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唐代的使职、差遣

摘 要:唐代使职、差遣兴盛,职事官机构部分职能亦以使职机制运作,但并未形成“以使为实、以官为虚”的局面。官员担任何种使职、差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所任的职事官职掌。担任使职、差遣的职事官必须同时承担本职工作。唐王朝始终力图促进使职体系回归职事官体系。虽然贞元、元和(785~820年)以后,整个官制系统呈现出再度使职化倾向,但是唐代使职、差遣对职事官体系的影响是有限的。
关键词:唐代,使职、差遣,职事官体系,中央官制
中图分类号K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16)20-0015-07
唐代建立之初,职事官即有正官、兼任、检校、摄、判、知等诸种形式。①除正官以外,其他形式在某种程度上都具有临时差遣性质,即在职事官体系中已经蕴含着使职化因素。在职事官体系之外,新兴的唐王朝又另设诸多使职、差遣,以参与国家兴建的各项工作。高宗、武则天时期,随着政治、经济和军事形势的变化,职事官机构中更多的职掌使职化,即以使职运行机制运作;②中央更频繁地设立使职、差遣处理诸种事务。开元、天宝(713~756年)以后,这种趋势进一步发展,形成独立的使职体系。③自20世纪60年代,已有多位学者对于唐代使职、差遣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最基本的结论是“本司之官不治本司之事,要差遣他官来判决;本司之官要治本司之事,须有特别诏令予以交待”,④即职事官体系完全以使职机制运作;“唐代中后期,过去以职为员,以散为号的制度逐渐遭到破坏。出现了以‘使为实,以‘职为号的新制度。也就是说,只有使职才有实际职掌,而所带职事官反与实际事物无涉,仅仅是表示其身份地位与迁转的名号,与阶官意义同,故谓之阶官化”,⑤即使职体系已经彻底取代了传统职事官体系,成为处理国家政务的主体。但上述论断符合的是北宋元丰改制以前的官制特征,而非唐代。故笔者将重新考察唐代使职、差遣与原职事官机构之间关系,明确使职、差遣在国家行政运行体制下的地位与作用,从而对承前启后的唐代中央官制进行准确定位。
一、职事官体系内部的使职化运作
有唐一代,职事官体系内部的差遣现象比比皆是,即职事官机构职掌以使职机制运作,或谓之使职化,故首先进行考察。
1.“本司之官不治本司之事,要差遣他官来判决;本司之官要治本司之事,须有特别诏令予以交待。”
这通常被史学界认为是最普遍的现象。实际上,在唐代,上述两种情况都极为罕见。“本司之官不治本司之事,要差遣他官来判决”,史籍中仅见两例。天宝初,孙逖草《授韦陟达奚珣等吏部侍郎礼部侍郎制》,⑥同时任命“礼部侍郎、权知吏部侍郎”韦陟为吏部侍郎,“中书舍人、权知礼部侍郎”达奚珣为礼部侍郎。显然,有一个时期韦陟和达奚珣分别任礼部侍郎和权知礼部侍郎。此制盛赞韦陟和达奚珣权知吏部侍郎和权知礼部侍郎的工作,称二人“顷膺时事之委,深得选贤之称”,完全没有提到韦陟担任礼部侍郎的表现,表明韦陟只承担了权知吏部侍郎的职责,并未行使礼部侍郎权力。似乎可作为“本司之官不治本司之事,要差遣他官来判决”的明证。但这其实是一个特例。天宝二载(743年)正月,两员吏部侍郎苗晋卿、宋遥因涉嫌在选事中营私舞弊被贬。①推知在紧要情况下,“美声盈路”的礼部侍郎韦陟临时被差往吏部,整顿铨选;同时委任中书舍人达奚珣负责当年贡举,放春榜。随后,韦陟和达奚珣皆改任正官,可见朝廷并不认可本官在任,却由他官掌权的制度。
另外一例见《金石萃编》卷120所载朱巨川起居舍人、试知制诰告身。该告身中吏部官员列衔包括:
朝议郎、权知吏部侍郎、赐绯鱼袋[邵]说
正议大夫、吏部侍郎未上
朝议大夫、吏部侍郎、上柱国、吴县开国男、赐紫金鱼袋未上
朝议郎、权知吏部侍郎、赐绯鱼袋臣诜②
此告身颁于建中元年(780年)八月。当时两名正任吏部侍郎张镒③和某氏不知何故皆未上,等于吏部侍郎之位空缺(非在任不治事),两位权知侍郎在告身上签名。
到目前为止,笔者并未见到有诏令专门任命“本司官治本司事”。只有一些史料表明这种情况可能存在。其中最有说服力的是宦官韦某的仕宦经历:“天宝初拜朝议郎,判宫闱令,知本局事……寻加朝议大夫,拜内给事(中),判本官事……”④韦某在任宫闱令和内给事时,皆有加衔以示本官有实权,表明无加衔者当为虚职。但这种情况是否存在于除内侍省外的其他职事官机构,尚无法确定。⑤此外,玄宗曾下诏斥责吏、兵两部“知铨侍郎”,⑥看似两部侍郎若非专门委任,则不知铨。然而,除大历八年(773年)二月,吏部侍郎徐浩和薛邕因以权谋私而先被停知选事,大约三个月后正式黜官外,⑦目前尚未发现侍郎在任却不掌选的情况。因此,即使存在职事官需要特别受命才可治事的现象,亦属特例。
唐代职事官体系内部虽存在临时差遣官员负责(检校、摄、判、知)他官事务的情况,但通常只有在本官缺任时才会发生。只要本司之官在任,基本上都要治理本司之事,亦无需诏令特别交代。
2.本官在任,且有实权,再差遣某官“知”“摄”
中宗时,修订《神龙历》,从事该项工作者包括太史令付忠志、瞿昙悉达和知太史局事迦行志等。⑧太史局设有太史令二员,此时皆有任命,又以迦行志“知太史局事”,很可能是因为有重大的造历活动,特派一员官员共同监领其事,以示重视。根据唐代前期对官衔的设定,“知太史局事”者的职权和地位同于太史令。以迦行志“知太史局事”,相当于多设一员太史令。
类似的情况还有武后前期,武攸暨承制授命为“兼知司礼寺(太常寺)事”,上表让官称“况此司礼分职,见有二卿,并在官联,事且无缺”。⑨可见,法律规定下的司礼卿和少卿各一人皆在任,并履行职务。武后要求武攸暨知该寺事务,很可能与当时大量设置员外官、试官的背景有关。武攸暨贵为皇亲国戚,不能以员外官处之,故改为权知某司事,与正官同掌实权。所要注意的是,上述情况都不属于常例,并尚未见于玄宗以后。且虽有临时设职,原职事官皆有实权。
也有正官在,差遣他官权掌正官某项具体职务的情况。例如高安长公主丧葬之仪,玄宗“遣大鸿胪(刘知柔)持节赴吊,京兆尹(张■)摄鸿胪护丧事”。①鸿胪卿的职掌包括监护一品官员的丧事。刘知柔已经充任吊祭使,故张■以摄官身份监护公主丧事。这样,鸿胪卿的职掌实际上被一分为二:监护丧事和除此之外的其他事务。换言之,张■虽然摄鸿胪卿,但只作为监护公主丧葬者,并不参与鸿胪寺日常工作。
3.本官在任,在其上再设总判者
贞元二年(786年)初,宰相崔造改革官制,“诏宰相齐映判兵部,李勉判刑部,刘滋判吏部、礼部,崔造判户部、工部”。②此时,兵部、刑部、工部尚书以及吏部、户部、兵部、刑部侍郎都在任上。③却又差遣宰相分判诸部,形成了尚书省六部之上的新一级领导。这次改革是在特定背景下,为强化宰相对尚书省的控制而进行的,持续时间极短,同年底即宣告失败。
4.专知官
唐代前期,已有专知官存在,如吏部长官知铨、考功员外郎知贡举、御史台主簿知黄卷等,这些专知事务成为职事官职掌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此外,某一机构的下属机构由母机构长官、通判官权知的现象在初唐亦已出现,如司农卿、少卿知农圃监。④开元以后,新的专知官兴起,如礼部侍郎知贡举,吏部员外郎判南曹;寺监中重要的署级机构,亦多由本寺通判官以“专知要务”的形式负责。
可以肯定的是,专知官的出现,并未导致专知要务者脱离本职工作。以知贡举者为例,唐代前期,专知贡举者是吏部考功员外郎。除贡举外,考功员外郎还要与本曹郎中一起“掌内外文武官吏之考课”。⑤即在知贡举的同时,仍然从事考功曹的工作。开元以后,礼部侍郎知贡举,同时掌天下礼仪、祠祭、燕飨等政令。⑥据神道碑文,贞元年间,顾少连任礼侍时,“明典礼以正威仪,变乐府而和上下,错综经术,辨论俊造,黜浮伪而尚敦素,所以观人文而化天下也”,⑦清楚表明,顾氏既掌贡举,又掌礼乐等礼部常务。
殿中省由通判官殿中少监专知尚食。殿中少监何怀昌“权兼六局,职备大朝,肴膳无废于供储,劳绩共多于修举”,⑧可知其掌管殿中省六局,同时在供给皇帝膳食的工作中表现良好。专知尚食的殿中少监,并非仅仅负责所知事务,还要担当殿中省通判官的工作。因此,唐代所谓的“专知”,其实是“兼专知”的含义。
唐代职事官体系内的使职化运作,主要是当某个职位空缺,任命他官“检校、判、摄、知(权知)”,即没有正官在任时,令他官以某种形式行使正官权力,等于兼任正官。上述诸现象,除专知官外,多是在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即使在使职、差遣非常兴盛的唐后期,也并不普遍。就专知官而言,只是将职事官机构中的某职掌交由某官专门负责,该官员仍需担当其本职全部工作。因此,职事官机构内的使职化机制对职事官体系的正常运行没有产生实质影响。
二、职事官与使职、差遣之间的关系
由于使职、差遣兴盛,在职事官体系以外逐渐形成了单独的使职体系,与职事官共同运作。职事官被任命为某使不是随意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所任职事官职掌,官员所任的官与使之间存在紧密联系。
1.担任与职事官职掌相近的使职、差遣
很多职事官经常固定被差派担任与职事官职掌相近的使职、差遣。这一点在寺监长官方面最为明显。如太常卿任礼仪使、太仆卿或殿中监任闲厩使、将作大匠任内作使、少府监任中尚使,诸如此类。其所任使职工作原本是其职事官职掌的一部分,后从所属机构中分离,以使职的形式单独设置。原机构的官员本就较熟悉这些业务,由其任使,可谓驾轻就熟。
2.由于所掌事务相关,担任相应使职、差遣
唐代多以财臣掌营建。
韦机为司农少卿,受诏简较东都督营田园苑之事。高祖(宗)谓之曰:“两都是朕东西二宅也。今之宫馆,隋代所造,岁序既淹,渐将颓顿。欲有修造,又费财力如何?”机奏曰:“臣任司农,向已十年,前复省费,今见贮钱三十万贯,若以供葺理,可不劳而就也。”帝大悦。①
高宗与韦机的对话显明以财臣总营建之工,乃为借其财力。德宗朝,户部尚书裴延龄也曾奉敕修筑望仙楼及其夹城。②
此外,刑部、兵部长官多任财政三司使。元和(806~820年)中后期,“盐运使由刑部尚书、侍郎掌判,正含有融合盐运系统职官与国家法官于一,赋予盐运官监督、审计财务行政职权之意”。③而“咸通、乾符、中和、光启(860~888年)之时,唐战争频仍,战火连绵,军费成为国家重大财政负担,供军成为国家财政最主要目的,(故此)由兵部侍郎、尚书代替原来的户部尚书、侍郎判度支、盐铁、户部……”④刑、兵二部长官在不同时期出任财政三司使,皆与其本职密切相关。
3.借助本官的地位,表明对该使职的重视
贞元五年,“及[窦]参为相,领度支使,帝(德宗)以[班]宏久司国计,因令为副。且谓班宏曰:‘朕以窦参为使,借其宰相,以临远方。众务悉委卿,勿为辞也。”⑤虽然宰相不是一个具体的职事官职,但此条史料表明德宗以窦参为度支使的目的,是借助其原来职务,提高所任使职的地位。
有时,还会先以某官权摄三公,再授命其担任重要使职、差遣。高祖崩,即以“[高]士廉摄司空,营山陵制度”。⑥文德皇后崩,则以阎立德摄司空,营昭陵。⑦这种情况下,本官与使职之间虽然没有业务上的关系,却有身份方面的必然联系。
在以上三种情况中,前两种情况比较常见。可见职事官与其担任的使职、差遣之间往往或是职权类似,或是职务相关,某官任某使,绝非偶然。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无论何种情况,担任使职的职事官本官皆有实权。笔者对此曾有所探讨。⑧这里再以财政三司使为例,简要论之。元和六年,王播时任刑部侍郎、盐铁转运使。“是时,天下多故,大理议谳,科条丛繁,播悉置格律坐隅,商处重轻,剖决如流,吏不能窜其私。”⑨可见,身为盐铁使的王播很好地履行了本职事官刑部侍郎的职责。李巽在成为度支、盐铁使后,迁任吏部尚书,“其为天官(吏尚),已婴寝患,犹与郎吏切劘奏书,去缴绕之科,禁绝私回于胥吏。士之得调者,多受赐焉”,⑩可谓对本职工作鞠躬尽瘁。
唐王朝任命官员担任与本职事官职掌相近或事务相关的使职、差遣,目的是使其在官与使两个岗位上都充分发挥才能。担任使职、差遣的官员,即使使职工作繁重,在正常情况下,必须负责本职事官的工作。
三、唐王朝促使使职、差遣
回归职事官体系的努力
利用使职、差遣裁决国家政务更具灵活性,但职事官体系内的使职运作机制,以及使职与职事官两套体系并存,却造成了官制方面的混乱。因此,在发展使职体系的同时,尽可能促进使职体系纳归国家旧有官制系统,一直是唐王朝的指导思想,并多有相关措施出台。
第一,尽力保持使职与职掌相近的职事官机构同一套班底。上文已经列举了职事官多固定担任与其职掌相近的使职、差遣的实例。诸使有权力自择署僚。他们所辟的使职属下往往就是其职事官机构的下僚。以礼仪使为例。杜黄裳以太常卿连为崇陵、丰陵礼仪使,“择其僚以备损益,于是河东裴墐以太常丞,陇西辛秘以[太常]博士用焉”。①“择其僚以备损益”,是诸使选择属官时的普遍情形。郑余庆以右仆射担任详定礼仪使,“复奏刑部侍郎韩愈、礼部侍郎李程为副使,左司郎中崔郾、吏部郎中陈珮、刑部员外郎杨嗣复、礼部员外郎庾敬休并充详定判官”。②其副使和判官均为仆射的属官。
唐政府甚至通过制敕明确规定从职掌相近的职事官机构任命使职下僚的原则。“天宝四载四月敕:‘将作监所置……内作使典,亦不得辄取外司人充……”③将作监本掌京、都内外二作,后内作分出,单设使职,内作使多由将作监长官兼任。根据此敕,内作使属官必须出自将作监内部。文宗开成三年(838年),曾下制书:
应京有司有专知别当及诸色职掌……起今已后,各于本司见任官寮之中,拣择差署,不得别更奏官。④
武宗会昌年间(841~846年),还要求度支、户部钱谷文案“悉令本司郎官分判”,“委[户部]尚书侍郎,同诸司例,便自于司内选择差判”。⑤可见,对新旧体系的合一,维持原有官制的运转,唐王朝颇费心思。
第二,唐王朝竭力确保职事官在任履行职责。如上文所述,职事官担任使职、差遣,通常并不妨碍从事本职工作。反之,当一些职事官担任使职、差遣性质的工作,需要长期离职,唐政府则尽可能不让这些人再占用正员职事官名额。以出使的尚书省郎官为例。郎官出使分为两类,一类是委派至地方,承担某些特定工作,主要是监察访闻之职。这类出使具有临时性,一旦完成出使任务,即返回中央,重新投入本职工作。另一类是使下郎官,即兼任诸使判官或是出任幕府府僚的官员。此类郎官数量众多。因为郎官是尚书省运作的基本力量,朝廷多次下令使下郎官不能承担本职工作者,须脱离尚书省诸曹,不得占用省内名额。自肃宗朝,使下郎官开始以检校官身份出现。⑥至大历十四年下敕明令郎官充使,绝本司务者,改为检校官。⑦贞元二年则要求诸司、诸使不得奏请现任郎官任使。⑧自宪宗朝,刑部尚书、侍郎出任盐铁使成为惯例,刑部郎官多有参与判盐铁案者。文宗朝颇为重视法官工作,刑部公务众多,为了避免使职工作影响刑部郎官处理本部事务,大和五年(831年)下敕:“刑部郎中,诸司诸使,更不得奏请充职。”⑨当判案郎官职事官事务繁重,不能兼顾时,朝廷毅然停其使下工作。可见,唐王朝坚持出任使职的职事官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原则。
第三,权知某务者如果在权知职位上表现良好,往往被正式授以该官,以确保其更加合理、合法地履行职务。其中,最典型的就是权知贡举的中书舍人。大多数中书舍人在第一年知举后,即被任命为礼部侍郎,继续负责下一、两年的贡举,⑩掌贡者不再是临时差遣,而是名实相符拥有该项权力的职事官。其他权知者的情况大致同于此。“奚陟为刑部侍郎,知吏部选事,铨综平允,有能名”,{11}“居一年,授权知吏部侍郎,又一年即真”。{12}奚陟从知铨到最后正拜吏侍的过程,充分显示了唐王朝希望由职事官,而非使职、差遣负责国家常务的意愿。
以职事官为主导,辅以使职,以处理国家主要常务,是有唐一代制定官制相关措施的主要原则之一。
四、再度使职化倾向的出现
使职、差遣设立之初,最重要的特点就是由君主钦定,执行任务时,绕过宰相,直接上承君主之命,极具灵活性。但至贞元、元和之际,大多数使职、差遣已经职事官化,处理事务,接受的是宰相而非君主的指令,其任免在很大程度上亦取决于宰相。虽名为使职,与原职事官机构已经没有实质分别。由于职事官机构办事程序繁琐且过于死板的特点并未改变,国家政务运行仍然需要借助使职、差遣的灵活运作机制,故国家官制系统再度呈现使职化倾向。
1.在职事官化的使职之外,兴起新的使职
以财政使职为例。三司使是唐代后期最为重要的使职,一度成为君主用以抗衡宰相的工具。但三司使在元和年间职事官化,处于宰相的领导下。①晚唐战争频仍,为及时筹措军费和行政费用,以保障唐王朝的延续,再次设立临时性财政使职,主要包括延资库使、催勘等使、发运使及租庸使四类,在唐末国家财政中起到了维系、缓和的作用。②
2.使职、差遣中的权判现象
如果担任使职、差遣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便会再度临时差遣他人担任该项工作。长庆三年(823年),判度支案、刑部郎中韦词被差使京西勾当和籴,由主客员外郎白行简暂代判案。当韦词返回后,白行简即“合归本司”。③受差遣判度支案者另有使命,在此差遣之外另派官员临时判案。
(咸通)十三年三月,以吏部尚书萧邺、吏部侍郎独孤云、考官职方郎中赵蒙、驾部员外郎李绍考试宏词选人。试日,萧邺替,差右丞孔温裕权判。④
担任考官,属于临时差遣。因故需要替换考官,并没有给新考官正式的名分,而是以“权判”为名,作为替补人选。使职、差遣本属于临时特派性质,此外又形成了另一层差遣。无论白行简,或是孔温裕,皆为被临时差遣的差遣官员。
3.加衔的专知官
前文已经提到,开元以后寺监通判官多有专知本司要务者,属于差遣的一种。专知要务,本应全权负责专知工作。但事实有所不同,元和十五年六月,宪宗皇帝祔享太庙,有司错将宪宗室祝版划为睿宗室祝版,“进署官、知庙宗正少卿”李子鸿因“专司庙事,错进祝文”,停现任。⑤李子鸿为宗正少卿专知太庙者,进署祝版为其职掌的一部分,但其官衔中却再加“进署官”衔,具有临时差遣的意味。这表明,唐代后期的专知官职掌被分割,由临时差遣的官员负责,出现了专知官之外的专知官,尽管此职可能就由原专知官兼任。
4.固定使职再度改为临时设立
礼仪使,掌管朝廷日常定礼。刘后滨先生将礼仪系统使职定为固定职掌,作为使职行政系统确立的标志之一。⑥但根据吴丽娱先生的研究,礼仪使在开元、天宝以后至德宗即位初相沿设立,贞元、元和至文宗时期只是不定期设置。中晚唐以后,在礼仪应用方面发挥主要作用的是太常寺下设的职事官机构礼院,修葺太庙、南郊与宗祠祔享等礼仪大事完全以太常礼院奏报为依据,⑦礼仪使再度成为处理突发事务的临时性使职。
总之,唐代政府极力保持使职体系重归职事官体系。但由于唐代后期有许多新型事务出现,并不在职事官体系的处理范围内,且需要得到迅速、有效的解决,使职的继续存在自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因此,新的使职和职事官机构部分职掌使职化运作,依然是国家政务处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因素。
以上探讨了唐代使职、差遣与职事官(体系)关系中的一些模糊之处。不可否认,唐代使职、差遣兴盛,致使职事官机构丧失了大量职权,包括一些重要职权。但是,使职体系和职事官机构内部以使职机制运行,对职事官体系运作模式的影响却是有限的。除个别部门(如户部诸曹)因主要权力被侵夺,相对闲散外,职事官体系整体上保持正常运作,与使职、差遣共同处理国家日常政务。绝非职事官体系内诸官皆以使职机制运作,或使职体系完全取代职事官体系,成为国家常务处理的主体。
使职、差遣与职事官存在紧密联系,无法脱离职事官体系而单独存在,担任使职、差遣的职事官,亦须同时履行本官职能。唐王朝促进使职体系回归原官制系统的举措始终没有停止,这些举措收到了一定成效。然而,为了保证国家政务的运作效率,处于动荡不安的唐王朝不得不在已经职事官化的使职之外,另立新的使职、差遣,以配合中央官制的发展进程。最终至北宋元丰改制以前,真正形成了以使为实、以官为虚的体制。
在唐代从三省制向中书门下体制演进的进程中,使职、差遣的发展是最突出的现象,伴随着政治、社会形势的转变,从应对大量新型突发性事务,到参与国家常务处理,再到重新应对法令范畴之外的事务,从代表君主的特派员,到宰相领导下的官员,再到临时性的职务,从非经常性设置,到使职性机制出现,再到国家政务运作的重要补充,使职、差遣的变化与唐代行政运行体制的转型丝丝入扣。使职、差遣体系不仅是唐代行政运行体制演进的见证,且本身就是这一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者简介】王孙盈政,四川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隋唐五代史。
【责任编辑:杜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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