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思自由
熊道宏
摘 要: 斯金纳试图再现一种历史上曾经占有重要地位而后却逐渐衰落的自由谱系,即共和主义式的自由传统,这尤其体现在他所称之为“新罗马”理论家的思想中。新罗马自由理论从自然身体与政治体之间的类比出发,认为当政治体不能依据自身意志追求目的之时就应当被看作是一种非自由状态,而个体公民只有生活在自由政治体之中才能获得自由。这种承接了古代共和主义传统的自由理论对个体权利有着明确的关切,表现出了伯林意义上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双重特性,尤其在消极自由方面,它以依附而不自由取代了干涉而不自由作为自由与否的评判标准,在依附通往不自由的过程中有着独特的逻辑内涵。在这个过程中可以窥见新罗马自由理论由于内含未完全展现的契约主义而导致的内在张力。
关键词: 昆廷·斯金纳; 新罗马自由; 共和主义; 以赛亚·伯林; 消极自由
中图分类号: D081 文献标识码: A DOI:10.13411/j.cnki.sxsx.2015.04.014
对自由概念的重新思考是昆廷·斯金纳政治思想史研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这一充满争议的概念而言,历史性的梳理应当是理解它的前提,斯金纳则被认为是英语世界中最早开始进行这项工作的人之一。[1]95以上世纪末出版的《自由主义之前的自由》为代表的一系列作品集中体现了他对自由概念史的研究。斯金纳对自由概念的追溯集中于文艺复兴时期、马基雅维利尤其是霍布斯与英国内战时期的“新罗马”理论家之上。在此之中,斯金纳试图再现一种历史上曾经占有重要地位而后却逐渐衰落的自由谱系,即共和主义式的自由传统。其源自古罗马,尤其在意大利城市共和国、马基雅维利及新罗马理论家身上得以体现。再现这一自由概念代表了斯金纳欲打破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笼罩下对自由的褊狭理解的意图,同时也展现了他通过理解历史语境之下的思想意图来考察政治思想史的研究路径。对于自由概念本身而言,斯金纳的新罗马自由理论针对的是自由主义兴盛以来逐渐占据主导且僵固的自由内涵,尤其体现为:在以赛亚·伯林两种自由[2]划分的基础之上,消极自由已然成为最为普遍而正统的自由类型。针对伯林意义上的自由划分,斯金纳意在探索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二分之下第三种自由类型的可能,以历史的方式丰富自由的内涵,从而反思束缚人们的主导性价值观念。斯金纳的新罗马自由理论,不仅是对自由概念本身的重新思考,更是对概念理解背后的思想意图进行反思,因而有着重要意义。
一、新罗马自由观
可以认为,斯金纳的自由思想追溯一开始便处于论辩场景中。17世纪英国内战时期的思想家们是他论述的主要对象。而在大多数时候,以霍布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式理解则是这些思想家们的论辩对手。作为斯金纳叙述近代政治思想史的关键支点,霍布斯是自由主义式消极自由理论的典型体现。在对待自由内涵上,霍布斯实现了与古典观念的决裂,后者认为公民自由与国家自由(civitas libera或free state)紧密相关。这一古典观念尤其体现在罗马法、古罗马道德学家中,而在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尤其是马基雅维利那里得以复兴,并为17世纪英国议会与王权斗争中的众多议会支持者所继承。某种意义上,17世纪的这些思想家在近代早期政治思想中复兴了古典的罗马元素,因而他们被称作“新罗马理论家”。这些人包括亨利·帕克、西德尼、尼维尔、尼德汉姆、乔治·威瑟、约翰·霍尔、弗朗西斯·奥斯本、约翰·斯特雷特、弥尔顿等等。
这一批理论家共享的首要理论前提是:“任何有关个体公民拥有或失去自由的理解都应当放入有关公民联合是否自由的考量之中。” [3]23他们首先关注于共同体的自由与否,认为这是考量个体自由的核心要素。在斯金纳看来,这一前提的关键在于政治体(body politic)与自然身体之类比,对于新罗马理论家而言,政治体与自然个体同样有着自由与不自由两种状态,两者都可以从意志与行为导向上来判断所处的状态,正如人类个体一样,有且只有在其能够不受限制地依据自身意志来追求目的的情况下,政治体或者国家才能说是自由的。要实现政治体的自由状态,关键在于统治政体的法律应当由全体公民同意而来。某种程度上说,法律代表了政治体行动的状态,而作为整体的全体公民同意则代表了政治体自身的意志,依据自身意志而行为才是自由状态的实现。值得注意的是,相较于洛克把人民的同意作为政府合法性的来源,斯金纳笔下的新罗马理论家更倾向于每一条法律都来自于在它统治之下的人们的同意,[3]27这也许正是政治体观念影响下的结果——法律乃每一次意志推动之下的行动。自由政治体的进一步结果为,每一个个体公民都能够拥有平等参与制定法律的权利。也就是说,在新罗马理论家那里,政治体中“每一位成员的明确同意都应当充分反映在所有的立法行为之中”。[3]30作为整体的政治体意志并不总是导向个体意志,以同意为基础的法律并不必然推出个体权利,而在这里,个体得到了突出的强调,这正是新罗马理论在复兴古典之外的内涵所在。
因而,犹如自然身体一般,当政治体不能依据自身意志追求目的之时就被认为是一种非自由状态,这种对意志的限制可以来自于政治体的外部力量,即限制作为整体的政治体,也可以来自政治体内部,即个人或部分意志僭越了作为整体的公民意志,这种不自由的状态被新罗马理论家们称之为奴役,对个人而言,失去自由意味着成为了奴隶,而政治体也可以陷入奴役状态。在斯金纳看来,新罗马理论家以政治体或国家自由为理论出发点,其中包含了他们对个体自由的关切。“尽可能直白而言,他们的论点在于只有在自由国家中才有可能获得自由”。[3]60相比于霍布斯所认为相对显而易见的干涉,新罗马理论中的个体自由与一种生存状态息息相关,对于个体而言,当处于某种公然的强制性权力主导之下的政治境况时,无论是否实际上受到了权力的干涉,这种状态本身就是不自由的。当处于某种特权或者法律之外的任意权力之下,不需要遭受强制(coercion),而仅仅是这种会被侵犯的可能就会使得人们处于一种依附状态(dependence),正是这种依附状态导致了奴役。
新罗马理论关注于政治体的状态——自由国家的重要性,并且从中引出了个体自由与自由国家之间的关系。为了实现国家意志的自由,需要公民积极履行自身义务,公民自由与政治义务互相辅助而存在,因而新罗马理论家提倡代议制政府之下的积极参政,尤其重视培养公民德性,只有实现了自由的政治体,才能使其中的公民摆脱依附得到自由。
二、第三种自由
(一)在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之间
新罗马理论继承了古罗马以来的共和主义传统。如前所述,其对自由国家的强调要求公民积极履行政治义务,培养公民德性,在某种政体形式之下使个体公民的意志顺利上升为作为整体的政治体意志,这尤其体现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然而,斯金纳笔下的理论家们在复兴古代共和传统之外,也表现出了对于自由及个体权利异乎寻常的关照。斯金纳认为,他们在以一种相当政治性的范畴中考虑自由问题时,使用了一种古罗马及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从来不曾有过的表达方式,这种表达与自然权利观念联系起来:“(他们)普遍假设,他们描述的自由可以等同于——或更确切地说,清楚地表达为——不受限制地享有一些特定公民权利。” [3]18这种权利被认为来自于自然状态,并且应当成为政府的终极目的。这种对自由的强调以及诉诸自然权利的方式,使得新罗马理论尽管仍在共和传统的框架内解决政治问题,但已经获得了近代政治思想的独特内涵,而其中的自由理论便显得与众不同。在斯金纳看来,不是共和主义,而是自由理论才是新罗马思想的核心:“非是他们时而显现模糊的共和主义,非是他们毫无疑问对一种德性政治的承诺,而是对公民自由的分析使得他们凸显出来成为一种独特思想的主角,甚至是成为一种单独思想流派的成员。” [3]23这也在某种程度上解释了为何斯金纳弃“共和主义者”而代之以“新罗马”来称呼这一批理论家。
斯金纳正是以这种新罗马自由理论介入当代有关自由概念的争论。总体而言,在斯金纳看来,在近代思想史的演变过程中,对自由概念的理解日趋集中单一化,以伯林两种自由划分为基础的自由概念逐渐成为人们理解自由的主要视角,而其中的消极自由获得了强有力的正当性。伯林对自由的划分方式已广为流传,他提出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两种概念,前者是要回答“在什么样的限度以内,某个主体——一个人或一群人——被容许或者应该被容许做他能做的事,或成为他成为的角色,而不受到别人的干涉?”后者是要回答“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有权控制或者干涉,从而决定某人去做这件事、成为这种人,而不是去做那件事、成为那样的人?” [2] 斯金纳认为,自由主义兴起以来,消极自由已占据主导,回到新罗马理论家们与霍布斯的辩论之中也可以看出,霍布斯把自由理解为外部干涉的免除表现出了消极自由的核心内涵。在斯金纳看来,霍布斯对自由的理解压倒了他的对手们而成为主流。“我们几乎不能不承认,他(霍布斯)赢得了这场战争。” [4]216斯金纳复兴霍布斯的论辩对手们所提倡的自由思想,而伯林的两种自由尤其是消极自由则重新成为了他的论述对象。
新罗马自由理论复兴了共和传统,强调以公民的积极义务来实现自由的政治体,包括以不同形式平等地参与法律制定,使个体意志凝结为作为整体的政治体意志。新罗马理论家们尤其注重公民德性的培养,在斯金纳看来,他们认为“只有当其公民培养出一种关键性的品质之后,一个自治的共和国才能得以存在,” [5] 这种关键性的品质与勇气、决心、审慎相关,只有当这些美德具备时,一种自由的政治体才能得以实现。在这个意义上讲,共和主义传统范围内的新罗马自由理论具有相当的积极自由特征。
然而相比之下,新罗马自由理论却更靠近消极自由这一边。如前所述,其对自由国家的追求包含了对于个体自由的关切,表达了自然权利的观念,“和霍布斯一样都使用着自然自由和自然权利这样的契约式语言。” [1]115概括说来,新罗马自由理论的核心内涵在于个体自由只有在国家自由之中才可以实现,当个体处于一种对于他人意志的依附状态时,个人就处于非自由状态。伯林的消极自由强调的是免于(from)什么的自由,在他看来,是免于干涉(interference),而新罗马自由理论同样也关注免于什么,只不过免除的对象换成了依附(dependence)。
(二)消极性的自由
在这个意义上说,斯金纳挖掘出的新罗马自由理论获得了不同于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之外的第三种意涵。然而,斯金纳赋予这种自由理论的独立意义遭受了很多质疑。关键问题在于,它与消极自由的区分却没有那么显而易见——这种免于依附的自由是否能够在本质上从免于干涉的概念中独立出来,仍存在相当的疑问。事实上,按照斯金纳的理解,伯林在作出消极自由的定义之时,不可能没有注意到把消极自由理解为依附的缺失而非干涉的缺失的传统,“考虑到他(伯林)是在关于去殖民化的争论高潮时期写作,他不可能没有意识到国家就如同个人一般,当其被迫处于社会或政治上的依附地位,就常常声称自己是不自由的。” [6]256但在斯金纳看来,伯林在意识到这一点之后,明确认为这种自由概念是无法融贯地被接受的,因为这会使得自由与其他概念发生混淆。伯林的判断依据是自由只能是一种干涉的缺失,当我们在谈论缺少自由时,我们必须能够明确指出某种干涉,而认为依附侵犯了自由,只不过仅仅是在谈论依附使得自由更加易于被侵犯,也即是在谈论自由被侵犯的程度上的可能性。斯金纳在《自由主义之前的自由》中提到的威廉·佩利的批评非常具有代表性。佩利认为新罗马理论家们并未讨论自由的程度是与限制的程度相关,而只是“探讨作出某种行为也许能或者也许不能免于被强制的可能性危险”,因而把自由与“享有自由的保障以及运用权利的观念相混淆”,[3]80对于自由而言,问题不在于谁来制定法律,而是法律被制定了多少以及实施上行动受到了多少强制。按照这种批评理路,自由即免于依附的新罗马自由观被认为混淆了自由与与之不相关的概念,并且从根本上说,它与伯林的消极自由是一致的。斯金纳所展现的消极性自由理论被认为仅仅表达了一种“有弹性的无干涉” (resilient non-interference),而对这种弹性的探讨仅仅是“谈论某种制度性防御,这种防御用来确保‘能维存一段时间的高度无干涉的超高概率,” [6]262因而,斯金纳仅仅是提供了关于干涉缺失这一意义上的自由如何才能最好最大化的一种经验假设,而并不是一种具有独立意义的自由观。
斯金纳对此提出的反驳为,如果自由被理解为干涉的缺失,那么一种认为自由能够在没有任何干涉的情况下也会受到侵犯的观点为何不是另一种自由自由观呢?他认为这些所谓的批评体现了某种关于概念定义之上的“霸权”,正是出于对自由即是非干涉的偏执,导致了他们无视新罗马理论对它的挑战。在斯金纳看来,代表古典自由主义对自由的理解的消极自由认为暴力或强制威胁成为侵犯个人自由的唯一限制形式,而新罗马自由理论则坚持,生活在依附状态下本身就是对自由的限制,两者的不同关键在于对限制的理解。斯金纳所考察的哈灵顿对于霍布斯批评的回应非常生动地呈现了这种区别。霍布斯认为,卢卡自治共和国的公民还不如从前生活在君士坦丁堡的苏丹之下有更多的自由,而哈灵顿则认为这非常荒谬:“在君士坦丁堡,你所享有的很大程度的自由将完全依赖于苏丹的好意。” [3]86这种对苏丹意志的依赖将使得人们遭受未知形式的限制,具体表现在言行举止将会自觉受到苏丹意志的影响,对于个体而言,此时这种受其影响的意志与法律的效果是相同的,也就是说依赖于某一意志的情况即表明自由受到了限制。
斯金纳在作为罗马理论家常用的思想源泉的古典作家们如萨鲁斯特、塔西佗中找到的文字非常清晰地展示出了从依附到不自由之间的论证过程。当人们意识到依附于专制君主的好意之时,将会发现自身被两种方式所限制:人们首先会发现,有很多事情不能够自由地言说或去做,如萨鲁斯特、塔西佗所强调的那样,个人将首先确定避免说或做任何也许会被统治者认为竞争或谴责行为的事;另一种被限制的方式为,人们将发现自身缺少放弃言说或做某些事情的自由,当面临绝对统治者时,人们将不得不同意他所说的任何事情并且去完成他所想要推行的任何政策。[6]258-259在斯金纳看来,依附状态将造成一种自我限制,处于依附状态的人们将会反思自身的处境,从而选择一种非处在如此情景中就不会选择的行动方案。从形式上看,这是一种外部力量通过自身转化产生的间接影响,但从效果上来,这种外部力量——也就是依附状态的确带来了限制,这种限制与干涉带来的限制在结果上是一样的,因而不自由状态产生,而不自由的根源却有所区别。
如同斯金纳所言,古典作家们所展现的从依附到不自由之间的过程,是一种对“陷入对专断权力屈从状态的心理影响的病理学分析。” [6]257然而这种分析的理路却有着特定的关照。依附状态造成的自我限制,并不仅仅关系到个体的私人生活,而是影响到对公民义务的实现。依附之下,人们的言行无论是受到挤压还是强迫,都会影响到其作为公民与统治权力的互动。换言之,新罗马作家们所关注的是依附状态下公民能否自主地实现政治参与,能否以完全的姿态实现权力分享。如前所述,作为公民自由的首要条件,政治体自由的实现需要积极公民义务的履行。一旦处于某种意志的依附之下,公民不能通过言行来实现自身意志的完全表达,而由于奴性的日益增长,其无法培养政治体所需要的政治美德,政治体的自由无法实现。因而,斯金纳认为哈灵顿、西德尼等人对依附状态下不自由的讨论,是集中于“那些应该获得最为古典意义上之公民的杰出称号的那些人所处的困境”,以及“那些通过对近代欧洲政府及统治者建言献策来投身于公共事业的人们,” [3]87当他们不能为公共目的自由言说与行为之时,他们就无法履行作为有德性公民的职责,因而也就不利于城邦的自由,最后导致自身的奴役。总体而言,要理解斯金纳所言的依附于不自由之间的关联,若回到新罗马理论家的语境之中,仍然必须以一种充分的政治维度来进行探讨,即依附产生的不自由要通过政治体的状态进行传递,在这里积极意涵的自由风格凸显。某种程度上说,新罗马理论免于依附状态的自由自然就包括了作为整体的政治体自由的意涵,个体自由与政治体自由相互关联互为保障,必须在二者的相互关系中讨论个体自由的实现。在这种双重关系中,个体自由与政治体自由相互统一,新罗马自由理论表达了一种类似卢梭在其理想政治共同体建构过程中体现的政治自由观念,即个体公民自由需要以一种整体共同意志的方式来实现。然而相较于卢梭较为明确地把个人作为政治理论的最终关切,新罗马理论家在个人与政治共同体之间的切换并没有十分明晰,他们时刻提醒着人们两者之间的紧密关系。在这种积极与消极自由的混合体中,斯金纳的第三种自由概念内涵得以彰显。
三、新罗马自由理论的内在张力——未完全展现的契约主义
如前所述,新罗马理论是从“相当政治意义”的角度来理解自由的,个人与政治共同体之间相互统一。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这同时也可以表达为二者关系模糊,新罗马理论家们一方面论述个体履行积极的公民义务投身于共和事业之中,才能达到政治体自由意志的实现;另一方面,则强调在政治体的自由状态中才可以实现公民自由,在这种情况下,个体与政治体之间的地位高低仍然需要辨明。
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继承了古典共和主义的新罗马理论之所以会面临这种新型的困境,关键在于其内在所包含的未完全展现的契约主义思想。前文提到,正是因为内含对于自然状态、天赋权利的关切使得新罗马自由理论呈现出一种消极特性,因为它在对政治体自由的追求中包含了对于使得个体权利免受某种形式之强制的强调,可以说,就个体这一极而言,新罗马理论本质上属于一种消极性的自由观念。这种具有强烈个体性的权利观念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现代性特征,这是古典思想传统中所没有的东西。“自然状态的观念,及认为这种境况下是一种自由的完美状态的断言,对于古罗马以及文艺复兴的语境来说是完全陌生的,” [3]19只有在弥尔顿、尼德汉姆等人手上才把个体自由理解为某种自然权利,甚至当成政府的目的所在。[3]19-20然而这种契约主义传统式的观念却没有在新罗马理论家们这里完全展现出来,个体权利在多数时候并没有成为政治体的最终目的,而一个自由独立的共和国才是他们关注的重心。对共和事业的优先强调,典型体现在理论家们对共和国制度构建的讨论上。在他们看来,要保证共和国的自由状态需要每一个公民都平等地参与法律制定。换言之,国家的所有立法行为都应当体现每一个公民的意志。个体意志汇集为整体意志的过程总会遭遇各种形式的困难,这种困难的解决在理论层面依赖于某种逻辑必然性,例如霍布斯、卢梭等人的政治社会构建,而在实践层面上则需要合理可行的制度设计,以保障个体意见的表达。值得注意的是,新罗马理论家“基本上赞成,正确的解决方式在于用一个由人民选择来代表他们、更加具有德性且更慎思之人组成的国家会议来代表大众人群”,[3]32在谈论具体机构设置上,不少新罗马理论家们无疑表现出了对于民众的不信任。在斯金纳看来,在新罗马理论所继承的思想传统中,可以看出共和事业对于公民德性的要求,然而公民却并不天然趋向于德性,这尤其体现在文艺复兴时期作品中。在某些时候,不得不需要以法律来强制公民摆脱其走向腐败堕落的自然趋向。[7]当这种共和主义传统被放置在具有些许现代性意味的语境之下探讨时,个体自由权利、民主这样的价值是否得以存续就将受到质疑。在《新罗马自由的局限》一文中,马德克斯是以民主的视角来批评佩蒂特、斯金纳等的新罗马自由,其中带有现代性的视角。在他看来,“任何以罗马共和国为真正自由思想之源头的做法都有着讽刺意味,因为罗马共和主义者——即罗马寡头们——所建立的政治体系从来没有对民众的诉求保持足够的弹性。” [8] 从民主意义上来说,他认为新罗马自由仍是一种精英主义与保守主义,表现出强烈的贵族意涵,对任何形式的权力分享充满敌对。马德克斯的批评某种程度上可以看出身处现代性语境中新罗马自由理论所面临的困境。
总体而言,新罗马自由理论并没有给个体自由以符合现代性预期的重要性,斯金纳笔下的新罗马理论家们在个人与政治体之间的切换并不十分明确,而共和事业往往成为他们关注的重心。如前所述,正是因为有着契约主义特征的自然观念,新罗马自由理论在继承了共和主义传统之后偏离了轨道,成为一种从个体权利角度而言本质上消极性的自由特征,而正是因为这种契约主义观念未能完全展现,它有着内在的限制与模糊。斯金纳把这种自由称之为“自由主义之前的自由”,然而自由主义已经以某种形式在其中生根发芽,因而有着混合性特征。
对于斯金纳来说,抒写新罗马自由史是为了重启一种反思,这种反思不仅有利于人们重新理解自由主义之后占据主导的自由概念,同时也展现出重构历史语境中概念的路径与意义。[9] 对于自由概念本身而言,斯金纳反对自由主义全面建立之后消极自由所拥有的“霸权式”地位,在这种对自由的单一理解下,人们停止了思考与之相关的自由的多种可能性。因而,斯金纳追溯新罗马自由理论正是为探索消极性自由的其他可能,试图使概念回归其本身的历史性,从而把人们从主导型价值观念中解放出来。新罗马自由同时具有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双重特质,表现出了与二者不同的独立内涵,这已经使得关于其是否可以作为一种体系性全新自由类型的争论变得毫无意义,而这也正是斯金纳所反对的,具有独立内涵的新罗马自由已经足够实现他的意图。
参考文献:
[1]K. Palonen, Quentin Skinner. History,Politics, Rhetoric [M]. Cambridge: Polity Press, 2003.
[2]I. Berlin.Four Essays on Liberty[M].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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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Q. Skinner. The Paradoxes of Political Liberty[J].The Tanner Lectures on Hu-man Values, 1986,(7):225-250.
[6]Q. Skinner.A Third Concept of Liberty[J]. Proceedings of the British Academy,2002,( 117).
[7]P. A. Rache.Quentin Skinners “ThirdWay”[J]. The Review of Politics, 2000,(2):398.
[8]G. Maddox.The Limits of Neo-Roman Liberty[J].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2002,(3):425.
[9]M. Goodhart.Theory in Practice: Quentin Skinners Hobbes, Reconsidered[J].The Review of Politics, 2000,62,(3):531-561.
[责任编辑、校对:叶慧娟]
摘 要: 斯金纳试图再现一种历史上曾经占有重要地位而后却逐渐衰落的自由谱系,即共和主义式的自由传统,这尤其体现在他所称之为“新罗马”理论家的思想中。新罗马自由理论从自然身体与政治体之间的类比出发,认为当政治体不能依据自身意志追求目的之时就应当被看作是一种非自由状态,而个体公民只有生活在自由政治体之中才能获得自由。这种承接了古代共和主义传统的自由理论对个体权利有着明确的关切,表现出了伯林意义上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双重特性,尤其在消极自由方面,它以依附而不自由取代了干涉而不自由作为自由与否的评判标准,在依附通往不自由的过程中有着独特的逻辑内涵。在这个过程中可以窥见新罗马自由理论由于内含未完全展现的契约主义而导致的内在张力。
关键词: 昆廷·斯金纳; 新罗马自由; 共和主义; 以赛亚·伯林; 消极自由
中图分类号: D081 文献标识码: A DOI:10.13411/j.cnki.sxsx.2015.04.014
对自由概念的重新思考是昆廷·斯金纳政治思想史研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这一充满争议的概念而言,历史性的梳理应当是理解它的前提,斯金纳则被认为是英语世界中最早开始进行这项工作的人之一。[1]95以上世纪末出版的《自由主义之前的自由》为代表的一系列作品集中体现了他对自由概念史的研究。斯金纳对自由概念的追溯集中于文艺复兴时期、马基雅维利尤其是霍布斯与英国内战时期的“新罗马”理论家之上。在此之中,斯金纳试图再现一种历史上曾经占有重要地位而后却逐渐衰落的自由谱系,即共和主义式的自由传统。其源自古罗马,尤其在意大利城市共和国、马基雅维利及新罗马理论家身上得以体现。再现这一自由概念代表了斯金纳欲打破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笼罩下对自由的褊狭理解的意图,同时也展现了他通过理解历史语境之下的思想意图来考察政治思想史的研究路径。对于自由概念本身而言,斯金纳的新罗马自由理论针对的是自由主义兴盛以来逐渐占据主导且僵固的自由内涵,尤其体现为:在以赛亚·伯林两种自由[2]划分的基础之上,消极自由已然成为最为普遍而正统的自由类型。针对伯林意义上的自由划分,斯金纳意在探索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二分之下第三种自由类型的可能,以历史的方式丰富自由的内涵,从而反思束缚人们的主导性价值观念。斯金纳的新罗马自由理论,不仅是对自由概念本身的重新思考,更是对概念理解背后的思想意图进行反思,因而有着重要意义。
一、新罗马自由观
可以认为,斯金纳的自由思想追溯一开始便处于论辩场景中。17世纪英国内战时期的思想家们是他论述的主要对象。而在大多数时候,以霍布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式理解则是这些思想家们的论辩对手。作为斯金纳叙述近代政治思想史的关键支点,霍布斯是自由主义式消极自由理论的典型体现。在对待自由内涵上,霍布斯实现了与古典观念的决裂,后者认为公民自由与国家自由(civitas libera或free state)紧密相关。这一古典观念尤其体现在罗马法、古罗马道德学家中,而在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尤其是马基雅维利那里得以复兴,并为17世纪英国议会与王权斗争中的众多议会支持者所继承。某种意义上,17世纪的这些思想家在近代早期政治思想中复兴了古典的罗马元素,因而他们被称作“新罗马理论家”。这些人包括亨利·帕克、西德尼、尼维尔、尼德汉姆、乔治·威瑟、约翰·霍尔、弗朗西斯·奥斯本、约翰·斯特雷特、弥尔顿等等。
这一批理论家共享的首要理论前提是:“任何有关个体公民拥有或失去自由的理解都应当放入有关公民联合是否自由的考量之中。” [3]23他们首先关注于共同体的自由与否,认为这是考量个体自由的核心要素。在斯金纳看来,这一前提的关键在于政治体(body politic)与自然身体之类比,对于新罗马理论家而言,政治体与自然个体同样有着自由与不自由两种状态,两者都可以从意志与行为导向上来判断所处的状态,正如人类个体一样,有且只有在其能够不受限制地依据自身意志来追求目的的情况下,政治体或者国家才能说是自由的。要实现政治体的自由状态,关键在于统治政体的法律应当由全体公民同意而来。某种程度上说,法律代表了政治体行动的状态,而作为整体的全体公民同意则代表了政治体自身的意志,依据自身意志而行为才是自由状态的实现。值得注意的是,相较于洛克把人民的同意作为政府合法性的来源,斯金纳笔下的新罗马理论家更倾向于每一条法律都来自于在它统治之下的人们的同意,[3]27这也许正是政治体观念影响下的结果——法律乃每一次意志推动之下的行动。自由政治体的进一步结果为,每一个个体公民都能够拥有平等参与制定法律的权利。也就是说,在新罗马理论家那里,政治体中“每一位成员的明确同意都应当充分反映在所有的立法行为之中”。[3]30作为整体的政治体意志并不总是导向个体意志,以同意为基础的法律并不必然推出个体权利,而在这里,个体得到了突出的强调,这正是新罗马理论在复兴古典之外的内涵所在。
因而,犹如自然身体一般,当政治体不能依据自身意志追求目的之时就被认为是一种非自由状态,这种对意志的限制可以来自于政治体的外部力量,即限制作为整体的政治体,也可以来自政治体内部,即个人或部分意志僭越了作为整体的公民意志,这种不自由的状态被新罗马理论家们称之为奴役,对个人而言,失去自由意味着成为了奴隶,而政治体也可以陷入奴役状态。在斯金纳看来,新罗马理论家以政治体或国家自由为理论出发点,其中包含了他们对个体自由的关切。“尽可能直白而言,他们的论点在于只有在自由国家中才有可能获得自由”。[3]60相比于霍布斯所认为相对显而易见的干涉,新罗马理论中的个体自由与一种生存状态息息相关,对于个体而言,当处于某种公然的强制性权力主导之下的政治境况时,无论是否实际上受到了权力的干涉,这种状态本身就是不自由的。当处于某种特权或者法律之外的任意权力之下,不需要遭受强制(coercion),而仅仅是这种会被侵犯的可能就会使得人们处于一种依附状态(dependence),正是这种依附状态导致了奴役。
新罗马理论关注于政治体的状态——自由国家的重要性,并且从中引出了个体自由与自由国家之间的关系。为了实现国家意志的自由,需要公民积极履行自身义务,公民自由与政治义务互相辅助而存在,因而新罗马理论家提倡代议制政府之下的积极参政,尤其重视培养公民德性,只有实现了自由的政治体,才能使其中的公民摆脱依附得到自由。
二、第三种自由
(一)在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之间
新罗马理论继承了古罗马以来的共和主义传统。如前所述,其对自由国家的强调要求公民积极履行政治义务,培养公民德性,在某种政体形式之下使个体公民的意志顺利上升为作为整体的政治体意志,这尤其体现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然而,斯金纳笔下的理论家们在复兴古代共和传统之外,也表现出了对于自由及个体权利异乎寻常的关照。斯金纳认为,他们在以一种相当政治性的范畴中考虑自由问题时,使用了一种古罗马及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从来不曾有过的表达方式,这种表达与自然权利观念联系起来:“(他们)普遍假设,他们描述的自由可以等同于——或更确切地说,清楚地表达为——不受限制地享有一些特定公民权利。” [3]18这种权利被认为来自于自然状态,并且应当成为政府的终极目的。这种对自由的强调以及诉诸自然权利的方式,使得新罗马理论尽管仍在共和传统的框架内解决政治问题,但已经获得了近代政治思想的独特内涵,而其中的自由理论便显得与众不同。在斯金纳看来,不是共和主义,而是自由理论才是新罗马思想的核心:“非是他们时而显现模糊的共和主义,非是他们毫无疑问对一种德性政治的承诺,而是对公民自由的分析使得他们凸显出来成为一种独特思想的主角,甚至是成为一种单独思想流派的成员。” [3]23这也在某种程度上解释了为何斯金纳弃“共和主义者”而代之以“新罗马”来称呼这一批理论家。
斯金纳正是以这种新罗马自由理论介入当代有关自由概念的争论。总体而言,在斯金纳看来,在近代思想史的演变过程中,对自由概念的理解日趋集中单一化,以伯林两种自由划分为基础的自由概念逐渐成为人们理解自由的主要视角,而其中的消极自由获得了强有力的正当性。伯林对自由的划分方式已广为流传,他提出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两种概念,前者是要回答“在什么样的限度以内,某个主体——一个人或一群人——被容许或者应该被容许做他能做的事,或成为他成为的角色,而不受到别人的干涉?”后者是要回答“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有权控制或者干涉,从而决定某人去做这件事、成为这种人,而不是去做那件事、成为那样的人?” [2] 斯金纳认为,自由主义兴起以来,消极自由已占据主导,回到新罗马理论家们与霍布斯的辩论之中也可以看出,霍布斯把自由理解为外部干涉的免除表现出了消极自由的核心内涵。在斯金纳看来,霍布斯对自由的理解压倒了他的对手们而成为主流。“我们几乎不能不承认,他(霍布斯)赢得了这场战争。” [4]216斯金纳复兴霍布斯的论辩对手们所提倡的自由思想,而伯林的两种自由尤其是消极自由则重新成为了他的论述对象。
新罗马自由理论复兴了共和传统,强调以公民的积极义务来实现自由的政治体,包括以不同形式平等地参与法律制定,使个体意志凝结为作为整体的政治体意志。新罗马理论家们尤其注重公民德性的培养,在斯金纳看来,他们认为“只有当其公民培养出一种关键性的品质之后,一个自治的共和国才能得以存在,” [5] 这种关键性的品质与勇气、决心、审慎相关,只有当这些美德具备时,一种自由的政治体才能得以实现。在这个意义上讲,共和主义传统范围内的新罗马自由理论具有相当的积极自由特征。
然而相比之下,新罗马自由理论却更靠近消极自由这一边。如前所述,其对自由国家的追求包含了对于个体自由的关切,表达了自然权利的观念,“和霍布斯一样都使用着自然自由和自然权利这样的契约式语言。” [1]115概括说来,新罗马自由理论的核心内涵在于个体自由只有在国家自由之中才可以实现,当个体处于一种对于他人意志的依附状态时,个人就处于非自由状态。伯林的消极自由强调的是免于(from)什么的自由,在他看来,是免于干涉(interference),而新罗马自由理论同样也关注免于什么,只不过免除的对象换成了依附(dependence)。
(二)消极性的自由
在这个意义上说,斯金纳挖掘出的新罗马自由理论获得了不同于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之外的第三种意涵。然而,斯金纳赋予这种自由理论的独立意义遭受了很多质疑。关键问题在于,它与消极自由的区分却没有那么显而易见——这种免于依附的自由是否能够在本质上从免于干涉的概念中独立出来,仍存在相当的疑问。事实上,按照斯金纳的理解,伯林在作出消极自由的定义之时,不可能没有注意到把消极自由理解为依附的缺失而非干涉的缺失的传统,“考虑到他(伯林)是在关于去殖民化的争论高潮时期写作,他不可能没有意识到国家就如同个人一般,当其被迫处于社会或政治上的依附地位,就常常声称自己是不自由的。” [6]256但在斯金纳看来,伯林在意识到这一点之后,明确认为这种自由概念是无法融贯地被接受的,因为这会使得自由与其他概念发生混淆。伯林的判断依据是自由只能是一种干涉的缺失,当我们在谈论缺少自由时,我们必须能够明确指出某种干涉,而认为依附侵犯了自由,只不过仅仅是在谈论依附使得自由更加易于被侵犯,也即是在谈论自由被侵犯的程度上的可能性。斯金纳在《自由主义之前的自由》中提到的威廉·佩利的批评非常具有代表性。佩利认为新罗马理论家们并未讨论自由的程度是与限制的程度相关,而只是“探讨作出某种行为也许能或者也许不能免于被强制的可能性危险”,因而把自由与“享有自由的保障以及运用权利的观念相混淆”,[3]80对于自由而言,问题不在于谁来制定法律,而是法律被制定了多少以及实施上行动受到了多少强制。按照这种批评理路,自由即免于依附的新罗马自由观被认为混淆了自由与与之不相关的概念,并且从根本上说,它与伯林的消极自由是一致的。斯金纳所展现的消极性自由理论被认为仅仅表达了一种“有弹性的无干涉” (resilient non-interference),而对这种弹性的探讨仅仅是“谈论某种制度性防御,这种防御用来确保‘能维存一段时间的高度无干涉的超高概率,” [6]262因而,斯金纳仅仅是提供了关于干涉缺失这一意义上的自由如何才能最好最大化的一种经验假设,而并不是一种具有独立意义的自由观。
斯金纳对此提出的反驳为,如果自由被理解为干涉的缺失,那么一种认为自由能够在没有任何干涉的情况下也会受到侵犯的观点为何不是另一种自由自由观呢?他认为这些所谓的批评体现了某种关于概念定义之上的“霸权”,正是出于对自由即是非干涉的偏执,导致了他们无视新罗马理论对它的挑战。在斯金纳看来,代表古典自由主义对自由的理解的消极自由认为暴力或强制威胁成为侵犯个人自由的唯一限制形式,而新罗马自由理论则坚持,生活在依附状态下本身就是对自由的限制,两者的不同关键在于对限制的理解。斯金纳所考察的哈灵顿对于霍布斯批评的回应非常生动地呈现了这种区别。霍布斯认为,卢卡自治共和国的公民还不如从前生活在君士坦丁堡的苏丹之下有更多的自由,而哈灵顿则认为这非常荒谬:“在君士坦丁堡,你所享有的很大程度的自由将完全依赖于苏丹的好意。” [3]86这种对苏丹意志的依赖将使得人们遭受未知形式的限制,具体表现在言行举止将会自觉受到苏丹意志的影响,对于个体而言,此时这种受其影响的意志与法律的效果是相同的,也就是说依赖于某一意志的情况即表明自由受到了限制。
斯金纳在作为罗马理论家常用的思想源泉的古典作家们如萨鲁斯特、塔西佗中找到的文字非常清晰地展示出了从依附到不自由之间的论证过程。当人们意识到依附于专制君主的好意之时,将会发现自身被两种方式所限制:人们首先会发现,有很多事情不能够自由地言说或去做,如萨鲁斯特、塔西佗所强调的那样,个人将首先确定避免说或做任何也许会被统治者认为竞争或谴责行为的事;另一种被限制的方式为,人们将发现自身缺少放弃言说或做某些事情的自由,当面临绝对统治者时,人们将不得不同意他所说的任何事情并且去完成他所想要推行的任何政策。[6]258-259在斯金纳看来,依附状态将造成一种自我限制,处于依附状态的人们将会反思自身的处境,从而选择一种非处在如此情景中就不会选择的行动方案。从形式上看,这是一种外部力量通过自身转化产生的间接影响,但从效果上来,这种外部力量——也就是依附状态的确带来了限制,这种限制与干涉带来的限制在结果上是一样的,因而不自由状态产生,而不自由的根源却有所区别。
如同斯金纳所言,古典作家们所展现的从依附到不自由之间的过程,是一种对“陷入对专断权力屈从状态的心理影响的病理学分析。” [6]257然而这种分析的理路却有着特定的关照。依附状态造成的自我限制,并不仅仅关系到个体的私人生活,而是影响到对公民义务的实现。依附之下,人们的言行无论是受到挤压还是强迫,都会影响到其作为公民与统治权力的互动。换言之,新罗马作家们所关注的是依附状态下公民能否自主地实现政治参与,能否以完全的姿态实现权力分享。如前所述,作为公民自由的首要条件,政治体自由的实现需要积极公民义务的履行。一旦处于某种意志的依附之下,公民不能通过言行来实现自身意志的完全表达,而由于奴性的日益增长,其无法培养政治体所需要的政治美德,政治体的自由无法实现。因而,斯金纳认为哈灵顿、西德尼等人对依附状态下不自由的讨论,是集中于“那些应该获得最为古典意义上之公民的杰出称号的那些人所处的困境”,以及“那些通过对近代欧洲政府及统治者建言献策来投身于公共事业的人们,” [3]87当他们不能为公共目的自由言说与行为之时,他们就无法履行作为有德性公民的职责,因而也就不利于城邦的自由,最后导致自身的奴役。总体而言,要理解斯金纳所言的依附于不自由之间的关联,若回到新罗马理论家的语境之中,仍然必须以一种充分的政治维度来进行探讨,即依附产生的不自由要通过政治体的状态进行传递,在这里积极意涵的自由风格凸显。某种程度上说,新罗马理论免于依附状态的自由自然就包括了作为整体的政治体自由的意涵,个体自由与政治体自由相互关联互为保障,必须在二者的相互关系中讨论个体自由的实现。在这种双重关系中,个体自由与政治体自由相互统一,新罗马自由理论表达了一种类似卢梭在其理想政治共同体建构过程中体现的政治自由观念,即个体公民自由需要以一种整体共同意志的方式来实现。然而相较于卢梭较为明确地把个人作为政治理论的最终关切,新罗马理论家在个人与政治共同体之间的切换并没有十分明晰,他们时刻提醒着人们两者之间的紧密关系。在这种积极与消极自由的混合体中,斯金纳的第三种自由概念内涵得以彰显。
三、新罗马自由理论的内在张力——未完全展现的契约主义
如前所述,新罗马理论是从“相当政治意义”的角度来理解自由的,个人与政治共同体之间相互统一。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这同时也可以表达为二者关系模糊,新罗马理论家们一方面论述个体履行积极的公民义务投身于共和事业之中,才能达到政治体自由意志的实现;另一方面,则强调在政治体的自由状态中才可以实现公民自由,在这种情况下,个体与政治体之间的地位高低仍然需要辨明。
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继承了古典共和主义的新罗马理论之所以会面临这种新型的困境,关键在于其内在所包含的未完全展现的契约主义思想。前文提到,正是因为内含对于自然状态、天赋权利的关切使得新罗马自由理论呈现出一种消极特性,因为它在对政治体自由的追求中包含了对于使得个体权利免受某种形式之强制的强调,可以说,就个体这一极而言,新罗马理论本质上属于一种消极性的自由观念。这种具有强烈个体性的权利观念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现代性特征,这是古典思想传统中所没有的东西。“自然状态的观念,及认为这种境况下是一种自由的完美状态的断言,对于古罗马以及文艺复兴的语境来说是完全陌生的,” [3]19只有在弥尔顿、尼德汉姆等人手上才把个体自由理解为某种自然权利,甚至当成政府的目的所在。[3]19-20然而这种契约主义传统式的观念却没有在新罗马理论家们这里完全展现出来,个体权利在多数时候并没有成为政治体的最终目的,而一个自由独立的共和国才是他们关注的重心。对共和事业的优先强调,典型体现在理论家们对共和国制度构建的讨论上。在他们看来,要保证共和国的自由状态需要每一个公民都平等地参与法律制定。换言之,国家的所有立法行为都应当体现每一个公民的意志。个体意志汇集为整体意志的过程总会遭遇各种形式的困难,这种困难的解决在理论层面依赖于某种逻辑必然性,例如霍布斯、卢梭等人的政治社会构建,而在实践层面上则需要合理可行的制度设计,以保障个体意见的表达。值得注意的是,新罗马理论家“基本上赞成,正确的解决方式在于用一个由人民选择来代表他们、更加具有德性且更慎思之人组成的国家会议来代表大众人群”,[3]32在谈论具体机构设置上,不少新罗马理论家们无疑表现出了对于民众的不信任。在斯金纳看来,在新罗马理论所继承的思想传统中,可以看出共和事业对于公民德性的要求,然而公民却并不天然趋向于德性,这尤其体现在文艺复兴时期作品中。在某些时候,不得不需要以法律来强制公民摆脱其走向腐败堕落的自然趋向。[7]当这种共和主义传统被放置在具有些许现代性意味的语境之下探讨时,个体自由权利、民主这样的价值是否得以存续就将受到质疑。在《新罗马自由的局限》一文中,马德克斯是以民主的视角来批评佩蒂特、斯金纳等的新罗马自由,其中带有现代性的视角。在他看来,“任何以罗马共和国为真正自由思想之源头的做法都有着讽刺意味,因为罗马共和主义者——即罗马寡头们——所建立的政治体系从来没有对民众的诉求保持足够的弹性。” [8] 从民主意义上来说,他认为新罗马自由仍是一种精英主义与保守主义,表现出强烈的贵族意涵,对任何形式的权力分享充满敌对。马德克斯的批评某种程度上可以看出身处现代性语境中新罗马自由理论所面临的困境。
总体而言,新罗马自由理论并没有给个体自由以符合现代性预期的重要性,斯金纳笔下的新罗马理论家们在个人与政治体之间的切换并不十分明确,而共和事业往往成为他们关注的重心。如前所述,正是因为有着契约主义特征的自然观念,新罗马自由理论在继承了共和主义传统之后偏离了轨道,成为一种从个体权利角度而言本质上消极性的自由特征,而正是因为这种契约主义观念未能完全展现,它有着内在的限制与模糊。斯金纳把这种自由称之为“自由主义之前的自由”,然而自由主义已经以某种形式在其中生根发芽,因而有着混合性特征。
对于斯金纳来说,抒写新罗马自由史是为了重启一种反思,这种反思不仅有利于人们重新理解自由主义之后占据主导的自由概念,同时也展现出重构历史语境中概念的路径与意义。[9] 对于自由概念本身而言,斯金纳反对自由主义全面建立之后消极自由所拥有的“霸权式”地位,在这种对自由的单一理解下,人们停止了思考与之相关的自由的多种可能性。因而,斯金纳追溯新罗马自由理论正是为探索消极性自由的其他可能,试图使概念回归其本身的历史性,从而把人们从主导型价值观念中解放出来。新罗马自由同时具有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双重特质,表现出了与二者不同的独立内涵,这已经使得关于其是否可以作为一种体系性全新自由类型的争论变得毫无意义,而这也正是斯金纳所反对的,具有独立内涵的新罗马自由已经足够实现他的意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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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校对:叶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