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平社会调查所与1920年代的生活费调查研究

摘 要 20世纪20年代前期,我国国内有关生活费的调查便已有所展开,但规模尚小且不完善。1926年社会调查部(1929年改称北平社会调查所)成立后,迅速成为近代社会调查的主要推动机关。作为一个专业调查研究机构,北平社会调查所在创办初期即以劳工生活费为主要研究对象,不仅取得了丰硕的调查研究成果,留下大量可资利用的调查资料,同时在具体调查方法的推介和生活费指数的编制问题上,也起到了重要的示范与导向作用。在政府相关调查统计尚未开展的情况下,调查所通过生活费调查,进而根据其结果编制生活费指数,为了解劳工生活、解决劳资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
关键词 生活费,北平社会调查所,家庭记账法,生活费指数
中图分类号 K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57-6241(2018)18-0057-07
20世纪20年代前后,受欧美社会调查的影响,中国社会调查逐渐兴起,并很快形成一个颇为引人瞩目的“中国社會调查运动”。而在这一运动中,生活费问题凭借其在社会经济问题中的重要性,成为调查研究的中心内容之一。我国近代生活费的调查研究,始于1910年代末,20年代进展迅速。参与调查者也颇为纷杂,但最初的调查都是由关心社会问题的少数中外人士进行,其后经过调查研究机关或团体的推广,才逐渐被政府有关部门所承担。在这一过程中,北平社会调查所扮演了颇为关键的角色,其对20年代后期生活费调查的参与,极大促进了国内知识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与推广。时至今日,这些调查研究所留下的数据资料,仍是我们考察研究近代中国极重要的参考与依据。近年来,随着对社会底层生活的关注与量化研究的兴起,一些著述以及硕博学位论文也开始参照利用这些调查资料。①但实际上,对这些调查本身的认识与总结也相当有意义。这项工作虽早在近代社会调查兴起时便已开始进行,②但大多是粗略的梳理和介绍,尚缺少细致的分析,特别对近代学术研究机构所发挥的作用未予以应有的重视。因此,本文聚焦北平社会调查所,通过对其前期工作的考察,梳理其与近代生活费调查研究的关联,以求对相关问题有更深入的认识。
在我国,生活费的调查研究虽然出现较晚,但其发展历程与西方国家颇为相似,最初也“仅由一二学者试作”,“渐进而为学术团体研究之对象,最后始为政府所举办”。③1917年,在狄特摩(C. G. Dittner)指导下,清华大学学生对北平西郊195户农民家庭的生活状况展开调查,这是中国最早的生活费调查。此后,北平知识界中多有继起而调查者。1923年,清华大学教授陈达调查了该校周边成府村91户家庭的生活费。1924年,甘博(S. D. Gamble)、李景汉主持北京人力车夫调查,并由李景汉作《北京人力车夫现状的调查》一文。同一年,陈达也指导清华大学学生对校内人力车夫的生活费和海淀人力车夫的生活费展开调查,并对两处调查结果进行比较。1925年,孟天培与甘博不仅调查了25年来北京的物价、工资及生活费,还调查了北京店铺和工人的行会情况。尽管如此,在20世纪20年代初,我国的生活费研究还正处于萌芽状态,真正运用科学方法探讨生活费问题的调查研究尚不多见。是时有学者指出,国内相关生活费研究,“于家庭预算一面只有几个小规模的调查,于指数一面成绩更少;至于零售物价的调查,合乎科学方法而能继续研究的刻下尚无成绩可言”。①
此后,学界陆续有设立一个专门调查研究机构的创议。1926年2月,美国纽约社会宗教研究院通知中华教育文化基金董事会(简称:“中基会”),称愿意每年向其“捐助专款七千美金,以三年为期,又每年捐助华帑二万五千元,以二年为期”,专供社会调查之用。②随后,中基会召开常务会议,议决接受纽约社会宗教研究院的捐款,并在干事长之下增置社会调查部。社会调查部于1926年7月1日正式成立,初名“中华教育文化基金董事会社会调查部”(简称:“社会调查部”),附设于中基会干事部,聘请北京大学教授陶孟和担任秘书并主持部务,此外还设研究主任一职,由李景汉担任。三年捐助期限到期后,因社会调查成绩较著,中基会决定将社会调查部改为自办。1929年7月,社会调查部正式改组为北平社会调查所,仍由陶孟和出任所长,先后增聘调查研究人员,研究范围也不断扩张,同时办公地点也从中基会会所迁至北平图书馆附近所新建的楼房内。自此,社会调查所开始拥有独立的组织和单独的所址,“专门学术机关之规模于是乎粗具”。③经过近十年的努力,北平社会调查所在陶孟和的主持下,发展迅速,形成一个组织较为完备,人员构成较为精干且颇受国内外注目的专业研究机构,出版了大量有关社会调查的研究著述,成果丰硕。
陶孟和(1888—1960年),原名陶履恭,生于天津,祖籍浙江绍兴。少年时曾跟随其父陶仲明就读于清末翰林严修的家塾,后受教于张伯苓主持的敬业中学堂(南开学校前身)。1910年,在经历短暂留学日本后,陶孟和改赴英国伦敦大学政治经济学院学习社会学,在此期间受韦伯夫妇等所在的费边社影响颇大,开始注意运用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国实际问题。④1914年,陶孟和学成归国,任教于北京大学,并活跃于北方文化界。在蔡元培执掌北大后,对北大事务多有赞助,并于此期间与胡适、陈独秀、丁文江等人交往密切,且常在《新青年》《每周评论》等杂志发表论说,成为新知识界倡导五四新文化运动的重要一员。陶孟和是近代提倡社会调查与研究较著者,在他的建议下,《新青年》开辟“社会调查”专栏,这在当时的期刊中是尚不多见的。在《社会调查(一):导言》一文中,陶孟和便表示:“我向来抱着一种宏愿,要把中国社会的各方面调查一番,这个调查除了在学术上的趣味以外,还有实际功用。一则可以知道我国社会的好处,例如家庭生活种种事情,婚丧祭祀种种制度,凡是使人民全体生活良善之点,皆应保存;一则可以寻出吾国社会上种种,凡是使人民不得其所,或阻害人民发达之点,当讲求改良的方法。”⑤社会调查部的设立,便是这一“宏愿”的开始。
社会调查部成立伊始便以“致力于吾国社会生活之研究,以科学的方法实地考察”为旨趣,并特别强调调查研究的客观性,认为科学的调查研究“必须具有无偏无党之精神,实事求是之态度方克有济,绝不容有政治的或宗教的偏见掺杂其中”。据此,社会调查部在成立后不久便列事业计划七项:
(一)关于社会问题行使学术上之研究与调查。
(二)介绍国外调查社会问题及研究社会问题之新技术于中国。
(三)刊行社会问题之刊物。
(四)汇集关于社会问题之图书及资料以图阅览之便利。
(五)倡导社会研究之兴趣,使专攻社会科学之人士致力于专门的实际的研究。
(六)与从事社会调查之机关谋合作,协力调查社会问题。
(七)指导其他机关之社会调查事业。①
1926年社会调查部成立后,在陶孟和的领导下,随即着手进行相关社会调查与研究工作。但是时,社会调查部“事属创举,鲜有先例可循”,相关调查研究也尚未具体筹划,因此陶孟和等人只能“仅就个人思考所及之处”,循序渐进地进行。②
20世纪20年代,我国国内各种社会问题日益频发,尤以劳工问题最为突出。据劳工专家陈达统计,1918至1926年中国各地罢工案件,除因1925年“五卅惨案”而起的案件不计外,共计1098起。其中因经济压迫而发生的案件达580起之多,约占总数的53%。③1927年1月至1929年6月间,河北省及平津两市的劳资争议案件有134起,因工资问题而导致的案件达46起,约占总数的34%,其中还不包括13起因“劳方提出条件要求承认”而发生的案件。④这些劳资争议的原因多是劳方要求增加工资。当时知识界普遍认为,仅仅依靠工资过活的劳工阶级,“其生活程度在社会各级之下层,受经济之压迫最大,遂直接间接在社会上发生种种问题,为今世社会之一大症结”。⑤但是,究竟工人的生活低到何种程度?其实际生活费用如何,是否能够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在劳资争议中,他们提出的要求有无过分,理由是否充足?由于调查研究尚不充分,对这些问题,还一时很难以给出确切的回答。因此陶孟和才有“劳工阶级的生活最值得研究”的感叹。⑥同一时期,陈达也主张:“生活费和劳工问题有极重要关系,要谋工界的改善,有许多地方要从研究生活费入手。”⑦
陶孟和認为:“生活费是劳动问题,社会经济问题的根本,在中国实有系统调查的必要。”⑧他将生活费的含意作了两种解释:“它(生活费)可以算做多数家庭在某时期中平均每家生活所需的实际费用,同时它又可以算做某种假设的生活标准的货币价值。”这两种含意虽然时常被人所混用,但是仍有明显的区别。“严格地说,前者得成为生活费用(cost of living)而后者则为生活程度(standard of living)。向来一切在中国的生活情形调查全是属于前一类,这是必须声明的。”也就是说,这些调查之所以能够指示“生活程度”并非出于理论或假设,而是根据具体的生活实况得来的。为了如实反映被调查者实际的“生活实况”,需要审慎选择调查方式,而“大规模的全国家计调查是研究生活程度比较可靠的一种方法”。⑨因为家计调查以家庭为单位,用近似“实录”的方式,将家庭中谋生所必需的项目,详细记录下来,是一种较为客观科学的调查研究方法。
但是,在当时的中国,进行这种“大规模的全国家计调查”是不现实的。“一则因私人或私人团体的精力有限,不能做宽广的研究;一则因为中国工业区域有限,而且各地生活情形相差太远,不如在各地分别作精深的研究,反倒容易有结果。”⑩因此社会调查所选择着力于局部地区,多进行“求精的一类”的调查研究。为此,调查所集中人力、财力陆续开展了北京手工业工人调查、京师小学教员生计调查、上海工厂工人生计调查、塘沽工厂工人生计调查、京畿农产品贩运调查、京西农村调查、北平旧式手艺工人调查、天津工人家计调查、天津地毯工厂调查、上海纱厂工人家计调查、北平零售物价调查、华北铁路工人工资调查、天津面粉厂工人工资调查、华北纺织工人工资调查等十余项,成为这一时期有关生活费调查研究的主要参与机构,成果较为丰富。
就一项社会调查来说,调查方法的选择尤为重要。民国时期,有关生活费的调查法通常有通信填表法、记账法和派员调查三种。据王子建的统计,截至1930年春,在国内82项生活费调查中,“有五个调查采用记账法,其余则都是派员调查,按表填具的”。{11}这表明,在20年代,大多数社会调查者主要是采用以问卷式派员调查的方法。但是在复杂的调查环境中,调查者依靠这种单一的方法所得的结果还有待精确。为此,部分学者开始综合运用多种方法从事资料收集,并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其中,陶孟和与李景汉等人借鉴国外调查经验,“在综合地运用结构式访问法和问卷法基础上构建的具有一定本土化特色的账簿法”,“最为引人注目”。①
这种账簿法又谓家庭记账法,即以账簿的形式,“在长时期内,为许多家庭逐日记载支出”,以“获得关于生活费之详尽材料”。②它最早是由法国社会学者勒普累(Le Play,1806—1882年)引入社会成员的生活程度及其收支状况的研究之中,并在随后的欧美社会城市工人调查中流行开来。而在中国首次使用家庭记账法的社会调查,便是陶孟和所主持的北平手工业工人生计调查。
1926—1927年,社会调查部在陶孟和的领导下确定以调查北京市工人家庭生计状况为主要工作。但因时间和精力的限制,无法调查全体北平市内工人家庭,于是决定“选择比较少数的例子,作为测量全体的标准”。③后经过审慎调研,社会调查部最终选择在北平数目众多且具代表性的手工业家庭为这一“标准”。4名调查员以问题表的形式,调查了500个手工业工人家庭,共填表500份。但因该调查系用访问法,“深恐所询问题之生活情形,未能深切”。为此社会调查部又首次采用家庭记账法,选择了48个工人家庭,先后进行了为期6个月的相关调查,同时也附带对12个小学教员家庭的生活费进行了一个月的调查。此次调查所得结果由陶孟和编著成《北平生活费之分析》一书,并于1930年先后以英文、中文出版。
在实际操作层面上,使用家庭记账法进行社会调查是“一种颇不容易办到的工作”。因为这一方法必然意味着“费时费力”,“不但记账的人嫌麻烦,被调查的家庭尤其怕麻烦”。因此如何制定调查表、选择合格调查员进而着手调查成为问题的关键。为此陶孟和等人在这一方面着实进行了一些颇具本土化的尝试。
首先,作为此次调查的工具,账簿是由社会调查部所特制的,共有58页,足供一个月使用。每本账簿分以下五个部分:
一、记账方法之说明书。
二、普通调查表。
三、记账之样本。
四、空白日用帐三十三页。
五、全月收入总计。
其中第四部分空白日用帐是该项调查的主要部分。空白日用帐,即每日流水账,它需要记录每天收入现金、收入物品、支出等项目。此外为了应对一些影响本日收入或支出的特别事情,社会调查部还在此部分增加了“本日特别情形”一格。④
其次,在调查员的选择上,为应付调查过程中常出现的问题,争取被调查家庭的信任,需要有相当能力的调查员进行深入解说,消释其疑虑。同时,陶孟和还留意到,“(调查员)大概性别不同者,多适于性质不同之工作”,而“调查家庭日用帐之职务,女子实较男子为优”,这是因为“一为习惯上家庭不愿外人随意出入,彼等仅居一室,如有不相识之男子日至家探询,必至彼等之女眷甚感不便;二为男子多出外工作,居家接待者多为彼等之妻;三为管理家务者多为妻子,惟彼等能详细报告每日收支;四为调查须有耐心、恒心和勤勉,女性于此实较男子为优”。⑤因此社会调查部果断选聘女调查员,先后聘请了一位“有社会服务经验之女士”和小学女教员专门从事此项调查。
最后,为顺利进行此项调查,社会调查部于1926年8月起首先对8家工人家庭进行了实验性记账调查,并在一个月后,将试验调查家庭范围增至23家。调查部由此获得较为宝贵的调查经验,并很快应用于随后的正式调查中。正式调查累计进行了7个月之久。鉴于中国工人知识水平较为有限,该项调查需调查员每日赴被调查家庭“探询彼等之收支”,并填写账簿。因此,与普通家庭记账调查法相比,这实际上包含访问调查的成分。同时也为保证调查质量,在调查期间,调查员与调查主任每周需会晤一次,“由调查主任审查评判所登记之账簿,并讨论调查时发生之问题。如发现记录有不符之处,或经详细之讨论立即更正,或由调查员随后校正之。故调查之进行,时在监督之下”。①这样便在相当程度上保证了调查的可靠性。
经过7个月的努力,社会调查部收回登记账簿共有362本,除去“其中有记录不全,或家庭及收入之性质不合于吾人调查之目的者”,仅采用48家的账簿,共288本。这48个家庭的生活状况“随环境而变迁,有时仅足维持最低之生活,有时则须依赖各种赈济”,“实可代表北平近乎贫乏之工人阶级”。②
不得不指出,通过此项调查的设计与开展,我们发现,以陶孟和为代表的中国社会调查者在努力探求社会问题的本相以求改良社会的同时,还不懈致力于社会调查方法与中国实际情形的融合,在调查研究经验上有着丰富的积累。不久,国内一些机关便有与其合作调查的意向。为推广家庭记账法,共谋调查事业的发展,社会调查所与上海财政部驻沪调查货价处、南开大学经济研究委员会进行合作,先后对天津和上海两地工人开展调查。两次调查均采用家庭记账法,虽费时颇久,但所得结果也确较为精详。
围绕北平工人调查所著的《北平生活费之分析》一书,成为陶孟和的得意之作。该书包括绪论、调查之范围与步骤、名词之解释、工人家庭之普通情形、收入与支出、食品消费、住宅家具与衣服、人力车夫、小学教员等,内容颇为完备,堪称近代社会调查报告的范本之作。陶孟和也自称其书“两种调查资料之错误程度,迭经详细覆查,殆可谓轻微。资料之分析,亦可称适当”。以致其“唯一可指摘之瑕疵”是调查家数过少,但这“实出于不得已”,“非私人研究机关所能独立承担”。③可见陶孟和对此项调查的满意与称许。社会学家孙本文在总结近代中国社会调查时,将此项调查比之为美国劳工统计局的生计调查,并明确指出“(《北平生活费之分析》)可说是国内采用记账法以调查工人家庭生活费的第一书”,“此后各地生活费调查方法,大抵采自此书,其在方法上甚有贡献”。④由此家庭记账法开始逐渐在国内推广。社会调查所开启了以家庭记账法调查国内生计问题的新一页,成为近代中国生活费调查的典范。⑤
生活费的调查是一种静态的实际数额的呈现,如果要反映生活费的变迁,那就需要生活费指数的编制。编制生活费指数,目的是为各时刻的生活费与某一固定时期的生活费提供比较的可能。因此,它是一个动态的指标,特用来表示社会某一阶层日常消费的商品和生活服务费用的变动程度。这种变动主要受两种因素影响:一种因素是由于居民货币收入所决定的生活水平的变动,另一因素是受消费物品价格的变动。生活费指数因能够较为科学地表现生活消费品和服务支出的价格动态,被有的学者称为“测量生活费升降之寒暑表”。20世纪二三十年代,随着我国劳资纠纷日益严重,并逐渐成为城市问题的核心,一些学者和研究机构也开始借鉴西方政府或学者的经验开展劳工生活费调查以及编制生活费指数,希冀以此为解决劳工问题提供参考。以调查研究社会问题、介绍国外研究社会问题新技术为职志的社会调查所更是将生活费指数,作为诊治劳资纠纷这一“普遍而難治之病症”的“良药”,认为编制生活费指数,不但“在学理上可供社会经济研究之资料”,“在实际上尤为解决劳资争议不可缺少之一种利器”。⑥
经过北平手工业工人调查和北京工人生计调查两项工作的开展,社会调查所不仅训练培养了部内职员,积累了丰富的调查经验,而且搜集了大量有关生活费研究的调查资料,为进一步深入开展工作奠定了相当的基础。“生活费的调查,是研究劳工问题最主要的一个步骤。”通过调查,在了解劳工生活状况和消费情形的同时,“才得着根据可以编制生活费指数;才好研究工资、救济和其他的问题”。⑦首先着手调查进而编制生活费指数,为解决劳工问题提供参考与途径,正是社会调查所在成立之初的主要工作实践规划。
北平生活费指数总括起来包含编制基本预算表①、物价调查和指数计算三大问题。首先北平生活费指数基本预算表是根据北平工人家庭生活费的调查而制定,它以48家记账所得资料为根据。但是因为这项调查大致是在冬春两季进行,尚不构成全年的消费情形,因此社会调查部在季节、家外用餐、衣服材料消费量等方面进行了适当修正和补充。同时为了对所得资料进行校核,调查部将此前进行的另两项调查,即500个手工业家庭调查和177个瓦木油裱工人家庭调查,之所得数据与其比对,结果认为“四十八家之调查虽不为甚大之择样,然可代表北平一般工人之生活也”。②而预算表中所选38项物品占北平工人生活费的80%,以此代表北平工人的生活也比较可靠。③
其次,物价调查的结果,由社会调查部派员依照预算表中所列物项,按月调查北平零售店铺而来。从1928年6月起,调查部在阳历每月2号和16号派人到指定的店铺调查38种物品的零售价格。每种物品的价格,则系在6家店铺调查所得,并将其汇总平均计算。而在此之前的物价,则由店铺所存的账簿上查出,一直查至1926年1月,累计共二年半。店铺和物品的选择上也充分注意到分配的科学性,但北平商家多对此抱有戒心,因而调查部对此项调查耗费了较多的精力。
最后,因生活费指数的编订是为了将不同时间的生活费进行相互比较,因此需要一个固定的时期作为比较项。这一固定的时期称为基本时期,简称为基期。因为在北平生活费指数所包含的四年时间(1926—1929年)内,以1927年的物价较为平稳,故而北平生活费指数采用1927年为基年。指数计算的公式则使用加权综合法。自1926年起,每月有月指数,每年有年指数。且为方便与他处比较,每月及每年指数均有铜元价指数及银元价指数并列。
家庭预算可以反映家庭的消费种类及消费量,零售物价则可显示物价变迁。这两种研究是编制生活费指数的必要工作。④从1928年下半年开始,社会调查部便将此前北平48家工人家庭调查结果作为生活费的根据,再通过搜集历年物价,从而着手编制北平生活费指数。在20年代,国内从事于家计调查及生活费的研究者,已不乏其人且颇具规模,但“由公共机关举行调查,并根据其结果以继续编制生活费指数,前乎此者,惟北平社会调查所编制之北平生活费指数而已”。⑤
在该指数的出版方面,经过社会调查部的一系列努力,北平生活费指数以图书的形式于1929年1月面世,该书系用英文写成,名为An Index of the Cost of Living in Peiping,包含1926年1月至1928年12月的指数。随后不久社会调查部又每月定期出版《北平生活费指数月报》,同时为扩大影响、便于交流,月报还以中英文合刊发表。该项月报直至抗日战争爆发后才被迫停刊。除此之外,调查部还利用其在《大公报》所主办的《社会研究月刊》刊载每月北平生活费指数及零售物价表,累计八次刊载“北平生活费指数表”(见第1、2、3、4、5、6、9、11期),五次附载“北平本月平均零售物价表”(见第1、3、4、6、9期)。⑥相较于民国肇始之初就出现的工人生活费调查,我国生活费指数的编制迟至1927年才开始。1927年,为了应对迭起的上海工潮,提供调解或仲裁劳资纠纷的依据,前财政部驻沪调查货价处开始按月编制《暂编上海生活费指数》,但因为缺乏准确的实际生活费调查作为依据,该项工作很快便不复继续。⑦继其后者,便是社会调查所于1928年開始编制的北平生活费指数。该项指数自开始编制后便随时公布,成为是时生活费指数在国内的“仅有之作”。①
生活费指数的编制是一项繁难的工作,预备工作往往就耗费掉一两年时间,因此并不是一二学人或热心人士所能够承担的。同时,政府相关部门也或因时局,或因缺乏经验和决心,对生活费指数多报以漠然的态度。而社会调查所凭借较为充足的经费和人员保障,使北京一地的工人生活费指数能够持续编制并得以出版,在学界和社会产生广泛影响,其示范和倡导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在日内瓦国际劳工局所发表的各国生活费指数中,便以调查部所编指数代表中国,并且隔月转载在《国际劳工评论》上。②
不仅如此,我国随后编制的其他同类指数,也多与社会调查所有关联。上海生活费指数、天津工人生活费指数连同北平生活费指数构成了民国时期国内最为知名的三大生活费指数。其中上海生活费指数是依据国定税则委员会(前财政部驻沪调查货价处)和社会调查部在1927年合作进行的上海工人生活程度调查编制,同时该项生活费调查的整理和分析工作也是由社会调查所完成的。而南开大学经济学院也是在与社会调查部合作调查天津工人家计的基础上,开始试编天津工人生活费指数,并于随后对其进行了修正。③这些工作或多或少得益于北平社会调查所的倡导与合作。
在近代社会,为明了劳工生活、解决劳工问题,相应的劳工生活费调查是必需的。但在1920年代的中国,政府调查尚未完全开展,私人研究尚且幼稚,北平社会调查所建立后适时进行了大量相关调查研究工作,并在这一进程中扮演了关键的角色。近代社会调查,始有“正式推动的机关”。④这些调查虽然多是局部性的,但在国内学术界以及其他社会各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在社会调查所的倡导与带动下,生活费的调查研究工作,吸引了全国很多热心机关和个人的响应与参与。国内主要城市上海、天津、南京、广州等地的生活费调查先后开展,各地生活费指数也陆续编制而成。
就实际工作言,北平社会调查所调查研究多年,对生活费的分析,“在方法与效果上成绩卓著”。⑤要得到精确的社会调查结果,必须投入大量的精力并使用科学的方法。个人研究往往无法满足这一要求,因此依靠有组织的专业机构进行调查成为较为有效的方式。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社会调查运动”在国内已颇具声浪,许多个人或团体投入其中,“可是大多数调查的结果不见得有什么成绩,好像在继续不绝的雷声里所见的不过是几个雨点”。⑥而社会调查所依靠机构的组织优势,在掌握科学调查方法的基础上,在调查中投入较多的人力和资金,所开展的调查自然在规模上也较为突出。以北京家庭工业调查为例,社会调查所在调查中所使用的调查表即有250多个问题之多,以4个研究员花费5个月的时间,调查了500余户家庭。单是所得材料的整理就用了4个月。这是凭借个人之力所难以完成的。因此社会调查所的调查研究工作所得成效也远非一般个人调查所能比拟。
更为重要的是,生活费的调查研究本来就是静态生活费数额与动态生活费变迁的结合。为此,社会调查所一改前期使用问卷调查的方法,首次在国内运用家庭记账法,详细调查工人家庭的日常生活。通过调查获得较精确的结果之后,再根据调查所得结果编制生活费指数,借以呈现工人生活费的动态变迁。这种将调查与统计相结合的系统研究,为近代生活费的调查研究树立了一种典范,并逐渐被各地方政府统计机关所仿效,其示范效应不可低估。尽管进入30年代后,社会调查所的工作逐渐扩展到国民经济领域的若干部门,生活费问题的研究逐渐淡出,但其开创与引导之功不可堙没,由此产生的相关调查报告更应成为我们利用借鉴的宝贵资料。
【作者简介】王亚奇,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近代社会史、劳资关系史。
【责任编辑:王湉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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