之时邻省禁粮出境的做法是临时举措,还是古已有之?陕西省的以上说法是其推脱之辞,还是确有隐情?
历史上,每逢一省有灾,邻省为防止奸商偷运而禁粮出境的事例并不少见。例如1929年陕西发生旱灾后,邻省禁粮出境,陕西省主席宋哲元不得不电请国民政府,请令邻省开放粮禁。④况且,此时处于战时特殊状态,并非仅仅陕西省政府管制粮食出境,甘肃省亦是如此。⑤粮食部部长徐堪对这一状况也早有认识,“各省为保持粮食充盈与储积计,常常禁止粮食输出外省,即偶有输出,亦必征以重税”。⑥当时的环境下,使国民政府必须以军粮补给为第一要务,并无余力来统筹省际民食调剂,这多少给了地方各自为政的机会。
由于此次灾情范围过大,湖北、河南等省都曾一再请求接济,使得陕西省疲于应对。1942年10月24日,湖北省政府主席陈诚电请熊斌,“本救恤之意兼以桑梓为怀”,请求接济鄂省。⑦11月18日,熊斌拒绝陈诚借粮请求,“故乡灾重粮缺,现理应救援,奈心余力绌爱莫能助”。⑧除了各省政府购借外,各地民众也千里迢迢赴陕购粮,例如河北省省立中学常年在河南采购粮食,但因近年河南灾荒无粮可购,转而来陕采购学生食粮。⑨由此可见当时陕西面临的粮食供需压力之大。
况且陕西省平常年份本省粮食需求尚不能自足,何谈拨借外省。战前陕西本省粮食供需严重不敷,特别是每年小麥消费量的39.6%需要靠省外输入。由于陇海铁路修抵西安后交通较为便利,外省大米与面粉可以大批运进,又因本省棉花产量丰富且售价较高,农民尚不感到食粮恐慌。但自1937年下半年起,因棉花收成不佳销售不畅,加以全面抗战爆发后,运输困难,致使“米面之来源断绝,本省食粮生产不足之数又巨,农民与一般民众莫不感到食粮之恐慌”。⑩在此情形下,“西安进粮主要就依靠陕西各县出产的粮食了”。{11}除此之外,沿海厂矿及难民大量迁入陕西,西安人口从1937年至1942年短短5年间增加了46%。{12}陕西省虽于1940年开始推行粮食增产运动,但有限的成效很快被更多的民食需求所抵消。
除正常民食外,战时粮食还得补给军需,随着东部大部国土沦陷,全国军粮补给主要靠后方各省勉力支撑。1941~1944年度陕西配拨军粮分别为200万、270万、210万、260万大包,从历年各省军粮征收数额来看,陕西省仅次于四川省。①但陕西产粮条件远不如四川优越,这使得陕西省军粮征购负担较其他省份更为沉重。据估算,陕西省人均负担是一般国民负担的2.7倍。②加以陕西驻军达50多万,部队用粮也多就地购买,使得陕西食粮急剧紧缺。
若是平常年份,本省民众为抗战纳粮虽有怨言,倒也能勉强维持,一旦遭逢灾荒,民食供需矛盾则突显出来。陕豫地理位置相邻,河南旱灾或多或少难免波及陕西,加以1941~1945年正是民国时期西北地区自然灾害发生的三个小高峰之一,陕西省受自然灾害影响同样严重。③例如1943年自春至夏,陕西曾有53县市遭风、虫、旱、霜灾害,④只是农作物受灾面积和受灾程度均没有河南严重。可能正是由此缘故,使得河南省政府和民众都想当然地以为陕西省粮食丰收,以此指责邻省不予全力接济。陕西民众在本省遭受灾害影响后,也想当然地以为豫省灾情早过,绅民纷纷上书省府,因“征购豫粮原为救灾之用,若在灾情严重时期不妨剜肉补疮以尽恤邻义务,秦民好义自可忍痛运将,乃近据报载豫省麦收丰登,一切物价低落无借助必要”,请求予以免除代豫购粮任务,如此则“无碍于复苏之豫民,却有益于代赈之陕胞”。⑤
受自然灾害影响,粮源十分紧缺,加以战时恶性通货膨胀,粮价暴涨,西安市粮食购买力指数不断跌至新低。若以抗战爆发前1937年1至7月间西安粮食购买力指数为100,至1944年12月西安粮食购买力指数已跌至35,为抗战以来最低,比全国平均水平还要低13.6。⑥陕西省要求河南商民前来购粮必须领取出境粮食购运许可证也并不是没有考虑,因为若不凭证购运,将很难区分灾民和不法商人,加以商民大量前来购粮,过多货币流入市场,本省粮价难免不稳,如此不仅起不到救灾的目的,更易引发粮市动荡。河南省政府对所借粮食迟迟不予归还,后又坚持折价归还现金,也与此时在陕西采购实物小麦不易有关。
陕西本省粮食供需面临困难之际,是否应该对邻省施以援助,义所当恤,但也必须首先考虑本省民食供需。归根到底,常年战争才是粮食缺乏的最根本原因,对陕西省来说,保障本省民食无疑是其最重要的目标,为防止奸商偷运,粮食资敌,推行粮食管制出境办法是必然的。战争使得大量产粮区沦陷,后方各省普遍粮食匮乏,粮食供需矛盾在灾荒年份表现的格外突出。国民政府虽经多次努力,特别是1942年实行田赋征实将田赋收归中央,给了中央政府极大的权力来统筹粮食分配,但“田赋征实实施后,所征粮食大约有50%~60%供应军粮,省级公粮划拨30%,所余粮食只有10%~
20%,中央公粮还要占去一部分,可用于调节民食的粮食是十分有限的”。⑦灾荒来临之时,省际之间自然调剂困难,无论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在粮食调剂问题上都很难做到统筹兼顾。
1942~1943年河南大灾荒因救助不力,伤亡十分严重,并对后来国民政府的统治产生众多不利影响,甚至有人认为,中央政府救灾措施的迟缓“让一些美国的中国支持者开始对蒋介石和整个国民党政权失望”。⑧事实上,从保留的档案资料来看,国民政府和河南省政府在此次灾情发生后的反应,应该说并不迟钝,甚至可以说是积极的。以往所说河南省政府隐瞒灾情、迟迟不予上报,可能是多以当时报刊和后人回忆类文章为依据,受当年撰文者自身条件限制,对政府实际救灾进程并不十分了解。再者,在抗日战争的特殊环境下,各级政府具体救助举措的施行和能否取得良好效果,则受到客观条件的制约。
从邻省粮食援助的角度来考察,更能明了这场灾荒背后的原因。邻省粮食接济本是有望缓解灾情的重要途径,但事实上陕西省出于自身利益考量,对河南灾荒援助并不积极,河南商民来陕购借所得到的粮食数量有限。从陕西省的角度来看,其在河南灾荒之时对豫省救灾不能全力协助,固然出于“畛域之见”,但更重要的原因是日本侵略者发动的战争使得后方各省物资严重匮乏,粮源本不充裕的陕西省因频年征购食粮“自顾不暇”。战争和饥荒交织下的粮食调剂问题十分复杂,对国民政府的粮政运作来说,战时军粮供应占去了太大比例,这固然对保障军需起到了巨大作用,然而也不可避免地表现出民食调剂乏力的特点。
【作者简介】卢徐明,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近代社会经济史。
石涛,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近代金融史、中国近代社会经济史。
【责任编辑:杨莲霞 王湉湉】
A Review Focus on the Shaanxi Aid to Henan in the 1942~1943 Great Famine
Abstract: Food aid from neighboring provinces has always been one of the main ways to famine relief, and it is also the most important factor to affect the alleviation of the famine. In the 1942~1943 great famine, Shaanxi province continued the grain export policy that has implemented before the War of Resistance against Japan, so it was difficult to Henan businessmen to buy grain from Shaanxi province. When the result of buying grain from Shaanxi was ineffective, borrowing grain became another choice, the case of Henan Pingtiao Organization borrowed grain from Shaanxi is a typical example, finally, it fell into difficult condition because of the fight between different interests among various parties. At the same time, the neighoring provinces suffered much criticize because of its poor action in grain aids to Henan. Bu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haanxi Province, it has their worries, the war waged by Japanese worsen the situation, and coupled with the local consumption in Shaanxi for many years. In the special context of war and famine interweaving, the implement of grain policy carried out by govenment inevitably shows the feature of poor management.
Key Words: The War of Resistance against Japan, The Famine in Henan, Shaanxi, Grain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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