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英国乡村贫困与社会济助研究

摘 要 中世纪英国乡村社会底层民众普遍经历了物质生活贫困。由于独特的经济、社会和宗教环境,英国乡村家庭内部救济、庄园共同体济助和基督教慈善救助等诸多济助因素,共同构建起多元化救助体系。其根植于传统社会的救助网络,保证了乡村贫困人口在物质资源匮乏的条件下能够生存下来,缓解了社会贫困压力,避免了社会动荡,为乡村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创造了条件。中世纪晚期,英国乡村济助体系由宗教慈善向世俗救济、临时性施舍向长期救助、随意性自愿救济向近代政府法制化公共济贫的过渡,开启了英国社会保障近代化的进程。
关键词 中世纪,英国,乡村贫困,社会济助
中图分类号 K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57-6241(2018)10-0034-09
贫困是人类社会的一个重要现象。在生产力不发达的中世纪社会,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贫困总是与普通人相伴而生,它不仅影响着很多人的生活,而且也考验着社会的价值理念和人们的道德品质。中世纪的英国社会是一个乡村世界,“老百姓的生活几乎完全是属于乡村的农业生活”,①直至16世纪,每10个英国人中有8个居住在农村地区。历史研究表明,贫困是中世纪大部分底层民众的一种生活状态。依靠双手为生的茅舍农、立锥农之类的劳动者,被称为“人下之人”,他们持有的土地太少,即使精耕细作也难以维持生计,他们的历史纵然难以了解,但却十分重要。②研究中世纪乡村社会贫困与济助问题,关注穷人长时段的日常生活,不仅有助于从一个新的视角揭示普通人的日常生活状态和生活方式,以此研究社会结构的变迁和趋向,而且有助于丰富人们对不同阶层历史的认识,从而形成更加科学的“整体的历史”。有关这一问题,中外学者在论述相关问题时已从不同角度作了研究,③但仅局限在某一领域,不够系统全面。本文拟在继承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中世纪英国乡村贫困与济助问题作一较为全面系统的探讨,希望能够形成相对完整的认识。
一、中世纪英国乡村社会的贫困
在中世纪时代,由于早期社会贫穷司空见惯,这一现象并没有引起人们的关注。当时土地是人们维持生存的最基本的依赖。土地占有状况成为衡量乡村居民是否贫困的重要指标。对于没有保障的佃农而言,哪怕只是一小块土地,也能够阻止其陷入贫困,因为土地能够被出售或者用于获得贷款,而且转租也能带来一些收入。一些学者通过对中世纪人们占有土地状况的估算,考察了社会贫困的程度。英国历史学家贝内特认为,如果将36~40蒲式耳谷物作为维持一个普通家庭生活的底线,生产这么多的粮食,必须有将近10英亩的土地。①蒂托在贝内特估算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研究,认为按照4.5人的平均家庭规模计算,二田制下每户至少需要13.5英亩,三田制下每户至少需要10英亩土地才能维持生存。②科斯敏斯基对1279年英国米德兰地区7个郡1.35万个份地的持有状况进行分析后认为,46%在10英亩以下,考虑到农奴沉重的封建负担,可能接近维持生计的极限,以10英亩土地作为农民家庭生存的最低土地量可能是不够的。③弗朗西斯·吉斯和约瑟夫·吉斯根据经济状况将农民大体上分为三个等级,持有土地最多的是少数拥有40至100英亩土地的富裕之家,次之为12到16英亩半维尔盖特农,在丰裕年景时可以养家糊口,最底层为无土地,或者土地低于12英亩,不足以养家者。④希尔顿认为,占有15英亩土地的维兰,生活水平仍然在维持生计的底线徘徊。⑤可见,15英亩可以勉强算作是维持农民家庭基本生活所需要的最低土地数量。
按照15英亩的土地占有标准来考量,在中世纪,英国有相当多的人口处于贫困状态。11世纪时英国边地农或茅屋农就占了总人口的32%,而拥有的土地面积仅占5%。⑥1300年以前,小土地持有者在英格兰土地和社会结构中占据了统治地位,特别是在南部和东部地区。例如,1298年,在诺福克郡的什罗普哈姆,74%的佃农持有的土地在5英亩以下;1285年,苏塞克斯郡坎特伯雷大主教的佃农有54%的人持有的土地在5英亩以下。⑦英国经济史学家波斯坦认为,“整体上讲,13世纪小农户人口众多,经常比中等阶级的人要多,甚至超过其他所有阶级人数的总和。104个庄园的随机样本表明,占有10英亩土地和少于10英亩并且占总人口一半以上的佃农存在于所有地产之上……这意味着约有一半的农业人口拥有不足以维持其家族最低生存的田产”。⑧根据历史学家的考证,贫困在1290—1330年达到了一个高峰,此后趋向减弱。⑨中世纪晚期,除肯特郡到林肯郡的东部村庄外,英格兰大部分登记的乡村人口拥有的土地在5至30英亩之间,可以确定,在这些地区的许多村庄,大部分人只拥有5英亩或更少的土地。他们与其家庭和依附者构成了英国人口的绝大部分,超过80%,他们全部家庭成员的数目大约有100万。
由于缺少准确数据的支持,虽然从定量上分析贫困问题比较困难,但作为一种生活状态,能够为历史学家们观察到。许多文献记载了中世纪穷人的生活状况。奇波拉指出,农民的物质生活,在12世纪以前,是那样的不肯定,并且常常是那样的可怜。贱农们的住所是一个小屋,草萁的屋顶,泥土的地面,设备极为简陋。这种样子保持着多少世纪不变。他们穿的是用羊毛或亚麻制成的粗糙衣服,食物极其简朴。一个12世纪初期的道德学者说道,贱农从来没有饮过他自己的葡萄酿造的酒,也没有尝过一片好的食物;若是能够保有他的黑面包和他的一些牛油和干酪,他就不胜喜欢了。①14世纪时,乔叟在《女尼教士的故事》里描绘了穷寡妇的状况,她住的是两间小屋,吃的是“没有香辣酱油的餐食,而且从未吃饱过饭,所以常常因此而生病。日常的食物有牛奶、粗糙的黑面包等,有时还会有一两个鸡蛋”。②“最贫苦的农民多是一些没有土地的流浪汉,他們的茅舍修建在荒野或者丛林之中。……这种茅舍的构造如此简单,往往一夜之间就可以建成。……1602年一位作家这样描述康沃尔郡的茅舍:‘泥墙和低低的毛屋顶,几乎没有隔板,没有地板,没有玻璃窗,也没有任何烟囱,所谓排烟设备不过是在墙上挖个小洞……”③如果将食物缺乏作为标准,对穷人作一个调查,就会发现:“在14世纪早期的许多年中,在五到六百万的总人口中,有一百万以上的人口是穷人。1500年左右,在二百三十万的总人口中,将贫困人口估算到十二万人以下几乎是不可能的。”④
导致中世纪人们陷入贫困的原因多种多样。上述由生产资料私有制造成的土地资源占有严重失衡只是一个基本的原因。实际上,没有劳动能力的老人和儿童,病人和残疾人,因配偶或父母丧失劳动能力而陷入困境的家庭,在1350年以前大量存在。这些人陷入的贫困在代际之间传递。穷人的孩子没有能力获得谋生的技能,没有遗产可以继承,父母双亡的女儿没有嫁妆,无法成家立业。1350年以后,尽管有更多的土地可以利用,更多可接受雇佣的机会,但是贫困并未在代际之间阻断,有时反而变得更加严重了,如瘟疫造成了大量的孤儿和单身父母。此外,由于劳动力短缺,雇工工资有所提高,外出受雇可以获得很好的酬劳,鼓励了年轻人迁徙,留下了无人赡养的老人。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战争、瘟疫、起伏不定的经济环境均是造成贫困的重要因素。根据巴斯的统计,1000至1450年间,英国共发生严冬、大雪、洪水、多雨、干旱、热夏等自然灾害共计240次,平均不到2年一次。在这样的特殊时期,农民的生活肯定较正常年景糟糕,甚至每次灾荒过后都会不同程度地造成大量人口的死亡。规模较大的战事有1337—1453年的英法百年战争、1455—1485年的玫瑰战争等。战争带来破坏和掠夺,导致村庄废弃,良田荒芜,农民流离失所。中世纪流行病种类繁多,屡屡发生,14世纪中期大规模爆发的黑死病只是诸多流行疾病中的一种,这些流行病的发生造成不少成年人的死亡,使许多家庭陷入贫困。老人、孤儿、寡妇、残疾人、病人、失去土地的人、低工资工人和失业者,是最容易受到贫困侵袭的人口。
中世纪的人们对穷人怀有同情、友好之心。当时的人们认为,由于自然灾害、饥荒、瘟疫反复發生,战乱不断,个人的生活境况并不稳定,富人可以转化为穷人。一个人今天富有,明天就可能陷入贫困。所以,相对富有的人善待今天的穷人,就是为他们将来一旦陷入贫困,创造获得帮助的机会。在中世纪这个不确定的世界里,陷入贫困的对象也可能是富有者的家人和邻居,因而他们能够抱之以深深的同情之心。威廉·朗格兰说,“生活最艰苦的是我们的邻居”,许多人在遗嘱中表达了同样的感情。1516年,白金汉郡的一份遗嘱承诺在城市举行的宴会上,给穷人提供数法新烤过的wastel和cocke,即白面包;⑤在北安普顿郡,也有类似遗嘱承诺供应。⑥此外,中世纪英国农村实行的是集体耕作的公地制度,许多农活是农民之间协作完成的,对于领主的劳役,他们也是作为一个集体来承担的,如果有邻居因贫致病,会直接影响到田间劳作的进行,无法按期完成劳役,这也促使邻居们相互关心帮助。
中世纪盛行的基督教理论鼓励了基督徒善待穷人。基督教发起之初,是代表底层劳动群众的宗教,其教义虽几经变迁,但关爱穷人、乐善好施的成分却保留下来。基督教神学理论认为,穷人是上帝在人间的代表,贫穷是神圣的,财富是罪恶的象征,富人向穷人提供施舍,就是在向上帝捐献,可以减轻自身罪恶,在末日审判时使灵魂减少痛苦,能够进入天堂。由于贫穷既不被认为是缺点,也不被认为是犯罪,所以教会法主张穷人的权利必须受到保护。教会法学家声称帮助需要帮助的人是每一名基督徒的义务。基督教教义鼓励教徒向穷人、病人、老人提供捐赠和施舍。
二、中世纪英国乡村社会的济助
家庭是最小的、最自然的生活圈子。一个人如果因遭遇不幸而陷入贫困,首先是依靠家庭和家族获得救济,其次才是从邻居、庄园共同体以及各种宗教和社会救济机构获得济助。正如克里斯托弗·戴尔所指出的,各种救济机构提供的仅仅是一小部分必要救济,与之相比,穷人在更大程度上要依赖家族和家庭。①下面,笔者主要从家庭内部救助、乡村共同体互助、基督教慈善救济三个方面分析中世纪英国乡村社会对穷人进行的济助。
(一)家庭内部救济
家庭在中世纪有着不同的涵义:它既表述了今天意义上的家的社团,同时也推导出了修道士的修道院的社团。②在此我们所指的家庭特指世俗家庭。家庭内部救济主要是帮助家庭成员免于陷入贫困境况,包括家庭财产的处置、家庭赡养以及寡妇救助等方面内容。
继承父辈赠与的财产,可以使年轻一代比较容易地成家立业,反之则要艰难得多。中世纪英国农村的家庭土地继承模式大致可分为非限嗣继承和限嗣继承。
非限嗣继承包括诸子平均继承和子女均分继承。非限嗣继承源自盎格鲁-撒克逊继承传统,农民家庭视土地为家庭全体成员所有,所有成员都有继承权利。学界普遍认为,东盎格利亚地区如诺福克郡、剑桥郡、林肯郡等地的一些乡村实行诸子均分继承。③诸子平均继承允许诸子在父亲去世时平分家产,其寿命比长子继承制还要长,至今仍有影响。这种家庭财产继承制度大致经历了从“分家而不析产”到“既分家又析产”的转变过程。④子女均分制,主要流行于北部畜牧地区。非限嗣继承制度的实施,为家庭子女独立谋生,建立自己的家庭提供了资源,有助于保障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使其免于陷入贫困。
限嗣继承是指通过遗嘱或共同持有等方式,将家庭财产交由其中的一个子女继承,一般包括长子继承和幼子继承两种情况。长子继承制主要在中部地区实行;幼子继承制主要在东南部地区实行。⑤理论上讲,限嗣继承可以保证份地耕种的连续性,给领主带来稳定的收益,没有继承权的其他子女则得不到任何财产,可能会一无所有。实际情况远非如此。这种限嗣继承方式主要在上层家庭中间流行,“农民家庭土地继承绝非如此严格按照习惯进行,而是有着诸多的灵活变通”,⑥家长通过各种方式,往往也能使夫妻中的一方和其余子女得到一定的赠与,从而为个人独立生活奠定一定经济基础。这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通过共同持有保障家庭成员获得土地。共同持有通常发生在夫妻之间或者父母和孩子之间,但有时也会出现在兄弟和姐妹之间。通过共同持有,一个上了年纪的佃农能够在不放弃对土地权利的条件下,将租佃份地的劳役转移出去,同时该佃农在剩余的生命里能够得到衣食和住所供给。
二是父母在去世前向没有继承权的其余子女赠与新购买的土地。在佃农把份地传给一个儿子以前,他会赠与其他孩子一些财产,常见的是一间茅舍或者是数英亩土地。赠给没有继承权子女的土地并非从家庭份地中分割出来,而是父母通过土地市场交易新购买的土地。
三是女性家庭成员在没有男性继承人的情况下也能继承土地财产。这又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寡妇拥有寡妇产权,可以享有她已故丈夫1/3的地产。第二,有继承权的姐妹获得同等份额的财产。例如,在切舍姆,1327年,理查德·勒·沃特的四个女儿继承了他的宅院和15英亩土地。1334年在布拉姆菲尔德庄园法庭上所做的一份声明如下:“当没有男性继承人时,布拉姆菲尔德的所有遗产,无论是摩尔兰德还是沃克兰德,都应当在女儿们中间被分割。”⑦
上述方式为家庭成员获得土地提供了多种渠道。它的重要性在于,为避免家庭成员陷入贫困预先提供了一道安全防范的屏障。然而,即便如此,許多人仍然不能积累足够的土地以供养家庭,他们,以及没有结婚的女儿,或者成为小土地所有者,或者成为失去土地的人群,到本地城镇作为雇工或工匠从事劳动,如果不能找到工作,他们就要放弃茅舍到其他地方寻找工作机会。
生长和衰老是人类生命的自然规律。与富有群体和年轻人相比,上了年纪的贫穷佃农更令人忧心忡忡,因为他既缺乏年轻人的劳动力,又不像富人那样储蓄充足。这样的老人们是如何度过晚年的?历史研究表明,许多老人通过与家庭成员、亲属,或者非亲属人员签订赡养协议来保证晚年生活。老人享受的养老权利和赡养人需要履行的赡养义务在赡养协议中予以明确,赡养协议的执行受到庄园习惯法的保护和庄园共同体的监督。老人通常通过这样的协议宣布退休,将持有地让与年轻的佃户,换来食物供给保证和类似养老金或退休金之类的其他利益。接受土地的新佃户通常是老人的儿子、女儿或女婿,但有时是非亲非故、愿意履行赡养老人义务之人。
中世纪的乡村是生产劳作的世界。在一个家庭中,丈夫承担着田间重体力劳动和养家糊口的责任,家庭中夫妻互相照顾,一旦丈夫去世,整个家庭的生计就会陷于困境。寡妻会面临无力耕种份地的困境,同时还要养活自己和孩子,生活非常艰难。①她们常处于社会的边缘,经济状况愈来愈糟。②随着年龄的增加,寡妇生活日益窘迫,挣扎在贫困与死亡线上。即使是到了19世纪末,妇女守寡也非常困难。为了防止丈夫过早死亡给妻子带来生计上的困境,一般在女子结婚时,丈夫会赠与妻子一份财产,以便丈夫去世以后她的生活可以有所依靠,这就是寡妇产。③约翰·克拉潘指出:“在庄园中,身体健全而无瑕污的维兰寡妇可以不付过户费而保有租地权,这种惯例似乎是相当普遍的……至于非维兰的田地,即自由的或租用的田地,寡妇有权获得收成的三分之一,‘作为她的赡养金。”④在普通法下,妻子对丈夫的至少1/3地产终生拥有不可剥夺的权利。只要她没有与情人私奔,她对这份“寡妇产”便具有权利。通过办理“寡妇授予产”⑤手续,她的地产还有可能增大。“自13世纪以后,这种地产权在英格兰社会有一个相当清晰的演变发展轨迹,直到1925年被彻底废除。”⑥
(二)乡村共同体互助
中世纪英国独特的土地制度为贫困群体提供了重要的生计补充来源。“敞田制度是中世纪欧洲最为典型、也最为基本的土地耕作制度。在实行敞田制的地区,庄园、村庄的非耕地、休耕地都是敞开的公用地,无论领主还是农民佃户,按照规则,都可以去放牧或樵猎。耕地在收割之后和播种之前也不设篱笆或栅栏,敞开公用。”⑦在中世纪和更早期,敞田制度是农户们提供自我保障的有效方式。⑧公地的救助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享有公地上的公共权利。对公共地行使公共权利是包括穷人在内的每个共同体成员都可以享受的权利。⑨它包括放牧牲畜,获取生产生活所需树干、树枝、灌木等燃料,获取建造、修缮房屋的地皮和材料,获取从荒地和林地获得的野生植物和植物果实等牲口饲料,获取制造家庭小用具的原材料,拾取遗落的羊毛,获取食用和出售的野生植物及其果实,等等。①佃农对庄园公地的权利附着于其对所有地的租佃权上。如果失去租地,便立即失去这些权利。②
二是公地共同体给予穷人的某些特殊救济权利。除了公地制度赋予共同体所有成员的公共权利之外,公地共同体还对穷人有某些特别的救助措施。比如给予穷人拾穗的权利。有人估计,拾穗者一天可以挣到与收割者工资同样多的收入。③许多庄园共同体都将拾穗作为穷人的权利,④对拾取落穗之人的资格作出明确限制,身强体壮、有劳动能力者不能拾取落穗,每天能够赚取2便士工资的人也不能拾取落穗,违者将会受到处罚。1340年伯克郡布莱特沃特汉姆庄园规定,除未成年人和老人外,本地任何人不得拾取落穗。这些习惯性规定实际上是对穷人生存权利的一种保护。
除了敞田和公共地上为穷人提供的公共权利,共同体成员对贫困成员的帮助也构成了乡村穷人生存资源的重要来源。它突出地表现在对孤儿、老人和身体虚弱的人等无劳动能力人的救助,以及乡村居民的捐赠等方面。
中世纪时期,婴幼儿和儿童期是高死亡率的危险期。根据西方学者的研究,近代早期欧洲婴儿死亡率高达150‰~250‰,几乎有一半的孩子在10岁以前夭折。⑤由此推断,中世纪乡村婴幼儿和儿童很容易面临死亡的威胁,尤其是那些过早失去父母的孤儿们更加需要好心人的照料。中世纪乡村共同体对孤儿的关注,不仅是因为孤儿由于年龄太小,没有生活自理能力,容易受到伤害,而且涉及租佃土地的耕种和封建义务的履行。所以,照顾好孤儿,既是领主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也是庄园共同体有效履行集体义务的要求。一般而言,一旦孩子的父亲去世,孩子的母亲或者亲属会在庄园法庭上请求获得监护权。根据庄园档案记载,在1348至1350年间,有28%的孤儿由母亲监护,到了15世纪早期,这一比例增长到60%。如果父母双双去世,又没有亲属愿意申请监护权,那么领主会把孤儿委托给整个庄园共同体。庄园共同体全体佃农或者陪审员将从庄园共同体内选出一名监护人,行使监护权。为防止孤儿遭受伤害,孤儿监护权的行使受到庄园法庭和全体佃农的监督。如果选出来的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责任,发生假借监护权虐待儿童或者挥霍、侵吞孤儿财产等不良行为时,庄园法庭就会出面干涉,向孩子了解监护人的不轨行为,限制监护人对监护权的滥用,严重者可剥夺监护权另行指定监护人。
如果说对于孤儿、老人的救助是针对部分人的话,那么受基督教善功得救教义驱动的普通民众的捐赠,则具有更广泛的救济属性。
按照基督教的教义,凡是未立遗嘱死亡,将会被剥夺举行基督教葬礼甚至是升入天堂的权利。对未立遗嘱即死的恐惧促使信徒们提前立下遗嘱。从13世纪开始,立遗嘱就成为城市阶层的一种普遍做法,而在随后的一个世纪里,在乡村阶层中也普及开来。立遗嘱并不只是一种社会行为,它同样也是一种同情和信仰行为,留下一些虔心的遗赠是不可或缺的。⑥最常见的遗赠形式是赠与一小笔现金,通常是几先令,分发给出席葬礼的穷人。现金施舍有时会在死后七天、一月、一年的懷念仪式上重复。这是两种最常见的慈善捐赠方法。少数规定长期或永久布施的遗嘱,有的建立了济贫院,有的为减轻穷人的税收负担而替其支付部分税金。
也有立遗嘱人着眼救济的长远性,制定了明确的救济计划,规定利用遗赠资金产生的利润定期开展救济活动,这种救济行为往往持续较长的时间。在许多村庄,每年捐赠的资金总数能够达到4~6英镑,在像拉文纳姆这样的村庄,捐赠总数能够达到10~20英镑。这类捐助资金类似基金,每年产生利润,如每年26先令,这将为6个穷人每周提供6便士,也就是每人每周1便士。用于建立慈善性基金的土地捐赠从1/4英亩到11英亩不等,最大的一块地很可能每年获得6先令的租金。⑦
(三)基督教慈善救济
在中世纪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基督教教会承担了救济穷人的重要功能,是中世纪慈善事业的主体。阿萨·勃里格斯指出,在救济穷人方面,表现最为突出的是教会。①教会的济贫主要通过制度性救济和非制度性救济两种方式实现。在制度层面,教会以教堂、修道院和建立慈善院来济贫。在非制度层面,在国家尚未建立济贫体系的情况下,教士有责任劝说共同体成员照顾穷人。
在国家还没有社会政策的年代,除了对灵魂的关怀和教育以外,修道院的第三个任务就是社会救济。②中世纪欧洲最重要的修道院规则《本尼狄克院规》规定,修道士应当把帮助穷人看作一种本分,这种思想贯穿修道院制度始终。1307年的《卡莱尔议会法令》将举办慈善赈济规定为修道院的职责之一。③修道院救助穷人的方式主要有:为来往过客提供食宿,收容贫穷的人和无家可归者,向穷人发放食物以及修士们的剩饭及不用的衣物,馈赠少量现金,等等。救济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有收入和社会捐赠。作为社会财富的主要占有者之一,修道院拥有全国1/4的耕地和1/7的财产收入,④有1%~20%的年收入用于社会慈善事业。⑤利用稳定的资金来源,修道院为穷人建立了收容所和慈善院,1216—1350年间总计修建达700余所。⑥修道院在葬礼或者去世纪念日上发放世俗富人捐赠的救济金,通过穷人的祈祷,为捐赠者灵魂升入天堂提供帮助。世俗委托发放的救济资金来源充足,14世纪中期,威斯敏斯特大修道院在为一名贵族举办祭日仪式时,向多达12000—15000名穷人发放了救济。⑦
堂区在济助穷人方面发挥着直接作用。堂区起源于7世纪,“最初指基督教主管教区的下属单位,设有一个教堂,由一个牧师主持的地区”,⑧ 12世纪末堂区体制扩大到了整个乡村。教堂作为中世纪村庄宗教活动的中心,支出的第一项费用就是施舍、济贫、为过往行人提供食宿等,这应当是其收入的1/3。⑨具体负责堂区慈善事务的是教堂的监护人。教堂监护人不是教职,由堂区教民推选产生,没有薪酬,大多数情况下由堂区的殷实之家担任,主要负责“管理堂区的济贫事宜,诸如筹集济贫款、安置穷人到救济院等”,⑩救济的方式一般是发放实物,偶尔也施舍钱款,但施舍的数量不会太多。教徒遗赠给教会的钱、物、牲畜等,由教堂监护人或者出租、或者出售,所得款项用于本堂区的教堂维护、救济贫穷等。堂区从事救济工作的资金来源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堂区教产的收入、信徒的捐赠和死后的财产遗赠。这些收入为堂区的救济工作提供了经济支撑。
三、中世纪英国乡村济助的历史影响与启示
中世纪英国乡村济助与当时英国较为低下的社会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反映了乡村民众生存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英国历史进程中的一道独特风景线。它的存在,不仅对传统农业社会民生维继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且为英国在世界上率先建立以社会救济和国民保险为核心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奠定了历史基础,其中蕴含的历史智慧,对发展中国家改善农村贫困人口生计、消灭社会贫困亦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中世纪英国乡村多元济助体系有效缓解了社会贫困压力
英国传统社会的济助力量中,既有以公地公共权利、家庭财产继承和处置、老年人契约赡养、孤儿抚养与监护、寡妇生存保障、共同体成员生产生活互助等为代表的世俗救济力量,又存在修道院、堂区、宗教兄弟会为代表的宗教救助力量,为穷人获取济助资源提供了多种选择。实际上,在很多情况下,单一来源的救助对穷人来说是不够的,穷人们要“依赖不规则的、不可预料的多个小额资助来补充自我帮助和家庭供养”,“各种机构能够提供的仅仅是一小部分必要的救济,还不足以满足穷人的需要”。①据戴尔推测,1500年前后,最富有的救济机构修道院在慈善上花费1.3万英镑,当时遭受贫困折磨的12万人每人每天的花费为 1便士,每年约需要18万英镑。在600所济贫院中的穷人总数可能达到7000人,这使许多穷人被挡在了救济院外。②尽管如此,教会的济贫体系在中世纪的英国从未崩溃,并且很好地幸存下来,成为都铎政府济贫法的基础。多元救助力量的存在,使乡村贫困人群多了一份生存希望,既保证了庄园经济的正常发展,又不至于因饥荒使农民揭竿而起,极大地减轻了贫困问题对社会大众的冲击,稳定了社会秩序。从英国社会济助的发展经验中,我们可以看到,保持多元的救助体系与格局,对于最大限度调动社会济助资源,形成救助合力,保障底层贫困群体的物质需求,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二)中世纪晚期的乡村济助呈现出由随意性自愿救济向近代政府济贫过渡的趋势
中世纪晚期至近代早期,是英国由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转型时期。作为对经济社会巨变的一种反映,乡村济助也呈现出一种转折的趋势。这种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对待贫困的社会思想发生了显著变化。中世纪时期,基督教会普遍将贫穷视为一种神圣状态,财富是罪恶的象征,救助穷人是个人升入天堂的必备条件。由于害怕被打入地狱,富人们在“善功得救”思想驱动下,普遍通过施舍救助穷人获得心灵的慰藉。这种无差别的施舍并不在意是否救助了真正需要帮助的穷人,实际上鼓励了懒惰和乞讨,形成了一个到处乞食的流浪汉阶层,严重危及了社会秩序稳定。1350年以后的数十年间,对有劳动能力的乞丐不满的社会情绪在增长。国家采取了多项措施切断其救济来源,并强制其工作。受宗教改革的影响,清教思想在英国兴起,它认为贫穷是各种罪恶的根源,懒惰不仅是个人道德的缺失,而且是社会犯罪行为,主张通过严厉惩罚迫使他们工作。对待穷人态度的明显转变,为都铎政府通过国家立法干预贫困提供了社会思想基础。
二是救济主导力量由宗教慈善向世俗济助过渡。随着基督教的发展,教会自身出现了腐败现象,许多教士和慈善救济机构背离了最初的宗旨,沉沦堕落了。按照传统教义,教会组织应该将收入的1/3—1/4用于济贫,③但是许多修道院用于慈善的开支远低于这一比例。切斯特郡的圣沃伯利修道院的比例是1.3%,约克郡的芳济各修道院是1.7%,而格鲁斯特郡的圣彼得修道院的比例为6.6%。④实证主义史学家亚历山大·萨温从1535年官方教会收入调查《神武的教会》计算出教会仅将收入的2.5%用于济贫,即每年只有6500英镑,平均每个穷人一年仅获得价值2英镑的救济,⑤这对维持穷人生计是远远不够的。另外,部分修道院已经不再看重慈善救济,在最富有的修道院也只是“非常勉强”的予以施舍。⑥慈善救助态度变化使修道院用于慈善救济的资金越来越少,并最终为以国家济贫为代表的世俗济助所取代。
三是随意性民间施舍向制度化公共救济转变。中世纪大部分时期,教会慈善和私人遗嘱捐赠随意性较强,贫困人口没有稳定可靠的救济来源。到了中世纪晚期,由于经济社会环境发生深刻变革,大量贫困人口如潮水般涌现,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尤其是结构性失业贫困人口的出現,是传统慈善救济无法解决的问题。这种情况迫使都铎政府完善政府机构设置,调整社会治理政策,逐步承担起社会救助的责任。1536年,政府颁布的济贫法令规定教区要为穷人募集捐赠,赋予教区救助穷人的责任。1572年规定治安法官有权向教区所有居民征收济贫税,使济贫捐献由自愿缴纳变为强制征收,为济贫资金提供制度保障。1598年和1601年法令更进一步提出给有劳动能力的人创造就业机会,提供劳动救济。从此,英国迈入了济贫法时代,成为以社会立法为核心的国家救助走向近代化的先声。
(三)中世纪乡村济助呈现出对穷人获得长期救助的关注
出于对穷人获得救助效果的关心,一些乡村富裕居民不满足于零星的小额现金施舍,他们认为这种做法无法保证穷人生计的需要,必须建立一种新的能够使穷人生活得到长期保障的方法。于是,许多人对遗赠做了改进。一种方法是将临时性施舍变成有计划地长期分发的救济。1368年,林肯郡的一位骑士沃尔·罗杰表达了对一次分发1便士这种慈善的不满,取而代之的是留下了足够的资金,用于向300个穷人每次提供6先令8便士。除了每周、每月、每年用于举行怀念仪式的资金外,其他长期性济贫资金被改进为一项贯穿全年的救济计划,例如,每周五向13个穷人发放13便士。1440—1475年期间,按周分配救济品的情况不仅出现在诸如斯特克-比纳兰和克莱尔这样的小城镇,而且在1458年的大沃尔丁菲尔德这样的村庄也被发现。①另一种方法是试图建立养老院。养老院主要在城镇建立,但是也有在乡村建立的情况。1472年,萨福克郡希彻姆村的威廉·奥德瑞彻留下了一所小房子用于维持穷人的住宿。同时,一些无力承担建造独立养老院的村民们让老人在自己的房子里避难。人们也经常将财产赠与济贫院,即便是一小块土地或几所房子,它显示了建立持续救济穷人的机构的愿望。第三种情况是将捐赠的不动产产生的持续收入用于救济穷人。1501年的一份遗嘱为贝德福德郡的里奇蒙特村留下了3英亩土地,到18世纪时,这份土地持续产生的租金收入仍然被用于购买衣服和食物来救助穷人,整个救济行为长达300余年。临时性救助向有计划的长期救助发展的趋势,为近代英国系统性开展济贫创造了某些历史经验。
【作者简介】王学增,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英国史。
【责任编辑:王湉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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