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近代早期对外贸易自主权的成长
摘 要 自中世纪晚期以降至近代早期,系英国逐步赢得和确立对外贸易自主权的关键时期。面对自身当时在欧洲贸易格局中的边缘化地位,外贸主导权操控于汉萨同盟等外国商人集团的相对弱势局面,英国决策者们制定了务实而灵活的策略,对居于强势地位的外商集团,从最初的鼓励和保护,到后期的削弱、打击和驱逐,这段曲折逶迤的历程见证了英国经济实力和话语权的成长轨迹。
关键词 都铎,汉萨同盟,对外贸易,自主权
中图分类号 K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57-6241(2018)10-0021-06
中世纪晚期到近代早期是英国从传统型王国国家向近代民族国家过渡的转型时期,亦是英国政府戮力塑造和建构独立自主的国家经济的重要阶段,而夺取国家对外贸易主导权构成了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问题目前尚未引起国内学者的关注和重视,故相关研究成果阙如。为此,笔者拟依据相关资料,对其进行初步探讨。
一
中世纪时代,英国是一个习惯于农耕或畜牧的、尚武的、对海洋不感兴趣的民族,实际上“几乎完全不是一个海洋国家”。①当时,外国商人和船主长期掌握着英国相当一部分的海外贸易和海上运输。甚至于在15世纪末以前,英国商人资本大都控制在外商,尤其是汉萨同盟(Hanseatic league)商人手中。
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有着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
就客观因素而言,首先是地理方面的。由于英国偏处中世纪商路末端,交通颇为不便,而与之相反,地处莱茵河三角洲的德意志城市及意大利北部城市,由于贸易交通便利,拥有传统贸易的优势地位。其次,意、德、法等国的商人们训练有素,组织良好,拥有较为雄厚的财力,而从事对外贸易活动较晚的英国人,则相形见绌了。
主观方面则是因为政府所奉行的保护和鼓励外国商人的政策。早在1303年,爱德华一世(1272—1307年在位)颁布的《商业特许状》(Carta Mercatoria),在贸易、居住、通行税方面给予外国商人许多便利。1335年爱德华三世也宣布法令,规定所有外国商人将同英国人一样,不受干扰地、自由地向他们所乐于出售的任何人出售粮食和物品,他们对与此相抵触的特许状或惯例可以予以拒绝。②与此同时,政府却对本国商人的海外活动加以各种限制。例如,1353年爱德华三世命令将羊毛出口的大宗贸易市场固定在国内若干城市时,禁止本国商人将羊毛输往国外,只准在上述城市出售;对于外国商人,则以种种优惠条件吸引他们前来大宗贸易市场交易。这种政策的执行就势必有利于外国商人在英国商业利益的发展而损害本国商人的利益,因此,英国商人当时在主要进出口商品的贸易和运输中时常处于不利的地位。
这些因素叠加在一起就导致了英国人的外贸为他人控制局面的出现。而英国的对外贸易当时主要操纵在汉萨同盟商人和意大利商人这两大商人集团手中。
所谓的汉萨同盟,是指13至15世纪由北德意志城邦和商业组织形成的一种商业集团。14至15世纪,汉萨同盟进入全盛时期,加盟城市多达近百个,曾垄断了所加盟城市与英国、佛兰德尔等地区之间的贸易,以至于北海成为它的一个内湖而称为“德意志海”。汉萨同盟当时在伦敦等地建立了拥有码头、仓库和其他设施的商人办事处(斯蒂尔雅德),成为享有自治特权的“城中之城”。
汉萨同盟在当时是英国与北欧开展贸易活动的最大障碍。据记载:“自1474年起,汉萨同盟的德意志商人(从他们位于泰晤士大街的钢院的总部出发进行贸易),已经享有着高于其他商人(本国的与外国的)的优惠待遇。他们为输入品和输出品支付较低的海关税率、并可以与伦敦城内任何其他人交易;而作为回应,他们对汉萨城镇里的英国商人则给予甚少。”①
意大利商人则主要以威尼斯商人和热那亚商人为代表,他们也长期垄断着英国与地中海之间的贸易,尤其是羊毛贸易。
在近代早期,尤其是都铎时期,随着英国国力的日益增强,这一局面逐渐被改变了。
二
15世纪左右,英国国家赋税结构演变的基本趋势是,农业税日渐减少,其主导地位逐步被商业税所替代。囿于当时的客观经济条件,只能是以关税为主体的商业税。
英国的关税在都铎时期之前主要分为三种:古关税(antiqua sive magna custuma)、新关税(nava sive parva custuna)与补助金(subsidies)。三种税虽名目不同,但它们的征税对象大体相似,基本上都为羊毛、毛皮及皮革。这三种关税都属于商业税的范畴。
英法百年战争时期,英王军费开支浩大,需要充足的财源支持,而英国的养羊业自中世纪起就十分发达,所出产的优质羊毛畅销到欧洲大陆的许多毛纺织业中心,如佛兰德尔和意大利等。这就使得羊毛出口关税成为国王的一大收入来源,在当时英国税收结构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早在1275年,爱德华一世就建立了全国性的关税制度,对出口的羊毛征收每袋1/2马克(合6先令8便士)的关税,这被称为“旧关税”。到1303年,爱德华一世开始对出口的呢绒征收关税,每匹为1先令;并对外国商人增加征收3先令4便士的关税,被称为“新关税”。此后,外国商人的关税率被確定为10先令。1308年,爱德华二世对法国进口的葡萄酒征收每吨2先令的关税,被称为“吨税”。1347年,爱德华三世对其他进出口商品按其价值征收每英镑6便士的关税,被称为“镑税”。其中对出口的呢绒所征收的关税,本国和外国商人实行不同的税率,分别为1先令2便士和2先令9便士(汉萨同盟的商人只交纳1先令),这一税率一直延续到1547年。②在上述关税中,羊毛出口关税属于大宗。在战争时期,国王还可以以筹措军费的名义对羊毛出口商提高羊毛出口关税,称为“羊毛补助金”,而且对外国商人的征收率更高。其税率经常变动,但基本是不断提高,甚至有时达到2英镑多。
最初的关税并不属于王室的固定收入,国王征收关税也必须通过议会批准。根据1362年的议会法,国王征收羊毛出口税必须征得议会的同意。自爱德华三世时期开始征收的吨税和镑税也是如此。但议会在1363年和1415年先后将这三项关税的征收权授予国王终身享用,此后这种做法成为惯例。征收羊毛出口税后来演变为国王的一项特权,再无须议会的批准。自14世纪后期以降,海外贸易关税成为一项可靠的政府税源,其平均占到英国财政总收入的50%。③由于15世纪以后国王实际上享有关税征收权,所以关税逐渐成为了国王的固定收入和政府财政的重要来源之一。
在约克王朝时期,关税收入已上升为王室的主要财源。亨利六世(1422—1471年在位)统治初期,财政署每年的总收入平均为5.7万镑,其中关税竟达3万镑以上。④在红白玫瑰战争期间(1455—1485年),关税也始终是王室收入的主要来源。⑤
都铎时期的关税征收额与前朝相比有了很大增长。根据经济史家迪茨对都铎时期关税收入的统计,在1492年到1590年这近百年里,英国的关税收入竟增长了27倍之多(见下页表1)。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首先是因为都铎时期海外贸易的不断扩展,使原有的关税收入稳步增加。同时,由于政府又拥有了新的关税收入,更增强了这一趋势。譬如,1490年亨利七世曾被议会授权征收一种特别关税,即向克里特商人所征的名为马尔姆塞(Malmsey)葡萄酒的进口税,该特别税税率为每吨18先令,属于吨税范畴。吨税税率原来不到1镑,现在增至1镑16先令。再次是由于关税税率的提高。例如,1558年瑪丽一世女王不仅对窄幅呢绒征取新税,还将各种关税的税率提高了75%。到伊丽莎白一世统治末年,关税已达5万镑之多。②
由于都铎王权较之以前空前强大,国家的税制体系已基本完备,赋税征收的力度也有所加大。其典型例子就是1514年新设立了一般被称为协助金(subsidy)的税种。这种协助金与中古时期的补助金名虽同却实异,通常称为新补助金。中古时期补助金的征收对象为商人,而且主要是面向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商人,征收物品仅限于商品,所以属于商业税范畴。而新协助金的征收对象则扩大为全体国民,其与1/10税和1/15税相似,是针对城市和乡村征收的一种综合性财产税。③其计征物品范围包括农产品、牲畜、商品、生产生活设施等等,非常宽泛。一次征收所得为8万镑左右,④其数额竟是1/10税和1/15税的两倍多。新协助金同1/10税和1/15税一样,都是划分城市与乡村两部分征收。因为工商业特别是呢绒业发展快速,其税额不断增大,所以城市所纳之税主要来自工商业。
都铎时期动产税的来源与新协助金基本相同,来自城市的1/10税也基本出自工商业。另外,16世纪期间,英国的关税收入也已超过王室领地收入。⑤
都铎时期英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包括关税收入、新协助金以及1/10税和1/15税中的新工商业部分。
都铎政府财政收入对工商税的这种倚重倾向,使得自亨利七世开始的历代都铎国王日益重视工商业的发展。而自16世纪开始,英国最重要的商业形式是对外贸易。关于该时期海外贸易在英国经济中的地位,有学者认为:“尽管英国的海外贸易还不到沿海和内陆贸易的十分之一,但是它对经济的影响却非常大。”⑥所以,都铎时期的历代君主都非常重视发展对外贸易。为了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他们都尽可能维持与大陆国家的正常关系,努力改善贸易条件,最大限度地保持外贸的顺利和快速发展,从而增加关税收入和充实国库。对此可以以培根对亨利七世的评价为例来说明。例如,培根曾就亨利七世对英国对外贸易的重视态度而大加赞赏道:“作为一个喜爱财富的国王,他不能容忍对外贸易的衰落。”因此,“他关心贸易,特别是与尼德兰(即荷兰)的贸易,因为那里的安特卫普大港是欧洲贸易无可匹敌的中心。通过他签订的商约,确保了英吉利商业冒险家的特权利益”。⑦
而要实现英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势必需要改变当时英国对外贸易主导权操控于汉萨同盟等外国商人集团的局面。此时,英国国内上自王室,下到商人的各个阶层已就此达成了共识。
三
首先,王室对外商的态度变化起着重要作用。正如一学者所言:“国王的决心是关键性的。”⑧而某些偶然事件的发生则促使英国国王下定了决心。16世纪50年代初,英国的贸易遭遇了严重危机。迫切需要赊账的英国国王被迫牺牲汉萨同盟的特权以换取商人冒险家公司的一笔贷款。1552年,汉萨商人们的种种专属权利被取消。1560年后,尽管他们继续从英国出发做生意,但规模却非常有限,并且其他外国商人的影响也随着他们减小了。1569年,伦敦置汉萨同盟的极力反对于不顾,毅然在汉堡(汉萨同盟的重要据点之一)设立了贸易公司。伊丽莎白女王时期,强大的汉萨同盟失去了许多特权,放弃了在英国首都经营多年的办事处(斯蒂尔雅德)。驶往北冰洋的捕鲸船不断增加;英国商人也不再坐等威尼斯人帮着运货到意大利和利凡特,而是靠着来自马赛的领航员的指引,亲自在地中海的各港口往返穿梭。①
其次,在议会中拥有不断增强的话语权的海运游说集团日益不满于让巨大的对外贸易份额操控在外国人手中,于是其推动议会通过了两项航海条例。1485年的航海条例禁止外国船只进口来自法国加斯科涅的葡萄酒。1489年的航海条例,既禁止使用外国船只进口源自图卢兹的靛蓝,还要求英国的出口尽可能使用英国的船只来运输。②
通过打击和削弱上述外商势力,在16世纪后半期,英国的对外贸易几乎完全被若干大型规约公司经营(即官方的):大宗商品批发商们出口原羊毛,商人冒险家们与尼德兰和北德意志交易各类商品(除了原毛以外),巴巴利公司与摩洛哥,西班牙公司与伊比利亚半岛,黎凡特公司与东地中海沿岸,东陆公司与波罗的海地区,莫斯科公司与俄国,以及东印度公司与印度和东南亚做生意。③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都铎时期的对外贸易交往中,王室敕令④常被用来管制英国与特定国家的贸易活动。在今天所能见到的众多都铎王室敕令中,尽管关于英国与汉萨同盟之间外贸关系的敕令仅有一项,但由于汉萨同盟在英国存在的历史实际上是英国自中世纪到近代早期全部对外贸易历史的缩影,所以有必要对该项敕令专门进行分析和解读。
伊丽莎白一世曾于1598年1月9日颁布了一项在英国外贸发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王室敕令,该敕令题为“命令驱逐汉萨商人”。这项敕令实际上既是对中世纪以来围绕英国的对外贸易主导权所展开的一场汉萨同盟与英国之间控制和反控制的斗争史的回顾,也是宣告汉萨同盟势力被驱逐出英国以及英国最终赢得国家贸易自主权的胜利的一种法律形式上的成果。通过对这一漫长而艰辛的斗争过程的考察,可以加深我们对这一敕令重要意义的理解。
英国摆脱汉萨同盟等外国商人的控制,夺取对外贸易的主导权的过程,是一个漫长而艰辛的历程。
早在14世纪时,英国人在商业上就对汉萨同盟贸易体系存在着很大依赖性。当时在北欧贸易中,由于汉萨商人通过控制挪威和丹麦的统治权而迫使英国人撤出了冰岛贸易,英国商人几乎完全被排挤出了北海、波罗的海和斯堪的纳维亚地区。由此,汉萨商人控制了英国的对外出口运输业务。据统计,当时英国“呢绒出口的22%、蜂蜡出口的97%,以及英国其他近7%的外贸,都用汉萨船只装运”。⑤在英国,汉萨商人也享有特权地位,包括设在伦敦办事处(斯蒂尔雅德)的治外法权,并享有所有进出口贸易镑税免除权。这种镑税在当时是连英国商人都要缴纳的一种法定关税,其规定按货物价值征收,每镑为12便士,而汉萨商人却享有免除权。
显然,英国人要掌握国家的贸易自主权,首先要排除的障碍就是汉萨同盟,所以他们反对汉萨商人的斗争也最为激烈。
在爱德华四世(1461—1483年在位)时期,其曾借口汉萨商人反对英国人穿越北海的航行活动而决心取消汉萨商人在英国的经商特权,以实行报复,但由于汉萨商人曾支持他恢复王位,所以他很快又迫于压力被迫恢复了他们的特权。根据1474年签订的《乌特勒支条约》,在英国,汉萨同盟享有爱德华四世及其先祖们所赐予的全部特权(例如司法豁免权等),如汉萨商人在英牵涉民事和刑事纠纷,海事法庭及其他法庭无权裁决,应由英王直接任命的两名以上的官员处理并不经任何法律程序,等等。⑥当时英商出口未修整的呢布每匹交纳关税14便士,而汉萨商人只需交12便士。汉萨同盟的优势和特权此后进一步扩大了,英国的对外贸易继续受到阻碍。
都铎王朝的亨利七世国王上台后,顺应英国民族国家发展的潮流,采取了发展对外贸易、殖民探险和商业扩张为核心的重商主义政策,努力提高英国的国际地位。他借助市民阶级的支持,进行了抑制和打击汉萨同盟特权的斗争。
首先,他使英国和丹麦于1490年签订了《英丹条约》,结束了与丹麦长达40年之久的纠纷。该条约保护英国人在斯堪的纳维亚国家任何时候所享有的一切特权:如获准进行冰岛贸易,享有最惠国待遇,等等。①
同时,亨利七世还鼓励发展航运业,借此来削弱汉萨商人的势力。如1485年的一项法令规定,以后加斯科和基尼的酒,须由英吉利、爱尔兰或威尔士船只装运,而且船上的水手组成应以英吉利人、爱尔兰人、威尔士人或加来人为主,否则不得在英王领地内出售。而1489年的另一项法令则将这一禁令扩大到包括托鲁斯的菘蓝和酒,还规定船主和水手应为英王的臣民。并规定英国臣民在进出口贸易中禁止使用外国船只,如果在他们所在的港口有足够的英国船只的话。这两项航海方面的法令主要是针对汉萨同盟商人的。
在高涨的民族意识的推动下,英国人反对汉萨商人的斗争不断升级。1495年,愤怒的伦敦市民袭击了汉萨同盟在伦敦的办事处。之后,亨利七世以外交手段进一步将矛头对准了汉萨商人及其特权地位。第一,他与丹麦国王签订条约,恢复英国人的权利,他们可以自由地航行,到冰岛渔场开展业务活动;第二,英国与里加港进行谈判,以将其从汉萨同盟的阵营中分化出来,保证英国人获得相应的贸易特权。总之,在亨利七世时期,汉萨同盟的特权遭到了一定的打击和削弱,但根本动摇汉萨同盟在英国的特权地位的客观条件尚未成熟。
亨利八世时期是汉萨商人的特权在英国最为兴盛的年代,首先,因为他曾借用汉萨商人的商船来对法国作战。而且因为他的婚姻问题及宗教改革问题而与西班牙龌龊交恶,双方冲突激烈,所以他被迫与汉萨和解。这就使汉萨同盟获得了喘息之机。
年幼的爱德华六世继位后,由于其父亨利八世生前积欠巨大债务,国库空虚,相继以首席摄政名义控制实权的萨默塞特公爵和诺森伯兰公爵,迫于财政压力,不得已向托玛斯·格雷沙姆爵士主持的伦敦商人冒险家公司借债。格雷沙姆答应说服公司商人向王室扩大贷款,但要求政府采取坚决措施,打击商人冒险家公司的商业劲敌——汉萨商人,收回颁发给他们的特许状,彻底取消奠定在《乌特勒支条约》基础上的全部汉萨同盟特权。在政府的决策过程中,诺森伯兰公爵是关键人物。他坚定地主张取消汉萨同盟的贸易特权,维护英国商人的利益。由他掌控的枢密院同意立即取缔汉萨同盟商人的特权,并于1552年2月24日宣布“反對斯蒂尔亚德的判决”,该判决表达了英国人打击和剥夺汉萨商人所有特权的决心。由此基本废除了汉萨同盟的贸易特权,德国商人的地位被降至与其他国家同等的地步。②
但枢密院的判决并未彻底剥夺汉萨商人的特权,因为根据当时的进出口关税税率,汉萨商人缴纳的进口税(3便士)仍然要低于英商(12便士)。
玛丽女王上台后,执行了亲哈布斯堡王朝的外交政策。由于她当时意欲和德国皇帝查理五世之子联姻,而汉萨商人是德国皇帝的臣民,于是所有针对汉萨商人的禁令都被取消了,当时汉萨同盟的势力大有卷土重来的势头。英商在大陆处境大大恶化了,他们不仅被挤出了波罗的海各港口,而且在尼德兰也遭遇汉萨商人的竞争。
玛丽死后,最初主张废除汉萨同盟特权的促进者之一威廉·塞西尔(Cecil,后来被封为伯利Burghley勋爵——笔者注)在伊丽莎白女王治下主政。他积极主张废除汉萨商人的特权。1560年英国与汉萨同盟签订了新条约,新约尽管允许汉萨同盟商人重返英国,他们仍保有在伦敦的办事处(斯蒂尔雅德),可出口呢布至他们自己的城市,出口关税与英商相同,但条件是他们不能出口到意大利或尼德兰等,也不得享有任何特权,而“英国冒险家商人则获得了运送呢布到荷兰和德国西部的垄断权”。③该条约最终打破了德国人在北海和尼德兰贸易中的传统优势地位。
到1579年,女王进一步将汉萨商人的地位降到其他外商之下,并最终于1598年将他们彻底驱逐出英国,是年,英国政府占领了汉萨商人在伦敦的大本营——斯蒂尔雅德,并驱逐了其雇员。这样就彻底铲除了汉萨同盟商人在英国的残余势力,取得了反对汉萨同盟的胜利。这一胜利对英国的意义十分重大,因为“这一与汉萨同盟的争斗是赢得商业自治权所必不可少的开端”,①其标志着英国自此赢得了国家对外贸易的主导权。
此后,尽管汉萨同盟仍对英国不时造成一定的威胁,但由于当时英国政治和经济实力的长足增长,汉萨同盟也处于衰落之中,其敌对影响日益式微,已对英国构成不了实质性威胁了。
值得指出的是,都铎时期,英国已成为中央集权的民族国家,因此英国人同汉萨同盟的斗争的性质发生了一定变化。近代早期英国人反对汉萨商人的斗争,已不再是中世纪那种不同封建利益集团之间的争斗,而是英吉利民族国家与汉萨集团这一松散的城市联盟之间进行的民族斗争,具有反对外来侵略、争取民族独立的鲜明特色。
结语
都铎时期,欧洲各国君主开始积极对本国的工商业部门实施管制,加强监控,增强国家力量,以保护自身来抗衡现实的和潜在的对手,因为他们都视国家实力是衡量所有经济活动的最高标准。
英国此时已成为中央集权的民族国家,其奉行重商主义的经济国策。这种重商主义政策融贸易保护、工业扶植、政府强权干预为一体。桑巴特曾说:“在实际上,重商主义最初并非别的东西,不过是在较大的领域中扩大的城市经济政策罢了。”②在中世纪,这种城市经济政策以千方百计维护城市自身利益的保护主义为突出特征。作为中世纪城市政策衍生物的重商主义自然也就继承并发展了这种保护主义特征。这种保护主义出于控制民族经济发展自主权的需要,要求限制和打击外商势力,以保护英国商人利益。不容讳言,包括汉萨同盟在内的外国商人及其资本这类外来因素,对于英国的早期经济发展和崛起曾起过一定的促进作用,它们在英国经济落后阶段弥补了经济总量弱小时的不足和困难。③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中世纪以来长期盘踞在英国的汉萨同盟及其他外商势力日益成为英国进一步发展的阻碍因素。实际上早自14、15世纪起,英国政府已对外商采取了寄宿主制度(Hosting of aliens)④、税收歧视等种种限制性政策。到了16世纪末,随着国家实力的增强,政府终于下决心将以汉萨同盟商人为首的外商驱逐出英国,真正赢得了国家的外贸自主权。
【作者简介】柴彬,上海大学文学院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英国经济社会史。
【责任编辑:杜敬红】
关键词 都铎,汉萨同盟,对外贸易,自主权
中图分类号 K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57-6241(2018)10-0021-06
中世纪晚期到近代早期是英国从传统型王国国家向近代民族国家过渡的转型时期,亦是英国政府戮力塑造和建构独立自主的国家经济的重要阶段,而夺取国家对外贸易主导权构成了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问题目前尚未引起国内学者的关注和重视,故相关研究成果阙如。为此,笔者拟依据相关资料,对其进行初步探讨。
一
中世纪时代,英国是一个习惯于农耕或畜牧的、尚武的、对海洋不感兴趣的民族,实际上“几乎完全不是一个海洋国家”。①当时,外国商人和船主长期掌握着英国相当一部分的海外贸易和海上运输。甚至于在15世纪末以前,英国商人资本大都控制在外商,尤其是汉萨同盟(Hanseatic league)商人手中。
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有着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
就客观因素而言,首先是地理方面的。由于英国偏处中世纪商路末端,交通颇为不便,而与之相反,地处莱茵河三角洲的德意志城市及意大利北部城市,由于贸易交通便利,拥有传统贸易的优势地位。其次,意、德、法等国的商人们训练有素,组织良好,拥有较为雄厚的财力,而从事对外贸易活动较晚的英国人,则相形见绌了。
主观方面则是因为政府所奉行的保护和鼓励外国商人的政策。早在1303年,爱德华一世(1272—1307年在位)颁布的《商业特许状》(Carta Mercatoria),在贸易、居住、通行税方面给予外国商人许多便利。1335年爱德华三世也宣布法令,规定所有外国商人将同英国人一样,不受干扰地、自由地向他们所乐于出售的任何人出售粮食和物品,他们对与此相抵触的特许状或惯例可以予以拒绝。②与此同时,政府却对本国商人的海外活动加以各种限制。例如,1353年爱德华三世命令将羊毛出口的大宗贸易市场固定在国内若干城市时,禁止本国商人将羊毛输往国外,只准在上述城市出售;对于外国商人,则以种种优惠条件吸引他们前来大宗贸易市场交易。这种政策的执行就势必有利于外国商人在英国商业利益的发展而损害本国商人的利益,因此,英国商人当时在主要进出口商品的贸易和运输中时常处于不利的地位。
这些因素叠加在一起就导致了英国人的外贸为他人控制局面的出现。而英国的对外贸易当时主要操纵在汉萨同盟商人和意大利商人这两大商人集团手中。
所谓的汉萨同盟,是指13至15世纪由北德意志城邦和商业组织形成的一种商业集团。14至15世纪,汉萨同盟进入全盛时期,加盟城市多达近百个,曾垄断了所加盟城市与英国、佛兰德尔等地区之间的贸易,以至于北海成为它的一个内湖而称为“德意志海”。汉萨同盟当时在伦敦等地建立了拥有码头、仓库和其他设施的商人办事处(斯蒂尔雅德),成为享有自治特权的“城中之城”。
汉萨同盟在当时是英国与北欧开展贸易活动的最大障碍。据记载:“自1474年起,汉萨同盟的德意志商人(从他们位于泰晤士大街的钢院的总部出发进行贸易),已经享有着高于其他商人(本国的与外国的)的优惠待遇。他们为输入品和输出品支付较低的海关税率、并可以与伦敦城内任何其他人交易;而作为回应,他们对汉萨城镇里的英国商人则给予甚少。”①
意大利商人则主要以威尼斯商人和热那亚商人为代表,他们也长期垄断着英国与地中海之间的贸易,尤其是羊毛贸易。
在近代早期,尤其是都铎时期,随着英国国力的日益增强,这一局面逐渐被改变了。
二
15世纪左右,英国国家赋税结构演变的基本趋势是,农业税日渐减少,其主导地位逐步被商业税所替代。囿于当时的客观经济条件,只能是以关税为主体的商业税。
英国的关税在都铎时期之前主要分为三种:古关税(antiqua sive magna custuma)、新关税(nava sive parva custuna)与补助金(subsidies)。三种税虽名目不同,但它们的征税对象大体相似,基本上都为羊毛、毛皮及皮革。这三种关税都属于商业税的范畴。
英法百年战争时期,英王军费开支浩大,需要充足的财源支持,而英国的养羊业自中世纪起就十分发达,所出产的优质羊毛畅销到欧洲大陆的许多毛纺织业中心,如佛兰德尔和意大利等。这就使得羊毛出口关税成为国王的一大收入来源,在当时英国税收结构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早在1275年,爱德华一世就建立了全国性的关税制度,对出口的羊毛征收每袋1/2马克(合6先令8便士)的关税,这被称为“旧关税”。到1303年,爱德华一世开始对出口的呢绒征收关税,每匹为1先令;并对外国商人增加征收3先令4便士的关税,被称为“新关税”。此后,外国商人的关税率被確定为10先令。1308年,爱德华二世对法国进口的葡萄酒征收每吨2先令的关税,被称为“吨税”。1347年,爱德华三世对其他进出口商品按其价值征收每英镑6便士的关税,被称为“镑税”。其中对出口的呢绒所征收的关税,本国和外国商人实行不同的税率,分别为1先令2便士和2先令9便士(汉萨同盟的商人只交纳1先令),这一税率一直延续到1547年。②在上述关税中,羊毛出口关税属于大宗。在战争时期,国王还可以以筹措军费的名义对羊毛出口商提高羊毛出口关税,称为“羊毛补助金”,而且对外国商人的征收率更高。其税率经常变动,但基本是不断提高,甚至有时达到2英镑多。
最初的关税并不属于王室的固定收入,国王征收关税也必须通过议会批准。根据1362年的议会法,国王征收羊毛出口税必须征得议会的同意。自爱德华三世时期开始征收的吨税和镑税也是如此。但议会在1363年和1415年先后将这三项关税的征收权授予国王终身享用,此后这种做法成为惯例。征收羊毛出口税后来演变为国王的一项特权,再无须议会的批准。自14世纪后期以降,海外贸易关税成为一项可靠的政府税源,其平均占到英国财政总收入的50%。③由于15世纪以后国王实际上享有关税征收权,所以关税逐渐成为了国王的固定收入和政府财政的重要来源之一。
在约克王朝时期,关税收入已上升为王室的主要财源。亨利六世(1422—1471年在位)统治初期,财政署每年的总收入平均为5.7万镑,其中关税竟达3万镑以上。④在红白玫瑰战争期间(1455—1485年),关税也始终是王室收入的主要来源。⑤
都铎时期的关税征收额与前朝相比有了很大增长。根据经济史家迪茨对都铎时期关税收入的统计,在1492年到1590年这近百年里,英国的关税收入竟增长了27倍之多(见下页表1)。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首先是因为都铎时期海外贸易的不断扩展,使原有的关税收入稳步增加。同时,由于政府又拥有了新的关税收入,更增强了这一趋势。譬如,1490年亨利七世曾被议会授权征收一种特别关税,即向克里特商人所征的名为马尔姆塞(Malmsey)葡萄酒的进口税,该特别税税率为每吨18先令,属于吨税范畴。吨税税率原来不到1镑,现在增至1镑16先令。再次是由于关税税率的提高。例如,1558年瑪丽一世女王不仅对窄幅呢绒征取新税,还将各种关税的税率提高了75%。到伊丽莎白一世统治末年,关税已达5万镑之多。②
由于都铎王权较之以前空前强大,国家的税制体系已基本完备,赋税征收的力度也有所加大。其典型例子就是1514年新设立了一般被称为协助金(subsidy)的税种。这种协助金与中古时期的补助金名虽同却实异,通常称为新补助金。中古时期补助金的征收对象为商人,而且主要是面向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商人,征收物品仅限于商品,所以属于商业税范畴。而新协助金的征收对象则扩大为全体国民,其与1/10税和1/15税相似,是针对城市和乡村征收的一种综合性财产税。③其计征物品范围包括农产品、牲畜、商品、生产生活设施等等,非常宽泛。一次征收所得为8万镑左右,④其数额竟是1/10税和1/15税的两倍多。新协助金同1/10税和1/15税一样,都是划分城市与乡村两部分征收。因为工商业特别是呢绒业发展快速,其税额不断增大,所以城市所纳之税主要来自工商业。
都铎时期动产税的来源与新协助金基本相同,来自城市的1/10税也基本出自工商业。另外,16世纪期间,英国的关税收入也已超过王室领地收入。⑤
都铎时期英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包括关税收入、新协助金以及1/10税和1/15税中的新工商业部分。
都铎政府财政收入对工商税的这种倚重倾向,使得自亨利七世开始的历代都铎国王日益重视工商业的发展。而自16世纪开始,英国最重要的商业形式是对外贸易。关于该时期海外贸易在英国经济中的地位,有学者认为:“尽管英国的海外贸易还不到沿海和内陆贸易的十分之一,但是它对经济的影响却非常大。”⑥所以,都铎时期的历代君主都非常重视发展对外贸易。为了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他们都尽可能维持与大陆国家的正常关系,努力改善贸易条件,最大限度地保持外贸的顺利和快速发展,从而增加关税收入和充实国库。对此可以以培根对亨利七世的评价为例来说明。例如,培根曾就亨利七世对英国对外贸易的重视态度而大加赞赏道:“作为一个喜爱财富的国王,他不能容忍对外贸易的衰落。”因此,“他关心贸易,特别是与尼德兰(即荷兰)的贸易,因为那里的安特卫普大港是欧洲贸易无可匹敌的中心。通过他签订的商约,确保了英吉利商业冒险家的特权利益”。⑦
而要实现英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势必需要改变当时英国对外贸易主导权操控于汉萨同盟等外国商人集团的局面。此时,英国国内上自王室,下到商人的各个阶层已就此达成了共识。
三
首先,王室对外商的态度变化起着重要作用。正如一学者所言:“国王的决心是关键性的。”⑧而某些偶然事件的发生则促使英国国王下定了决心。16世纪50年代初,英国的贸易遭遇了严重危机。迫切需要赊账的英国国王被迫牺牲汉萨同盟的特权以换取商人冒险家公司的一笔贷款。1552年,汉萨商人们的种种专属权利被取消。1560年后,尽管他们继续从英国出发做生意,但规模却非常有限,并且其他外国商人的影响也随着他们减小了。1569年,伦敦置汉萨同盟的极力反对于不顾,毅然在汉堡(汉萨同盟的重要据点之一)设立了贸易公司。伊丽莎白女王时期,强大的汉萨同盟失去了许多特权,放弃了在英国首都经营多年的办事处(斯蒂尔雅德)。驶往北冰洋的捕鲸船不断增加;英国商人也不再坐等威尼斯人帮着运货到意大利和利凡特,而是靠着来自马赛的领航员的指引,亲自在地中海的各港口往返穿梭。①
其次,在议会中拥有不断增强的话语权的海运游说集团日益不满于让巨大的对外贸易份额操控在外国人手中,于是其推动议会通过了两项航海条例。1485年的航海条例禁止外国船只进口来自法国加斯科涅的葡萄酒。1489年的航海条例,既禁止使用外国船只进口源自图卢兹的靛蓝,还要求英国的出口尽可能使用英国的船只来运输。②
通过打击和削弱上述外商势力,在16世纪后半期,英国的对外贸易几乎完全被若干大型规约公司经营(即官方的):大宗商品批发商们出口原羊毛,商人冒险家们与尼德兰和北德意志交易各类商品(除了原毛以外),巴巴利公司与摩洛哥,西班牙公司与伊比利亚半岛,黎凡特公司与东地中海沿岸,东陆公司与波罗的海地区,莫斯科公司与俄国,以及东印度公司与印度和东南亚做生意。③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都铎时期的对外贸易交往中,王室敕令④常被用来管制英国与特定国家的贸易活动。在今天所能见到的众多都铎王室敕令中,尽管关于英国与汉萨同盟之间外贸关系的敕令仅有一项,但由于汉萨同盟在英国存在的历史实际上是英国自中世纪到近代早期全部对外贸易历史的缩影,所以有必要对该项敕令专门进行分析和解读。
伊丽莎白一世曾于1598年1月9日颁布了一项在英国外贸发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王室敕令,该敕令题为“命令驱逐汉萨商人”。这项敕令实际上既是对中世纪以来围绕英国的对外贸易主导权所展开的一场汉萨同盟与英国之间控制和反控制的斗争史的回顾,也是宣告汉萨同盟势力被驱逐出英国以及英国最终赢得国家贸易自主权的胜利的一种法律形式上的成果。通过对这一漫长而艰辛的斗争过程的考察,可以加深我们对这一敕令重要意义的理解。
英国摆脱汉萨同盟等外国商人的控制,夺取对外贸易的主导权的过程,是一个漫长而艰辛的历程。
早在14世纪时,英国人在商业上就对汉萨同盟贸易体系存在着很大依赖性。当时在北欧贸易中,由于汉萨商人通过控制挪威和丹麦的统治权而迫使英国人撤出了冰岛贸易,英国商人几乎完全被排挤出了北海、波罗的海和斯堪的纳维亚地区。由此,汉萨商人控制了英国的对外出口运输业务。据统计,当时英国“呢绒出口的22%、蜂蜡出口的97%,以及英国其他近7%的外贸,都用汉萨船只装运”。⑤在英国,汉萨商人也享有特权地位,包括设在伦敦办事处(斯蒂尔雅德)的治外法权,并享有所有进出口贸易镑税免除权。这种镑税在当时是连英国商人都要缴纳的一种法定关税,其规定按货物价值征收,每镑为12便士,而汉萨商人却享有免除权。
显然,英国人要掌握国家的贸易自主权,首先要排除的障碍就是汉萨同盟,所以他们反对汉萨商人的斗争也最为激烈。
在爱德华四世(1461—1483年在位)时期,其曾借口汉萨商人反对英国人穿越北海的航行活动而决心取消汉萨商人在英国的经商特权,以实行报复,但由于汉萨商人曾支持他恢复王位,所以他很快又迫于压力被迫恢复了他们的特权。根据1474年签订的《乌特勒支条约》,在英国,汉萨同盟享有爱德华四世及其先祖们所赐予的全部特权(例如司法豁免权等),如汉萨商人在英牵涉民事和刑事纠纷,海事法庭及其他法庭无权裁决,应由英王直接任命的两名以上的官员处理并不经任何法律程序,等等。⑥当时英商出口未修整的呢布每匹交纳关税14便士,而汉萨商人只需交12便士。汉萨同盟的优势和特权此后进一步扩大了,英国的对外贸易继续受到阻碍。
都铎王朝的亨利七世国王上台后,顺应英国民族国家发展的潮流,采取了发展对外贸易、殖民探险和商业扩张为核心的重商主义政策,努力提高英国的国际地位。他借助市民阶级的支持,进行了抑制和打击汉萨同盟特权的斗争。
首先,他使英国和丹麦于1490年签订了《英丹条约》,结束了与丹麦长达40年之久的纠纷。该条约保护英国人在斯堪的纳维亚国家任何时候所享有的一切特权:如获准进行冰岛贸易,享有最惠国待遇,等等。①
同时,亨利七世还鼓励发展航运业,借此来削弱汉萨商人的势力。如1485年的一项法令规定,以后加斯科和基尼的酒,须由英吉利、爱尔兰或威尔士船只装运,而且船上的水手组成应以英吉利人、爱尔兰人、威尔士人或加来人为主,否则不得在英王领地内出售。而1489年的另一项法令则将这一禁令扩大到包括托鲁斯的菘蓝和酒,还规定船主和水手应为英王的臣民。并规定英国臣民在进出口贸易中禁止使用外国船只,如果在他们所在的港口有足够的英国船只的话。这两项航海方面的法令主要是针对汉萨同盟商人的。
在高涨的民族意识的推动下,英国人反对汉萨商人的斗争不断升级。1495年,愤怒的伦敦市民袭击了汉萨同盟在伦敦的办事处。之后,亨利七世以外交手段进一步将矛头对准了汉萨商人及其特权地位。第一,他与丹麦国王签订条约,恢复英国人的权利,他们可以自由地航行,到冰岛渔场开展业务活动;第二,英国与里加港进行谈判,以将其从汉萨同盟的阵营中分化出来,保证英国人获得相应的贸易特权。总之,在亨利七世时期,汉萨同盟的特权遭到了一定的打击和削弱,但根本动摇汉萨同盟在英国的特权地位的客观条件尚未成熟。
亨利八世时期是汉萨商人的特权在英国最为兴盛的年代,首先,因为他曾借用汉萨商人的商船来对法国作战。而且因为他的婚姻问题及宗教改革问题而与西班牙龌龊交恶,双方冲突激烈,所以他被迫与汉萨和解。这就使汉萨同盟获得了喘息之机。
年幼的爱德华六世继位后,由于其父亨利八世生前积欠巨大债务,国库空虚,相继以首席摄政名义控制实权的萨默塞特公爵和诺森伯兰公爵,迫于财政压力,不得已向托玛斯·格雷沙姆爵士主持的伦敦商人冒险家公司借债。格雷沙姆答应说服公司商人向王室扩大贷款,但要求政府采取坚决措施,打击商人冒险家公司的商业劲敌——汉萨商人,收回颁发给他们的特许状,彻底取消奠定在《乌特勒支条约》基础上的全部汉萨同盟特权。在政府的决策过程中,诺森伯兰公爵是关键人物。他坚定地主张取消汉萨同盟的贸易特权,维护英国商人的利益。由他掌控的枢密院同意立即取缔汉萨同盟商人的特权,并于1552年2月24日宣布“反對斯蒂尔亚德的判决”,该判决表达了英国人打击和剥夺汉萨商人所有特权的决心。由此基本废除了汉萨同盟的贸易特权,德国商人的地位被降至与其他国家同等的地步。②
但枢密院的判决并未彻底剥夺汉萨商人的特权,因为根据当时的进出口关税税率,汉萨商人缴纳的进口税(3便士)仍然要低于英商(12便士)。
玛丽女王上台后,执行了亲哈布斯堡王朝的外交政策。由于她当时意欲和德国皇帝查理五世之子联姻,而汉萨商人是德国皇帝的臣民,于是所有针对汉萨商人的禁令都被取消了,当时汉萨同盟的势力大有卷土重来的势头。英商在大陆处境大大恶化了,他们不仅被挤出了波罗的海各港口,而且在尼德兰也遭遇汉萨商人的竞争。
玛丽死后,最初主张废除汉萨同盟特权的促进者之一威廉·塞西尔(Cecil,后来被封为伯利Burghley勋爵——笔者注)在伊丽莎白女王治下主政。他积极主张废除汉萨商人的特权。1560年英国与汉萨同盟签订了新条约,新约尽管允许汉萨同盟商人重返英国,他们仍保有在伦敦的办事处(斯蒂尔雅德),可出口呢布至他们自己的城市,出口关税与英商相同,但条件是他们不能出口到意大利或尼德兰等,也不得享有任何特权,而“英国冒险家商人则获得了运送呢布到荷兰和德国西部的垄断权”。③该条约最终打破了德国人在北海和尼德兰贸易中的传统优势地位。
到1579年,女王进一步将汉萨商人的地位降到其他外商之下,并最终于1598年将他们彻底驱逐出英国,是年,英国政府占领了汉萨商人在伦敦的大本营——斯蒂尔雅德,并驱逐了其雇员。这样就彻底铲除了汉萨同盟商人在英国的残余势力,取得了反对汉萨同盟的胜利。这一胜利对英国的意义十分重大,因为“这一与汉萨同盟的争斗是赢得商业自治权所必不可少的开端”,①其标志着英国自此赢得了国家对外贸易的主导权。
此后,尽管汉萨同盟仍对英国不时造成一定的威胁,但由于当时英国政治和经济实力的长足增长,汉萨同盟也处于衰落之中,其敌对影响日益式微,已对英国构成不了实质性威胁了。
值得指出的是,都铎时期,英国已成为中央集权的民族国家,因此英国人同汉萨同盟的斗争的性质发生了一定变化。近代早期英国人反对汉萨商人的斗争,已不再是中世纪那种不同封建利益集团之间的争斗,而是英吉利民族国家与汉萨集团这一松散的城市联盟之间进行的民族斗争,具有反对外来侵略、争取民族独立的鲜明特色。
结语
都铎时期,欧洲各国君主开始积极对本国的工商业部门实施管制,加强监控,增强国家力量,以保护自身来抗衡现实的和潜在的对手,因为他们都视国家实力是衡量所有经济活动的最高标准。
英国此时已成为中央集权的民族国家,其奉行重商主义的经济国策。这种重商主义政策融贸易保护、工业扶植、政府强权干预为一体。桑巴特曾说:“在实际上,重商主义最初并非别的东西,不过是在较大的领域中扩大的城市经济政策罢了。”②在中世纪,这种城市经济政策以千方百计维护城市自身利益的保护主义为突出特征。作为中世纪城市政策衍生物的重商主义自然也就继承并发展了这种保护主义特征。这种保护主义出于控制民族经济发展自主权的需要,要求限制和打击外商势力,以保护英国商人利益。不容讳言,包括汉萨同盟在内的外国商人及其资本这类外来因素,对于英国的早期经济发展和崛起曾起过一定的促进作用,它们在英国经济落后阶段弥补了经济总量弱小时的不足和困难。③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中世纪以来长期盘踞在英国的汉萨同盟及其他外商势力日益成为英国进一步发展的阻碍因素。实际上早自14、15世纪起,英国政府已对外商采取了寄宿主制度(Hosting of aliens)④、税收歧视等种种限制性政策。到了16世纪末,随着国家实力的增强,政府终于下决心将以汉萨同盟商人为首的外商驱逐出英国,真正赢得了国家的外贸自主权。
【作者简介】柴彬,上海大学文学院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英国经济社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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