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长芦盐场裁并原因探析
吕小琴
[摘要]与元朝扩张性盐业生产政策相比,明清时期为保证盐价高昂,朝廷始终重视控制盐业生产的供需比例。从明中叶始,盐业产销失衡加剧,促使明清朝廷相继出台诸多应对举措,失效后则陆续裁并了长芦盐区十六个盐场。如此大规模、广范围、强力度的裁并盐场,原因有三:一是环境变迁导致运道尽失;二是制盐技术革新带来的相对劣势;三是明清国家、盐商、灶户三者之间博弈的结果。
[关键词]明清时期,长芦盐场裁并,运道变迁,技术革新,产销失衡
[中图分类号]K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57—6241(2017)12—0018—06
在传统中国社会,盐关乎国计民生。除石盐自然生成外,海盐、池盐和井盐均由盐场灶丁生产和提供。但是,长期以来学术界详于国家盐法制度、盐课和盐商的研究,盐场研究则未受到应有的重视。这与它在中国社会经济史上的重要地位极不相称。明初沿袭元朝旧制,在长芦盐区设置24个盐场。但是,至明隆庆年间,裁并益民、海阜、润国和三叉沽4个盐场,故盐场数量降为20个,至此该盐场数量至明末未发生变化。清初沿袭明朝旧制,在长芦设20个盐场。至清康熙十八年(1679年),裁并海润、深州海盈、惠民、厚财4个盐场,盐场数量又降为16个。清雍正十年(1732年),裁革阜民、利国、利民、阜财、富民、海盈6个盐场,盐场数量再降为10个。清道光十一年(1831年),裁革富国场;道光十二年,裁并兴国场,盐场数量又降为8个,该盐场数量一直维持至清末。明清长芦盐场裁并的过程恰好是长芦盐业重心北移的过程,即由沧州转移到天津。刘洪升认为,运道的变迁和晒盐技术的推广是长芦盐业重心北移的关键。涨毅则从天津盐业兴起的视角呼应了前者的观点。对于明清长芦盐场裁并的原因,学界尚未有专文阐释。本文在梳理产销失衡下长芦盐场发展遭遇困境而明清国家的应对举措效果又不彰的基础上,从环境变迁、技术革新和国家、盐商、灶户三者之间博弈的三个角度探析盐场裁并的原因,以期有助于了解明清长芦盐场的运作机制。
一、产销失衡下长芦盐场的困境与国家应对举措
明初沿袭元朝旧制,在长芦设置都转运使司,下设青州、沧州两个分司和长芦、小直沽两个批验所。其中,青州分司辖越支、严镇、惠民、兴国、富国、芦台、丰财、厚财、三汊沽、石碑、归化、济民12个盐场,沧州分司辖海润、阜民、利国、海丰、利民、益民、海阜、润国、阜财、阜民、海盈、深州海盈12个盐场。故明初在长芦共设置24个盐场。明朝廷实行盐专卖制度,即盐场所产的盐被“陆续拨运归坨”后,盐商开中支取之,运之至批验所掣验,再运往指定区域销售。但是,由于各个盐场存在运盐交通便利与不便、距离批验所有近有远的差异,故开中时,精于核算成本与收益的盐商势必对盐场挑肥拣瘦。
商人乐于开中那些交通便利、距离批验所近的盐场,反之,则极力规避。早在成化六年(1470年),巡盐御史林诚便指出,商人不乐于开中长芦交通不便利盐场生产的盐,“长芦兴国等六场水次,严镇等五场虽水陆稍便开中,除商人关支,间有积数年盐课,其深州海盈等十三场陆路鸾远,每派给商人,因费重恐有亏折,愿缴引目,不知所办盐课别无支用,雖差官变卖,出榜数月,无或买者,及减价亦少趋中,各场堆积盐课,岁久卤耗,负累灶丁,有追偿之难,国家无获用之实”。若无商人乐意开中,盐场所产之盐只能一直堆积在场坨。“凡盐见水即化,见风即卤”,堆积在场坨的盐遭遇雨水或大风等消融后,灶户有赔纳的风险和义务。另外,商人不开中,意味着灶户生产的盐,不能通过商人运销实现盐专卖的高额利润。故于灶户、于朝廷均不利。为此,林诚奏请在长芦盐场实行盐课折色制度。他说:
访得山东运司所属信阳等七场盐课,尽数折纳布匹,乞将深州海盈等十三场额盐,以十分为率,煎办本色五分,其五分照山东运司纳布,委官督同各场征收,部运河间府库收贮,听各边取用。
该奏疏被明朝廷批准后,沧州分司所辖的深州海盈、海盈、阜财、富民、海阜、润国、益民、海润8个盐场和青州分司所辖的越支、济民、惠民、石碑、归化5个盐场率先在长芦盐区实行半数盐课折色。其折法:每二大引合为四小引,共重八百斤,折阔白布一匹(长三丈二尺),征解通州通济库交纳,以备折俸支用。在24个盐场中有13个盐场的半数盐课不再催缴本色盐,而改为催征折色布匹,如此广范围、大力度的盐课折色,折射出长芦交通不便地区盐场的灶民生存处境之艰难。
上述13个盐场的半数盐课折布,是一种恤灶之举。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灶民的苦痛,但是,若商人一如既往地不来开中,灶户仍需继续承担剩余半数盐课消融后赔纳的风险和负担。于是,正德五年(1510年),明廷出台了长芦盐场高下互相搭配开中的政策。议准长芦运司在官盐课,“量场分远近定为四等,召商中卖,高下相搭”。除了在长芦盐场内部高下相互搭配开中之外,明廷还实行南北互相搭配开中的政策。“后因各边开中长芦、山东引盐无有愿者,遂有南北搭配之例。”但是,盐商通过买通盐场官吏,成功地规避了长芦盐场内外部的搭配。“近官吏为奸,北场派多,南场派少,五六年间南场积至数十万引,贻累灶丁。”故长芦盐场内外部的搭配之法治标不治本,效果不彰。
另一方面,由于明中叶朝廷过度开中,导致那些交通便利、距离批验所近的盐场,其所纳的本色盐课远远不能满足开中盐商所需的食盐数量,盐商被迫长期守支。于是,明廷出台了余盐买补政策。所谓余盐买补,是指“令客商派定场分守支完即打引出场,若无见盐者支许于本场买补”,即允许开中盐商向灶丁买补余盐以凑足正盐,从而通过打破余盐官收,不得私自买卖的旧规,解决盐商守支问题。正德五年,议准长芦运司在官盐课,“其远年不敷盐斤,官为立法,令于纳剩余盐自相买卖”。余盐卖补的做法,一方面刺激了交通便利盐场灶民生产的积极性,从而推动了其盐业的发展;另一方面恶化了那些交通不便地区盐场灶民的处境,迫使他们走上贩卖私盐的道路。御史朱廷立指出,盐商若不去边远的盐场收盐的话,那些盐场的灶民若不贩卖私盐的话,便只好逃亡。
(商人)近便场分买补,图省道路工脚之费,以致本场勤灶纵有余盐,商人不肯收买。欲要货卖,又有私盐禁例,是以勤灶既无以供煎,又无以度日,凡遇凶荒,悉多逃亡。
故余盐买补政策也没能有效解决交通不便导致盐场盐斤难销的问题。
最终,长芦盐场灶课改折走向折银之路。
其后官仓贮多风雨消折,因生弊窦,于是议令灶户每引折价二钱贮库,以给纳粟支盐之商,使其自买场盐,是为折征银两之始。
长芦盐场盐课改折白银的时间,因史料阙如不得而知,但是至迟不晚于嘉靖九年(1530年)。因“离小直沽批验所鸾远,支掣既难,盐课倒墱相继”,嘉靖九年,经长芦巡盐御史傅炯题准,青州分司所属济民、石碑、惠民、归化4场盐课继改折布匹之后,又进一步改折白银,“令每灶丁每盐一引,纳银一钱,给商买勤灶余盐补数”。至嘉靖二十九年,沧州分司所属12个盐场的盐课几乎全部折银。
议准(沧州分司)深州海盈场灶户,内除盐山县近场一十三户办纳本色,其居住真定府衡水县等户,每引纳银一钱。利国等一十一場岁办入津等仓课米,每石征银五钱;其海盈等一十三场折米盐价银,旧例七分五厘,今减一分,各征完,赴司类解。
盐课改折,既符合盐场灶户群体的自身利益,也顺应了长芦盐政改革的总体趋势。
盐课折银,“纳折色于运司,以给商人”,可谓一举两得。这既有效地解决了灶丁因盐斤消融而饱受赔纳之苦的问题,又顺应了商人乐意开中交通便利地区盐场的意愿,从而起到恤灶和裕商的效果。但是,也滋生出一些新的问题:一是与以往盐场运作模式相比,多出一个灶户卖盐得银的环节,而在此环节灶户往往易遭遇盐商蓄意压低盐价的风险。嘉靖时人姜准指出:“夫灶之所自业者盐尔。今尽征以折色,称贷倍息,十室九空,往往穷迫逃徙,无以为生。”二是灶户从盐场的束缚中挣脱出来,离开盐场,改务他业,势所必然。特别是在“各场灶滩草场为豪强所侵,或转相买易”后,失去生产资料的贫弱灶户,无法保证生产,被迫逃亡。
总之,盐课折布、盐场高下互相搭配开中、余盐买补、盐课折银等政策的出台,是明廷解决长芦部分盐场盐斤堆积场坨,无商开中支取问题的应对举措。但至嘉靖后期,部分盐场最终出现了“有场无灶”的局面,盐场徒有其名。
二、长芦盐场裁并的过程
隆庆三年(1569年),经直隶巡按御史傅孟春奏准,明廷将益民场并入阜财场,海阜场并入海润场,润国场并入富民场,三汊沽场归并丰财场。于是,长芦盐场数由明初的24个减至20个。上述盐场裁并因“灶户逃亡,额课数少”被裁并后,明朝廷“将四场官吏裁革,就近归并阜财、海润、富民、丰财四场管理,代办盐课”,“以省供费”。为何益民、海阜、润国、三汊沽4场会出现灶户逃亡致使逋欠灶课的情况?隆庆年间,总理屯盐都御使庞尚鹏指出:
南场(沧州分司所辖盐场)多陆路,不通舟楫,脚价视盐价不但三倍,故中引商人皆愿领价买补于北场(青州分司所辖盐场)。灶丁煎盐弃置不用,今惟一二近河者仍其旧业,余皆改事农商,纳折色于运司以给商人矣。
根据庞尚鹏的解释,上述四场灶户不在盐场生产盐,选择离开盐场,改务他业,原因是他们所在的盐场交通不便。不通舟楫,商人只能通过陆运将这些盐场生产的盐运至批验所掣验,然后再运往指定区域销售。该过程所花费的成本比通过舟楫运输昂贵得多。明朝廷寄望,在简化行政管理机构、节省行政成本的同时,又起到便于管理灶户和征收盐课银的效果。以上是隆庆三年长芦盐场裁并盐场的内在逻辑过程。此次裁并后,终明之世,长芦盐场数量一直维持20个不变。
清初,沿袭明朝旧制,在长芦设20个盐场。但是,至清康熙十八年,经巡盐御史刘安国奏准,以丰财场并入兴国场,惠民场并入归化场,海润场并入阜财场,海盈场并人海丰场。故长芦盐场数量降为16个。此次裁并盐场,性质上与明隆庆三年裁并盐场相同,即裁场不裁课,该四场灶户及其盐课由他场代为管理,以省冗员。
但是,上述两次盐场裁并,意味着长芦盐场的运作模式已脱离了国家设定的发展路径,即灶户在盐场生产盐→变卖所生产的盐换成白银→盐场大使向灶户催征盐课银,发展成灶户离开盐场,不再生产盐→回归原籍所在州县,改务他业→盐场大使向灶户催征盐课银。它所带来了的问题是,在实际的催征灶课过程中易滋生弊端。盐场大使分身乏术,势必将催征灶课的任务下派给灶头或总催办理,这又易滋生“包揽灶课,肆行加派,任意延挨”等弊端,而“州县官员又以籍隶灶户,自有专责之员,不加约束,以至藏奸纳垢,任意为非,亦情势所必然”。总之,对于灶户、场官、国家三者均不利。无论是明隆庆三年,还是清康熙十八年的盐场裁并,均未解决上述问题。
雍正十年闰五月,经巡盐御史鄂礼奏准,裁革沧州分司所属之利民、阜民、利国、富民、海盈、阜财6个盐场。之所以裁革上述6个盐场,是因为该六场灶户“既不在场晒盐,弃滩改业,各归原籍”。灶户回归原籍州县,极不利于盐场大使催征灶课,因为同一盐场的灶户散处数个州县,甚至隔省,路途遥远,可谓“实鞭长莫及,呼应不灵”。如富国场二灶丁在顺天府武清县,十四灶丁在顺天府宝坻县,顺天府宁河县;八灶丁在直隶河间府宁津县,六百六十八灶丁在直隶天津府天津县,二灶丁在直隶天津府青县;八十一灶丁在直隶天津府静海县,四灶丁在直隶天津府沧州,七十六灶丁在直隶天津府南皮县;八灶丁在直隶天津府盐山县;六灶丁在直隶天津府庆云县,十六灶丁在山东武定府乐陵县。为了摆脱上述困境,清朝廷在裁革上述六盐场后,做出了如下决定:
(一)上述六场盐课改折后,盐场大使职权遭到削弱,其监管灶户盐业生产、防止灶户盐业走私等职能逐渐丧失,仅余剩催征灶课银这一最核心的职权,但是又出现催征不力,最终导致“在灶户既受加派之累,钱粮终至拖欠,场官每受参罚”的后果,于是,裁汰该六场盐大使,以省冗员。
(二)裁场不裁课,该六场灶户归所在州县管理,其灶课银两亦归该州县征收,解送盐运司衙门。即所裁六场灶地共约5140顷66亩,滩场折亩共约2723.24亩,其其课银由顺天府宁河县、直隶河间府河间县、交河县、宁津县、东光县、直隶天津府天津县、青县、沧州、静海县、南皮县、盐山县、庆云县、直隶冀州、衡水县、山东武定府海丰县、山东乐陵县等催征。“如有催征不力,将该州县官拖欠分数照例参处。”这是长芦盐场管理中的一次重大变革。清朝廷试图通过此举彻底解决盐课改折以来灶户拖欠盐课的问题。
如此庶钱粮款项既不紊乱灶课,亦易于征比,而各灶户归于州县保甲,一体管约,又不致藏奸纳垢,任意为匪。
继雍正十年之后,又于道光年间第三次裁并盐场。道光十一年,由于富国场“滩荡久已迷失,现在并无一丁一灶在场晒盐,灶户均散处直隶、山东原籍州县,每遇催征之时,丁户既散漫无稽,钱粮多追呼罔应”,盐政阿扬奏准裁革天津分司所辖富国场。富国场被裁之后,仿照雍正十年的成例,其大使一缺裁汰,其灶户归所在州县管理,其灶课银两亦归该州县征收,解送盐运司衙门。
其原籍之灶户籍隶天津者,就近归天津县管辖征课,其散隶各州县者均归归并各州县分管,征解运司衙门,归款奏效,照例分别议叙议处。
清朝廷希望通过此举有效解决灶户拖欠灶课钱粮问题,“庶民丁户易于稽查,钱粮不致拖欠,实于灶课有裨”。次年,由于兴国场大使“所管灶滩仅止八副,经征灶课亦止六百余两”,盐政钟灵奏准,裁汰兴国场大使一缺,“委属闲冗应请裁汰,将该场归并邻近之丰财场兼管”。至此,长芦盐场数量降为10个。这一数字一直维系到清朝灭亡为止。就被裁并盐场的灶课银由所在州县代征效果而言,并不理想。长芦盐政延丰在《为查明长芦各州縣场未完灶欠银两请豁免事奏折》中指出,自道光十二年至二十二年,沧州、南皮、盐山、交河、东光、衡山六州县和严镇、海丰二盐场仍存在严重的拖欠灶课银现象。
三、长芦盐场裁并原因探析
“盐务根本在场务。”⑩明清朝廷十分注重加强对盐场的管理,为何会大规模、广范围、强力度的裁并盐场呢?
关于长芦盐场裁并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
一是环境变迁导致运道尽失。隆庆年间,总理屯盐都御使庞尚鹏指出:
南场(沧州分司所辖盐场)多陆路,不通舟楫,脚价视盐价不但三倍,故中引商人皆愿领价买补于北场(青州分司所辖盐场)。灶丁煎盐弃置不用,今惟一二近河者仍其旧业,余皆改事农商,纳折色于运司以给商人矣。
益民、海阜、润国、三汊沽四场灶户不在盐场生产盐,选择离开盐场,改务他业,原因是他们所在的盐场交通不便利。不通舟楫,商人只能通过陆运运输这些盐场生产的盐,其成本比舟运昂贵得多。民国时盐山县著名学者贾恩绂则给予了更详细的说明。他在《盐山县志》中指出:
至其盛衰之源,皆由运道通塞之故,非昔产而今竭也。南所之盛其机操之于河道,而柳河最为要津……无棣、马颊为南场之南道,而柳河为其北道,故南场犹盛,后南道皆湮而北道独存,益为南场命脉所系,盖大河徙而柳县废,柳河绝而南场废。
明清长芦盐业重心由沧州北移至天津,长芦盐场南衰北兴的演变恰好大致反映了长芦盐场裁并的过程,故长芦盐场南衰北兴的原因也是长芦盐场被裁并的原因。起初,位于沧州的南场得益于优越的海运和河运地理环境,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南方物资海运港口在沧州的黄骅歧口、大河口(今黄骅港),卸载后经内河运道输送至北方各地,其中沧州的内河运道主要是南方的无棣河和马颊河,北方的柳河。至元末,海运绕而改走大直沽(今天津港),从此沧州河海相运仅剩河运。明中叶以后,黄河改道,南徙泛淮,致使无棣、马颊二河之水源枯竭,河道逐渐淤塞,虽多次疏浚,但淤断如常。成为唯一重要河道的柳河,将京杭大运河和沧州各盐场连通起来,支撑着沧州盐业继续发展。
(柳河)由(沧州南)截地东行,过故县南,即汉志章武故城,又东迳盐山旧城北,又东北迳杨二庄,南又东北迳柳亭下即汉志柳邱,又东过海丰镇,又东北过老盘庄,又东迳小郭庄,北由范家铺入海,凡秦汉以来海滨都邑巨镇皆其所经,当日此邦繁庶多系此河。
元末惠通河浚修后,一直是东西走向的大运河转而呈南北走势。从此,沧州境内所有东向河流失去运输功能。“(惠民)河道纵行,凡岸以东横河并废”,于是,“南场运路断绝,而北场有蓟运、南运诸河以为委输,相行日绌。南场盐业大衰,灶户皆归籍改业,不惟滩荒灶废,并灶课亦多无从追呼?”故沧州盐业,由内河航运改为陆路运输,陆运较河运价高,失去竞争力。从此沧州多数盐场灶户“弃滩改业”,回归原籍州县。
二是制盐技术革新带来的相对劣势。元朝的盐业生产管理理念是扩张性的。不限制盐业生产的后果,导致严重的供过于求,盐价下跌。明清王朝吸取元代的教训,严格控制盐业生产总量,维持供求关系的平衡,从而始终保持高昂的盐价。明清王朝大规模、大范围、大力度的裁并盐场,却不用担心盐业生产总量的下降和盐产量供应不足的问题,是因为明中叶以来盐业技术的革新,使那些交通便利、地理条件优越的盐场的生产能力得到极大提高。明嘉靖元年,有一福建人来长芦海丰场传授滩晒制盐技术。他让灶户高淳等于河边挑修一池,“隔为大、中、小三段,次第浇水于段内晒之,浃辰(即十二天)则水干,盐结如冰”。相较煎盐法,滩晒法省略了利用火力将卤水煎制成盐的程序,无需柴薪燃料,生产成本降低,盐产量提高等优点,所以,滩晒法在长芦盐区得到逐步推广。万历三十六年(1608年),长芦巡盐御史李应魁指出,北场青州分司所属盐场“日晒产肥”,南场沧州分司所属盐场“锅煎产瘠”。至清代,晒盐法被大规模的推广和运用。对于那些占据优势条件的盐场借势排挤处于劣势条件盐场的行为,明清朝廷在一定程度上采取默认态度。故那些盐场被裁并,并不是因为它们丧失盐业生产的基本地理条件和基本能力,而是在与其他盐场相比呈现相对劣势下被排挤,最后逐步退出生产领域。
海为不涸之源,而煎晒纳课必视引地之所销为定,则场灶多岁有余盐,囤积而不能售,何裨也?长芦历辽金元,皆二十四场,至明隆庆间因有场无户,课额多逋,裁之为二十场。国初,又裁为十六场,复于雍正十年,裁并为十场。
明清时期盐场裁并的过程,折射出长芦盐业资源的重新调整和再分配。
三是明清王朝、盐商、灶户三者之间博弈的结果。明清实行食盐间接官专卖制,其盐政运行的模式是“产制归民,由政府收买,转卖于商,归其运销”。至明万历四十五年以后,“盐引改征折价,盐不复入官仓,皆商自行买补”,尽管收购主体由国家转变为盐商,但是盐的专卖性质不变。处在食盐生产环节的灶户和处在食盐运销环境的商人,他们构成盐政运行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居于中间环节的国家通过掌控食盐生产和销售的价格差,获取专卖利润后,与盐商分肥。不过,盐场灶户生产盐的环节和商人运销盐的环节均是易变量。商人会权衡成本与收益,然后再选择是否参与其中,即便是在参与之后,他们也可通过或结交官员,或集体消极运销盐的方式,与朝廷博弈。如上文所述,盐商集体挑肥拣瘦,不开中那些交通不便或距离批验所较远的盐场。灶户也通过集体逃离盐场,回原籍改务他业,蓄意拖欠盐课的方式,搅得朝廷焦头烂额。对此,明清朝廷在采取种种办法仍无济于事之后,最终裁并了那些盐场,将被裁盐场灶户及其灶课由他场代管改为由州县兼管。故长芦16个盐场的裁并,也是明清王朝迎合盐商和灶户的需要而做出的调整,其结果是,在一定程度上使恤灶、裕商和完课三者实现了平衡。在这个过程中,盐商和灶户的共同努力,迫使明清朝廷微调了僵化的专商引岸盐业管理制度。
[摘要]与元朝扩张性盐业生产政策相比,明清时期为保证盐价高昂,朝廷始终重视控制盐业生产的供需比例。从明中叶始,盐业产销失衡加剧,促使明清朝廷相继出台诸多应对举措,失效后则陆续裁并了长芦盐区十六个盐场。如此大规模、广范围、强力度的裁并盐场,原因有三:一是环境变迁导致运道尽失;二是制盐技术革新带来的相对劣势;三是明清国家、盐商、灶户三者之间博弈的结果。
[关键词]明清时期,长芦盐场裁并,运道变迁,技术革新,产销失衡
[中图分类号]K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57—6241(2017)12—0018—06
在传统中国社会,盐关乎国计民生。除石盐自然生成外,海盐、池盐和井盐均由盐场灶丁生产和提供。但是,长期以来学术界详于国家盐法制度、盐课和盐商的研究,盐场研究则未受到应有的重视。这与它在中国社会经济史上的重要地位极不相称。明初沿袭元朝旧制,在长芦盐区设置24个盐场。但是,至明隆庆年间,裁并益民、海阜、润国和三叉沽4个盐场,故盐场数量降为20个,至此该盐场数量至明末未发生变化。清初沿袭明朝旧制,在长芦设20个盐场。至清康熙十八年(1679年),裁并海润、深州海盈、惠民、厚财4个盐场,盐场数量又降为16个。清雍正十年(1732年),裁革阜民、利国、利民、阜财、富民、海盈6个盐场,盐场数量再降为10个。清道光十一年(1831年),裁革富国场;道光十二年,裁并兴国场,盐场数量又降为8个,该盐场数量一直维持至清末。明清长芦盐场裁并的过程恰好是长芦盐业重心北移的过程,即由沧州转移到天津。刘洪升认为,运道的变迁和晒盐技术的推广是长芦盐业重心北移的关键。涨毅则从天津盐业兴起的视角呼应了前者的观点。对于明清长芦盐场裁并的原因,学界尚未有专文阐释。本文在梳理产销失衡下长芦盐场发展遭遇困境而明清国家的应对举措效果又不彰的基础上,从环境变迁、技术革新和国家、盐商、灶户三者之间博弈的三个角度探析盐场裁并的原因,以期有助于了解明清长芦盐场的运作机制。
一、产销失衡下长芦盐场的困境与国家应对举措
明初沿袭元朝旧制,在长芦设置都转运使司,下设青州、沧州两个分司和长芦、小直沽两个批验所。其中,青州分司辖越支、严镇、惠民、兴国、富国、芦台、丰财、厚财、三汊沽、石碑、归化、济民12个盐场,沧州分司辖海润、阜民、利国、海丰、利民、益民、海阜、润国、阜财、阜民、海盈、深州海盈12个盐场。故明初在长芦共设置24个盐场。明朝廷实行盐专卖制度,即盐场所产的盐被“陆续拨运归坨”后,盐商开中支取之,运之至批验所掣验,再运往指定区域销售。但是,由于各个盐场存在运盐交通便利与不便、距离批验所有近有远的差异,故开中时,精于核算成本与收益的盐商势必对盐场挑肥拣瘦。
商人乐于开中那些交通便利、距离批验所近的盐场,反之,则极力规避。早在成化六年(1470年),巡盐御史林诚便指出,商人不乐于开中长芦交通不便利盐场生产的盐,“长芦兴国等六场水次,严镇等五场虽水陆稍便开中,除商人关支,间有积数年盐课,其深州海盈等十三场陆路鸾远,每派给商人,因费重恐有亏折,愿缴引目,不知所办盐课别无支用,雖差官变卖,出榜数月,无或买者,及减价亦少趋中,各场堆积盐课,岁久卤耗,负累灶丁,有追偿之难,国家无获用之实”。若无商人乐意开中,盐场所产之盐只能一直堆积在场坨。“凡盐见水即化,见风即卤”,堆积在场坨的盐遭遇雨水或大风等消融后,灶户有赔纳的风险和义务。另外,商人不开中,意味着灶户生产的盐,不能通过商人运销实现盐专卖的高额利润。故于灶户、于朝廷均不利。为此,林诚奏请在长芦盐场实行盐课折色制度。他说:
访得山东运司所属信阳等七场盐课,尽数折纳布匹,乞将深州海盈等十三场额盐,以十分为率,煎办本色五分,其五分照山东运司纳布,委官督同各场征收,部运河间府库收贮,听各边取用。
该奏疏被明朝廷批准后,沧州分司所辖的深州海盈、海盈、阜财、富民、海阜、润国、益民、海润8个盐场和青州分司所辖的越支、济民、惠民、石碑、归化5个盐场率先在长芦盐区实行半数盐课折色。其折法:每二大引合为四小引,共重八百斤,折阔白布一匹(长三丈二尺),征解通州通济库交纳,以备折俸支用。在24个盐场中有13个盐场的半数盐课不再催缴本色盐,而改为催征折色布匹,如此广范围、大力度的盐课折色,折射出长芦交通不便地区盐场的灶民生存处境之艰难。
上述13个盐场的半数盐课折布,是一种恤灶之举。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灶民的苦痛,但是,若商人一如既往地不来开中,灶户仍需继续承担剩余半数盐课消融后赔纳的风险和负担。于是,正德五年(1510年),明廷出台了长芦盐场高下互相搭配开中的政策。议准长芦运司在官盐课,“量场分远近定为四等,召商中卖,高下相搭”。除了在长芦盐场内部高下相互搭配开中之外,明廷还实行南北互相搭配开中的政策。“后因各边开中长芦、山东引盐无有愿者,遂有南北搭配之例。”但是,盐商通过买通盐场官吏,成功地规避了长芦盐场内外部的搭配。“近官吏为奸,北场派多,南场派少,五六年间南场积至数十万引,贻累灶丁。”故长芦盐场内外部的搭配之法治标不治本,效果不彰。
另一方面,由于明中叶朝廷过度开中,导致那些交通便利、距离批验所近的盐场,其所纳的本色盐课远远不能满足开中盐商所需的食盐数量,盐商被迫长期守支。于是,明廷出台了余盐买补政策。所谓余盐买补,是指“令客商派定场分守支完即打引出场,若无见盐者支许于本场买补”,即允许开中盐商向灶丁买补余盐以凑足正盐,从而通过打破余盐官收,不得私自买卖的旧规,解决盐商守支问题。正德五年,议准长芦运司在官盐课,“其远年不敷盐斤,官为立法,令于纳剩余盐自相买卖”。余盐卖补的做法,一方面刺激了交通便利盐场灶民生产的积极性,从而推动了其盐业的发展;另一方面恶化了那些交通不便地区盐场灶民的处境,迫使他们走上贩卖私盐的道路。御史朱廷立指出,盐商若不去边远的盐场收盐的话,那些盐场的灶民若不贩卖私盐的话,便只好逃亡。
(商人)近便场分买补,图省道路工脚之费,以致本场勤灶纵有余盐,商人不肯收买。欲要货卖,又有私盐禁例,是以勤灶既无以供煎,又无以度日,凡遇凶荒,悉多逃亡。
故余盐买补政策也没能有效解决交通不便导致盐场盐斤难销的问题。
最终,长芦盐场灶课改折走向折银之路。
其后官仓贮多风雨消折,因生弊窦,于是议令灶户每引折价二钱贮库,以给纳粟支盐之商,使其自买场盐,是为折征银两之始。
长芦盐场盐课改折白银的时间,因史料阙如不得而知,但是至迟不晚于嘉靖九年(1530年)。因“离小直沽批验所鸾远,支掣既难,盐课倒墱相继”,嘉靖九年,经长芦巡盐御史傅炯题准,青州分司所属济民、石碑、惠民、归化4场盐课继改折布匹之后,又进一步改折白银,“令每灶丁每盐一引,纳银一钱,给商买勤灶余盐补数”。至嘉靖二十九年,沧州分司所属12个盐场的盐课几乎全部折银。
议准(沧州分司)深州海盈场灶户,内除盐山县近场一十三户办纳本色,其居住真定府衡水县等户,每引纳银一钱。利国等一十一場岁办入津等仓课米,每石征银五钱;其海盈等一十三场折米盐价银,旧例七分五厘,今减一分,各征完,赴司类解。
盐课改折,既符合盐场灶户群体的自身利益,也顺应了长芦盐政改革的总体趋势。
盐课折银,“纳折色于运司,以给商人”,可谓一举两得。这既有效地解决了灶丁因盐斤消融而饱受赔纳之苦的问题,又顺应了商人乐意开中交通便利地区盐场的意愿,从而起到恤灶和裕商的效果。但是,也滋生出一些新的问题:一是与以往盐场运作模式相比,多出一个灶户卖盐得银的环节,而在此环节灶户往往易遭遇盐商蓄意压低盐价的风险。嘉靖时人姜准指出:“夫灶之所自业者盐尔。今尽征以折色,称贷倍息,十室九空,往往穷迫逃徙,无以为生。”二是灶户从盐场的束缚中挣脱出来,离开盐场,改务他业,势所必然。特别是在“各场灶滩草场为豪强所侵,或转相买易”后,失去生产资料的贫弱灶户,无法保证生产,被迫逃亡。
总之,盐课折布、盐场高下互相搭配开中、余盐买补、盐课折银等政策的出台,是明廷解决长芦部分盐场盐斤堆积场坨,无商开中支取问题的应对举措。但至嘉靖后期,部分盐场最终出现了“有场无灶”的局面,盐场徒有其名。
二、长芦盐场裁并的过程
隆庆三年(1569年),经直隶巡按御史傅孟春奏准,明廷将益民场并入阜财场,海阜场并入海润场,润国场并入富民场,三汊沽场归并丰财场。于是,长芦盐场数由明初的24个减至20个。上述盐场裁并因“灶户逃亡,额课数少”被裁并后,明朝廷“将四场官吏裁革,就近归并阜财、海润、富民、丰财四场管理,代办盐课”,“以省供费”。为何益民、海阜、润国、三汊沽4场会出现灶户逃亡致使逋欠灶课的情况?隆庆年间,总理屯盐都御使庞尚鹏指出:
南场(沧州分司所辖盐场)多陆路,不通舟楫,脚价视盐价不但三倍,故中引商人皆愿领价买补于北场(青州分司所辖盐场)。灶丁煎盐弃置不用,今惟一二近河者仍其旧业,余皆改事农商,纳折色于运司以给商人矣。
根据庞尚鹏的解释,上述四场灶户不在盐场生产盐,选择离开盐场,改务他业,原因是他们所在的盐场交通不便。不通舟楫,商人只能通过陆运将这些盐场生产的盐运至批验所掣验,然后再运往指定区域销售。该过程所花费的成本比通过舟楫运输昂贵得多。明朝廷寄望,在简化行政管理机构、节省行政成本的同时,又起到便于管理灶户和征收盐课银的效果。以上是隆庆三年长芦盐场裁并盐场的内在逻辑过程。此次裁并后,终明之世,长芦盐场数量一直维持20个不变。
清初,沿袭明朝旧制,在长芦设20个盐场。但是,至清康熙十八年,经巡盐御史刘安国奏准,以丰财场并入兴国场,惠民场并入归化场,海润场并入阜财场,海盈场并人海丰场。故长芦盐场数量降为16个。此次裁并盐场,性质上与明隆庆三年裁并盐场相同,即裁场不裁课,该四场灶户及其盐课由他场代为管理,以省冗员。
但是,上述两次盐场裁并,意味着长芦盐场的运作模式已脱离了国家设定的发展路径,即灶户在盐场生产盐→变卖所生产的盐换成白银→盐场大使向灶户催征盐课银,发展成灶户离开盐场,不再生产盐→回归原籍所在州县,改务他业→盐场大使向灶户催征盐课银。它所带来了的问题是,在实际的催征灶课过程中易滋生弊端。盐场大使分身乏术,势必将催征灶课的任务下派给灶头或总催办理,这又易滋生“包揽灶课,肆行加派,任意延挨”等弊端,而“州县官员又以籍隶灶户,自有专责之员,不加约束,以至藏奸纳垢,任意为非,亦情势所必然”。总之,对于灶户、场官、国家三者均不利。无论是明隆庆三年,还是清康熙十八年的盐场裁并,均未解决上述问题。
雍正十年闰五月,经巡盐御史鄂礼奏准,裁革沧州分司所属之利民、阜民、利国、富民、海盈、阜财6个盐场。之所以裁革上述6个盐场,是因为该六场灶户“既不在场晒盐,弃滩改业,各归原籍”。灶户回归原籍州县,极不利于盐场大使催征灶课,因为同一盐场的灶户散处数个州县,甚至隔省,路途遥远,可谓“实鞭长莫及,呼应不灵”。如富国场二灶丁在顺天府武清县,十四灶丁在顺天府宝坻县,顺天府宁河县;八灶丁在直隶河间府宁津县,六百六十八灶丁在直隶天津府天津县,二灶丁在直隶天津府青县;八十一灶丁在直隶天津府静海县,四灶丁在直隶天津府沧州,七十六灶丁在直隶天津府南皮县;八灶丁在直隶天津府盐山县;六灶丁在直隶天津府庆云县,十六灶丁在山东武定府乐陵县。为了摆脱上述困境,清朝廷在裁革上述六盐场后,做出了如下决定:
(一)上述六场盐课改折后,盐场大使职权遭到削弱,其监管灶户盐业生产、防止灶户盐业走私等职能逐渐丧失,仅余剩催征灶课银这一最核心的职权,但是又出现催征不力,最终导致“在灶户既受加派之累,钱粮终至拖欠,场官每受参罚”的后果,于是,裁汰该六场盐大使,以省冗员。
(二)裁场不裁课,该六场灶户归所在州县管理,其灶课银两亦归该州县征收,解送盐运司衙门。即所裁六场灶地共约5140顷66亩,滩场折亩共约2723.24亩,其其课银由顺天府宁河县、直隶河间府河间县、交河县、宁津县、东光县、直隶天津府天津县、青县、沧州、静海县、南皮县、盐山县、庆云县、直隶冀州、衡水县、山东武定府海丰县、山东乐陵县等催征。“如有催征不力,将该州县官拖欠分数照例参处。”这是长芦盐场管理中的一次重大变革。清朝廷试图通过此举彻底解决盐课改折以来灶户拖欠盐课的问题。
如此庶钱粮款项既不紊乱灶课,亦易于征比,而各灶户归于州县保甲,一体管约,又不致藏奸纳垢,任意为匪。
继雍正十年之后,又于道光年间第三次裁并盐场。道光十一年,由于富国场“滩荡久已迷失,现在并无一丁一灶在场晒盐,灶户均散处直隶、山东原籍州县,每遇催征之时,丁户既散漫无稽,钱粮多追呼罔应”,盐政阿扬奏准裁革天津分司所辖富国场。富国场被裁之后,仿照雍正十年的成例,其大使一缺裁汰,其灶户归所在州县管理,其灶课银两亦归该州县征收,解送盐运司衙门。
其原籍之灶户籍隶天津者,就近归天津县管辖征课,其散隶各州县者均归归并各州县分管,征解运司衙门,归款奏效,照例分别议叙议处。
清朝廷希望通过此举有效解决灶户拖欠灶课钱粮问题,“庶民丁户易于稽查,钱粮不致拖欠,实于灶课有裨”。次年,由于兴国场大使“所管灶滩仅止八副,经征灶课亦止六百余两”,盐政钟灵奏准,裁汰兴国场大使一缺,“委属闲冗应请裁汰,将该场归并邻近之丰财场兼管”。至此,长芦盐场数量降为10个。这一数字一直维系到清朝灭亡为止。就被裁并盐场的灶课银由所在州县代征效果而言,并不理想。长芦盐政延丰在《为查明长芦各州縣场未完灶欠银两请豁免事奏折》中指出,自道光十二年至二十二年,沧州、南皮、盐山、交河、东光、衡山六州县和严镇、海丰二盐场仍存在严重的拖欠灶课银现象。
三、长芦盐场裁并原因探析
“盐务根本在场务。”⑩明清朝廷十分注重加强对盐场的管理,为何会大规模、广范围、强力度的裁并盐场呢?
关于长芦盐场裁并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
一是环境变迁导致运道尽失。隆庆年间,总理屯盐都御使庞尚鹏指出:
南场(沧州分司所辖盐场)多陆路,不通舟楫,脚价视盐价不但三倍,故中引商人皆愿领价买补于北场(青州分司所辖盐场)。灶丁煎盐弃置不用,今惟一二近河者仍其旧业,余皆改事农商,纳折色于运司以给商人矣。
益民、海阜、润国、三汊沽四场灶户不在盐场生产盐,选择离开盐场,改务他业,原因是他们所在的盐场交通不便利。不通舟楫,商人只能通过陆运运输这些盐场生产的盐,其成本比舟运昂贵得多。民国时盐山县著名学者贾恩绂则给予了更详细的说明。他在《盐山县志》中指出:
至其盛衰之源,皆由运道通塞之故,非昔产而今竭也。南所之盛其机操之于河道,而柳河最为要津……无棣、马颊为南场之南道,而柳河为其北道,故南场犹盛,后南道皆湮而北道独存,益为南场命脉所系,盖大河徙而柳县废,柳河绝而南场废。
明清长芦盐业重心由沧州北移至天津,长芦盐场南衰北兴的演变恰好大致反映了长芦盐场裁并的过程,故长芦盐场南衰北兴的原因也是长芦盐场被裁并的原因。起初,位于沧州的南场得益于优越的海运和河运地理环境,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南方物资海运港口在沧州的黄骅歧口、大河口(今黄骅港),卸载后经内河运道输送至北方各地,其中沧州的内河运道主要是南方的无棣河和马颊河,北方的柳河。至元末,海运绕而改走大直沽(今天津港),从此沧州河海相运仅剩河运。明中叶以后,黄河改道,南徙泛淮,致使无棣、马颊二河之水源枯竭,河道逐渐淤塞,虽多次疏浚,但淤断如常。成为唯一重要河道的柳河,将京杭大运河和沧州各盐场连通起来,支撑着沧州盐业继续发展。
(柳河)由(沧州南)截地东行,过故县南,即汉志章武故城,又东迳盐山旧城北,又东北迳杨二庄,南又东北迳柳亭下即汉志柳邱,又东过海丰镇,又东北过老盘庄,又东迳小郭庄,北由范家铺入海,凡秦汉以来海滨都邑巨镇皆其所经,当日此邦繁庶多系此河。
元末惠通河浚修后,一直是东西走向的大运河转而呈南北走势。从此,沧州境内所有东向河流失去运输功能。“(惠民)河道纵行,凡岸以东横河并废”,于是,“南场运路断绝,而北场有蓟运、南运诸河以为委输,相行日绌。南场盐业大衰,灶户皆归籍改业,不惟滩荒灶废,并灶课亦多无从追呼?”故沧州盐业,由内河航运改为陆路运输,陆运较河运价高,失去竞争力。从此沧州多数盐场灶户“弃滩改业”,回归原籍州县。
二是制盐技术革新带来的相对劣势。元朝的盐业生产管理理念是扩张性的。不限制盐业生产的后果,导致严重的供过于求,盐价下跌。明清王朝吸取元代的教训,严格控制盐业生产总量,维持供求关系的平衡,从而始终保持高昂的盐价。明清王朝大规模、大范围、大力度的裁并盐场,却不用担心盐业生产总量的下降和盐产量供应不足的问题,是因为明中叶以来盐业技术的革新,使那些交通便利、地理条件优越的盐场的生产能力得到极大提高。明嘉靖元年,有一福建人来长芦海丰场传授滩晒制盐技术。他让灶户高淳等于河边挑修一池,“隔为大、中、小三段,次第浇水于段内晒之,浃辰(即十二天)则水干,盐结如冰”。相较煎盐法,滩晒法省略了利用火力将卤水煎制成盐的程序,无需柴薪燃料,生产成本降低,盐产量提高等优点,所以,滩晒法在长芦盐区得到逐步推广。万历三十六年(1608年),长芦巡盐御史李应魁指出,北场青州分司所属盐场“日晒产肥”,南场沧州分司所属盐场“锅煎产瘠”。至清代,晒盐法被大规模的推广和运用。对于那些占据优势条件的盐场借势排挤处于劣势条件盐场的行为,明清朝廷在一定程度上采取默认态度。故那些盐场被裁并,并不是因为它们丧失盐业生产的基本地理条件和基本能力,而是在与其他盐场相比呈现相对劣势下被排挤,最后逐步退出生产领域。
海为不涸之源,而煎晒纳课必视引地之所销为定,则场灶多岁有余盐,囤积而不能售,何裨也?长芦历辽金元,皆二十四场,至明隆庆间因有场无户,课额多逋,裁之为二十场。国初,又裁为十六场,复于雍正十年,裁并为十场。
明清时期盐场裁并的过程,折射出长芦盐业资源的重新调整和再分配。
三是明清王朝、盐商、灶户三者之间博弈的结果。明清实行食盐间接官专卖制,其盐政运行的模式是“产制归民,由政府收买,转卖于商,归其运销”。至明万历四十五年以后,“盐引改征折价,盐不复入官仓,皆商自行买补”,尽管收购主体由国家转变为盐商,但是盐的专卖性质不变。处在食盐生产环节的灶户和处在食盐运销环境的商人,他们构成盐政运行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居于中间环节的国家通过掌控食盐生产和销售的价格差,获取专卖利润后,与盐商分肥。不过,盐场灶户生产盐的环节和商人运销盐的环节均是易变量。商人会权衡成本与收益,然后再选择是否参与其中,即便是在参与之后,他们也可通过或结交官员,或集体消极运销盐的方式,与朝廷博弈。如上文所述,盐商集体挑肥拣瘦,不开中那些交通不便或距离批验所较远的盐场。灶户也通过集体逃离盐场,回原籍改务他业,蓄意拖欠盐课的方式,搅得朝廷焦头烂额。对此,明清朝廷在采取种种办法仍无济于事之后,最终裁并了那些盐场,将被裁盐场灶户及其灶课由他场代管改为由州县兼管。故长芦16个盐场的裁并,也是明清王朝迎合盐商和灶户的需要而做出的调整,其结果是,在一定程度上使恤灶、裕商和完课三者实现了平衡。在这个过程中,盐商和灶户的共同努力,迫使明清朝廷微调了僵化的专商引岸盐业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