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北宋神宗、哲宗时期内藏库的短暂外朝化
姜锡东 崔玉谦
[摘要]内藏库原系直属于皇帝的财库,在北宋前期丝毫不受外朝宰相府、三司等的监管与干预。王安石变法时期的熙宁年间,内藏库吏人开始受“仓法”约束;元丰改制时太府寺的执掌较北宋前期明显增加,成为中央重要的财务出纳机构,并主管京城各仓场库务的钱物出入、监察、审核,内藏库初步开始被纳入外廷太府寺的管辖;至哲宗元祜时,元丰改制关于内藏库成为太府寺下属财库的设想得以完全实现。元祜時期太府寺对内藏库的监管是全方位的,涉及内藏库的收入、支出、库存,在此基础上对内藏库的账目明细进行了监察、审计。至哲宗亲政,太府寺不再实质履行对内藏库的监察、审计,内藏库仅成为太府寺名义上的下属机构,再次成为外朝不得干预的直属于皇帝的财库。虽然神宗、哲宗时期内藏库的外朝化短暂而有限,但值得重视。以前笼统认为内藏库始终具有直属皇帝的独立性、特殊性的观点是不精确的。
[关键词】内藏库,元丰改制,太府寺,宋哲宗,外朝化
[中图分类号]K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57-6241(2017)02-0017-06
一、绪论
内藏库在两宋系直属于皇帝的财库,有“皇帝的小金库”之称,两宋大多数时间具有直属(皇帝)性、独立性、神秘性的特征。北宋前期,内藏库只许皇帝支配、监管,外廷不得过问。但神宗、哲宗朝,内藏库出现短暂外朝化问题。外朝化的集中表现即是自神宗熙宁年间的“内藏库法”对内藏库吏人的管理至哲宗元=时期太府寺对内藏库的全面监管。
以前的研究者均注意到了内藏库的皇帝私人财库性质,但对内藏库的短暂外朝化则没有给予充分重视,对此认识不足、不清、甚至有误。李伟国在《论宋代内库的地位和作用》中对神宗、哲宗朝内藏库的被监管问题有所提及,且注意到了“元丰改制”的大背景:“元丰改制,以金部右曹主行内藏受纳宝货、支借、拘催之事,而奉宸、内藏库受纳又隶太府寺”,但并未展开论述。汪圣铎在《两宋财政史》第三编《宋朝财政的管理体系与设施》第四章《户部理财体制》第二节《户部财赋与朝廷财赋、内藏财赋的分立》中较多的注意到了神宗、哲宗朝太府寺监管内藏库问题,他指出:“清点内藏财赋,这是有宋以来第一次……乃是一时权宜之法。至绍圣初,内藏财赋受金部、太府寺管辖或检察的规定更被废除,故大臣有‘论内藏库不隶户部太府寺的奏疏。”但也未详细论述。董春林、雷炳炎在《内外兼济与财权迁移——宋代内藏库考论》中认为:“宋神宗时,内藏管理逐渐外朝化,这是因为英宗以降内藏库亏空,神宗不得已才采取这样的弥补政策”,但并未深入分析,尤其对哲宗朝内藏库的外朝化未加重视。
上述三种论著都简单提及内藏库的外朝化,但对于外朝化究竟何时开始,何时结束,外朝如何介入、监管等具体事实和过程,都缺乏详细论述。董春林、雷炳炎在上文中论及内藏库的外朝化,但是以内藏库钱物向外朝和地方的支出来凸显内藏库的外朝化,反而模糊了内藏库的特殊性及其与其他库藏的区别。要探讨内藏库的外朝化,必须关注外廷机构,但该文恰恰对此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尤其是太府寺。这一在元丰改制时起主要监管内藏库的机构。
其他论著对内藏库的外朝化问题未加关注。程民生在《宋代内库的金融职能》中认为:“宋代内库,是指以内藏库为主,包括宜圣、奉宸库等宫内府库。内库不归宋代中央财政机关计司(元丰以前称三司,以后称户部)管辖,而是直属皇帝掌握。”包伟民在《宋代的朝廷钱物及其贮存的诸库务》中认为:“内藏库作为人君私帑,其最高负责人自然就是皇帝,外廷任何人都无权过问。”朱鸿在《宋代内库的财政管理述论》中认为:“作为宋朝天子私藏与天子别藏,内库财政的支配权掌握在宋代历朝皇帝手中,皇帝亲自深入到内库财政管理的诸环节进行管理。”李建国在《宋内藏库考》中认为:“内藏库既为天子私藏,自然有一套不同于国库的专门管理制度。内藏库直属皇帝,管理权高度集中。内藏库的保密工作要求很严,一旦违反规定,惩处非常严厉。”高飚等等均是如此。黄纯艳《宋代财政史》认为:“元丰改制在恢复户部和太府寺职能的同时,规定内藏库归属户部和太府寺管辖,但太府寺对内藏库并无实际的管理权,实际管理者仍是代表皇帝的中官。”显然也未细究。
可知学术界以前对宋代内藏库的论述,大都看到了它显著的特殊性、直属性,甚至认为“外廷任何人都无权过问”,完全没有重视其外朝化问题;也有专家学者看到了神宗、哲宗时出现的外朝化,但有的只是简单提到、未考论具体过程和详情,有的则是对外朝化的标准限定过宽反而忽视了关键问题。这样一来,对内藏库制度的整体认识和论述就难免不太全面、精确。本文拟分时段试做精细考察。
二、熙宁时期“仓法”对内藏库吏人的管束
内藏库的短暂外朝化始于熙宁年间,据记载:
(熙宁)二年正月十九日,上宣谕曰:“近见内藏库帐文具而已,其财物出入,全无关防。先支龙脑珠子付榷货务出卖,经数年不纳价钱,亦无拘收。尝闻太宗朝,内藏财货每千计,用一牙钱记之。每物所用钱异其色,他人莫晓也。贮于匣中,置之御阁,以参验文帐中数。晚年,尝出其钱以示真宗曰:‘善保此足矣。今守藏内臣皆不晓帐籍关防之法,当择人领之。”即命勾当御药院李舜举代其不职者。
可知宋神宗即位初即对宦官管理的内藏库账目混乱的情况非常不满,虽然御药院也系内廷宦官掌管的机构,但内藏库管理宦官的调整已说明神宗欲对内藏库的管理体系进行改革。再看熙宁五年(1072年)的一则记载:
今为天下立法,固有不便之者。陛下初欲更法度,先措置宗室条贯,非但宗室所不便,前后两省内臣以至大宗正司管勾所公人并官媒之类皆失职。既而修“仓法”,即自来说纲行赇之人又皆失职。……既而修左藏、内藏库法,即说纲行赇之人又皆失职,在掖门外僦舍几为之空,以自来说纲行赇人力不能复据要便处僦舍故也。
材料中值得注意的是“既而修‘左藏、内藏库法”,研究王安石吏法的学者最先重视这则材料,但对材料中涉及内藏库的记载则限于论述主题并未留意。检索史料中“内藏库法”的记载仅此一例,“左藏、内藏”并列一起的记载则是始自于熙宁五年的这则记载。“内藏库法”、“左藏、内藏”的记载清楚说明熙宁年间内藏库即已有被加强监管的趋势,尤其将“内藏库法”同熙宁“仓法”并列,说明当时的改革是把左藏库一外、内藏库一内并列一起、内外兼顾的。再看熙宁七年三月的一则记载:
今公人之禄可谓厚矣,然窃闻未比昔日于民间所得之半。今本司收免行钱,计所入,尚不足以偿朝廷因行户事增禄“仓法”处料钱,则不惟公人不得如向来诛求之半,而民间所出又未及增禄之半。以此推穷,孰便孰不便,较然可见。今略具司禄司、左右军巡院、杂卖场、左藏库、内藏库、内香药库、内东门司上项八处公人,系自来于行户及请纳入处乞取钱物。
此则史料提供了一条重要信息:“左藏库、内藏库、内香药库、内东门司上项八处公人,系自来于行户及请纳人处乞取钱物”,内藏库管理体系已有公吏参与,这相较于之前全系内臣的管理模式是重要的变化。公吏虽不是外廷官员,但其参与内藏库的具体管理确系外朝化的特征,也说明熙宁五年的材料中提到的“内藏库法”即是仓法的推广;这就说明内藏库在熙宁五年至七年间已有了一点外朝化的特征,但实施力度还不大。
三、元丰改制与内藏库短暂外朝化的加强
(一)元丰改制对内藏库作出的制度性规定
元丰改制是宋神宗元丰三年至五年间(1080~1082年)对北宋前期职官制度进行的一次重大改革,九寺五监也相应地恢复了在中央行政体系中应有的职权,三省六部、九寺五监均系外朝官序列。
从元丰改制的纲领性文件《元丰详定官制事目格子》的规定来看,在元丰改制期间,明确规定将内藏库纳入太府寺监管:
契勘《元丰详定官制事目格子》,太府寺掌库藏项内有《内库拘催交纳逐季点算》《内库申到纳讫官物帐状》《抄上勾销内库纳其讫名件》之类,凡八件,格目甚明。
从这三件的规定名称来看,太府寺已经开始掌握内藏库的钱物收入“帐状”,但另外五件规定名称及实施情况不明。既然已经出台纲领性文件规定,即为后来太府寺对内藏库实施具体监管创造了条件。
(二)元丰改制与太府寺职权的变化
北宋前期太府寺同其他一些中央旧机构一样成为冷司闲局。元丰改制时,恢复了唐朝的多数三省六部、九寺五监应有的职权。具体到太府寺,《文献通考》卷56《职官十》有载:
国初省部寺监,惟以寄禄,寺则光禄、太常、宗正、卫尉、司农、大理,或以卿,或以贰,或以丞,各寓一阶,别设主判之官以典事。惟太府则否,其职悉入三司诸案,故主判之任罕置。……卿掌财货、出纳、贸易之事。凡贡赋之输于京师者,至则别而受之,供君之用;及待边费,则归于内藏,供国之用;及待经费,则归于左藏。
从《文献通考》这段记载来看,北宋前期转移至三司的太府寺的职权已回归至太府寺。再看《哲宗正史·职官志》的记载:
(太府寺)所隶官司二十有四,内汴河上下、蔡河上下分四局。又有交引库,掌给印出纳交引钱钞之事。受财赋之入,则归左藏、内藏库。左藏库,受财赋之入,以待邦国之经费,供官吏、军兵廪禄、赐予。内藏库,掌受岁计之余积,以待邦国非常之用。金玉、良货贿,则归奉宸库,掌供奉内庭,凡金玉、珠宝、良货贿藏焉。御在赐予,则归祗候库。
比较《文献通考》与《哲宗正史·职官志》的记载,《文献通考》在编撰时应是参考了《哲宗正史·职官志》的记载。再看下面的记载:
哲宗元祜二年三月六日,诏:“商税院,左藏南、北库,中书省差官;粮料院,诸司、诸军专计司,左右厢店宅务,香药库,北抵当所,旧隶三司举官,其令户部奏辟。著为令。”
从这则材料的记载来看,从元丰三年改制开始一直到元祐二年(1087年),涉及太府寺的改制才基本完成。内藏库早期即是称左藏北库,从这则材料中的“中书省差官”来看,内藏库的直属皇帝的特殊性则完全没有体现。但将这则材料结合上文《哲宗正史·职官志》的记载则可知,太府寺完全收回北宋前期被三司侵夺的部分职权则是在元祐二年,内藏库在法令上纳入太府寺下属二十四官司至迟不晚于元祜二年。这两则材料均出自清人所辑《宋会要》,《宋会要辑稿》中保存了大量的本朝国史。从上面所引两则材料看,应同为《哲宗正史》的记载,《哲宗正史》的成书时间是在徽宗朝大观年间。元祐二年的诏敕中虽没有明确提到内藏库,但结合第一条材料来看,元祜二年诏敕的内容应是涵盖内藏库的。太府寺卿在元丰改制后有“忙卿”之称,说明太府寺下属的仓场库务数量多,事务繁忙。在太府寺职权(主要是监察权与审计权,尤其是审计权)大幅扩充的前提下,直属于皇帝的内藏库开始纳入太府寺的管轄范围。
四、元祜年间太府寺对内藏库的全面监管
不论在熙宁年间还是元丰改制的过程中,内藏库仍仅是仓库,对内藏库原有管理体系的改革均不彻底。因此,元祐初引发了御史的上奏:
(元祜元年)监察御史上官均言:“臣闻财用出于一司,则有无多少得以相通,差缪攘盗得以稽察,故财无妄出之费,而国无不足之忧。然后可以裕民之财力,而仁泽被于天下。周之太府掌九贡、九赋、九功之二,受贷贿之入,所以待王之膳服,宾客、祭祀、赐予、玩好之类,皆总于太府,岁终会贷贿之出入,可谓财用出于一。故有无多少得以相通,差缪攘盗得以稽察,而国无不足之忧。自汉及唐,其理财设官,不若周之条理详备,其计入为出,不若周之法制详密,则上下鳃鳃然常以不给为患,不亦宜乎?先朝自新官制,盖有意合理财之局总于一司;故以金部右曹主行内藏受纳宝货、支借、拘催之事,而奉宸内藏库受纳,又隶太府寺。然按其所领,不过关报宝货之所入为数若干,其不足若干,为之拘催岁入之数而已。至于支用多少,不得以会计,文籍舛谬,不得以稽察,岁久朽腐,不得以转贸。总领之者,止中官数十人,彼惟知谨扃钥、涂窗牖,以为固密尔。承平岁久,宝货山积,多不可校,至于陈朽蠹败,漫不知省,又安能钩考其出入多少与夫所蓄之数哉!臣窃闻昨来内藏斥卖远年缣帛,每匹止二三百文。夫自外郡之远输至内帑,每缣之直,须近二千,今斥卖之直,止于十之一二,此不知贸易移用之弊矣。夫不知理府库之财,而外求于民,不知节用之术,而为多敛之计,此有司之罪也。臣以为宜因(新)官制之意,令户部、太府寺于内藏诸库得加检察,而转贸其岁久之货币,则帑藏有盈衍之实,而无弃败之患,国用足而民财裕矣。”(均奏斟酌附此,不得其实月日及其从与不从也)
上官均的这则奏议在南宋赵汝愚等人编《宋代诸臣奏议》中也予以收录,并且将这则奏议定名为《上哲宗乞令户部、太府检察内藏诸库》。对比《续资治通鉴长编》与《上哲宗乞令户部、太府检察内藏诸库》的记载,二者在文字上完全一致,并无删减,但在《上哲宗乞令户部、太府检察内藏诸库》末尾注明该奏议上奏时间为哲宗元祜元年十月。两相对照可知,《续资治通鉴长编》的记载在末尾处增加了李焘的一则注解:“均奏斟酌附此,不得其实月日及其从与不从也。”《宋代诸臣奏议》对上官均奏议的定名十分贴切,奏议针对的即是内藏库的账目核查。“置库百余年,至是始编阅云。”
上官均的这份奏议提出的具体监管措施即是针对内藏库进行账目清查。结合《宋史·食货志》记载,在元祐二年开始实施“编阅”、清查。后来的情况是:
(哲宗元祜)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户部言:“乞太府长贰每月各分巡辖下库务一两处,点检簿历官物,具有无举法改正事件申省,即不得豫定时日。所点检事却有奸弊发露者,点检官本部奏劾。诏左藏南北库、榷货务、商税院依此。”
此时太府寺对下辖仓库场务进行账目清查,材料中提到了“乞太府长贰每月各分巡辖下库务一两处”,将此处“辖下库务一两处”同上文所引《哲宗正史》对照可知,元祐五年太府寺在巡查范围上包括内藏库。从这则记载还可知,在具体监管内藏库账目方面,太府寺与户部有所分工,户部负责制定具体的监管政策,太府寺则是具体监管“点检簿历官物”。太府寺下辖的机构均是仓库场务,这里的簿历是指财务收支历,也就是原始的财物出入记录。结合上官均的奏议可知,在元祐年间太府寺履行监管内藏库的职责,是监审一体。这则记载与前面上官均的奏议相比较,除了针对内藏库的账目清查之外,奏议中还提到了户部与太府寺的职权重复问题,在元祜五年的这则材料中这一问题已有了一个具体的解决办法。将元祐五年的这则记载同上文《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末尾处李焘的注解相对照,可以确认:上官均奏议后来付诸了实施。实施的程度则有待继续考查。再看《元丰详定官制事目格子》的记载:
契勘《元丰详定官制事目格子》,太府寺掌库藏项内有《内库拘催交纳逐季点算》《内库申到纳讫官物帐状》《抄上勾销内库纳其讫名件》之类,凡八件,格目甚明。
可知元丰改制时,对太府寺监管内藏库原来制定有八个具体的文件(但今天可看到具体名称的文件仅有三个),均具有可操作性,“格目甚明”;外朝对内藏库的监管本来应该是全方位的。结合这则材料与上官均的奏议及《哲宗正史》的记载,可以看到:在元祐二年第一次编阅内藏库账目明细至元祜五年,仅在这三年间太府寺确是依照《元丰详定官制事目格子》的规定对内藏库履行了审计、监察的职责。
五、哲宗亲政后太府寺实际监管内藏库的终止
哲宗亲政后,朝政再次剧变,太府寺对内藏库实际监管也因此终止。绍圣元年蔡蹈上奏说:
臣伏见近降圣旨,内藏库见催索户部、太府寺借欠出豁钱物不少,依旧更不统辖者。臣窃见国家分职设局,所以举官治,而府藏出纳,尤宜参互钩考,以检吏奸。臣契勘《元丰详定官制事目格子》,太府寺掌库藏项内有《内库拘催交纳逐季点算》《内库申到纳讫官物帐状》《抄上勾销内库纳其讫名件》之类,凡八件,格目甚明。又太府寺案名称,内藏库右藏案,即是旧太府,非无文据。臣尝阅真宗皇帝谓王旦曰:“内藏库所贮金帛,备军国之用,非自奉也,顾外廷不知而。”臣窃谓既通军国之用,则户部、太府寺正其宜也。惟禁漏泄见在物数,其余杂物事件,如《官制格子》该载者,委有关防,不可略去。欲望圣慈省察《元丰官制格子》等,特赐睿旨令内藏库复隶户部、太府寺。所贵百官庶府皆有统帅,事归一体。绍圣元年上时为监察御史。
奏议末尾注明上奏时间为绍圣元年(1094年),但其奏议涉及的事情应是元祐八年十一月哲宗亲政至元祐九年四月改元之间的事情。“(绍圣元年)四月癸丑,御札:‘改元韦占九年为绍圣元年,布告多方,使咸体朕意。……此月十二日改元。”故其上奏时间应是绍圣元年四月之后。从蔡蹈奏议来看,在元祜八年十一月至元祜九年四月之间,哲宗下令“内藏库见催索户部、太府寺借欠出豁钱物不少,依旧更不统辖者”;说明太府寺对内藏库的监管在绍圣元年已经终止。但是在之后的相关法令中,内藏库还系太府寺名义上的下属机构:
(宣和)三年三月三日,提点内藏库奏:“契勘诸路州军应起发内藏钱物,多不依条先具纲解递报,致妨注籍拘催。若其管押人沿路或致疏虞,本库无由检察。乞今后诸路州军应起发本库钱帛宝货,并须依条先具纲解姓名、数物、支发月日入递,转报提点所并本库照合注籍,庶可关防,革去情弊。兼恐沿路转递文移,或致沉坠,欲自支发纲运后,于一月内节次三具纲解供报。”从之。
宣和三年(1121年)的这则记载出自《宋会要辑稿》“太府寺”条目之下,说明内藏库在徽宗朝后期还系太府寺名义上的下属机构。
宋代內藏库的基本特征确实是直属(皇帝)性、独立性、特殊性,最主要的特征即是直属(皇帝)性,在多数时间里严禁外朝过问、干预;但在神宗、哲宗时期,不但可以被外朝所过问、监管,甚至可以部分的干预其支配权。
结合管理权与支配权的变化,北宋内藏库同外廷财经机构的关系前后可划分为五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太祖、太宗、真宗、仁宗、英宗五朝,在这一阶段外廷不得监管、不得过问,只许皇帝支配、监管,甚至还发生了三司使(马元方)因此去职的事件。第二个阶段是神宗熙宁时期施行“仓法”(内藏库法),开始把施行于外廷下属公吏的增加吏禄、严惩贪赃勒索的法律推广到内藏库公吏;在财物管理上,外廷财经机构只能代为帮助拘催,督促地方及时、足额上缴内库财赋。第三个阶段是元丰改制时期,内藏库在法制上成为户部、太府寺辖属机构,外廷财经机构可以通过掌握内藏库钱物收入“帐状”知晓地方上缴内藏库财赋数量。第四个阶段是哲宗元祐时期,户部、太府寺(尤其是太府寺)可以在掌握内藏库钱物收入“帐状”、知晓地方上缴内藏库财赋数量的同时,监管内藏库的支出、库存。第五个阶段是哲宗亲政之后,外廷机构不再实质履行对内藏库的监察、审计;内藏库仅成为太府寺名义上的下属机构,再次成为外朝不得干预的直属于皇帝的财库。
从第二阶段开始即是本文探讨的内藏库短暂外朝化的开始,至第四个阶段达到高峰。但同时也要看到,即便在第四阶段,外廷对于内藏库支出、库存的监管也并不彻底,并不能够完全按需支用。总之,在神宗至哲宗元祜时期,内藏库有了两宋时期唯一的一次短暂而有限的外朝化。笼统认为内藏库始终具有直属帝王的独立性、特殊性的观点是不精确的。
[作者简介]姜锡东,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暨历史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宋史、中国经济史。
崔玉谦,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宋史、中国经济史。
[责任编辑:杜敬红]
[摘要]内藏库原系直属于皇帝的财库,在北宋前期丝毫不受外朝宰相府、三司等的监管与干预。王安石变法时期的熙宁年间,内藏库吏人开始受“仓法”约束;元丰改制时太府寺的执掌较北宋前期明显增加,成为中央重要的财务出纳机构,并主管京城各仓场库务的钱物出入、监察、审核,内藏库初步开始被纳入外廷太府寺的管辖;至哲宗元祜时,元丰改制关于内藏库成为太府寺下属财库的设想得以完全实现。元祜時期太府寺对内藏库的监管是全方位的,涉及内藏库的收入、支出、库存,在此基础上对内藏库的账目明细进行了监察、审计。至哲宗亲政,太府寺不再实质履行对内藏库的监察、审计,内藏库仅成为太府寺名义上的下属机构,再次成为外朝不得干预的直属于皇帝的财库。虽然神宗、哲宗时期内藏库的外朝化短暂而有限,但值得重视。以前笼统认为内藏库始终具有直属皇帝的独立性、特殊性的观点是不精确的。
[关键词】内藏库,元丰改制,太府寺,宋哲宗,外朝化
[中图分类号]K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57-6241(2017)02-0017-06
一、绪论
内藏库在两宋系直属于皇帝的财库,有“皇帝的小金库”之称,两宋大多数时间具有直属(皇帝)性、独立性、神秘性的特征。北宋前期,内藏库只许皇帝支配、监管,外廷不得过问。但神宗、哲宗朝,内藏库出现短暂外朝化问题。外朝化的集中表现即是自神宗熙宁年间的“内藏库法”对内藏库吏人的管理至哲宗元=时期太府寺对内藏库的全面监管。
以前的研究者均注意到了内藏库的皇帝私人财库性质,但对内藏库的短暂外朝化则没有给予充分重视,对此认识不足、不清、甚至有误。李伟国在《论宋代内库的地位和作用》中对神宗、哲宗朝内藏库的被监管问题有所提及,且注意到了“元丰改制”的大背景:“元丰改制,以金部右曹主行内藏受纳宝货、支借、拘催之事,而奉宸、内藏库受纳又隶太府寺”,但并未展开论述。汪圣铎在《两宋财政史》第三编《宋朝财政的管理体系与设施》第四章《户部理财体制》第二节《户部财赋与朝廷财赋、内藏财赋的分立》中较多的注意到了神宗、哲宗朝太府寺监管内藏库问题,他指出:“清点内藏财赋,这是有宋以来第一次……乃是一时权宜之法。至绍圣初,内藏财赋受金部、太府寺管辖或检察的规定更被废除,故大臣有‘论内藏库不隶户部太府寺的奏疏。”但也未详细论述。董春林、雷炳炎在《内外兼济与财权迁移——宋代内藏库考论》中认为:“宋神宗时,内藏管理逐渐外朝化,这是因为英宗以降内藏库亏空,神宗不得已才采取这样的弥补政策”,但并未深入分析,尤其对哲宗朝内藏库的外朝化未加重视。
上述三种论著都简单提及内藏库的外朝化,但对于外朝化究竟何时开始,何时结束,外朝如何介入、监管等具体事实和过程,都缺乏详细论述。董春林、雷炳炎在上文中论及内藏库的外朝化,但是以内藏库钱物向外朝和地方的支出来凸显内藏库的外朝化,反而模糊了内藏库的特殊性及其与其他库藏的区别。要探讨内藏库的外朝化,必须关注外廷机构,但该文恰恰对此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尤其是太府寺。这一在元丰改制时起主要监管内藏库的机构。
其他论著对内藏库的外朝化问题未加关注。程民生在《宋代内库的金融职能》中认为:“宋代内库,是指以内藏库为主,包括宜圣、奉宸库等宫内府库。内库不归宋代中央财政机关计司(元丰以前称三司,以后称户部)管辖,而是直属皇帝掌握。”包伟民在《宋代的朝廷钱物及其贮存的诸库务》中认为:“内藏库作为人君私帑,其最高负责人自然就是皇帝,外廷任何人都无权过问。”朱鸿在《宋代内库的财政管理述论》中认为:“作为宋朝天子私藏与天子别藏,内库财政的支配权掌握在宋代历朝皇帝手中,皇帝亲自深入到内库财政管理的诸环节进行管理。”李建国在《宋内藏库考》中认为:“内藏库既为天子私藏,自然有一套不同于国库的专门管理制度。内藏库直属皇帝,管理权高度集中。内藏库的保密工作要求很严,一旦违反规定,惩处非常严厉。”高飚等等均是如此。黄纯艳《宋代财政史》认为:“元丰改制在恢复户部和太府寺职能的同时,规定内藏库归属户部和太府寺管辖,但太府寺对内藏库并无实际的管理权,实际管理者仍是代表皇帝的中官。”显然也未细究。
可知学术界以前对宋代内藏库的论述,大都看到了它显著的特殊性、直属性,甚至认为“外廷任何人都无权过问”,完全没有重视其外朝化问题;也有专家学者看到了神宗、哲宗时出现的外朝化,但有的只是简单提到、未考论具体过程和详情,有的则是对外朝化的标准限定过宽反而忽视了关键问题。这样一来,对内藏库制度的整体认识和论述就难免不太全面、精确。本文拟分时段试做精细考察。
二、熙宁时期“仓法”对内藏库吏人的管束
内藏库的短暂外朝化始于熙宁年间,据记载:
(熙宁)二年正月十九日,上宣谕曰:“近见内藏库帐文具而已,其财物出入,全无关防。先支龙脑珠子付榷货务出卖,经数年不纳价钱,亦无拘收。尝闻太宗朝,内藏财货每千计,用一牙钱记之。每物所用钱异其色,他人莫晓也。贮于匣中,置之御阁,以参验文帐中数。晚年,尝出其钱以示真宗曰:‘善保此足矣。今守藏内臣皆不晓帐籍关防之法,当择人领之。”即命勾当御药院李舜举代其不职者。
可知宋神宗即位初即对宦官管理的内藏库账目混乱的情况非常不满,虽然御药院也系内廷宦官掌管的机构,但内藏库管理宦官的调整已说明神宗欲对内藏库的管理体系进行改革。再看熙宁五年(1072年)的一则记载:
今为天下立法,固有不便之者。陛下初欲更法度,先措置宗室条贯,非但宗室所不便,前后两省内臣以至大宗正司管勾所公人并官媒之类皆失职。既而修“仓法”,即自来说纲行赇之人又皆失职。……既而修左藏、内藏库法,即说纲行赇之人又皆失职,在掖门外僦舍几为之空,以自来说纲行赇人力不能复据要便处僦舍故也。
材料中值得注意的是“既而修‘左藏、内藏库法”,研究王安石吏法的学者最先重视这则材料,但对材料中涉及内藏库的记载则限于论述主题并未留意。检索史料中“内藏库法”的记载仅此一例,“左藏、内藏”并列一起的记载则是始自于熙宁五年的这则记载。“内藏库法”、“左藏、内藏”的记载清楚说明熙宁年间内藏库即已有被加强监管的趋势,尤其将“内藏库法”同熙宁“仓法”并列,说明当时的改革是把左藏库一外、内藏库一内并列一起、内外兼顾的。再看熙宁七年三月的一则记载:
今公人之禄可谓厚矣,然窃闻未比昔日于民间所得之半。今本司收免行钱,计所入,尚不足以偿朝廷因行户事增禄“仓法”处料钱,则不惟公人不得如向来诛求之半,而民间所出又未及增禄之半。以此推穷,孰便孰不便,较然可见。今略具司禄司、左右军巡院、杂卖场、左藏库、内藏库、内香药库、内东门司上项八处公人,系自来于行户及请纳入处乞取钱物。
此则史料提供了一条重要信息:“左藏库、内藏库、内香药库、内东门司上项八处公人,系自来于行户及请纳人处乞取钱物”,内藏库管理体系已有公吏参与,这相较于之前全系内臣的管理模式是重要的变化。公吏虽不是外廷官员,但其参与内藏库的具体管理确系外朝化的特征,也说明熙宁五年的材料中提到的“内藏库法”即是仓法的推广;这就说明内藏库在熙宁五年至七年间已有了一点外朝化的特征,但实施力度还不大。
三、元丰改制与内藏库短暂外朝化的加强
(一)元丰改制对内藏库作出的制度性规定
元丰改制是宋神宗元丰三年至五年间(1080~1082年)对北宋前期职官制度进行的一次重大改革,九寺五监也相应地恢复了在中央行政体系中应有的职权,三省六部、九寺五监均系外朝官序列。
从元丰改制的纲领性文件《元丰详定官制事目格子》的规定来看,在元丰改制期间,明确规定将内藏库纳入太府寺监管:
契勘《元丰详定官制事目格子》,太府寺掌库藏项内有《内库拘催交纳逐季点算》《内库申到纳讫官物帐状》《抄上勾销内库纳其讫名件》之类,凡八件,格目甚明。
从这三件的规定名称来看,太府寺已经开始掌握内藏库的钱物收入“帐状”,但另外五件规定名称及实施情况不明。既然已经出台纲领性文件规定,即为后来太府寺对内藏库实施具体监管创造了条件。
(二)元丰改制与太府寺职权的变化
北宋前期太府寺同其他一些中央旧机构一样成为冷司闲局。元丰改制时,恢复了唐朝的多数三省六部、九寺五监应有的职权。具体到太府寺,《文献通考》卷56《职官十》有载:
国初省部寺监,惟以寄禄,寺则光禄、太常、宗正、卫尉、司农、大理,或以卿,或以贰,或以丞,各寓一阶,别设主判之官以典事。惟太府则否,其职悉入三司诸案,故主判之任罕置。……卿掌财货、出纳、贸易之事。凡贡赋之输于京师者,至则别而受之,供君之用;及待边费,则归于内藏,供国之用;及待经费,则归于左藏。
从《文献通考》这段记载来看,北宋前期转移至三司的太府寺的职权已回归至太府寺。再看《哲宗正史·职官志》的记载:
(太府寺)所隶官司二十有四,内汴河上下、蔡河上下分四局。又有交引库,掌给印出纳交引钱钞之事。受财赋之入,则归左藏、内藏库。左藏库,受财赋之入,以待邦国之经费,供官吏、军兵廪禄、赐予。内藏库,掌受岁计之余积,以待邦国非常之用。金玉、良货贿,则归奉宸库,掌供奉内庭,凡金玉、珠宝、良货贿藏焉。御在赐予,则归祗候库。
比较《文献通考》与《哲宗正史·职官志》的记载,《文献通考》在编撰时应是参考了《哲宗正史·职官志》的记载。再看下面的记载:
哲宗元祜二年三月六日,诏:“商税院,左藏南、北库,中书省差官;粮料院,诸司、诸军专计司,左右厢店宅务,香药库,北抵当所,旧隶三司举官,其令户部奏辟。著为令。”
从这则材料的记载来看,从元丰三年改制开始一直到元祐二年(1087年),涉及太府寺的改制才基本完成。内藏库早期即是称左藏北库,从这则材料中的“中书省差官”来看,内藏库的直属皇帝的特殊性则完全没有体现。但将这则材料结合上文《哲宗正史·职官志》的记载则可知,太府寺完全收回北宋前期被三司侵夺的部分职权则是在元祐二年,内藏库在法令上纳入太府寺下属二十四官司至迟不晚于元祜二年。这两则材料均出自清人所辑《宋会要》,《宋会要辑稿》中保存了大量的本朝国史。从上面所引两则材料看,应同为《哲宗正史》的记载,《哲宗正史》的成书时间是在徽宗朝大观年间。元祐二年的诏敕中虽没有明确提到内藏库,但结合第一条材料来看,元祜二年诏敕的内容应是涵盖内藏库的。太府寺卿在元丰改制后有“忙卿”之称,说明太府寺下属的仓场库务数量多,事务繁忙。在太府寺职权(主要是监察权与审计权,尤其是审计权)大幅扩充的前提下,直属于皇帝的内藏库开始纳入太府寺的管轄范围。
四、元祜年间太府寺对内藏库的全面监管
不论在熙宁年间还是元丰改制的过程中,内藏库仍仅是仓库,对内藏库原有管理体系的改革均不彻底。因此,元祐初引发了御史的上奏:
(元祜元年)监察御史上官均言:“臣闻财用出于一司,则有无多少得以相通,差缪攘盗得以稽察,故财无妄出之费,而国无不足之忧。然后可以裕民之财力,而仁泽被于天下。周之太府掌九贡、九赋、九功之二,受贷贿之入,所以待王之膳服,宾客、祭祀、赐予、玩好之类,皆总于太府,岁终会贷贿之出入,可谓财用出于一。故有无多少得以相通,差缪攘盗得以稽察,而国无不足之忧。自汉及唐,其理财设官,不若周之条理详备,其计入为出,不若周之法制详密,则上下鳃鳃然常以不给为患,不亦宜乎?先朝自新官制,盖有意合理财之局总于一司;故以金部右曹主行内藏受纳宝货、支借、拘催之事,而奉宸内藏库受纳,又隶太府寺。然按其所领,不过关报宝货之所入为数若干,其不足若干,为之拘催岁入之数而已。至于支用多少,不得以会计,文籍舛谬,不得以稽察,岁久朽腐,不得以转贸。总领之者,止中官数十人,彼惟知谨扃钥、涂窗牖,以为固密尔。承平岁久,宝货山积,多不可校,至于陈朽蠹败,漫不知省,又安能钩考其出入多少与夫所蓄之数哉!臣窃闻昨来内藏斥卖远年缣帛,每匹止二三百文。夫自外郡之远输至内帑,每缣之直,须近二千,今斥卖之直,止于十之一二,此不知贸易移用之弊矣。夫不知理府库之财,而外求于民,不知节用之术,而为多敛之计,此有司之罪也。臣以为宜因(新)官制之意,令户部、太府寺于内藏诸库得加检察,而转贸其岁久之货币,则帑藏有盈衍之实,而无弃败之患,国用足而民财裕矣。”(均奏斟酌附此,不得其实月日及其从与不从也)
上官均的这则奏议在南宋赵汝愚等人编《宋代诸臣奏议》中也予以收录,并且将这则奏议定名为《上哲宗乞令户部、太府检察内藏诸库》。对比《续资治通鉴长编》与《上哲宗乞令户部、太府检察内藏诸库》的记载,二者在文字上完全一致,并无删减,但在《上哲宗乞令户部、太府检察内藏诸库》末尾注明该奏议上奏时间为哲宗元祜元年十月。两相对照可知,《续资治通鉴长编》的记载在末尾处增加了李焘的一则注解:“均奏斟酌附此,不得其实月日及其从与不从也。”《宋代诸臣奏议》对上官均奏议的定名十分贴切,奏议针对的即是内藏库的账目核查。“置库百余年,至是始编阅云。”
上官均的这份奏议提出的具体监管措施即是针对内藏库进行账目清查。结合《宋史·食货志》记载,在元祐二年开始实施“编阅”、清查。后来的情况是:
(哲宗元祜)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户部言:“乞太府长贰每月各分巡辖下库务一两处,点检簿历官物,具有无举法改正事件申省,即不得豫定时日。所点检事却有奸弊发露者,点检官本部奏劾。诏左藏南北库、榷货务、商税院依此。”
此时太府寺对下辖仓库场务进行账目清查,材料中提到了“乞太府长贰每月各分巡辖下库务一两处”,将此处“辖下库务一两处”同上文所引《哲宗正史》对照可知,元祐五年太府寺在巡查范围上包括内藏库。从这则记载还可知,在具体监管内藏库账目方面,太府寺与户部有所分工,户部负责制定具体的监管政策,太府寺则是具体监管“点检簿历官物”。太府寺下辖的机构均是仓库场务,这里的簿历是指财务收支历,也就是原始的财物出入记录。结合上官均的奏议可知,在元祐年间太府寺履行监管内藏库的职责,是监审一体。这则记载与前面上官均的奏议相比较,除了针对内藏库的账目清查之外,奏议中还提到了户部与太府寺的职权重复问题,在元祜五年的这则材料中这一问题已有了一个具体的解决办法。将元祐五年的这则记载同上文《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末尾处李焘的注解相对照,可以确认:上官均奏议后来付诸了实施。实施的程度则有待继续考查。再看《元丰详定官制事目格子》的记载:
契勘《元丰详定官制事目格子》,太府寺掌库藏项内有《内库拘催交纳逐季点算》《内库申到纳讫官物帐状》《抄上勾销内库纳其讫名件》之类,凡八件,格目甚明。
可知元丰改制时,对太府寺监管内藏库原来制定有八个具体的文件(但今天可看到具体名称的文件仅有三个),均具有可操作性,“格目甚明”;外朝对内藏库的监管本来应该是全方位的。结合这则材料与上官均的奏议及《哲宗正史》的记载,可以看到:在元祐二年第一次编阅内藏库账目明细至元祜五年,仅在这三年间太府寺确是依照《元丰详定官制事目格子》的规定对内藏库履行了审计、监察的职责。
五、哲宗亲政后太府寺实际监管内藏库的终止
哲宗亲政后,朝政再次剧变,太府寺对内藏库实际监管也因此终止。绍圣元年蔡蹈上奏说:
臣伏见近降圣旨,内藏库见催索户部、太府寺借欠出豁钱物不少,依旧更不统辖者。臣窃见国家分职设局,所以举官治,而府藏出纳,尤宜参互钩考,以检吏奸。臣契勘《元丰详定官制事目格子》,太府寺掌库藏项内有《内库拘催交纳逐季点算》《内库申到纳讫官物帐状》《抄上勾销内库纳其讫名件》之类,凡八件,格目甚明。又太府寺案名称,内藏库右藏案,即是旧太府,非无文据。臣尝阅真宗皇帝谓王旦曰:“内藏库所贮金帛,备军国之用,非自奉也,顾外廷不知而。”臣窃谓既通军国之用,则户部、太府寺正其宜也。惟禁漏泄见在物数,其余杂物事件,如《官制格子》该载者,委有关防,不可略去。欲望圣慈省察《元丰官制格子》等,特赐睿旨令内藏库复隶户部、太府寺。所贵百官庶府皆有统帅,事归一体。绍圣元年上时为监察御史。
奏议末尾注明上奏时间为绍圣元年(1094年),但其奏议涉及的事情应是元祐八年十一月哲宗亲政至元祐九年四月改元之间的事情。“(绍圣元年)四月癸丑,御札:‘改元韦占九年为绍圣元年,布告多方,使咸体朕意。……此月十二日改元。”故其上奏时间应是绍圣元年四月之后。从蔡蹈奏议来看,在元祜八年十一月至元祜九年四月之间,哲宗下令“内藏库见催索户部、太府寺借欠出豁钱物不少,依旧更不统辖者”;说明太府寺对内藏库的监管在绍圣元年已经终止。但是在之后的相关法令中,内藏库还系太府寺名义上的下属机构:
(宣和)三年三月三日,提点内藏库奏:“契勘诸路州军应起发内藏钱物,多不依条先具纲解递报,致妨注籍拘催。若其管押人沿路或致疏虞,本库无由检察。乞今后诸路州军应起发本库钱帛宝货,并须依条先具纲解姓名、数物、支发月日入递,转报提点所并本库照合注籍,庶可关防,革去情弊。兼恐沿路转递文移,或致沉坠,欲自支发纲运后,于一月内节次三具纲解供报。”从之。
宣和三年(1121年)的这则记载出自《宋会要辑稿》“太府寺”条目之下,说明内藏库在徽宗朝后期还系太府寺名义上的下属机构。
宋代內藏库的基本特征确实是直属(皇帝)性、独立性、特殊性,最主要的特征即是直属(皇帝)性,在多数时间里严禁外朝过问、干预;但在神宗、哲宗时期,不但可以被外朝所过问、监管,甚至可以部分的干预其支配权。
结合管理权与支配权的变化,北宋内藏库同外廷财经机构的关系前后可划分为五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太祖、太宗、真宗、仁宗、英宗五朝,在这一阶段外廷不得监管、不得过问,只许皇帝支配、监管,甚至还发生了三司使(马元方)因此去职的事件。第二个阶段是神宗熙宁时期施行“仓法”(内藏库法),开始把施行于外廷下属公吏的增加吏禄、严惩贪赃勒索的法律推广到内藏库公吏;在财物管理上,外廷财经机构只能代为帮助拘催,督促地方及时、足额上缴内库财赋。第三个阶段是元丰改制时期,内藏库在法制上成为户部、太府寺辖属机构,外廷财经机构可以通过掌握内藏库钱物收入“帐状”知晓地方上缴内藏库财赋数量。第四个阶段是哲宗元祐时期,户部、太府寺(尤其是太府寺)可以在掌握内藏库钱物收入“帐状”、知晓地方上缴内藏库财赋数量的同时,监管内藏库的支出、库存。第五个阶段是哲宗亲政之后,外廷机构不再实质履行对内藏库的监察、审计;内藏库仅成为太府寺名义上的下属机构,再次成为外朝不得干预的直属于皇帝的财库。
从第二阶段开始即是本文探讨的内藏库短暂外朝化的开始,至第四个阶段达到高峰。但同时也要看到,即便在第四阶段,外廷对于内藏库支出、库存的监管也并不彻底,并不能够完全按需支用。总之,在神宗至哲宗元祜时期,内藏库有了两宋时期唯一的一次短暂而有限的外朝化。笼统认为内藏库始终具有直属帝王的独立性、特殊性的观点是不精确的。
[作者简介]姜锡东,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暨历史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宋史、中国经济史。
崔玉谦,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宋史、中国经济史。
[责任编辑:杜敬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