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石羊河流域水权交易的类型及其特点
摘 要 民国时期,石羊河流域的水权交易主要有顶换、归并、买卖、出典、盾当五种类型。在进行水权交易时,普遍订立契约;官方的介入,维护了交易秩序;土地与水利合二为一,“水随地走”;交易水权包含着灌溉的“昼夜”与“时辰”的话语;亲邻优先权得到了充分体现, 水权交易呈现出地域性特点。对新发现的石羊河流域武威、永昌土地水利契约的研究,无论是对河西走廊内陆河流域历史的研究,还是对中国水利社会史整体的研究以及“水利社会”理论的研究,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民国,石羊河流域,契约,水权交易
中图分类号 K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57-6241(2018)18-0064-06
民国时期的石羊河流域主要包括甘肃省古浪、武威、永昌、民勤四县。笔者在武威市档案馆和永昌县档案馆新发现民国时期土地水利交易契约文书14份,最早为民国六年(1917年),最晚为民国三十一年,这些契约文书反映了民国时期石羊河流域水权交易的实态。
对近代石羊河流域水利社会史的研究,吴晓军、李艳、王晓晖、张景平等学者对水利管理、乡村社会变迁、水利集团、龙王信仰、“水案”及其影响等问题都有比较深入的研究。①在上述研究中,对水权问题的研究相对薄弱,而且,对新近发现的武威、永昌土地水利交易契约文书尚未利用。因此,利用新发现的这些契约文书,探讨近代石羊河流域的水权与水利社会,不但能深化人们对该区域水利社会史的认识,还能提供该区域民间文书的新样本,对加强民间文书与“区域史”及“整体史”的认识,都具有重要学术价值。
本文以石羊河流域武威、永昌土地水利交易契约文书为依据,结合方志资料,重点探讨民国时期石羊河流域水权交易的类型及其特点。
河西走廊东部石羊河流域干旱少雨,其中永昌年均降水量在173mm左右,年均蒸发量达2067mm,农业全靠水利灌溉。嘉庆二十一年(1816年)修《永昌县志》卷3《水利》云:“永尽水耕,非溉不殖,而靳于水,故田多芜。夫田之需水,犹人之于饮,勿渴焉已。而永之田宜频水,故愈患不足,不足则常不均,势故然也。”②“永尽水耕,非溉不殖”,说明在西北内陆干旱区的石羊河流域,水资源就是人们生产生活的“命脉”,没有水利灌溉,就无法耕种土地,人们就无法生存。“愈患不足,不足则常不均”,说明公平分配、使用水资源,是石羊河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要求。
水权交易就是水资源使用权、经营权的交易,正如张俊峰所说:“所谓水权,通常理解为水资源稀缺条件下人们有关水资源的权利的总和,可归结为水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由于自古以来水资源所有权就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因而水权交易通常是指在所有权不变前提下使用权和经营权的交易。”①从武威、永昌契约文书来看,民国时期石羊河流域的水权交易主要包括顶换、归并、买卖、出典、盾当五种类型。
(一)水权顶换
水权顶换,是指同等数量的土地及同等水权的相互交换,不涉及水权交换的价格,它是以同等数量的土地交换为基础的,因为在石羊河流域“地水合一、水随地走”是水权交易的基本特点。
在永昌发现的顶换文契仅1例,录文如下:
例1.民国六年“樊振荣、(樊振)魁、(樊振)甲永远顶换田地水利文约”
立永远顶换田地水利文约人樊振荣、(樊振)魁、(樊振)甲情因耕种不便,今将自己祖遗槽子地一田,约下籽種二斗,此地南头留路一条,宽一丈五尺为界,其地四至:东至原主夥垦,南至路,西至官路,北至使水沟。又随鹹凸大地大小四田,约下籽种二斗,其地四至:东原主夥垦,中隔车路一条,南至换主夥垦,西至振纲夥垦,北至使水沟。两处地界四至分明,沟道通行,并无阻滞,草、差、官粮、水利,各自完纳。母子商议妥确,情愿永远顶换与族祖樊钟儒名下耕种,世守为业。自顶换之后,任凭换主筑搭庄房、安立吉地、栽培树株、高起低挖,不与原主相涉。此后各守各业,再无异言反覆,倘有户族人争言者,有原主一面承当,恐后无凭,立永远顶换田地水利文约为证。
民国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立永远顶换田地水利文约人:樊振荣(画押)、(樊振)魁(画押)、(樊振)甲(画押)
同中书族人:樊振纪(画押)、樊学仁(画押)、 樊学勤(画押)、樊钟仁(画押)、吴贞卿(画押)、喻鸿业(画押)、岳大德(画押)、樊致中(画押)、任龙川(画押)、樊尚惠(画押)、樊学智(画押)、卢法荣(画押)②
一般而言,契约文书中水权的实质内容是灌溉多少“昼夜”或几个“时辰”,是以灌溉时间计算水权的,这份契约文书只是标明了应下籽种的土地面积“二斗”,应当包括“二斗”地的灌溉水权。另一方面,文书中的“草、差、官粮、水利,各自完纳”,是指顶换之后的当事人双方应承担的义务,“水利”的义务是指应尽渠道修理、维护的义务,即根据土地面积大小、承纳官粮多少,出夫修理、维护渠道。
(二)水权归并
水权归并,是指水权从原地主转为新地主的水权交易,其实质仍然是水权买卖,如例2陈世勣的土地水利“情愿归并族侄泽厚名下,永远耕为业”,其实质仍然是买卖,土地的归并就意味着水权的归并。
在永昌发现的归并文契3例,兹录1例:
例2.民国二十一年“陈世勣永远归并田地水利文契”
立永远归并田地水利文契陈世勣因为不便,今将祖遗应分上北山大门前园园地一块,约下籽种四斗,承纳官粮一升并草,水随坝例灌溉,其地四置:东至通水横沟,南至通水直沟,西至使水横沟,北至泽澍和垦,四置分明,前后沟渠道路通行,父子商妥,央中说合,情愿归并族侄泽厚名下,永远耕为业,照时估作得受归并大洋圆十六元整,当中交足,并不短欠分文,自归并之后,任由族侄耕种,不与族叔相涉。若有房亲户族异姓人等争论者,有族叔一面承当酒食画字。若有笔载不到之处,俱在契内。恐后无凭,立此永远归并田地水利文契为证。
同说合人:张玉龙
(同)代书(人):刘博卿
同中人:宋学义、陈泽宽、胡长年
民国二十一年古腊月二十九日立永远归并田地水利文契人陈世勣(陈世勣印)
同胞兄:陈伯铭(画押)
同侄子:陈泽渊(画押)、澍(画押)、洧(画押)③
这份契约文书虽为归并文书,但契内有归并作价十六元,且为“永远归并”,故其实质与“绝卖”无异。
(三)水权买卖
民国时期,永昌县土地水利买卖契约,全部是“杜卖”,也叫“绝卖”,即使用权、经营权等一次性出卖,土地的“绝卖”意味着水权的“绝卖”,一次卖断,双方再无任何瓜葛。在土地水利买卖时,之所以签订契约,就是要确保“买卖”的信用,任何一方都不能反悔,这正是民国时期土地水利契约在石羊河流域普遍存在的重要原因。
在永昌发现的“实卖”“杜卖”“出卖”文契8例,兹录1例:
例3.民国三十年“宋学礼、宋学义永远出卖田地水利文契”
立永远出卖田地水利文契人宋学礼、宋学义情因使用不便,兄弟商议,今将上北山祖遗下坝水田地一处,大小三块,约下种籽一石五斗,承纳官粮四斗,其地四至:东至陈姓通水直沟,西至本地通水直沟,西一块,南至地尾横沟为界,东一块,南至地尾庄墙七尺为界,北至通水横沟为界,四至分明,前后道路通行,水随坝例浇灌,央中说合,情愿出卖坝邻潘发永永远耕种为业,同中得受卖价大洋三百元正,当交无欠,并不短少,自卖以后,任由潘姓耕种为业,不与卖主相干,若有房亲户族异姓人等争论者,有卖主一面承当,不与潘姓相涉,恐后无凭,立此文契为证。
代书人:郑兴仁(画押)画字洋二元
说合人:陈世久(画押)画字洋二元
同中人:陈世富(画押)
民国三十年十月二十五日立永远出卖田地水利文契人宋学礼(画押)宋学义(画押)
同胞弟:宋学兴(画押)画字洋四元
同子:双成子(画押)、鸡焕子(画押)、保哇子(画押)、庚哇子(画押)、壮哇子(画押)各画洋四元①
这份契约文书表明,宋学礼、宋学义的一石五斗土地及水权“永远出卖”给潘发永,“卖价大洋三百元”,是一份“绝卖”契约文书。
(四)水权出典
水权出典是与土地出典联系在一起的,“典”与“买卖”“租”不同,“买卖”是所有权的转移,“租”只是使用权的转移,所有权仍然归原地主所有,而“典”既是使用权的转移,同时又有所有权转移的可能,或者说是一段时间内所有权的丧失。杨国祯认为,“一般来说,田地出典以后交出使用权者,立有卖契,逾期不赎,作为绝卖,活契即变为死契”。②
在永昌发现的出典文契仅1例,录文如下:
例4.民国三十一年“潘生贵典田地水利文契”
立典田地水利文契人潘生贵因家不便,今将上北山坝下坝□□田地,约下种籽五斗,南至本姓和垦,西至本姓和沟,北至陈姓和沟,东至湖沟。今有杨家地大小三块,约下种籽一石二斗,西至本姓横沟,南至陈姓和沟,东至陈姓同水横沟,北至本姓通水至沟。今有下湖小地一块,约下种籽六斗,南至深沟,北至湖沟,东至湖滩,西至会地横沟。今有窝窝田地五斗,西至陈姓通水横沟,北至闫姓和沟,南至本姓和垦,东至本姓横垦。今有土门子田地一斗,共典田地大小七地,约下种籽二石九斗,承纳官粮八斗四升并草,水随坝例浇灌,央中说合,情愿出典于发荣名下耕种为业,同中得受典价票洋1848元,当交无足,并不短少,自绝之后,若有方亲户族正论者,有生贵一面承当,不与发荣相干,今有差徭公□,不与生贵相干,此地有钱赎去,无钱不句年限,恐后无凭,典约为证。
同中人、代书人:陈世材(画押)
(同中人):郑兴仁(画押)、王发棫(画押)
民国三十一年十一月初六日典田地水利文契人潘生贵(画押)
同堂弟:潘发孝(画押)、兴(画押)、弟(画押)③
这份契约文书中“此地有钱赎去,无钱不句年限”的约定,正反映了出典的基本特点,就是可以“赎回”。可见,水权的出典和土地的出典是相伴而生的,两者合二为一。
(五)水权盾当
水权盾当,类似于水权的出典,从契约内容来看,盾当有价格,盾当者有赎回的权力。水权的盾当也是随着土地的盾当而产生的。
在武威发现的盾当文书1例:
例5.民国十九年“五圣宫盾当田地文字”
立盾当田地文字 五圣宫情因领照款现不及,今将穕营沟头二坝北湾东摆东西田地三田,东西俱至水沟,南北俱至公地和垦,约下籽种一斗,随地官粮五合,官草五厘,用本坝泉水照粮浇灌。其地四至分明,水沟道路通行无碍。央中人赵希侯、钱玉山二人来往说妥,情愿当与本坝农民靳廷兰名下耕种,同中其元得受过洋元十元,其元同中即日一手交足,并不短少,自盾当后,有元赎取,无元不拘年限,恐后无凭,立此盾当田地文字为证。(画押)
民国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立盾当田地文字 五圣宫
同众书人:严登俊(画押)、靳生兰(画押)、李光成(画押)、李合三、钱玉山、赵希侯、靳柏卿、赵长卿(画押)、盛顺卿(画押)、鲁富侯(画押)、辛点魁(画押)、杨天禧(画押)、杨生保(画押)①
这份契约文书是将五圣宫的公产土地“盾当”给靳廷兰私人的契约文书,其性质与出典相同,水权随土地一并盾当。其中“有元赎取,无元不拘年限”的约定,表明五圣宮仍然保留“赎回”的权力。从上述契例来看,民国时期武威、永昌水权交易形式以买卖为主,也存在顶换、归并、出典、盾当等形式,呈现出水权交易多样化的特点。
通过对武威、永昌土地水利交易契约文书的研究,可以归纳出民国时期石羊河流域水权交易的一些基本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普遍订立契约,交易规范
民国六年续修《永昌县志》云:“民国三年财政厅派定验契洋元二万元,因地瘠户零,官绅商议在正粮项下每粮一石,摊洋元三元,任共解洋元一万六千六百五十一元九角,是以民间契纸虽未尽照章验税,而派定银两实已勉力担负。”②这说明在民国初年,土地水利契约在石羊河流域的永昌县普遍使用,故政府才有“验契”之举。通过“验契”,契约得到了政府的认可,“白契”就变为“红契”。不可否认,当时仍然存在一些未“验契”的情况。
从现存14份土地水利契约交易文书来看,从民国六年到民国三十一年都是连续的,“恐后无凭,立契为证”,说明通过契约的订立来保证水权交易的规范,成了人们社会生活中的普遍规则,这样既遵循了民间习惯法的基本原则,又充分体现了人们的信用意识,从而有效地维护了用水秩序和基层社会的稳定。故对武威、永昌契约文书的研究,为我们进一步认识西北内陆干旱区石羊河流域的水利社会提供了新史料和新视角。
(二)官方的介入,维护了交易秩序
张俊峰认为,“官契是民间典卖房屋田产时向官府纳税注册的契据”,“是国家承认并保护私人交易行为合法性的凭证”。③在石羊河流域,官方介入水权交易的方式是“验契”并钤盖官印,兹再举1例:
例6.民国二十三年“陈世勣永远归并田地水利文契”
立永远归并田地水利文契人陈世勣因为使用不便,今将祖遗上北山坝东墙下田地一块,约下种籽八斗,承纳官粮四(八)升并草,水随坝例浇灌,其地四至:东至通水横沟,南至大路沿,西至使水横沟,北至通水直沟,四至分明,前后往来道路通行,央中说合,情愿归并与族叔陈文章名下永远布种为业,照时估作寔得受卖价大钱八十串文整,当中交足,并不短少,自归并之后,凡有国赋差徭,有族叔一面承当,不与世勣相涉,若有房亲户族异姓人等争论不明者,有世勣乙面承当,欲后有凭,特立此归并文契为证。
外批契内添捌字一个
代书人:陈远村(画押) 画字钱六千文
说合(人)宋学义(画押) 画字钱四千文
同中人:陈世明(画押)、陈世怌(画押)、陈泽兴(画押) 各画字钱五百文
民国二十三年古历正月二十二日立永远归并田地水利文契人陈世勣(画押)
同胞兄:陈世勳 画字钱二千文
同侄:陈泽浚、源、澍、洪、澧各画字钱二千文
同子:陈泽澂 画字钱五千文④
这份契约为民国二十三年的“二联契”,左为“契尾”,右为“陈世勣永远归并田地水利文契”,二者粘连在一起。“契尾”显示,这次土地水利交易后,向政府纳税“4080文”。
在武威、永昌发现的14份土地水利契约中,有3份“红契”,钤有“永昌县印”,其年代分别为民国六年、民国七年和民国二十三年;另有2份契尾,年代分别为民国七年和民国二十三年。土地水利交易契约经官方登记注册、钤印,不仅使水权交易行为得到官方的认可,而且官方可以此为据征税,如民国七年陈世年买地“契尾”表明,陈世年买陈世勣五亩土地,卖价为110千文,纳税6720
文。①这样就保证了水权交易的合法性,如果出现诉讼等情形,有政府登记在案的“红契”作依据,对维护正常的水利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地水合一,水随地走”
在武威发现的“盾当田地文字”中,“用本坝泉水照粮浇灌”,表明水权随着土地的盾当转移到了靳廷兰手中。在永昌发现的13例契约文书,其名称全部使用“土地水利”契约,这充分说明在当时人们的观念中,土地和水利原本就是联系在一起的,是合二为一的。从契约具体内容来看,除民国六年“樊振荣、(樊振)魁、(樊振)甲永远顶换田地水利文约”外,其他契约都有“水随坝例浇灌”的内容,亦即水权交易的内容。水权交易与土地交易紧密结合在一起,“地水合一”,“水随地走”,成为民国时期石羊河流域水权交易的显著特点。
张俊峰在研究清代至民国时期内蒙古土默特地区的水权交易时,同山陕地区的情形作了比较,他认为:“在蒙晋陕这样大的地理空间内,自明清以来的水利社会运行均出现了买卖水的现象,这里的水尤其是指私水的买卖问题。它表明长久以来地水结合的态势已经处于瓦解的状态,水地关系的松动是一种历史内在的驱动,也可以说是大势所趋”。“蒙地和山西一样,自清乾隆年间以来就开始了地水分离、单独转让和买卖水的行為。”②从民国时期石羊河流域武威、永昌的水权交易实践来看,并未出现内蒙古土默特地区和山陕地区“地水分离”、单独买卖水的情形。可见从“地水结合”到“地水分离”,在不同区域有不同的表现,不能一概而论。这种差异的存在,则为我们认识不同区域水利社会的多样性提供了新的视角。
(四)“水随坝例浇灌”
“水随坝例浇灌”,是对石羊河流域武威、永昌传统用水习惯的认同。
乾隆五十年(1785年)《永昌县志》卷1《地理》“水利总说”云:“要之准地承粮,按粮均水,此定规也。一坝之水,或分数牌,一牌之水,又分数沟,此因坝制宜者也。”③这是当地渠坝分水、用水的基本规则。毫无疑问,这些规则沿用到了民国时期。
那么“用本坝泉水照粮浇灌”“水随坝例浇灌”这样笼统的表述,怎么能够表达水权交易的具体内涵呢?如果我们考察一下石羊河流域武威、永昌土地水利交易契约的发展历程,就会发现“水随坝例浇灌”背后隐含的真正含义是指灌溉水权的“昼夜”或“时辰”。如王家良、(王家)朝、(王家)栋在康熙四十六年(1707年)立的“杜绝卖庄田房屋永远契”中就有“今将自置中坝小庄一处、田地二分、水一昼夜”,“情愿绝卖于本卫监生张生静名下,永远长久为业”的内容。④这里的水权是“水一昼夜”。周文学、(周文)举在康熙六十一年立“杜绝卖庄田房屋永远契”中就有“今将自己祖置中坝所下周文玉田地一角,承纳官粮一石二合五抄并草,随地水三个时辰”,“情愿绝卖于张世俊名下,永远居住布种为业”的内容。⑤这里的水权是“随地水三个时辰”。可见在清康熙年间,永昌水权交易的内容是以“昼夜”或“时辰”来表述的。那么,为什么到民国年间又表述为“水随坝例浇灌”了呢?这里只有一种解释,就是在特定地块的面积没有增加的情况下,灌溉水权不可能增加,在交易时它的水权“几个昼夜”或“几个时辰”,都是非常明确的,即签订契约的当事人双方、“中人”以及官方收藏的水册,都有明确的认定,大家都心知肚明,因此,在水权交易契约中表述为“用本坝泉水照粮浇灌”“水随坝例浇灌”,只是一种习惯表达,不会影响灌溉水权。换句话说,在完成土地水权交易后,水仍照旧例以“昼夜”或“时辰”进行浇灌,并不影响水利秩序的正常运行,这只是民国时期当地水权交易中的一种习惯,同时也是对传统用水习惯的一种认同。
(五)亲邻优先
“亲邻优先权是我國古代一项不动产制度,就是在不动产买卖、典当过程中,出卖人、出典人的亲属、邻居有优先的购买权、承典权、回赎权。”⑥至明清时期,“亲邻优先”已经成为土地房屋交易中的普遍习惯,并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前南京国民政府的《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称甘肃省习惯:“凡出卖田宅,议定价值若干后,必先问亲房之叔侄兄弟愿留买与否,不得径行卖于旁人。若其不然,必生无数枝节。但亲房留买亦不得抑价。全省习惯大致如此。”①在永昌土地水利契约文书中,反映“亲邻优先权”的有两种情况:一是本宗族优先,如例1樊振荣、(樊振)魁、(樊振)甲的土地“情愿永远顶换与族祖樊钟儒名下耕种,世守为业”;例2陈世勣的土地“情愿归并族侄泽厚名下,永远耕为业”;例6陈世勣的土地“情愿归并与族叔陈文章名下永远布种为业”。二是坝邻优先,如例3宋学礼、宋学义的土地“情愿出卖坝邻潘发永永远耕种为业”。在民国六年“陈世价永远实卖田地水利凭据文契”中,陈世价的土地“情愿出卖与本坝农民闫万春名下,永远耕种为业”。②例5民国十九年“五圣宫盾当田地文字”中,五圣宫的土地“情愿当与本坝农民靳廷兰名下耕种”。民国二十一年“闫正清永远出卖田地水利文契”中,闫正清的土地“情愿出卖于本坝农民陈泽厚名下,永远耕种为业”。③由于在石羊河流域“地水合一,水随地走”,所以水权的“亲邻优先”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综上所述,新发现的石羊河流域武威、永昌土地水利交易契约文书,前后延续了20余年,为我们认识民国时期石羊河流域的水利社会提供了新史料和新视野。概括起来,民国时期石羊河流域的水权交易主要有顶换、归并、买卖、出典、盾当五种类型,呈现出水权交易多样化的特点。民国时期,石羊河流域水权交易的特点,主要表现在:普遍订立契约,交易规范;官方的介入,维护了交易秩序;“地水合一,水随地走”;“水随坝例浇灌”;亲邻优先等。与其他地区相比较,这些特点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水随坝例浇灌”的水权表达方式,它内在地包含了灌溉的多少“昼夜”或多少“时辰”的具体内容,这既为大家所公认,又为大家所遵守,在水权交易实践中并不存在异议。
石羊河流域武威、永昌土地水利交易契约文书,提供了历史时期河西走廊内陆河流域水权交易的新样本,这对加强同山陕地区和内蒙古土默特地区水权交易的比较提供了新的可能。与此同时,加强对这批土地水利交易契约文书的研究,对深化“水利社会”的理论认识,以及为河西走廊可持续发展提供历史的借鉴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简介】谢继忠,河西学院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西北开发史、甘肃地方史。
【责任编辑:王湉湉】
关键词 民国,石羊河流域,契约,水权交易
中图分类号 K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57-6241(2018)18-0064-06
民国时期的石羊河流域主要包括甘肃省古浪、武威、永昌、民勤四县。笔者在武威市档案馆和永昌县档案馆新发现民国时期土地水利交易契约文书14份,最早为民国六年(1917年),最晚为民国三十一年,这些契约文书反映了民国时期石羊河流域水权交易的实态。
对近代石羊河流域水利社会史的研究,吴晓军、李艳、王晓晖、张景平等学者对水利管理、乡村社会变迁、水利集团、龙王信仰、“水案”及其影响等问题都有比较深入的研究。①在上述研究中,对水权问题的研究相对薄弱,而且,对新近发现的武威、永昌土地水利交易契约文书尚未利用。因此,利用新发现的这些契约文书,探讨近代石羊河流域的水权与水利社会,不但能深化人们对该区域水利社会史的认识,还能提供该区域民间文书的新样本,对加强民间文书与“区域史”及“整体史”的认识,都具有重要学术价值。
本文以石羊河流域武威、永昌土地水利交易契约文书为依据,结合方志资料,重点探讨民国时期石羊河流域水权交易的类型及其特点。
河西走廊东部石羊河流域干旱少雨,其中永昌年均降水量在173mm左右,年均蒸发量达2067mm,农业全靠水利灌溉。嘉庆二十一年(1816年)修《永昌县志》卷3《水利》云:“永尽水耕,非溉不殖,而靳于水,故田多芜。夫田之需水,犹人之于饮,勿渴焉已。而永之田宜频水,故愈患不足,不足则常不均,势故然也。”②“永尽水耕,非溉不殖”,说明在西北内陆干旱区的石羊河流域,水资源就是人们生产生活的“命脉”,没有水利灌溉,就无法耕种土地,人们就无法生存。“愈患不足,不足则常不均”,说明公平分配、使用水资源,是石羊河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要求。
水权交易就是水资源使用权、经营权的交易,正如张俊峰所说:“所谓水权,通常理解为水资源稀缺条件下人们有关水资源的权利的总和,可归结为水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由于自古以来水资源所有权就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因而水权交易通常是指在所有权不变前提下使用权和经营权的交易。”①从武威、永昌契约文书来看,民国时期石羊河流域的水权交易主要包括顶换、归并、买卖、出典、盾当五种类型。
(一)水权顶换
水权顶换,是指同等数量的土地及同等水权的相互交换,不涉及水权交换的价格,它是以同等数量的土地交换为基础的,因为在石羊河流域“地水合一、水随地走”是水权交易的基本特点。
在永昌发现的顶换文契仅1例,录文如下:
例1.民国六年“樊振荣、(樊振)魁、(樊振)甲永远顶换田地水利文约”
立永远顶换田地水利文约人樊振荣、(樊振)魁、(樊振)甲情因耕种不便,今将自己祖遗槽子地一田,约下籽種二斗,此地南头留路一条,宽一丈五尺为界,其地四至:东至原主夥垦,南至路,西至官路,北至使水沟。又随鹹凸大地大小四田,约下籽种二斗,其地四至:东原主夥垦,中隔车路一条,南至换主夥垦,西至振纲夥垦,北至使水沟。两处地界四至分明,沟道通行,并无阻滞,草、差、官粮、水利,各自完纳。母子商议妥确,情愿永远顶换与族祖樊钟儒名下耕种,世守为业。自顶换之后,任凭换主筑搭庄房、安立吉地、栽培树株、高起低挖,不与原主相涉。此后各守各业,再无异言反覆,倘有户族人争言者,有原主一面承当,恐后无凭,立永远顶换田地水利文约为证。
民国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立永远顶换田地水利文约人:樊振荣(画押)、(樊振)魁(画押)、(樊振)甲(画押)
同中书族人:樊振纪(画押)、樊学仁(画押)、 樊学勤(画押)、樊钟仁(画押)、吴贞卿(画押)、喻鸿业(画押)、岳大德(画押)、樊致中(画押)、任龙川(画押)、樊尚惠(画押)、樊学智(画押)、卢法荣(画押)②
一般而言,契约文书中水权的实质内容是灌溉多少“昼夜”或几个“时辰”,是以灌溉时间计算水权的,这份契约文书只是标明了应下籽种的土地面积“二斗”,应当包括“二斗”地的灌溉水权。另一方面,文书中的“草、差、官粮、水利,各自完纳”,是指顶换之后的当事人双方应承担的义务,“水利”的义务是指应尽渠道修理、维护的义务,即根据土地面积大小、承纳官粮多少,出夫修理、维护渠道。
(二)水权归并
水权归并,是指水权从原地主转为新地主的水权交易,其实质仍然是水权买卖,如例2陈世勣的土地水利“情愿归并族侄泽厚名下,永远耕为业”,其实质仍然是买卖,土地的归并就意味着水权的归并。
在永昌发现的归并文契3例,兹录1例:
例2.民国二十一年“陈世勣永远归并田地水利文契”
立永远归并田地水利文契陈世勣因为不便,今将祖遗应分上北山大门前园园地一块,约下籽种四斗,承纳官粮一升并草,水随坝例灌溉,其地四置:东至通水横沟,南至通水直沟,西至使水横沟,北至泽澍和垦,四置分明,前后沟渠道路通行,父子商妥,央中说合,情愿归并族侄泽厚名下,永远耕为业,照时估作得受归并大洋圆十六元整,当中交足,并不短欠分文,自归并之后,任由族侄耕种,不与族叔相涉。若有房亲户族异姓人等争论者,有族叔一面承当酒食画字。若有笔载不到之处,俱在契内。恐后无凭,立此永远归并田地水利文契为证。
同说合人:张玉龙
(同)代书(人):刘博卿
同中人:宋学义、陈泽宽、胡长年
民国二十一年古腊月二十九日立永远归并田地水利文契人陈世勣(陈世勣印)
同胞兄:陈伯铭(画押)
同侄子:陈泽渊(画押)、澍(画押)、洧(画押)③
这份契约文书虽为归并文书,但契内有归并作价十六元,且为“永远归并”,故其实质与“绝卖”无异。
(三)水权买卖
民国时期,永昌县土地水利买卖契约,全部是“杜卖”,也叫“绝卖”,即使用权、经营权等一次性出卖,土地的“绝卖”意味着水权的“绝卖”,一次卖断,双方再无任何瓜葛。在土地水利买卖时,之所以签订契约,就是要确保“买卖”的信用,任何一方都不能反悔,这正是民国时期土地水利契约在石羊河流域普遍存在的重要原因。
在永昌发现的“实卖”“杜卖”“出卖”文契8例,兹录1例:
例3.民国三十年“宋学礼、宋学义永远出卖田地水利文契”
立永远出卖田地水利文契人宋学礼、宋学义情因使用不便,兄弟商议,今将上北山祖遗下坝水田地一处,大小三块,约下种籽一石五斗,承纳官粮四斗,其地四至:东至陈姓通水直沟,西至本地通水直沟,西一块,南至地尾横沟为界,东一块,南至地尾庄墙七尺为界,北至通水横沟为界,四至分明,前后道路通行,水随坝例浇灌,央中说合,情愿出卖坝邻潘发永永远耕种为业,同中得受卖价大洋三百元正,当交无欠,并不短少,自卖以后,任由潘姓耕种为业,不与卖主相干,若有房亲户族异姓人等争论者,有卖主一面承当,不与潘姓相涉,恐后无凭,立此文契为证。
代书人:郑兴仁(画押)画字洋二元
说合人:陈世久(画押)画字洋二元
同中人:陈世富(画押)
民国三十年十月二十五日立永远出卖田地水利文契人宋学礼(画押)宋学义(画押)
同胞弟:宋学兴(画押)画字洋四元
同子:双成子(画押)、鸡焕子(画押)、保哇子(画押)、庚哇子(画押)、壮哇子(画押)各画洋四元①
这份契约文书表明,宋学礼、宋学义的一石五斗土地及水权“永远出卖”给潘发永,“卖价大洋三百元”,是一份“绝卖”契约文书。
(四)水权出典
水权出典是与土地出典联系在一起的,“典”与“买卖”“租”不同,“买卖”是所有权的转移,“租”只是使用权的转移,所有权仍然归原地主所有,而“典”既是使用权的转移,同时又有所有权转移的可能,或者说是一段时间内所有权的丧失。杨国祯认为,“一般来说,田地出典以后交出使用权者,立有卖契,逾期不赎,作为绝卖,活契即变为死契”。②
在永昌发现的出典文契仅1例,录文如下:
例4.民国三十一年“潘生贵典田地水利文契”
立典田地水利文契人潘生贵因家不便,今将上北山坝下坝□□田地,约下种籽五斗,南至本姓和垦,西至本姓和沟,北至陈姓和沟,东至湖沟。今有杨家地大小三块,约下种籽一石二斗,西至本姓横沟,南至陈姓和沟,东至陈姓同水横沟,北至本姓通水至沟。今有下湖小地一块,约下种籽六斗,南至深沟,北至湖沟,东至湖滩,西至会地横沟。今有窝窝田地五斗,西至陈姓通水横沟,北至闫姓和沟,南至本姓和垦,东至本姓横垦。今有土门子田地一斗,共典田地大小七地,约下种籽二石九斗,承纳官粮八斗四升并草,水随坝例浇灌,央中说合,情愿出典于发荣名下耕种为业,同中得受典价票洋1848元,当交无足,并不短少,自绝之后,若有方亲户族正论者,有生贵一面承当,不与发荣相干,今有差徭公□,不与生贵相干,此地有钱赎去,无钱不句年限,恐后无凭,典约为证。
同中人、代书人:陈世材(画押)
(同中人):郑兴仁(画押)、王发棫(画押)
民国三十一年十一月初六日典田地水利文契人潘生贵(画押)
同堂弟:潘发孝(画押)、兴(画押)、弟(画押)③
这份契约文书中“此地有钱赎去,无钱不句年限”的约定,正反映了出典的基本特点,就是可以“赎回”。可见,水权的出典和土地的出典是相伴而生的,两者合二为一。
(五)水权盾当
水权盾当,类似于水权的出典,从契约内容来看,盾当有价格,盾当者有赎回的权力。水权的盾当也是随着土地的盾当而产生的。
在武威发现的盾当文书1例:
例5.民国十九年“五圣宫盾当田地文字”
立盾当田地文字 五圣宫情因领照款现不及,今将穕营沟头二坝北湾东摆东西田地三田,东西俱至水沟,南北俱至公地和垦,约下籽种一斗,随地官粮五合,官草五厘,用本坝泉水照粮浇灌。其地四至分明,水沟道路通行无碍。央中人赵希侯、钱玉山二人来往说妥,情愿当与本坝农民靳廷兰名下耕种,同中其元得受过洋元十元,其元同中即日一手交足,并不短少,自盾当后,有元赎取,无元不拘年限,恐后无凭,立此盾当田地文字为证。(画押)
民国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立盾当田地文字 五圣宫
同众书人:严登俊(画押)、靳生兰(画押)、李光成(画押)、李合三、钱玉山、赵希侯、靳柏卿、赵长卿(画押)、盛顺卿(画押)、鲁富侯(画押)、辛点魁(画押)、杨天禧(画押)、杨生保(画押)①
这份契约文书是将五圣宫的公产土地“盾当”给靳廷兰私人的契约文书,其性质与出典相同,水权随土地一并盾当。其中“有元赎取,无元不拘年限”的约定,表明五圣宮仍然保留“赎回”的权力。从上述契例来看,民国时期武威、永昌水权交易形式以买卖为主,也存在顶换、归并、出典、盾当等形式,呈现出水权交易多样化的特点。
通过对武威、永昌土地水利交易契约文书的研究,可以归纳出民国时期石羊河流域水权交易的一些基本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普遍订立契约,交易规范
民国六年续修《永昌县志》云:“民国三年财政厅派定验契洋元二万元,因地瘠户零,官绅商议在正粮项下每粮一石,摊洋元三元,任共解洋元一万六千六百五十一元九角,是以民间契纸虽未尽照章验税,而派定银两实已勉力担负。”②这说明在民国初年,土地水利契约在石羊河流域的永昌县普遍使用,故政府才有“验契”之举。通过“验契”,契约得到了政府的认可,“白契”就变为“红契”。不可否认,当时仍然存在一些未“验契”的情况。
从现存14份土地水利契约交易文书来看,从民国六年到民国三十一年都是连续的,“恐后无凭,立契为证”,说明通过契约的订立来保证水权交易的规范,成了人们社会生活中的普遍规则,这样既遵循了民间习惯法的基本原则,又充分体现了人们的信用意识,从而有效地维护了用水秩序和基层社会的稳定。故对武威、永昌契约文书的研究,为我们进一步认识西北内陆干旱区石羊河流域的水利社会提供了新史料和新视角。
(二)官方的介入,维护了交易秩序
张俊峰认为,“官契是民间典卖房屋田产时向官府纳税注册的契据”,“是国家承认并保护私人交易行为合法性的凭证”。③在石羊河流域,官方介入水权交易的方式是“验契”并钤盖官印,兹再举1例:
例6.民国二十三年“陈世勣永远归并田地水利文契”
立永远归并田地水利文契人陈世勣因为使用不便,今将祖遗上北山坝东墙下田地一块,约下种籽八斗,承纳官粮四(八)升并草,水随坝例浇灌,其地四至:东至通水横沟,南至大路沿,西至使水横沟,北至通水直沟,四至分明,前后往来道路通行,央中说合,情愿归并与族叔陈文章名下永远布种为业,照时估作寔得受卖价大钱八十串文整,当中交足,并不短少,自归并之后,凡有国赋差徭,有族叔一面承当,不与世勣相涉,若有房亲户族异姓人等争论不明者,有世勣乙面承当,欲后有凭,特立此归并文契为证。
外批契内添捌字一个
代书人:陈远村(画押) 画字钱六千文
说合(人)宋学义(画押) 画字钱四千文
同中人:陈世明(画押)、陈世怌(画押)、陈泽兴(画押) 各画字钱五百文
民国二十三年古历正月二十二日立永远归并田地水利文契人陈世勣(画押)
同胞兄:陈世勳 画字钱二千文
同侄:陈泽浚、源、澍、洪、澧各画字钱二千文
同子:陈泽澂 画字钱五千文④
这份契约为民国二十三年的“二联契”,左为“契尾”,右为“陈世勣永远归并田地水利文契”,二者粘连在一起。“契尾”显示,这次土地水利交易后,向政府纳税“4080文”。
在武威、永昌发现的14份土地水利契约中,有3份“红契”,钤有“永昌县印”,其年代分别为民国六年、民国七年和民国二十三年;另有2份契尾,年代分别为民国七年和民国二十三年。土地水利交易契约经官方登记注册、钤印,不仅使水权交易行为得到官方的认可,而且官方可以此为据征税,如民国七年陈世年买地“契尾”表明,陈世年买陈世勣五亩土地,卖价为110千文,纳税6720
文。①这样就保证了水权交易的合法性,如果出现诉讼等情形,有政府登记在案的“红契”作依据,对维护正常的水利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地水合一,水随地走”
在武威发现的“盾当田地文字”中,“用本坝泉水照粮浇灌”,表明水权随着土地的盾当转移到了靳廷兰手中。在永昌发现的13例契约文书,其名称全部使用“土地水利”契约,这充分说明在当时人们的观念中,土地和水利原本就是联系在一起的,是合二为一的。从契约具体内容来看,除民国六年“樊振荣、(樊振)魁、(樊振)甲永远顶换田地水利文约”外,其他契约都有“水随坝例浇灌”的内容,亦即水权交易的内容。水权交易与土地交易紧密结合在一起,“地水合一”,“水随地走”,成为民国时期石羊河流域水权交易的显著特点。
张俊峰在研究清代至民国时期内蒙古土默特地区的水权交易时,同山陕地区的情形作了比较,他认为:“在蒙晋陕这样大的地理空间内,自明清以来的水利社会运行均出现了买卖水的现象,这里的水尤其是指私水的买卖问题。它表明长久以来地水结合的态势已经处于瓦解的状态,水地关系的松动是一种历史内在的驱动,也可以说是大势所趋”。“蒙地和山西一样,自清乾隆年间以来就开始了地水分离、单独转让和买卖水的行為。”②从民国时期石羊河流域武威、永昌的水权交易实践来看,并未出现内蒙古土默特地区和山陕地区“地水分离”、单独买卖水的情形。可见从“地水结合”到“地水分离”,在不同区域有不同的表现,不能一概而论。这种差异的存在,则为我们认识不同区域水利社会的多样性提供了新的视角。
(四)“水随坝例浇灌”
“水随坝例浇灌”,是对石羊河流域武威、永昌传统用水习惯的认同。
乾隆五十年(1785年)《永昌县志》卷1《地理》“水利总说”云:“要之准地承粮,按粮均水,此定规也。一坝之水,或分数牌,一牌之水,又分数沟,此因坝制宜者也。”③这是当地渠坝分水、用水的基本规则。毫无疑问,这些规则沿用到了民国时期。
那么“用本坝泉水照粮浇灌”“水随坝例浇灌”这样笼统的表述,怎么能够表达水权交易的具体内涵呢?如果我们考察一下石羊河流域武威、永昌土地水利交易契约的发展历程,就会发现“水随坝例浇灌”背后隐含的真正含义是指灌溉水权的“昼夜”或“时辰”。如王家良、(王家)朝、(王家)栋在康熙四十六年(1707年)立的“杜绝卖庄田房屋永远契”中就有“今将自置中坝小庄一处、田地二分、水一昼夜”,“情愿绝卖于本卫监生张生静名下,永远长久为业”的内容。④这里的水权是“水一昼夜”。周文学、(周文)举在康熙六十一年立“杜绝卖庄田房屋永远契”中就有“今将自己祖置中坝所下周文玉田地一角,承纳官粮一石二合五抄并草,随地水三个时辰”,“情愿绝卖于张世俊名下,永远居住布种为业”的内容。⑤这里的水权是“随地水三个时辰”。可见在清康熙年间,永昌水权交易的内容是以“昼夜”或“时辰”来表述的。那么,为什么到民国年间又表述为“水随坝例浇灌”了呢?这里只有一种解释,就是在特定地块的面积没有增加的情况下,灌溉水权不可能增加,在交易时它的水权“几个昼夜”或“几个时辰”,都是非常明确的,即签订契约的当事人双方、“中人”以及官方收藏的水册,都有明确的认定,大家都心知肚明,因此,在水权交易契约中表述为“用本坝泉水照粮浇灌”“水随坝例浇灌”,只是一种习惯表达,不会影响灌溉水权。换句话说,在完成土地水权交易后,水仍照旧例以“昼夜”或“时辰”进行浇灌,并不影响水利秩序的正常运行,这只是民国时期当地水权交易中的一种习惯,同时也是对传统用水习惯的一种认同。
(五)亲邻优先
“亲邻优先权是我國古代一项不动产制度,就是在不动产买卖、典当过程中,出卖人、出典人的亲属、邻居有优先的购买权、承典权、回赎权。”⑥至明清时期,“亲邻优先”已经成为土地房屋交易中的普遍习惯,并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前南京国民政府的《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称甘肃省习惯:“凡出卖田宅,议定价值若干后,必先问亲房之叔侄兄弟愿留买与否,不得径行卖于旁人。若其不然,必生无数枝节。但亲房留买亦不得抑价。全省习惯大致如此。”①在永昌土地水利契约文书中,反映“亲邻优先权”的有两种情况:一是本宗族优先,如例1樊振荣、(樊振)魁、(樊振)甲的土地“情愿永远顶换与族祖樊钟儒名下耕种,世守为业”;例2陈世勣的土地“情愿归并族侄泽厚名下,永远耕为业”;例6陈世勣的土地“情愿归并与族叔陈文章名下永远布种为业”。二是坝邻优先,如例3宋学礼、宋学义的土地“情愿出卖坝邻潘发永永远耕种为业”。在民国六年“陈世价永远实卖田地水利凭据文契”中,陈世价的土地“情愿出卖与本坝农民闫万春名下,永远耕种为业”。②例5民国十九年“五圣宫盾当田地文字”中,五圣宫的土地“情愿当与本坝农民靳廷兰名下耕种”。民国二十一年“闫正清永远出卖田地水利文契”中,闫正清的土地“情愿出卖于本坝农民陈泽厚名下,永远耕种为业”。③由于在石羊河流域“地水合一,水随地走”,所以水权的“亲邻优先”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综上所述,新发现的石羊河流域武威、永昌土地水利交易契约文书,前后延续了20余年,为我们认识民国时期石羊河流域的水利社会提供了新史料和新视野。概括起来,民国时期石羊河流域的水权交易主要有顶换、归并、买卖、出典、盾当五种类型,呈现出水权交易多样化的特点。民国时期,石羊河流域水权交易的特点,主要表现在:普遍订立契约,交易规范;官方的介入,维护了交易秩序;“地水合一,水随地走”;“水随坝例浇灌”;亲邻优先等。与其他地区相比较,这些特点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水随坝例浇灌”的水权表达方式,它内在地包含了灌溉的多少“昼夜”或多少“时辰”的具体内容,这既为大家所公认,又为大家所遵守,在水权交易实践中并不存在异议。
石羊河流域武威、永昌土地水利交易契约文书,提供了历史时期河西走廊内陆河流域水权交易的新样本,这对加强同山陕地区和内蒙古土默特地区水权交易的比较提供了新的可能。与此同时,加强对这批土地水利交易契约文书的研究,对深化“水利社会”的理论认识,以及为河西走廊可持续发展提供历史的借鉴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简介】谢继忠,河西学院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西北开发史、甘肃地方史。
【责任编辑:王湉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