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水资源管理的制度与实践
牛来颖
[摘要]白居易《钱唐湖石记》以纪实性的文字记录了他在穆宗长庆四年杭州刺史任上(穆宗长庆二年至长庆四年)对于西湖的治理,这在工程史料极度缺乏的唐代显得弥足珍贵。本文通过《记》文与唐代令式的比较,对唐代用水原则、管理体系等有所揭示,进而延伸至宋以降,以期揭示水资源管控中的制度延续与变化。
[关键词]《钱唐湖石记》,水利,令式
[中图分类号]K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57—6241(2017)14—0021—06
水利社会中对稀缺资源——水的利用和管理,形诸法令,由来已久。学界关于唐代水利事业的探讨,制度性研究上也已成果丰厚,对于各地水利工程的梳理与区域性研究,各有所长。其中围绕水资源的管理,从灌溉用水、碾硙用水等方面,以协调均平和共同使用为原则,进而围绕航行运输、蓄泄用水等进行的设备建设和维护(包括水闸、运河、沟渠等)工程等展开。从工部的水部、都水监中央层级的职能机构负责全国的大、中、小三川各级别水资源的宏观掌控,到地方上以州县长官负责、自行管理所在地域的水利资源,在水利工程、水资源使用管理上形成上下共管的局面。
唐宋关于律令制度研究,伴随着令典的发现和研究得以深化,且为制度的延续发展、变化的深入和拓展研究提供了基础。以水资源而言,表现在律令乃至规约对于用水、分利管理的逐渐细化。就制度的制定与实践的贯通性的比较研究,有助于梳理唐宋社会变迁中的制度因革的脉络进而揭示其变化的内在原因。
一、白居易与《钱唐湖石记》
杭州位于江南河的南端,与钱塘江相会,是江南漕运的重要节点。杭州的水利工程围绕海塘建设、疏通水道展开,以改善水质及水位调节为目的。前者为农田灌溉与产粮;后者为行船济运,以江南河的运漕和商旅运渡为要。尤其是在“军国大计,仰于江淮”“赋出于天下,江南居十九”②的唐代后期。白居易在《钱唐湖石记》中突出了两者的重要性和关联性。《记》文记载:
钱唐湖事,刺史要知者四条,具列如左:钱唐湖一名上湖,周回三十里。北有石函,南有笕。凡放水溉田,每减一寸,可溉十五余顷。每一复时,可溉五十余顷。先须别选公勤军吏二人,一人立于田次,一人立于湖次。与本所由田户据顷亩,定日时,量尺寸,节限而放之。若岁旱,百姓请水,须令经州陈状,刺史自便押帖,所由即日与水。若待状入司,符下县,县帖乡,乡差所由,动经旬日,虽得水而旱田苗无所及也。大抵此州春多雨,夏秋多旱。若堤防如法,蓄泄及时,即濒湖千余顷田无凶年矣。《州图经》云:湖水溉田五百余顷,谓系税田也。今按水利所及,其公私田不啻千余顷也。自钱唐至盐官界,应溉夹官河田,须放湖入河,从河入田。准盐铁使旧法,又须先量河水浅深,待溉田毕,却还本水尺寸。往往旱甚,即湖水不充。今年修筑湖堤,高加数尺,水亦随加,即不啻足矣。脱或不足,即更决临平湖,添注官河,又有余矣。虽非浇田时,若官河干浅,但放湖水添注,可以立通舟船。
俗云:决放湖水,不利钱唐县官。县官多假他词以惑刺史,或云鱼龙无所托,或云茭菱失其利。且鱼龙与生民之命孰急?茭菱与稻粱之利孰多?断可知矣。又云放湖即郭内六井无水,亦妄也。且湖底高,井管低,湖中又有泉数十眼,湖耗则泉涌,虽尽竭湖水,而泉用有余。况前后放湖,终不至竭,而云井無水,谬矣。其郭中六井,李泌相公典郡日所作,甚利于人。与湖相通,中有阴窦。往往堙塞,亦宜数察而通理之。则虽大旱,而井水常足。湖中有无税田,约十数顷。湖浅则田出,湖深则田没。田户多与所由计会,盗泄湖水,以利私田。其石函、南笕并诸小笕闼,非浇田时,并须封闭筑塞,数令巡检。小有漏泄,罪责所由,即无盗泄之弊矣。又若霖雨三日已上,即往往堤决。须所由巡守预为之防。其笕之南旧有缺岸,若水暴涨,即于缺岸泄之。又不减,兼于石函、南笕泄之,防堤溃也。大约水去石函口一尺为限,过此须泄之。
予在郡三年,仍岁逢旱。湖之利害,尽究其由。恐来者要知,故书于石。欲读者易晓,故不文其言。长庆四年三月十日,杭州刺史白居易记。
白居易这篇记文,是他在穆宗长庆四年(824年)杭州刺史任上(穆宗长庆二年至长庆四年)所主持的西湖治理工程的记录,在工程史料原本极度缺乏的唐代显得弥足珍贵。相对而言,人宋以后这方面的材料就丰富得多。这篇不足千字的《钱唐湖石记》,为我们提供的信息都是非常具体的,包括:
灌溉面积的公田与私田统计;
放水的标准与测算;
开闭斗门的执行者的身份;
州县各级请水公文程序;
官河水位保持维护;
湖水收放与灌溉顺序;
水利用中的利益之争;
泄水护堤与严防私自泄漏;
……
上述相关问题中,有些关键性的内容,不仅有助于了解穆宗时期农田水利灌溉与官河水系维护、运输线保障之间的关系,同时可以通过与唐代全国水利法规《水部式》的比对,形成对唐代前、后期水利设施及其管理的认识;继而在与《敦煌农田水利章程》的区域性水法的比较中,突出不同地域的特点;进而可在《天圣令》发现和整理基础上,从令典形式与内容上寻找与之相关的制度内容。如此,《钱塘湖石记》对问题的深入挖掘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记》文与唐宋令式
白居易《记》文记述了钱塘湖灌溉面积,可及“濒湖千余顷田”,公田与私田各占一半。公田即官府掌控登记的纳税田产——税田,私田则为不税之田。灌溉必须依法、以时。伯二五0七《唐开元水部式残卷》记载:
6凡浇田,皆仰预知顷亩,依次
7
取用,水遍即令闭塞,务使均普,不得偏并。
第一,这里所说的“预知顷亩”与《记》文中对于灌溉面积和放水数量的精确记录要求是一致的。白居易精确掌握了“凡放水溉田,每减一寸,可溉十五余顷。每一复时,可溉五十余顷”的信息:水位每下降一寸,即可灌溉15顷农田,一昼夜就可浇灌50余顷,以此实行量化管理。其目的是“务使均普”地灌溉农田,同时又合理利用水资源。
第二,放水量的控制交由专人管理,“先须别选公勤军吏二人,一人立于田次,一人立于湖次”。《水部式》中规定:
8诸渠长及斗门长,至浇用之时,专知节水多少。其州
9县每年各差一官检校。长官及都水官司时加巡察。
……
24
龙首、泾堰、五门、六门、升原等堰,令随近县官专
25知检校,仍堰别各于州县差中男廿人,匠十二人,分
26番看守,开闭节水。所有损坏,随即修理,如破多
27人少,任县申州,差夫相助。
强调了专人专职。白居易《记》文则具体到公勤军吏二人,分别在田边与湖边计量,做法具体明白,关键是二人的身份明确,是公勤即当值当番的“军吏”。由此联系到伯三五六0《唐沙州敦煌地区灌溉用水章程》。该文书经宁欣研究,确定文书的时间上限为永徽六年(655年),下限则依据此件文书春分前为雨水节气,与《戊寅历》和《麟德历》同而异于《开元历》的细节,判定为开元十六年(728年)。蓬在《灌溉用水章程》第45~46行,有“依问前代平水交(校)尉”。平水官即与渠长、斗门长一样的知水官,主平均用水之事。在王永兴《唐天宝敦煌差科簿研究——兼论唐代色役制和其他问题》一文中,有对“平水”的解释,认为平水为吏职名称,源自汉代郡县所“置水官,主平水”骊得名。白居易《记》文明确是当番的军吏,则知与《灌溉用水章程》中平水校尉的身份一样,皆为军役驱使。作为杭州刺史的白居易,调动军吏执役,在穆宗时期,与开元时期的军役比较,有所不同的一点是此时州刺史越来越多的军事色彩。从其身着戎服礼见观察使的服饰变化上,可以推及地方行政长官的身份特色与军事色彩。苴些微变化是否可以增加刺史在与地方军事力量的接触与关系上的权限或不确知,至少可以看到在地方公共工程建设中军事力量对民间工程的贡献,而且这种趋势越来越明显。就中央而言,有神策军对皇帝陵寝乃至坊郭建设的参与和供役,京畿之内的建设工程在征发京畿百姓以外,驻扎在京畿的兵士以神策军为主,也成为工程建设的主力。按《新唐书》卷50《兵志》:“其后京畿之西,多以神策军镇之,皆有屯营。军司之人,散处甸内。”而且通过《陈鲂墓志》“县有陵寝,充奉事殷;镇有禁兵,内臣监抚”的记载,描述出京畿地区县司与军镇之间的微妙关系。而陈鲂能够“示以清强,体以通理”,关系处理得当,“故陵镇二司,终秩敬奉”,成为地方州县与军镇关系相互制衡、和谐共处的典范。这些或可为理解白居易任上,杭州地方行政长官与当地军事力量间的利用与合作提供某些启发和帮助。新整理的《天圣令·杂令》中,也可见宋代斗门管理的制度内容,包括军人协助地方水利设施维护的成分在内:
宋18诸州县及关津所有浮桥及贮船之处,并大堰斗门须开闭者,若遭水泛涨并凌澌欲至,所掌官司急备人功救助。量力不足者,申牒。所属州县随给军人并船,共相救助,勿使停壅。其桥漂破,所失船木即仰当所官司,先牒水过之处两岸州县,量差人收接,递送本所。
相关令条在《杂令》《营缮令》中还有,如《杂令》宋15条:“诸取水溉田,皆从下始,先稻后陆,依次而用。其欲缘渠造碾硙,经州县申牒,检水还流入渠及公私无妨者,听之。即须修理渠堰者,先役用水之家。”《营缮令》宋20条:“诸堰穴漏,造短及供堰杂用,年终豫料役功多少,随处供修。其功力大者,检计申奏,听旨修完。”宋26条:“诸近河及陂塘大水,有堤堰之处,州县长吏以时检行。若须修理,每秋收讫,劝募众力,官为总领。或(若?)古陂可溉田利民,及停水须疏决之处,亦准此。至春末使讫。其官自兴功,即从别勅。若暴水泛溢,毁坏堤防,交为人患者,先即修营,不拘时限。应役人多,且役且申。(若要急,有军营之兵士,亦得充役。)若不时经始致为人害者,所辖官司访察,申奏推科。”宋28条:“诸傍水堤内,不得造小堤及人居。其堤内外各五步并堤上,多种榆柳杂树。若堤内窄狭,随地量种,拟充堤堰之用。”《杂令》主要是行水原则;《营缮令》则重在营缮维护。
当然,与《水部式》第10~11行中“若用水得所,田畴丰殖,及用水不平并虚弃水利者,年终录为功过附考”、《灌溉用水章程》第83~84行“水得遍到城角,即水官得赏,专知官人即得上考”相同,水官及其管理者皆以行水均普与否为考课和赏罚的依据。
第三,若遇到旱情百姓请水,所循申请程序“须令经州陈状,刺史自便押帖,所由即日与水”。因而免去申状后,等待州司“符下县,县帖乡,乡差所由”的系列公文和政令传递,以免延误救急,“动经旬日,虽得水而旱田苗无所及也”。白居易此处所用的“符”“帖”皆为上行下的同类公文,由刺史直接批准下达指令到基层,免去州刺史——县令——乡级里正的节级处理的耗时费力。
第四,就湖水的作用而言,除了开闭闸门放水浇田以外,就是作为官河水源的“蓄水池”保障官河水位控制的稳定性,因为官河乃政府发动民力开掘疏浚的河道,以利水运。大业六年(610年),炀帝敕穿江南河,自京口至余杭八百余里,廣十余丈,拟通龙舟以备东游会稽。运河南端的杭州得益于江南河的运路,经济发展迅速,人口增长显著。按《咸淳临安志》卷58《户口》,隋改陈钱塘置杭州,户15380。唐贞观中户35071,口153729。至开元时期户口达到86258,水运的畅达给杭州带来生机。
白居易《记》文中,西湖的水“自钱唐至盐官界,应溉夹官河田”,先放水入官河,水流从官河入农田。按照规定,“须先量河水浅深,待溉田毕,却还本水尺寸”。这样是为了保持运路的畅通,不至于因水位变化影响船只吃水深度。因为季节的变化,江南水路最影响航运的就是水位深浅的变化,比如冬季河道干浅,无法行舟。为了避免因干旱严重导致湖水水量不充,白居易于长庆四年“修筑湖堤,高加数尺”,加高湖堤高度,增加西湖容积,蓄水量随加,从而保证了“添注官河”的水量有余,遇到官河需要补充,即放湖水添注,即刻能够通舟船。白居易的记述翔实可信,把水运路与周边水源供给结合,勾勒出唐代在当时技术条件下官河运力保障体系的各操作环节。
三、判文中的水利法规
《记》文第二部分,揭示了县与州司用水资源上的利益冲突,白居易的议论从理论上的申说,摆明事理。鉴于县司出于私利考虑,不愿放水以损伤自身利益,故以各种托辞理由阻止州司行水,白居易提出利弊之较,在以稻粱为大,县司应以此为准绳,从大处着眼。这里的说理与他所拟的判文中以理法为依据的论说是一贯的,如在“得转运使以汴河水浅运船不通请筑塞两岸斗门节度使以当军营田悉在河次若斗门筑塞无以供军”所作的判词:
川以利涉,竭则壅税;水能润下,塞亦伤农。将舍短以从长,宜去彼而取此。汴河决能降雨,流可通财。引遭运之千艘,实资积水;生稻粱于一溉,亦籍余波。利既相妨,用难兼济。节度使以军储务足,思开窦而有年;转运司以邦赋贵通,恐负舟而无力。辞虽执竞,理可明征。壅四国之征,其伤多矣;专一方之利,所获几何?赡军虽望于秋成,济国难亏于日用。利害斯见,与夺可知。
这里,转运司从行舟运漕的角度出发,与当地节度使为保一方追求营田利益上的用水之争,和《记》文中县司与州司利害相妨的矛盾一样。白居易晓之以理,各论利害。这种判词,文辞简洁流畅,文字功夫尽显,于社会经验、价值判断外,突显了唐代事理与情状对司法实践上的作用。此外,相关的几件判词也涉及同类问题,比如在“得江南诸州送庸调四月至上都户部科其违限诉云冬月运路水浅故不及春至”的判词为:
赋纳过时,必先问罪;淹恤有故,亦可征辞。月既及于正阳,事宜归于宰旅。展如泽国,盍纳地征?岁有入贡之程,敢忘慎守;川无负舟之力,宁免稽迟?苟利涉之惟艰,虽愆期而必宥。地官致诘,虚月其忧;江郡执言,后时可愍。然恐事非靡盬,辞成凭虚。请验所届公文,而后可遵令典。
四月开始起运,是江南针对租调进京的运输时间,由时令所限的。按照《天圣令·赋役令》唐3条,全境的租调运期不同,大抵“诸租,准州土收获早晚,斟量路程险易远近,次第分配。本州岛收获讫发遣,十一月起输,正月三十日纳毕”。其中注文中标明了江南水运的时间:“江南诸州从水路运送之处,若冬月水浅,上埭艰难者,四月以后运送。五月三十日纳毕。”即白居易判目中说的“江南诸州送庸调四月至上都”。
又如:“得景进柑子过期坏损所由科之称于浙江阳子江口各阻风五日”的判词:
进献失期,罪难逃责;稽留有说,理可原情。景乃行人,奉兹锡贡。荐及时之果,诚宜无失其程;阻连日之风,安得不愆于素?览所由之诘,听使者之辞。既异遑宁,难科淹恤。限沧波于于役,匪我愆期;败朱实于厥苞,非予有咎。舍之可也,谁日不然?
按《新唐书·地理志五》的土贡资料,江南道苏州土贡柑、橘;湖州土贡乳柑;杭州、越州土贡橘;温州土贡柑、橘;台州土贡乳柑。《吴郡志》卷30:“真柑,出洞庭东西山。柑虽橘类,而其品特高。芳香超胜,为天下第一。浙东、江西及蜀果州皆有柑,香气标格,悉出洞庭下。土人亦甚珍贵之。其木畏霜雪,又不宜旱,故不能多植及持久。方结实时,一颗至直百钱,犹是常品,稍大者倍价。并枝叶剪之,订盘时,金碧璀璨,已可人矣。”如此可知,因走扬子江遇风,失期延误,致使贡物坏损,记录了以揚子江为河运节点的运路沿线实情。
唐代应试催生了判文的多产,白居易入等书判拔萃科,被授予秘书省校书郎,之后一路做官,他的判文作为士子们写作的楷模,背后有着深厚的儒家思想的支撑,有着超乎律法知识的经史词章的学养,因而被称作“文人判”。也就是说,读书为官者,其资格更在于是否熟读经史,工于文章。这样的结果,造就了中国古代司法判决的特别样貌。“虽然它们也像古今所有民族的法律判决一样叙述事实,适用法律,但同时又是文人的作品。”这些判文,揭示了这一时代的社会经济大环境,并翔实记录了他们入仕后的政绩工程。大凡唐代地方工程的记录就靠着方志、墓志铭以及记文一类作品才得以少量保存,因为地方水利、传驿、河堤、道路、仓库诸如此类的建设,皆为州县父母官的职责所在,这些也同样被写入法典。
四、水法的延续与细化
传统史籍所论治水,或日河渠,或日沟洫,或日河防,为农业社会之大业。两唐书没有水利专志,相关内容散见于《食货志》《五行志》。宋、元则有专门《河渠志》,继踵《史记》《汉书》。全国性治水立法见于律典中的《杂律》、令典中的《营缮令》《杂令》,以及部门式如《水部式》等。而地方治水规约如《唐沙州敦煌地区灌溉用水章程》、宋《千仓渠水利奏立科条》。在宋代,以王安石变法中对于农田水利法的制定,对于灌溉用水和水利设施、漕运等法令建设的重视,而形成于天圣二年(1024年)《疏决利害八条》、熙宁二年(1069年)《农田利害条约》以及地方性规约和水利专著。农田水利专法、水利工程专法等一系列对于水利建设中组织、经费、责权、奖惩等细化规定,以及对于实施工程规划方案的申报等具体规定愈之详细。以令文来看,至少在《庆元条法事类》中出现了《河渠令》,有关水利管理的令条归入《河渠令》。如前引《杂令》宋15条改入《河渠令》为:“诸以水溉田,皆从下始,仍先稻后陆。若渠堰应修者,先役用水之家,若碾硙之类壅水于公私有害者,除之。”《营缮令》宋28条堤堰种树的内容,反映在《河渠令》的是“诸缘道路、渠堰官林木,随近官司检校,枯死者,以时栽补,不得斫伐及纵人畜毁损”。还有三条《河渠令》文:
诸大渠灌溉,皆置斗门,不得当渠造堰。如地高水下,应于上流为斗门引取,申所属捡视置之。(其傍支俱地高水下,须暂堰而灌溉者,听。)
诸小渠灌溉,上有碾硙,即为弃水者,九月一日至十二月终方许用水。八月以前,其水有余,不妨灌溉者,不用此令。
诸溺水人及船、河筏遇风水危急,地分官司、厢耆、桥子、水手速为救应,应赏者,以官钱给之。其被救之家愿与财物者,听受。
除此之外,原见于《营缮令》的兵器制造令条移入《军器令》,四时之禁的令条移入了《时令》等。与《河渠令》一样,《军器令》《时令》等都是唐令之外新出的篇第。不仅体现出立法技术水平超越前代,同时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必要性所致,从中既可以发现历朝水利管理及相关措施的延续性,又可以看到制度的细化和调整,包括各种新的法则和规制产生。如前述令式、科条,还有则例。元代的《用水则例》被李好问收入《长安志图》,其中卷下的《泾渠图说》中包括泾渠图说序、泾渠总图、富平石川溉田图、渠堰因革、洪堰制度、用水则例、设立屯田、建言利病、泾渠总论六篇。按照序文记载,李惟中“刻泾水为图,集古今渠堰兴坏废置始末,与其法禁条例,田赋名数,民庶利病,合为一书,名之日《泾渠图说》”。这些形式的规制与律令相表里,在实践中对于形式相对固定的律令起到补充和调整作用,且更具可操作性,真实反映出具体的社会问题和时代特色,同样具有法律依据作用。
借助于白居易《钱唐湖石记》的纪实性文字记录,我们对唐代地方官对其负责的区域的水利管控和治理有了切实的了解,进而延伸拓展,以窥见农业社会灌溉用水的法制建设与制度实施的延续与深化。从法律的颁布、专人的巡视、堤防的管理、水道的疏浚、分水与均平分配,乃至截流碾硙的约束等,所形成的一系列治水原则和管理体系,从唐至宋元的延续性和调整细化过程,得益于打通断代局限拓宽视野基础上的贯通研究,也是我们围绕着唐宋变革的论题展开的有意义的研究。
【责任编辑:杨莲霞】
[摘要]白居易《钱唐湖石记》以纪实性的文字记录了他在穆宗长庆四年杭州刺史任上(穆宗长庆二年至长庆四年)对于西湖的治理,这在工程史料极度缺乏的唐代显得弥足珍贵。本文通过《记》文与唐代令式的比较,对唐代用水原则、管理体系等有所揭示,进而延伸至宋以降,以期揭示水资源管控中的制度延续与变化。
[关键词]《钱唐湖石记》,水利,令式
[中图分类号]K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57—6241(2017)14—0021—06
水利社会中对稀缺资源——水的利用和管理,形诸法令,由来已久。学界关于唐代水利事业的探讨,制度性研究上也已成果丰厚,对于各地水利工程的梳理与区域性研究,各有所长。其中围绕水资源的管理,从灌溉用水、碾硙用水等方面,以协调均平和共同使用为原则,进而围绕航行运输、蓄泄用水等进行的设备建设和维护(包括水闸、运河、沟渠等)工程等展开。从工部的水部、都水监中央层级的职能机构负责全国的大、中、小三川各级别水资源的宏观掌控,到地方上以州县长官负责、自行管理所在地域的水利资源,在水利工程、水资源使用管理上形成上下共管的局面。
唐宋关于律令制度研究,伴随着令典的发现和研究得以深化,且为制度的延续发展、变化的深入和拓展研究提供了基础。以水资源而言,表现在律令乃至规约对于用水、分利管理的逐渐细化。就制度的制定与实践的贯通性的比较研究,有助于梳理唐宋社会变迁中的制度因革的脉络进而揭示其变化的内在原因。
一、白居易与《钱唐湖石记》
杭州位于江南河的南端,与钱塘江相会,是江南漕运的重要节点。杭州的水利工程围绕海塘建设、疏通水道展开,以改善水质及水位调节为目的。前者为农田灌溉与产粮;后者为行船济运,以江南河的运漕和商旅运渡为要。尤其是在“军国大计,仰于江淮”“赋出于天下,江南居十九”②的唐代后期。白居易在《钱唐湖石记》中突出了两者的重要性和关联性。《记》文记载:
钱唐湖事,刺史要知者四条,具列如左:钱唐湖一名上湖,周回三十里。北有石函,南有笕。凡放水溉田,每减一寸,可溉十五余顷。每一复时,可溉五十余顷。先须别选公勤军吏二人,一人立于田次,一人立于湖次。与本所由田户据顷亩,定日时,量尺寸,节限而放之。若岁旱,百姓请水,须令经州陈状,刺史自便押帖,所由即日与水。若待状入司,符下县,县帖乡,乡差所由,动经旬日,虽得水而旱田苗无所及也。大抵此州春多雨,夏秋多旱。若堤防如法,蓄泄及时,即濒湖千余顷田无凶年矣。《州图经》云:湖水溉田五百余顷,谓系税田也。今按水利所及,其公私田不啻千余顷也。自钱唐至盐官界,应溉夹官河田,须放湖入河,从河入田。准盐铁使旧法,又须先量河水浅深,待溉田毕,却还本水尺寸。往往旱甚,即湖水不充。今年修筑湖堤,高加数尺,水亦随加,即不啻足矣。脱或不足,即更决临平湖,添注官河,又有余矣。虽非浇田时,若官河干浅,但放湖水添注,可以立通舟船。
俗云:决放湖水,不利钱唐县官。县官多假他词以惑刺史,或云鱼龙无所托,或云茭菱失其利。且鱼龙与生民之命孰急?茭菱与稻粱之利孰多?断可知矣。又云放湖即郭内六井无水,亦妄也。且湖底高,井管低,湖中又有泉数十眼,湖耗则泉涌,虽尽竭湖水,而泉用有余。况前后放湖,终不至竭,而云井無水,谬矣。其郭中六井,李泌相公典郡日所作,甚利于人。与湖相通,中有阴窦。往往堙塞,亦宜数察而通理之。则虽大旱,而井水常足。湖中有无税田,约十数顷。湖浅则田出,湖深则田没。田户多与所由计会,盗泄湖水,以利私田。其石函、南笕并诸小笕闼,非浇田时,并须封闭筑塞,数令巡检。小有漏泄,罪责所由,即无盗泄之弊矣。又若霖雨三日已上,即往往堤决。须所由巡守预为之防。其笕之南旧有缺岸,若水暴涨,即于缺岸泄之。又不减,兼于石函、南笕泄之,防堤溃也。大约水去石函口一尺为限,过此须泄之。
予在郡三年,仍岁逢旱。湖之利害,尽究其由。恐来者要知,故书于石。欲读者易晓,故不文其言。长庆四年三月十日,杭州刺史白居易记。
白居易这篇记文,是他在穆宗长庆四年(824年)杭州刺史任上(穆宗长庆二年至长庆四年)所主持的西湖治理工程的记录,在工程史料原本极度缺乏的唐代显得弥足珍贵。相对而言,人宋以后这方面的材料就丰富得多。这篇不足千字的《钱唐湖石记》,为我们提供的信息都是非常具体的,包括:
灌溉面积的公田与私田统计;
放水的标准与测算;
开闭斗门的执行者的身份;
州县各级请水公文程序;
官河水位保持维护;
湖水收放与灌溉顺序;
水利用中的利益之争;
泄水护堤与严防私自泄漏;
……
上述相关问题中,有些关键性的内容,不仅有助于了解穆宗时期农田水利灌溉与官河水系维护、运输线保障之间的关系,同时可以通过与唐代全国水利法规《水部式》的比对,形成对唐代前、后期水利设施及其管理的认识;继而在与《敦煌农田水利章程》的区域性水法的比较中,突出不同地域的特点;进而可在《天圣令》发现和整理基础上,从令典形式与内容上寻找与之相关的制度内容。如此,《钱塘湖石记》对问题的深入挖掘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记》文与唐宋令式
白居易《记》文记述了钱塘湖灌溉面积,可及“濒湖千余顷田”,公田与私田各占一半。公田即官府掌控登记的纳税田产——税田,私田则为不税之田。灌溉必须依法、以时。伯二五0七《唐开元水部式残卷》记载:
6凡浇田,皆仰预知顷亩,依次
7
取用,水遍即令闭塞,务使均普,不得偏并。
第一,这里所说的“预知顷亩”与《记》文中对于灌溉面积和放水数量的精确记录要求是一致的。白居易精确掌握了“凡放水溉田,每减一寸,可溉十五余顷。每一复时,可溉五十余顷”的信息:水位每下降一寸,即可灌溉15顷农田,一昼夜就可浇灌50余顷,以此实行量化管理。其目的是“务使均普”地灌溉农田,同时又合理利用水资源。
第二,放水量的控制交由专人管理,“先须别选公勤军吏二人,一人立于田次,一人立于湖次”。《水部式》中规定:
8诸渠长及斗门长,至浇用之时,专知节水多少。其州
9县每年各差一官检校。长官及都水官司时加巡察。
……
24
龙首、泾堰、五门、六门、升原等堰,令随近县官专
25知检校,仍堰别各于州县差中男廿人,匠十二人,分
26番看守,开闭节水。所有损坏,随即修理,如破多
27人少,任县申州,差夫相助。
强调了专人专职。白居易《记》文则具体到公勤军吏二人,分别在田边与湖边计量,做法具体明白,关键是二人的身份明确,是公勤即当值当番的“军吏”。由此联系到伯三五六0《唐沙州敦煌地区灌溉用水章程》。该文书经宁欣研究,确定文书的时间上限为永徽六年(655年),下限则依据此件文书春分前为雨水节气,与《戊寅历》和《麟德历》同而异于《开元历》的细节,判定为开元十六年(728年)。蓬在《灌溉用水章程》第45~46行,有“依问前代平水交(校)尉”。平水官即与渠长、斗门长一样的知水官,主平均用水之事。在王永兴《唐天宝敦煌差科簿研究——兼论唐代色役制和其他问题》一文中,有对“平水”的解释,认为平水为吏职名称,源自汉代郡县所“置水官,主平水”骊得名。白居易《记》文明确是当番的军吏,则知与《灌溉用水章程》中平水校尉的身份一样,皆为军役驱使。作为杭州刺史的白居易,调动军吏执役,在穆宗时期,与开元时期的军役比较,有所不同的一点是此时州刺史越来越多的军事色彩。从其身着戎服礼见观察使的服饰变化上,可以推及地方行政长官的身份特色与军事色彩。苴些微变化是否可以增加刺史在与地方军事力量的接触与关系上的权限或不确知,至少可以看到在地方公共工程建设中军事力量对民间工程的贡献,而且这种趋势越来越明显。就中央而言,有神策军对皇帝陵寝乃至坊郭建设的参与和供役,京畿之内的建设工程在征发京畿百姓以外,驻扎在京畿的兵士以神策军为主,也成为工程建设的主力。按《新唐书》卷50《兵志》:“其后京畿之西,多以神策军镇之,皆有屯营。军司之人,散处甸内。”而且通过《陈鲂墓志》“县有陵寝,充奉事殷;镇有禁兵,内臣监抚”的记载,描述出京畿地区县司与军镇之间的微妙关系。而陈鲂能够“示以清强,体以通理”,关系处理得当,“故陵镇二司,终秩敬奉”,成为地方州县与军镇关系相互制衡、和谐共处的典范。这些或可为理解白居易任上,杭州地方行政长官与当地军事力量间的利用与合作提供某些启发和帮助。新整理的《天圣令·杂令》中,也可见宋代斗门管理的制度内容,包括军人协助地方水利设施维护的成分在内:
宋18诸州县及关津所有浮桥及贮船之处,并大堰斗门须开闭者,若遭水泛涨并凌澌欲至,所掌官司急备人功救助。量力不足者,申牒。所属州县随给军人并船,共相救助,勿使停壅。其桥漂破,所失船木即仰当所官司,先牒水过之处两岸州县,量差人收接,递送本所。
相关令条在《杂令》《营缮令》中还有,如《杂令》宋15条:“诸取水溉田,皆从下始,先稻后陆,依次而用。其欲缘渠造碾硙,经州县申牒,检水还流入渠及公私无妨者,听之。即须修理渠堰者,先役用水之家。”《营缮令》宋20条:“诸堰穴漏,造短及供堰杂用,年终豫料役功多少,随处供修。其功力大者,检计申奏,听旨修完。”宋26条:“诸近河及陂塘大水,有堤堰之处,州县长吏以时检行。若须修理,每秋收讫,劝募众力,官为总领。或(若?)古陂可溉田利民,及停水须疏决之处,亦准此。至春末使讫。其官自兴功,即从别勅。若暴水泛溢,毁坏堤防,交为人患者,先即修营,不拘时限。应役人多,且役且申。(若要急,有军营之兵士,亦得充役。)若不时经始致为人害者,所辖官司访察,申奏推科。”宋28条:“诸傍水堤内,不得造小堤及人居。其堤内外各五步并堤上,多种榆柳杂树。若堤内窄狭,随地量种,拟充堤堰之用。”《杂令》主要是行水原则;《营缮令》则重在营缮维护。
当然,与《水部式》第10~11行中“若用水得所,田畴丰殖,及用水不平并虚弃水利者,年终录为功过附考”、《灌溉用水章程》第83~84行“水得遍到城角,即水官得赏,专知官人即得上考”相同,水官及其管理者皆以行水均普与否为考课和赏罚的依据。
第三,若遇到旱情百姓请水,所循申请程序“须令经州陈状,刺史自便押帖,所由即日与水”。因而免去申状后,等待州司“符下县,县帖乡,乡差所由”的系列公文和政令传递,以免延误救急,“动经旬日,虽得水而旱田苗无所及也”。白居易此处所用的“符”“帖”皆为上行下的同类公文,由刺史直接批准下达指令到基层,免去州刺史——县令——乡级里正的节级处理的耗时费力。
第四,就湖水的作用而言,除了开闭闸门放水浇田以外,就是作为官河水源的“蓄水池”保障官河水位控制的稳定性,因为官河乃政府发动民力开掘疏浚的河道,以利水运。大业六年(610年),炀帝敕穿江南河,自京口至余杭八百余里,廣十余丈,拟通龙舟以备东游会稽。运河南端的杭州得益于江南河的运路,经济发展迅速,人口增长显著。按《咸淳临安志》卷58《户口》,隋改陈钱塘置杭州,户15380。唐贞观中户35071,口153729。至开元时期户口达到86258,水运的畅达给杭州带来生机。
白居易《记》文中,西湖的水“自钱唐至盐官界,应溉夹官河田”,先放水入官河,水流从官河入农田。按照规定,“须先量河水浅深,待溉田毕,却还本水尺寸”。这样是为了保持运路的畅通,不至于因水位变化影响船只吃水深度。因为季节的变化,江南水路最影响航运的就是水位深浅的变化,比如冬季河道干浅,无法行舟。为了避免因干旱严重导致湖水水量不充,白居易于长庆四年“修筑湖堤,高加数尺”,加高湖堤高度,增加西湖容积,蓄水量随加,从而保证了“添注官河”的水量有余,遇到官河需要补充,即放湖水添注,即刻能够通舟船。白居易的记述翔实可信,把水运路与周边水源供给结合,勾勒出唐代在当时技术条件下官河运力保障体系的各操作环节。
三、判文中的水利法规
《记》文第二部分,揭示了县与州司用水资源上的利益冲突,白居易的议论从理论上的申说,摆明事理。鉴于县司出于私利考虑,不愿放水以损伤自身利益,故以各种托辞理由阻止州司行水,白居易提出利弊之较,在以稻粱为大,县司应以此为准绳,从大处着眼。这里的说理与他所拟的判文中以理法为依据的论说是一贯的,如在“得转运使以汴河水浅运船不通请筑塞两岸斗门节度使以当军营田悉在河次若斗门筑塞无以供军”所作的判词:
川以利涉,竭则壅税;水能润下,塞亦伤农。将舍短以从长,宜去彼而取此。汴河决能降雨,流可通财。引遭运之千艘,实资积水;生稻粱于一溉,亦籍余波。利既相妨,用难兼济。节度使以军储务足,思开窦而有年;转运司以邦赋贵通,恐负舟而无力。辞虽执竞,理可明征。壅四国之征,其伤多矣;专一方之利,所获几何?赡军虽望于秋成,济国难亏于日用。利害斯见,与夺可知。
这里,转运司从行舟运漕的角度出发,与当地节度使为保一方追求营田利益上的用水之争,和《记》文中县司与州司利害相妨的矛盾一样。白居易晓之以理,各论利害。这种判词,文辞简洁流畅,文字功夫尽显,于社会经验、价值判断外,突显了唐代事理与情状对司法实践上的作用。此外,相关的几件判词也涉及同类问题,比如在“得江南诸州送庸调四月至上都户部科其违限诉云冬月运路水浅故不及春至”的判词为:
赋纳过时,必先问罪;淹恤有故,亦可征辞。月既及于正阳,事宜归于宰旅。展如泽国,盍纳地征?岁有入贡之程,敢忘慎守;川无负舟之力,宁免稽迟?苟利涉之惟艰,虽愆期而必宥。地官致诘,虚月其忧;江郡执言,后时可愍。然恐事非靡盬,辞成凭虚。请验所届公文,而后可遵令典。
四月开始起运,是江南针对租调进京的运输时间,由时令所限的。按照《天圣令·赋役令》唐3条,全境的租调运期不同,大抵“诸租,准州土收获早晚,斟量路程险易远近,次第分配。本州岛收获讫发遣,十一月起输,正月三十日纳毕”。其中注文中标明了江南水运的时间:“江南诸州从水路运送之处,若冬月水浅,上埭艰难者,四月以后运送。五月三十日纳毕。”即白居易判目中说的“江南诸州送庸调四月至上都”。
又如:“得景进柑子过期坏损所由科之称于浙江阳子江口各阻风五日”的判词:
进献失期,罪难逃责;稽留有说,理可原情。景乃行人,奉兹锡贡。荐及时之果,诚宜无失其程;阻连日之风,安得不愆于素?览所由之诘,听使者之辞。既异遑宁,难科淹恤。限沧波于于役,匪我愆期;败朱实于厥苞,非予有咎。舍之可也,谁日不然?
按《新唐书·地理志五》的土贡资料,江南道苏州土贡柑、橘;湖州土贡乳柑;杭州、越州土贡橘;温州土贡柑、橘;台州土贡乳柑。《吴郡志》卷30:“真柑,出洞庭东西山。柑虽橘类,而其品特高。芳香超胜,为天下第一。浙东、江西及蜀果州皆有柑,香气标格,悉出洞庭下。土人亦甚珍贵之。其木畏霜雪,又不宜旱,故不能多植及持久。方结实时,一颗至直百钱,犹是常品,稍大者倍价。并枝叶剪之,订盘时,金碧璀璨,已可人矣。”如此可知,因走扬子江遇风,失期延误,致使贡物坏损,记录了以揚子江为河运节点的运路沿线实情。
唐代应试催生了判文的多产,白居易入等书判拔萃科,被授予秘书省校书郎,之后一路做官,他的判文作为士子们写作的楷模,背后有着深厚的儒家思想的支撑,有着超乎律法知识的经史词章的学养,因而被称作“文人判”。也就是说,读书为官者,其资格更在于是否熟读经史,工于文章。这样的结果,造就了中国古代司法判决的特别样貌。“虽然它们也像古今所有民族的法律判决一样叙述事实,适用法律,但同时又是文人的作品。”这些判文,揭示了这一时代的社会经济大环境,并翔实记录了他们入仕后的政绩工程。大凡唐代地方工程的记录就靠着方志、墓志铭以及记文一类作品才得以少量保存,因为地方水利、传驿、河堤、道路、仓库诸如此类的建设,皆为州县父母官的职责所在,这些也同样被写入法典。
四、水法的延续与细化
传统史籍所论治水,或日河渠,或日沟洫,或日河防,为农业社会之大业。两唐书没有水利专志,相关内容散见于《食货志》《五行志》。宋、元则有专门《河渠志》,继踵《史记》《汉书》。全国性治水立法见于律典中的《杂律》、令典中的《营缮令》《杂令》,以及部门式如《水部式》等。而地方治水规约如《唐沙州敦煌地区灌溉用水章程》、宋《千仓渠水利奏立科条》。在宋代,以王安石变法中对于农田水利法的制定,对于灌溉用水和水利设施、漕运等法令建设的重视,而形成于天圣二年(1024年)《疏决利害八条》、熙宁二年(1069年)《农田利害条约》以及地方性规约和水利专著。农田水利专法、水利工程专法等一系列对于水利建设中组织、经费、责权、奖惩等细化规定,以及对于实施工程规划方案的申报等具体规定愈之详细。以令文来看,至少在《庆元条法事类》中出现了《河渠令》,有关水利管理的令条归入《河渠令》。如前引《杂令》宋15条改入《河渠令》为:“诸以水溉田,皆从下始,仍先稻后陆。若渠堰应修者,先役用水之家,若碾硙之类壅水于公私有害者,除之。”《营缮令》宋28条堤堰种树的内容,反映在《河渠令》的是“诸缘道路、渠堰官林木,随近官司检校,枯死者,以时栽补,不得斫伐及纵人畜毁损”。还有三条《河渠令》文:
诸大渠灌溉,皆置斗门,不得当渠造堰。如地高水下,应于上流为斗门引取,申所属捡视置之。(其傍支俱地高水下,须暂堰而灌溉者,听。)
诸小渠灌溉,上有碾硙,即为弃水者,九月一日至十二月终方许用水。八月以前,其水有余,不妨灌溉者,不用此令。
诸溺水人及船、河筏遇风水危急,地分官司、厢耆、桥子、水手速为救应,应赏者,以官钱给之。其被救之家愿与财物者,听受。
除此之外,原见于《营缮令》的兵器制造令条移入《军器令》,四时之禁的令条移入了《时令》等。与《河渠令》一样,《军器令》《时令》等都是唐令之外新出的篇第。不仅体现出立法技术水平超越前代,同时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必要性所致,从中既可以发现历朝水利管理及相关措施的延续性,又可以看到制度的细化和调整,包括各种新的法则和规制产生。如前述令式、科条,还有则例。元代的《用水则例》被李好问收入《长安志图》,其中卷下的《泾渠图说》中包括泾渠图说序、泾渠总图、富平石川溉田图、渠堰因革、洪堰制度、用水则例、设立屯田、建言利病、泾渠总论六篇。按照序文记载,李惟中“刻泾水为图,集古今渠堰兴坏废置始末,与其法禁条例,田赋名数,民庶利病,合为一书,名之日《泾渠图说》”。这些形式的规制与律令相表里,在实践中对于形式相对固定的律令起到补充和调整作用,且更具可操作性,真实反映出具体的社会问题和时代特色,同样具有法律依据作用。
借助于白居易《钱唐湖石记》的纪实性文字记录,我们对唐代地方官对其负责的区域的水利管控和治理有了切实的了解,进而延伸拓展,以窥见农业社会灌溉用水的法制建设与制度实施的延续与深化。从法律的颁布、专人的巡视、堤防的管理、水道的疏浚、分水与均平分配,乃至截流碾硙的约束等,所形成的一系列治水原则和管理体系,从唐至宋元的延续性和调整细化过程,得益于打通断代局限拓宽视野基础上的贯通研究,也是我们围绕着唐宋变革的论题展开的有意义的研究。
【责任编辑:杨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