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天津民间商业借贷的拖欠与追偿

冯剑 马斗成
摘 要 民国时期,天津商业借贷的债务追偿因社会转型导致风险日益增加,赖债、逃债等现象时常出现,因破产而带来的债务问题也非常严重。在商业债务担保中,抵押、信用担保是常见的手段,债权团是民间商业债务追讨的重要形式,寻求法律解决也是常用的手段。民国时期,政府与商会在解决商业债务纠纷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近代天津商业债务问题是近代天津社会转型导致的。
关键词 近代天津,商业借贷,信用,追偿
中图分类号 K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57-6241(2018)16-0027-08
民间借贷的偿还是一个重要的社会经济问题,许多学者对中国近代乡村债务问题进行了研究。①中国传统商人有着坚守信用的商业文化传统,对此韦伯曾惊奇地指出:“正如人们一再断言的那样,中国人在世界上罕见的不诚实(即使是对他们自己的辩护律师),跟中国商人在大宗贸易往来里的那种明显和突出的可靠性——例如与曾有过封建阶段的国家日本相比——似乎也难以统一起来。”②然而在近代城市社会经济变迁中,传统商业信用却出现了一些变化。近代天津作为北方第一商业大埠,商业借贷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随着天津社会日益进入近代转型时期,商業债务的偿还也出现了许多问题,本文利用天津近代档案、报刊等文献资料,试对近代天津商业债务相关问题进行论述。
一、天津传统商业债务信誉
信誉是商业交易的生命线。正如韦伯所说的,重视信誉是中国商人的良好传统,天津商人亦然。即使遇到特殊情况,如自然灾害、战祸动乱等不可抗因素,或者市场变动、原债务人身亡等意外情况,导致相关债务无法偿还,也往往要有个说法,以示信誉。如李荣轩经营益德裕宁晋总店,自庚戌盐务风潮后因为资本不足,又因为水患频仍,外县利息加重,得不偿失。李荣轩于是打算另招股东改组维持运务,为此他登报声明表示:“所有以前鄙人经手益德裕盐包银钱账目并欠内欠外一切,全行交代清楚,并无纠葛不清等事,特登报声明以重名誉。”③
在商业活动中,商号的成立、运营、出兑、倒闭、分家、内外纠纷、商号内部的人事变动等都会涉及债务问题。报纸是商号向社会公示信誉的重要窗口,民国时期天津的报纸时常刊登涉及债务问题的声明。如:“本埠南市慎贻新里口杏花楼中西饭庄,因各股东志图别业,愿将全份家具一概兑出,今由合记接办,更名杏花楼合记饭庄。准期旧历正月十八日,所有以前杏花楼中西饭庄之名义欠内欠外账目等项,仍旧归旧股东自理,与杏花楼合记无涉。”④庆昌号因为有一个与之重名的商号,于是发表声明,以防债务问题的纠缠:“敝号与去年在公益栈庆昌号并不一事,如该号同人在外借贷银钱赊欠货物,招摇生事等情于敝号毫无干涉。”①合股分家首先也要依据民间惯例处理清理债务,如一个鲜果货栈“系仝萧两家合股”,“因萧姓股东年迈不欲合志经营,决意分手”,于是发表声明表示:
曾经中友共同核算,即将萧诊山君名下股本得利如数提清,并立有分白,逐件明晰,所有家倨外欠均已平分清楚,毫无纠葛,不清之处当经中友共同议明,而锦泰栈之生意,仍旧归锦泰栈仝记自行作成,照旧营业,至于以前客人存货借款,均归锦泰栈仝记一面经理,概不与萧姓相干,惟以前栈内作用之戳记图章,眼同中友剖作两份,双方收执,俾杜流弊,及至字号匾额仍更换锦泰栈仝记,以便区别,惟新用戳记图章,亦概加锦泰栈仝记二字,而免混同,自登报声明之后,务望惠顾诸商须认明锦泰栈仝记图章为凭。②
商号换人还须先把债务清理明白,如“聚顺和货栈开设多年,今因股东纠葛有友人调处,凡旧号一切事宜,已归沈树桂自行接替。系原地原人所有欠内欠外各项帐均由同茂甡担负,如有聚顺和存条保条由二十八日起至初三日祈,五日内来栈换清,过期不负责任”。③还有一个雇员被辞退后,商号防其在外借贷影响商号的声明:“敝行走街何汝梅,于阳历4月1日业经辞退出行,倘有伊自行在外挪借钱项担保等事,本行概不负责。”④
天津传统商号对自己的信誉都非常珍视。比如1917年1月,万顺祥号在天津作钱粮皮油,因为市场变动,利息太重导致无法还债,只好要求用自己的房产和土地抵债,以维持自己的信誉。他表示:“拟将敝号所有各货以及房田产业,并各庄坞所欠内各款,尽其所有,全数抵偿欠外各债。伏思敝号以数十年之名誉,一旦搁浅,商之惋惜痛恨纵不论,而众债猬集,无法筹措,困难万分。倘有一线光明,决不欲如此之败名失业。商之意旨,誓不坑人,容缓筹抵。”⑤从这段文字中,可见这个商号对自己的信誉的珍视与无法偿还债务的无奈心情。有的商人因为商业信誉,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如有个叫滕宝锐的商人,因为无法偿还亏损的债务,在自己的寓所内自杀。⑥
民国初期,中国商业依然延续着注重信誉的传统,视信誉为商号的生命。然而随着近代天津城市经济的发展和联系空间的扩大,商业信用也出现了问题。
二、债务纠葛与逃债、赖债和躲债
信用对商业的运转来说具有极端的重要性。正如蔼庐先生当时所言:“近世工商业之勃兴,贸易之发展,皆以信用为之枢纽。而其危险之程度亦与时俱进焉。当此信用经济时代,债权债务悉由信用而发生,债务履行之意志如何,能力如何,其影响债权者甚巨。”但他也看到,在中国近代转型时期,债权的维护与中古时代面临着完全不同的情况:“昔者信用之范围局限于一地,家产相承,执业有定,而今则不然。债务者即散处于各地,复时变其经营。况今日之事业规模较大,竞争尤烈。唯征信不克补充其资产值不足,于是债务者竭力膨胀其信用,充其资产之不足。一旦破绽毕露,遂至不可收拾矣。”⑦他认为近代以来,财产的流动性增加了,市场范围空前扩大,因对资产的控制与调查了解不足,导致了债务风险的扩大。
近代天津开埠之后进入了社会转型时期,南北中西商业交往频繁,随着商业交往的增加,市场范围的扩大,政治动乱与战争不断,致使商业借贷风险日益提高,人们的商业道德有所下降,为债务争吵、逃债、赖债、躲债等种种情况屡见不鲜。下面就是一些近代天津日常商业活动中欠债、赖债的例子:
(天津城)西头大药王庙欠广泉钰药店同事谢志汉,在南市华纶洋布铺与该铺长商熀阶催讨染债,致起纠葛,口角不休。⑧
鼓楼东振泰成衣铺掌柜于泰平,四十八岁,天津人,曾欠……永丰布庄洋七十元。拖欠很久了,昨天上午布庄的掌柜朱宝章在一饭庄前遇见于,双方争吵起来。⑨
因商业赊欠而发生争执的事件也常常见诸于报端:“利康烟公司罗云涛因刘松然赊欠烟卷洋不还,昨晚互相争吵不休。”①这些矛盾和争吵反映了当时人们对信誉重视程度降低以及商业信誉的下降。
在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一些人还选择了弃铺或者迁移逃债。“近以本市各业商号,有因亏累潜逃或私行迁移不往该处呈报者,以致税收欠交。”政府被迫采取措施,加以戒备,“故凡开业歇业,在申请书上加盖殷实铺保戳记,以昭慎重”。②可见当时弃铺潜逃的现象是很严重的,对市场转运、国家税收和商业信誉造成了很大的损害。
南宫大街大兴画铺铺长孙庆兰,年二十岁,山东人,昨弃铺潜逃。③
河东十字街西同义彩染店掌柜刘仲全,三河县人,因亏累弃铺潜逃,当经特别二区将保人河北三马路秀志染店张锦堂传区,转送检察厅讯办。④
这些弃铺逃走者坑害了债权人、连累了保人。他们的债务一般是将其留下的东西清理拍卖抵偿,不过大多资不抵债。近代天津城中弃铺逃债的案例,显示了当时商业信誉缺失的严重。
更有甚者,还有想尽各种办法赖债的。乐盛大磁号曾于数年前歇业,拖欠各界债务均未清偿。后来铺东又在津开设复兴昌、新昌和两个磁庄,以致旧债主纷纷向其索债。经过地方庭判决,要求他如数偿还。而乐某以该款系属旧账,设词狡赖“并在高等庭上诉,现已于12日公开审理,闻乐某托某人向司法界说项”。⑤又如1916年,福生厚商号因为兴达号洋货铺铺长宋云舫常年拖欠货款,“延迟至今分文未还,一派空言搪塞”。从而要求天津商会评议,追偿债务。⑥
近代天津成为北方商业中心,天津商人与外埠商人之间也时常发生债务问题。源泰瓷庄顾静轩在1917年,请求天津商会追讨其被诓骗的债务。1916年,陕西榆林府商号德成厚铺掌王谦在源泰瓷庄购买瓷货共合银195两。发货之后,说好在中秋节前来清账。顾静轩听说王谦在津购办各行货物非只一次,于是答允,没料想王谦到10月仍未交款。顾经过调查发现“王谦竟由津购买木料,去年丰镇售卖。又由丰镇购买麦子去北京售卖,皆获厚利”。到了11月初,王谦到津“将银款带往租界银行兑回榆林,并闻德成厚有关闭之说,其家中甚富,广有产业。且在汾州府开设驼店,沿路生意甚多,此账不难归还”。⑦
有的债务人财产被查封后,私卖盘货以逃避债务。天津河北律纬路稻香村生意赔累,经过债权人等共同盘货,估计所剩价值3700元,经过法院判定不准债务人私自挪用。但不久之后,债权人永义生肉铺尚春岩在法租界发现一个叫朱子和的人正代稻香村私卖盘货,于是将朱子和控告到了法租界工部局。经查稻香村所存货物,已经短少了1500多元。⑧
近代天津商业借贷中,还有许多欺诈借贷。河北深县人郭崇墉、苏长荣两人,在孙长有经营的长发顺油店工作。孙长有自己不懂经商,全都依赖郭、苏二人办理,没料想二人心存不善,合谋欺骗孙长有借贷500余元。⑨
近代天津还出现讨债人失踪的事件。如天津人李宝琦,在特别二区金汤大马路三合成电料行充当工匠,为人非常老实。一天铺掌派其外出讨账,不料竟然失踪了。⑩
商业债务偿还不断出现问题,反映了民国时期天津商业信用的下降,体现了民国时期社会经济变迁与社会转型时期的债务困境。
三、破產倒闭的债务问题
近代以来,天津的许多商铺企业因为资不抵债,被迫宣布破产倒闭,于是出现了破产倒闭之后的债务问题。破产的企业或者商号牵连的债务问题往往会诉诸公堂或者法院,对企业及市场秩序都有很大的影响。如1935年,裕元纱厂破产清理,经股东会议全体一致通过,债务已非全部资产所能抵偿,全厂工人3000余名失业。①
对破产的商铺或者企业的债务往往采取对其流动或者固定资产进行拍卖的方式以抵债。张竹坡因为“外债环逼,周转不灵,以致营业停止”。于是债权人们将其告上了法院,要求他偿还债务。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他要求法院“传集债权讯明实情准予宣告破产”,拍卖抵债。②破产的商业有欠外埠以及外来资金债务的,也常常采取这种方式抵债。如庆丰益兴记棉纱庄倒闭,拖欠了洋行的货款,由绸布棉同业会代表杜绦泉设法维持,因为企业债务往来头绪较多,将资产拍卖清理后,再商议还债。③还有的由其担保的公司进行偿还,如北洋纱厂破产,拖欠某洋行8000两,由其担保公司担保,担保公司的董事会负责偿债。④
有的商号常常以破产倒闭的方式来躲避债务或者在破产期间逃债,造成了金融市场的严重混乱,给债权人带来了巨大损失。如1915年3月,忠厚堂、忠义堂、厚德堂的张铁生到商会揭发和春、和泰隐匿财产清单,以说明他们有隐匿财产的行为。他指出这两个商号的财产除天聚当外,还有些企业和房产,值一二万两。所以他要求商会传讯朱云青,让他登记破产以便拍卖,这才算是真正的破产清债。⑤有的商号在破产后,采取隐匿财产的方式逃债。如1923年1月,义善源、永利、永昌、洽源、敦庆长、纯暇堂、天吉堂等商号要求商会评议景德商号隐匿财产的问题。这个商号破产后进行清理,全部资产依然不足抵偿欠款。而后来他们听说景德商号的主人谢景和在天津地方审判厅与谢景春打官司,才知道谢姓还有许多产业。他们知道情况后要求法院“将产业归诸债权,清偿旧债,不能听其私自分析”。⑥
还有利用破产来转移货物,坑害债权人的情况。在1913年壬子之变后,天津商会收到了大米商源泰义的说帖,要求商会调查裕太成、裕德成。这两个商号在正月末宣布破产,共欠洋2491元,在请求查封的前一天,两个商号将货物转移。他要求商会将“该两号全数账目并转约三津磨坊,详加评议追其骗诈之计”。⑦
有的破产清理者干脆就暗度陈仓,转移抵债产业。天津锅店街德顺城工厂经理人徐子崇经营多年,拖欠西头掩骨会全祥工厂及法租界谦甡银号债款达4万余元。宣告清理后,由侯家后中街庆华提花工厂经理巴苍泉,乔同州等出面调解,将该厂货物家具严行封锁,以便拍卖偿还债务。但不久徐子崇称有事外出,竟不知去向。债权人等会同调解人共同启封存货,发现已经搬移一空。⑧
三角债务现象也是常有的。1938年10月14日,边希韶将广德号张玉堂等告上法院,要求法院调解边希韶破产一案。边希韶说广德号张玉堂等7人共欠他大洋213.98元,均有账簿可稽,请求法院要这些人偿还。⑨有的债务人已经迁移,“张迁璞现已迁移,不知所在,穆成宽亦已迁移,不知所在”。有的则不认账。⑩最后只有靠进一步诉讼来解决问题。
对利用破产来逃债和债务清偿分配不公的问题,天津市在民国初年就由商会提出了,要求政府立法,合理分配债务,以防止其严重的社会危害。当时担任大总统的袁世凯就民间债务等问题要求政府有关部门调查,拿出个解决的办法,彰显了他对民间债务问题的重视。天津商会对天津民间商业债务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并提出了建议。1915年在津商会全体董事议定的八条办法中,天津商会董事们提到了对于民间商业在偿还债务上遇到的问题:当时的“民事诉讼律对于普通债权之规定,凡系先行起诉者优于后之起诉者,受全部债权之清偿”,天津的董事认为,此项办法弊端甚多。当时的一些债务人一旦自己的营业不佳,便马上通知自己亲近的债权人先行起诉,以便取得其财产的大部,而其他债权人因为其已经歇业,往往连一分钱也得不到。这样导致了肥水不流外人田,而一般的债权人遭受了极大的损失。所以他们要求应该制定破产后的债务分配办法,“虽有债权者在先起诉,尚有多数之债权者声明滞碍,应将全案移送商会详细调查,债务者之财产是否足偿全数,倘有不足,宜如何分配之处,据实详陈,依复判决,债权者庶不至受莫大之损害”。①
此外,还有另一种情况,即少数债权人要求追偿导致商铺无法维持,致使大多数债权人受到损失。当时的政府也要求在诉讼上有所考虑,力求对债务诉讼导致破产而损害市场秩序和债权人利益的问题有所预防。调查发现,民间商铺一般遇到亏赔的时候,有时还能维持。在有的情况下,多数债权人也还能认可维持,但是如果少数债权人穷追不舍,要求立即追偿,也会导致“法官判决立时追索,亏赔之商即遭失业”,而无法对多数债权人负责的情况。所以政府要求不能只满足少数人的要求,“应酌其情节,如能维持,不能听其一二人之请求,破坏维持之法”。②政府通过制定和修改法律,希望以此来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转,不至于因为个别人的债务追诉而导致商铺破产,进而导致市场更大的波动,从而维持多数债权人的利益和市场的稳定。
1928年,天津法院贴出了告示,要求债务人不要轻言破产,达到逃避债权人的目的。法院表示:破产是对人格自尊和信用的损害,对经济也不利,在世界各国都是不好的。如果发现破产后依然有资利,债权人依然可以追究,所以不要轻易破产。③从这个法院的告示中可见当时以破产为借口达到躲避债务目的的行为是普遍而严重的。在当时,这种现象在全国也是普遍存在的。
合伙债务在商业借贷中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本人已有专文论述,在此不赘言。④
可见,债务的追偿不仅涉及商号的利益,尤其是一些具有市场影响力的大商号大企业的利益,而且出现债务问题,也会影响市场的稳定和秩序,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
四、商业债务的追偿
商业债权人最为关心的就是债务能否按时偿还。如果不能偿还,则需要采取措施追讨。债务偿还的方式主要有:债务人赔偿、保人赔偿、拍卖抵债、转兑等。债务人赔偿是常见的情况,如天津市内有六家商号以诚记永拖欠货款、违背前约,要求这个杂货铺归还债务。诚记永先是要求开业分年归还,当时商会已有评议,可以查封还款,但是礙于情面,没有执行。可是他开业后一直也没有完全偿还。在债权人中有一个叫恒太昌的当时虽然也同意了,但是现在却把诚记永告到了法庭。所以这六家要商会执行原来的评议,查封诚记永,以维持债权。⑤
如果欠债人不能偿还,有保人或者铺保的可以由保人或者铺保代为偿还。天津鼓楼西的贾永发、王士车二人,因债务争吵。贾永发指控王士车作保,借债7元,但是债主潜逃,他认为欠款应由保人偿还。当时警局讯明情况后,令王士车于五日内寻觅债主,否则须履行其保债的义务。⑥
保人有时不止一人,还有初保人、转保人等区分。这是天津民间传统的商业惯习。1905年,陈润生到商会控迫保人李永和,要求其代为偿还债务,因为欠债人不知去向,应该由保人负责偿还。保人中“徐鹤桥亦非真正被告,不过代为具保”,而花翎守备李永和“系转保之人”。⑦
没有保人的或者有抵押的,可以拍卖抵押品或者拿商铺的资产抵债。“李汝善诉李德荃债务一案,业蒙天津地方审判庭判决偿还银4900余两。该李德荃逃跑无从,已将土房坐落东沽地方现租常关房产一座折价洋2000元由厅给证明书抵还斯债。”⑧
还有一种对付债务的方式就是转兑或转型。1911年1月23日,永益成当的张家林、吴玉堂等人因周转不灵,87家债户力主请改办公司:“商号永益成,前以周转不灵,据情陈请保护……至于多数债主欲为权宜保全,改作公司,相应自行定章存案。此为据实陈明商务总会宪绅统核抵债值数,环请众债主议抵,以免拖累而结积欠。”①最后这个公司以收兑方式结束了债务。1913年这个公司又办不下去了,改为同盛当收兑,最后议定为“所有益成当公司新旧各事自当均由张品三一人清理,概与商及同盛当无干”。②
债权团(委员会)是天津近代民间社会追讨债务的一个重要的方式,在钱业、银行、典当业和民间商业借贷中都出现了债权团(委员会)合伙讨债的现象。如天津市的文利鲜货庄因过去营业失策,亏累甚巨,全部债务约达18万元。一般债权人不忍该号破产,组织债权委员会管理一切。但是出现了“一般小额债权人多有不经债权委员会竟向该号讨债”的情况,对于商号的营业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于是债权委员会召开了会议讨论办法,“决定所有小额债权人一律偿还二成,了结债务以资清理,刻已通知各小额债权人征求是否同意”。③
隆元当“因该当股东之隆盛银号倒闭影响,该当债权人及该当经理诚恐隆盛银号债权扣押该当财产,致使该当债权有所损失,故由债权人等26家于1930年10月14日组织债权委员会,监管隆元当一切财产,以备优先受偿之资业”。④即使是当铺存的官款也被纳入了债权委员会的管理之内。
1928年,天津发生了著名的协和贸易公司诈骗案,这个公司债务的清理也是由债权团完成的。⑤1935年,明华银行倒闭案的偿欠也是在债权团的监督之下完成。⑥
假扣押即暂时扣押是法院追偿债务中常用的手段。如1944年,于少云请求法院停止执行判令假扣押之债务抵消假扣押之债权。他在与孟肇达的诉讼中,被判偿还14000余元,内有赔偿损失4400余元。但是,于少云在判案后,“对赔偿部分发见新证据,提供同等数现币担保,请求再审及其自二十八年间假扣押之租金已交8千余元,并另状请求传集假扣押之债务人到庭”。⑦这些手段都不能解决,只好进一步诉讼,或者利用民间调解的方式加以解决。
宣布破产也有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法律功效。1934年10月,大陆银行吴魁章、中国银行赵赞臣、大成银行号邸鸿勋、振义银号苏两斋、谦丰银号李墨香、诚明银号张伯衡、义胜银号焦世卿、万华银号陈琴孙、同德银号张养田等起诉荣庆恒颜料庄号东李澄甫、李树滋、李子宣等,要求防止停业的荣庆恒颜料庄号东李澄甫利用停业期间隐匿财产,并要求平均分配债权。他们要求法院裁定宣告荣庆恒颜料庄号东李澄甫、李树滋、李子宣于1934年10月24日上午8时破产,以保债权而免偏枯。⑧
债务的追偿如果只顾及债权人的利益,也会影响市场和社会的稳定,故此商会与政府也有介入的必要。
五、商会与民间商业债务
天津商会作为近代天津民间商业的中介、评议与管理机构,在近代天津社会经济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近代天津主要体现为平息金融危机、稳定经济生活、维持市场稳定,还组织平抑粮价、钱价和组织慈善事业及联络民间政府的关系等等。⑨商业纠纷解决有三种办法:个人私了、仲裁、法律解决。商会、行会及政府都可以仲裁。商会的仲裁功能为政府所授予,并受到政府的限制。商会的仲裁功能对提升商会的地位、凝聚力和健全商会的组织起到了重要作用。⑩在民国前期的天津,商会在民间商业纠纷中一度具有非常重要的调节、仲裁功能。
天津商会开始主要是由天津地方商人组成的,与金融业有着密切的关系。1904年,总商会成立后,在商会的会董中粮商和盐商占的很大比例,洋行买办占30%,布商占26.7%。①这些商人大多与天津金融业关系密切,而且其中许多都开设有银号、当铺等民间金融机构。商会的成立,也与天津金融市场的紊乱相关。清末时,钱庄膨胀,从百余家迅速发展到三百余家,贴水千两达350余两。当时日本商人趁火打劫,天津的金融市场紊乱。旧有的公所和行帮等不能适应需要,于是成立天津商务局这个机构,这就是天津商会的前身。②天津商会成立后,对民间债务的处理也是其主要任务和功能之一。③
商会在民间借贷中有主持借贷并代表天津商人与外商和官方交往的作用。近代天津商人多次通过商会联络政府向外商和政府进行借贷。④其作用还有就是维持商号的信誉,清理债务纠葛。1915年2月,和春、和泰两洋布庄因战事周转不灵,要求商会给予清理。1915年10月,商会两次对此进行了评议。⑤商会对一些欠债不还的商号进行催还,有时非常严厉,甚至还会动用警察催还。如1916年义盛恒欠汇大银号债务,商会派警察催债,迫使义盛恒表示分期还债。⑥
商会还对天津与外埠商人的债务纠纷进行评议,以维护天津商人的利益以及市场的正常秩序。如1916年12月,谦益行上书商会要求追偿保府裕泰茶店经理边世五的欠款,请求商会追讨。12月18日,天津商会致函保定总商会要求对此事评议追偿。⑦
对天津商人对外的债务,天津商会也有处理的责任。1921年1月6日,上海商会来函称津帮粮商成益号亏欠申庄债款八万余两:
义昌、元春等庄声称:向与驻沪天津帮成益杂粮号往来,日前该号忽宣告停业,共该申庄银83000余两,当派罗鸿奎、高和甫、严德修、徐咏霓四君为代表赴津追索。
在天津银行公会各债权公评,将该号货账房契归津申各债权共同办理后,天津商会负责保管房契,并表示将来收集账目变卖货产均归津沪各债权公收公付,按照欠數一律公派。⑧
对债务人清理进行监督,也是商会在债务清理时的一个重要职能。1926年天津巨商王仲英的恩源成洋布庄因为受到外部战争、流通券损失和交易拖欠等情况的影响而周转不灵,但是这个商号仍表示“希冀者大局稍定,商业不难复原”。然而,“不意同人中不良分子遽存利己之心而破坏商号大局,串通一二债权,施其毒辣手段,骗货拆弊,以致众债权群起反对,迫令商停止营业”。在这种情况之下,王仲英请求商会:“主持分期偿还,不使众债权稍受损失,恢复商号之营业,准众债权委人监视。”⑨在商会的主持之下,于1927年11月,“最后决定恩源成、恩和成王雅亭所欠商等之款分10年偿还,在复业以前先还一成。其余每岁旧历年终偿还一次,倘复业后生意发展,仍当斟酌多数交还”。但是,因为九成欠款无中保,为维持信用,由商会推举监察员并制定一定监察条例,每日到该两号中实行监察。⑩商会的这些措施保证了债务的偿还,有利于市场的正常运转,维持了信任和商业信誉。
在危机时刻,商会还对债务进行减免,以利于市场秩序的恢复。比如1912年4月5日,天津商会以兵灾为由,要求灾商原欠官商各款展期归还,“经贵会共同议定:凡被灾以前各欠款暂为结束,不可追索等情”。这是为恢复市场而进行的一个暂缓讨债的措施。
商会在振兴商务方面,理结了大量商务纠纷,其中70%为钱债纠纷。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随着政府对商会等民间组织控制的加强,商会的职能有所减弱。从信用的角度看,商会的产生说明了商业交易要求建立普遍信任,商会要求会董为才、地、资、望四条,为公信的标准。但是,天津商会没有完全满足普遍信任建立的要求,商会中有狭隘的地域观念,排斥外帮商人等问题。
六、结语
近代天津的民间商业债务问题对近代天津经济的发展影响很大,关系到商业市场的正常运作。在近代天津的民间商业借贷中,借贷的方式日趋复杂,偿还中风险日益加大,破产与合伙的债务问题严重。债务追偿除了对债务人的追偿、保证者代偿、拍卖资产、债权团等方式以外,法律手段也是时常应用的。商业债务问题非常复杂,不仅涉及债权人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市场的稳定。政府与商会在民间商业债务处理中一度起到重要作用。
韦伯认为中国人的信任度不高,与中国的儒家文化传统有关。儒教徒怀疑一切的态度,妨碍了所有的信用与商业的运作。①但从近代天津的情况来看,商业信誉产生的问题与近代城市的发展及城市交流空间的扩大相关,也与近代天津战乱频仍、政局动荡而导致社会经济环境的不稳定有关。此外,与近代上海相似,天津近代以来在商业的发展与中外文明的交融中,人们的利益观也发生了变化。②同时,应该看到在中外文明碰撞的近代天津社会转型过程中,随着社会转型发展,也有了新的债务追偿手段,为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建立社会信任机制创造了契机。
【作者简介】冯剑,青岛大学哲学与历史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经济史,城市史。
马斗成,青岛大学哲学与历史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史。
【责任编辑:王湉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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