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外企业科技进步探研

何世鼎
[摘要]近代中外企业科技进步的巨大差距,源自公司制度和家族制度的制度差别以及数量悬殊的管理原则和生产手段等科技发明。文章通过比较近代中外企业之间的科技元素,比如公司制度和家族制度的差别、管理原则和生产手段的发明数量,阐述近代中外企业在科技进步方面存在的巨大差距,认为中国民族企业科技进步的发展路径与西方不同,是一条自上而下的国有企业主导型的路径,并使企业科技的发明和普及受到了抑制,是政府功能的“错位”体现。
[关键词]中外企业,科技进步,政府功能,路径
[中图分类号]K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457—6241(2017)12—0040—05

一般而言,企业有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之分。新式工商企业出现之前,中国已有体系完备的旧式工商企业。据麦迪森估计,直到1820年,中国的GDP占世界的比重还高达28.7%。笔者相信,前近代中国工商企业的科技进步,曾经到达一个令世界瞩目的高度。然而这一高度其实在欧洲爆发工业革命时已彻底消失。虽然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异常错综复杂,甚至可以说是不可思议,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企业组织的不同类型和企业科技的巨大差距是主要原因。按照笔者的理解,企业组织的不同类型,表现在19世纪后半期,西方企业的公司制度及其有限责任概念已经普及。特别是产权主体多元化的股份制公司制度已深入人心。比如,英国议会于1855年已通过有限责任制的法律认可;1862年已有股份制公司1014家。而在前近代中国民族企业的组织形态中,近代意义的公司制度还不复存在,唯有“独资”和“合伙”这两种形式。并且,它们基本上以家族制度(Family System)的模式进行企业运作。据统计,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初,全国各地约有各类民族工商企业130万家。其中99%为独资和合伙企业,仅有约1%的11298家企业采用公司的组织形式。
近代中外企业的类型,为何出现如此截然不同的路径?究其原因,笔者发现西方企业的公司制度,特别是股份制公司制度(Stock Corporation),在本质上可以把它看作是一种建立在相互防范基础上的合作制度,即这种制度把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怀疑”,视为一种理所当然。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一制度的伟大之处,在于让彼此间存在的怀疑得到了消解。因为,在这一企业制度里,股东变成类似民主政治体制中的“选民”,董事会变成“议会”,监事会变成“司法机构”,企业经营者变成一个必须面对全体投资者的负责任的“代理人”。从组织文化(Organizational Cuhure)上看,这一制度确实能够将并非是亲朋好友甚至是性格完全不同的人聚集在一起,让他们共同携手为“利润最大化”——这一企业的唯一动机而尽力。可是,从另一个角度笔者认为,这可能是西方社会文化中缺乏信用基础而意外产生的企业组织形态。
中国民族企业的家族制度,明显不同于西方的公司制度。从本质上看,它属于一种受血缘或地缘关系高度保护的同舟共济的协作制度,即这一制度把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视为理所当然。而这种“理所当然”之所以产生,是因为信用在中国社会中历来不是稀缺资源。于是,中国的近代民族企业主的经营伦理观(Management Ethics)延续这种传统制度。但是,家族制度有其难于克服的弱点。比如,难于迅速扩大企业生产规模;难于从企业外部获取高端经营人才;难于在企业内部自然生成高效率的管理制度等。笔者认为,尽管世界各国的企业形态都无一例外地走过个体业主制→合伙制→公司制这一共同的发展道路,但公司制度没能在中国民族企业中产生,以及没能迅速得到普及,与中国的传统人文环境不无关系。

企业的科技发明,指两种不同性质的发明:一种是管理原则(Principles of Management)的发明,另一种是生产手段的发明。就管理原则而言,18世纪后半期,英国企业发明了工厂制度;19世纪中叶,法国企业发明了“工厂委员会”(Shop Commit-tee)制度;19世纪中叶,美国企业在“机器零部件互换”(Interchange of Parts)和“大批量生产”(Mass Production)模式的引导下,发明了“标准化”(Stan-dardization)制度;19世纪80年代,美国企业发明了“集权职能部”(Functionally Departmentalized Structure)制度;20世纪的初期和20年代,美国企业又分别发明了“经营委员会”(Executive Commit-tee)制度和“产品分权事业部”(Decentralized Multi-divisional Structure)制度。而近代中國民族企业的管理原则的发明,虽然在商业企业中有山西票号的“分号制”和山西商人资本的“两权分离制”(所有权和经营权),在工业企业中有四川盐井的“契约股份制”等,除此之外,没有证据表明还有其他独到的管理原则的发明。按照笔者的理解,这可能是由于近代中国大多数的民族企业规模普遍小型。所以在企业主看来,延续传统的“经验管理”(Expedence Management)是一种理所当然。因为企业的日常运作不存在创新的需要(必要)。鉴于这一要害问题容易被忽视。笔者认为,近代民族企业史的所有研究,特别有必要顾及“需要是发明之母”这一客观规律。
就生产手段的发明而言,西方企业于1764年发明纺织机、1769年发明蒸汽机、1825年发明铁路、1856年发明合成染料和酸性炼钢法、1866年发明发电机、1876年发明电话和内燃机、1878年发明电灯、1894年发明无线电通讯、1903年发明飞机、1904年发明二极电子真空管、1908年发明合成氨、1929年发明抗生素、1936年发明尼龙。而中世纪以后的中国企业,基本上不存在高端的科技发明。尽管在古代中国的官私手工作坊中曾经诞生过震惊世界的“四大发明”,但这些伟大的发明都完备于明朝之前。
应当强调,西方工业企业的管理原则或生产手段的发明,有些是诞生于企业的日常生产过程中;有些是通过模仿应用进入企业;有些则是通过有偿技术转移而得以应用的。鸦片战争后,由于外国的企业科技的迅速崛起,中国社会开始改变原有的偏见和轻视。比如,有人针对“奇技淫巧”之说,反其道曰:“有用之物,即奇技而非淫巧。”其实,对西方企业的科技发明的客观评价,在李鸿章的言语中早有反映。同治元年(1862年)他在给曾国藩的信中说:“连日由南翔进嘉定,洋兵数千,枪炮并发,所当辄靡,其落地开花大炮,真神技也。”同治三年,他在给朋友的信中进一步说:“必须……废弃弓箭,专精火器……仿立外国船厂,购求西人机器,先制夹板火轮,次及巨炮兵船,然后水陆可恃。”
正是这种科技发明的强烈震撼力,引起了清朝有识官员的大声疾呼。从19世纪60年代起,近代中国开始掀起一场大规模的社会变革。在这场史称“洋务运动”的求强运动中,上至中央和省下至地方府州县,迅速创建了许多“新式”工业企业。但从特征上看,笔者发现,它更像是一场政治变革,而不像是一场经济变革。因为引领变革的主力军是军事工业企业。这些工业企业的开办始于同治元年,规模较大者有上海的江南制造局、福州的福州船政局、南京的金陵制造局、天津的天津机器制造局、北京的神机营机器局和汉阳的湖北枪炮厂等。
而这一时期,正值许多在华外资企业(如英美德)率先进入中国的商业市场,并取得惊人的“先驱者利润”的时期。例如,1862年著名的美商旗昌洋行(Russell&Co.,1824年设立于广州)的股东之一金能亨(Cunningham),在上海创建了“资本总额为100万两,外国股东和中国股东均有,公司名称为旗昌轮船公司”(The Shanghai steam Navigation Co.)。其投资人的所有权体现,即是对当时的中国人来说,还十分新鲜的可转让的证券凭证——股票。十年后,即1872年,该公司的股本从初始的100万两(华商“附股”50%以上)扩大至225万两,涨幅达225%;公司资产也从初始的100万两增长至332万两,涨幅达332%;“1873年,美国的航运企业在从所有通商口岸(Treaty Ports)运往某一通商口岸的全部货运吨位中占到51.4%”。
值得一提的是创始人金能亨(1823~1889年)的“经营想象力”。在创办之前,他就清楚地认为长江航运业务大有可为。他在1861年2月1日致P.S.福士的信中说:“营业额几乎是难于估量的。目前南京与沿海之间的国内贸易已经停顿。长江上游贸易也遭到破坏,处于萧条状态。但外商货轮参与运输,可望立即恢复一部分贸易……即以原棉一项而论,估计长江流域的产量便大大超过美国全国的产量。中国国内贸易的运输量姑且置之不论,单以外国人经手的货运而言,其数量便十分可观。”
依靠这种过人的商业嗅觉和全新的商业模式,旗昌轮船公司雄居近代中国最大的航运企业宝座达15年之久,业务范围不仅包括长江航运,还包括沿海之间的海运。
以上史实容易引导人们认为,是西方企业而不是中国民族企业最早成功开发了中国的商业市场,特别航运商业市场。不过,笔者认为,有必要注意外资企业中中国商人的“附股”或“诡寄”现象。1899年3月14日的伦敦总部的“中国协会”(The China Association,即英国商人协会)的备忘录中,有如下记载:“我们同中国的商业关系一年比一年重要,英国和中国的资本家的利益也一年比一年错综复杂。最近在上海设立外国经营管理的工业公司,内有许多中国股东。……中国人既有官员也有商人,多年来一直是外国企业的股东,享有这种位置所给予的所有利益”;“英国合股公司的股票”,“大部分为中国人所持有”。另据郝延平统计,“在这些附股企业中,许多家有40%的中国资本,其中有一些超过了50%,如旗昌轮船公司、华海轮船公司和上海自来水公司。中国资本在烟台纩丝局、怡和丝厂和华兴玻璃公司至少占60%,在中国玻璃公司和大东惠通公司则高达80%。这些附股企业的资本总额在4000万两以上,其中中国资本也许平均占40%,至少有1600万两”。由此笔者相信,鸦片战争后至20世纪初期,许多在华外资企业的市场运作,主要依靠“商业模式”的成功,但不是资本的力量;而中国民族企业则主要依靠传统的资本的力量。例如,当时沿海地区的著名商人郭甘章、唐景星、徐润、李松云、信昌(音:Sin-chong)、阿江(音:Akeong)和郑观应都曾从附股和诡寄方式中获得丰厚的利润。但这种利润,从资本的属性看,属于金融利润,而不属于工业或商业利润。然而,尽管如此,新的商业模式对中国企业而言,它的榜样意义要大于利润本身。因为这对近代民族工业企业的科技进步至关重要。
外资企业在中国商业市场的杰出表现,使这一时期的部分中国政府官员,看到了民生消费品市场的巨大潜力。李鸿章曾在1865年8月1日的《置办外国铁厂机器折》中说:“洋机器于耕、织、印刷、陶埴诸器,皆能制造,有裨民生日用……妙在借水火之力,以省人物之勞神。”可是,笔者认为,清朝政府对商业市场的介入,最初是基于丰富民生日用的良好动机。但这一动机,最后还是被支持军事工业这一最大的动机取而代之。假如没有外资企业的捷足先登,中国近代国有企业涉足商业市场的时间还将滞后。
在一片“必先富而后能强”的理论引导下,自1872年以后,清朝政府相继在燃料工业、金属采掘工业、金属加工业、交通运输业和通讯业等领域,创建了许多大型的民生消费品企业(多数为官督商办)。这是洋务企业中首次出现的非军事意义的企业。规模较大者有轮船招商局、直隶开平煤矿、兰州机器织呢局、上海机器织布局、上海电报总局、中国铁路公司、湖北汉阳铁矿、北洋官铁路局和华盛纺织总厂等。
以1872年的轮船招商局为标志,洋务企业中开始出现一种被称为“官督商办”性质的企业。其数量前后达40余家。“这种经营方式居统治地位近三十年之久。”从现代企业制度角度看,这种企业形态明显为“产权清晰”和“政企分离”这两大基本原则所不容。因为它使政治权利轻而易举地凌驾于投资人的财产权利之上。正如陈锦江所说:“官督商办方式是让商人在李(鸿章)的监督下自己冒风险去经营近代企业,这获得了商人的赞成,但实际的结果却是李鸿章派出的官方监督人,经过种种环节而变成了真正的经理,使国家的监督变成了官僚的控制。”事实证明,这一史无前例的企业制度,最后还是以退出历史舞台而告终。
沈祖炜统计了洋务企业的雇佣规模,即在1895年以前,所有洋务企业所雇佣的工人数在34100~40810人之间。这一数字超过当时外资企业和中国私人资本企业工人总数;严中平从投资规模上,研究了1872~1911年的官办和官商合办的总数为66家的厂矿,它们的投资总额为43776710元,平均每家为66.3万元。张玉法则对咸丰十年至1916年的官办制造业(不包括矿业),作了阶段性的排序研究。他把其间56年共计73家工业企业划分为三个明显的发展阶段,即1861~1885年、1886~1902年和1903~1916年。第一阶段25年为国防工业趋重时期。共创办了工业企业31家,除1家毛呢工业外,其余的30家皆为造船和造枪炮的兵工厂;第二阶段17年为国防和民生工业并重时期。共创办20家,其中兵工厂为11家,其余的9家多属于民生工业,如纺织业和炼铁、造纸、缫丝、造砖业等;第三阶段14年为民生工业趋重时期。共创办21家,其中除3家兵工厂外,其余的18家都是民生工业,包括纺织业6家,造纸3家,陶瓷、铸钱、制糖、钉针、自来水、士敏土、制茶、制革和火柴业各1家。这一研究成果的意义,在于证明商业市场的开发是国有企业的最后归宿,从而说明民族工业企业科技进步的最大希望,其实在商业市场而不是在军工领域。
中国近代民族民营企业涉足商业市场的时间,比国有企业快了十多年。以原是外国洋行中的买办(Comprador)階层成就最大。据张玉法研究,民营工业企业的最早创建时间是1848年。1848~1916年间,创建总数为1148家。这些企业都具备:(1)公司组织(指有组织的管理——作者注);(2)资本在1万(银)元以上;(3)使用机器和机械原动力;(4)工人人数在30人以上;(5)年产值在5万(银)元以上。它可分为3个明显的发展阶段,即1848~1894年的47年间为萌芽期,共创办151家,平均每年3.2家;1895~1904年的10年间为茁壮期,共创办123家,平均每年12.3家;1905~1916年的12年间为发达期,共创办874家,平均每年72.8家。至1916年,拥有资本金1万元以上的企业共有530家。其年代的分布情况分别是:1848~1894年为72家,平均每年1.7家;1894至1904年为56家,平均每年5.6家;1905~1916年为402家,平均每年33.5家。这说明民营民族工业企业多为小本经营,但达到这一标准的时间跨度与规模的扩展速率呈反比。并且在“有资料可查的工厂中,资本大者亦不在少数。创办的年代愈迟,资本大者愈多”。由此可以证明,尽管存在诸多困境,近代民营资本企业依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而这是由企业“性格”得到的成果。
综上所述,近代中外工业企业科技进步的巨大差距,源自公司制度和家族制度的制度差别以及数量悬殊的管理原则和生产手段等科技发明。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诺斯(North)所说的“路径依赖性”(Path-dependency)带来的必然结果,因为中国民族工业企业科技进步的路径,走的是一条从军事工业领域到民生工业领域的自上而下的国有企业主导型路径(与英国工业企业的科技进步路径完全不同),它使企业科技的发明和普及受到了抑制,这是政府功能的“错位”体现。笔者认为,正是这种路径及其依赖性以及长达87年之久的“协定关税”→“丧失关税”,极大地影响了中国民族工业企业科技进步的应有发展速率,不管是在官营企业还是在民营企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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