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宪法》生效问题刍议

[摘要]美国宪法草案对自身的生效方式有明确的规定,后来学者基于不同的观察视角,对这部宪法的生效方式、生效时间有着不同的认定,从而导致在美国宪法生效问题上歧见纷呈的局面。文章在梳理各种观点的基础上,提出生效空间这一概念,认为美国宪法生效经历了一个在不同空间渐次生效的过程。
[关键词]联邦宪法,生效方式,生效时间,生效空间
[中图分类号]K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57-6241(2009)08-0065-05
学术界历来重视对美国宪法的研究,然而,这部宪法是何时、又是如何生效的?当下并没有一致的看法,这一问题本身也长期为人所忽视,当宪法生效的问题无法规避时,或语焉不详或含糊其辞,相应的专题研究却始终缺乏。因此,在联邦宪法生效时间、生效方式问题上,歧见纷呈就不足为怪了。本文首先对学界存在的多种观点予以归纳梳理,继而提出笔者对这一问题的初步思考,以期抛砖引玉,求教于学界方家。
一、宪法生效问题观点举凡
宪法研究文著汗牛充栋,且多涉及了生效时间及生效方式,笔者只能择其要者予以分析。概而言之。有九州批准生效说、大州批准决定说、邦联议会宣布说和联邦议会宣布说4种类型。不过,所谓“类型”仅为一种归纳,相关学者对此并没无明确的“立说”意识,他们对美国宪法的生效时间以及生效方式的判定在不同的场合甚至有自我抵牾之处。
(一)九州批准生效说
九州批准生效,源于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草案的自身规定,因此,很多学者都采此说。李道揆研究员即持此论:“在弗吉尼亚和纽约两州批准宪法之前,新罕布什尔州于1788年6月21日已批注宪法,成为批准宪法的第九个州,宪法遂即生效。”虽然他在此并未展开,但从“遂即生效”的行文看,可以判定李先生认为新罕布什尔州作为第9个州批准宪法的行为本身,就使宪法草案产生了效力。换句话说,邦联体制下的9个州的先后批准,使宪法草案不再是草案,而成为真正有效的宪法。按照这种理解,1788年6月21日,即为美国联邦宪法生效的日期。
此说源自宪法原典,影响较大,故在一些通史性教材中采用较多。比如,马世力教授主编的《世界史纲》明确认为:“1788年6月21日,联邦宪法正式生效。”显然,著者支持“九州生效说”这个提法。许海山先生在《美洲历史》中同样认为:“各州先后召开了自己的宪法会议来通过宪法。宾夕法尼亚最早于1787年12月12日通过,新罕布什尔于1788年6月21日通过,成为使宪法生效的第9个州。”
法学界认同此说的学者亦不在少数。韩大元先生认为美国宪法作为“人类社会迈入现代政治进程的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89年9月17日由制宪会议通过,1788年6月21日为9个州批准而生效的。赵宝云也明确指出新罕布什尔州的批准具有特殊意义:“按照全部13州批准宪法的排列顺序看,第9个批准宪法的是新罕布什尔,该州批准宪法具有特殊意义。因为根据宪法草案第7条规定,经过九州批准之后,宪法即宣告成立生效。据此,新罕布什尔州批准宪法后,即在事实上宣告了宪法的正式成立。”赵先生在同一本书的“西方五国宪法大事记”附录中也再次重申了1788年6月21日美国宪法开始生效的看法。
与上述学者不同,有人认为新罕布什尔的批准虽使宪法生效,但在实践层面上却不具备可操作性。典型的如美国学者施密特:“经过激烈的斗争,马萨诸塞于1788年2月6日以微弱多数批准丁宪法。到了春天,马里兰和南卡罗来纳以可观的多数票批准了宪法。接着,在同年的6月21日,新罕布什尔成为批准宪法的第九个州。尽管宪法已正式生效,但只要弗吉尼亚和纽约州不批准,它就无甚意义。”认为宪法“正式生效”是因为九州批准即可生效是出自宪法自身之规定,在实践层面上的存疑则基于当时美国政治的实际运作。正是出于对当时美国政治运行场境的实际考虑,为“九州生效”之外的联邦宪法生效时间及方式提供依据。
(二)大州批准决定说
诚如前述,所谓“大州批准决定说”仅为笔者的归纳,此前并无这种提法,但揆渚于前人论述,则确有此意。曹绍濂先生在《美国政治制度史》中就提到了当时几个大州的政治影响力。“各州之中,以马萨诸塞;纽约、宾夕法尼亚、弗吉尼亚四州为最重要,特别为联邦派所注意。因为它们是大州,在政治上又有实力,其中有任何一州不批准新宪法,即令有其他九州批准。联邦仍不能算已经巩固。1788年六月中旬,批准新宪法的,虽已有九州,但弗吉尼亚和纽约两州因反对最力,不包括在此九州之内”。曹先生没有明确提到美国宪法生效的时间,却明确表示了几个大州的影响不容忽视,其着眼点在当时美国政治的实际运作上。
与之对照,王希先生的观点更为鲜明:“1788年6月21日新罕布什尔州批准宪法后,宪法已得到9个州的批准,按理可以生效了。但由于弗吉尼亚和纽约两个大州还没有批准宪法,所以即便已有9个州的同意,宪法实际上并没有立即生效。1788年6月26日,在提出宪法必须加进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的先决条件后,弗吉尼亚制宪会议以89~79票的微弱多数批准了宪法……最后,纽约州终于在7月27日以微弱的多数(30~27)批准了宪法……在得到弗吉尼亚和纽约的批准后,宪法开始生效。”引文中的“按理”应该理解成宪法本身的生效条款之规定,但王先生在此还是认为联邦宪法是在得到弗吉尼亚和纽约,即两个大州的批准后,宪法才开始生效的。
任东来教授同样认为,弗吉尼亚和纽约两个大州的批准对美国联邦宪法生效起着关键的作用:“1788年夏,弗吉尼亚、纽约两个大州才勉强批准了宪法,原则上宪法开始生效。”从文字表述看,任教授似乎对联邦宪法在1788年夏生效的认定有些“勉强”,这又可从其他著述中提到的不同的生效时间得以佐证:“1789年美国联邦宪法生效,美国正式建立了全国性的联邦政府。”然而,“原则上宪法开始生效”与“开始生效”之间,美国联邦宪法处于一种什么状态呢?任教授在此并未深究。
王、任两位先生均为研究美国宪法宪政的名家,他们在这一领域所取得的贡献早已得到学术界的承认,但在联邦宪法何时生效问题上也不免前后抵牾,从一个侧面也体现了美国宪法的生效问题之复杂。这种复杂既有当时美国政治运行本身的原因,也在后来学者择取宪法生效的“标准”之多元。关键问题在于如何理解“生效”?就美国宪法而言,“制定”与“生效”之外是否还存在另外一个环节呢?英国学者詹姆斯,布赖斯的表述提供了新的认识视角:“联邦或中央宪法是于1787年拟定,于1788年成立,并于1789年施行”。笔者未能查阅到布赖斯的英文原著,中译本中出现的“拟定”、“成立”、“施行”几个环节,应该就是“制定”、“生效”、“实施”等几个相应的步骤。而相关学者因为着眼于
当时美国政治运行的实际状况,似乎将“生效”、“实施”两个环节合而为一了。
(三)邦联议会宣布说
考诸宪法原文,并无哪一个机构“宣布生效”的规定,相反。在1787年制宪会议上,大会关于宪法批准程序的辩论结果,恰恰是将宪法的批准权诉诸“人民”这一权力的终极源,有意避开了当时既存机构的介入。不过,在实际的政治运作中,的确有某一机构“宣布生效”的事实。作为当时美国的中央机构,邦联国会宣布宪法生效,似乎也在情理之中。
郑全咸先生在《外国宪法》一书中就提到了邦联国会的宣布宪法生效:“按照宪法草案本身规定,宪法经9个州批准后就正式生效,但当时还有最大的两个州即弗吉尼亚和纽约尚未批准,约占全国人口百分之四十的4个州仍然留在外面。弗吉尼亚……终于使州议会于1788年6月26日以相差甚微的多数批准了宪法。在纽约州……使宪法于1788年7月26日批准。至此,联邦宪法已有11个州批准,邦联国会宣布新宪法正式生效。”李昌道先生在《美国宪法纵横论》的记述与之相类:“此时,已有十一个州批准联邦宪法,邦联国会才宣布宪法正式生效。”他们没有提及邦联国会宣布宪法生效的确切日期,但很显然是认为在纽约州批准之后宣布的,也就是说邦联议会宣布生效的日期不早于1788年7月26日。
我们注意到,有些著作同样记载了邦联国会宣布宪法生效,日期却并不尽相同。韩大元先生在《外国宪法》一书中也提到了邦联国会的宣布宪法生效,但是日期却是1788年7月2日。如果邦联国会是于1788年7月2日宣布联邦宪法生效的,当在弗吉尼亚州批准之后、纽约州批准之前。
另外一个提到邦联国会宣布宪法生效的作者是易中天,其《美国宪法的诞生和我们的反思》虽为一通俗读物,对这一事件的记载却颇为详尽:“结果,在联邦党人答应增加《权利法案》的前提乍,1788年6月26日,弗吉尼亚以89比79的多数批准宪法。7月2日,邦联议会主席塞鲁斯。格里芬(弗吉尼亚人)宣布宪法生效,并同时启动政权移交程序”。
邦联议会宣布生效的意义问题暂存不论,单就宣布的时间来说,似乎就存在着两种可能:第一种可能是1788年7月26日后的某一天,这个日期是在当时美国的四个大州(马萨诸塞、纽约、宾夕法尼亚、弗吉尼亚)全部批准宪法之后;第二种可能是1788年7月2日,当时,作为大州的纽约州尚未批准。从知识传播的角度审视,多种说法并行的状况必然会使公众不知所从。
(四)联邦议会宣布说
邦联议会宣布之外,根据相关学者的记述,美国第一届联邦议会也曾宣布过宪法生效。李步云先生就在《宪法比较研究》中记述了美国宪法从制定草案到联邦国会正式宣布生效的全过程:“1787年5月在费城召开了制宪会议,经过4个月艰苦的协商与讨论,于1787年9月15日通过宪法草案。9月28日经提交邦联国会通过后即送各州批准。1789年3月4日,美国第一届联邦国会开幕,正式宣布宪法生效。1789年4月30日,根据宪法成立了以华盛顿为总统的第一届联邦政府。”
前面提到的易中天对此也有记述:“次年(1789年)2月4日,开始选举总统。3月3日傍晚,纽约民兵在位于曼哈顿南端的炮台鸣放礼炮,向旧的邦联告别。次日(3月4日),纽约全市所有教堂钟声齐鸣,和隆隆的礼炮声一起,宣告新宪法的正式生效和新国家的正式诞生。”这里并不是说的联邦议会宣布,但所记日期与李先生相同,均为1789年3月4日。
1789年3月4日为美国宪法生效的日期,这种认识影响是非常大的,并在多个版本的历史教材中得到广泛的确认。然而,“联邦国会”自身存在的法律依据就在宪法,是美国联邦宪法第一条的具体实施之表现。因此,“宪法生效”就应该在“第一届联邦国会”之前,而作为联邦宪法产物的“联邦议会”来宣布《联邦宪法》生效,于逻辑上决然不通。就法理而论,1787年的制宪会议制定成稿的宪法也没有规定“宣布生效”的必要。诚如台湾学者管欧所论:“唯美国一七八七年制定之宪法,并未经过公布之程序,其第七条规定:‘经九州州会议批准后,本宪法应即成立,在批准本宪法之各州内,亦即发生效力。”因此,联邦国会宣布与否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一机构的宣布行为不能构成美国宪法生效的方式。
二、我看宪法生效问题
在宪法生效问题上多种生效方式、多个生效时间并行的驳杂现状,症结在于相关学者仅仅着眼于“生效时间”和“生效方式”,而忽视了对“生效空间”应有的关照。从表面上看,“生效方式”可以决定“生效时间”,然而,没有“生效空间”的限定,“生效方式”和“生效时间”也就失去了依凭。从1787年的制宪会议召开到1789年第一届联邦政府成立,是美国从原先的邦联体制向现行的联邦体制转变的过渡期,也可以说是旧国家解体之同时,新国家重新缔结的特殊时期。此间,“美国”自身就不是一个一以贯之的概念,也不存在一个一以贯之的“美国”。首先,美国经历了从“邦联美国”到“联邦美国”的自我更新;其次,“联邦美国”也是一个不断变化的政治实体,组成联邦的州的数量在不断的增多。因此,我们在探讨“联邦”宪法生效时,必须明确宪法生效的特定空间。
(一)先行九州的集体生效
细考《美国联邦宪法》,“生效空间”的概念是自蕴其中的。我们不妨再次慎审宪法中的批准程序条款:The Ratification of the Conventions of nine Statessliall bc sufficient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is Consti-tution between the States so ratifying the Same。从宪法原文看,“nine States”即为笔者所谓宪法“生效空间”的终极来源。宪法明确了“九个州批准”为自身生效的最低基数,也就是“生效空间”的最小范围。从1787年12月了日特拉华州的批准到1788年5月23日南卡罗来纳州等前八个州的批准,无论是在法理上还是在实践中均没有导致宪法的生效。但是,1788年6月21日新罕布什尔州作为第九州对美国联邦宪法的批准,达到了宪法批准条款所需的最小基数,连同原先已经批准的八个州便构筑起宪法足以生效的“生效空间”。
按照宪法“一旦九个州批准,宪法就可以在批准宪法的九个州内生效”的规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在1788年6月21日就开始生效。需要说明的是,生效只限于已经批准宪法的特拉华、宾夕法尼亚、新泽西、佐治亚、康涅狄格、马萨诸塞、马里兰、南卡罗来纳以及新罕布什尔等九州之间。应该说,宪联邦法在上述空间、上述时间的生效是没有疑问的。这不仅因其符合宪法自身规定的生效条款,而且为后来批准宪法弗吉尼亚、纽约、北卡罗来纳以
及罗得岛等四个州在事实上所确认。这四个州对联邦宪法的批准是包括批准条款在内的宪法内容之全部,它们对宪法条文既然认同,对由此而产生的宪法因前九个州批准而生效的事实,同样负有认同之义务。
美国宪法于1788年6月21日在最先批准宪法的九州之间生效的同时,也就是一个依据宪法而生的新联邦诞生之时,也是旧邦联体制瓦解之开始。从法理上讲,批准宪法的九个州是因新生效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而结合在一起,还未批准宪法的四个州仍然凭借《邦联条例》暂时留在邦联之内。事实上,制宪者们在1787年的制宪会议上对此已有预见,南卡罗来纳州的代表查尔斯,平克尼就明确表示:“万一这项实验不能取得各州一致同意,可以考虑授权九个州在新政府下先联合。”由于宪法特殊的生效条款设计,从理论上讲美国历史上确实存在过仅包括九个州“联邦”时期。
九个州批准宪法构成的联合体并非仅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其在实践层面上的价值在于大大推动了其余四个州对宪法的批准。正如美国学者赫伯特·J·斯托林所言:“的确,州可以决定自己不跟新政府玩。不过要那么做,非常困难……九州批准条款的实际后果就是批准不仅仅是批准,而是使条款获得十三州批准比在十三州批准条款之下更为容易了。”另一位美国学者罗伯特·A·拉特兰也意识到:“新罕布什尔州也先于弗吉尼亚州批准了宪法。这意味着已经有九个州批准宪法了,从而对其他州构成了压力。”九个州批准后会对其他州形成的压力效应,这既在制宪者们的意料之中,又是对他们设计生效批准条款匠心精思的回报。
(二)后续4州的逐个生效
1788年6月21日生效的美国宪法,其对应的“生效空间”只有九个州。在它们以一种“批处理”的方式使宪法生效后,原邦联体制下的其余四个州是一个个使宪法在各自州生效并“加入”联邦的。弗吉尼亚于、纽约、北卡罗来纳、罗得岛分别于1788年6月25日、1788年7月26日、1789年11月21日、1790年5月29日批准宪法,《联邦宪法》也于同一时间在四个州逐个的生效,宪法生效的空间也逐次扩展到这些州。
1790年5月29日,罗得岛对宪法的最终批准,导致的政治结果之一是《联邦宪法》在原邦联体制下的全部十三个州的范围内产生效力。此时,基于联邦宪法而产生的第一届联邦政府已经成立一年有余了。宪法在因九个州批准而生效后,联邦政府并没有随着建立,而联邦政府有效运转后,美国联邦宪法的生效进程仍然继续,这种情况如何解释呢?
(三)宪法生效与宪法实施
宪法生效与宪法实施是两个概念,对应的亦为两个过程。美国宪法首先是在九个州范围内同时生效,然后,一个州一个州的渐次生效,最后,对原邦联体制下的十三个州整体生效。在这一过程中,宪法实施的过程也于宪法生效后逐渐展开,两者相互联系但不能混为一谈。宪法生效是宪法实施的先决条件,宪法实施为宪法生效的必然延伸,宪法生效是基于宪法自身规定的生效条款,宪法实施则需兼顾当时实际的政治运作。
1788年6月21日,联邦宪法在最先批准的九个州之间生效,考诸史实,先行批准宪法的九个州在各自的批准之外并无其他举措,但这并不妨碍它们获得组建新的联邦政府的合法性。只是囿于当时的政治实际,仅靠这九个州的联合体将联邦宪法付诸实践的条件还不成熟。就当时美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这种条件的成熟就在于全部四个大州对联邦宪法的批准。于是就有了“四个大州一表示同意,邦联国会就下令于1789年1月举行全国选举,从而为自己的让位做好了安排”。的反应,接下来就是“安排了第一任总统和国会议员的选举,并规定1789年3月4日为第一任总统任期开始之日”。等一系列的政治安排。但是,这一切都是联邦宪法生效以后的事情,这种政治行动本身的合法性也全赖那部已经生效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作者简介]王立桩,男,1978年,河北孟村人,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2007级博士,绵阳师范学院历史与旅游管理学院讲师。
[责任编辑:柳文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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