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迁移时代农村留守儿童回归家庭的路径选择

赵曼丽


摘要:“大迁移”时代背景之下,家庭分离现象日益严峻,我国的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也愈加凸显,在理性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认为让农村留守儿童回归家庭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合理途径,通过对比其回归家庭的两种路径,做出理论上的更优选择并阐述具体思路。
关键词:留守儿童 家庭分离 回归家庭 公共政策
中图分类号:D669;C924.24 文献标识码:A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①。2016年2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下文中简称《意见》),作为第一份系统性明确未成年人保护政策措施和工作机制的国务院文件,它意味着国家治理层面对留守儿童问题有了系统考虑和制度安排,留守儿童问题在各个方面正受到前所所未有的高度重视。
1 大迁移时代的农村儿童留守
不管是从世界范围内進行同时期的横向比较,还是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展开不同时期的纵向分析,目前我国正经历着大规模的人口迁移流动。人口在迁移流动过程中引发严重的家庭分离问题,在此背景之下产生的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也就愈发突出,近年来与留守儿童关联的意外死亡、自杀问题、安全问题 、心理问题和教育问题等等,无一不说明该问题的严重性,农村留守儿童成了大迁移时代的“家庭悲剧”[9]。
2016年11月9日,我国第一次发布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数据。全国范围内摸底排查出农村留守儿童共计902万人,这其中占89.3%的是由(外)祖父母监护的,共计805万人;由亲戚朋友监护的30万人,占3.3%;无人监护的36万人,占4%;父母只有一方外出务工,但另一方没有监护能力的占3.4%,共计31万人。这中间,还有近32万名由(外)祖父母或者亲戚朋友监护的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情况比较差,另外,一少部分的农村留守儿童已经辍学或者还没有登记户口。在区域分布来看,东部的农村留守儿童在留守儿童总数中占9.65%,共87万人;中部的农村留守儿童占51.33%,共463万人,西部的农村留守儿童占39.02%,共352万人。从位置上来看,我国农村留守儿童主要分布在中部和西部的省份,其中,江西、贵州、四川、河南、安徽、湖南和湖北等省份的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均在70万人以上,合计占全国的67.7%。在年龄分布上来看,0~5周岁的农村留守儿童占27.8%,计250万人;6(含)~13周岁的农村留守儿童占62.0%,计559万人;14(含)~16周岁的农村留守儿童占10.2%,计92万人。从年龄上看,我国农村留守儿童主要集中在6(含)~13周岁这个年龄段②。
2 农村儿童留守的成因分析及出路
2.1我国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成因分析
生计压力导致生产的家庭化,即农业和手工业互相依存,从而产生“半工半耕”的生计模式。20世纪90年代后,市场经济介入传统的农村经济,我国农村家庭在经济上开始出现“非农化”。进入21世纪,经济的长期高速增长,带给东南沿海发达地区更多财富的同时也为其创造了更多的就业岗位,这为中西部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入创造了条件,为大规模的“非农化”提供了空间。
按照这个思路,“如果只是离开土地,仍留在家乡的就业收入可以超过务农的收入,那么农业的地位就会下降成为一种家庭的副业……”。往下推进可以得出:如果离开土地又离开家乡的收入高于离开土地但不离开家乡的收入,那么离家就业必然成为主流。所以说,当前时期的离开农业需要从两种模式来看:一是“离土不离乡”,一是“离土又离乡”③。在“离土又离乡 ”的这一模式下,家庭需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外出务工,在个人角度上看起来的非理性决策,放在家庭决策中就变得合理了。农民工因为家庭在经济的要求,不得已外出务工和家属分居两地。同时,由于公共服务的相对滞后,农民工只能在城市中落脚,并不能落户。因此,农村留守群体应运产生(见图1)。
2.2解决农村儿童留守问题的出路所在
留守儿童问题之所以产生并不是流动人口家庭的选择出错,而是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阶段和社会原因影响之下,家庭整体的无奈选择④。父母往往认为:让“儿童留守”是更理性或合理的一种选择,然而实际上却可能带来更为严重的后果,破坏正常的家庭结构,使家庭功能弱化。已经有愈来愈多的实践和研究验证这种让家庭被迫分离的儿童留守并不是真正的理性选择。儿童留守的家庭生活模式看起来是一种合理协调的迁移,是一种家庭生活的安排策略,但对于家庭生活和儿童未来发展实际上是具有长期危害的。想要让家庭有更幸福生活的人口迁移决策,本身是出于家庭发展的最优选择而进行的,但在实际上,却破坏了家庭的自身功能并减弱了家庭的发展能力,这可以说是一种自相矛盾却又不得不的选择(见图2)。
所以说,大迁移时代中的农村留守儿童问题要想得到有效缓解,不能单单只是去帮助在农村留守的儿童们,给他们提供社会支持和规避生活风险,更重要的是要关注他们的家庭,帮助他们回到家庭之中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从留守儿童的家庭入手,对家庭生活进行支持,以发展家庭为基础和关键,通过社会建设和进一步的制度建设来为家庭发展提供更好的环境,强化家庭生活的功能,从而提高家庭发展的能力,这才是在大迁移的社会转型中合理构建良好社会秩序,建设社会和谐的对策和出路[9]。
3 农村留守儿童回归家庭的路径选择
3.1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
通过“采取相应措施发展农村地方的经济,从根本上减少农民外出务工,吸引农村剩余劳动力回流到家乡工作来达成父母双方或一方与儿童的团聚,进而改变留守儿童的留守状态 ”⑤。这种办法的本质在于从总体上降低农民工的数量 ,从而进一步减少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我国著名的“三农”问题专家温铁军认为,在政府的主导力量下,如果可以让农村原本的资源回到农村,让农民在自己的家乡也能参与到政府投资牵头的各种新农村建设中去,获取现实收益,那么这将不仅带动农村的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而且农民返回农村,必将减少留守儿童的产生,各种留守儿童带来的问题也会得到缓解。在该思路下,强调 “减少家庭中母亲的外出,让孩子有母亲的陪伴 ” 这样的呼声尤其高,因此,很多学者将让母亲回到家庭中去“看作是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根本路径”[1]。
然而,东部沿海的经济发达地区,曾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爆发前后,出现部分进城务工人员回流农村的情况,但这并不能改变人口流动总体上的方向。如果从国家政策供给、需求层面来看的话,流动人口中的一大半想要在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落户,对比在经济发展仍显欠缺的小城镇落户,这其中的经济收益上的很大差异仍然影响家庭收益的更大化。在这样的具体情形下,要用政策来鼓励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的困难程度也就直线上升。
3.2留守儿童跟随父母进城
创造条件促使留守儿童跟随父母进城,从而实现整个家庭的迁移,进一步改变农村留守儿童留守的生活状况,这其中涉及到公共政策方面的重点是要清除农村留守儿童转化为流动儿童在制度上的障礙,尤其是导致城乡二元结构的户籍制度以及其他譬如保险制度,教育制度等关系到留守儿童家庭切身利益的相关制度。
农村留守儿童整个家庭的迁移,能从根本上改变其留守的状态,达成子女和父母的团圆,从形式上恢复家庭结构的完整。有了家庭的支持和父母的关爱,留守儿童问题才可能有彻底解决的可能性,作为一种不仅治标又能治本的策略选择,让留守儿童跟随父母进城,目前,在理论层面,可以作为一种更优选择来解决我国农村儿童留守的问题(见图3)。
3.3打破城市化的制度障碍
在2015年发布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中提出了“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快了赋予农民完整土地权的进程,从制度上将农民从资源不够丰富的农村中解放出来,提高其经济发展水平。我国的城市化率在2014年是54.8%,在2015年是56.1%,这与发展水平和我国处于同一水平线上的其他国家要低10%左右,因此,数量庞大的农村人口在一定时间段内仍将继续迁移进入城市生活工作。这一方面代表着目前的农村留守儿童也将有一定比例迁移进入城市,如何扩大这个比例,让留守儿童在向流动儿童转变时更好更公平的享有城市的各种公共服务资源正是提升这一比例的关键所在;同时也代表着目前农村的非留守儿童家庭将可能产生新的留守儿童,但这是建立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之上的,此时转化而来的留守儿童实际上的生活条件将会优于之前,这些新的家庭分离产生的问题伴随着经济的更快速发展,在制度障碍被提前扫除的基础上,将会更快得到解决。因此,这将从源头上降低农村留守儿童产生的概率⑥。
3.4提供农民工的权利保障
相较于2015年中国56.1%的城市化率,其户籍人口的城市化率只有39.9%,这中间的差距超过16%,究其原因,一是由于关于跨越省份及地区的转移人口还没有未出台相关的统一政策,城市中的外来人口尤其是跨省市的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之路进展较缓。一部分农民工愿意落户且流入人口相对多的省份、地区目前尚未制定具体的户籍改革政策;一部分已经有一定政策基础的对相关配套政策的重视程度不足;一部分地区政策制定时有一定的排外倾向。另外,还有一些地区,虽然下调了外来人口落户和共享公共服务的门槛,去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有着看不见的障碍。同时,在农村地区,相关的权益保
障机制仍然不够完善,农民对落户城市也存在一定的担忧,落户的积极性受到限制。
那么应该如何降低着其中的差距?从实际情况来看,大迁移时代农民工愿意落户的城市和愿意给农民工市民权的城市并不匹配,进城务工人员靠自身的辛勤工作和努力,在城市中获取一席之地,那么从公共政策的角度来说,就应该将其当作城市的一员来看待。只有如此,农村儿童的留守比率才会降低。
总的来说,农村儿童留守现象不应该是一个社会常态现象,由此引发的留守儿童问题也不应该是一个长久问题,把它当作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中的暂时性过渡情况,将有助于寻求更好的解决之道,不是让父母退回到农村去,而是让子女与父母一起融入到城市中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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