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财务手续相关法律风险的防范

贾增杰
财务手续是办理资金收支的依据,如:合同、发票等,近年来,在办理财务手续时,往往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导致财务手续处理不当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时有发生。本文结合实际工作从工程项目管理环节分析财务手续所引起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防范建议。
一、合同签订方面
(一)购销合同中延迟付款利息的约定引起的法律风险
某项目在签订一份《钢材供货协议》中结算方式这样约定“....若购货方在三个半月内不能支付剩余的40%货款,将106天起每月支付供货方货款3%利息”。这样的约定看似合情合理,但工程项目资金到位时间波动较大,如果无法按时实现协议的约定,可能将会付出沉重的利息成本代价。
风险防范:購销合同中不要直接约定利息违约风险,但可以对违约金进行约定,如:如果购货方不能按时付款,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可约定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二)合同中关于发票问题约定引起的法律风险
其一,合同中约定“不要发票”的风险。某项目在签订一份地材采购合同中约定“..该材料单价为不含税价格,供货方不开具发票...”。其实,该合同是发生效力的,但是,不开发票的内容因违反税法而无效。在税务稽查中,购货方可能要面临承担补缴税款的税务风险。
风险防范:第一,购销合同涉税条款要做好税收策划,杜绝在合同中约定不要发票,但可以对单价进行分解,合情合理区分货物和运费价格,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效果。
第二,不能以未开发票作为拒付款的理由,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比如合同中如约定“乙方不开具符合要求的正式发票,甲方不予支付货款或工程款”,即甲方为付款设定了条件,如果条件不成就,则不予付款就有了合法的理由,即使产生诉讼,这期间的利息也可以避免。
(三)“合同中扣除增值税税款的约定”无效
在购销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如果供货方不能在购货方付清货款前提供增值税发票,购货方有权按照17%的税率扣除税金....",这种约定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为,一是开具增值税发票系合同从给付义务,不履行从给付义务不构成对方当事人拒付价款理由。二是合同约定直接扣除税款实际就免除了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义务,应归于无效。
风险防范:如果供货方拒不开具发票,依法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举报,由主管税务机关处理。拒不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对方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提起反诉或者另行起诉。
二、项目施工计量、决算方面
(一)计量不及时、延迟决算引起的法律风险
有的项目对施工队计价不及时,不仅造成财务成本不实,而且有很多风险。不能认为不给施工队决算,施工队拿不到决算单,没有证据就不能起诉,其实这是认识上的误区。如果施工队起诉项目部,即使没有结算单,法院会通过鉴定部门对其完成的工程量进行鉴定,再加之决算拖延时间长,工程量资料也未必能保留齐全,拖延时间越长,分歧越大、风险越大。
风险防范:严格按照“不签合同不施工、先计价后付款”的原则对施工队进行管理,以规避法律风险。
(二)代扣施工队款项引起的法律风险
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队违反项目部管理规定的行为,项目部往往以罚款的形式对施工队进行惩罚,如:安全措施不到位、质量瑕疵等,罚款往往由项目部相关部门出具罚款单,不经施工队负责人签字就直接交给财务部门从计价款中进行扣除。这种做法,即使当时能将款项扣下来,但施工队一旦提出诉讼,从法律上讲如果没有施工队负责人的签字就没有法律效力,就不能进行扣除。
风险防范:对施工队的各种罚款,都要有施工队负责人的签字,该施工队负责人必须是合同的签订人,如果二者不一致,施工队负责人必须要取得合同签订人的书面授权委托,这样的罚款单才有法律效力。
(三)“委托付款”引起的法律风险
在办理各种付款、结算时,经常遇到合同的收款方(委托方)委托第三方来收取款项,委托方只提供一份只签有委托方名字的委托书或者复印件,项目部就办理了付款。实际上这样的手续是有风险的,一旦委托方否认,付款方就要面临再次付款的风险。
风险防范:第一,委托书必须由合同签订方出具原件,如果委托方是单位,必须加盖单位公章、签字;第二,对委托书的内容必须是一事一委托,不可含糊笼统,如:注明是办理什么业务、收取什么款项。第三,要注意委托书的有效期,一份委托不能长期有效,必须在有效期内办理业务。第四,对于委托收取款项的业务,委托方和第三方收款人都必须出具收款收据。
(四)项目部代发工资容易引起的法律风险
目前,工程项目施工中,劳务承包、工序承包模式比较多,项目部代劳务队发放工资也成为常态。常见的手续就是劳务队工费计价单、工资发放表、银行打卡记录单,操作方式是:发放工资时,按照工费计价单、根据劳务队长或者劳务公司提供的人员名单进行打卡。一旦劳务队长对发放工资的金额有异议或者民工对发放工资有异议,项目部都要面临风险。
风险防范:其实这些手续还是有瑕疵的,除此之外还应该有劳务队长或劳务公司给项目部出具的委托付款书,并取得代付人的同意签字认可。
(五)借条、收条、欠条使用不当引起的法律风险
在给施工队拨付款项时,经常遇到施工队出具的“借条”、“收条”等等,甚至有的借款借据上还现“借生活费”的字样,这些都是存在许多风险隐患的。先看借条和收条的区别:借条(借据),是借用别人的钱或物件时所立的字据,由出借人保存,是一种债权债务的证据。出借人只需出具“借条”便能证明其对借款人或借用人享有债权,且无须对债发生的原因进行举证。收条(收据)”是指“收到钱或东西后写给对方的字据”。收条”则有可能是“取原来属于自己的东西”所形成,也有可能是依约定或法律规定“取自己有权取的东西”所形成,本身并不表明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收条”产生的原因很多,不能把“收条”作为当事人之间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请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借条的效力最长可达20年。而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是对双方以往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对借款用途为“生活费”的写法,虽然也是施工队的借款,在项目部看来理应也算作工程款,但是在法律上两者还是有区别的,在法庭举证时,生活费往往不被认定为工程款。
风险防范: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拨付施工队款项时必须让对方出具“借据”而不能出具“收据”或“收条”;借款用途要注明工程款或设备款、材料款等等,即使是项目部代付对方的生活费,也要注明工程款。
三、涉税方面
建筑行业“营改增”已经实施,增值税也是涉及刑法法律责任较重的税种。本文仅对“虚开增值税发票”进行风险分析。
在“营改增”前,经常遇到施工队、劳务公司挂靠有资质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并代开发票,也有让税务机关代开营业税发票的情况,但是在“营改增”后,将不能再采取上述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否则,就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涉及犯罪。常见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主要表现有五种:一是开具“大头小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手段是在开票方存根联、记帐联上填写较小数额,在收票方发票联、抵扣联上填写较大数额,利用二者之差,少记销项税额。二是“拆本使用,单联填开”发票。开票方把整本发票拆开使用,在自己使用时,存根联和记帐联按照商品的实际交易额填写,开给对方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填写较大数额,从而使收票方达到多抵扣税款,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满足了收票方的犯罪需要,促进了自己的销售。三是“撕联填开”发票,即“鸳鸯票”。蓄意抬高出口货物的进项金额和进项税额。四是“对开”,即开票方与受票方互相为对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互为开票方和受票方。五是“环开”,即几家单位或个人串开,形同环状。值得注意的是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无论是在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虚开,还是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虚开,只要达到法律规定的定罪标准,都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涉及的法律责任是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大家要注意,数额1万元指的是税款,也就是说你开具的发票金额达到5.89万元,那么就触及到了刑法,就要面临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四、其他方面
(一)款项进账来路要弄清,否则会被认定为不当得利
在资金收支管理中,我们对资金支出的财务手续要求相当严格,资金“宽进严出”,认为没什么风险,其实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如下案例:A公司和B公司组建以A公司为主的联合体投标某工程项目,B公司由于资金紧张从C公司借款100万元,因时间紧,B公司安排C公司将款项直接从C公司账户汇入A公司,后来该工程项目未中标,退还保证金,A公司财务部门直接将款项退给了B公司,B公司后将C公司的100万挪用,B公司重组、更换法人。C公司向B公司催还100万未果,将A公司诉诸法院,要求A公司归还C公司的不当得利100万元。
本案例中,A公司的做法存在如下瑕疵:第一,C公司汇入A公司100万元时,要让C公司说明款项的用途,即使是受B公司委托,也要提供B公司的委托书;第二,A公司退还100万时,如果B公司当时未提供委托,A公司应将100万款项原渠道退回,即退回C公司。所以对于进入本单位账户的资金,来源要清晰,分清是收入还是代收款项,否则不仅可能被视为不当得利而退回,而且还要面临偿还利息的风险。
(二)财务代签名,一定要慎重
如:某项目经理将票据交给出纳员黏貼报销,在报销人和领款人两栏签字也是出纳员代项目经理签字。后来公司对该项目经理进行绩效评价考核,发现该项目经理报销了大量的业务费发票,找到项目经理谈话时,由于时间太久,对出纳代报票据的事早已忘掉,对领款人签的字予以否认。也许并非出于故意,但从证据上看对出纳员的确不利,出纳员面临模仿项目经理签字贪污公款的法律风险。所以代签名看似很正常,其实有很多隐患。
风险防范:上述案例中尽管出纳没有贪污报账款,但实实在在地为自身带来了风险,这也是对财务手续细节的忽视和经验不足造成的。正确的做法是:即使财务代报发票,在付款时也要避免直接给报账人现金,而是将款项汇入项目经理工资卡中,并将汇款回单附报销单后。
本文从四个方面对财务手续相关的法律风险进行了分析,但受篇幅所限不能详尽所有问题,仅能抛砖引玉,期望能以此文引起大家对财务手续所引发的法律风险问题予以关注,以达到不断提升会计基础工作,避免财务风险之目的。
(作者单位: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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