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主权之争看美国独立的缘起

?眼摘 要?演1773年到1775年初北美殖民地的保守派与激进派之间爆发了一场主权之争。这场争论始于1773年马萨诸塞大议会与总督之间的内部争论,随着革命形势的日趋紧张而扩展到各地,一时成为令人瞩目的公共议题。1775年初战事的爆发使得这场讨论戛然而止。这场主权之争是保守派与激进派之间争夺英国与殖民地各自道义准则与合法性基础的原则之争。最终,殖民地激进派糅合了帝国危机以来的各类反抗话语,不仅彻底否认了英国议会对殖民地的管辖权,而且从殖民地主权的高度阐明了殖民地人的权利及与英国的关系,为殖民地人由反叛而独立提供了意识形态化的正义性支撑。
?眼关键词?演英国宪制,议会主权,新主权观,美国独立
?眼中图分类号?演K712 ?眼文献标识码?演A ?眼文章编号?演0457-6241(2018)06-0021-16
脱离母国而独立是美国建国的关键一步。北美殖民地如何从英属殖民地宣告成为独立自主的政治体?殖民地人如何论证脱离母国的合法性与正义性?美利坚人如何从法理上摆脱英帝国统治而独立建国?这些问题都能在独立前夕的主权争论中找到直接或间接的答案。以往的研究并不重视主权争论对于独立的意义,这主要是因为两种传统思路的遮蔽。传统的政治思想史从自然权利的角度挖掘美国独立的意义。①至于从主权观念入手的研究,则要么将独立前夕的主权之争视为人民主权观念的前奏,要么将其视为联邦主义的序曲,而缺少对殖民地主权观单独与细致的关注和梳理。②20世纪90年代初,从律师转入早期宪政史研究的约翰·菲利普·里德(John Phillip Reid)引入了法律视角,将殖民地人的主权观念视为英国古老的宪政原则与普通法实践的共同产物。但他的学术旨趣在于重构美国革命的宪政起源,并没有过多地挖掘主权之争的政治文化意义。①美国革命史研究的“帝国转向”则提出了新的问题。戴维·阿米蒂奇(David Armitage)将《独立宣言》置于18世纪中后期的国际法(law of nations)语境中考察,重新提出了独立的合法性问题。阿米蒂奇认为《独立宣言》中对于“自由与独立”的强调迎合了18世纪国际法学家瓦泰尔对于“主權国家”的定义。②从这个角度来说,独立首先涉及的应当是主权问题。
近二十年来全球化浪潮的新态势,促使主权概念日益成为包括历史学在内的多学科关注的热点问题,对于主权观念的研究已足以成为一个专门的领域。③新的研究趋势强调主权话语的多元性与模糊性,从主权概念的多重意涵之间的张力入手,分析在不同情境中使用主权话语时的偏好与策略。这样的视角有助于理解独立前夕殖民地的主权之争。主权话语处在多层次的张力关系之中,因而围绕主权难以形成确切而统一的定义。主权话语本身具有内在模糊性,而后世对主权的不同定义则愈加强化了这些内里矛盾。④主权可以区分为权力与权威,权力指实际拥有的权力,权威则是实行统治的正义性与合法性。主权话语还可以从施展主权和拥有主权的区别中来理解。知悉主权意涵的内在张力,是为了更好地理解对于主权概念的不同阐释如何被用以应对特定情境的政治争论。⑤从话语本身的特性出发重新考察,有助于揭示为传统研究所忽视的层面,加深对殖民地主权之争的理解。
本文聚焦于1773年到1775年间殖民地的主权之争,试图从主权话语隐含的张力结构来重新梳理争辩双方的话语策略,展现这场发生于殖民地公共政治空间中的争论与当时政治风向之间的互动,继而揭示殖民地人以主权话语为核心的独立逻辑与革命态度。以主权问题为研究对象,将激进派与保守派的主权之争作为主题,其起点应当为1773年马萨诸塞议会的主权之辩。1773年初,马萨诸塞总督托马斯·哈钦森在马萨诸塞大议会开启的主权之争,虽然超前于美利坚整体的革命势头,但其辩论主旨、论证逻辑以及罗列的论据,都可被视为“不可容忍法令”所催生的主权论争的先声。
光荣革命之后,国王与议会之争以议会的胜利暂时告终。新的政治体制经几十年的发展而逐渐稳定,而议会主权作为平衡宪制的核心原则也逐渐成为了为英国主流政治圈所接受的核心宪制理念。威廉·布莱克斯通在《普通法释义》中对此给出了经典阐释。布莱克斯通的“议会主权”定义可分为两个层面。布莱克斯通首先定义了主权,他认为主权即任何国家都应当拥有的至高统治权,是一种绝对且专制的权力。主权权威至高无上,不受限制。其次,布莱克斯通阐明了国家主权所在与主权权力的划分。英国的至高统治权被分为立法权与执行权,分别由英国议会与国王掌握。英国议会是国家的立法机构与最高权力机构,由国王、平民院和贵族院三部分组成,国王以其政治身份参加议会。从权力的职能来看,行政权是立法权的一部分,二者在职能上能够互相牵制,彼此都保留独立性。从身份上来看,国王、贵族与平民代表各自有不同等级的利益,三方角力,国家方不致分崩离析。英国宪制设计通过职能划分与等级划分,以及不同部门之间的职权牵制,达成完美的宪制平衡。英国议会是英国国家主权之所在,“它对于一切归法律管辖的事务,无论是宗教、世俗、民事,还是军事、海事和刑事问题,都有最高且不受限制的权力来制定、确认、扩大、限制撤销、废止、回复或扩充法律”。每个国家都有这种“绝对专制权力”,而英国则是将其安置于议会。简言之,英国议会无所不能,无所禁制。布莱克斯通进而宣称,“只要英国宪制不亡,议会权力就是绝对且不受限制的”。①
主权权力至高无上的观念来自于博丹。博丹将主权与君权、封建领主权相结合提出了现代主权理论。博丹强调主权“意味着权力在力度、作用和存续时间上都不是有限的”。主权从本质上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和不能被消灭的。国家主权包涵一系列标志性权力,但其最首要的特征性权力在于立法权,其他权力都自然地包含在立法与废止权中。主权权力不可分割,任何让渡主权权力的行为都不恰当。②博丹将政治国家的主权提升到了至高、永存和绝对的高度,强调主权不可分割,同时以立法权作为主权权力的最主要标志,这些内容都为英国政治思想家所吸收。博丹的主权论是为了鼓吹君权,这一套政治理论为英国的菲尔默、霍布斯所继承,再经过17世纪40年代的保皇派与80年代的托利派的宣扬,成为光荣革命之后新议会主权观的基石。③威斯敏斯特议会取代国王,成为了国家绝对权力之所在,所有君权中的主权特性被完整地在议会主权中保留下来。英国议会的权威与权力从而成为了至高、永存且不可分割的绝对权力。这套与议会制度相结合的绝对主权观,经过布莱克斯通的阐述,成为主流的政治信条,也构成殖民地保守派的意识形态的核心。④
英国议会主权观在18世纪中后期的北美殖民地有一大批服膺者,尤以皇家官员和国教牧师为中坚。⑤马萨诸塞总督哈钦森即为其中代表。哈钦森所恪守的议会主权观,在他与马萨诸塞大议会之间的公开争论中可窥一斑。但是,这场发生在1773年的主权之争,并不是哈钦森首次向殖民地人申明他对英国主权观念的理解。实际上,哈钦森与激进派主导的议会民选分支之间积怨已久。为了打压激进的民意,强化母国权威,哈钦森在1771年与安德鲁·奥利弗(Andrew Oliver)合办了一份名为《监查官》(The Censor)的周报,每周推送一篇阐发英国宪制原则的文章。然而,事态与政治形势的变化迫使哈钦森走向台前,亲自为英国官方立场发声,直面殖民地与英国之间最敏感的问题。激化矛盾的直接因素是薪水风波。1772年6月,殖民地总督薪水改为皇家薪俸的传闻被证实,议会下院当即谴责其有损不同权力分支间的相互制衡,并要求哈钦森拒绝皇家薪俸。哈钦森以总督身份公开回复议会下院,以期平复事态。未料事与愿违。到了9月,法官薪酬也将改由皇家支付的消息在殖民地不脛而走,哈钦森前期对民选议会的公开答复尚未产生足够的政治回响,就迅速被新的态势所吞没。与此同时,哈钦森的政治靠山希尔斯伯勒勋爵(Lord Hillsborough)辞职,殖民地事务大臣改由达特茅斯勋爵(Lord Dartmouth)接任。哈钦森在政治上失去后援,只能独立行事。11月初,波士顿召开村镇会议,起草并通过殖民地人的“权利声明”,决定将包含“权利声明”的村镇会议记录印制600份分送各村镇,以扩大政治影响。①在哈钦森看来,波士顿的激进分子不啻是在阴谋策动整个北美大陆的独立与反叛。随着马萨诸塞境内越来越多的村镇表示支持波士顿人的权利主张,哈钦森决定召集大议会,希望通过公开辩论来控制事态,正本清源。②
哈钦森对英国议会主权观念的理解与布莱克斯通一脉相承。但在主权话语的使用策略上,哈钦森无疑更为灵活老道,因为他熟读史籍,知识丰富,而且长年与激进分子周旋,拥有应对激进权利话语的经验。1773年,哈钦森于大议会前后演说三次,希望借阐释主权话语向殖民地人说明英国宪制的真正内涵。在这三次演说中,哈钦森主要阐明了两点:主权拥有至高权威;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哈钦森反复强调,英国议会的最高权威不容置疑,因为主权的至高性无可争议。如果要通过民众自由商讨来决定是否服从最高权威,那势必导致政府的解体。波士顿人使用的自然权利话语无法否认英国议会的最高权威。因为一旦进入政治社会,人民的自然权利就让渡给了政府以保障法律自由。殖民地人通过特许状已经表达了他们的同意。除查理二世复辟前短短数年的无政府时期以外,殖民地人从未质疑过英国议会的管辖。政治社会内部必然存在一个至高权威,只要政治社会不解体,其权威性就不可被社会成员质疑和动摇。换言之,政治体内部的成员没有革命的权利,这也正是布莱克斯通式的主权观念中最为关键的隐含之义。主权权力不可分割则是哈钦森着力强调的另一方面。英国议会的权威不仅至高无上,并且其权力不可分割。如果殖民地人坚持自己的立法机构对本地事务拥有最高权威,那么“两个立法机构会产生两套不同政府,就像《联合法案》之前的英格兰与苏格兰王国一样”。殖民地的特许状中并没有明文将“唯一立法权”授予本殖民地的立法机构,相反,“不冲突条款”的存在为英国议会保留了对殖民地的管辖权。而且,议会主权的至高性也要求次级权威的服从,因为两套管辖权力必然无法并存于同一个政治体内。③
不仅主权权力不可分割,作为政治效忠对象的主权权威也是不可分割的整体,这集中体现于“王在议会”的宪制概念上。这一条乃是哈钦森主权话语中至关重要的逻辑支点。作为国家最高主权所在的英国议会,是集国王、贵族院与平民院三者于一体的整体性主权机构,三大分支有等级差异与具体职能之分,但三者共同享有主权,其中任一分支都无法成为主权权力的单一来源。哈钦森认为,对于组成主权机构的任一分支的政治效忠,都意味着对英国议会主权的整体性臣服。因此,自称国王臣民但却拒不服从英国议会立法管辖的中间立场,并不符合英国宪制的基本原则;殖民地人只要效忠英王,就应当服从英国议会的权威。在哈钦森的主权话语中,英王并非国王个人,而是作为政治身份的王权所在,这也符合英国经典主权观念的定义。因此,在哈钦森看来,只要证明殖民地人效忠的是英国王权而非国王本人,那么殖民地人对英国议会的服从也就是顺理成章之事。
哈钦森试图从封建义务的角度证明殖民地一切权力来源于英国王权。哈钦森强调,殖民地人是英格兰王权的封臣,殖民地非国王个人采邑,而是英格兰王权分封的结果。领主权和分封权都属于王权,个人通过特许状被授予这些新发现的领土,自然也就成为了英格兰王权的封臣。特许状中的效忠条款也能说明殖民地人的效忠对象乃是王权。特许状中凡规定其持有人的臣服对象是“英王和英王继承人”,这也表明特许状持有人臣服的不是英王个人,而是英格兰王权。因为作为自然人的英王会死亡,但特许状持有人并不会因为自然人国王的去世而停止效忠,而是随政治属性的转移而继续效忠于继位的新王。只有公共属性或政治属性的王权才能不受自然人国王生老病死的影响。①因此,特许状要求殖民地人对世代英王保持效忠,就意味着是对英国王权的效忠。哈钦森还提及伊丽莎白女王最早授予汉弗莱·吉尔伯特(Humphrey Gilbert)的特许状,称其中明确要求特许状持有人效忠于女王及女王的继承人,这无异于为王权保留了对该地区的领主权和主权。特许状中也明确规定,殖民地人始终作为王权的臣民乃是授予特许状的前提。殖民地人受英王的分封,就必须臣服于英国王权,尽其“封建义务”。而且,英格兰王权是立法机构的首领,“依照英国宪制原则,其(立法机构)与王权之威一样遍及所有领地的每个角落”;而臣服于王权也就“要服从国王的法律和国王的大臣的统治”。②按照另一个效忠派的说法,殖民地人是“英格兰议会之王的臣民”(Subjects of an English Parliamentary King),而非英王的臣民;只要保持效忠,殖民地人就必然要臣服于英国议会的最高权威。③
哈钦森并未刻意忽视光荣革命导致的最高权力的转移。但他强调殖民地人通过实际的政治举动表达了对宪制变更的承认。英国议会在革命中的立法对殖民地产生了空前的影响:威廉三世和玛丽女王成了英格兰、法国、爱尔兰以及所有属于詹姆士二世的领地的国王。当光荣革命的消息传来,获取了马萨诸塞湾殖民地统治权的团体当即派出代理人,向英国议会请愿,希望重新恢复马萨诸塞的第一份特许状,这显然是承认了英国议会权威。双王登基的第一年,英国议会又通过《加冕誓词法》(Coronation Oath Act, 1 Will & Mary c 6),规定此后继位的英王都须宣誓依照英国议会的制定法以及习惯法来统治人民和领地。当时,马萨诸塞湾殖民地的代理人在本殖民地的授意下,再次请求威廉三世授予特许状,这表明“他们也知道国王必须根据英国议会的法律来统治殖民地人,承认国家的最高权威是并且永远是英国议会,这就是特许状被批准时我们的祖先、国王以及英国国民的意见”。④
哈钦森的主权话语是精心构建的。他苦心孤诣地将主權话语所蕴含的二元性意涵杂糅在一起,以构建强大的话语压力,力图使殖民地激进派意识到,“在承认英国议会作为最高权威与诸殖民地的完全独立之间没有中间立场”。⑤统治的权威性(authority)与实际的统治权力(power)两个意涵,经过哈钦森的糅合,产生了新的逻辑力量,即承认最高权威的存在就要承认最高权力机构实际的管辖权力,而次级权力机构的“分权”则是不能成立的。这实际上是在利用殖民地人不愿意公然叛乱的中间立场迫使其服膺于英国议会的管辖权。对于哈钦森来说,英国议会主权观是一种完美的意识形态,他诉诸议会主权观念中的规范性涵义,相信只要阐明议会主权是英国宪制的核心,殖民地人就会理解正统的宪制原则,并服从英国议会的立法管辖。他主动召集大议会,寄希望于理性辩论,试图以说理来消弭民众对英国主权原则的“误解”,这当然也是出于意识形态的自信。然而哈钦森的失败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因为他的对手并非激进派,也非诋毁政治权威的激进话语,而是激进话语背后业已成型的全新的殖民地主权观念。
哈钦森将布莱克斯通式的主权观与殖民地具体语境相结合,强调英国议会不仅在权威上无远弗届,其权力也是不可分割的。议会主权观是北美亲英派共享的政治话语。作为官方意识形态,它与宪制原则环环相扣,有着强大的合法性基础。为了拆解这一套庞大而精密的话语体系,殖民地激进派采取了多种不同的路径。
马萨诸塞参事会从否认绝对权力的角度,对英国议会“绝对且无限”的主权加以质疑。在给哈钦森议会演讲的回复中,参事会开宗明义地提出,“最高权威”不应当是“无限权威”,因为“最高或者无限的权威只应当属于这宇宙的主宰……所有政府的最高权威都应当是有限的,英国议会的最高权威也必然是有限的”。那么,英国议会权威的界限何在?参事会在答复书中强调,英国议会的最高权威是由英格兰宪制演进过程中的一系列习惯法和制定法所约束的,英国议会也必须要在宪制框架内行事。受到经本人或本人代表同意而制定的法律统治,乃是英格兰宪制最基本的原则,而英国议会权威的施展必然要符合这条原则。殖民地人在英国议会中没有代表席位,殖民地人无法对英国议会的立法程序表达同意或反对,因而威斯敏斯特不能通过直接立法来管辖殖民地。况且,英国的政治体制弥漫着自由的精神,最高权威之下的次级权威也可根据当地情况拥有或大或小的立法和执行的权力。参事会还提出,一旦权力被分割给了次级权威,“如果次级立法权和执行权没有越出被授予的管辖权范围,那么最高权威就无权剥夺或削减当地的次级权威,也无权以自身的立法来取代次级权威通过的法案”。这样一来,当地权威的管辖范围反过来构成最高权威管辖权的界限所在。换言之,殖民地的立法机构合法合理拥有独立的管辖权,在本地事务上不受威斯敏斯特议会权威的管辖。①
所谓的议会“至高”权威上不能挣脱宪制原则的框架,下不能侵扰次级权威的管辖范围,英国议会主权“绝对且无限”的话语就遭到了解构。然而,英国议会主权观中的“至高性”只是问题的一方面。对于殖民地人而言,议会主权带来的最大挑战还在于,“王在议会”的概念将对国王的效忠与服从英国议会权威牢牢地拴在了一起。只要殖民地人还自认是英王臣民,就难以摆脱要服从英国议会管辖的宪制义务。在当时的形势下,殖民地继续依托于母国,享受其军事保护与贸易优待,仍然是最符合殖民地人的利益的。如何在效忠英王与独立于英国议会管辖之间找到“中间立场”,化解议会主权观所导致的“效忠困境”,只有通过拆解整体性的英国主权观来实现。为此约翰·亚当斯、詹姆斯·威尔逊和托马斯·杰斐逊分别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思路。
亚当斯在以他为主执笔的民选议会答哈钦森书中宣称,殖民地的所有权力完全来自于国王个人,与代表英国人民的英国议会毫无关系。首先,美利坚领土的一切权力只可能是属于王权。美利坚本是“异教徒”居住的地区,依教皇敕令,一经英王臣民发现,英王就获得了对该地区的包括所有权、占领权和主权(Property, Dominion and Sovereignty)在内的一切权力。且不论教皇敕令的合法性,可以确定的是,“新获得的境外领土,没有并入英格兰境内,因而王权可以专断处置”;“国王处置和让渡任何没有并入境内的领土,这是国王的宪法专属权力(constitutional Prerogative)”。换句话说,殖民地的所有权力都只来自于王权,与英国议会所代表的英国人民无关。英王凭借这项权力,以特许状的形式,向个人或贸易公司授予美利坚的领土和领土之上的权力。获得授予的殖民地人成为了英王领地的保有人,对英王效忠,英王对其享有领主权。①其次,英国议会的管辖权力范围限于四海之内(within four seas)。美利坚的第一份特许状由詹姆士一世授予,其中包含的一份宣言表明,虽然美利坚仍在对英格兰王权效忠的地域范围之内,但并不算英格兰王国境内的一部分。特许状中的“不冲突条款”,旨在要求殖民地的法律能够契合基本宪制原则与根本法,绝非要求殖民地臣服于英国议会的最高权威。此后不断颁发类似特许状而未闻反对之声,这也足以表明,英国议会默认了国王的这项特权。
再者,从国王通过特许状所授予的权力的内容来看,殖民地人获得了“足以让他们组成自由而单独的政治体的权力”。亚当斯强调,殖民地特许状所获得的权力和其他英国境内法人特许状都不同。马萨诸塞的特许状允许殖民地政府有权再建次级政府,裁决和惩处重大犯罪行为,成立普通法法院,有权判处死刑。“这些和诸多其他授予(殖民地)政府的权力都清楚地表明,它被视为一个……和政治国家一样的法人团体”。并且,殖民地人也是英国臣民,应当同享英国境内自然臣民的一切权利,而英格兰臣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就是,只能受到其本人有权利参与制定的法律的管辖。本殖民地的人民无法享有在英国议会的代表权,为了保障殖民地人与在境内的英国臣民一样的权利和自由,就必须在殖民地另设立法机构以管理本地事务。换言之,殖民地的本地议会应享有对本地事务的完全的管辖权。②
对于亚当斯所代表的马萨诸塞民选议会下院来说,殖民地人效忠的对象是国王,而不是英国王权,因此不能通过“王在议会”的概念将殖民地人带入英国议会的管辖范围之内。亚当斯援引了1608年“加尔文案”中大法官柯克(Edward Coke)的判决意见,臣民效忠的是身为自然人的国王,“如果忠诚和效忠对象不是国王的政治身份,那也就并不效忠于作为英国立法权威首脑或组成部分的英王”。殖民地人和母国的政治关联只能通过自然人身份的国王所构建。如果根据哈钦森的“本省人民是英格兰王权和英国人民的封臣,那么他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都将由他们任意处置”,殖民地人将臣服于“绝对且没有限制的权力”。换言之,若想不沦为奴隶,殖民地人就只能是国王的臣民。从本质上说,英国人和马萨诸塞人是同质且对等的英王臣民,英国人的议会和马萨诸塞人毫无关系。③
詹姆斯·威尔逊是一个在宾夕法尼亚执业的年轻律师,他没有像亚当斯一样采取完全撇开英国议会作为殖民地政治权力来源的思路,而是选择从代表权入手来否认英国议会权威。1774年7月,宾夕法尼亚各县推选的代表在费城召开了全殖民地大会(不同于议会的法外会议)。会议闭幕之后,威尔逊出版了《对不列颠议会立法权威的本质与程度的思考》(以下简称《思考》),加入到公开的主权争辩之中。④威尔逊承认每个政治体中都必然有一个至高权威存在,但反对英国议会作为殖民地的主权权威。为了回避“王在议会”的概念,他将问题专门限定在了英国议会的平民院。威尔逊的逻辑很简单: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之所以对包括国王、贵族和民众的社会全体都有约束力,正因为在立法过程中国王以批准表达了同意,贵族通过上院议员投票表达同意,而民众则通过下院代表表达同意;“如果美利坚人有义务服从英国议会制定的法律……那也只能是因为,大不列颠下院的代表们投票同意通过这些法案”。①
威尔逊援引了18世纪日内瓦的自然法学者让-雅克·博拉马基(Jean-Jacques Burlamaqui)的政府第一原则,强调基于人民的同意与福祉的统治合法性。②既然“社会的福祉是所有政府的第一原则”,这种以人民的幸福作为合法性基础的主权定义,就具有削弱英国议会绝对主权理论的作用。威尔逊在脚注中专门引用了博拉马基对主权的界定:“主权权利即最终统治的权利——但只能是为了获得真正的幸福;如果没有达成这一目标,主权就不再是合法权威。”因此,宪制原则只是第二位的原则,“政府的第一原则以自然法为基础,它必然支配一切政治准则;它必然能约束立法机构”。③立场相对保守的约翰·迪金森在《大不列颠对美利坚殖民地的宪制权力》一文中,也极力主张人民的福祉不受侵害是一切宪制权力的界限,强调:“人民的福祉乃是结成宪制(constitution)的目的…… 我们也可以称之为宪制的身体(body)。自由當是其精神或灵魂。人的灵魂有权利阻止和减轻任何损害个体身体健康的举止,那么宪制的灵魂也有权利尽其可能,防止和缓和任何妨害到社会整体的行为,保障其兴旺。”④
人民在同意结成政府之后,也仍然“有权利坚持使第一原则得到遵守”。政府成立之后,人民如何确保政府的目标不致发生偏离,于是就引出了代表制的问题。威尔逊否认英国下院能够“实质性代表”美利坚人。英国宪制的设计确保了英国人民对立法机构的控制,然而美利坚人无法同享这些保障,不能制约下院代表;而且英国下院的权力来自于英国国民,英国国民对美利坚人并不具有任何权力。同为英王的臣民,英国民众既无对美利坚人立法的自然权利,也无对美利坚人的征服者权力。美利坚人和英国人都是英王完全平等的臣民,二者唯一的区别只是美利坚人离开了英国本土,前往新大陆开拓殖民地。然而,难道“辞别了领土就同时丧失自由吗?难道踏上不列颠本土,就是自由人,离开不列颠,在美利坚,就是奴隶”?如果背井离乡为英王拓展疆域、为英国增添财富最终只能换来陷入奴役,那么“不列颠人应当为这如此主张而羞愧”。⑤
基于代表制的合法臣服在英国宪制体系中早有先例。但凡谈及北美殖民地人的权利问题,英帝国内部的其他殖民地往往是常见的比照和参考。和亚当斯一样,威尔逊也翻出了1608年的“加尔文案”。“加尔文案”的判决书给出了爱尔兰居民不受英国议会立法约束的意见,而爱尔兰人之所以不受英国议会立法约束,是因为他们没有派代表参加英国议会。威尔逊指出,王座法庭的大法官依据的原则也正是“美利坚人用以反对英国议会最近为殖民地立法的原则”,这就是“英国议会的权威仅仅来自于代表制”。在威尔逊看来,“加尔文案”最重要的贡献,正是区分了效忠英王与服从英国议会是基于两套不同的原则:“前者是源自(国王提供的)保护,而后者则以代表制为基础”;以往忽视了这种区别,在“理解大不列颠与美利坚殖民地的关系时产生了诸多模糊和混淆”。①
合法统治中只有一类不需要基于被统治者的同意,那就是征服者的统治。在1693年的“布兰卡德诉加尔迪案”(Blankard v. Galdy)中,大法官约翰·霍尔特(John Holt)裁定,牙买加作为被征服的领土,除非特别说明,也不受英国议会制定法的约束。但在上述两案的判决书中,大法官们为牙买加人与爱尔兰人服从未来的英国议会立法留下了空间。即如果在制定法中明确提到了这些地区,那么该地区就必须要服从法律的约束。威尔逊认为这项原则是基于征服者的权力,然而美利坚从来不是被征服的领地。与北美殖民地的情况不一样,爱尔兰、牙买加与不列颠的连结更接近主从关系。爱尔兰的王座法庭通过复审令仍然要服从不列颠的王座法庭,它对不列颠的臣服地位有迹可循。牙买加更是被征服之地,英王对它拥有征服者的权力。但在北美殖民地的法院系统中,并没有类似的对英国王座法院的臣服关系,而且美利坚人也从未被征服。美利坚人是得到国王允准,受国王的委派,“以个人的身家性命,远征偏僻之地,占领,耕作,逐渐培育”,才有了北美殖民地的发达。最初的开拓者从不会想到自己的后代有朝一日会成为被征服的人民。②既然美利坚不是被征服的地区,议会立法的具名原则也就不适用。
依照威尔逊所言,美利坚人既没有在英国议会中被代表,也不是被征服的人民,更无立法先例可循,因此英国议会没有任何根据可以声称对北美诸殖民地具有立法权力。杰斐逊则有别于亚当斯和威尔逊,其立场更为激进。如果说前面两位致力于拆解或者回避“王在议会”所带来的效忠困境,那么杰斐逊则是以一套立足于殖民地的主权话语,既驳斥英国议会对于殖民地的主权权威,又否认英王基于分封的封建领主权力,从而彻底否认了英国对殖民地主权的正义性。
杰斐逊的《英属美利坚权利概论》(以下简称《概论》)原本是他草拟的一份给弗吉尼亚代表的指导意见,并未打算直接发表。杰斐逊原计划在弗吉尼亚大会(Virginia Convention)上与其他地区代表共同讨论指导意见,但因病无法成行,只得将草稿转寄给弗吉尼亚议会议长佩顿·伦道夫(Peyton Randolph)和著名的激进人士帕特里克·亨利(Patrick Henry)。伦道夫等人将这份草稿略作删改,便交付出版。③威尔逊的立场较迪金森已大为激进,而《概论》在论及北美殖民地与英国关系时,又比威尔逊更为激进。
杰斐逊将美利坚殖民地人的权利渊源追溯到萨克逊祖先。萨克逊人本是生活在欧洲不列颠领土上的自由居民,来到英格兰后建立了全新的社会。他们所离开的故土从来没有要求他们臣服和依附。萨克逊人的自由是完整的。从不列颠移居到美利坚的居民与萨克逊移民没有任何区别。所以,移居并不能赋予母国对于移居所到之处建立的社会的主权。杰斐逊进一步提出,殖民地的主权,基于征服者的权利,应当完全归殖民地人拥有。北美殖民地完全是由殖民地人开辟和建立的。凭借着殖民者个人付出的代价,才有了北美社会的存续和繁荣,与不列颠民众无关。“殖民地人付出了他们的鲜血,他们用自己的财产实现了殖民地的运转与存续;他们只靠自己来奋斗,他们只凭自己去征服,因此只有他们才有权掌握殖民地(的主权)”。④
殖民地的所有权力都是基于征服者的权力,然而征服北美殖民地的只有殖民地人。杰斐逊一意强调,英国民众从未在殖民地的建立过程中出力,英国的公共财政也从未援助过殖民地的发展。一直到晚近,殖民地人已经在新大陆上的蛮荒之地上站稳脚跟,“成为了对大不列颠商贸利益有价值的地区”,不列颠才以贸易补贴的方式支持殖民地人的生产。类似的援助英国也曾给予其他盟友,但是英国从没有声称对给过援助的地区和政治体拥有主权。如果要以服从和依附为代价,他们肯定不会接受这类援助。“我们并不是要贬低这些援助,对我们来说它们毫无疑问是有益的,但它们不能成为英国议会凌驾于我们的依据。而且通过我们给大不列颠的居民独享的贸易特权也足够作为回报”。①
如果英国议会根本就不对殖民地拥有任何合法主权,那么其所有牵涉到殖民地的立法都是对殖民地主权权利的侵害。杰斐逊罗列了从《海上贸易条例》开始,殖民地人被英国议会立法所剥夺的一系列自由权利:自由贸易权,自由销售满足英国市场后剩余烟草的权利,自产帽子的权利,自产铁器的权利,不抵押土地就能向英国人借款的权利等等。杰斐逊表示,“我们宣布这些法案无效的真正根据在于,不列颠议会无权向我们施加权威”。这些法令从前没有引起足够的警觉,是“因为它们都比不上当今陛下统治之下发生的如此频繁和猛烈的伤害”。乔治三世登基之后,英国议会接连通过了《糖蜜税法》《印花税法》《汤森税法》,以至于在北美解散政府,关闭港口,实行异地审判等。这些事关殖民地人财产、自由和存续的重大问题,难道“应当交由另一群他们从未见过、从未授予信任、也无法罢免或施以任何惩罚的人来决定”?为何大不列颠岛上的16万选民可以决定美利坚的400万人的生命、财产和自由?如果承认英国议会的立法权威,就“无异于承认,一直以来我们自认自由民,现在猛然发现其实只是奴隶……是16万个暴君的奴隶”。②
虽然杰斐逊依然承认英王君主权威,但他否认英王能在殖民地实际施展的大部分权力。杰斐逊坚持认为,国王无权处置北美殖民地的土地,也无权不经殖民地人同意就往殖民地派兵。在征服者威廉将封建制度引入英格兰以前,萨克逊人早已拥有一部分英格兰的土地。这部分土地是私产,并非分封而来,不用承担对国王的封臣义务。与之类比,“美利坚没有被诺曼的威廉征服,美利坚的土地也没有让渡于他及他的继任者。所有权毫无疑问是完全自由的(allodial)”。关于这一点此前一直无人质疑,是因为“我们的祖先是劳动者,而不是律师。他们被说服相信了王权拥有一切土地这个虚假的原则,继而谋求国王对他们自己所拥有的土地再做授予”。长期以来,殖民地人都没有指明这一错误的动机。然而近来获取土地的代价成倍增长,“正是我们将这个问题提交陛下的时机”。英王更无权不经同意就向殖民地派兵。杰斐逊援引了乔治二世所树立的先例。乔治二世需征召汉诺威军队进入英格兰,但他没有“妄称君主拥有这样的权力”,而是经英国议会通过了一项严格规定军队规模与驻扎时间的法案,才使外来军队进入了英国领土。与此相应,英王没有权力不经殖民地议会同意就派遣一支“来自不同的地区、有着相异精神”的部队踏上殖民地的土地。如果王权包含这项权力,“陛下就能随意吞没我们其他的所有权利”。国王确实拥有法律的执行权,但是帝国各个地区的法律不能在不同的政治体之间交叉执行,“每个政治体都必须自行决定可信任的武装力量的规模大小,以及对武装人员的限制”。③
杰斐遜不仅不承认英国议会对殖民地的主权,还否认了英王对殖民地的土地所有权与专断派兵权。虽然否认的只有英王的权柄,而非英王作为最高统治者的权威,但《概论》的激进性已经超出了弗吉尼亚政治精英的共识。这与杰斐逊的写作意图有关。杰斐逊与威尔逊的文章都是同一波革命形势的产物。威尔逊的文章是在宾夕法尼亚的殖民地大会结束后,为补充迪金森执笔的官方温和立场而发表的。杰斐逊文章的意图则是,在弗吉尼亚大会召开之前给大会决议确定基调,进而影响本殖民地派往大陆会议的代表的立场。《概论》的立场和意见最终并没有为大会所采纳,也是由于它过于激进的缘故。④
杰斐逊声称,殖民地人是北美的真正征服者,因而拥有对北美殖民地的全部主权。殖民地人的主权意味着殖民地人通过代表来决定殖民地的事务,尤其是征税、立法、贸易和土地分配等关键议题。其实,亚当斯和威尔逊也在行文中以不同的方式强调殖民地的主权权力。以哈钦森为代表的亲英派将权威与权力糅合在一起,试图通过殖民地人的效忠迫使他们服从英国议会的主权权力。为了化解“王在议会”的概念所造成的效忠困境,激进派只能选择反其道而行之。以亚当斯、威尔逊和杰斐逊三人为代表的激进派话语拆分了主权的双重意涵。三人不约而同地将主权的权威性寄托于英王,同时否认英国议会施展主权权力的正义性与合法性。通过区分主权概念中的权威与权力,并在话语阐释中适当放大和强化,殖民地人不仅化解了效忠英王与拒斥议会之间的矛盾,找到了中间立场,而且还在宪制框架之下阐释出了全新的殖民地主权话语。正是基于这套新的主权观念,殖民地人萌生了与本土英国人平等而同质的身份意识,开始以平等的姿态重新构想英帝国体系。
殖民地激进派在构建主权话语的过程中,将殖民地与母国的政治联系完全寄予国王个人,吁请国王以专属权力否决议会法令,保护殖民地人的权利,这是话语策略和中间立场两相结合的产物。近来有学者以这些话语证明殖民地的一小部分辉格派人士意图复兴王权,其判断未免有失偏颇。①从1774年的情势来看,否认英国议会主权同时又避免完全独立,乃是殖民地精英所普遍认可的政治立场。②大陆会议发布的“权利宣言”将自然权利、英国宪制与殖民地特许状同时列为殖民地人权利的根源,就是调和了激进派与温和派立场之后的结果。③援引自然权利话语能够激发的政治势能与援引后两者迥然有别。主张权利受英国宪制原则的保障,是为了强调殖民地人与本土英国居民享有同等的自由权利。以特许状作为权利来源,是将特许状视为英王授予殖民地人的第二重保障。两者都在英国政治体制之内讨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自然权利话语则很不一样。以自然权利作为权利来源意味着革命的可能性。殖民地人的政治话语中对自然权利话语的使用一直有三种形态。帝国官员与殖民地保守派坚称人民的自然权利在进入政治社会之后就已经让渡于政府,英国宪制原则足以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④殖民地的大部分激进派强调,人民仍然保留了一部分不可让渡的自然权利,一旦遭到政府侵犯,人民就有反抗的权利。⑤极端激进人士则主张,殖民地先民在离开英国本土之际就解除了对原有政治体的全部义务,殖民地与英国的政治纽带是在第一批殖民地人到达美利坚之后再度缔结契约的产物。⑥在1774年这个敏感时刻,既要避免过度援引自然权利话语可能导向的完全独立,又要谴责作为英国宪制核心的议会主权,这一两难之境迫使许多激进派精英人士转向英王个人。作为连结殖民地与母国政治关系的纽带,国王的专属权力成为了拆解“王在议会”主权观念时无奈的“副产品”。①
议会绝对主权被拆解之后,国王与议会在殖民地激进派的话语中成为了两个彼此独立的宪制分支。议会主权观被激进派用一套以王权为联结的新帝国体制话语所取代。效忠英王成了维系帝国整体的政治纽带。威尔逊认为,通过效忠英王,北美殖民地对不列颠帝国的依附关系建立在“理智、自由权利和法律的原则之上”。臣民的效忠源自一直以来享有国王所提供的保护,这既是感激性的回报,也有利益的牵引。效忠“成为了一项债务,除了此生的忠诚无所偿还”。臣民身份不因离开王国的范围而被解除。第一代殖民地人是英王的子民。英国人的后代,无论出生在世界任何地区,也依然是英王臣民。效忠英王才是所谓北美殖民地依附于不列颠真正的所指。因此,美利坚居民与大不列颠居民之间有着“严格限定的关系”:他们同为英王臣民,他们对同一个国王效忠,除此之外,再没有任何政治上的连结。基于共同效忠而建立的联盟关系,为双方的商贸繁荣提供了便利,也进一步强化了帝国体制。在威尔逊看来,作为共同效忠对象的英王能够连结并促进各地区的共同繁荣。英王拥有宣战媾和、管控内部贸易、缔结条约以调节对外贸易的权柄,国王还可以动用否决权防止不同地区的立法互相冲突。总之,国王行使专属权力,较之“英国议会无限制地扩张权力”,更能维护帝国整体的繁荣。②
英王应当如何动用权柄以维系帝国繁荣,杰斐逊在申诉殖民地不满的同时,也提出了自己的构想。杰斐逊认为,作为英帝国的首脑,英王必须公平地协调与平衡帝国不同地区之间的利益冲突。国王拥有立法否决权和解散议会的权力,长久以来英王都没有轻易动用否决权。可是,“不列颠帝国因为新政治体的加入,增添了新生的、而且不时会相互冲突的利益。陛下现在的伟大职责就是,重新动用立法否决权,阻止帝国中的任何一个立法机构制定出妨害另一地区权利和利益的法律”。然而,与国王谨慎否决英国议会立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殖民地送往英国审批的法律却往往被搁置数年,既不批准也不否决。而且,国王通过王家谕令禁止北美各地总督批准缺少“悬置条款”的任何立法。其结果是,殖民地的任何法案“如果没有两次跨越大西洋”,就不能付诸实行。英王对待英国议会与北美殖民地议会的态度也有明显的差别。自光荣革命以后,无论是当今陛下还是此前诸王,都从未动用权力解散英国议会,可是“在这里,他们的语言和行动是多么不一样”!如果民选代表失去了选民的信任,僭越了民众授予的权力的界限,或者代表们继续开会立法将危害到政治体时,国王就应当解散议会。可是颇为怪异的是,英王“没有解散英国议会,但殖民地的议会却总是遭到阻碍”。③显然,杰斐逊是在指责英王厚此薄彼而有失公允,以强调帝国各个部分应当彼此平等。殖民地与英国本土乃是大英帝国同等的组成部分,帝国各部分之间的利益冲突需要作为最高统治者的国王来协调。
在大陆会议记录和文件公布后,保守派的谴责之声激增。正是在与反对者的论战中,激进派提出了愈加清晰的殖民地主权观。1775年初,年轻的汉密尔顿在反驳西伯里的文章中,就王权与殖民地主权做了进一步阐述。汉密尔顿将殖民地对英国的政治依附置于英王与臣民的权利-义务的契约关系之中。在他看来,国王拥有英帝国的最高主权。英帝国包括了1707年《联合法案》之后由英格兰与苏格兰组成的大不列颠、爱尔兰,以及西印度群岛和美利坚殖民地等英国海外殖民地。这些帝国的“分支”彼此之间应相互平等,并且都各自拥有“独立”且“完整”的立法权。因此,英帝国的每个部分都是独立的“政治體”,各自拥有独立的立法权,它们共同组成一个向英王效忠的帝国。汉密尔顿区分了王权的两种属性,即政治属性与特权属性。王权的政治属性与议会结合,组成体现君主、贵族和人民的混合宪制。其特权属性则包括对新获取领土的绝对权力,随着帝国领土的扩张而延伸。北美殖民地对英国王权的服从,在政治上体现为英王政治属性与各殖民地议会的结合,以及英王的专属权力在北美土地上的延伸。同时,与英国议会相结合的那一部分王权对殖民地并无效力。汉密尔顿认为,殖民地人成为英王的臣民并非源于英国议会的法案,而是通过殖民地人与英王之间的契约。英王通过特许状将北美的土地授予殖民地人,同时作为国家的最高行政长官保护殖民地人的安全,殖民地人则有义务效忠于英王。①
这一时期最明确的殖民地主权声明,出自迪金森和费城激进派领袖查尔斯·汤姆森(Charles Thomson)的笔下。1775年初,迪金森的政治宿敌约瑟夫·加洛韦在纽约出版一本小册子,呼吁抵制大陆会议的决议,伸张英国议会的主权。②与加洛韦一道参加大陆会议的迪金森和汤姆森在费城的报纸上发表文章,驳斥加洛韦的观点,宣告殖民地的主权乃是无可争议的事实:“您引用洛克来证明,只可能有一个至高权力,那就是立法机构……但是,先生,这一至高权力,宾夕法尼亚社会已经无可否认地赋予了民选议会和总督,并服从于我们国王的否决权;大不列颠的立法机构当然不是宾夕法尼亚的立法机构。”加洛韦对此反讽道:“邪恶的独立阴谋,本来还……刚冒头,现在却被厚颜无耻地宣告和出版了。……请允许我代表美利坚心怀美德和忠诚的一方,感谢你们热诚地泄露了这个长期被掩盖的最重要的秘密。”③激进派人士主张殖民地议会与国王的结合才是各殖民地内部的最高权威,但这在保守派看来不啻是公然“宣告独立”。
然而,英王究竟是如何在宪制框架内绕开英国议会,以各殖民地君主的身份分别与各殖民地议会相结合,构成殖民地的最高主权机构,对此激进派并不能举出确凿的证据。保守派没有放过这个明显的漏洞。1775年初,马萨诸塞的伦纳德在当地报纸上质问激进派:“假设各殖民地的忠诚是源于大不列颠国王个人,那么国王将出现一种新的身份,美利坚国王,或者是若干身份,马萨诸塞国王,罗德岛国王,康涅狄格国王……这些新王位的专属权力从未被界定和限制,各省区宪制构成中的王权内涵是会更偏向还是更远离绝对君主制,是会更接近还是更远离共和制呢?”④加洛韦在驳斥迪金森与汤姆森时也指出,“所有这些论断没有一个有任何根据”。他进而斥责以这两人为代表的激进派,“为了引诱殖民地人切断与不列颠国家的联系”,“赋予了国王陛下一个亘古未有的身份”;“你们首先用你们哲人般的大脑将本质上不可分割的最高立法权威想象成可以无限分割的物质”,然后“从组成不列颠国家的最高权威中取材,为自己新造了一个偶像”。⑤
保守派指斥激进派的殖民地主权观并无历史来源和根据,的确触及了问题的要害。激进派的主权话语建立在一套随情势演化而日渐被强调的起源话语上,可是起源本身有其难以追溯之处。激进派为了强调殖民地议会与国王足以构成各殖民地的最高主权机构,就势必不能绕开保守派对于历史证据的追问。亚当斯在1773年与哈钦森争辩时曾提到,1679年查理二世急需弗吉尼亚殖民地提供金钱援助,便通过当时的弗吉尼亚总督卡尔佩珀男爵(Lord Culpeper)将相应的法案送交殖民地,该法案经殖民地议会批准而成为法律。亚当斯以此来论证英国议会与殖民地并无关系:“如果国王认为殖民地属于(王国)境内范围,根据大宪章的原则,他不可能自己出面联合(殖民地的)立法机构向当地人征税,而会通过英格兰的上下两院。”⑥1774年的“不可容忍法令”使形势进一步激化,弗吉尼亚有一位激进人士化名“格老修斯”,在《弗吉尼亚公报》上再次提及这项法律,并阐释说:“我们可以看到,国王任命他自己作为该省区立法机构的组成部分;也因此表明他认可了这个最高立法机构。”这位作者照搬了亚当斯当年的观点:如果国王认为殖民地属于王国境内,那他的做法就直接违背了《大宪章》。⑦1679年的这项制定法只是激进派排列出的众多历史证据中的一条。然而单从殖民地的历史中挖掘与阐释,激进派与保守派难免各执一词。为了进一步论证殖民地的主权,一套殖民地的起源话语逐渐从意识形态的边缘地带进入到了主流的激进话语之中。
北美殖民地起源于英国臣民的迁徙和定居。殖民地人的祖先从英格兰离开之时,国王、议会与最初移民这三方的“原意”是什么,早已成为无从稽考的谜团,却正好可以被激进派拿来大做文章。前文提到,殖民地长期存在一种极端激进的自然权利话语。这套话语将殖民地人祖先的离境等同于重归自然状态,通过与英王重订契约,殖民地人延续对国王的忠诚,继续采取原有的政府形式,而国王则通过新的契约成为了殖民地人的保护者。据哈钦森的《马萨诸塞湾殖民地和省区历史》(以下简称《历史》)记载,在查理二世复辟初年,王室专员与马萨诸塞大议会之间发生一场政治争端,当时马萨诸塞一些议员就表达过一种“自愿政治臣服”(voluntary civil subjection)的观点。这些人“区分了必要政治臣服与自愿政治臣服”:“任何国王和国家的臣民都有移居他国和其他地区的自然权利。……在离开的同时,他们的臣服也就结束和终止了”;他们移居之处已有被英格兰国王所承认的主权,“因而他们……购买的……不仅仅是土地,而且是这些君主的统治权(dominion, the lordship)和主权(sovereignty),否则在上帝和世人的眼中,他们都无权占据他们所拥有的。……他們也接受了国王设立法人的特许状,包括了约束双方的契约,从此产生了新一种臣服”。①这种激进观点将殖民地起源塑造为退出国家进入自然状态再重新订立契约的过程,特许状成为了殖民地人主动选择与英王订立的“第二重原始契约”,②殖民地的创建便被嵌入对政治社会起源的想象之中。在《糖蜜税法》与《印花税法》引发的政治风波中,弗吉尼亚的极端激进派代表理查德·布兰德(Richard Bland)重申了这种退出国家的权利:“他们保留了足够的天赋自由,可以退出社会,可以放弃社会的利益,并进入另一个社会。……每个人都保有这一自然权利,不能被任何世俗权威合理地剥夺。”③在1773年马萨诸塞的主权之争中,亚当斯为了说明殖民地人从未承认过英国议会主权,重新翻出了哈钦森《历史》中的这一段记载。④在“不可容忍法令”引发的讨论中,弗吉尼亚议会代表汤姆森·梅森(Thomson Mason)化名“不列颠美利坚人”在报纸上发表文章,援引退出权利来重构美利坚与大不列颠的关系:美利坚人的祖先在伊丽莎白女王和詹姆士一世的许可下离境,并发现了美利坚,殖民地先民完全凭借自己的财富和鲜血在新大陆站稳了脚跟,全无国王襄助;“但是出于对故土的自然感情,对其法律体系的偏爱,对世界上最为精美的政治制度的崇拜,以及希望获得保护,这些诱使他们希望继续和英格兰相联结”。然而这种政治联结“亦兄亦友”,而不是“臣民的奴隶”。⑤到了1775年,亚当斯在与伦纳德的论战中再次援用这一话语:“我们新英格兰人是怎么产生我们的法律的?我说,不是来自英国议会,也不是来自普通法,而是源于自然法以及在我们的特许状中与国王达成的契约。”⑥简言之,殖民地本来就是独立的政治体,殖民地人通过特许状与国王达成了新的政治契约,共同分享殖民地的主权权力。
英王究竟何时并通过什么方式单独成为了殖民地的国王?保守派的追问有了回答。殖民地的主权从一开始就完全掌握在了殖民地人手中。殖民地的主权成为了激进派笔下“一直以来”的历史事实。不仅如此,以起源话语论证的殖民地主权还成为激进派所构想的新帝国宪制秩序的基础。正因为殖民地的最高主权一直就掌握在殖民地人手中,那么殖民地人的自愿臣服“并不是作为悔不当初的浪子乞求接受和原谅,而是作为征服者,以合理与公平的条件为交换,让他(国王)成为一个新世界的君主”。①所以美利坚各殖民地应当与英国本土和英王的其他领地一道,作为平等的成员,共同构建英帝国的繁荣。此外,激进派对起源的重构还有更深一层用意。当加洛韦在1775年驳斥迪金森宣告的殖民地主权时,他首先否认的就是激进派的起源话语:“宾夕法尼亚人不是‘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他们中的一些人本来就是不列颠国家的成员,从国家的一处领土移居到了另一处……(但)仍然是国家的一部分。”②加洛韦并没有意识到激进派构建的起源话语并不是引证历史,而是为了赋予殖民地主权一种开创性的隐喻。因此,在梳理了冗长的英帝国宪制发展历程之后,亚当斯总结道:“在普通法、判例,英国政府条例和宪制原则中,都没有对殖民地的说明。它不是被征服,而是被发现之地。它不是由国王继承,而是通过殖民地人的探索而来。它不是国王通过联姻获得,而是由殖民地人出资从蛮人手中购买。它不是来自国王陛下的授予,而是凭借拓荒者付出劳力、鲜血和财富才一点点驯化而来的。”③这样一来,美利坚殖民地的问题就无法在英国的任何宪制先例中找到解释,只能依赖激进派对自然法原则与特许状的阐释。
革命终究不仅只是笔头的交锋。主权之争在1775年4月戛然而止。论争的结束并不因为双方言尽于此,题无剩义,而是由于激进民众阻断了保守派言论的出版。随着主权之争与革命形势的发展,论战中唯一有“实名”信息的出版商成了激进民众仇恨的目标。印刷了大量保守派言论的纽约出版商詹姆斯·里文顿(James Rivington)就是其中一例。里文顿出版的小册子与报纸因为印量多,传播广,因而成为了各地激进派的“众矢之的”。1774年底,有激进民众开始焚烧里文顿出版的小册子。1775年初,各地村镇不断有决议谴责里文顿及其出版物。到了1775年4月中旬,里文顿的模拟绞刑开始出现。4月23日,随着列克星敦战事的消息传入,纽约城的激进人士在4月28日关闭了港口,并以民间武装接管了纽约城。港口关闭的前一天,里文顿印发传单,为自己一直以来出版的言论向公众致歉。5月10日,里文顿的印刷坊被激进民众捣毁,西伯里的新一篇论战文稿也被毁,加洛韦驳斥迪金森与汤姆森的文章也险些不保。④随着战事爆发的消息传入各地,在宪制框架内对最高权力归属的争论逐渐被淹没在群情激愤的革命话语中,激进民众的街头暴力行动,也使得保守派不暇自顾,无心再做笔战。
主权之争始终蕴含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主权权力的性质和归属;二是母国与殖民地之间的政治关系,两者前显后隐。作为政治体内部至高权威的主权权力究竟是否应该有所限制?应当如何限制?这是自17世纪以来一直悬而未决的“有限宪制主义”问题,直到18世纪末英帝国内部也未能达成一致。⑤以布莱克斯通为代表,有大批帝国官员服膺的一方坚持认为,光荣革命所确立的议会主权应当是帝国内部至高且不受挑战的绝对权力。可是,以英国政界反对派与殖民地辉格派为主的另一方则坚信,除上帝以外的一切世间权力都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专制权力无论是由国王一人掌握,还是由多人组成的议会掌握,都只会侵害人民的自由,无法保障人民的福祉。假若殖民地人对英国议会立法管辖的抗议一直被限定在这一层面,假若殖民地人将其自由权利的主张限定于英国宪制传统的自由-权力二元对立之中,那么他们在伦敦的政治盟友就可能会一直支持美利坚的自由事业,殖民地与母国之间的矛盾也只会是一场宪制原则之争,而非后来的独立战争。①
光荣革命之后,英国议会接替英王成为英国国家主权所在,也成了英国国家意志的象征。对于大多数英国人来说,美利坚人臣服于英国议会是对母国表示臣服的唯一标志;否认议会权威即意味着拒绝接受英国的统治。殖民地人试图从自由-权力二元论的角度否认作为“绝对权力”的议会主权权威,同时以国王特权作为维系政治依附关系的纽带,以继续保持与英国的政治联系。这是当时殖民地人可能做出的最大让步。然而殖民地人拒绝承认英国议会的至高权威,意味着既否认了其无远弗届的主权权力,又否认了作为国家最高权力、代表国家意志的英国议会对于殖民地的统治权,也就否認了英国对殖民地的统治权力。殖民地人的新帝国体制是以拒绝帝国最高权力为前提的和解计划,无异于挑战光荣革命以来英国宪制的核心原则。双方不可能在现有的宪制框架中解决争端,帝国破裂和殖民地独立也就成为必然。
殖民地人通过这场主权之争彻底否认了强大的英国议会主权观,并代之以殖民地主权话语。这场争论之后,殖民地与英国的政治联系仅依靠作为自然人的英王个人来维系。通过否认英国议会对殖民地的主权,殖民地人与英国议会所象征的英国国家与国民划清了界限。殖民地本是独立的政治体,与英国没有任何臣服的关系。殖民地人对英王的效忠不过是双方共同约定的结果。殖民地的主权之争解释了为什么在这场争论之后短短一年的时间内殖民地人对英王的态度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以往的研究往往神化潘恩《常识》的影响,而忽略了一个重要的事实,即在《常识》出版以前,激进派就已经用主权话语重新界定了殖民地与英国的政治关系的性质,指示了脱离母国、走向独立的前景。在主权之争中逐渐成型的新的主权观,不仅奠定了殖民地宣告独立的合法性基础,而且为即将问世的新国家构筑了权力结构的支柱。正如约翰·亚当斯所说,1776年《独立宣言》所宣告的内容,早在两三年前就已经成为了殖民地的“陈词滥调”。②可是,历来关于美国独立和革命的思想起源的历史解释,大多过于关注《独立宣言》所揭橥的自然权利原则,而没有充分重视此前的主权话语演变的意义。其实,从主权之争中所浮现的殖民地新主权观来看,殖民地人唯有脱离母国、独立建国,方能满足他们对于主权的理解和期待。因此,独立战争爆发前夕的这场主权之争的最大意义,就在于它预示着殖民地的独立只是一个时间和时机的问题。
【作者簡介】何芊,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美国革命与美国早期政治文化研究。
【责任编辑:杜敬红】
Controversy over Sovereignty and American Independence
Abstract: From 1773 to 1775, sovereignty was a controversial issue between the conservatives and the radicals in British America. The issue had been triggered by a heated debate between Governor Hutchinson and the General Assembly of Massachusetts-Bay in January of 1773. With imperial crisis going more and more tensely, the controversy over sovereignty was turning into a continental subject under public discussion. By April 1775, this debate ended abruptly by the news of Lexington. The controversy was a contest on moral grounds and legal justification between the conservatives and the radicals. Through various debates, colonial radicals synthesized previous opposition rhetoric since imperial crisis. They had not only denied jurisdiction on colonies claimed by British Parliament, but also clarified American rights and their relation with Great Britain in essence. By arguing against supreme sovereignty of Parliament, colonists had ideologically transformed their rebellion into independence.
Key Words: British Constitution, 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 New Sovereignty, American Indepen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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