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陵令考述

张玉兴

[摘要]唐代陵令亦称陵署令或陵台令,其品秩依陵寝地位高低,从五品至从八品下不等。陵令不仅要率属官及陵户守卫山陵,而且负责陵寝的日常供奉与进献。陵令的隶属,在唐代中期从太常寺转移到宗正寺。陵令具有中央与地方官双重性质,因此行政中经常需要与县令通力合作,并且经常为县令所兼任。
[关键词]唐陵,陵令,宗正寺,县令
[中图分类号]K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57—6241(2011)12—0031—05
唐代陵令,亦称陵署令或陵台令,大体每陵设一人,是实际管理帝后墓葬(包括追封为帝后者)的最高官员。学界对于唐代陵寝制度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但已有成果多从考古学的角度来分析陵寝形制、规模、陪葬、礼仪制度等,对于陵寝的管理制度则较少涉及。特别是对唐代陵令的研究,尚无专文对此进行探讨。本文拟从唐代陵令的名称、品秩、隶属改易及与地方官县令关系等几个方面,对这一群体进行系统考查。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批评指正。
一、唐以前陵令设置沿革
管理帝后陵寝的职官,《周礼》中已有明确记载。《周礼·春官·冢人》云:“冢人,掌公墓之地,辨其兆域而为之图。”郑玄注云:“公,君也。”可以说“冢人”即是掌管周天子墓地的官员。
两汉陵令属太常,每陵园各设一人,称为园令或园陵令。《通典》载:“汉有诸陵园寝官,属太常。元帝永光元年,分诸陵邑属三辅。”注云:“长陵令,秩二千石,为高祖陵也,故尊其秩。”大文学家司马相如就曾担任过孝文帝陵园陵令。《后汉书》进一步明确了园陵令的品秩及职掌:“先帝陵,每陵园令各一人,六百石。本注曰:掌守陵园,案行扫除。丞及校长各一人。本注曰:校长,主兵戎盗贼事。”
三国时期是否设有陵令,史无明文。但由于这一时期社会动乱,汉代帝陵惨遭盗掘。魏文帝曹丕看到此情此景,害怕改朝换代后自家的陵墓也难以保全,于是将魏武帝曹操葬于高岐之后,以“古不墓祭”为由毁掉了陵墓上的殿屋。此后在为自己营建寿陵之时,也依法炮制,“寿陵因山为体,无为封树,无立寝殿,造园邑”。其目的则是“营此丘墟不食之地,欲使易代之后不知其处”。可以想见,此时即使有陵令之设,也仅仅是制度规定。因此,《历代职官表》推测:“曹魏不置园邑寝殿,则陵上便无祭祀之礼,疑令丞之职亦当随之俱废,不独史文之缺漏也。”不是没有道理。
西晋初建,武帝司马炎就于泰始四年(268年)二月“增置……陵令、杂工宰人、鼓吹车马各有差”。重新重视建立陵寝管理制度。东晋时亦设陵令,桓温北伐至洛阳时,“谒先帝诸陵,陵被侵毁者皆缮复之,兼置陵令”传)。两晋陵令隶属太常寺,其职掌大体与汉同。并且陵令对于陵园管理不善,哪怕是一棵树受损,也要受到处罚。东晋成帝司马衍《咸康起居注》记载:“侍御史秦武,奏平陵前道东杉树一株萎死,以备预柏栽补之,请收陵令推劾。”
南朝宋、齐、梁、陈每陵均设陵令一人。“晋宋皆日令,而梁初为监,后亦改为令。梁以下皆有之。”至于陵令品秩,《齐职仪》载:“每陵令一人,品第七,秩四百石,铜印、墨绶,进贤一梁冠,绛朝服。旧用三品勋位,孝建三年改为二品。”南朝梁品秩则为梁官品二班。陈承梁制,秩六百石。
北魏因诸陵多在近郊,不设陵令,多以太常卿兼任。《历代职官表》云:“北魏……诸陵多近在都城之外。如孝文帝谒永固陵,皆即日还宫,岁时巡省亦便,殆即以太常兼之,未尝备置官司也。”北齐太常寺领诸陵令,掌守卫山陵等事。后周守陵,每陵上士一人,正三命。隋代太常寺亦统诸陵署,各置令一人,从八品。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唐代以前除少数几个朝代外,均设有陵令来管理帝后陵寝。汉代由于统治者重视和厚葬风气的影响,陵令受重视程度较高,甚至汉高祖长陵令地位等同于郡守。东汉以后陵令地位有所下降,特别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朝代更替频繁和薄葬之风盛行,陵寝管理遭冷落,导致陵令的品秩均较低。有些朝代(如北魏),甚至不置陵令。
二、唐代陵令设置及品秩问题
唐代陵令的设置延续前代,但又有所变革。唐代陵寝大体每陵亦设令一人,“掌先帝山陵,率户守卫之……凡朔望、元正、冬至,皆修享于诸陵”。追赠先祖之陵及太子陵陵令职掌大体与此相同。具体而言,其职掌包括管理属官与陵户,守卫陵园安全,并负责陵寝日常供奉与进献,有时还要参与皇帝及公卿谒陵仪式等。
陵令名称初称令或署令,如《旧唐书·百官一》云:陵令,从第五品上阶,《新唐书·食货》云:陵署令,俸钱三万。天宝十三载(754年)之后改称陵台令,《新唐书·礼乐四》云:“陵司旧日署,十三载改献、昭、乾、定、桥五陵署为台,令为台令,升旧一阶。是后诸陵署皆称台。”唐代宗时,薛钰就以门荫“累迁乾陵台令”。
但云“是后诸陵署皆称台”,则不符合史实。首先,追改先祖及太子陵(详后文)陵署令并没有改称台令,《新唐书·百官三》云:“十载(按,当为十三载之误),改献、昭、乾、定、桥五陵署为台,升令品,永康、兴宁二陵称署如故。”永康为唐开国皇帝李渊祖父李虎之陵,兴宁为李渊父亲李昺之陵。又贞元十五年(799年),文敬太子李謜葬于昭应,“诏置陵署令丞”,亦称陵署令。
其次,受长期习惯影响,短期内名称使用还难以统一,即使上述五陵在唐后期也并非都称为台令。如唐德宗建中年间的《唐扶风郡夫人墓志铭》载:“(李利器)官至殿中侍御史、定陵令。”又如唐文宗时杜牧曾作《朱载言除循州刺史袁循除渭南县令张公及除献陵令韦幼章除京兆府仓曹等制》。除以上名称外,墓志中还有署与台连用,称“某陵台署令”者,如唐文宗大和年间《前试太常寺协律郎荥阳郑公故夫人李氏墓志铭并序》载:李夫人之父李翬,“皇献陵台署令”。
关于唐代陵令品秩,两《唐书》及《通典》等典制史籍记载不够详细。实际上唐代陵令品秩同陵寝地位有很大关系,如帝陵(包括追封皇帝称号者)与太子陵差别就很大。一般而言,唐代称为“陵”者主要有帝陵、先祖陵、太子陵、后陵及谮号陵等五类。今据此分析陵令品秩差异。
第一类是帝陵,包括唐代历朝皇帝及追封皇帝。唐代包含武则天在内共有二十一帝先后登基,其中唐高宗和武则天合葬一陵,故此类陵共有二十座,如太宗李世民昭陵,高宗李治及武则天合葬之乾陵等。此外还有追封为皇帝者,如匕元二年(675年),唐高宗太子李弘追封为孝敬皇帝,葬恭陵;开元二十九年(741年),唐睿宗长子李宪,谥譲皇帝,葬惠陵。
唐代帝陵陵令品秩,唐初为从七品下,高宗永徽二年(651年)升为从五品上,从此,这一品秩成为惯例,终唐未变。《旧唐书·百官一》“从第五品上阶”条有“献陵昭陵恭陵桥陵八陵令”,其小注云:“《武德》,诸陵令从七品下,永徽二年加献、昭二陵令,为从五品。已后诸陵并相承依献、昭二陵也。”《唐六典·诸陵署》及《通典·大唐官品》
所载此类陵令品秩亦为从五品上。
这里有一点需要说明,天宝十三载改陵署令为陵台令时,《新唐书·百官三》还记载“升令品”,似乎天宝十三载曾升陵令的品秩,并为《历代职官表》等书所采用。但从《唐六典》《通典》《旧唐书》等相关史料分析,此处所升者应为“官阶”非“令品”。从高宗永徽二年至唐末,唐代帝陵陵令均为从五品上,没有变化。
第二类是唐立国后追改先祖之陵,此类陵令品秩有唐一代没有变化,均为从七品下。《唐六典》云:“永康、兴宁二陵署,令各一人,从七品下。”开元二十八年七月,“尊宣皇帝陵为建初陵,先(按,当为光)皇帝陵为启运陵,仍置官员。”增加了高祖李熙及曾祖李天赐之陵,其署官与陵户设置同兴宁、永康陵旧倦一。陵令品秩亦是如此,《新唐书·百官三》云:四陵仍置“令各一人,从七品下旧倦队《诸陵台》。
第三类为太子陵令。这类陵墓主人一般生前曾是太子或死后追封为太子,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即皇帝位。此类陵令品秩一般为从八品下,《唐六典》记载:“隐、章怀、懿德、节愍、惠庄、惠文、惠宣七太子陵署:各令一人,从八品下。”
第四类为皇后陵令。唐代皇后(包括追赠皇后)大部分陪葬于帝陵,如长孙皇后与李世民同葬于昭陵。但也有单独成陵者,如唐睿宗刘皇后及窦皇后为武则天秘密杀害,后葬于洛阳,睿宗再次登基,“追尊皇后刘氏为肃明皇后,墓日惠陵;德妃窦氏为昭成皇后,墓日靖陵”。并设置相应陵署官员。此外,《唐会要》中还记载京兆府万年县境内有宣懿太后韦氏福陵、惠安太后王氏寿陵、元昭皇后晁氏庆陵、昭宗太后王氏安陵等。
此类陵令的品秩史籍没有记载,笔者在检索唐代墓志过程中,发现两条关于睿宗昭成皇后靖陵陵令史料,今据此对皇后陵令品秩做一简要分析。《唐故银青光禄大夫博州刺史柱国李君墓志铭并序》载:“君讳尚贞……弱冠,本州贡进士,策第,调补兖州平陆主簿……迁太仆丞……乃加朝散大夫,迁靖陵令……拜太子中舍人。”据《唐六典》载太仆丞品秩为从六品上,朝散大夫为从五品下文散官,太子中舍人为正五品下。又唐代官制用语“迁”、“拜”均有升迁之意,故此靖陵令品秩应高于朝散大夫、低于太子中舍人,正好为从五品上,这与帝陵陵令品秩相同。又《大唐故右领军卫将军上柱国新城县开国伯薛府君墓志文并序》载:“(河东薛璿)年十二,解褐左千牛……贝州司马,迁靖陵令,转太庙令。”贝州为上州,州司马从五品下。此为“迁靖陵令”,证明靖陵令当高于从五品下,但不可能高于帝陵陵令品秩,也应为从五品上。窦皇后墓改称靖陵在景云二年(711年),而李尚贞卒于开元十年,薛璿卒于开元二十年。因此,这两条墓志所反映开元前期皇后陵令的品秩与帝陵是相同的,均为从五品上。但需要注意的是,窦皇后为唐玄宗生母,此是否为特例?还需要发掘更多史料来佐证,此备一说。
第五类《唐会要》称为“谮号陵”之陵令。此类陵令,多出现于武则天及唐中宗当政时期。一般设置时间较短,品秩也较随意,此仅举一列。神龙三年(707年)三月二日制令:“武氏崇恩庙,依旧享祭,仍置五品令,七品丞。昊、顺二陵置令丞如太庙。”昊陵为武则天父亲武士彟之陵,顺陵为武则天母杨氏之陵,在武则天当政之后追赠为帝后,其陵均置五品陵令。但时间不长,武则天退位后,很快就于景龙四年(710年),“废武氏崇恩庙,其吴陵、顺陵并去陵名”,也就废除了相应的陵令。
三、唐代陵令隶属改易问题
陵令的隶属,自汉至唐初均为太常寺,但到唐中期发生改变,这也使得唐代相关史料对此记载出现分歧。《唐六典》与《旧唐书·职官志》仍将陵令隶于太常寺,而《通典》和《新唐书》则将其隶于宗正寺,如《新唐书·百官志》“宗正寺”条云:“掌天子亲族属籍,以别昭穆;领陵台、崇玄二署。”《唐六典》成书于唐玄宗前期,《旧唐书》虽成书于五代,但官志部分多本《唐六典》,较少改动,史料基本同出一源。因此两书较多反映了唐前期情况。与此不同的是,《通典》成书于唐德宗贞元十七年(801年),而《新唐书》官志部分经欧阳修精心撰写,融入了大量唐后期史料。可以说这二书较多反映了唐后期的制度变化。因此,史料之间的分歧,实际上反映的是唐代中期陵令隶属关系由太常寺转向宗正寺这一变化。但这一变化不是一次完成,唐玄宗、肃宗、代宗三朝,陵令隶属曾出现多次反复。对此变化,上述诸书记载都不够全面,甚至出现讹误。为明了这一转变,兹据相关史料进行考证后做表如下:
五代时期,沿袭唐制,陵台及其官署都归宗正寺管辖。只是由于社会动乱,陵令不常置,常以县令兼任。如后梁开平三年(909年)二月,“宗正寺请修兴极、永安、光天、咸宁诸陵,并令添修上下宫殿、栽植松柏。制可”。又如后唐应顺元年(934年)三月,“宗正寺奏:‘准故事,诸陵有令、丞各一员,近例更委本县令兼之。缘河南洛阳是京邑,兼令、丞不便。诏特置陵台令、丞各一员”。宗正寺负责陵台事务,因此诸如陵寝修缮、陵令等官员设置由宗正寺上奏以闻。后唐庄宗时,宗正卿李鳞还因举任陵台令不当,受到贬官处分,《旧五代史·李鳞传》载:“同光初,授宗正卿……鳞受富民李守恭赂,署为陵台令。守恭暴横,为长吏所诉,按之以闻,鳞左授司农少卿,削金紫。”这些史料都说明五代时期陵令亦隶属于宗正寺。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陵令的管辖权在唐代中期经过几次反复,最终完成由太常寺向宗正寺的转变。至于其中的原因,《新唐书·百官三》载:“(开元二十五年)濮阳王彻为宗正卿,恩遇甚厚,建议以宗正司属籍,乃请以陵寝、宗庙隶宗正。”李彻的恩遇是一方面,但更重要的是他所说的宗正寺“司属籍”职能,即掌“天子亲族属籍,以别昭穆”。陵庙本为追念先帝而设,其祭祀与配享反映的是血缘亲疏,这与属籍的编制和宗室的管理有密切联系。因此,唐玄宗就说:“宗正设官,实司属籍。而陵寝崇敬,宗庙唯严,割隶太常,殊乖本系奉先之旨,深所未委。自今已后,诸庙置并隶宗正寺。其宗正官署,并择宗子为之,永以前奉园庙。敦叙亲亲,我之宗盟,异姓为后。”从这个层面上看,陵令隶属于掌属籍的宗正寺比掌礼仪的太常寺会更有利于维护皇室的地位。伴随这一变化发生的是,宗正寺地位也不断提高,天宝七载五月,“(宗正卿)升同太常寺,少卿及丞准此”。所有这些,实际上反映出唐代中期以后统治者提高宗室在官僚系统中地位的努力。虽然此后一段时间,陵署的改易几经反复,如天宝十二载那次的原因是,“驸马都尉张珀为太常卿,得幸,又以太庙诸陵署隶太常”。但最终没能改变这一趋势,大历二年以后陵令得以隶属宗正寺。

四、唐代陵令与县令之关系
陵令虽隶属太常寺(后期属宗正寺),具有中央官的性质。但其办公场所一般在陵区附近,今知乾陵的陵署(台)位置在陵南六里,其他诸陵陵署遗址多未发现。而陵区大都位于地方州县
境内,故陵令与地方官之间又有着密切的联系。限于篇幅,本节仅对陵令与县令之间的关系做一简要分析。
首先,陵令与县令共同管理陵寝。陵园的四时供奉,除部分由中央遣使完成外,有些还需要陵令与县令协作完成,如《唐会要》记载开元二十七年敕书:“其建初、启运、兴宁、永康等四陵,年别四时及八节,委所由州县,数与陵署相知,造食进献。”又宪宗元和时规定:“瓜果及四时杂物,并望委陵令与奉陵县计会,及时供荐,其专遣使亦请停。”陵园内绿化、树木栽植亦需要县令参与,有时还可以抵折两税钱额,“会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敕节文诸陵柏栽,今后每至岁首,委有司于正月二月七月八月四个月内,择动土利便之日,先下奉陵诸县,分明榜示百姓,至时与设法栽植。毕日,县司与守茔使同检点,据数牒报,典折本户税钱。”
不仅如此,天宝六载废除右校署令及奉礼郎的巡陵陪祭制度后,陵令和县令还要共同参与公卿巡陵仪式,右校署令及奉礼郎的职责,“差县官及陵官摄行其事”。此外,陵园如遭到破坏或损毁,县令也需要负监临之责,受到连坐的处罚。前引大中五年十二月,景陵神门戟架亦为贼人所破,不仅陵令吴阅被贬为岳州司马,而且景陵所在的奉先县县令裴譲亦被贬为随州司马。
其次,奉陵诸县县令有时兼任陵令。由于县令对于境内的陵寝负有一定的管辖之权,这与陵令守卫职能有些类似。在陵寝事务较少的情况下,县令经常兼任境内陵寝的陵令,这种现象在唐初和唐后期特别多。唐初高祖献陵就经常由所在三原县县令兼任,贞观十三年(639年)齐士员所造《献陵造像碑》中就刻有“右监门校尉三原县令检校陵署令崔毉王”。可知,崔毉王时任三原县令,并兼任献陵署令。又《大唐故殿中少监上柱国唐府君墓志铭》亦记载,唐高宗时唐河上也兼任献陵令及雍州三原县令。开元时期,追赠先祖之陵陵令,有时也由县令兼任,如开元十五年敕:“宣皇帝、光皇帝陵,以县令检校,州长官岁一巡。”宣皇帝即李熙,光皇帝即李天赐,高宗时追赠为皇帝。
唐代后期,社会动乱,国力衰弱,陵寝管理也逐渐松弛,即使是帝陵陵令有时也由县令兼任。唐哀帝天佑二年(905年),“敕河南府缑氏县令宜兼充和陵台令”。和陵为唐哀帝父亲昭宗李晔之陵,和陵尚且不单独设陵令,其他陵寝命运可想而知。此后五代时期,县令兼任陵令现象更加普遍。五代梁太祖朱温《升砀山为赤县敕》云:“丰沛之基,寝园所在,凄怆动关于情理,充奉自系于国章,宜设陵台,兼升县望。其辉州砀山县宜为赤县,仍以本县令兼四陵台令。”又如后唐庄宗同光二年下令:“诸陵台令丞请停,以本县令知陵台事。”尽管此后后唐闵帝时河南、洛阳境内陵寝曾一度“诏特置陵台令、丞各一员”,但并没有实行太长时间。
综上所述,唐代陵令又称陵署令或陵台令,其设置延续前代,又有所变革。唐代陵寝分为帝陵、先祖陵、太子陵、后陵及谮号陵等五类,陵令品秩依陵寝地位的高低,从五品至从八品下不等。陵令的隶属,在唐代中期从太常寺转移到宗正寺,其原因在于宗正寺管宗室属籍,有利于提高宗室在官僚系统中的地位。陵令的办公场所一般在陵区附近,陵令在行政中经常需要与县令通力合作,并且经常为县令所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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