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毛泽东文集》中的“建国”和“解放”

贾晓旭++李桂花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在国际法中并不意味着新国家的成立,而是新政府的成立。是“建立国家”还是“推翻反动政权,建立新政府”直接关系着新中国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国际法中的“继承”,更关系着国家的统一。《毛泽东文集》作为毛泽东思想的重要载体,体现了以毛泽东为代表的新中国集体领导人尊重史实,以符合国际法的标准和逻辑维护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为统一台湾提供法理依据。
关键词: 建国; 解放; 毛泽东文集; 主权
中图分类号: A841 文献标识码: A DOI:10.13411/j.cnki.sxsx.2016.01.024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建国”成为了一个具有特殊含义的专有名词,无论是在先前的各级政府公告中,还是在学术权威期刊、著名文艺作品中皆有所涉略。现代汉语中,“建国”拥有“建设国家”和“建立国家”两个义项。1949年,毛泽东在北京天安门城楼上向世界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今天成立了。”这句话是否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今天建国了”?“新中国建国后”与“新中国解放后”又存在着怎样的差异?笔者尝试以《毛泽东文集》为切入点,运用相关语言学知识,侧重从国家主权角度阐述以上问题。

《毛泽东文集》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载体,其覆盖广度、收录文献题材多样性、跨越时长均在目前现有出版的毛泽东各系列书籍中位居前列。首先,《毛泽东文集》共有八卷,总字数为246.8万字,文献803篇。[1]文献数量之多仅次于《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鉴于《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未涵括毛泽东在民主革命时期的文献,故其不在本文的研究范围之内。其次,《毛泽东文集》所收录的文献相对均势分布于各个历史时期。据研究者统计,抗战前的有67篇,抗战时期的有210篇,解放战争时期的有249(拆开集纳为256)篇,新中国成立后的有299(拆开集纳为327)篇。[1]结合文献数量和年代跨越的双重因素考虑,笔者将《毛泽东文集》作为本文的研究切入点。

“建国”一词,从语言学的角度来说是一个偏正结构的复合词。在现代汉语大词典中为如下注解:(1)建立国家。《中国青年报》1986年4月30日:“由国家出版局、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中宣部出版局联合举办的全国青年优秀读物评选活动,是建国以来的第一次。”(2)建设国家。刘少奇《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勤俭建国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方针。”[2] 683故“建国”一词含有“建立国家”和“建设国家”两个常见义项,且在《毛泽东文集》中皆有出现。如“我们现在有一千七百多万党员,这里面差不多有百分之八十的人是建国以后入党的,五十年代入党的。建国以前入党的只占百分之二十。”[3]该句中的“建国”既为义项一,“建立国家”。“要提倡勤俭建国。”[4] 226该句中的“建国”符合义项二。其中义项一“建立国家”既是目前长期以来存在混乱和争议的焦点,也是本文的研究重点,在后文中凡涉及到“建国”皆使用该义项。
现代汉语大词典对“解放”一词的注解如下:(1)消释,融化。闻一多《死水·你看》:“你看春风解放了冰锁的寒溪,半溪白齿淙淙的漱着涟漪。”(2)解除束缚,得到自由或发展。特指推翻反动统治。周克芹《许茂和他的女儿们》:“解放前,她作童养媳的时候,成年伴随着她的一个感觉就是饥饿。”又如:解放思想,推进改革。[2] 3107具体而言,义项二中既包括本义“解除束缚,得到自由或发展”,又包括引申义“特指推翻反动统治。”在《毛泽东文集》中,“解放”更多以义项二的形式出现。如“使农民得解放。废除地主及一切压迫阶级的剥削和压迫,实为本题的主要意义。”[5] “解放前五十多年间,全国除东北外,钢的生产一直只有几万吨……”[4] 214在义项二中,其引申义“特指推翻反动统治”与前文所述的“建立国家”存在着词义上的对应关系,且可进一步引申为“推翻反动统治,建立新政权”。故后文中的“解放”都使用义项二的这项引申含义,不再赘述。
取上述义项,笔者依循以下原则对“建国”和“解放”在《毛泽东文集》中出现的频率和位置进行了统计:
1. 统计范围只涵盖正文部分,未涉及注释部分。
2. 专有名词“解放军”、“解放区”、“解放日报”等均不录入。
3. 以词语置换后能够得到符合逻辑和语法的句子为主要标准,在该过程中允许对句子的成分和语序进行适当的调整。如“政治上打倒蒋介石,目的就是为着在经济上摧毁封建买办的生产关系,解放被束缚的生产力。”[6]该句中的“解放”只有“解除束缚,得到自由或发展”的本义,并无“推翻反动统治”的引申义,故不能与“建国”互相置换。再如“这种资本主义企业,已经不是解放前的那种资本主义企业,它们主要是为国家和人民的需要而生产,资本家已不能唯利是图。” [7]286该句中的“解放”不仅可与“建国”相互置换,且具有“推翻反动统治”的引申义,故符合该条原则。
4. 出现意义模糊或存在“歧义”难以判断的情况时,依据具体语境进行分析。如“人民的希望,人民所需要的方向,再加上我们自己的各种努力,过去可以北伐,可以解放全中国,可以开始进行国家的建设。”[7] 357该句中的“解放”虽不能与“建国”相置换,但联系后文“进行国家的建设”,按照常识和语法逻辑,应具有“推翻反动统治,建立新政权”的含义。且该句出现的文献写作时间为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已经成立。综上所述,此例被录入数据统计中。
在《毛泽东文集》中,关于“建国”和“解放”出现的频率和位置可如下表所示:
简单归纳如下:首先,除《毛泽东文集》第四卷以外,“解放”在各卷中出现的频率要远远高于“建国”。其次,从总数来看,“建国”共出现了41次,“解放”出现240次。最后,以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为界,在民主革命时期“建国”使用次数为32次,“解放”使用次数为103次;社会主义时期,“建国”使用次数为9次,“解放”使用次数为137次。“建国”使用次数呈明显下降趋势,“解放”使用次数则呈上升趋势。

《奥本海国际法》认为:“当人民在他们自己的主权政府下定居在一块土地上时,一个正当意义的国家就存在了。” [8] 主权国家需具备四个基本要素:主权、政权、人口、领土。依照现行的国际法,若要“建国”,需先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新存在的实体具备了国际法意义上的各种国家要素并且完备,二是新国家的承认必须是符合国际法原则产生。这两个方面必须同时符合,缺一不可。[9] 其次,“符合国际法原则产生”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独立、分离、分立、合并。[10] 只有符合其中之一者才能得到国际法的承认,显而易见,新中国中央人民政府的成立与上述中的任何一条都不相符。1949年10月1日,正如毛泽东在北京天安门城楼上所宣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今天成立了”,这不仅是国际法中的一个重要事件,同时也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替之前的旧政府,成为了中国在国际法中的主体。无论是从事实还是从法理的角度出发,都不是所谓的“建国”,而是新政府的成立。
以毛泽东为代表的新中国集体领导人以符合国际法的标准和逻辑向全世界宣告新政府而非新国家的成立,其目的在于以国际法来维护中国的主权利益。国际法中的政府继承明确规定:新政府是以非宪法程序取得政权并选择了与前政府完全不同的社会制度的政府时,前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新政府。[11] 与政府继承不同的是,“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将涉及其领土关系的国际关系所担负的责任转由另一国承担。[12] 基于国际法,中国新政府应当且必须使用政府继承,故新政府合法继承了旧政府的相应权利和义务。由于在国际法中,对政府在财产的继承问题上不存在部分继承,而是全部继承,因此新政府可以继承旧政府的在海内外以各种形式存在的国家财产;新政府可以继承包括台湾省在内的全部国家领土及主权;新政府还可以继承中华民国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的地位等等。尽管源于两岸关系的特殊性,基于种种复杂的原因,台湾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但受限于“未完成的政府继承”,无论是大陆的“解放台湾”、“和平统一,一国两制”;还是台湾当局先后提出的“反攻大陆”、“三民主义统一中国”,台湾问题只能是中国的内政问题而非部分国家所谓的“国际问题”。
相反,如果不是政府继承,而是国家继承,既所谓的“建国”。根据国际法的严格标准来看,存在领土变更;根据宽泛标准来看,国家不具有同一性。无论是遵循国际法的哪类标准,都是在法理上承认了“中华民国”以分离或分立的形式“独立”,进而承认了“中华民国”对台湾省的“合法”占有,以及“中华民国”在国际中的“合法”独立国家主权地位。

“建国”一词,在《毛泽东文集》中最早出现于1938年2月15日《给范长江的信》中,在文献中的具体文本为:“现在共同说并共同做的东西已有了许多,从实行抗战到若干民主自由都是,但还没有全部东西,还没有从共同抗战到共同建国的全部东西,并使这个东西为国共两党及全国各界所实心承认并实心求其实现。” [13] 此处“建国”出现的直接原因,笔者推断应与1938年3月国民党发布的《抗战建国纲领》有直接关联。理由如下:首先,在收录了写作于1921年1月至1937年6月之间文献的《毛泽东文集》第一卷中,“建国”一词从未出现过。其次,中国共产党既是国共合作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倡导者,也是其推动者,无论是在1935年7月共产国际“七大”中提出世界反法西斯统一战线口号,还是1935年底瓦窑堡会议中制定的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基本理论与策略方针等史实,都表明共产党在实现国共合作的过程中处于积极和主动的地位。从1935年11月起至西安事变,中国共产党通过代表与国民党高层进行多次秘密接触和谈判,方才就《抗战建国纲领》达成一致。《抗战建国纲领》的出现与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共产党人的大力推动和积极建议是分不开的。故在《毛泽东文集》第二卷中出现“建国”,已成顺理成章之事。
若进一步追溯“建国”出现的深层原因,应出自孙中山所倡的“建立民国”。作为中国民主革命的先驱者,孙中山以辛亥革命的方式推翻了中国封建制度,扭转了中国近代社会的沉沦之势,不仅促进了民族主体意识的觉醒,也唤醒了广大国民的反抗精神和进步意识,其影响之深远,直至后世百年亦有回响。然而,无论是从国际法还是从事实的角度来看,他所倡导的“建立民国”都不等同于一个新国家的建立。首先,不存在独立、分离、分立、合并等领土变迁,并未将中国的领土主权变成非中国的领土主权;其次,“由平民革命以建国民政府,凡为国民皆平等以有参政权”。[14] 孙中山“建立民国”的旨意实为推翻清政府统治,建立“国民政府”,而非建立一个不同的新国家。再次,“现在尚未成功,凡我同志,务须依照余所著《建国方略》、《建国大纲》、《三民主义》及《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继续努力,以求贯彻”。[15] 孙中山临终遗嘱中的《建国方略》、《建国大纲》中的“建国”并非“建立”,而是“建设”之义。即便如此,“建国”一说已深入人心。此外中国历来就有改朝换代之说,“开国皇帝”、“天子建国,诸侯立家”等言辞不计其数。“建国”就被国人顺理成章地接受了。

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共产党人深谙中国历史的发展进程及国际法相关规定,并以此去认识和实践新中国成立问题。最显著的表现就是1949年毛泽东在北京天安门城楼上向世界宣告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今天成立了。”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今天建国。”为了维护主权与领土完整,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共产党人以身作则培养广大群众对国际法律知识的正确理解和运用,牢固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的共识及思想认识,创造性地以“解放”一词代替“建国”。“解放”的引申义“特指推翻反动统治”与“建立新政权”有着天然的语意对应和语言逻辑关系,既符合历史事实,又兼顾政治上的倾向性与法律上的合法性。对此,《毛泽东文集》便是一个明显且直接的有力证据。在《毛泽东文集》中,以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为界,在民主革命时期“建国”出现次数为32次,“解放”出现次数为103次;社会主义时期,“建国”出现次数为9次,“解放”出现次数为137次。可以说,“解放”取代“建国”之势愈发明显。而这种变化的出现,正是源于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共产党人对国际法的规范使用和严格遵守。
“建国”词义所具备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使之容易产生歧义,而这种歧义正是“台独”分子大力鼓吹和极力欢迎的。为了避免产生歧义,维护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完全可以使用“解放”一词来替代“建国”。从语言角度而言,语音上两者都是双音节词,符合现代汉语语音双音化的趋势;语义上更是泾渭分明,前者有“特指推翻反动统治”的引申义,后者则易望文生义,出现“建立国家”这种既不符合史实又不符合国际法理的误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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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4-08)[2015-12-15].http://www.pkulaw.cn/fulltext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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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毛泽东文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92.
[14]孙中山全集:第一卷[M].北京:中华书局,2011:296.
[15]孙中山全集:第十一卷[M].北京:中华书局,2011:639-640.
[责任编辑、校对:杨栓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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