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北平救济院收容妇女“悬像择配”之考察


[摘要]演民国时期,社会救济获得一定发展,一些传统的做法经过改良被延续下来,对贫困和失足妇女的救济从传统的官媒择配和善堂择配逐渐发展为“悬像择配”。1934年底北平的社会救济机构合并成立救济院,经费日绌,该院力促更多院女“悬像择配”。“悬像择配”有固定程序,救济院、北平社会局对请领人调查严格。请领人主要是一些小商人、店铺伙计、小地主、小工厂主。尽管表面看来,这一制度尊重妇女的意愿,体现婚姻自主,举办新式婚礼,甚至集体婚礼,符合当时新生活运动移风易俗的要求,但实际上请领人需要交纳膳食费和慈善捐,仍然含有买卖婚姻的因素,使妇女在婚姻上仍依然依附于男性。
【关键词】演北平市救济院,悬像择配,妇女救济
[中图分类号]K25 【眼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57-6241(2015)06-0037-07
民国时期,北平女作家刘荷影堕入娼门,后被记者发现,大肆报道,轰动一时。随后,刘荷影被救出转入救济院:①
最近她进救济院的期限已满,像片也悬出了,更名李小霞……这时前去访问的虽然很多,可是希望承领做糟糠内助的,竟一个也没有。据云:“她近来对社会同情的缺乏,颇感痛苦,决意择枝而栖,来终结她的余年。”②
上文提到的救济院训练期满,照片悬出,就是救济院收容妇女的“悬像择配”。
早在1906年,北京就建立了济良所,收容妓女,民国初年又设立妇女习工场,收容妓女和贫困无所依靠的女子。济良所和妇女习工场都对收容妇女进行择配。如1918年《京话日报》上就刊登“所女择配”新闻:
济良所有应行择配妇女白姑娘、金菊、陈阿彩旗等二十一名,凡欲领作妻室者,需年在四十岁以下,有三家铺保,到厅具领,并无费用。③
同期也有“厂女择配”的新闻,该新闻说:
石牌胡同妇女习艺工厂现有良家妇女胡氏等十一名,因无家可归,情愿择配,欲领作妻室者,快到该厂报名接洽,并无费用。④
随着择配规则的不断完善,1934年,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成立时,在其章程中规定,院女择配必须“呈请社会局后,得公开招领或悬像择配”,⑤而根据《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收容妇女择配原则》,择配院女要将“姓名、像片、年龄、籍贯等揭示于本院门首或登报公布之”。⑥北平救济院组织的“悬像择配”,较之原来的择配,不仅过程更加透明,而且规则更加完善。北平社会局在其中的作用,有固定程序,对请领人的调查比较严格。
1934年通货紧缩,经济不景气,北平社会局救济院、上海闸北慈善团寄养所、中国救济妇孺总会妇女留养院等社会救济机构和慈善团体为减轻负担,解决“经济拮据”和“居所狭仄”的问题,发动大量被救济的妇女择配。
1935年,赵荣久领娶北平救济院收容妇女郑玉珍案是一个不成功的“悬像择配”案例。但其中涉及救济院、北平社会局、平津戍卫司令部等多个部门,不仅比较全面反映了“悬像择配”的过程,而且也体现了各个部门的职责和择配的主要原则。
1933年,十六岁的郑玉珍到北平市公安局控告其继母郭贾氏要将其卖掉,并表示不愿回家,随后北平市公安局将之移交救济院,满半年后,郑玉珍训练期满,并无家人认领。按照规定择配院女须训练期满六个月,且要满足以下条件:
十六岁以上四十五岁以下、无亲属具领、未结婚或已无婚姻关系存在者,可以自愿参加“悬像择配”。①
1934年3月,救济院呈请社会局准予郑玉珍“悬像择配”,社会局批准,随后救济院将其姓名、像片、年龄、籍贯等信息公布于众。
救济院将其像片悬出后,自称是平津戍卫司令部军需官的赵荣久来院请领该院女郑玉珍为继室。依据规定请领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有相当财产及正当职业、未结婚或已无婚姻关系存在、无不治之疾病或残废、无不良嗜好、有固定住址及确定铺保。②
赵与郑在救济院会谈,郑玉珍表示同意。如果首次会面没有结果,可再会见,但“以三次为限”。③郑玉珍签订同意结后,赵荣久必须在两周内填具声请书,并找北平市七等以上铺捐之商号三家作保,签订保结。声请书、保结及一张最近四寸相片一同交给救济院。声请书中包含申请人比较详细的个人信息,包括请领人姓名、年龄、籍贯、职业、现居住址、同居亲属,有无子女、财产状况、初配还是继配、择配院女的姓名、铺保名称、将来的生活去向等。救济院会派调查员对以上信息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上报社会局,社会局还将再次派人员对此进行复查。最后将复查结果上报北平社会局局长,社会局局长作最后批示。
在救济院对赵荣久的调查中,调查员发现:
郑玉珍原为暗娼,与赵荣久又发生关系,而郑玉珍告其继母郑贾氏一节。赵某恐有从中主谋情事,查旧案中有郑贾氏在数为司令部呈控赵永贵(恐赵荣久之化名),奸拐伊女郑玉珍一案,足资证明其关系。……赵荣久衣服褴褛,经济未必充裕……为赵荣久原籍东北交通断绝,所呈原籍财产等项,无从查考等。④
而且调查员怀疑赵荣久可能已有妻室。这些疑点都会对赵荣久能否成功领娶郑玉珍产生重要作用,尤其是婚姻状况和职业、收入情况。而院女郑玉珍为保证能嫁给赵荣久则给救济院的院长和主人写信,说:
我是院女玉珍,要求二位大人恩转。因赵荣久家中之事,我完全知道,确定是继室,无有他妻,玉珍星期日面见赵某,他言“一保证明是继室”,他无有办法。故此我请求二位大人想法救我小命,宁死不配别人,求大人恩准。⑤
为促成此段姻缘,北平救济院随后向平津戍卫司令部发文,询问赵荣久是否为其军需官。随后社会局派调查员对救济院的调查进行核实,并将考察报告报社会局局长批示。⑥但此时,赵荣久却突然提出撤回领娶申请书的请求,理由是要回原籍。社会局局长批示:
所呈赵荣久现因事回籍,不欲领取郑玉珍为继室,准将前送保结、声请书、照片返还。⑦
此案例中,因赵荣久撤回申请而作罢。若赵未撤回申请,且获社会局局长批准,那么接下来的流程非常简单:
请领人于核准领取时须送缴婚书二纸及膳费三十元并须酌纳慈善捐,经核准婚配者须在本院举行结婚仪式,由本院院长证婚,其结婚费用由请领人负担。⑧
交完膳费和慈善捐,办完简单的婚礼,即可一同出院。
“悬像择配”主要包括几个过程,救济院收容妇女在训练期满无家属认领并自愿参加,救济院申报北平社会局,社会局批准后,便“悬像择配”。有意请领者与院女会面,但不超过三次,院女同意后签订同意结。请领人寻找铺保、填写申请书、准备本人照片,随后将同意结、保结、申请书、本人照片一同递交救济院,救济院派人员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报告上报北平社会局,北平社会局再派调查员进行复核,将调查报告递交北平社会局局长,由局长结合所有情况作最后是否同意的决定。社会局局长批准后,则请领人缴纳膳食费和慈善捐,并在救济院举行婚礼。可见,在整个过程中救济院和北平社会局发挥着重要作用。
院女“悬像择配”中,政府比较重视在其中的担保职责。为防止院女被再次拐卖或婚后生活无着落而重返救济院,社会局制定严格的调查程序,救济院进行初次调查,社会局进行二次复查。请领人的身份、职业、财产状况、铺保的捐、本人与上交照片是否相符等都是调查的重要内容。
调查员一般要持有北平市政府社会局调查证,上标调查员姓名、年龄、调查事项及地点,而且规定:
本证给调查人员收执,凭证件前往调查,应先出示被调查者以资证明。①
救济院和社会局的调查重视请领人职业、收入和财产状况,保证结婚后院女能有比较稳定的生活。调查员会对收入较少者,可能难以维持今后两人生活的情况在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如1936年,社会局派的调查员发现请领人张小顺“每月工资洋六元五角,家中有地七十余亩,一时无法查其真相,其铺保虽均肯负责任,但该民收入太少,诚恐不足以维持生计,将来难免发生纠纷,理合据实报请局长”。最后社会局局长批示:
查旧式店伙,工资虽不多,然年终均有红利,且该民家中情况,铺保均肯负责,准予领娶。②
调查员一般对财产调查的比较详细,除土地房屋外的其他资产如存款、股权等也作为衡量请领人经济状况的重要标准。如1936年请领人马玉龙在徐宅当差,每月工资只有十元,但调查发现,“其有洋车七辆,每月收入租金亦有二十余元左右,生活尚能维持”,③原来做家庭教师的请领人陈应龙当时虽然没有工作,但“手中颇有积蓄,大陆银行四百元,中国银行存款洋一千元。共计一千四百元,生活无虞”,④作为河北冀县糖果工厂经理的请领人李秉钧则有糖果厂股份,“每年盈余约二百余元,生活方面,颇能维持”,面对这一经济条件,“该女亦极端同意”。另外家属资助或有家属需要供养也被作为衡量经济条件的重要标准。如河北通县人贾诚作为司账,月收入约十元。生活本相当拮据,但“铺保言:‘其父系木行受益领工做活,生活较丰足,一家用度所需生活不成问题”。调查员认为:“该贾诚收入微少,然可得其父补助,生活似不成问题。”⑤
财产调查是很多请领人领娶失败的重要原因。引言中所提女作家刘荷影首次择配就因请领人收入较低而作罢,当时杂志报道:
女作家刘荷影坠入娼门,被救择配一事……前悉已有陈履之其人者前去,其结合之条件如要求刘嫁后,不得再做小品文投稿等,均已得刘之允许,惟闻陈在兄弟商店,月薪所入,仅得九元。救济院审查结果,认为无养活妻子能力,势将中止,择配之难,有如此者!⑥
不过,对财产的调查在调查方法中也有诸多瑕疵。如对财产状况,调查员实际上比较难确定请领人财产状况,请领人多数为外地人士,其田产多在外地,对地契、田契无法查验。
调查员关注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请领人在婚配方面是否存在疑点,一旦发现问题,立即否决。如1936年张仲仁请领娶院女夏金桂。实际上两人“早已相识,但无深刻交情,及夏女入救济院后,张欲进院探视,但因救济院非领娶者不得会见之规章所限,以未得见”。张仲仁“遂声请领为继室”,但调查员了解到“张家中尚有妻”,且了解到张打算领娶夏金桂,“但不使之为妾,已与家中说安作两头大,不分妻妾”。而调查员询问铺保,铺保“对其家中尚有妻室一节均称不知,其余愿负完全责任”。社会局局长批示:“查其家中尚有妻室,领娶一节,碍难照准。”⑦
相貌、年龄及身体健康与否也是调查员关注的重点。有的请领人谎报年龄,有的身体有残疾,但在申请书中并未标明,而且按照规章制度,一般身体有残疾的人不能领娶。调查员会在调查报告中标明其发现的疑点,但一般以被领娶院女的态度为准。发现疑点,一般会告诉院女,然后安排再次见面,若院女同意,则社会局一般不会以此来否定请领人的申请。如1935年,冥衣铺老板李茂领娶院女刘秀兰,调查员发现:
李茂年龄似有不符,睹其照片(本人在通州)形容苍老,且其兄李藻已届花甲,而李茂声请填写三十一岁,恐有匿报之弊等情。①
因此为慎重起见,“特又令传具领人李茂前来本院相看,该院女仍然乐从,并出具同意结一纸”。②另外,在山东人海阳县孙乾一领娶郭赵氏为继室一案中,调查员发现“彼系跛子”,因此重新征询郭赵氏意见,郭赵氏认为自己“年岁已长,今见孙乾一,尚属诚实,家景亦好,所以情愿从孙乾一为妻,回山东原籍过度。”③
另外,救济院和社会局的调查比较重视铺保捐等。按规定,请领人要找三家铺捐等七级以上的店铺来做担保。但在实际执行中并非严格地按照这一要求,只要店铺看起来“尚属殷实”,八等、九等铺捐也可以。这与请领人的财产状况、身份有一定关系。一般收入较高,职业稳定的请领人在铺保捐等方面比较容易变通。如请领人陆军第三十二军秘书处上尉裴文楷两家铺保“仅系八等”,④但还是准予领娶。另外,请领人若有固定工作机构也可由所在机构提出变通铺保捐等的申请,如外国驻华使馆司阍人(看门人)张清和就请所在的使馆致函社会局,希望变通铺保的捐等,函称:
兹该阍人拟在本事妇女救济院请领院女高巧花为妻,因该院定章须觅七等铺保三家方准给领,惟该阍人所觅得者,皆系八九等铺家,特此函请即希贵局长先准予变通,领其寻觅八九等捐铺保,实为感荷。
社会局批示“可以变通”。⑤但若一旦在调查中发现请领人申报铺捐的捐等不实,则要求必须更换合格的铺保。1935年,东北大学传达杨魁武领娶院女王秀贞,社会局在调查中发现:
有铺保永义增雨华馨两家,系填写七等,经调查各该铺捐照均系八等,似与院章微有不符,可否领其更换后,再行批准。⑥
在其更换保结,经往查对之后,才准予领娶。有些实在难以找到合格铺保,最后不得不放弃领娶。
救济院和社会局的调查有严格的程序,明确的调查事项,因此能比较好地保证院女在结婚出院之后能比较稳定的生活。对财产比较全面的调查一方面可以看作是对院女将来的生活负责,一方面也表明1934年、1935年在经济紧缩的背景下,为解决救济院地狭人多、经费不足的矛盾,希望扩大领请财产合格者的范围。因此,财产一项的调查看似比较严格,但实际上只要能维持生计,一般不会以此为由进行阻挠。尤其是原籍房地,任凭声请人填报,在调查中,往往因为房地契纸在原籍,无法查验,只要铺保对之负责即可。工资方面,一般能维持生计者即可。
请领人的申请书、救济院的调查报告、社会局的复查报告都比较详细的反映了请领人的职业、收入、财产和家庭情况,这为我们进一步分析择配双方,尤其是请领人的身份和经济状况提供了重要资料。表1(见下页)是根据1935年北平救济院档案整理而成。
从表1中可以看出请领人主要以店铺伙计、大户人家的家仆、拥有一定土地的小地主、丧妻的商人等为主,还包括一些农民、乡间医生等,一般都有一定土地房产。请领人的籍贯地域性比较明显,主要集中在北平、山东、河北三地。请领人的年龄主要介于二十多岁到四十岁之间,领娶院女多数是继配。就将来的生活去向来看,有部分是携回原籍过度。因此,救济院院女的“悬像择配”主要是给农村的富农、小地主和城市的中层劳动者、小商人提供续弦的机会。
根据1934年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章程,⑦救济院收容的妇女主要是以下几类人:“身受拐骗无家族认领者、家庭贫困由亲属送来教养者、因案由司法或警察机关送请收容者、奴婢及童养媳与其他妇女受虐待者、妓女不愿为娼者”等。如“刘秀兰被虐暗娼,民国二十一年十一月由公安局接送,并训令俟训练期满,再为择配等”;①“院女张秀芳年二十五岁原系被拐无依靠妇女,于民国二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票交前妇女救济院”;“李美玉,二十一岁,原系被虐妓女,与民国三十一年十月十八日,自投救娼部,请求救济,并经训练期满,由前妇女救济院呈请钧局,悬像择配”;②“周小喜河南开封人,系周子良之养女,因不堪养母周白氏虐待,于民国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由钧局票交原妇女救济院收容,并无亲属”;①“刘小凤,十八岁,深县人,幼年被刘王氏买来充做暗娼,内三区署查获呈解公安局,刘王氏即送法院判罪,刘小凤无亲属认领,介送钧局,票交本院”;②“聂小寿,十七岁,河北涿县人,系被虐使女私逃,经公安局二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介送钧局票交前妇女习艺工场收容教养”③等。对于收养妇女“习艺并义务期满,可以家属领回或可由本院代觅职业,其自愿留院服务者跟去其年龄程度分派工作”或者“收容妇女以六个月为教养期限,期满呈准社会局设法公开招领或悬像择配”。
“悬像择配”体现了男女不平等、含有买卖婚姻的因素。请领人在结婚前要向北平社会局救济院缴纳膳食费,用来冲抵院女在院的生活费用,并缴纳一定慈善捐。膳费和慈善捐,都有一定的固定数额,如膳费一般是洋三十元,慈善捐的数额则并不固定,1934年、1935年一般是洋十元,但公职人员或比较贫困者,慈善捐是五元,如陆军第三十二军秘书处上尉文牍院兼监印官缴纳的慈善捐只有五元。④1935年后半年开始,慈善捐多数降为五元。救济院和社会局对膳费和慈善捐要求比较严格,笔者在1934至1936年社会局档案中尚未发现有免除的情况。有一些公职人员也由本部门出面,提出减免膳费和慈善捐的申请,但并未获得批准。如1935年北平东安市管理处致函社会局希望免除在其处工作的警察阎世勋要缴纳的膳费,函称:
警阎世勋在厂服务有年,平素勤俭自守集中十余年之积余迄今稍有薄蓄……惟例须缴纳膳费数十元,本当竭力照缴,只以所蓄无多,兼之一切用款浩繁,如能豁免则于以后生活补益良多,素承高厚感荷殊殷。
对此,社会局局长批示“不准”。⑤
因领娶院女要缴纳膳食费和慈善捐,民国时期一些杂志批判这种作法是变相买卖婚姻,救济院无异于老鸨。《妇女月报》认为:
不幸妇女肉体大贱卖,在这一切商品化的社会是本免不了的,我们奇怪的是,这些被拐卖,被遗弃,被虐待,被神火压迫的不幸妇女,在她们没有路走的时候,认为教养院济良所是一条康庄大道,结果,这些慈善机构便认定女子只有嫁人为职业,于是一批批的妇女便像货品般的,列出照片来期待主顾了。⑥
《今生》杂志说:
年头不好,一切都可以商品化,教育可以商业化,爱国运动也可以当生意经,连慈善事业都可以做赚钱的机关……那些可怜的女子,只不过从主子或乌龟的手里换到所谓慈善家的手里罢了,一样的从她们身上换取洋钱。⑦
而1935年上海闸北慈善团寄养所公开择配,也引起舆论大哗。《妇女日报》刊文指出:
慈善事业而要铜钱,并且是拿少女的肉身去向人要钱,这真使我们无法认别慈善事业与贩卖人口的区别在哪里……所谓慈善事业,原来都是弄钱弄米的勾当。⑧
而实际上缴纳膳食费和慈善捐也使妇女在婚姻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请领人缴纳费用后领娶到妻子,一旦夫妻不和,要结束婚姻关系,则领娶人往往认为对自己不公平,因此转卖的现象也就发生,如1935年作为厨役的郭友亭领娶院女李美玉,随后便返回,并将之转卖,最后被北平市公安局查获。⑨救济院妇女“悬像择配”成为社会局、救济院等减少开支的重要手段,请领人要缴纳膳食费、慈善捐等也可补充救济院的经费。尤其是在经济不景气的时期,更成为政府社会救济部门解决地狭人多,经费日绌的重要选择。
其次,“悬像择配”体现了男女间的不平等。救济院收容的年轻男子,一般在其具有一定劳动技能之后,救济院会协助其寻找工作,而女子在当时找工作的难度要更大,因此救济院一般把“悬像择配”作为妇女比较好的出路。1935年赵超构撰文批判这种作法是新的男女不平等,认为救济妇女的出路是使之获得经济独立的能力:
假使仅收留了一批哀苦无告的妇女,教养了几年,择吉发配,并不能算是救济。要救济妇女,有进一步了解现代社会秩序的必要。现代妇女问题的症结,不外是经济地位上的不平等;明白的说,就是生活的给养问题。女人要靠着男人养,便不得不忍着男人的压迫……良家妇女和男人结婚,表面是较为堂皇的,虽免于女娼之名,而不脱女娼之实。因为没有经济的独立,便没有意志上的自由。①
他提议说:
就救济院本身可努力之处,我以为应该再向职业介绍方面发展,使女生除结婚以外,另有一条生路,先谋经济上之独立,再去结婚,结果或可较美满;再则把征婚择配的办法,改为结婚介绍所,使救济院以外的男女,也有择配的机会,岂非大善!②
再次,“悬像择配”体现了民国时期婚姻自由观念的传播。中国传统社会对妓女和贫困年轻女子的救济,主要是官方为之择配或善堂择配,但都存在一定弊端。所谓“良善之家,或仍付娼寮,令永堕烟花之窟,此等积习到处皆然”,③而且妇女在其中也少有自由选择的权利。“悬像择配”则吸收婚姻自主的因素,虽然妇女在其中的选择自由仍然是有限的,但毕竟体现了当时的进步因素。“自愿”是“悬像择配”的重要原则。是否参加“悬像择配”,以妇女的意愿为主,择配的院女不仅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同时请领人在财产、年龄等方面存在不符合领娶规定时,一般也会重新征求院女意见。但实质上,择配妇女的选择权利也仅限于请领人而且交流时间也比较短,会面也不超过三次就得决定终身,因此,妇女的自由权利也仅是表面上的。
最后,“悬像择配”也起到一定移风易俗的作用,尤其在近代城市婚俗变迁中起到一定影响。各地救济院顺应新生活运动的要求,举办新式婚礼,有的还办集体婚礼。婚礼照片在一些报纸上刊登,一些文人墨客,对此也进行褒扬,如1935年初,浙江救济院举办集体结婚,郁达夫有感而发,作《西江月》:
昔日章台弱柳,今日南国佳人。鸳鸯乱点谱翻新,太守名乔姓沈。
红烛两行几对,春宵一刻千金。婚姻何必定条陈,缛礼繁文好省。④
“悬像择配”是传统风俗与近代观念相互交织影响下的产物,既继承了传统的男女间在婚姻上的不平等,又具有买卖婚姻的因素,同时还受到西方社会救济观念中的政府责任、婚姻自主、新式婚俗等的影响。随着民国时期政府在社会救济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社会局及其救济院在“悬像择配”中的职责进一步加强,领娶程序也不断严格,“悬像择配”体现了有限的婚姻自主,对新式婚俗的引入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是防止生活无所依靠的妇女离开救济院后堕入娼寮的重要措施。
【作者简介】曹文娟,山东兖州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保障、国际社会问题研究。
【责任编辑:杜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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