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表达自由的限制与保障

杨菲楠
关键词:网络文化;网络文化传播;网络文化传播中的现状;网络文化传播的法律问题思考。
1 网络文化的含义和主要特征
(一)网络文化的含义
“网络文化”源于英文“Cyberculture”即“网络的文化”或者“文化的网络”简单从字面意思中便可看出“网络文化”中有两层基本含义:一是网络作为一种通讯技术的同时也是一种新型的文化形态和文化现象;二是现代文化是以网络为依托的形式生存和发展的。
(二)网络文化的主要特征。
1.以高新科技为基础
随着传播科技的发展,互联网已经走向成熟的阶段,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接受,成为人们生活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互联网将人类带进了一个新兴的传播时代。网络文化的产生是以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形成而发展起来的,是以当代的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程度为基础。
2.信息的开放性和交互性
网络给信息提供了一种开放性的交互性的传播方式,使网民不仅成为现代信息的消费者而且还成为了信息的生产者和提供者。这种信息交流方式彻底打破了传统媒体的单项式交流模式。信息时代的最大特点就是每一个参与者都可能是潜在的发现者,新闻事件的目击者就可以成为新闻事件的记者,并第一时间通过网络发布整个新闻事件的发生经过。
3.网络文化主体的多元化
据统计我国上网用户总数为3.8亿,而上网用户中经常使用浏览新闻这一网络功能的约占一半以上。我国自1996年接入互联网期,经历了十多年的发展,截止2011年6月底,网民规模达到4.85亿,域名总数为786万个,互联网普及率36.2%。网络文化主体的迅速扩大,也是文化主体多元化的重要因素。
4.网络文化独特的创新性
网络文化的创新性往往激发了中国网民的智慧和幽默。网民从最初的对一件事发表意见这种单一简单的形式发展到了创作打油诗,传送照片、创作动画,制作视频等等智慧幽默的方式来表达自己对一件事的看法,例如《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老男孩》、网络微电影、网络搞笑歌曲等等网络表达方式的副产品也证明了网络表达方式的多样性。
2 网络文化传播中的失范
(一)网络文化暴力
随着世界局势的发展,“暴力”一词从最初的与武力、战争挂钩演变到冷暴力,语言暴力、文化暴力、影视暴力等等。可见暴力首先是作为一种伤害来进行界定的,这种伤害包括:肉体、精神、利益、权益等各方面。网络文化暴力中,暴力不再是野蛮的杀戮行为,他演变成为一种对受体实施的软暴力、隐形暴力。网络文化暴力实践是多元化的,也就是说网络文化暴力绝对不仅仅是单项的线性暴力,而是多方位的泛暴力指向。网络文化暴力有别于其他暴力的特征是具有隐蔽性、强制性、渗透性、广泛性。近几年,我国网络文化暴力增加迅速网络及网络文化道道需要宽容和强化。
(二) 网络文化传播中违法案件频发
1.侵犯个人隐私权、名誉权、知识产权案时有发生
没有绝对的自由,自由都是相对的,网络媒体影响力巨大,同样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是不能忽视的。互联网往往成为侵犯个人隐私权、名誉权、知识产权案的温床。当网络表达自由侵入到公民私人空间之后,往往变成了让任何人都无法抵抗的社会舆论并将这种舆论转化成了利刃,使受害者粉身碎骨,并异化成为网络暴力。
2.网络虚假信息蔓延
发布传播虚假信息已经成为信息时代的特点,其中网络诈骗信息最为严重,通过电子邮件、广告、公告牌、网站等对网络用户发布虚假信息已达到诈骗的目的。网络虚假信息更多的体现在网络娱乐信息,对名人、热点人物隐私的揭露来获取点击量,捏造、杜撰名人的花边新闻已经成为趋势。
3.网络色情信息蔓延
网络色情信息往往包括色情聊天戏、色情电影、色情游、色情图片等有害信息。网络的普及,网络色情信息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据统计,网络色情网站有420万个,占全部网站的12%,色情网页有3,72亿个,每天色情主题搜索6800万条,占全部搜索主题的25%. 网络色情信心不仅荼毒青少年身心而且滋生社会歪风邪气,使人思想空虚、意志消沉。
4.网络垃圾成灾
网络垃圾指网络上未争取受害者同意,强行发送、塞入或者传送的一些商业广告信息、政治宣传资料等等。网络垃圾信息已经大大超过正常邮件的数量,影响了正常邮件的传输。
3 网络文化传播的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改进措施
(一)我国对网络文化传播的保障措施及法律制度的完善
我国对表达自由的有关规定,除了宪法之外,分散于《刑法》、《民法通则》等等法律规范。《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灰暗王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对网络表达自由做出了限制性的规定。我国还成立了网络新闻宣传管理局管理网民网络表达的有关事项,公安部门设置公共信息网络安全部门负责对各种网络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这些措施都无法彻底保障网络文化传播的自由和安全,对网络文化传播的保障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网络文化传播自由需要科学管理
管理技术对网络文化传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对于网络的硬性控制都未能跟上,使有些网民产生可以在网络虚拟世界中可以为所欲为的错觉。网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质,国家对网络技术掌握最终的控制权,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技术可以对网络文化传播的负面功能进行纠正以及事前控制。比如推行网络实名制,上网实名制。通过科技管理手段和技术对网络信息进行筛选、过滤、拦截和报警。对危害性信息自动删除或者建立网络黑名单,将违法的网民或者网站加入黑名单,记录在案,来限制违法网民的上网行为。我们在保障公民能充分享受网络文化传播带了的乐趣的同时,又要对网络文化传播的态度我们更加谨慎对待,并对网络文化的传播进行必要的限制。
2.不断完善网络文化传播的立法
任何行为的自由都要以法律为准绳,社会生活中没有绝对的自由只存在相对的自由。完善网络文化传播的立法也是各国规范网络文化的通信法则。然而保护公民的网络表达自由权最重要的一条也是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我国从1994年至今相继出台《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信息产业部出台《互联网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以及《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等行业内部规范。完善网络文化传播的立法要考虑众多方面,不能只单单限制违法行为,而要在加强保护公民人身权的前提下进行规制。立法过程中还要防止信息泄露以及保障信息安全。虽然我国关于网络表达自由的法律法规日益增加,但是我国还是没有形成完善的网络法律体系,缺乏网络管理的统一性,所以存在一些漏洞和问题。
3.对网络文化传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网络传播的开放性以及隐秘性,往往成为犯罪的温床。网络犯罪中最大的侦破难点往往是对犯罪人的寻找与问责。而且许多网民对法律法规了解甚少,往往认为在网络中所做的一切行为都不受法律追究,即便产生在网络虚拟世界中可以为所欲为的想法。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对网络侵权犯罪责任追究也不是很突出,虽然近两年网络侵权案件都得到了合理的解决,但是对受害人的内心都产生了严重的伤害。例如网民的肆意人肉搜索不仅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更侵犯了名誉权,这些网民除了对当时人的行为反感之外往往大多数发泄自己内心的情绪和心里压力。如果不将网络传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压力打击那么网络犯罪会更加猖狂。
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了公民自由和权利的限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对于网络中违反法律法规的文化自由不予保护,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立法部门更要完善刑法法规,使网络文化传播中的行为更加有责可寻、有法可依。对网络文化传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更有效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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