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葡萄牙驻广州领事馆的设置及其活动分析
摘 要 18世纪中叶以后,领事制度愈加受重视,西方各国将领事制度作为争夺市场和向外扩张的工具。因葡萄牙国力相对较弱,与清政府关于澳门地位的谈判迟迟无法达至共识,致使葡驻广州领事的交涉事宜一拖再拖。在葡领事设置之前,葡国在广东等地的事宜多由外国商人或他国驻广州领事兼领。后经中葡多年交涉,葡国驻广州领事馆才得以正式设置。葡国驻广州领事馆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现在的广东、广西、海南、香港等地区,领事的主要职责是密切联系广州等地方政府;参与一些政治性礼仪活动;协调粤澳两地重要的交涉事宜;维护葡商在华利益;收集相关资讯资料等等。葡驻广州领事馆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地方统治,维护了澳门、广州等地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 晚清,葡国驻广州领事,粤澳交涉
中图分类号 K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57-6241(2018)10-0066-07
西方的领事制度,最早可追溯至公元前7世纪古希腊城邦国家时代的“外国代表人制度”。到了中世纪,在意大利等国的一些商业城镇出现了“仲裁人”,从事一些商业纠纷的仲裁,又称为“仲裁领事”或“商业领事”,于是便有了“领事”的称呼。到16世纪,领事逐渐不再从居住地的外国侨商中挑选,而由母国政府委派,称为“委任领事”。①18世纪中叶以后,领事制度愈加受重视,西方各国将领事制度作为争夺市场和向外扩张的工具。
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强国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将这一制度推行于中国,而清政府被动地接受西方国际关系的理论与秩序。因葡萄牙国力相对较弱,与清政府关于澳门地位的谈判迟迟无法达成共识,这影响了葡萄牙在华设置领事馆的事宜。在葡领事设置之前,葡萄牙在广州等地的事宜多由他国代办,中葡和约签订后,葡国在广州设置了领事馆。但因历史、现实与地域的原因,葡国驻广州总领事的活动,与其他外国领事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很值得我们进一步去探讨。本文拟以《葡萄牙外交部藏葡国驻广州总领事馆档案》为中心,兼采其他档案资料,对此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不足之处,尚请方家指正。
一、签约前粤澳事务交涉情形
1842年,清政府被迫与英国签订了《南京条约》,对英国在华机构与人员保护设有专门条款:
自今以后,大皇帝恩准英国人民带回所属家眷寄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英国君主派设领事管事等官住该五处城邑,专理商贾事宜,与各该地方官公文往来,令英人按照下条开叙之例清楚交纳货税钞饷等费。②
英国对华战争,主要是为了打开中国市场,获取商业利益,条约内容也可以反映出英国人的需求。条约明确领事的职责是“专理商贾事宜”,从某种意义来说,领事是英国在华的商业贸易代表,故而早期驻华领事多为商人兼理。随着外国人在通商口岸居住合法,各种民事、刑事纠纷涌现,如何处理跨国诉讼成为清政府的新难题。1858年,中英签订《天津条约》,对此进行了补充,其第十七款规定:
凡英国民人控告中国民人事件,应先赴领事官衙门投禀,领事官即当查明根由,先行劝息,使不成讼。中国民人有赴领事官告英国民人者,领事官亦应一体劝息。间有不能劝息者,即由中国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审办,公平讯断。①
此条款规定了领事官具有调解华洋纠纷,甚至享有审讯诉讼的司法权力。有鉴于此,清政府对各国所派领事的人选有所要求。1858年,大学士桂良专门就商人领事问题照会美国驻华公使列卫廉(William B. Reed),“查贵国商民如或犯案,可交领事惩办。此外,各国领事皆系商人,本属无权管束,且自己走私作弊,事所恒有,岂惟不能服众,反使众商效尤,误事非浅”,要求“各该国欲设领事,必须各国特放一员,方准管事,不得以商人作为领事,以致有名无实”。②不过清政府的要求并未得到各国的重视,商人兼领事的情况依然如故。
鸦片战争后,英国和美国于1843年,先后在广州设立领事馆。1849年,时任澳门总督亚马勒(Joao Ferreira do Amaral)欲效法英、美等国,照会两广总督,“欲在省城添设领事官,一如英夷所为”。时任两广总督徐广缙认为,“该国在省城并无贸易,何必设立领事,徒饰外观”,③予以拒绝。亚马勒遂以英美商人兼理葡国领事之责。对于亚马勒任命的领事,徐广缙并不承认。1849年3月,亚马勒命葡兵关闭中国澳门海关并驱逐丁役,粤海关监督基溥收到兼任葡领事的英国商人约翰·颠地(John Dent)奉亚马勒之命发送的有关信件之后,即由徐广缙原封不动退还给亚马勒。④此后,葡萄牙又先后在中国其他港口城市设置领事,并且几乎全部是聘请其他国家商人代理,其中大都为颠地洋行或宝顺洋行的商人。⑤只不过因为清政府反对商人代理或充任领事,更不希望别国插手中葡两国交涉事务,所以在1887年中葡和约签订以前,无论是广东地方政府还是清政府,都从未予以正式承认。
由于中葡长期没有签订正式条约,这给双方事务性交涉带来诸多不便与阻滞。1885年,葡萄牙驻上海领事贾贵禄(J. J. Coelho de Carvalho)在未获葡国政府授权的情况下,联合奥地利驻上海领事夏士(Joseph Haas),试图通过苏松太道邵友濂,与清政府议订临时的领事章程。⑥
此章程以承认澳门为葡萄牙殖民地为前提,邵友濂断然予以回绝。夏士在与邵友濂会晤时,语带恫吓,一方面以中法交战说事,称:“时值中法交兵,澳门系属要隘,风闻法人欲向葡国租澳门,为憩息兵船、屯积煤粮之所。葡国与中国未换和约,可以不守局外之规。万一竟将该处租给法人,则不利于中國,更恐与法人勾通,暗与中国为难,不可不防。”⑦
另一方面则以上京陈情作威胁:
贾领事欲订章程一事,职道万难预闻,决绝回覆,而夏总领事谓,道中如不管此事,彼即自行赴京陈明等语。职道察看夏总领事情形,意在必办,随嘱修函送道,故为转请宪示。⑧
南洋大臣曾国荃获悉此事后,致函总理衙门,认为葡方的领事章程不可接受,“各国与中国立约通商,无此办法”。但“当此法事方殷,若拒之太甚,亦非联络邦交之意,似不得不聊与羁縻”。⑨北洋大臣李鸿章也认为中葡关系的根本在于两国的和约要尽快落实,临时的领事章程不可行,“请旨各派大员妥商互换,方足以垂久远。若仅在上海订立领事章程,中国与各国通商数十年来未有如此办法,碍难照准”。⑩
总理衙门于1885年4月2日函复邵友濂称:
二月十三日接奉台函,抄发大西洋议约原案一册承示,该国现请议订领事章程,暂时虚与委蛇,应告以前约议而未定,事隔十余年之久,似不争此一时,应俟法事大定,彼此从长计议。明示和好之辞,隐为羁縻之计。
同时又以贾贵禄仅是领事,不是全权代表,不合规矩为由加以搪塞。并警告葡方不彻底解决在澳门设官、设巡这两个事关行使澳门主权的问题,清政府绝不同葡萄牙订立任何形式的和约。
立约大事必须两国钦派大臣会同商订,断非外省关道所能私议,就令预商草约,亦须事事请示上宪,禀命而行,转多周折。且贵领事现拟草约内于总理衙门前指设官派巡两层,如何筹复,并未提及,照案尤不便与闻。①
但是,贾贵禄并没有死心,在三番五次请求本国政府授予议约全权后,葡方只好不抱太大希望地让其和总理衙门交涉,贾贵禄又与邵友濂表明,要北上天津,亲自与北洋大臣李鸿章商办,并有意绕开澳门总督,独自与中国官员交涉,且几次在给政府的报告中声称中国政府不愿同澳门总督议约。这不仅引起了澳门总督对他的怨恨,也让葡萄牙政府对他在议约问题上积极活动的用心和目的产生了怀疑。②于是葡国政府决定由澳门总督主持中葡和约的交涉事宜。
1886年2月24日,总署收出使大臣徐承祖函,称:
葡萄牙驻中日公使兼澳门总督鲁萨来晤,云敝国与贵国系外国第一老友,至今条约未定,未免不合。前数年曾在北京议而未妥。今夏闻敝国驻上海领事曾与上海道商办,亦不知如何议法,现我奉敝政府之命,与贵国商办此事。③
次年,中葡正式签订《和好通商条约》。
二、葡萄牙驻广州总领事的设立
据《广东省志·外事志》载,葡萄牙驻广州领事馆设立于同治四年,即1865年。④《清季中外使领馆年表》亦载当时葡国驻广州总领事官为“Edward Pettit”。⑤如前节所言,由于澳门问题的相关条约一直无法签署,加之广东政府始终不认可葡国在广州设置领事机构,因此,这一说法令人生疑。据史载,此间中葡之间一般性的事务大多由别国领事或商人代为交涉,如美国驻广州领事福士(Paul S. Forbes)、吉列梅·邓迪(Guilhermel Dent),⑥还有美吐夏、美吐得⑦等人。这些代理人大多只是传递信息或文件,并无法全权处理所有事务。如1883年,一名葡国人在广州踢伤华人,致其落水溺毙,因英驻广州领事无权审问葡国人,英驻华公使巴夏礼(Harry Smith Parkes)照会清朝总理各国事务大臣奕讠斤,是否与澳门葡官就近审办。⑧因此,一种合理的推测是,葡萄牙驻广州的领事馆正式设置应是和约签订之后,而确切时间仍有待详考。
葡国驻广州总领事馆内设总领事、领事、副领事等职。⑨总领事官全权负责领区内的日常性事务。从《葡萄牙外交部藏葡国驻广州总领事馆档案》来看,广东政府对葡国驻广州总领事官的称谓有多种,或称“大西洋钦命驻扎粤东总领事官”、或称“大西洋钦命驻扎两广总领事官”、或称“大西洋钦命驻扎中国广州口总领事官”,一般情况则简称“西洋总领事官”。有时,总领事官也会派副领事官与清地方政府交涉,处理一些情节较轻的诉讼,如司徒华控亚坤盗字印案,即由副领事官白代领事官通知传达相关事项。⑩
葡国驻广州领事馆的服务范围主要包括现在的广东、广西、海南、香港等地区,有时也会牵涉邻近没有葡国领事的地区,如福建、贵州等。1908年,葡籍华商陈镜川向葡国驻广州领事馆状告厦门源通号股东陈明秋欠款,“禀乞总领事大人照请与泉永道扎饬地方官查封产业,严拘究追,如数给领”。
据《葡萄牙外交部藏葡国驻广州总领事馆档案》以及《广东省志·外事志》等相关资料,至辛亥革命前,葡国驻广州总领事(含代理)一共有9位,兹列表于下(表1)。
从表1可以看出,1887年中葡和约签订之初,葡国并没有即时派代表进驻广州,而是聘请法国驻广州领事官于雅乐(C. Imbault Huart)代理相关事务。其中原因是否可以解析为,中葡和约签订后,葡国驻广州领事馆正在筹设之中,交涉事务不多,因此请法国领事暂时代理。直到1890年2月10日,葡国才正式任命辛纳堤(Demétrio Cinatti)为葡国驻广州总领事官。①当葡萄牙领事因事回国时,英国驻广州领事官司格达、萨允格和满思礼代都曾代为兼任。实际上,在清代专职担任葡萄牙驻广州领事的只有四位,分别是辛纳堤、贾莱斯泼、穆礼时,宋次生。
辛纳堤(Demétrio Cinatti),于1890年2月10日被任命为葡国驻广州领事,其任内曾交涉扩建湾仔港口事,禁止葡人在华境内游猎事,澳门关闸以北海域协议事,并曾接第95任澳门及帝汶总督布渣函,力求改善中葡贸易关系事等,后转任葡国驻东京领事。②
贾莱斯泼(J. H. C. Crespo),1895年上任,1901年5月,因病请假回国,之后由英国驻广州总领事司格达暂时兼任,同年司因病退休,又由萨允格接任英国驻广州总领事,并兼任葡萄牙驻广州总领事。贾莱斯泼在任时曾参与交涉1896年小横琴岛领土纠纷案,③卢华富等承办广东小闱姓案④等。
穆礼时(J. D. da Costa de Moraes),1902年7月1日正式上任,任内与两广总督相处较为融洽,多次协助两广总督押解犯人。1906年,穆礼时获清政府颁发的二等第三宝星,同年四月回国,职责暂由英国驻广州总領事满思礼(R. W. Mansfield)兼任。为此,穆礼时致函番禺知县称:
本总领事兴怀祖国,请假西旋,定于是月初五日在省启程。所有本署一切来往公事,即于初四日为始,暂请英国驻粤总领事官兼理。⑤
而临时总领事官满思礼(R. W. Mansfield),来往照会档署名:“大英钦命驻扎中国广州口总领事官兼理大西洋钦命驻扎中国广州口总领事官。”⑥
1909年,葡萄牙本欲调穆礼时到巴西的巴拉担任领事,由驻日本神户领事温西娄苏撤木(Wenceslau de souza moraes)调任葡国驻广州总领事,但温因病未能成行,广州总领事仍由穆担任。⑦任内曾交涉佛山轮命案,⑧容良开矿案,⑨查拿裴景福案⑩等。
宋次生(C. A. R. dAssumpcao),曾任葡萄牙驻广州领事馆和葡萄牙驻华使馆的翻译官。1910年,任葡国驻广州副领事官,署理总领事官事务,所以广东地方政府也称其为总领事。1906年,宋获清政府颁发的三等第三宝星。其担任领事至清灭亡。曾交涉太平轮合记轮相撞案,①1910年华兵在小横琴岛捕匪案,②两广总督张鸣岐派员赴澳门考察狱政事③等。
葡驻广州各任领事除负责各种事务性工作外,还与其他各国驻广州领事有礼仪性往来。晚清时期,西方各国派驻广州的领事曾组成联盟,联盟成员轮流出任召集人,负责协调对华交涉的统一立场。1903年,葡国驻广州总领事穆礼时出任召集人,并即时向广东政地方府照会称:
驻扎广州口各国总领事官向以轮班推长,现英国总领事官萨卸任,本总领事于本月初一日即公历十一月十八号忝蒙推长,业已是日交接清楚。④
从上文可以看出,领事事务繁杂,商务仲裁在其工作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这种商务仲裁是有偿服务,因此对于个人的请求一般会征缴一定的费用。早在1898年5月,葡萄牙政府发布《葡领事署各项收费规定》,要求“所有头等领事署,照本单所收之各等费项,系作为国家进款;其二等领事或副领事,则照本单所收之费,可取一半,其余一半应归入国家库款”。⑤葡国驻广州领事馆设立后,便于1898年5月5日颁布《大西洋领事署各项案费单》,规范领事馆的各项事务性收费标准。其收费项目主要有:“凡禀请声明为大西洋人,注册者每收注费一千厘士”,“凡请将领事官所批或所办之案示知于人者,每收费一千厘士”,“凡询问证人口供,每次收费一千五百厘士”,等等。⑥
三、葡国驻广州领事官的活动分析
澳门开埠以后,一直处于中国官府的管控之下,明清两朝政府将澳门事务视作两广的地方事务,广东地方政府成为澳门的上级主管机关。长期以来,广东官员也习惯将澳门议事会成员视为居澳葡人代表,所有葡国事务的交涉对象只认议事会代表。1845年后,亚马勒改革澳门行政,逐渐削弱议事会的权力,广东地方政府的交涉对象被迫换成澳门总督。1887年,《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第五十四款一,大清国大西洋国交犯一节规定,⑦“中国犯罪民人”逃往澳门,由两广总督照会澳门总督,由澳门方面查获交出,通商口岸的“犯罪华民”逃往葡国所属船只或住处,则需由中国地方官照会该地领事官后,方可查获。可见,和约确认了粤澳两地政府的传统互动模式。
1903年,葡国驻广州总领事穆礼时强烈要求两广总督改变原来的交涉程序,由总领事作为粤澳交通的中间管道。当时的两广总督岑春煊很是不解,认为这种做法与“原定条约大为相背。此项条约系中葡两国互相议定承认,如有更改,需经两国会议”。因此“未便率行照办,致违约章”。⑧但在1904年11月5日,岑春煊照会穆礼时,称:
查澳门密连内地,从前两国官员遇有交涉案件,往往彼此径达,系为简便起见。本部堂现经札饬该同知,嗣后遇有与澳门交涉之事,均禀由本部堂照会贵总领事官商办,或自行照会贵总领事官商办,毋庸径达澳门官员,以归一律。⑨
事情仅隔一年,岑春煊的态度发生逆转,个中原因暂无从查考。
一般而言,葡国驻广州领事的活动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密切联系地方政府,参与一些政治性礼仪活动。首先,领事官保持与地方各级官长必要的联系。广东各级地方官员到任、离任均会礼节性地照会葡国领事馆,⑩而领事官则应适时地拜谒新任官员,尤其是新任两广总督,如李鸿章、德寿、陶模等。从档案史料来看,葡国驻广州总领事官还曾约见、拜会广东按察使、镇粤将军、广东水师提督、广州知府、南海知县、番禺知县、潮州知府等官员。其次,保存清廷与广东地方政府照会的新法新规。清廷、广东地方政府出台一些新的涉外法规,一律按规定照会各国领事。如1909年,署理两广总督袁树勋照会葡国领事《洋人新税契章程》,①又如《三水港章程》②(卷宗293)、《海关各口巡工司通告》③(卷宗301)、《洋人租置产业章程》④(卷宗302)、《洋人租屋契据册式》⑤(卷宗304)、《洋人游玩手续》⑥(卷宗313)等。再次,参与重要的外交礼仪性活动。如吊唁光绪、慈禧驾崩,恭贺溥仪登基等。⑦又如李鸿章逝世,葡國驻广州总领事馆下半旗致哀。⑧
第二,协调粤澳两地重要的交涉事宜。如1909年,广东地方政府要求葡国领事馆协助调查本地教会教堂及外国商民居留人数。⑨还有关于澳门勘界问题、横琴岛管治权的问题、缉私问题、关税征缴问题、引渡逃犯问题等等,葡国领事官均要居间协助交涉。如岑春煊治粤时,曾得到葡国驻广州总领事官穆礼时的协助,提回要犯甚多,因此称赞其“敦崇睦谊,遇事和衷”,⑩建议朝廷授予“二等第三宝星”。
第三,负有管理来华经商、游历、传教的葡国商民的责任,且维护其在华的利益。在近代,弱肉强食仍是处理国际关系中的主要法则,依照《中葡和好条约》的规定,葡国驻华领事享有行政、司法权力。首先,驻华领事有依法管理来华葡人的责任。凡是葡国商民进入中国,必须前往领事馆登记,并领取领事馆签发的护照。护照一般记录申请人年貌特征,包括年岁、娶亲、身高、发色、眼、鼻、口、面貌、须、面色、有无残疾等十一项内容,以预备维权之需。其次,所有葡国商民在华创设、注销商号,备存交易、租赁合约,均须前往领事馆注册登记、申领执照,而且要求每一年或更换一次,或签名一次。再次,领事官拥有对馆区内葡人的司法裁判权,依照《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的规定:
1.所有在华葡人之间的民事、刑事诉讼案件,均由葡国领事馆依照葡国法律审理判定。(第四十七款)
2.华人侵犯葡人,由葡国领事知照清政府,按清律审判;相反,葡人侵犯华人,由清政府官员照会葡国领事,按葡国的律法审判。(第四十八款)
3.葡人因事向清朝地方官提起诉讼,状告华人,其诉状要经总领事官审核妥当,方可投递。领事官可对诉状进行修改,或退回。(第五十款)
4.葡人与华人的互讼案件,领事官要先行调解止讼。如调解无效,应由清朝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审理,各按本国的律法进行公正裁决。(第五十一款)
由上可知,葡国领事官拥有较完整的司法审判权,以葡国的法律审理在华受诉讼的葡国人,甚至有权主持或协助清朝官员审理华葡互讼案件。葡国领事馆曾反复强调其对葡籍商民的司法审理权,声称:“华官如有传办之处,应先照会本总领事官,以便按照本国律例办理,华官不得自行拿办。”
但葡国领事馆在处理伤害华人的葡人时,时常不按条约行事。如佛山轮命案中,葡国领事官,既不及时依法严惩疑犯奴路夏;又企图阻挠中国官员参与讯问与会审。时任两广总督岑春煊为此特别照会葡国总领事官穆礼时,指责其“不遵约章成案,不按公理,并于案外牵涉无据浮言,为极无意识之辩论”,并申明依法、及时、公审的理据。又如释荣昭与李验安租约纠纷案,据释荣昭事后给南海知县的诉状称:
僧将租部交西洋领事查看,僧一时误听人言,遂携部到西洋领事署,讵料该领事竟背约章,开堂讯问,两旁多站字捷字营勇,手执藤条喝堂,恐吓伪造批约,以二十年为期,逼僧勒补银两交伊搬运,语言不通,由伊搅弄。僧观此情形,自愿吃亏。除伊所欠租银不追收,另补搬运银三十两,用白纸一张,逼僧具结,若不遵依,批以监禁二十年,虚声恫喝,僧只得勉强书荣昭二字于上,以为脱身之计。其中如何写法,一概不知。①
这种滥用法权,公然私审华人案件的事件时有发生。
第四,收集有关清朝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情民意的资讯。从《葡萄牙外交部藏葡国驻广州总领事馆档案》来看,葡国领事馆特别关注清朝社会的各种资讯,一方面,他们搜集内地的主要报纸,如《国事报》《羊城日报》《时敏日报》《七十二行商报》《安雅报》《震旦日报》等,从中了解内地政治、经济大事,以及社会舆论的反应;另一方面,收集内地社团活动与澳门相关的讯息,如《会勘澳门及其属地界务会议简明议案》《勘界维持总会十七日议案》等。葡国驻广州领事馆因邻近澳门,其关注点也集中于以澳门问题为中心的中葡领土领海交涉方面,注重收集内地(主要是岭南地区)关于中葡交涉的报导以及民间组织的反响。
综上所述,葡国驻廣州领事的设立过程,历时久、纷争多,且因葡萄牙国力较弱,清政府看重的澳门地位问题中葡双方长时间不能达成一致,因此葡国驻广州领事馆经历四十年的交涉才得以正式创设。葡国驻广州领事馆所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现在的广东、广西、海南、香港等地区,有时也会牵涉邻近没有葡国领事的地区,如福建、贵州等。其主要职能为密切联系地方政府,参与一些政治性礼仪活动;协调粤澳两地重要的交涉事宜;负有管理来华经商、游历、传教的葡国商民的责任,且维护其在华的利益;收集清朝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情民意的资讯等。而粤澳毗邻,界址争端、国籍扰讼、逃犯交解事件尤为突出,因此,葡国驻广州领事官在粤澳交涉中传达消息,居中协调,他们的协助为维护广东社会秩序起了积极的作用。
【作者简介】 叶宇昊,暨南大学文学院硕士研究生,专业方向为明清史。
【责任编辑:杜敬红】
关键词 晚清,葡国驻广州领事,粤澳交涉
中图分类号 K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57-6241(2018)10-0066-07
西方的领事制度,最早可追溯至公元前7世纪古希腊城邦国家时代的“外国代表人制度”。到了中世纪,在意大利等国的一些商业城镇出现了“仲裁人”,从事一些商业纠纷的仲裁,又称为“仲裁领事”或“商业领事”,于是便有了“领事”的称呼。到16世纪,领事逐渐不再从居住地的外国侨商中挑选,而由母国政府委派,称为“委任领事”。①18世纪中叶以后,领事制度愈加受重视,西方各国将领事制度作为争夺市场和向外扩张的工具。
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强国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将这一制度推行于中国,而清政府被动地接受西方国际关系的理论与秩序。因葡萄牙国力相对较弱,与清政府关于澳门地位的谈判迟迟无法达成共识,这影响了葡萄牙在华设置领事馆的事宜。在葡领事设置之前,葡萄牙在广州等地的事宜多由他国代办,中葡和约签订后,葡国在广州设置了领事馆。但因历史、现实与地域的原因,葡国驻广州总领事的活动,与其他外国领事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很值得我们进一步去探讨。本文拟以《葡萄牙外交部藏葡国驻广州总领事馆档案》为中心,兼采其他档案资料,对此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不足之处,尚请方家指正。
一、签约前粤澳事务交涉情形
1842年,清政府被迫与英国签订了《南京条约》,对英国在华机构与人员保护设有专门条款:
自今以后,大皇帝恩准英国人民带回所属家眷寄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英国君主派设领事管事等官住该五处城邑,专理商贾事宜,与各该地方官公文往来,令英人按照下条开叙之例清楚交纳货税钞饷等费。②
英国对华战争,主要是为了打开中国市场,获取商业利益,条约内容也可以反映出英国人的需求。条约明确领事的职责是“专理商贾事宜”,从某种意义来说,领事是英国在华的商业贸易代表,故而早期驻华领事多为商人兼理。随着外国人在通商口岸居住合法,各种民事、刑事纠纷涌现,如何处理跨国诉讼成为清政府的新难题。1858年,中英签订《天津条约》,对此进行了补充,其第十七款规定:
凡英国民人控告中国民人事件,应先赴领事官衙门投禀,领事官即当查明根由,先行劝息,使不成讼。中国民人有赴领事官告英国民人者,领事官亦应一体劝息。间有不能劝息者,即由中国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审办,公平讯断。①
此条款规定了领事官具有调解华洋纠纷,甚至享有审讯诉讼的司法权力。有鉴于此,清政府对各国所派领事的人选有所要求。1858年,大学士桂良专门就商人领事问题照会美国驻华公使列卫廉(William B. Reed),“查贵国商民如或犯案,可交领事惩办。此外,各国领事皆系商人,本属无权管束,且自己走私作弊,事所恒有,岂惟不能服众,反使众商效尤,误事非浅”,要求“各该国欲设领事,必须各国特放一员,方准管事,不得以商人作为领事,以致有名无实”。②不过清政府的要求并未得到各国的重视,商人兼领事的情况依然如故。
鸦片战争后,英国和美国于1843年,先后在广州设立领事馆。1849年,时任澳门总督亚马勒(Joao Ferreira do Amaral)欲效法英、美等国,照会两广总督,“欲在省城添设领事官,一如英夷所为”。时任两广总督徐广缙认为,“该国在省城并无贸易,何必设立领事,徒饰外观”,③予以拒绝。亚马勒遂以英美商人兼理葡国领事之责。对于亚马勒任命的领事,徐广缙并不承认。1849年3月,亚马勒命葡兵关闭中国澳门海关并驱逐丁役,粤海关监督基溥收到兼任葡领事的英国商人约翰·颠地(John Dent)奉亚马勒之命发送的有关信件之后,即由徐广缙原封不动退还给亚马勒。④此后,葡萄牙又先后在中国其他港口城市设置领事,并且几乎全部是聘请其他国家商人代理,其中大都为颠地洋行或宝顺洋行的商人。⑤只不过因为清政府反对商人代理或充任领事,更不希望别国插手中葡两国交涉事务,所以在1887年中葡和约签订以前,无论是广东地方政府还是清政府,都从未予以正式承认。
由于中葡长期没有签订正式条约,这给双方事务性交涉带来诸多不便与阻滞。1885年,葡萄牙驻上海领事贾贵禄(J. J. Coelho de Carvalho)在未获葡国政府授权的情况下,联合奥地利驻上海领事夏士(Joseph Haas),试图通过苏松太道邵友濂,与清政府议订临时的领事章程。⑥
此章程以承认澳门为葡萄牙殖民地为前提,邵友濂断然予以回绝。夏士在与邵友濂会晤时,语带恫吓,一方面以中法交战说事,称:“时值中法交兵,澳门系属要隘,风闻法人欲向葡国租澳门,为憩息兵船、屯积煤粮之所。葡国与中国未换和约,可以不守局外之规。万一竟将该处租给法人,则不利于中國,更恐与法人勾通,暗与中国为难,不可不防。”⑦
另一方面则以上京陈情作威胁:
贾领事欲订章程一事,职道万难预闻,决绝回覆,而夏总领事谓,道中如不管此事,彼即自行赴京陈明等语。职道察看夏总领事情形,意在必办,随嘱修函送道,故为转请宪示。⑧
南洋大臣曾国荃获悉此事后,致函总理衙门,认为葡方的领事章程不可接受,“各国与中国立约通商,无此办法”。但“当此法事方殷,若拒之太甚,亦非联络邦交之意,似不得不聊与羁縻”。⑨北洋大臣李鸿章也认为中葡关系的根本在于两国的和约要尽快落实,临时的领事章程不可行,“请旨各派大员妥商互换,方足以垂久远。若仅在上海订立领事章程,中国与各国通商数十年来未有如此办法,碍难照准”。⑩
总理衙门于1885年4月2日函复邵友濂称:
二月十三日接奉台函,抄发大西洋议约原案一册承示,该国现请议订领事章程,暂时虚与委蛇,应告以前约议而未定,事隔十余年之久,似不争此一时,应俟法事大定,彼此从长计议。明示和好之辞,隐为羁縻之计。
同时又以贾贵禄仅是领事,不是全权代表,不合规矩为由加以搪塞。并警告葡方不彻底解决在澳门设官、设巡这两个事关行使澳门主权的问题,清政府绝不同葡萄牙订立任何形式的和约。
立约大事必须两国钦派大臣会同商订,断非外省关道所能私议,就令预商草约,亦须事事请示上宪,禀命而行,转多周折。且贵领事现拟草约内于总理衙门前指设官派巡两层,如何筹复,并未提及,照案尤不便与闻。①
但是,贾贵禄并没有死心,在三番五次请求本国政府授予议约全权后,葡方只好不抱太大希望地让其和总理衙门交涉,贾贵禄又与邵友濂表明,要北上天津,亲自与北洋大臣李鸿章商办,并有意绕开澳门总督,独自与中国官员交涉,且几次在给政府的报告中声称中国政府不愿同澳门总督议约。这不仅引起了澳门总督对他的怨恨,也让葡萄牙政府对他在议约问题上积极活动的用心和目的产生了怀疑。②于是葡国政府决定由澳门总督主持中葡和约的交涉事宜。
1886年2月24日,总署收出使大臣徐承祖函,称:
葡萄牙驻中日公使兼澳门总督鲁萨来晤,云敝国与贵国系外国第一老友,至今条约未定,未免不合。前数年曾在北京议而未妥。今夏闻敝国驻上海领事曾与上海道商办,亦不知如何议法,现我奉敝政府之命,与贵国商办此事。③
次年,中葡正式签订《和好通商条约》。
二、葡萄牙驻广州总领事的设立
据《广东省志·外事志》载,葡萄牙驻广州领事馆设立于同治四年,即1865年。④《清季中外使领馆年表》亦载当时葡国驻广州总领事官为“Edward Pettit”。⑤如前节所言,由于澳门问题的相关条约一直无法签署,加之广东政府始终不认可葡国在广州设置领事机构,因此,这一说法令人生疑。据史载,此间中葡之间一般性的事务大多由别国领事或商人代为交涉,如美国驻广州领事福士(Paul S. Forbes)、吉列梅·邓迪(Guilhermel Dent),⑥还有美吐夏、美吐得⑦等人。这些代理人大多只是传递信息或文件,并无法全权处理所有事务。如1883年,一名葡国人在广州踢伤华人,致其落水溺毙,因英驻广州领事无权审问葡国人,英驻华公使巴夏礼(Harry Smith Parkes)照会清朝总理各国事务大臣奕讠斤,是否与澳门葡官就近审办。⑧因此,一种合理的推测是,葡萄牙驻广州的领事馆正式设置应是和约签订之后,而确切时间仍有待详考。
葡国驻广州总领事馆内设总领事、领事、副领事等职。⑨总领事官全权负责领区内的日常性事务。从《葡萄牙外交部藏葡国驻广州总领事馆档案》来看,广东政府对葡国驻广州总领事官的称谓有多种,或称“大西洋钦命驻扎粤东总领事官”、或称“大西洋钦命驻扎两广总领事官”、或称“大西洋钦命驻扎中国广州口总领事官”,一般情况则简称“西洋总领事官”。有时,总领事官也会派副领事官与清地方政府交涉,处理一些情节较轻的诉讼,如司徒华控亚坤盗字印案,即由副领事官白代领事官通知传达相关事项。⑩
葡国驻广州领事馆的服务范围主要包括现在的广东、广西、海南、香港等地区,有时也会牵涉邻近没有葡国领事的地区,如福建、贵州等。1908年,葡籍华商陈镜川向葡国驻广州领事馆状告厦门源通号股东陈明秋欠款,“禀乞总领事大人照请与泉永道扎饬地方官查封产业,严拘究追,如数给领”。
据《葡萄牙外交部藏葡国驻广州总领事馆档案》以及《广东省志·外事志》等相关资料,至辛亥革命前,葡国驻广州总领事(含代理)一共有9位,兹列表于下(表1)。
从表1可以看出,1887年中葡和约签订之初,葡国并没有即时派代表进驻广州,而是聘请法国驻广州领事官于雅乐(C. Imbault Huart)代理相关事务。其中原因是否可以解析为,中葡和约签订后,葡国驻广州领事馆正在筹设之中,交涉事务不多,因此请法国领事暂时代理。直到1890年2月10日,葡国才正式任命辛纳堤(Demétrio Cinatti)为葡国驻广州总领事官。①当葡萄牙领事因事回国时,英国驻广州领事官司格达、萨允格和满思礼代都曾代为兼任。实际上,在清代专职担任葡萄牙驻广州领事的只有四位,分别是辛纳堤、贾莱斯泼、穆礼时,宋次生。
辛纳堤(Demétrio Cinatti),于1890年2月10日被任命为葡国驻广州领事,其任内曾交涉扩建湾仔港口事,禁止葡人在华境内游猎事,澳门关闸以北海域协议事,并曾接第95任澳门及帝汶总督布渣函,力求改善中葡贸易关系事等,后转任葡国驻东京领事。②
贾莱斯泼(J. H. C. Crespo),1895年上任,1901年5月,因病请假回国,之后由英国驻广州总领事司格达暂时兼任,同年司因病退休,又由萨允格接任英国驻广州总领事,并兼任葡萄牙驻广州总领事。贾莱斯泼在任时曾参与交涉1896年小横琴岛领土纠纷案,③卢华富等承办广东小闱姓案④等。
穆礼时(J. D. da Costa de Moraes),1902年7月1日正式上任,任内与两广总督相处较为融洽,多次协助两广总督押解犯人。1906年,穆礼时获清政府颁发的二等第三宝星,同年四月回国,职责暂由英国驻广州总領事满思礼(R. W. Mansfield)兼任。为此,穆礼时致函番禺知县称:
本总领事兴怀祖国,请假西旋,定于是月初五日在省启程。所有本署一切来往公事,即于初四日为始,暂请英国驻粤总领事官兼理。⑤
而临时总领事官满思礼(R. W. Mansfield),来往照会档署名:“大英钦命驻扎中国广州口总领事官兼理大西洋钦命驻扎中国广州口总领事官。”⑥
1909年,葡萄牙本欲调穆礼时到巴西的巴拉担任领事,由驻日本神户领事温西娄苏撤木(Wenceslau de souza moraes)调任葡国驻广州总领事,但温因病未能成行,广州总领事仍由穆担任。⑦任内曾交涉佛山轮命案,⑧容良开矿案,⑨查拿裴景福案⑩等。
宋次生(C. A. R. dAssumpcao),曾任葡萄牙驻广州领事馆和葡萄牙驻华使馆的翻译官。1910年,任葡国驻广州副领事官,署理总领事官事务,所以广东地方政府也称其为总领事。1906年,宋获清政府颁发的三等第三宝星。其担任领事至清灭亡。曾交涉太平轮合记轮相撞案,①1910年华兵在小横琴岛捕匪案,②两广总督张鸣岐派员赴澳门考察狱政事③等。
葡驻广州各任领事除负责各种事务性工作外,还与其他各国驻广州领事有礼仪性往来。晚清时期,西方各国派驻广州的领事曾组成联盟,联盟成员轮流出任召集人,负责协调对华交涉的统一立场。1903年,葡国驻广州总领事穆礼时出任召集人,并即时向广东政地方府照会称:
驻扎广州口各国总领事官向以轮班推长,现英国总领事官萨卸任,本总领事于本月初一日即公历十一月十八号忝蒙推长,业已是日交接清楚。④
从上文可以看出,领事事务繁杂,商务仲裁在其工作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这种商务仲裁是有偿服务,因此对于个人的请求一般会征缴一定的费用。早在1898年5月,葡萄牙政府发布《葡领事署各项收费规定》,要求“所有头等领事署,照本单所收之各等费项,系作为国家进款;其二等领事或副领事,则照本单所收之费,可取一半,其余一半应归入国家库款”。⑤葡国驻广州领事馆设立后,便于1898年5月5日颁布《大西洋领事署各项案费单》,规范领事馆的各项事务性收费标准。其收费项目主要有:“凡禀请声明为大西洋人,注册者每收注费一千厘士”,“凡请将领事官所批或所办之案示知于人者,每收费一千厘士”,“凡询问证人口供,每次收费一千五百厘士”,等等。⑥
三、葡国驻广州领事官的活动分析
澳门开埠以后,一直处于中国官府的管控之下,明清两朝政府将澳门事务视作两广的地方事务,广东地方政府成为澳门的上级主管机关。长期以来,广东官员也习惯将澳门议事会成员视为居澳葡人代表,所有葡国事务的交涉对象只认议事会代表。1845年后,亚马勒改革澳门行政,逐渐削弱议事会的权力,广东地方政府的交涉对象被迫换成澳门总督。1887年,《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第五十四款一,大清国大西洋国交犯一节规定,⑦“中国犯罪民人”逃往澳门,由两广总督照会澳门总督,由澳门方面查获交出,通商口岸的“犯罪华民”逃往葡国所属船只或住处,则需由中国地方官照会该地领事官后,方可查获。可见,和约确认了粤澳两地政府的传统互动模式。
1903年,葡国驻广州总领事穆礼时强烈要求两广总督改变原来的交涉程序,由总领事作为粤澳交通的中间管道。当时的两广总督岑春煊很是不解,认为这种做法与“原定条约大为相背。此项条约系中葡两国互相议定承认,如有更改,需经两国会议”。因此“未便率行照办,致违约章”。⑧但在1904年11月5日,岑春煊照会穆礼时,称:
查澳门密连内地,从前两国官员遇有交涉案件,往往彼此径达,系为简便起见。本部堂现经札饬该同知,嗣后遇有与澳门交涉之事,均禀由本部堂照会贵总领事官商办,或自行照会贵总领事官商办,毋庸径达澳门官员,以归一律。⑨
事情仅隔一年,岑春煊的态度发生逆转,个中原因暂无从查考。
一般而言,葡国驻广州领事的活动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密切联系地方政府,参与一些政治性礼仪活动。首先,领事官保持与地方各级官长必要的联系。广东各级地方官员到任、离任均会礼节性地照会葡国领事馆,⑩而领事官则应适时地拜谒新任官员,尤其是新任两广总督,如李鸿章、德寿、陶模等。从档案史料来看,葡国驻广州总领事官还曾约见、拜会广东按察使、镇粤将军、广东水师提督、广州知府、南海知县、番禺知县、潮州知府等官员。其次,保存清廷与广东地方政府照会的新法新规。清廷、广东地方政府出台一些新的涉外法规,一律按规定照会各国领事。如1909年,署理两广总督袁树勋照会葡国领事《洋人新税契章程》,①又如《三水港章程》②(卷宗293)、《海关各口巡工司通告》③(卷宗301)、《洋人租置产业章程》④(卷宗302)、《洋人租屋契据册式》⑤(卷宗304)、《洋人游玩手续》⑥(卷宗313)等。再次,参与重要的外交礼仪性活动。如吊唁光绪、慈禧驾崩,恭贺溥仪登基等。⑦又如李鸿章逝世,葡國驻广州总领事馆下半旗致哀。⑧
第二,协调粤澳两地重要的交涉事宜。如1909年,广东地方政府要求葡国领事馆协助调查本地教会教堂及外国商民居留人数。⑨还有关于澳门勘界问题、横琴岛管治权的问题、缉私问题、关税征缴问题、引渡逃犯问题等等,葡国领事官均要居间协助交涉。如岑春煊治粤时,曾得到葡国驻广州总领事官穆礼时的协助,提回要犯甚多,因此称赞其“敦崇睦谊,遇事和衷”,⑩建议朝廷授予“二等第三宝星”。
第三,负有管理来华经商、游历、传教的葡国商民的责任,且维护其在华的利益。在近代,弱肉强食仍是处理国际关系中的主要法则,依照《中葡和好条约》的规定,葡国驻华领事享有行政、司法权力。首先,驻华领事有依法管理来华葡人的责任。凡是葡国商民进入中国,必须前往领事馆登记,并领取领事馆签发的护照。护照一般记录申请人年貌特征,包括年岁、娶亲、身高、发色、眼、鼻、口、面貌、须、面色、有无残疾等十一项内容,以预备维权之需。其次,所有葡国商民在华创设、注销商号,备存交易、租赁合约,均须前往领事馆注册登记、申领执照,而且要求每一年或更换一次,或签名一次。再次,领事官拥有对馆区内葡人的司法裁判权,依照《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的规定:
1.所有在华葡人之间的民事、刑事诉讼案件,均由葡国领事馆依照葡国法律审理判定。(第四十七款)
2.华人侵犯葡人,由葡国领事知照清政府,按清律审判;相反,葡人侵犯华人,由清政府官员照会葡国领事,按葡国的律法审判。(第四十八款)
3.葡人因事向清朝地方官提起诉讼,状告华人,其诉状要经总领事官审核妥当,方可投递。领事官可对诉状进行修改,或退回。(第五十款)
4.葡人与华人的互讼案件,领事官要先行调解止讼。如调解无效,应由清朝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审理,各按本国的律法进行公正裁决。(第五十一款)
由上可知,葡国领事官拥有较完整的司法审判权,以葡国的法律审理在华受诉讼的葡国人,甚至有权主持或协助清朝官员审理华葡互讼案件。葡国领事馆曾反复强调其对葡籍商民的司法审理权,声称:“华官如有传办之处,应先照会本总领事官,以便按照本国律例办理,华官不得自行拿办。”
但葡国领事馆在处理伤害华人的葡人时,时常不按条约行事。如佛山轮命案中,葡国领事官,既不及时依法严惩疑犯奴路夏;又企图阻挠中国官员参与讯问与会审。时任两广总督岑春煊为此特别照会葡国总领事官穆礼时,指责其“不遵约章成案,不按公理,并于案外牵涉无据浮言,为极无意识之辩论”,并申明依法、及时、公审的理据。又如释荣昭与李验安租约纠纷案,据释荣昭事后给南海知县的诉状称:
僧将租部交西洋领事查看,僧一时误听人言,遂携部到西洋领事署,讵料该领事竟背约章,开堂讯问,两旁多站字捷字营勇,手执藤条喝堂,恐吓伪造批约,以二十年为期,逼僧勒补银两交伊搬运,语言不通,由伊搅弄。僧观此情形,自愿吃亏。除伊所欠租银不追收,另补搬运银三十两,用白纸一张,逼僧具结,若不遵依,批以监禁二十年,虚声恫喝,僧只得勉强书荣昭二字于上,以为脱身之计。其中如何写法,一概不知。①
这种滥用法权,公然私审华人案件的事件时有发生。
第四,收集有关清朝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情民意的资讯。从《葡萄牙外交部藏葡国驻广州总领事馆档案》来看,葡国领事馆特别关注清朝社会的各种资讯,一方面,他们搜集内地的主要报纸,如《国事报》《羊城日报》《时敏日报》《七十二行商报》《安雅报》《震旦日报》等,从中了解内地政治、经济大事,以及社会舆论的反应;另一方面,收集内地社团活动与澳门相关的讯息,如《会勘澳门及其属地界务会议简明议案》《勘界维持总会十七日议案》等。葡国驻广州领事馆因邻近澳门,其关注点也集中于以澳门问题为中心的中葡领土领海交涉方面,注重收集内地(主要是岭南地区)关于中葡交涉的报导以及民间组织的反响。
综上所述,葡国驻廣州领事的设立过程,历时久、纷争多,且因葡萄牙国力较弱,清政府看重的澳门地位问题中葡双方长时间不能达成一致,因此葡国驻广州领事馆经历四十年的交涉才得以正式创设。葡国驻广州领事馆所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现在的广东、广西、海南、香港等地区,有时也会牵涉邻近没有葡国领事的地区,如福建、贵州等。其主要职能为密切联系地方政府,参与一些政治性礼仪活动;协调粤澳两地重要的交涉事宜;负有管理来华经商、游历、传教的葡国商民的责任,且维护其在华的利益;收集清朝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情民意的资讯等。而粤澳毗邻,界址争端、国籍扰讼、逃犯交解事件尤为突出,因此,葡国驻广州领事官在粤澳交涉中传达消息,居中协调,他们的协助为维护广东社会秩序起了积极的作用。
【作者简介】 叶宇昊,暨南大学文学院硕士研究生,专业方向为明清史。
【责任编辑:杜敬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