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湖广鱼鲊贡杂税研究

[摘要]贡物杂税是因造办运输贡物而向固定人群征收的杂税。湖广鱼鲜贡杂税是由明中期镇守中官创立的,由于其分割了湖广地方文官的财政管理权,因此遭到文官多次反对。嘉靖以后,鱼鲜贡杂税并非主要用于维持进贡,而是定额成为地方财政收支的一部分。清初时废除鱼鲜贡,但其杂税并未随之停征,而是成为中央或地方政府的经费,直到清中叶才逐步停征。以湖广鱼鲜贡杂税为代表的明清贡物杂税研究能够加深对贡物制度、区域财税特点和中央与地方财税关系的认识。
[关键词]贡物,湖广,鱼鲜,杂税
贡物是等级社会中下级向上级进献的物品,而为了置办和运输贡品则另需劳动力和货币。如果贡品是官员进贡的,置办和运输贡品的费用则会成为杂税向民众征收,是为贡物杂税。刘浦江先生认为,杂税具有“随意性、临时性、区域性和非制度化的特点”。笔者以为明清贡物杂税也概莫能外。贡物管理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权力随意征收贡物经费,而这些贡物杂税只是在一段时间某个区域内征收,各地千差万别,没有制度化的规定。
关于明清贡物制度,学界已经进行了整体梳理,并对明清贡物制度进行了个案研究,但很多学术成果都把贡物杂税一笔带过,没有充分探讨贡物杂税的来龙去脉。据笔者研究,明清贡物杂税随着贡物的进贡而产生,却并不随贡物的停贡而停征,其主要用途也往往并不是进贡本身。研究明清贡物杂税有何意义?这是本文试图回答的问题。明清时期,有多少种贡物就有与之相关的杂税,将全部贡物杂税一一研究,既不可能也无必要。明清湖广鱼蚱贡杂税虽然只是贡物杂税中的一种,但因其跨越明清两代,涉及问题颇为广泛而具有一定普遍性。关于明清湖广地区的鱼鲜贡研究,武汉大学张建民老师有开创之功,《其他学者在其著述中也颇有涉及。但以往学者的研究只限于明代,对明清两代的鱼鲜贡问题缺乏连续性的描述,并且没有专门注意鱼鲊贡杂税问题。因此,笔者试图将湖广明清两代的鱼鲊贡问题予以连续性的梳理,从而探讨明清贡物杂税的历史研究意义。
一、湖广鱼鲜贡杂税的开征
明代鱼鲜贡肇始于成化七年(1471年):
初湖广无岁进鱼鲜例。成化七年,镇守太监始进二千五百斤。十七年以后,增至二万一百二十二斤,用船至十一二艘。至是礼部以巡抚等官恤灾之奏请止,令有司减数进献,毋重为沿途军民驿递之扰。上命镇守内官造办如成化七年之数,船止用二艘。科扰需索为害者,罪之。
成化七年,湖广镇守太监正式开创了鱼鲜贡,并且贡物数量不断增加,但从以上记载并不清楚贡物杂税的征收情况,只知鱼鲊贡的数量虽在弘治年间因巡抚等官的请求下得以减少,但并没有停止。
正德年间,湖广巡抚秦金又上疏:
湖广镇守衙门每年进贡鲟鳇鱼鲜,其鱼并椒料等银俱取之于各河泊所,及派各州县水手银两,民已不堪此。
然而,秦金并未有要求减免贡物,而是要求“臣与巡按御史督同司府官员会计合用鲟鳇等鱼若干,驾船水手衣粮银两若干,作何出办,计处停当,着为定例,免致分外科害”。曙来,秦金是要巡抚、巡按等文官共同商定鱼鲊贡的相关事宜,从而避免“分外科害”。从秦金的奏疏中可以看出,湖广鱼鲜杂税“取之于各河泊所”,还要摊派“各州县水手银两”。
到嘉靖三年(1524年),湖广文官再次反对鱼鲊贡:
湖广镇守太监李景儒岁进鱼鲜。巡按御史沈俊、武昌府知府王銮各疏请罢之。礼部议:额外进献不免烦民,每岁科敛动以千计,罢之便。诏:禁毋科敛扰民。
嘉靖初年,又是地方官员上疏反对镇守太监的进贡行为。但《明实录》记载或有不真,其实《皇明肃皇外史》记载了相反的结果:
镇守湖广太监李景儒侵夺府藏需求供亿武昌一府,岁取金四千余两。又倡贡鲜之端,为患地方。知府某上言景儒供亿之病民者十,贡鲜之病民者六,乞比太祖卻人参、香米、葡萄酒之意罢之。不报。
其实,嘉靖三年并未停止湖广鱼鲊之贡,正如后文将要论述的,嘉靖十一年湖广鱼鲊仍要进贡,万历年间还惩罚了进贡不力的湖广官员,一直到明末仍要进贡。
综合以上材料可知,湖广鱼鲊贡是由镇守太监创办并由湖广各河泊所渔户承担的贡物,尽管贡物杂税的征收具体数量并不清楚,但贡物杂税的内容是清楚的:制造鱼鲜所需的椒料费和运输鱼鲜贡的水手银两。这些贡物杂税的征收管理者也是湖广镇守太监。弘治皇帝在减少鱼贡时直接“命镇守内官造办如成化七年之数”,而不是命巡抚或布政使造办。正德年间,巡抚秦金上疏中要求“臣与巡按御史督同司府官员会计合用鲟鳇等鱼若干,驾船水手衣粮银两若干,作何出办,计处停当,着为定例,免致分外科害”。秦金之所以建议“臣与巡按御史督同司府官员会计”,则是因为实际上湖广鱼鲜贡不是由巡抚与巡按御史、布政司管理的,否则秦金还需要上疏请求吗?另外,秦金在同一篇奏疏中还说道:
今后如有奸贪小人假名怙势,潜往既属州县卫所,需索财物,骚扰地方者。许所在官司即便擒拿,解送抚按衙门,臣等从重治罪。
“奸贪小人”能够直接到州县卫所需索财物,并且所在官司还不能擒拿,否则秦金怎会上奏要求“许所在官司即便擒拿”呢?这样的“奸贪小人”是“假”谁的名?又是“怙”谁的势呢?笔者以为,只能是“假”湖广镇守太监之名,“怙”镇守太监之势。
镇守太监是明中期一种特殊的宦官外派镇守地方制度,对此学界已有研究。镇守太监凌驾于地方文官之上拥有广泛权力,在地方事务的处理中镇守太监常常排在其他官员之前。如成化年间明廷处理荆襄流民附籍问题时,都御史原杰“乃大会镇守太监韦公贵同湖、陕、河南中外诸大臣合谋”才设置了郧阳府。再如,嘉靖九年一篇关于湖南长沙府的公文中,湖广镇守太监排在众官之前:
镇守湖广地方御马监太监潘、总兵官平蛮将军清平伯吴、巡按湖广监察御史刘、巡按湖广监察御史传。
进贡土产也是镇守太监的职责之一。镇守太监有权向民众收取助贡杂税,当然,镇守衙门过于横征暴敛,明廷也会予以制约,正德十二年(1517年)六月,明廷曾下令:“禁约各镇守衙门横索助贡等项银两”,此令等间接的于承认地方上的镇守衙门有横索助贡经费的行为,并且禁令只是限制镇守衙门的“横索”,并没有完全禁止镇守衙门征收助贡经费。
从弘治到嘉靖初年,湖广巡抚等官员再三上疏反对鱼鲜贡,除为民请命罢免苛征外,笔者以为还有其他的因素。平心而论,湖广镇守太监创立的湖广鱼鲜之贡曾经达到两万斤,固属苛征。但有明一代,湖广贡物苛征又岂止鱼鲊之贡?永乐十年(1412年),汉阳府额定每年上贡“鱼油五万一千九百一十二斤九两八钱四分,鱼鳔六百六十七斤八两三钱六分”。沔阳州岁贡“鱼油二万七百五十斤八两,鱼鳔二千三百六十有九斤十四两”。万历年间,整个湖广地区要向光禄寺上贡“干鱼一十一万八千四百斤、菱米两千斤、莲肉七千五百斤、红枣四千斤、柿饼一万斤、叶茶两千一百斤、蜂蜜七千斤”。这些贡品同样需要征收贡物杂税,只不过这些杂税属于湖广文官管理。镇守太监管理的鱼鲊贡当然属于苛征,但绝不是明代湖广地区唯一的苛征。可对于其他贡物,笔者尚未见到有关湖广文官对其进行连续性群体性反对的文献记载。唯独由镇守太监创立的鱼鲊贡,湖广官员却再三上疏予以反对,其原因很难只用为民请命来解释。众所周知,明代省级最高长官经历了一个由三司到巡抚的缓慢转变过程。当巡抚等官从监察官员慢慢转变成地方最高长官时,皇帝派出镇守太监到全国各地“镇守”。湖广镇守太监地位比巡抚高,并且能够设立镇守衙门处理地方政务,有权干涉地方经济,征收贡物杂税。镇守太监的存在,制约了湖广文官。对此,湖广文官不敢直接反对。如上文所述,湖广镇守太监李景儒不仅“贡鱼鲊,科敛荼毒”,并且“侵夺府藏需求,供亿武昌一府(笔者注:镇守太监衙门在武昌府),岁取金四千余两”。就是这样的镇守太监,湖广巡抚还要为其歌功颂德:“巡抚湖广右副都御史席书疏荐镇守太监李景儒老成安静,一毫不取。”笔者以为,巡抚等文官是利用鱼鲜贡反对镇守太监以办纳贡品为名征收贡物杂税,干涉地方财政。因此,正德年间湖广巡抚秦金根本不要求减免,而是要求除开镇守太监由巡抚等文官“会计”鱼鲊贡杂税的数量。由于现存史料大都为文官系统所编著,我们很难看到站在镇守太监的角度描写文官的历史文献。但不可否认的是,由湖广文官管理的贡物同镇守太监管理的贡物一样,都是需要征收贡物杂税的。反对鱼鲜贡仅仅是湖广文官对抗镇守太监的一种手段,在文官抨击镇守太监进贡扰民的同时,我们还应看到湖广文官管理的贡物数量远远高于镇守中官创立的鱼鲊贡。而谁管理贡品,谁就有权征收贡物杂税。
二、嘉靖年间鱼鲜贡杂税性质的改变
鱼鲜贡是由湖广镇守太监创立的,其贡物杂税是用来造办和运输贡物(当然,其中的一部分有被镇守太监贪污的可能)。贡物杂税原本并不是地方经费,但在嘉靖年间鱼鲜贡杂税发生了本质的改变。嘉靖八年以后,明世宗鉴于维护专制统治的需要,开始逐步革除各地镇守太监,但鱼鲜贡并未随镇守太监的革除而停征,如嘉靖十一年,湖广仍要进贡鱼鲊:
嘉靖十一年二月内题该巡抚湖广右副都御史林,为议处进贡鱼鲜以苏民困事。内称本镇进贡鲥鱼等鱼鲜,共该银二千四百有奇。今照本省镇守太监已革,湖广地方水旱相仍,加以修理显陵,地方凋瘁,乞敕该部早为计处裁革等因。本部行据光禄、太常二寺手本回称:该省原无此等进贡,则知前项鱼鲜不系该寺额办,显是本省镇守太监先年私自造,以进献于上者也。但进贡鱼鲜一物,出于当时守臣一念芹曝之忱,而遂成旧例,常年供办。所据各官欲将前项进贡鱼鲜尽行裁革,以宽民力,合无行移抚按官查照。前项鱼鲜自嘉靖十一年为始,免其进贡等因。题奉圣旨:这鱼鲜著照旧进贡,钦此。
嘉靖十一年,湖广巡抚又向皇帝上疏,请求免贡鱼鲊。但在各级官员都同意“尽行裁革,以宽民力”的情况下,嘉靖皇帝不顾湖广水旱之灾和修理显陵导致地方凋瘁之苦,执意要求照旧进贡。万历年间,还因鱼贡不善惩罚了湖广地方官员。鱼鲊贡对于明朝皇帝何以如此重要呢?要回答这一问题,笔者以为上述引文中“本镇进贡鲥鱼等鱼鲊,共该银二千四百有奇”一句最为关键。笔者以为,是鲥鱼贡品的性质和高额的贡物杂税让湖北鱼蚱贡不能免除。
按照《大明会典》记载:
湖广布政司进鲟鱼、鳇鱼、鲤鱼鲜各四桶,糟鲥鱼、锻鱼各四桶,酱子鲜一十二桶,干鲤鱼五十斤,鲟鳇鱼筋并面肉四十把,鲟鳇鱼肚四十个。并代镇守衙门原进鲟鱼、鳇鱼鲜各十桶,酱子鲜二十桶,俱行武、汉、黄、岳、常、沔六府州造办,咨呈礼部转送光禄寺,交收礼部批回。
正如《大明会典》所载,湖广鱼鲊贡中包括四桶糟鲥鱼,鲥鱼在湖广鱼鲜贡中数量并不是最多的。并且湖广地区出产的鲥鱼质量非常低劣,湖北地区民众一般是不吃鲥鱼的,曹雪芹的祖父曹寅说:“楚人不食鲥,瘦瘠亦堪鄙。”然而,嘉靖十一年湖广巡抚在上疏中以鲥鱼为首称呼湖广鱼鲜贡:“本镇进贡鲥鱼等鱼鲊。”既然鲥鱼并不是湖广鱼鲊中的主要部分,其质量又非常差,为何排在湖广鱼鲊中的首位?笔者以为,这一称呼绝不是偶然,是鲥鱼在明代祭祀中的地位决定的。早在明太祖洪武元年(1368年),鲥鱼就被朱元璋钦定为宗庙的祭品。明成祖迁都北京,则把江南鲥鱼沿运河运到北京以供祭祀。对此明人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记载道:
然诸味尚可稍迟,惟鲜鲥则以五月十五日进鲜于孝陵,始开船,限定六月末旬到京,以七月初一日荐太庙,然后供御膳。其船昼夜前征,所至求冰易换,急如星火。
因此,鲥鱼对于明朝廷最首要的功能在于祭祀祖先,是明孝陵和宗庙的祭品。湖广的鲥鱼鲜同样也是明帝祭祀祖先的祭品。《万历野获编》记载:
今上(万历皇帝——笔者注)顷年,以湖广鱼鲜不洁,斥左布政使武尚耕为编氓。盖祖宗时食,在圣主孝思,又须虔恪。守土大吏,不举其职,自当议罪。
不管《万历野获编》的作者评论湖广布政使武尚耕是否平允,但其把湖广鱼鲊也当成“祖宗时食”则是事实。万历《汉阳府志》也记载道:
(汉阳府)各湖岁办,惟鲥鳇系寝庙御食,而麻铁等项则备边重务,干系甚大,可谩不加之意乎。
明嘉靖皇帝是以湖广藩王的身份入继大统的,为其父朱佑杭修建的显陵也在湖广地区。嘉靖帝之后的明朝皇帝都是朱佑杭的后代,而湖广出产的鲥鱼则成为《万历野获编》作者所说的“祖宗时食”,萬历《汉阳府志》编者所说的“寝庙御食”。除了宗庙祭祀功能外,鱼鲊贡杂税又成为修理显陵的常备经费,对此万历《湖广总志》留下了宝贵记录:
额定常德、岳州二府每口口口口鱼三千二百口口斤,鲟鳇鲤鱼鲜一千二百六口口口,鳙鱼七百五十口口,鲟鳇鱼两尾,酱子鲜十小口,鱼鲜两小桶,俱二府自行造办,解布政司。额解外,本司尚该口造鲟鳇鲤鱼共三千五百七十一斤,时估价银八十两四钱九分。口口糟鲥鱼七百尾,价银五十两。桶柜物件银一百两,又箍桶水竹银一十二两,委官盘缠八十四两,带去鲜户两名盘缠银一十两,帮送承差一名盘缠银七两。内除水竹银一十二两旧于汉阳县赃罚银内支解外,通共该银三百三十一两四钱九分六厘。本司口年详委首领官一员预口先一年四月以口法造解,候次年进贡。其前项料银及杠解盘缠,每年于武、汉、常德、黄州、沔阳等府州辖汤逊等河泊所额征银一千一百二十四两四钱九分六厘,给发委官。剩银七百九十二两九钱九分一厘九毫,贮布政司库以备修理显陵,不许别项支用。
上引嘉靖十一年林巡抚的奏疏中谈到湖广鱼鲜“共该银二千四百有奇”,万历《湖广总志》却说只有一千多两,看来鱼鲊贡杂税的额度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可是这一千多两白银,维持鱼鲜贡只需三百多两白银,剩下七百多两存到布政司银库以备显陵的维修,并注明不能挪作他用。将七成鱼蚱贡杂税留作显陵修理经费,表明贡物杂税的主要用途已不在贡物本身,而是成为调剂地方财政的税收工具。嘉靖以前,无论是镇守中官征收的鱼鲊杂税,还是地方文官征收的其他贡物杂税,其用途除了维持进贡外,实际上成为主管官员的额外经费。嘉靖以后,镇守中官革除,贡物杂税全归文官管理,其数量成为定额,其用途也被固定化。这一变化表明,鱼鲊贡杂税已经由“私征滥派”转变为地方财政的正式组成部分。由于湖广鱼鲜(鲥鱼鲊)成为宗庙祭品,而其贡物杂税直接用于显陵的维修,因此,湖广鱼鲊贡一直到明末都没有停征的迹象。嘉靖以后的皇帝将湖广鱼蚱贡略为减少,就已经算是德政了。
三、湖广鱼鲜贡杂税的终结
清王朝入主中原后,面对残破的社会经济,统治者不得不采取相应措施缓解社会矛盾,对于明王朝的一些苛征予以废止。顺治八年(1651年)八月,顺治皇帝正式下诏免除湖广鱼鲜贡:
谕户部:朕轸念百姓疾苦,凡事有不便于民者,悉令罢之。今四川进贡扇柄、湖广进贡鱼鲜,道经水陆,去京甚远。夫马船只,动支钱粮,苦累小民,朕甚悯之。以后永免,着为令,尔衙门即行榜示,务使小民休息,成沾德意。
既然顺治皇帝明令停止湖广鱼鲊之贡,那么湖广鱼鲊税费是否随之停征?清初方志中确实有贡物杂税停征的记录。如康熙《衡州府志》记载道:“鲥鳇椒料车脚银二两九钱八分五厘八毫三丝四忽(奉文豁免)。”但笔者以为,湖广鱼鲜贡杂税并没有随着实物的停征而豁免。理由如下:
康熙《衡州府志》中鲥鳇椒料车脚银属于“礼部项下·秋粮折色起运”类别。可见,衡州府的鲥鳇椒料车脚银属于“起运”,而并不是“存留”。鲥鳇椒料车脚银本是维持鱼鲊贡的,并不是上缴中央的财政经费(如前文所述,在明代鱼鲊税费反而留作地方经费)。那么只能是清王朝免除鱼鲊实物后,而将衡州府的贡物杂税当做税收“起运”给中央政府。否则衡州府既要交鱼贡,还要把维持鱼贡的经费也上缴,未免不合情理。
而康熙《临湘县志》有这样一段记载:“鲟鱼鲜、鲤鱼鲜、干鱼、鱼子鲊、鲟鳇样鱼折银七两八分(鱼蚱样鱼奉文豁免)。”明代,临湘县所属的岳州府正是办纳鱼鲜贡的地区。免除鱼鲜实物进贡之后,才可能有贡物折银的出现。不大可能既要进贡实物,又将贡物折银缴纳货币。按顺治八年明令禁止实物进贡,但临湘县在清初鱼鲜停贡之后很有可能收取了贡物折银。
在清康熙《汉阳府志》中更有直接的证据证明清王朝仍然征收鱼鲊税费:汉阳县征收“鲥鳇椒料并车脚银二百零六两五钱七厘九毫(此项奉文豁免)”,汉川县征收“鲥鳇椒料车脚银八十五两五钱一分四厘一毫六丝六忽(衡阳县德安仓米银抵解),鲥鳇椒料车脚银二两九钱八分五厘八毫三丝四忽”,呶阳府汉阳县鲥鳇椒料并车脚银明确注明豁免,但汉川县此项银两却并未注明豁免。
综上所述,湖广鱼鲜税费并未随实物的停征而停止,而是在实物停贡后又征收了一段时间。由于资料的局限,笔者无法知道清初湖广方志中“奉文豁免”鱼鲜税费的“文”是什么公文,只知道至少在康熙八年(1669年)前清政府就发文豁免了湖广鱼蚱税费,理由是前引记载“奉文豁免”鱼鲊税费的康熙《汉阳府志》刊刻于康熙八年(1669年)。可见康熙八年前,清政府就存在豁免鱼鲊税费的行为,但笔者以为湖广鱼鲊贡带来的经济负担在康熙初年不一定全被豁免。
雍正《湖广通志》有这样一些记载:
武昌府:(丁粮外派)内除原减免豁除鱼鲜椒料并无征银二百七十三两三钱一分七厘五丝四忽,实征银三千四百三十四两二分五厘一毫三丝三忽七微二尘二纤五渺……礼部项下地丁芽茶等银四百二十六两八钱三分四厘九毫三丝八忽一微七尘,除豁免运夫并鲟鳇椒料外,实征银三百七十五两八钱二分七厘八毫四丝四微九尘五纤二渺。
汉阳府:(丁粮外派)内除无征并原减免鲥鱼椒料撰表工食等项共银八百八两八钱一分二厘三毫二丝九忽,实征银二千五百七十一两四钱九分七厘八丝七忽二尘八纤九渺。(通计地丁正杂)除无征并豁免鲥鱼椒料及运夫丁银一千三百一十六两三钱七分九厘一毫二丝三忽三微四尘六渺五漠四茫,实征银一十万四千四十九两八钱四分九厘一毫一丝八忽二尘九纤六渺七漠一茫。
黄州府:(丁粮外派)除豁免鲥鱼银一两五钱,实征银三千四两四钱四分四厘七毫五丝二忽五微三纤六渺。(通计地丁正杂)内除无征并豁免鲥鱼及运夫丁银八百五十一两九钱九分六厘二毫八丝四微五尘六渺五漠四茫,实征银二十四万八百五十一两九钱五厘五毫九忽四微三尘五纤一渺四漠九茫……礼部项下地丁银六百七十四两六钱二分二毫九丝二忽八微三尘七纤五渺,除豁免运夫并鲥鱼外,实征银五百七十两六钱三分三厘九丝六微六尘三纤五渺。
以上材料中有“地丁”字样,虽然沒有标明明确年份,但显然是雍正年间摊丁入亩、豁免杂税的结果。如果按清初方志所说湖广鱼鲜税费早在康熙初年就彻底豁免了,何以到雍正摊丁入亩时还要算一笔“鱼鲊贡杂税”的账目呢?笔者以为清初豁免鱼鲊税费并不彻底,鱼鲊贡税费经历了漫长过程才真正豁免的。
其实仔细查看上述引文就可发现,武昌府、汉阳府的资料中有“原减免”“椒料”字样,而黄州府则并无此字样。笔者以为这并不是随意增减字数,而是确有所指。乾隆《黄冈县志》记载:“礼部项下:鲥鱼银二十三两五钱(奉旨豁免)。”雍正《湖广通志》说豁免了黄州府鲥鱼银一两五钱(其他数据和运夫丁银混在一起,无法确知鲥鱼银的数量,也不知这里的运夫银是否是鱼鲜贡的运夫银),乾隆《黄冈县志》却说奉圣旨豁免黄州府黄冈县鲥鱼银二十三两五钱。试想如果康熙初年就豁免了鱼鲜税费,为何雍正、乾隆的方志中一再记载此项银两的豁免状况,并且数据还不一致?况且黄冈县“奉旨豁免”的“旨”应该专门指乾隆元年的“旨”。乾隆元年(1736年)三月,乾隆帝正式发布上谕:
闻江南长江一带向有贡献鲥鱼之例,至康熙年间停止,因而地方改为折价,向网户征收,解充地方公用。乃历年既久,或网户改业,或移徙他方,辗转牵连,又加胥吏借端苛索,遂致沿江捕鱼之人代受追呼之累。朕思当年圣祖仁皇帝停止贡鲜,乃爱惜民力之至意,何用此些许折价烦扰小民,著该督抚查明豁免,永著为例。
黄州府在明代要办纳鱼鲊贡(鲥鱼鲜是其中的一种),而椒料是造办鱼鲜的必需品。到了清初,虽然免除了鱼鲊贡,黄州府却改为上贡鲜鲥鱼,因此根本不需要椒料。正如乾隆上谕所说,康熙年间又停止进贡鲥鱼,但地方改为折价解充地方共用。因此,雍正《湖廣通志》中关于黄州府的资料中只有鲥鱼银,而没有椒料银。黄州府的鲥鱼银也不是清初就免掉的,因此雍正《湖广通志》中也没有“原减免”字样。
随着乾隆年间鲥鱼折价的豁免,由明代中叶开始的湖广鱼鲊贡杂税才最终在地方志中消失。但值得注意的是,鱼鲊贡杂税仅仅是湖广贡物杂税的一种,鱼鲊贡杂税停止绝不意味着湖广贡物杂税的停止。例如同是明代鱼贡产生的贡物杂税——南北干鱼银,到了晚清时期湖广地方政府仍在收取,直到咸丰八年(1858年)才因战乱由胡林翼奏请免除。
研究湖广鱼鲊贡杂税的最终目的不是要介绍一种前人没有研究的杂税,而是要揭示出以鱼鲜贡为样本的明清贡物杂税的研究价值。
首先,贡物杂税是加深贡物制度研究的必由之路。上贡一直是传统中国或明或暗绵延不绝的经济现象。无论赋役制度如何变化,上贡行为也总是存在。贡物的存在,必定会给某些群体产生各种各样的经济负担。这些经济负担是贡物制度不可缺少的一环,更是加深贡物制度研究的必由之路。鱼鲊贡杂税为我们揭示出湖广地方文官与镇守中官对于地方财税控制权的矛盾,为我们揭示出嘉靖皇帝利用贡物杂税为显陵安排下一笔常备维修经费。但如果单纯考量鱼鲊本身,则很难看到以上两点,也不会注意到清代贡物停征并不意味着杂税豁免这一史实。
其次,贡物杂税有助于加深对区域财税特点的认识。以中央政府的角度来看,贡物杂税绝没有丁税、田赋、盐税等税种重要,但各种贡物杂税毕竟随着贡物遍及到明清两代几乎所有地区,带有很强的区域特征。据前文所述,清康熙《汉阳府志》相关记载表明汉阳府鱼鲜贡杂税曾经达到近三百两白银。而乾隆《汉阳府志》记载“本府额征渔课银二百二十三两”。康熙初年汉阳府只有汉阳、汉川两县,而编修乾隆志时汉阳府增为四县:汉阳、汉川、黄陂、孝感。也就是说清初只有两县的汉阳府征收的鱼鲊贡杂税比乾隆年间拥有四个县的汉阳府的渔课还多,这一现象所反映的地方财税特点,虽不是本文所探讨的内容,但却证明贡物杂税是一种地域性人群性很强的税种,也是了解区域财政经济特点不可缺少的税种。
最后,贡物杂税是了解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税关系的一种途径。从湖广鱼鲜贡的例子可以看出,贡物杂税管控权由地方转移到中央,从中央转移到地方的结点也正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税关系变化的关键时刻。湖广鱼鲊贡杂税在嘉靖万历赋役变革时定额成为地方收支结构的一部分,在清初中央政府改“存留”为“起运”的财政困窘下被上交中央,在雍正摊丁入亩前后又予以大规模清理,以上事实无不昭示着贡物杂税揭示中央与地方财税关系的意义。
明清时期,贡物杂税伴随着贡物遍及于全国几乎每一个州县,形成独特的贡物经济。贡物经济将贡物造办者、贡物运输者、贡物管理者、贡物接受者有机联合起来,民众与官府、地方与中央以及官僚之间的利益纠葛充溢其间,而贡物杂税则是连接不同利益群体的纽带,值得广大史学工作者进一步研究。
[作者简介]张骏杰,武汉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明清史。
[责任编辑:杜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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