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覆判案件看北京政府时期基层司法的状况与特征:以江苏为例
摘 要:中华民国建立后,司法部创置了一套全新的刑事覆判制度,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调适。覆判案件不仅可以展现当时的法制实态,也鲜明地反映出省级司法机关审检独立的特点。从结果、类型、数量等方面量化分析具体的覆判案例,能够发现基层司法的三种特征:较低的覆判核准率透视出基层司法审断质量不高、覆判案件的种类和比例与被告人素质有着密切关联、覆判案件多寡呈现出基层法治水平的地区差异。
关键词:北京政府时期,县知事兼理司法,覆判,量化
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16)20-0022-06
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作为民国时期最核心的基层司法制度,虽然在制度文本和审判程序方面较为成型,但是其相关的制度设计在地方实践层面却有所背离。司法部针对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的弊端,创造了一套完整的覆判制度,自觉从“体制内”展开基层刑事案件审理的补救程序。①迄今为止,虽然学术界对此课题有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仍有继续探究的空间。②本文首次依据江苏省档案馆馆藏的司法档案,结合报纸杂志、政府公报等资料,试图从覆判制度的原委、特点及实际运作等层面做一初步探讨,以期推进相关研究。谫陋之处,冀方家高明教正。
一、覆判制度的缘起与演变
中华民国肇建之初,承续了清末“新政”所提倡司法与行政分立的改革运动,全国各地出现遍设新式审检厅的热潮。然而,袁世凯在镇压“二次革命”之后,大量裁撤审检厅,推行县知事兼理司法的运作模式。1914年4月,袁世凯囿于政局紊乱、司法经费拮据、法学人才短绌等多种因素,颁布《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规定:
凡未设法院各县之司法事务,委任县知事处理之;县知事审理案件,得设承审员助理之。③
据不完全统计,“整个北京政府时代,全国兼理司法之县数,恒在百分之九十以上”。④与此同时,司法部在《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中明确制定了县知事受理第一审刑事诉讼案件的操作细则。然而,这种“官样文章”难以有效得到落实。县知事主政一方,多趋重行政,对于“司法事务,不暇兼顾”,“至于法律智识,尤成问题”。⑤熟稔法律事务的承审员实际上受制于县知事,“承审如不从命,一朝难安于其位”。⑥所以,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的运作模式在实行中“弊端百出,为世诟病”。⑦对此,司法部为减少冤假错案,创制出刑事覆判制度,“此亦势之不得不然者也”。⑧
值得注意的是,覆判制度在传统中国社会已初具雏形。清政府为展现“慎重人命”观念,规定地方衙门判决死刑案件须经大理院复核后生效。毋庸置疑,这种由县而府、由府而道、由道而司的转送机制,在实施效果层面上大打折扣。司法部为简化程序与提高效率,将死刑案件和一些特定刑事案件的复查改归各省高等审判厅办理。①各省司法部门以“改章伊始,疑义滋生”,纷纷请示制定具体法规,“昌期遵守”。②因此,司法部颁布了《覆判暂行简章》。纵观整个北京政府统治时期,司法部先后三次修订了《覆判章程》。如表1所示:
据表1可知,司法部不断扩大覆判的适用条件,这意味着各省高等审检厅的工作量大幅度增加。1914年12月,江苏高等审判厅对此不无抱怨:
兹查苏省各县知事审理刑事案件,关于判处合乎《覆判章程》之人犯,多未送请覆判,按诸法律,自不得认为判决确定……惟以全省约计应送覆判案件不下数百起,现有庭员以之审理通常控诉、上告、覆判案件尚觉无暇晷,若再令审理前项覆判案件,势必顾此失彼。③
司法部不得不采取变通之法,将属于三等有期徒刑以上的“窃盗罪及其藏物之罪”排除在外,因为“县知事审理第一审案件属于此种刑事甚多,案情既大抵轻微,审理亦不难精确”。④1922年前后召开的华盛顿会议决议将考察中国司法现状作为确定是否放弃在华领事裁判权的依据,这驱使司法部展开新一轮的司法改良运动。为了提高基层司法水平,司法部要求县知事审断的一切刑事案件都应纳入覆判范围。
由此可见,覆判制度是司法部针对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在地方实践过程中产生的不足问题而采取的后续解决方案。同时,其自身亦在实际操作中得到调整与改进。
二、覆判案件举例
江苏省档案馆馆藏的“江苏省高等法院(审判厅)司法档案”全宗中,包含大量的覆判卷宗,一个案件一个卷宗,长短不一,数页至数百页不等。一般而言,覆判结果主要有三种基本类型,即核准判决、更正判决、发还原审知事复审。高等审检厅(或分厅)在书面审理原审判决书时,若原审判决“事实与法律相符,均无不当之处”,则会核准;若原审判决运用法律错误,但量刑适当时,则会更正判决;若原审判决事实和法律均有不妥,则会将卷宗发回县知事复审。若原审判决中有重大隐情时,高等审检厅(或分厅)会将被告人提押直接审理。从每个案件的具体进展过程来看,高等审检厅作为书面审理覆判案件的主体,坚守程序,分工合理明确,体现了较高的专业素养。
第一,高等审检厅受理覆判案件时,恪守《覆判章程》所适用的范围。许多县知事往往将不符合条件的案件呈送高等审检厅复核而遭到驳回。这些不被受理的案件主要包括三类:其一,被告当事人已故,覆判便不受理。其二,案情未达《覆判章程》要求,亦不受理。如1927年1月26日,泰兴县知事阮毓麟将一宗陈炳头窃盗案卷呈请覆判,被高等检察厅厅长周诒柯训令驳回,“查本案判决书未送达于告诉人李金香,未便遽予核办,原卷发还,仰即查照办理”。阮毓麟又将判决书送达告诉人且经过上诉期限后,江苏高等审判厅才依据程序受理此案。①其三,牵涉到《惩治盗匪法》所规定的死刑案件,不属于覆判范围。例如,1921年5月22日,无锡县知事赵汝梅对累犯瞿定保共同强盗伤害行为判处死刑,共同强盗伤人行为判处无期徒刑,二罪俱发,执行死刑并执行枪毙,褫夺公权全部终身。6月30日,赵汝梅将判决书连同卷宗呈送覆判。7月9日,江苏高等检察厅发出指令称:
查此案既依《惩治盗匪法》第3条第1款处断,应由该县知事径送高等审判厅转呈省长核办,毋庸呈送覆判。②
第二,高等审判厅和高等检察厅互有分工、互不干涉,体现了审检独立的特点。根据《覆判章程》规定,高等检察厅在收到县知事呈递的覆判案件材料五日内,应将卷宗送交高等审判厅复核,并且附送一份有关第一审判决的意见书。为了明确权责,大理院专门对高等检察厅附送的意见书定性为“一种参考意见”,称:“高等检察厅仅有附具意见书转送覆判之职务,并无请求覆判之特权。”③事实上,高等审判厅和高等检察厅基于案情繁简差异,形成多元组合类型的意见。
一般事实简单清楚、法规运用正确的判决案件,高等审判厅基本上与高等检察厅形成相同的主张。譬如,1920年1月,江阴县费宝全随从他人入室抢劫,结果被当场拿获。5月27日,江阴县公署对其判处一等有期徒刑十年四月。6月24日,江苏高等检察厅检察官在“覆判意见书”中认同初审判决称“尚无不合”。五天后,江苏高等审判厅覆审判决也认为“尚无不合”,核准初判。④又如1924年南通县黄慕坚和汤占先互诉窃盗诬告诈财一案。1923年7月,黄慕坚“深恐被人窃取鱼支”,嘱人彻夜巡查。不久,他们发现汤占先携带捕鱼器具撑船驶入渔场,将汤占先送至警所拘办。汤占先反以“抢船勒索”为由状告对方。面对双方的互讼行为,南通县第一审判决“双方无罪”。1924年4月16日,黄慕坚不服判决而提起上诉,但他又在第二审判决前撤回上诉。两天后,江苏高等检察厅将上诉程序转为覆判程序,其认为初判认定双方犯罪嫌疑不足,双方行为均不构成犯罪,“尚无不合,应请为核准之判决”。十天后,江苏高等审判厅认为原、被告双方均系无罪。⑤
有些案件中,高等审判厅的覆判判决结果与高等检察厅的建议差异甚巨。如一宗泰县孙裕成和张济贩毒案。泰县公署初审判决后呈请江苏高等检察厅覆判,江苏高等检察厅认为初审判决“均当无不合”。但是,江苏高等审判厅覆判判决:“初判撤销。孙裕成免诉。张济免诉。”⑥又如,1927年崇明县邢子才窃盗及毁损械具脱逃案。崇明县知事公署向江苏高等检察厅呈送覆判材料后,江苏高等检察厅检察官的“覆判意见书”认为初审判决不够准确。一方面,检察官认为邢子才“窃取他人财物及共同损坏监所脱逃等情”,自属罪证确凿,初判判处的刑期,“当无不合”;另一方面,检察官认为“关于共同脱逃部分”,漏引刑律条文,“显属疏忽”,“应请为更正此判决”。11月28日,江苏高等法院⑦覆判判决认为初审判决,“除漏印条文之处,予以指正外,科刑尚无不合”,所以“初判核准”。⑧
第三,高等审判厅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往往会采取提审方式。例如,1922年6月5日,吴县谈本立伙同他人乘船抢劫警察公所财物并蓄意殴伤警员一案遭到逮捕,吴县知事根据谈本立供认“在船看守,事后分得赃洋”,认为被告人系“帮助从犯”。对此,江苏高等检察厅检察官在“覆判意见书”中称:“核其行为,自应以强盗共同正犯论”,认为原判“殊嫌违误”;检察官强调称:“被告事前如何同谋对于汪二等连劫多家有无具体的认识,于俱发罪极有关系,原判对于此点并未审理明确,遽依律处断,亦有未合。”7月6日,江苏高等审判厅刑事裁决“提审”此案。八天后,江苏高等审判厅刑庭进行公开审理,从庭审笔录可以还原诉讼现场情景:
审判长令庭丁提谈本立到庭后,宣言现在公开审理本案,指挥书记官报告案由书记官起立朗读本厅现在开始审理谈本立因强盗案,由本厅覆判决定提审一案。
……
姓名:谈本立
年龄:44岁
籍贯:河南信阳
职业:帮工
问:吴县办你,为你同汪二、张二摇船去抢了一警所三人家,对么?
答:我实在不晓得抢人家的事。
问:是汪二、张二叫你去摇船的么?
答:是张二叫我摇船去装稻柴的。
问:你知他要抢人家否?
答:不晓得他是去抢人家的。
问:你在吴县供称得甚详(讲给伊听)。
答:没有的事。如果抢了我就承认,我在县里也是承认去摇船的。
问:县里办你帮助强盗,你未上诉,是服的么?
答:我并没有抢人家的。
问:如何肯输服呢?
答:我既无亲眷在此,有何人肯招挟我?
问:你这是想翻供了?
答:我并不是翻供。
问:既非翻供,何先在县里认,现不承认呢?
答:摇船我认的,但我是去替他装稻柴的。
……
审判长咨询检察官之意见?
检察官陈述:本案所抢人家业经原县勘验属实,该被告供认在船看守,事后分得赃洋,核其行为,自应以强盗共同正犯论。原判认为帮助犯,殊嫌违误,请查核判决。
……
审判长问谈本立:你还有话说否?
答:别无话讲了。
7月15日,江苏高等审判厅判处谈本立一等有期徒刑十二年,其判决理由与高等检察厅基本意见一致,也认为“本案初判诸多未合,应由本厅予以纠正”。①
可见,高等审判厅通过提审方法,将覆判模式从惯常的书面间接审理转变成直接开庭审决,这有利于司法机关厘清事实真相,做出合情合理的判决。同时,相对于被告人来说,他们可以在省级司法机构主导的庭审环节中,为自己赢得来之不易的申辩机会。强盗类案件中发现不少经过江苏高等审判厅改判“无罪”的案子。譬如,一起1921年靖江县小张二强盗杀人案。被告人小张二在靖江县的严刑酷法下被迫含冤承认罪刑,一审被判处死刑。江苏高等审判厅通过覆判程序,发现原审判决中存有多项不清楚的关键性事实,加上法律运用不当,决定提审该案。最后,高等审判厅经历了五次庭审,改为无罪释放。②
三、覆判案件的量化分析
承上所及,通过例举具体的覆判个案,有助于我们深入观察省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某些面相。我们对覆判案件进行统计分析,能够进一步洞悉北京政府时期基层司法的状况和特点。
第一,覆判核准率低,反映出县知事兼理司法下的第一审判决质量低。由下页表2可知,江苏高等审判厅全年受理了299起覆判案件,已结265起,复审结案率高达89%。然而,从覆判案件结果来看,仅仅核准了初审案件65起,约占25%,此比例基本上与江苏高等审判厅更正判决持平;发回原审知事复审的案件达123起,约占46%;由江苏高等审判厅发起提审的案件11起,约占4%。这说明江苏高等审检厅内的推事和检察官专业素养较高,司法效率较高;另一方面,县知事主导的初审判决,正确率较低,反映出基层司法水平不容乐观。
第二,覆判案件类型与被告人职业、社会地位具有密切关系。据下页表2所示,从罪名类型来看,这些覆判案件包括了除政治犯罪以外几乎所有的罪名。其中,窃盗及强盗、杀伤两项罪罚最多,合计208起,约占总量70%;其次为略诱及和诱、鸦片烟、诈欺取财三项罪名,合计65起,约占总量22%。这种案件类型分布特点,深受被告人个人素质差异影响。江苏高等审检厅作为第二审司法机构,主要受理上诉审和覆判审案件。笔者对江苏省档案馆所藏的民国江苏省高等法院(审判厅)全宗档案中第30目录号(强盗类案件)和35目录号(侵占类案件)中的案件进行了相关统计,具体如表3:
通过表3可知,这两种案件类型的覆判率和上诉率截然相反。强盗类案件中覆判案件数约占总量的74%,而侵占类案件中上诉率却高达84%。由于每个案件的判决书都记载了被告人的籍贯、职业、年龄等简况信息,我们可据此揭开个中玄机。
强盗类案件中,被告人主要是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包括无业者、乞丐、帮工和农民等。他们社会谋生能力不足,难以在正常社会秩序中生存与扎根,所以经常违法作乱。由于这些被告人教育程度较低和经济能力较弱,一旦案发身陷囹圄便难以分辨县知事的定罪与量刑是否公正,即使他们蒙受冤屈,也缺乏有效的上诉申冤方法。相反,侵占类案件主要是“侵占业务上管有物”一类,这类案件的被告人以社会精英阶层为主,如政府官员和商人等。他们因案俱发而坐控法庭时,往往渴望最大程度的减轻刑罚而聘请律师代理上诉。所以,这种社会阶层的差异性,不但导致了强盗案件数是同期侵占案件数量的10倍之多,而且决定了这两种案件类型不同的覆判审比率和上诉审比率。
第三,覆判案件多寡取决于区域性政治经济水平,也折射了地区法治实态。根据江苏省司法区域管辖规则,处于吴县的江苏高等审判厅主要受理苏南地区的覆判案件,而处于淮阴县的江苏高等审判分厅主要受理苏北地区覆判案件。②众所周知,北京政府时期江苏南北各区经济差异大,苏南地区靠近政治经济中心,不但商品经济发达,而且地方行政司法官的素质更高,任期更加稳定,所以,他们对江苏高等审检厅的年度司法考核事宜极为重视。相反,苏北各地的县知事由于更迭频繁,而且难以有效施政,遑论遵守规章履行覆判程序。以1924年为例,从受理总数来看,江苏高等审判分厅仅受理143起,尚未达到江苏高等审判厅同期受理的半数。③倘若从呈送覆判案件的地域进行比较,这种区别更加明显,如表4所示:
不难发现,属于高等审判厅受理的无锡、常熟、昆山、吴县等四县计72起覆判案件,而属于高等审判分厅受理的邳县、睢宁县、泗阳县、沛县仅有15起。然而,苏北地区的覆判案件数量少,不是由于符合覆判的刑事案件少,而是因为县知事并未呈报复审。比如,1919年睢宁县知事公署受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达41起,但它仅向江苏高等审判分厅呈送了1起覆判案件。②又如,上页表3中的807个强盗覆判案件内,苏北地区仅占88个,绝大部分都由苏南各县呈送覆判。其他省份亦有相似之处。曾经担任司法总长的梁启超批评过这种不良现象,他披露执行覆判程序的县知事“寥寥无几”,致使有些高等审检厅具报司法部的覆判案件,“少至一二案”。③更有甚者,有些县知事为减少麻烦而刻意将重大案件减处轻刑,“冀免覆判之驳诘”。④可以说,覆判案件数量差异,直接反映出地方政府执行覆判制度彻底与否。通过分析覆判案件地域分布的差异性,能够发掘基层司法的实况离不开地区政治经济的发展状态。
综上所述,由于省级司法机关作为联结基层司法机构与司法部的纽带,倘若我们依循以省级高等审检厅主导的覆判案件,能够眼光向下观察地方基层司法实践状况。覆判制度是司法部推动基层司法向近代化方向发展的重要举措,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的实际运作。它不仅可以展现北京政府时期的法制实态,而且也鲜明地反映了省级司法机关审检独立的特点。从结果、类型、数量等方面量化分析具体的覆判案例,能够发现基层司法的三种特征,即较低的覆判核准率透视基层司法审断质量不容高估、覆判案件种类和比例的高低与被告当事人的素质密切关联、覆判案件多寡凸显基层政府法治水平的差异。
【作者简介】银品,南京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中华民国史研究。
【责任编辑:杨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