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企业递延所得税会计核算探讨
王奎礼
摘要:在所得税会计核算方面,烟草行业中的部分企业对会计政策规定理解不一致,导致在递延所得税确认方面出现差异。本文结合自身企业实际情况,对烟草企业递延所得税的会计核算进行探讨,以期提高烟草企业会计核算质量。
关键词:烟草企业;递延所得税;会计核算
烟草行业自2015年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以来,各企业认真执行准则要求及行业会计核算办法,规范会计核算行为,严格账务处理程序,会计信息质量显著提高,但在所得税会计核算方面,由于烟草行业以前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执行新准则后,采用资产负债表法核算所得税,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部分财务人员对相关会计政策规定理解不一致,导致在年末决算时,不同企业间的类似事项在递延所得税确认方面出现差异,有时甚至与参加报表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发生争议,影响了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笔者根据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情形,总结了以下几个方面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项目
(一)应付工资余额
由于烟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实行“工效挂钩”管理,很多企业年末“应付工资”科目都有余额。产生余额的原因要么是当年工资计提数与发放数不一致形成,要么是以前年度发放数与计提数不一致滚存下来的金额,不论哪种情况形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当年提取没有发放的部分不能税前扣除,从而导致应付工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企业应就该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坏账准备
年末,烟草企业根据行业会计核算办法规定,对各类应收款项形成原因与对象进行细分,分别按照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各类资产减值损失,在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从而导致应收款项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企业应就该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标准不一致的項目
对于企业年末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形成的账面余额,是否应该确认递延所得税,如果需要确认,具体应该在什么时点确认?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计提数大于支出数的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不应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确认递延所得税,并且在结余使用后确认。第三种观点认为,应该确认递延所得税,并且在余额发生时确认。
笔者认为,要想弄清楚职工教育经费余额,到底该不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必须首先对我国的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办法有所了解。在我国,特别是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中,职工教育经费一般是按照先提取、后使用的原则,即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先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实际发生时通过“应付职工教育经费”科目列支,而且“应付职工教育经费”期末余额一般不能为负数,这一点有些类似于以前的企业福利费核算方式。烟草企业作为国有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至于具体是按照1.5%计提,还是按照2.5%计提,各单位应该结合自身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分析确定。另外,一个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比例也不一定是永久不变的,当企业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两个比例间及时调整。明白了这一点,对前文中提到的三种不同观点就不难理解了。
如果企业过去一直按照2.5%比例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计提比例还继续保持2.5%的比例不变,那么,因实际使用数小于计提数而形成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在未来会计期间无法转回,这属于第一种观点。
如果企业过去一直按照2.5%或1.5%的比例计提职工教育经费,但是在未来有可能变成按照1.5%的比例计提,那么,就给未来某一会计期间当期支出数大于提取数创造了可能,符合确认条件时,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在这种情形下,又有两种方法,如果选择在动用前期职工教育经费结余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属于第二种观点,如果选择在增加职工教育经费余额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则属于第三种观点。
鉴于此,应该说前述三种观点,并不能直接判断孰是孰非,只是具体运用情形不同罢了,还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三、合并报表层面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项目
笔者在多年会计决算实践工作中发现,还有一类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情形,很多企业经常容易忽略,导致没有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我们知道,集团企业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对于期末存货成本中未实现的内部交易损益,需要编制抵消分录进行抵消,这样合并报表的存货金额要小于个别报表存货金额的汇总数。由于个别报表中,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已在销售企业确认并缴纳所得税,在不考虑资产减值损失等其他因素的情况下,个别报表中存货期末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等,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但从合并报表层面看,该类存货未来期间可抵扣金额应为个别报表汇总数,大于合并报表中的期末存货金额,合并报表中应相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总之,企业在进行递延所得税会计核算时,应根据会计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认真分析有关事项,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应按照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不可不分青红皂白,一概而论,盲目地判断应确认或不应确认。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2010.
[2]王滨.职工教育经费的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问题[J].财会月刊,2013.
(作者单位:山东临沂烟草有限公司)
摘要:在所得税会计核算方面,烟草行业中的部分企业对会计政策规定理解不一致,导致在递延所得税确认方面出现差异。本文结合自身企业实际情况,对烟草企业递延所得税的会计核算进行探讨,以期提高烟草企业会计核算质量。
关键词:烟草企业;递延所得税;会计核算
烟草行业自2015年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以来,各企业认真执行准则要求及行业会计核算办法,规范会计核算行为,严格账务处理程序,会计信息质量显著提高,但在所得税会计核算方面,由于烟草行业以前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执行新准则后,采用资产负债表法核算所得税,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部分财务人员对相关会计政策规定理解不一致,导致在年末决算时,不同企业间的类似事项在递延所得税确认方面出现差异,有时甚至与参加报表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发生争议,影响了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笔者根据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情形,总结了以下几个方面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项目
(一)应付工资余额
由于烟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实行“工效挂钩”管理,很多企业年末“应付工资”科目都有余额。产生余额的原因要么是当年工资计提数与发放数不一致形成,要么是以前年度发放数与计提数不一致滚存下来的金额,不论哪种情况形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当年提取没有发放的部分不能税前扣除,从而导致应付工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企业应就该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坏账准备
年末,烟草企业根据行业会计核算办法规定,对各类应收款项形成原因与对象进行细分,分别按照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各类资产减值损失,在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从而导致应收款项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企业应就该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标准不一致的項目
对于企业年末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形成的账面余额,是否应该确认递延所得税,如果需要确认,具体应该在什么时点确认?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计提数大于支出数的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不应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确认递延所得税,并且在结余使用后确认。第三种观点认为,应该确认递延所得税,并且在余额发生时确认。
笔者认为,要想弄清楚职工教育经费余额,到底该不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必须首先对我国的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办法有所了解。在我国,特别是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中,职工教育经费一般是按照先提取、后使用的原则,即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先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实际发生时通过“应付职工教育经费”科目列支,而且“应付职工教育经费”期末余额一般不能为负数,这一点有些类似于以前的企业福利费核算方式。烟草企业作为国有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至于具体是按照1.5%计提,还是按照2.5%计提,各单位应该结合自身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分析确定。另外,一个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比例也不一定是永久不变的,当企业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两个比例间及时调整。明白了这一点,对前文中提到的三种不同观点就不难理解了。
如果企业过去一直按照2.5%比例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计提比例还继续保持2.5%的比例不变,那么,因实际使用数小于计提数而形成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在未来会计期间无法转回,这属于第一种观点。
如果企业过去一直按照2.5%或1.5%的比例计提职工教育经费,但是在未来有可能变成按照1.5%的比例计提,那么,就给未来某一会计期间当期支出数大于提取数创造了可能,符合确认条件时,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在这种情形下,又有两种方法,如果选择在动用前期职工教育经费结余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属于第二种观点,如果选择在增加职工教育经费余额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则属于第三种观点。
鉴于此,应该说前述三种观点,并不能直接判断孰是孰非,只是具体运用情形不同罢了,还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三、合并报表层面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项目
笔者在多年会计决算实践工作中发现,还有一类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情形,很多企业经常容易忽略,导致没有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我们知道,集团企业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对于期末存货成本中未实现的内部交易损益,需要编制抵消分录进行抵消,这样合并报表的存货金额要小于个别报表存货金额的汇总数。由于个别报表中,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已在销售企业确认并缴纳所得税,在不考虑资产减值损失等其他因素的情况下,个别报表中存货期末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等,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但从合并报表层面看,该类存货未来期间可抵扣金额应为个别报表汇总数,大于合并报表中的期末存货金额,合并报表中应相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总之,企业在进行递延所得税会计核算时,应根据会计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认真分析有关事项,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应按照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不可不分青红皂白,一概而论,盲目地判断应确认或不应确认。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2010.
[2]王滨.职工教育经费的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问题[J].财会月刊,2013.
(作者单位:山东临沂烟草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