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浙江农村田会性质初探

[摘要]演明清时期在中国农村地区存在着一种田会制度。田会既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形态的一种,同时又可理解为经济性的原始土地投资基金。以往的研究者忽视了对其性质的分析,事实上这是当时农民通过建立互助性土地基金,用于某宗土地的买卖,以达到劳资两合的效果,显然这是一种经济制度的进化。
【关键词】演田会,劳资两合,土地投资基金,民间契约
[中图分类号]K25 【眼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57-6241(2015)06-0032-05
近年来,随着民间契约的挖掘整理,许多有关古代社会形态的原始资料得以浮出水面。研究发现,中国古代社会至少在有清一代,存在着一种新的值得探讨的土地制度形态——田会(会田),而在以往关于农村社会经济史与土地制度史研究中,这种制度形态又大都被忽略。本文在相关民间契约整理基础上,以明清浙东地区为主要背景,结合其他地区的文献资料,探讨田会制度的一般运程,冀望有助于填补对古代农村社会经济史研究的空白,更完整地拼接出古代土地制度的图版。
会在古代社会中大量存在,而且是一种被普遍认同的民间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宗教共同体,也是维系古代社会秩序的非体制性力量。会是一种综合性的冠名,其中可以区分为不同的类型。既有政治性团体,有文化性质的各种诗会、笔会,如宋代欧阳修等十二人组成的耆英会;有宗教性团体,如开放型的各地迎神赛会,也有非开放型的神会,如关帝会、斗姆会、兰盆会等,有固定人员组织、参加,有固定程式和经费来源;有经济性的互助金融团体,如各种钱会;有宗教经济一体化的各种庙会及其活动;有宗族内部既有宗教意义又包含一定互助功能的家族联谊堂会。至今流传下来的会、社、堂可谓不可胜计,但在这些数量众多的会社中,据我们的研究,有一种是涉及土地制度安排的田会,属于经济性的农民互助投资基金会。
对于田会的考察与研究,由于官方相关文献记载很少,加之研究者缺少专业的辨别力,学术界目前的研究尚是一段空白。
第一个论及田会的应该是杨国桢先生。他在《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一书中,提到会田作为农村古代土地制度的一种类型,并例举了清代浙江绍兴的永福会土地买卖契约。可惜由于相关资料不足以支持他作进一步深入的研究,只是简单地将之归为神会一类。①
科大卫先生以华南农村社会经济组织制度变迁研究见长,也是基于农村民间的历史文献与契约资料,他接触到了相关田会的文献资料,因此在《中国的资本主义萌芽问题》一文中说道:“从明朝开始,在以神明名义拥有庙产的情况下,庙产形成时确定户份,以后财产继承原则决定各户内对户份的控制。”②有理由推论,作者所说的庙产应该就是田会。遗憾的是,他也同样没有作进一步的研究与剖析。
王日根先生在《明清徽州会社经济举隅》中,研究了徽州民间社会大量存在的各种会社的活动形态,并注意到了这些会社活动一般均拥有一定的土地等资产作为经济基础的现象。不过文中论述,及所引用契约文献,因为缺乏相应的有关会社分配及开支情况,不能准确判断这些会社中那些属于本文所要研究的经济性质的田会。不过有理由相信,在其中一定存在经济性质的田会。如长寿会,将会田所产生的历年收益及收益的放贷利息进行扩大投资,购置新的土地资产,与浙东的田会有很大的相似性,也可以推断为属于一种经济性质的互助性土地基金。①
同时王日根在《明清民间秩序》一书中,也简约提到在台湾也有许多如福德堂、三官堂、福仁堂、中和堂、文昌堂、妈祖会等经济性会社组织。②
台湾学者陈运栋先生研究了台湾开发过程中出现的跨宗族经济组织的存在。他以嘉庆十一年(1806年)苗栗头份福建林氏移民组织头份林洪公尝睦创堂与温、吴、黄、罗五姓共同出资承包开发属于闽人林俊的垦地建立了一个17.5股的土地投资基金为例,指出那些同宗族或跨宗族的经济组织,“表面上是以祭祀祖先为目的,实际上却是一种土地投资团体,也是透过宗亲的关系聚集劳力与资本,积极从事垦辟工作”。③他客观地论述了这一组织的经济性并明确这属于一种土地投资基金,显然与我们要研究的大陆田会性质近似。不同的是,在台湾当时处于初步开发阶段,基金的作用在于获得增量财富(开发新土地),而大陆的土地资源近于饱和,只是一种存量资产的调整。
郑振满先生在《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一书中,提出了合同式宗族的概念。说明白一点,合同式宗族,已经跨越了祀田尝产阶段而发展到一种经济性的关系,“合同式宗族只注重族人之间的互利关系,而不注重族人之间的血缘关系与地缘关系”,属于一种新的经济体形式。合同式家族,包括继承式家族与依附式家族。④显然他注意到了跨宗族田会组织的存在。不过他没有理解,所谓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使用依附式宗族的概念明显地回避了平等主体的问题,因而结论也值得重估。
王万盈先生通过整理浙东清代的民间契约,也不由自主地碰触到田会的存在。他发现在奉化岩头一村,同时存在着大王会、关帝会、冬至会、义马会等不同于神会的田会组织的活动。惜乎未能从中进行有效的识别,做深入的研究,只是简单地将之归于慈善组织一类。⑤
从上面的述略中,我们发现,从华南到闽浙,到徽州,有关田会的资料在各地都有一定程度的发现,可以说田会是一个明清时期带有一定普遍意义的土地制度形态。相信以后一定会有其他地区的相关资料发掘出来。
基于有限的且断续发掘的文献资料分析,我们认为田会属于民间互助性的原始土地投资基金,是一种古代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新形态。
田会不同于祀户会的祀产。祀产虽然也是集体所有制的一种,同样属于土地基金,但它设立的目的不是经济性的,而是旨在唤起对家族共同祖先的集体记忆,维系内部团结力,宗族功能是其第一考量的因素。其土地来源于祖先遗产的继承,或者家族某一成员的捐献。当然也有因买卖、转让等对价行为为外族人分享的,但他一般只有田面权,没有田底权,原先承担的祭祀义务仍附加在田面权内。
传统社会家族内部对祭祀的规模有严格规定,涉及各户的经济利益。那么轮值年份的经济收益减去祭祀费用就是其净所得,因而其价值也就容易预估确定,于是可以收集到很多买卖的例子。
田会成员,既拥有田面权,同时拥有田底权。虽然田会的所有权归田会集体所有,它无权直接处分会田所有权,但是他通过拥有田会份额,间接拥有对会田的所有权。转让的时候,通过将田会中的份额转让,实现田面权与田底权一体转移。
不同的是,田会是由不同姓氏的乡亲组成的跨宗族的经济体。根据奉化应家棚古盆庙会契约,该会在光绪十一年(1885年)共有十二股,涉及蔡、陈、应、张四姓。⑥同治二年(1863年)的聚兴会,共有8股,涉及应、陈、蔡三姓。⑦同治二年上虞的凤鸣文社会,共有8股,涉及陈、俞、许、经、范五姓。①这些与前述台湾开发初期的情况类似。
也许有人可能会出指出,田会所涉及的不同姓氏,可能系由后代转让易手所致。但是通过分析同一时期的民间契约,祀田(祀户会)与会田的区别是很明显的。祀田一般称作“某太公祀田”,而田会则直接冠以如“关帝会”等名称。
田会也非神会或庙产。造成这一认知模糊的原因在于一般田会都会冠以一个宗教色彩很浓厚的名称,如“关帝会”“大王会”“兰盆会”“古盆庙会”等,以为是为了某一宗教仪式仪轨而设立的。如果是庙产,则土地的所有权归寺庙所有,农民只有承租耕种的权利,应该上交一定的田租。那么是否存在着会众拥有田面权,而庙方拥有田底权情形呢?从奉化应家棚古盆庙会修订规则来看,是完全否定这一判断的。该规则称:
的至十一月十八日请神散助。言明:日后倘增产业,照前议,头阄生种承植。道光丁未(1847年)十二月十八日会众人公议,永将(应为为字,作者注)定两合脚归当办钱五百文;又议明杀鸡、杀肉共三斤,小称。议明:斗南归炜元办,肉三斤十二两。②
很清楚,其产业归会众集体所有,按约定规则支配使用,而非庙方财产。会众是主动方,庙方是被动方,接受会众请神祭祀活动。倘若是庙产,则收获物应用于维持寺庙活动。我们从会规结合会田典押、买卖的资料,发现田会的收益除祭祀支出外,其余部分均属于轮值会员所有,也就是说它的产权是明晰的,有明确的约定边界。
神会是古代社会大量存在的,有固定日期的,举行本地神道,或对本土有特殊意义的宗教性人物的大型社区型公共活动组织。一般由本地有名望、有势力乡绅发起,其活动经费来源于一些殷实人家的捐输及地方摊派,乡社共同参与,目的在于祈求保境安民,和睦乡里。通过研究,我们认为田会与神会存在着明显的差别。首先,田会会员只占乡族人口的极少部分,这与神会的受惠全部乡族形成了不对称性,不符合经济学原理。其次,有些田会的规模不大,最小的仅0.3亩,不足以维持较小规模的神会活动;其三,参加田会的大都是乡村贫民,自暇尚且难顾,岂有余力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否则何必将土地权利典押、转让;其四,若是神会,其每年活动支出是变动的,就难以确定它的实际收益,从而不能确定股份的内在价值,这样也就找不到一个交易对手。因为受让方行使权利(轮值)年份可能有超出预期很多的支出,那么,典押、转让就难以存在;其五,我们发现,在一村之内同时存在着多个甚至十几个不同的田会,若是神会,则就等于有相当浩大与频繁的支出,按清代中国农村社会形态推断,似乎不合乎逻辑。
田会之所以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应与当时的社会习俗、信仰与认知相关。一是不同姓氏的人们需要某一个事物作为联结的纽带,最有效的共同认同就是宗教信仰。其中关帝、关王、关圣是出现最多的名词;二是基于民间普遍的认知,即农业的收成(投资收益)与天象有关,而天象又与神礻氏助力有关。借助宗教神礻氏的名义,保佑五谷丰登,风调雨顺;其三,会员分年轮值,而年景有好坏,收益就有差异,产生实际上的不公平性。这种差异有可能导致内部不合,削弱团结心。若彼此都在同一神明的见证下,确定各自的轮值年份,做到形式上的公平,至少能舒缓心理压力,若有不满,也只能抱怨神灵。其五,应有实际利益的考量,能够减少税负。田会是一个纳税单位,托庇神佛宗教名下,可减少税负。这方面没有找到直接的法令条款,但尚能找到间接的佐证。明万历年间徽州的长寿会与寺僧悟林的合同中载明,土地所有权归长寿会,而税粮寄在寺户供解,用现代术语称合理避税。③以奉化县光绪年间的农业税标准,“生田每亩钱八分八厘八毫,米一升八斗”。④凤鸣文社会有田四处,二处3.5亩,另两处收租谷9石。按清代浙东每亩租一石三斗,约7亩,共计10.5亩,缴税0.456两,每亩0.04两,相比民田减少一半。⑤再与徽州相较,正义会“递年钱粮票银一钱九分四厘,营米三合一勺,计税贰亩一分七”,约每亩0.043两。⑥
同时,田会也绝不可能是一种民间慈善团体。义庄、义田属于慈善基金范畴,宋以来一直兴盛于民间社会,但田会性质与之决然不同。慈善属于单方面的捐助,覆盖某些特定的贫困人群,不以盈利为目的。而田会成员间彼此的权利边界是非常清楚的,土地的获得在于个人的投资,收益也是大家通过轮流起畈来实现分享。成员之间没有约定的捐助义务,也不存在丰歉互补的情事。
从经济学原理看,一种资产,如果产权是不确定的,或者产权虽然确定,而收益的支配权是不完整、不明确、不自主的,那么,市场就不能发现它的价格,因而无交易价值。可见,会田不同于祀田、庙产、神会田产或慈善基金,而是一种完全经济性的以获利为目的建立的互助性土地投资基金。
至少在清末,田会已不是一个孤立的、个别的现象。很多地方,不同的文献都有反映,说明已经是一个较有普遍意义的事物。如慈溪云湖1803年陈徐氏分立家书,参加有新关帝会、三官会、贰马会、老关帝会、莲灯会五个。①慈溪曹氏1857年分家书契里,也拥有兰盆会、赐福财神会、发财神会三个田会。②奉化应家棚一地也有聚新会、古盆庙会、勇源会、永庆会、义会、文昌会、义马会、五美会等。③另外,从奉化岩头发现的清代文献里,也有关圣会、冬至会、大王会、兰盆会、敬庆会等田会存在。④说明当时农村的田会是大量存在的,农民的土地投资意愿比较高。从科大卫先生的论述来分析,其依据的民间契约文书资料主要来源于华南,说明华南地区也存在着田会制度。
从需求角度看,在古代中国农村,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拥有土地是农民的最大理想。但是农民普遍比较贫困,当一家一户无法解决购买某宗土地时,通过民间合作方式,共同集资建立一个基金,用于购买土地,无疑是一个最优化的选项。从供给角度看,那些田会的土地位置一般在村庄附近,可以判断,土地来源于本村破产的贫民与破落地主富农,或者官田转让,以及司法裁定抵债土地。因各种原因,田主急需用钱,通常会以比较低的价格出售土地。现代法律也有赋予某些特定人群同等条件下有购买某些资产的优先权的规定,古代的习惯法更是明显。按照古代的乡村秩序,土地转让首先咨询的对象是家族成员,然后是本村少地农民,再后才是拥有较多土地的富人,这与土地对农民的边际效用方向是一致的。考察明清土地买卖契约,本村土地在同等价格下村民有优先购买权。富人虽然有较多的资金,因为土地为稀缺资源之故,无地少地的贫民也一般比富人有优先权。田会就是为了购买某项土地而专门设立的投资基金。我们从清代徽州张王会的买地契约中可资例证:
立卖人程允畅今有承祖买受程天和坐落本都,土名金鱼尖阙字四十号,山贰角又地贰亩……又四十一号山乙亩贰角……今因钱粮无措,自愿托中将前项山并地共叁号天和该得分管,尽数立契出卖与二十罡日张王会名下伟业为业。三面议定时值价X银整。在手足讫契价,当日两明……⑤
从上述资料可以发现,田会的规模一般不大。小的如奉化岩头关圣会,只有0.2亩,应家棚的古盆会,也只有3亩多,勇原会5.2亩,五美会6亩。大的如聚新会有20多亩,如凤鸣文社会约10.5亩。田会的会田数量也不是恒定的,以后认为有必要且有机会时,也可以增加规模。古盆庙规则就订明:“言明日后倘增产业,照前议头阄生种承植。”以聚兴会为例,1862年起会时共有19块田22.9亩,1893年增加到27.1亩,增加部分一定是新购置的。⑥但30年代间仅仅增加了4亩多,可见其购置能力相当有限,这从一个侧面说明田会成员多为无地少地的穷人而非富人。
田会的建立,大多数情况不是先去建立一个基金,待会员出资后再寻找投资的对象,而是为了购买某宗土地而专门成立的。它通常由会首发起,邀约众人,议定各人出资份额,然后在某一神佛见证下,订定规则。有的规则比较简单,如古盆庙会,有的比较详细,如凤鸣文社会。不过其主要内容包括三部分,一是土地面积与位置;二是祭祀时间、仪轨、规格、会酒与承担人;三是土地轮流种植的次序安排。会首是基金的发起人,其好处是可以在第一年优先耕种,并没有其他的好处。他还要建立会薄,登记每年租税缴交、祭祀情况。其他成员的耕种次序以抓阄决定,依次轮流。实际上,会员的权益体现在轮值年份,其他年份是无收益的。轮值者除了订定的开支,完全享受该年的收获。可见,会员的收益并不完全相同。首种者若考虑利息因素,比后种者要有利的多,尤其是当资金是借贷而来时。还有气候条件不同,每个人的当值年份的产量,粮食的市场价格也会波动很大。
会田轮值者,大多数由自己耕种,也有会员是以出租处理的。如同治三年起会的奉化应家棚蔡氏的聚新会,八股内即有全股的,也有二个半股,半股部分显然是因抵押而被动取得的。1885年将该年耕种权利出租予人,共收租金25840文(半股),1890年收租金53840文(一股),1893年收租金26420文(半股)。①我们以蔡氏聚新会为例,可以推算出大致的土地投资收益。聚新会共八股,53840文是一股八年的一次性收益,平均每年为6730文。聚新会田共27.1亩,蔡的一股份额为3.4亩,那么他每亩每年的投资收益应是1987文。按1883年陈纯顺土地买卖契约,4.25亩,56000文,每亩13200文作为土地投资价值。②那么他的静态投资回收期6.65年,投资收益率每年15%,显然这是一个比较高的回报。蔡氏是一个农村放贷的富户,抵押品的净产出达不到正常利息收益水平,就是不足值抵押,他是不会接受的。
有资料显示,一个人也可以同时参加不同的田会。如蔡增福,在古盆庙会、聚新会都是会员,其在聚新会的另二个半股会员资格是因借贷抵押关系而获得。应信美也在古盆庙会、聚新会拥有会员资格,都属于原始会员。
基于以上初步分析,我们可以对古代农村田会的形态做一个简单的勾画:
第一,田会是一种新的古代集体土地所有制形式。它是一个法人组织,有自己的章程、会规及简单的管理运作的架构。这种集体所有制形式,与其他的祀田、义庄、义田等集体所有制模式的结构有某些相似性,也有明显的差异。即土地归田会所有,会员并不直接拥有土地,而是通过拥有份额间接拥有土地权益,是一种间接土地所有制。会员没有对会田所有权的直接处分权。
第二,它同时又是一种原始的农村土地投资互助基金。互助合作是其基本特性。当个体力量不能承担某项活动时,通过多人合力筹集足够的资金,形成一个基金,实现土地投资,公平分享收益。作为一项基金,它属于封闭式基金,基金股份可以转让、典押、继承、遗赠,但基金份额是稳定不变的,也不能被要求赎回。我们没有发现田会清算、解散的资料,田会长的如凤鸣文社会有百年历史。
第三,它是以经济为目的而建立的,也就是说,创建基金的初始动机便是为了获得投资收益,这是它与其他祀田、义田等集体所有制不同的地方。田会大多数成员属于底层贫民,无力承担自身以外的更多社会责任,因而不可能是慈善基金。
第四,投资于田会有相当的收益。从它的运作程式分析,这种互助合作属于劳资两合型。会员的收益既包括地租部分收益,同时也使得会员的劳动通过耕种得以发挥,获得劳动报酬收益。因此,从制度结构上讲,明显的优于单纯租种地主土地。
第五,田会在明清以来的农村社会大量存在。它之所以被普遍认同,在于这一制度安排的效率较高,使得在有限的土地资源与资金资源约束条件下,通过合作方式,发挥出它的最大效率。从制度变迁角度看,田会无疑是一个历史的进步。
【作者简介】孙善根,男,1962年生,浙江宁波人,宁波大学历史系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区域史。
【责任编辑:杜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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