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魏官品制性质辨析

摘 要 古今学者通常认为,官品制自曹魏创立之初就是一项官阶制。有学者则提出,官品在魏晋宋齐是官才的等级而不是官阶。这一观点受到学者的质疑。详加考察,曹魏时的官品的确不是官阶,因为曹魏官品与汉代的官阶禄秩高低错乱、难以对应;曹魏时用作官阶的基本是禄秩,而官品用作官阶的事例则没有见到一个;官职迁转的次序与官品高低难以吻合,特别是有时官职升迁而官品则降低,即官职迁转并不依据官品的高低。曹魏时的官品是官才,因为士人没有乡品就没有资格担任官职,乡品升降官品随之升降,官品的次序与官职迁转的官阶即官班的次序高低悬殊。
关键词 曹魏,官品,官阶,官才
中图分类号 K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57-6241(2017)18-0013-08
官品制是中国古代一项最重要的职官管理制度。由于史料的缺失,对于该制度创立之初的性质,史学界有官阶和官才的等级两种不同的见解。对此学者们进行过激烈的讨论,但结果仍各持己见。笔者不揣浅陋,拟对曹魏官品制性质的两种不同观点略作辨析,力图推进对此疑难问题的进一步探讨。不当之处祈请专家批评和教正。
古今学者通常认为,官品制自曹魏创立之初就是一项官阶制。最早明确提出这一见解的是南宋人郑樵,他说:“魏之禄秩差次,亦遵汉制,以定九品焉。晋、宋因之。……自魏定九品之后,与今不殊,惟汉制异于是。”①即曹魏沿袭汉代的禄秩,并依据禄秩的多寡制定出九品官制;九品官制从曹魏创立一直到南宋,其性质是一致的,都是官阶制。元代的马端临更明确指出:“盖官品之制,即周之所谓九命、汉之所谓禄石,皆所以辨高卑之等级。其法始于魏,而后世卒不能易。”②也就是说,曹魏创立的官品制与西周的九命、汉代的禄石一样,都是区分官职高低的官阶制度,其性质始终如一。这一观点被当代学者普遍接受。《辞源》对“官品”的解释是:“官吏的阶位等级。自三国魏官始分品,北魏以后,品又分正、从。”③黄慧贤先生说:“汉代官吏的等级‘秩,是用禄米数量表示的……官秩以品区分,起于曹魏,其禄秩仅于品下附注。” ④汪征鲁先生更明确指出:“两汉以禄秩区别官职的等级,魏晋南朝立九品之制,主要以品来区别官职的等级。”⑤杨光辉先生也将魏晋的官品视为官阶:“官品秩位,是权力的象征,名位的标志。比如在西晋,人们熟知的占田制、荫亲属制、荫客制,都与官品密切相关。品秩不同,则权益有异,从而形成了按官品分配政治经济权益的等级序列。”⑥朱大渭先生更明确称之为“九品官阶”。⑦卢向前和熊伟先生也说:“汉代以禄石表官阶,曹魏后则以品第表示之,又称为官品。”①李济沧先生在最近出版的著作中,对上文所引马端临的论断阐释说:“官品的作用在于区别官职的高下崇卑,与周汉的九命、禄石的性质相似。”②
南宋人岳珂对官品的见解别出心裁。他说:九品官人法“其初立品,似非品秩也,乃人品耳……岂当时循陈群之法,谓某品人则可登某品。所谓品者,逆设以待其人而已,非谓官品也,益远益讹,遂为官秩之定论耶”。③岳珂将九品官品与九品乡品混为一谈,其观点受到马端临的质疑,“此所谓九品者,官品也,以别官之崇卑。陈群所谓九品者,人品也,以定人之优劣。二者皆出于曹魏之初,皆名以九品。然人品自为人品,官品自为官品,岳氏合而为一,以为官品者,逆设之以待某品之人,此说恐未然”;中正九品“决与此官制之九品不相干,固难因其同时同名而遂指此为彼也”。④马端临对岳珂见解的辩驳固然有可取之处,然而,岳珂的观点——初期的官品为人品,“某品人则可登某品”,后来才演化为官秩,却是独具慧眼的卓识。20世纪90年代初,陈长琦先生不但明确提出,魏晋宋齐的官品不是官阶而是官才的等级,而且澄清了官品与资品即乡品的内在关系。陈先生说:“根据九品官人法的宗旨,官品与资品都是‘官才之品。官品是在官职分类的基础上所显示的某类官职所需的官才之品;资品则是以品级形式所显示的官才。因此,官品之品与资品之品的本质是一致的”;“官品的品级是对任职者资品的最低要求,资品的品级则是资品所有者官品升迁的最高极限”。⑤相对于传统的认识,这些观点富有相当大的挑戰性,因而先后受到两位学者的质疑。阎步克先生说:岳珂和陈先生的观点“似有太多的可疑之处”,魏官品“其性质就是官阶”。⑥几乎在同时,陈先生发表的另一篇论文进一步论证了自己的以上观点。⑦但张旭华先生也认为,陈先生的看法“是不能成立的”,“曹魏始创的官品制度,乃是以区别官员职位高卑为主要内容的官职等级制度”。⑧十多年后,陈先生在一篇笔谈中,从方法论的高度再次阐述了自己原有的观点。⑨陈先生在最近出版的《官品的起源》一书中,又进一步深入论证了原有的观点。⑩由此可见,对这一问题激烈辩论的结果仍是双方各持己见。
日本学者宫崎市定先生则是位二元论者。他一方面提出的见解与陈先生的观点类似:“将取代东汉的魏朝百官,根据职务的重要性相应地分为九品;官吏及候补官吏也由出生地的郡中正根据其品德才能区分为九品。现在,我们把前者称为‘官品,而把后者称为‘乡品”;“官吏在起家之前获得的乡品是一种票据,获得乡品二品不啻得到资格证明,表明他最初从六品官起家,经过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可以成为二品官”。{11}另一方面他又认为,曹魏的九品官制来源于汉代的禄秩:“魏朝官品九品的性质基本上是按照汉朝的秩数决定的。”{12}
综上所述,对于曹魏官品制的性质,主流的观点是将其视作官阶制,曹魏官品制是官才等级制的观点则受到学者的质疑,并且至今还没有见到有赞成者,也没有第三位学者对此问题进行讨论。因而,对于以上两种主要观点很有必要予以辨析,来进一步推进对曹魏官品制性质的研究。
古今学者普遍认为曹魏官品为官阶,虽然有其理据,但事实似乎经不住推敲。众所周知,汉代的官阶是禄石,禄石的多寡就标志官阶的高低。因此,郑樵和宫崎市定先生都认为,曹魏官品是根据汉代的禄秩制定的。如果事实果真如此,那么曹魏官品为官阶的观点,是毫无疑问的。但事实上,曹魏官品并非是按照禄秩制定的。唐代的制度史专家杜佑就明确指出:“魏秩次多因汉制,更置九品。”①此处的“更”是副词,是“又”“再”的意思。即曹魏基本继承了汉代的禄秩,并在禄秩之外制定了九品官品。阎步克先生就明确否认官品来自禄秩,因为“官品只有九个级差,禄秩却有十七八个级差。假使官品来自禄秩的话,其级差不当骤然变得如此疏简。而且禄秩等级与官品并不对应,同品之中含有不同禄秩,同一禄秩又可能出现于不同品级”。②这完全合乎事实,即曹魏官品与禄秩高低错乱、难以对应,也就是说,曹魏官品的高低并不是依据禄秩的多寡制定的。为了醒目显示这一状况,据《宋书·百官志》《唐六典》和《通典》的记载,制成曹魏部分官职的官品与禄秩对照表(见下页表1)。
在表1中,同为三品的官职,其禄秩却有中二千石、二千石、比二千石、千石、六百石五类;同为五品的官职,其禄秩则有二千石、比二千石、千石、比千石、六百石、四百石六类;同为七品的官职更有千石、比千石、六百石、比六百石、四百石、三百石、二百石七类,同为四品和六品的官职其禄秩至少也有四类。特别是,三品的尚书仆射、尚书和秘书监的禄秩都是六百石,远远低于四品、五品、六品和七品的很多官职;四品州领兵刺史的六百石,低于五品、六品、七品的很多官职,而与八品的郡丞禄秩相同;五品的太子庶子和太子卫率的禄秩都是四百石,远远低于六品和七品的很多官职,也低于八品的郡丞。这都足以说明,曹魏的官品高低与禄秩多寡基本无关,即官品并非根据禄秩制定的。曹魏官品与禄秩的不一致,是其不是官阶的主要证据之一。
就现存的史料来说,在曹魏时期作为官阶使用的事例基本上是禄秩。魏明帝太和年间(227~233年),制定妃嫔的等级是按照禄秩,“倢伃视中二千石,容华视真二千石;美人视比二千石,良人视千石”。③齐王曹芳正始年间(240~249年),太学的入学资格是依据官职的禄秩,卫尉刘靖上疏建议:“依遵古法,使二千石以上子孙,年从十五,皆入太学。”④官员去世后的称谓和入朝觐见等礼仪,也是根据禄秩高低制定的。
魏明帝诏亭侯以上称薨……三府上事博士张敷等追议:“诸王公大将军县亭侯以上有爵土者,依诸侯礼皆称薨。关外侯无土、铜印,当古称卒。千石、六百石下至二百石,皆诣台受拜,与古士受命同,依礼称不禄。”高堂隆议:“……今太中大夫秩千石,谏议、中散大夫秩皆六百石,此正天子之大夫也;而使下与二百石同列称不禄,生为大夫,死贬从士,殆非先圣制礼之意也。……”⑤
魏明帝青龙二年(234年),博士高堂隆议论说:
州郡牧守以功德赐劳,秩比中二千石者,其入朝觐,宜依卿执羔。金紫将军秩中二千石,与卿同。……今三府长史及五命,二千石之著者也。……如前执雁可也。……诸县千石、六百石令,古大夫,若或会觐,宜执雁,饰以布。……诸县四百石、三百石长,从士礼执稚可也。⑥
这些事例说明,曹魏时用作官阶的基本是禄秩,而官品用作官阶的事例笔者尚未见到,这是曹魏官品不是官阶的第二个主要证据。
第三个证据是,在魏晋南朝时期,“官职迁转并不依据官品的高低”,“官职迁转的次序与官品绝难吻合”,通常官职的升降与官品高低恰好相反。⑦祝总斌先生断言:《通典》所列魏官品“决非曹魏前期的制度。因为它与《三国志》所载曹魏前期诸臣的历官、升迁次序多不合”。⑧这一论断可能不妥,因为当时官职的迁转并不依据官品,而是依照官班。
阎步克先生质疑陈先生的“官才”说,认为官品是官阶,主要证据有以下四个:1.“《魏官品》似是魏后期或魏末的制度,而九品中正制的产生则早在曹魏的前夕”,即“二者并非同时出现”。2.“曹魏时制定官品的用意,恰恰就应是对诸多官职的官阶地位的高下做重新调整。”3.“官品和古之爵制的比拟,可说明官品的性质是官职等级而非‘人品等级。”4.“官品与官员享有的权益之间,也是逐渐地建立了直接联系的。”①张旭华先生认为官品是“官职等级制度”,主要有以下三个证据:1.“官品高低不仅是权力的象征,名位的标志,而且也是士族官僚享有各种政治、经济权益的重要保证。”2.“魏晋时期的官品从一品到九品顺序排列,等级分明。而中正品第虽名为九等,但实际上惟有二品到七品这六个品级。”3.官品与中正品第之间并不完全对应。②下文就对这些论据略作辨析。
首先,曹魏官品制似乎并不是出现于魏末。张旭华先生的研究结论是:“曹魏初年就已建立了官品制度。”③此说颇有理据,这里还可以补充两条证据。“魏黄初元年(220),改(丞相)为司徒。……其后定制,置大丞相,第一品。后又有相国,齐王以司马师为之,高贵乡公以司马昭为之。”④“大丞相”的设置时间可考。嘉平元年(249年)正月,太傅司马懿发动高平陵政变,一举消灭了大将军曹爽及其同党。“丁未,以太傅司马宣王为丞相,固让乃止。”⑤在魏官品制的第一品中,的确列有“大丞相”一職。⑥在曹魏时期,丞相的授予仅此一次。据此可以推断,“以太傅司马宣王为丞相”的“丞相”前脱“大”字,大丞相的设置应在嘉平元年。这说明官品制在此之前已经存在。王肃《论秘书表》云:“青龙中,议秘书丞郎位次,与博士、议郎同,职近日月,宜在三台上,在尚书丞郎之下。”⑦这一记载与魏官品制基本吻合。在曹魏官品制的第六品列有:“尚书左右丞 尚书郎中 秘书郎 著作丞郎 治书侍御史 部曹侍御史 诸督军奉车、驸马都尉 诸博士”,第七品列有“议郎”。如上文注释中的考证,此处的“秘书郎 著作丞郎”应为“秘书著作丞郎”。“秘书丞郎”恰好位居尚书丞郎之下、治书侍御史和部曹侍御史之上,诸博士也位居六品,只有议郎位居七品,与王肃所说略有出入,议郎属于散官,官品降低在情理之中,这是制度变迁的正常现象。王肃《论秘书表》与魏官品制的基本吻合,有力说明了官品制在青龙年间(233~237年)已经存在。宫崎市定先生认为,乡品九品“是以官品九品存在为前提的”,⑧即官品制的创立早于九品官人法的创立。官品和乡品孰先孰后,由于史料的缺失,尚难断定。按照逻辑推测,二者的产生时间应该相距不久或基本同时。
在曹魏官品制中,“诸国王公侯伯子男”,都在第一品。⑨如果官品是官阶,既然这五等爵位都是一品,因而可以推断它们的等级地位相同,显然这绝不可能。如果用官品是官才的观点来解释则迎刃而解——这些爵位虽然等级不同,但都要求乡品一品者,即它们的官才相同,不分轩轾。这是官品制不是官阶制的有力证据。曹魏要调整官职的官阶高下,可以通过调整原有的禄秩来实现,似乎没有必要创立官品制。更重要的是,官职的品级高低与禄秩多寡参差不齐。如果官品在起初也是官阶的话,那么官品低而禄秩高的官职,与官品高而禄秩低的官职,例如,五品、千石的太子家令、率更令、仆,与三品、六百石的尚书仆射、尚书、秘书监,究竟二者孰高孰低呢?这恐怕就左右为难、无法判断了。这就是说,曹魏官品如果是官阶的话,那么它的创立,不但不能调整官职的高低,反而造成官制的混乱。如果按照官品是官才、禄秩是官阶的观点,官品高低与禄秩多寡之间的矛盾和抵牾就能合理解释了。官品与先秦爵制的比拟,是官员在讨论现实问题时的惯用作法,似乎不宜用来论证官品的性质。阎先生和张先生所述官品与官员权益的联系,其材料全部为西晋时期的,没有一条是曹魏时期的,不足以证明曹魏官品制的性质。中正品第并非学者认为的仅有五等或六等,而事实上有九等;在曹魏时期,宫崎市定先生所说的乡品与起家官品之间的对应关系是可以成立的,西晋时期才发生了变化,出现了不对应的现象。因而曹魏官品是官阶的观点,其证据似乎都难以成立。
陈长琦先生认为,魏晋宋齐的官品制不是官阶制而是官才等级制的观点,虽然还没有得到学者的认可,但笔者认为更合乎实情。陈先生的观点主要是以下两个证据:1.魏晋宋齐时期,“官品制度的等级区分,常常可以不考虑权力组织内部上、下级之间的等级关系,将不同级别、不同官阶的官长与官属划入同一个品级”。2.“秩俸的多少与官阶高低联系紧密,一般地说,官阶高则秩俸高,反之亦然。而在魏晋以及宋齐时期的官品制度下,官品相同者却不一定享受相同的秩俸待遇。”①事实的确如此,质疑陈先生观点的学者并未对此提出异议,显然这些论据毋庸置疑。现对陈先生的论证略作补充。
陈先生认为,“官品与资品都是‘官才之品”,“官品的品级是对任职者资品的最低要求,资品的品级则是资品所有者官品升迁的最高极限”。②对此的确可以举出一些直接的证据。曹魏时的郎中鱼豢所撰《魏略》记载:“先时国家始制九品,各使诸郡选置中正,差叙自公卿以下,至于郎吏,功德材行所任。”③即九品官人法创立之初,首先评定在职官员的乡品等级;中正官根据官员“功德材行”的优劣,来评定他们的乡品;官员的德才堪任一品官者,被评定为乡品一品;德才能担任二品官者,被评定为乡品二品,以此类推。所以曹魏正始年间的中护军夏侯玄说:“州郡中正品度官才。”④这两条史料足以说明,乡品九品是官才的等级制度,九品官品也是官才的等级,二者是统一的。再者,“晋武帝泰始八年(272年),有司奏:‘太学生七千余人,才任四品,听留。诏曰:‘已试经者留之,其余遣还郡国。……”⑤按照有关部门的建议,这些太学生的才德将来能胜任四品官的,才能留下来继续学习,否则就要被遣散回家。这更明确显示,官品的确体现的是官才。“初,(孔)愉为司徒长史,以平南将军温峤母亡遭乱不葬,乃不过其品。”⑥《世说新语·尤悔篇》:“温公初受刘司空使劝进,母崔氏固驻之,峤绝裾而去。迄于崇贵,乡品犹不过也。每爵,皆发诏。”⑦两书的记载虽然略有差异,但温峤因为蒙受不孝的污点,其乡品没有被司徒府批准,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也就是说,温峤压根就没有乡品,所以他每次升迁官职,都需要皇帝专门下诏任命。这足以说明,“资品的品级则是资品所有者官品升迁的最高极限”。阎缵,“父卒,继母不慈,缵恭事弥谨,而母疾之愈甚,乃诬缵盗父时金宝,讼于有司,遂被清议十余年。缵无怨色,孝谨不怠,母后意解,更移中正,乃得复品。为太傅杨骏舍人”。⑧唐长孺先生说:“上面说被清议,下称复品,可知被清议即是降品。”⑨这一见解可能有欠准确,被清议者的处罚不是降品,而是被剥夺乡品,从而被取消做官的资格,阎缵恢复乡品后才得以入仕足资证明。“(阮)咸兄子简,亦以旷达自居。父丧,行遇大雪,寒冻,遂诣浚仪令,令为它宾设黍臛,简食之,以致清议,废顿几三十年。”⑩阮简与阎缵一样,遭到清议就无法入仕。更显著的例证是:“淮南小中正王式继母,前夫终,更适式父。式父终,丧服讫,议还前夫家。前夫家亦有继子,奉养至终,遂合葬于前夫。式自云:‘父临终,母求去,父许诺。于是制出母齐衰期。”王式遭到御史中丞卞壸劾奏,诏令“式付乡邑清议,废弃终身”。{11}这个事例更明确显示,官员遭到清议就被除名禁锢。萧梁时期,“士人有禁锢之科,亦有轻重为差。其犯清议,则终身不齿”。①这虽然是萧梁的制度,但这一处罚可以追溯至曹魏时期。陈寿“遭父丧,有疾,使婢丸药,客往见之,乡党以为贬议。及蜀平,坐是沈滞者累年”。②陈寿、阮简、阎缵和王式被清议,就是被剥夺了乡品,因而无法入仕。综合以上所述事例可知,没有乡品就没有资格担任官职,因而拥有乡品一品有资格担任一品官,拥有乡品二品有资格担任二品官,以此类推,即拥有不同的乡品就具有资格晋升至不同品级的官职,也就是说,资品的品级“是资品所有者官品升迁的最高极限”。
众所周知,吏部在选举官员时,要根据入仕者的乡品高低,来任命他们高低不同的官职;吏部在调整官员职务时,也需要参照他们的乡品,即乡品的等级对官员的官品具有制约性。官品的这种制约性,还体现在官员的乡品变更、官品需要随之变动方面。王隐《晋书》:“刘卞为四品吏,访问推一鹿车黄纸,令卞写书。卞语访问:‘刘卞非为人写黄纸也。访问案卞罪,下品二等,补尚书令史。”③刘卞因为得罪访问,乡品被贬降二等,官职随之被贬降,官品显然被降低。
秦王(司马)柬薨,(秦国郎中令李)含依台仪,葬讫除丧。尚书赵浚有内宠,疾含不事己,遂奏含不应除丧。本州大中正傅祗以名义贬含。(御史)中丞傅咸上表理含……帝不从,含遂被贬,退割为五品。归长安,岁余,光禄差含为寿城邸阁督。司徒王戎表含曾为大臣,虽见割削,不应降为此职。诏停。后为始平令。④
傅咸在上奏中说:“秦国郎中令李含,承尚书之敕,奉丧服之命,既葬除服,而中正庞腾无所据仗,贬含品三等……”⑤李含因为遭到诬告,乡品由二品被贬低为五品,官职则由六品的王国郎中令降为不入流的寿城邸阁督,所以,司徒王戎上表反对。皇帝虽然没有接受傅咸的意见,而批准了对李含乡品的贬降,但却接受了王戎的意见,没有答应对李含寿城邸阁督的任命,因为李含属于士人,虽然乡品被贬降,但不能担任一般由庶民担任的卑微的胥吏。可以推测,李含后来出任始平令,是因为乡品得到了晋升。张轨,“泰始初,受叔父锡官五品。中书监张华与轨论经义及政事损益,甚奇之,谓安定中正为蔽善抑才,乃美为之谈,以为二品之精。卫将军杨珧辟为掾,除太子舍人”。⑥唐长孺先生说:“官五品乃指适合于五品人所作的官,这个五品仍是九品論人中的品第”;“中正的品第并非仅是虚名,而是与官职有不可分割的关系。从卑品升迁官职的虽不乏其人,但升了官必须同时升品”。⑦唐先生的前两个论断甚是,后者所言似乎不妥,乡品低的官员要晋升到超过乡品等级的官职,需要先晋升乡品,而不是升迁了官职后再晋升乡品。起初张轨由于叔父的官职获得了乡品五品,后来因为中书监张华的赏识与奖掖,乡品晋升为二品,才得以被卫将军杨珧辟为掾。张轨在得到乡品二品之前这是不可能的。这也是乡品晋升、官品随之提升的事例。
在魏晋南朝时,“官员官职迁转的官阶制度”是官班制。⑧如果曹魏时的官品制是官阶制,那么它的次序与官班制的次序应该基本一致,而事实上有时二者的次序高低悬殊。在曹魏官品制中,尚书省的长官尚书令及其属下尚书仆射、列曹尚书,同为第三品。在萧梁官班制即官阶制中,尚书令为十六班,尚书左仆射、尚书仆射、尚书右仆射都在十五班,吏部尚书在十四班,列曹尚书在十三班。这些官职的官阶虽然高低有别,但它们都在第三品,这是因为这些官职都需要拥有乡品三品者担任。如上文所述,秘书丞、秘书郎、著作郎、著作佐郎都在第六品,尚书左右丞、尚书郎中也都是六品。但在官班制中,秘书丞为八班,著作郎为六班,秘书郎和著作佐郎都为二班,这两个官职都是士族的起家官;尚书左丞为九班,尚书右丞为八班,而尚书郎中则为五班。这些官职的官品与官班,其差别如此之大,就是因为它们的官品体现的是政府授予这些官职时的官才要求,而官班才真实体现了它们级别的高低。否则,对此疑难问题是难以合理诠释的。这是曹魏官品不是官阶而是官才的又一个有力证据。
至此,陳先生提出的魏晋宋齐时的官品制是官才等级制而不是官阶制的观点,应该毋庸置疑了。但正如学者们所指出的,西晋时期政府规定官员的权益和礼仪待遇有时将官品高低作为标准。这种情况在东晋南朝也存在不少。论述魏晋南朝官品的性质,必须对此问题作出合理的辩解。但是对该问题的辨析颇费周章,笔者拟另文讨论。
【作者简介】杨恩玉,山东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魏晋南北朝史。
【责任编辑:杜敬红】
Abstract: The scholare generally believe that the official pin is a official rank in initial stage of Cao Wei. Ascholar has put forward that the official pin is the grades of official talent rather than the official rank during Wei Jin and Song Qi. This view has been questioned by scholars. The official pin is not official rank during Cao Wei by detailed investigation, because it and Zhi Dan-the official rank of Han Dynasty are confused and difficult to correspond; that used as the official rank is Zhi Dan during Cao Wei rather than the official pin; the order of official promotion and the official pin are non corresponding, usually the official promotes but the official pin cutes down, namely the official promontion is not based on the official pin. It is the grade of official talent, because the official that has not grade of rural pin is not eligible to serve as offices, the grade of rural pin comes down and the grade of official pin reduces, the grade of official pin and the official class is difficult to correspond.
Key Words: Cao Wei, Official Pin, Official Rand, Official Tal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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