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浮尸收瘗保障制度研究

张铭 蓝勇
摘 要?演当下民间浮尸收瘗因存在诸多问题,动辄“挟尸索费”,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然清代处理收瘗事宜则较为顺畅,既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保障,避免了各种棍徒的敲诈勒索,又有来自官方和民间的资金支持,保障了所需经费用度,同时从报信、打捞到埋葬等具体环节给予了人员相应酬劳,为收瘗工作提供了持续的人力支持。清代较为完备的保障制度使浮尸收瘗事业得以完全公益性。参考清代浮尸收瘗保障制度,可为当下各类公益保障措施的制定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眼关键词?演清代,浮尸收瘗,制度,保障
?眼中图分类号?演K2 ?眼文献标识码?演A ?眼文章编号?演0457-6241(2018)06-0056-08
尸体处理因话题较沉重,史学界关注相对较少,近年随着善会善堂史、红船救生史研究的兴起,尸體处理方面逐步有了较多关注,一些学者对历史时期的尸骸处理问题有所探讨,①但这些研究主要着眼点在于对尸体的义葬、助葬等慈善活动,虽对尸体处理本身有所涉及,却并不深入。对浮尸处理问题有一定关注的是蓝勇、山本进等人,蓝勇的研究关注点主要在救生而非浮尸收瘗。②山本进对清代浮尸收瘗中应对政府衙役的敲诈勒索问题进行了探讨,系较早关注浮尸收瘗的研究者。③总之,已有研究对清代浮尸收瘗的制度保障着墨不多,这为相关问题的探讨提供了研究空间。
浮尸收瘗本是善举,但收瘗过程中亦有一些问题存在,如清代长期“有遇事生波之棍徒,动辄挟人命图赖”,干扰收瘗的问题存在。④特别是清后期,因江南地方财政不足,不向刑书、仵作和地保支付正规津贴,故而刑书等人员便以浮尸相验为借口敲诈死尸所在地的地主或地邻,⑤而差仵人等更是将浮尸“移扦于殷实地界”,借机勒索富裕地主地邻。⑥加之恶棍之徒常常“藉端需索”,使得浮尸“无人收殓,以致腐烂漂流”,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⑦再者,地方官员不辨是非,逮捕收瘗善士的例子亦不少,如常州府吴之翰“见溺死者收瘗之”,随即遭到“邑令逮治”,“以掩骼埋胔而被罪”,若非邑令明察,吴之翰将难免牢狱之灾。⑧由此亦可见清代收瘗工作所处之恶劣环境。
为解决上述诸问题,自清中后期开始,民间成立了专门负责浮尸收瘗的善会善堂和救生局,并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保障了收瘗工作的顺利进行,推动了清代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
为应对收瘗过程中的种种勒索行径,民间的善会善堂和救生局根据自身遇到的实际问题而制定了具体的应对举措和规章制度。大体上分为三类,一类是针对各种干扰者所采取的应对举措,尽可能降低干扰行径的存在;一类是免除自身从业人员责任的条例,对从业者可能受到的侵害进行必要的规避;一类是内部规章,约束从业者的作业行为。同时,地方官府亦积极参与其中,制定了多种法规章程,净化了收瘗处理的工作环境。
(一)民间善会等制定的应对措施及免责条款
一是针对不法书差、仵作、乡保等“藉尸生端,讹诈小民”的干扰行径制定了应对措施。安徽霍山广生堂新纂章程规定,浮尸收瘗“一体由局填报,均与堂董、送信人并地主、地邻无涉”,将收瘗事宜纳入善会善堂的内部工作流程,减少外部人员的参与度,一旦涉及外部人员,出现书差、仵作、乡保、地棍人等“藉端牵连、无辜刁难需索”的状况,“许即指明赴司禀候,亲提究办”,①将不法人员交由地方府衙处理。而金陵救生局则明确规定,禁止差仵人等向地邻“索诈”,违者“经局访知禀究”。②再如,东台县一善堂规定,“倘有地保、书役、差仵人等藉尸生端,讹诈小民”,“一经访闻,或被告发,立挐严加治罪官,则定以纵役殃民,严行参究,决不宽贷”。③由以上可知,作为民间组织的善会善堂并无执法权,故只能针对出现的种种敲诈勒索行为制定一定的应对之法,但这种应对举措仅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约束差仵、乡保等人员行为的作用,而无法从根源上来杜绝诸种恶习。
二是制定免除收瘗人员责任的规章条例,以防棍徒等不法人员借机牵连勒索收瘗者。如对于水上或海上出现的浮尸收瘗问题,善会善堂与救生局根据自身情况分别制定了针对性的操作规定。《金陵救生局章程》规定,遇“外江暴风”时,救生船“凡救起不活,与救援者无涉”。④而太湖地区则由无锡太湖救生局责成渔船及各色船只救生捞毙,“捞尸一口,给钱七百文,凡救起不活,与救援者无涉”,⑤保障了打捞人员不被尸亲及地方恶棍牵连勒索。
另一些善会善堂则对于路毙无人认领的尸首处理问题提出了较为详尽的处理办法。如在罗店镇怡善堂出台“路毙规条”之前,当地“向来遇有浮尸、路毙,如无亲属出认,由地保报官验殓,地保无论有力无力,断不肯出资供应,不得不出之于地主,或更从中渔利挟制讹诈”,以致居民见到其家附近浮尸“无不畏累,出钱移去以卸己责”,为避免这一弊端,怡善堂“路毙规条”要求,“准免地邻到案,则地邻无所畏惧,差保无藉诈需索之权,自可永杜移尸沈溺之惨矣”,同时要求“无论贫富居民地界遇有浮尸”,“立时赴堂知会”,“一切验费自有堂中给发,倘与地主、地邻仍有移诈吓索,指名禀究”。⑥避免了地主、地邻、堂中司事等人员免遭各种麻烦,使浮尸收瘗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同时,对于此前广泛存在的“里中遇浮尸时”地邻等人“往往被重累”问题,各善堂也有相应的处理办法。存仁堂(江苏武进县安西乡北)规定,“差仵饭食堂中捐给,并不累及地主办理”,⑦江苏宜荆地区,则“死者由堂(诚善堂——引者注)请验,给棺埋葬,俾死者免暴露,生者无牵累”。⑧杭州栖流所则规定,发现无主浮尸后“司事据报填单请验,如死由于伤应缉凶查办者,与所中董事及地主地邻人等无干,概请免传,以免滋累”。⑨而对于一些无名乞丐的处理办法更是彰显了人文情怀。据江宁府规定,土丐溺毙于水,“经丐头认明,查无别故,丐头即系尸属,亦听其领殓,赴局请领棺,殓、抬、埋各费出具领纸”。①罗店镇怡善堂亦规定,乞丐浮尸由丐头负责收瘗,“如无棺木,丐头到堂领棺殓埋”。②
以上种种,不论是“差仵饭食堂中捐给”,还是“生者无牵累”,还是有伤相验“所中董事及地主地邻人等无干”的规定,均是在一定程度上免除了收瘗者的责任,减少了浮尸收瘗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保证了浮尸收瘗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是制定内部规章,约束收瘗者的作业行径。因随时可能发现浮尸,尤其是在遇有大型灾害时,收瘗者的工作量骤增,这就要求收瘗者要时刻保持可作业的状态。安庆望江华阳镇救生局规定,救生捞毙的舵工水手“不准吸食洋烟、酗酒争闹,重革轻惩办”。③三江口、戚家矶救生局则要求,打捞浮尸的舵工水手不准“纠缠家务”,亦不准“在船聚赌、闹酒、争吵、打降”。④金陵救生局则由“各局司事每日亲笔填写某人在局字样”,借以监督值勤情况,同时各局司事“如有一月内旷至十日者辞退”。⑤这样,船工、舵手等保持待命状态,为快速行动提供了人力保证。
除排除浮尸收瘗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外,有些善会善堂还配备几名兵丁,以防有借机闹事之举。如南浔镇师善堂要求“遇查验路毙浮尸之时,就近拨令弓兵二名弹压,由堂捐给饭食”,⑥既有维护工作秩序的作用,又可对地棍恶痞起到一定的震慑效力。
(二)官方府衙对收瘗秩序的维护及保障
民间善会善堂虽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工作保障条例,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仍有不法之徒突破条款,扰乱收瘗者作业,故还需要政府公权加以规范和保障。江苏地区遇有浮尸相验时,曾有“随带书差跟丁人夫多至二三十人,辄向尸亲犯属地邻索取尸场使费甚,且有望邻、飞邻名目株连蔓引,比户惊惶殊堪痛恨,夫以尸亲含冤,凶犯议抵,为小民至哀惨之事,乃书差等反因以为利”之情况存在,于是同治时期一些地方府衙对有伤相验所涉事宜有明确规定:“随带夫役同书差人等总共不得过十五名”,“一切夫马、饭食俱自行备用,并严禁书役人等不许需索分文”。对于相验所需船只、小车、芦席、红白布等物品也有明文规定,“均由该厅、州、县自行捐廉给发,不许向民间分派丝毫”,“如有书差人等藉端滋扰,索取尸场规费分文者,严行惩治”,“倘地方官不严行禁止,准受害之家赴该管上司喊控,以凭分别参办”。⑦
除制定有伤相验的章程外,地方府衙还对水上浮尸的收瘗工作提供了一定的保障条件。如晚清时期上海《道宪颁发章程一十八条》规定,若出现水上险情且救生小火轮登船“一时未能接应”的情况,则准许渡船协力捞救,“凡救起不活,与救援者无涉”,⑧防止了渡船人员参与浮尸打捞被地方恶棍借机敲诈的发生。
清代浮尸收瘗资金来源主要有官方与民间两大途径,官方资金来源除田赋地丁这一赋税正项外,还有盐、茶税、厘金与关卡税、库款与滩租洲课、税捐等。租界形成后,租界当局这一外国官方亦捐施资金,支持租界中的收瘗工作。民间资金主要有官、绅、商、民的现金捐施及存典生息所得、田房资产等捐施及善会善堂自主经营所得等多种来源。正是依靠官方资金与民间资金的共同支持,浮尸收瘗有了充足的资金保障,收瘗事业才得以完全公益化。
(一)官方资金支持
官方资金支持分为两类,即临时性的资金支持和较为稳定的常态化资金支持。
1.临时性资金支持
临时性资金支持主要针对的是重大天灾人祸后集中出现大量浮尸的问题。突发性大规模多数量的浮尸集中涌现,使得人力物力均有限的善会善堂和救生局難以应对,为帮助地方尽快解决浮尸收瘗问题,官方会临时给予资金支持。临时资金来源有两种,一是上级政府所拨发的赈灾款项,一是地方政府从日常运作资金中拨发的资助费用。乾隆十二年(1747年),东台县“大风潮,溢淹损通、淮、泰属盐场男妇丁口,照上江例给殓棺银,每大口一两,小口减半”,乾隆十九年东台县再遇“大风潮溢,淹角斜等场,溺男妇人口,计给棺殓银三百两有奇”。①乾隆三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沙漫洲火焚盐船六十二,“尸填江口,时监掣同知张永贵详请盐政动支公项周恤灾民”,遂“设厂捞尸,市槥掩埋,凡尸无主及尸亲无力者,给布一匹,槥一具,置义冢于龙门桥北,分别男妇瘗之”。②总之,正是官方给予的临时性资金,缓解了地方面对大量浮尸难以收瘗的压力,维护了地方社会的稳定。
2.常态化资金支持
官方常态化资金支持来源主要有盐、茶税、库款与滩租洲课、厘金与税捐等。首先盐、茶税是其较为稳定的来源途径。例如,湖北境内川江上捞埋浮尸所需由盐局拨付,据“峡江救生船会议章程”规定,自川楚交界碚石起下至宜昌所属之虎牙滩,各滩“赏给水手掩埋浮尸、棺木碑石等项用费多寡未能预订,由该营官随时向盐局取领汇入季报”。③直至清晚期,盐局、盐办一直是收瘗组织运营资金的重要来源。光绪六年(1880年),戚家矶救生局从盐局领取盐商税捐白银100两,光绪十六年,芜湖县救生局从“盐办”获得白银300两,光绪十七年三江口救生局从“盐办”获得白银960两。
其次,库款、滩租洲课支持同样是救生局进行收瘗工作的重要来源,甚至是一些救生局赖以维系的资金保障。创立于乾隆五十九年的瓜洲救生局,“全恃七濠口米厘及滩租”,每年供其“银一千六百圆”赖以维持运作。④光绪元年,皖省怀宁县救生局获滩租洲课105两,⑤光绪七年,川东地区救生船捞获浮尸后,一具浮尸给棺木一付,并立碑一块,“就近该处义地或公山安埋”,所需资金“汇报道库开支”。⑥光绪十八年,汉阳敦本堂所收天皇堡续到租课钱四串四百另八文用于浮尸收瘗等善举。⑦以上种种,均是官方对收瘗事业资金支持的有力佐证。
最后,各种厘金税捐是救生局等收瘗组织维系存在的重要补充。戚家矶救生局、大通救生局每年从当地厘局、厘金办获得资金援助,戚家矶救生局于光绪六年从厘金办领取白银160两、大通救生局于光绪十七年获得厘金办支持白银400两。⑧钱江救生局在同治五年(1866年)正月,获“藩宪蒋详定加抽厘金一成作各善举经费”。⑨至清晚期,东梁山救生局因“经费不敷,经当涂县禀请芜湖关道准按月给领钱二十千文”,以支持其收瘗浮尸等善举。⑩而在税捐方面,亦不乏例证。汉阳敦本堂资金来源钱款方面即有“收公典月捐四月分钱二串文”。{11}而“里中泰昌、鼎成两典,每月每典公捐钱二十千文”,其中一半用于罗店镇怡善堂收瘗浮尸等善举。①
同时,官方资金来源中较为特殊的一例是接收租界当局的资金捐助。同治二年,张孝濂等人在法租界捐建同仁辅元分局,负责浮尸路毙收瘗,“法公廨亦年拨罚款”进行资助。②这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收瘗事业的发展。
需要说明的是,官方资金来源之间往往相互交织,共同协作,常常有一家救生局可获得多方资金援助的情况,如繁昌县荻港救生局即依靠省财政、厘金办、芜湖道台拨款以救生捞毙、收瘗浮尸。③正是这种长期稳定的多方财力支持,为浮尸收瘗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资金后援保障。
(二)民间资金支持
在儒释道等劝善思想的影响下,官、绅、商、民各阶层善士积极捐施资财,助力收瘗善举,构成了浮尸收瘗事业的民间资金来源。大体而言,民间资金支持可分自发性捐施与有组织捐施两种。
1.自发性捐施
自发性捐施是以个人名义的捐助为主,以资财为多,且种类繁多,除银两外,还有各类田房资财等。道光时期,湖南监生张国顺“捐金二千余两、田四十四亩倡健与善堂,收瘗江中浮尸”。④同治十年,浔州府知府固鲁铿捐廉银六百两,买南门外文家塘一口,“每年收租银八十两正以作救生船及捞尸掩骸之费”。⑤光绪三年,丁宝桢捐银六千两,给夔、巫两地置买义地收瘗浮尸及修造救生红船以救生捞毙。⑥除官绅捐施外,普通民众也多参与其中。忠州天台寺僧志宽于道光四年“捐衣钵钱二百四十千得买刘邦仲地一分”,“以作捞埋江家沱浮尸之地,其田岁入租谷即作掩埋之资”。⑦浦口地区士民吴襄、金友骐等人捐施浦口义地,“收租以充打捞江上浮尸棺席之用”。⑧也就是说,民间独立个体的自发性捐赠较为多样与零散,这种捐施虽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维系收瘗善举,但受个人意愿和财力的限制,具有不稳定性,难以应对大规模及长期性的收瘗事宜。正是自发性捐施来源的不稳定,因而更需要有组织的捐施资助。
2.有组织的捐施
嘉庆道光以来,善会善堂为保障浮尸收瘗工作的正常运转,不仅“劝小捐”,劝捐愿金,还会对受捐资产进行一定的打理和经营,“存典生息”,“以期经久”。劝捐愿金方面,善堂多联合官绅或有名望人士共同组织。如嘉庆九年(1804年),“川东道严士鋐、知府石韫玉复捐金提倡,士民乐输益众,购置田房作为常费,岁收田房土租约银七千余圆”,“设堂后节妇谢蒋氏捐田业一股”收取租息,以作巴县体仁堂浮尸收瘗之经费来源。⑨南汇县仁寿庵善堂由钱楠等筹款成立,然后“劝小捐,每愿一百四十三文,以期经久”。⑩
经营受捐资产方面,主要有“存典生息”和經营田房资产等方式,以其产出或租息维持浮尸收瘗。例如湘潭县皆不忍堂靠邑人捐施“银千七百两,发典商生息”;{11}苏州府常熟县凝善堂由邑人徐鑅捐资创建,并于常熟县、昭文县置田二百六十八亩,以其租金维持善堂浮尸收瘗之费用;{12}咸丰七年(1857年)邑民季心栽为钱江救生局捐置“市廛二间”,以其租金支持救生局拯溺捞毙、收瘗浮尸之善举。{13}总之,清代善士捐施的各类资财及善会善堂利用其经营所得之款项,共同构成了收瘗善举得以进行的重要资金来源。
浮尸收瘗除需要制度保障和资金保障外,更需要人员保障,即要有人员来完成打捞、抬埋、相验等一系列工作。人力的付出需要酬劳保障,善会善堂要付给从业者一定薪资,但酬劳标准有系统内外之别。负责报验、打捞浮尸者,根据身份的不同其所获酬劳亦不同。再者,涉及有伤浮尸时,相验等环节会牵涉刑书、仵作等官府人员,善会善堂亦需向其提供相验酬劳、舟车费用及饭食钱等。
(一)报验浮尸的酬劳待遇
为改变“报验殓埋者十无一二”的困局,善会善堂和救生局等多会支付浮尸报信人相应的酬劳。①报信人有系统内外之别,即善会善堂、救生局人员和碰巧发现浮尸者。根据江宁府金陵救生局规定,“行路之人看见”浮尸,“许其赴局报知,往看属实,当给报信人钱三百文”。②《道宪颁发章程一十八条》规定,“远来尸骸在浦飘荡者”,救生局之外的“报信之人,每一尸赏钱二百文”,而救生局内部“在船领薪工,折半给赏”,给赏钱一百文。③付酬给报信者,可使善会善堂、救生局尽快知晓浮尸位置,有助于后续收瘗事宜的开展。
(二)打捞浮尸的酬劳差异
浮尸发现后需要打捞,打捞者同样因是否身处系统而所获酬劳不同。系统内负责浮尸打捞的人员主要是各救生局船员、水手。光绪初期,川东官设救生船船员“捞获浮尸一具,照峡江章程无论男女,给水手赏号钱八百文,抬埋工在内”,④即救生船船员除每日工食钱一百文,打捞浮尸还可得额外报酬(赏号钱)。而皖省体仁、救生二局规定,救生红船水手“每名按日给工食钱一百文”,“捞获浮尸每一具给钱三百文”,同时打捞浮尸的红船水手“因公致溺,每名准予恤赏钱十千文,给该水手家属,自行殓埋”。⑤系统外负责打捞的人员主要是附近的渔民。例如,因太湖广阔,若置救生船则“船数少置不足济事,多置经费又大”,因此无锡太湖救生局充分利用该地多渔民的优势,将打捞工作交由渔民负责。《无锡太湖救生局条规》规定,太湖渔民“捞尸一口,给钱七百文”。⑥同时,一些救生局为解决救生船数量较少的问题,“就地预募乌鸦船二三十只”,参与浮尸打捞,“捞尸一躯,赏钱六百文”。⑦这些乌鸦船工与渔民一样,同样不属于救生局体系,故与渔民同等待遇,日常“不给工食”,只是“每年酌给修船之费”,以助其维护船只参与救生捞毙。
大体而言,大部分地区的浮尸打捞的酬劳因系统内外之别有所不同,但有部分地区则采取同工同酬的方式,即系统内外打捞者酬劳一致。道光年间九江德化县体仁堂规定,体仁堂系统内之太平船与系统外之“渡船、渔船及本地外路各色大小船户”如遇江面浮尸,每带一尸犒赏“辛劳钱三百文”。⑧桐城县枞阳三江口戚家矶救生局规定,就打捞浮尸环节而言,局内红船与局外渔船、外帮船捞获浮尸所获犒赏钱都是五百文。⑨总之,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均是为了提高浮尸收瘗率,以免渔船、外帮船发现浮尸因酬劳过低不予打捞而耽误收瘗。
(三)相验浮尸的酬劳待遇
浮尸打捞出水后需要相验,相验分初验和细验。初验由善会善堂的堂董负责。初验过程较为简单,相验酬劳包含在堂董的日常薪水中。若初验浮尸遇有伤则需细验,细验由刑书、仵作完成。因刑书、仵作属官方人员,需善会善堂聘请,故其酬劳相对较高。据《无锡太湖救生局条规》,请刑书、仵作相验时,太湖救生局给予“相验钱二千,饭食钱四千,船只钱四千”,远高于渔民捞浮尸一具“钱七百文”之标准。⑩再者,一些地区的有伤相验环节还会涉及官府衙役。例如嘉庆时期金陵救生局在相验有伤浮尸时便存在这种情况:本应只需刑书、仵作相验,衙役维护秩序,但实际情况是,各种明目的杂役都要一拥而上,试图从相验经费中分一杯羹。为此金陵救生局规定,“刑招房饭食钱一百六十八文,仵作饭食钱七十文,皂快头役饭食钱一百四十文,跟随散役饭食钱一百四十文,禁班饭食钱七十文,刑杖皂役饭食钱一百四十文,茶房饭食给钱七十文,号房饭食钱七十文,衣箱折椅夫役饭食钱三十五文,军夜、伞轿夫饭食钱三百三十文”,①这些费用标准要远远高于金陵救生局给“土工、看尸、搬尸、抬埋工食钱一百四十文”的酬劳标准。
(四)抬埋浮尸的酬勞差异
浮尸相验完毕需抬埋处理,由抬埋工负责。抬埋是收瘗过程中最为艰辛费力的环节,而抬埋工的酬劳却是整个收瘗酬劳体系中相对较低的。如乾隆年间熊恩绂在盐关海神庙设立捞埋浮尸局,“派书役备棺木,谕沿河居民,遇尸实时捞报,给棺一口、钱五百文为掩埋费”。②道光年间九江德化县体仁堂之抬埋工每抬埋一具浮尸得“九九钱二百文”,打捞浮尸者(不论系统内外)每带一尸犒赏“辛劳钱三百文”,抬埋工所得是低于打捞人员的。③同治以后,抬埋工的薪酬更是呈逐年走低的趋势。同治五年,巴县至善堂规定,“抬埋者每棺给钱二百六十文”;④至光绪十八年,汉阳敦本堂支付义冢埋工林必祥四月份埋葬三棺共六百文钱,给“清明例赏”一百文,支付义冢埋工萧光美从“正月十八至四月十六”埋葬十三口孩棺共九百十文。⑤也就是说,抬埋工每埋葬一棺所得由几百文降至七八十文,与打捞浮尸者、相验刑书人员相较,其所得大大低于其他环节的酬劳报酬。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大部分地区的抬埋埋葬工作是善会堂和救生局临时找人完成的,也就是说抬埋工多是“临时工”性质。但也有一些善会堂开始将此工作交由系统内部人员完成。如皖省体仁、救生二局,“局内常用土工四名,工食按四季给发,每季钱三千七百五十文,每葬棺一具,另给饭食钱一百文”,⑥由土工承担起抬埋事宜。与之类似,钱江救生局规定由水手兼职抬埋工,“水发则扬帆江上沿流拯救,暇则收埋暴露,每名每日给工食钱二百文”,⑦将救生捞毙者与抬埋工合二为一。不论何种方式,就抬埋工工种而言,该工种的酬劳是低于其他环节的从业者薪酬的。
(五)统筹管理人员的待遇
浮尸收瘗不仅需要在各个环节相互配合,更需要有人来把控协调整个收瘗事宜。整个浮尸收瘗过程多由善会善堂局董统筹管理。这类管理人员的酬劳可说是收瘗过程中最高的。例如,同治四年金陵救生局总局设“总司一切事宜一人,每月薪水银五两,司银钱账目一人,每月薪水银三两,司事三人,每月薪水钱三千五百文,下关分局总司一切秉管账目一人,每月薪水银四两,司事二人,每月各薪水钱三千五百文”,除此之外,各司事每人日支火食钱八十文。⑧可见司事人员的最少薪资也要三四千文,远高于打捞工、抬埋工等体力劳动者。至光绪时期负责浮尸收瘗的管理阶层的酬劳待遇依然是较高的,甚至比同治时期有增加之势。据安庆望江华阳镇救生局规定,其正司事“每月薪水银十两,又火食钱三千文”,副司事“每月薪水银六两,又火食钱三千文”。①皖省体仁、救生二局则是“常川住局司事薪水每月四千文”,另外每日都有伙食补贴。②芜湖大江救生局之司事每名每月给薪水钱三千六百文,每日还单独支火食钱八十文,每月可得收入六千文左右。③由此可知,救生局司事每月酬劳待遇不仅高于系统内的舵工、水手,更远高于系统外的抬埋工。
统筹管理人员的高薪资是以其职责为依据的。局董、司事、董事除统筹整个收瘗事宜,还要承担一些关键性的工作。比如局董既要承担浮尸初验等工作,又要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浦江救生轮船“救起已死者,即由委员司事告知果育堂董带同地甲查验”,④初验浮尸有伤者,应及时上报官府,由仵作刑书等细验,若“若已经捞起,见有伤痕,恝然不理,即非局本意,若误埋有伤之尸,亦犯律条”。⑤可见负责人的高收入是以其承担相应风险为条件的。
综而述之,正是在规章条例、资金安全、酬劳待遇上的诸多保障,才使得清代中后期的浮尸收瘗事业得以较为顺畅的开展,更是有助于促进收瘗事业的完全公益化。相应的规章制度既避免了各种棍徒的敲诈勒索,又规范了从业者的作业操作,为收瘗工作的正常进行提供了制度保障;来自官方和民间的资金支持,相互交叉、共同作用,提供经费用度,为收瘗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了财力保障;对报信人、打捞者、埋葬工、刑书仵作、局董司事等支付相应酬劳,则为收瘗工作提供了持续的人力支持。正是制度保障、财力保障、人力保障三方的相互配合,才共同维系了清代浮尸收瘗事业的持续与稳定发展。这对当下动辄“挟尸索费”等诸多问题的解决可有一定的借鉴与参考之用。
【作者简介】张铭,西南大学历史地理研究所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明清社会经济史及西南历史地理。
蓝勇,西南大学历史地理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国历史地理研究。
【责任编辑:杜敬红】
Research on the Institutional Guarantee of Burying Floating Corpse
in the Qing Dynasty
Abstract: Nowadays,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in burying floating corpse,“ Money For Corpse” often happen, which would lead to a corrosive social impact,but burying floating corpse can Smooth handling in the Qing Dynasty. In terms of security, there were corresponding regulations and specific measures to avoid all sorts of bad people extortion;In terms of financial security, there were sufficient funds from the official and non-governmental forces to ensure the costs in burying floating corpse. Workers could get enough money in each of the links from notification, salvage to burying in burying floating corpse,so sustained human support was provided for burying floating corpse. The institutional guarantee of burying floating corpse in the Qing Dynasty was so complete, which guarantees a complete public welfare in burying floating corpse. Refer to the coverage of burying floating corpse system in the Qing Dynasty, We can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all kinds of public welfare undertakings.
Key Words: Qing Dynasty, Burying Floating Corpse, Institution, Guaran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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