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陪都重庆城市近代化中的企业与民众矛盾之解决

[摘 要]陪都时期,重庆城市近代化进程加快,一些地方建立水电公司并修建了水电站。然而,水电站的修建和运行在有利于绝大多数民众的同时,也造成了一些问题。尤其是水灾发生时,以水电公司为一方、沿河的受灾民众为另一方进行了多次博弈,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国民政府相关部门、地方政府、乡绅也参与其中进行协调,最终企业和受灾民众都做出讓步,矛盾得到成功化解。
[关键词]陪都,城市近代化,企业,民众,矛盾
[中图分类号]K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18)02-0030-05
抗战时期,为了解决民众生活和工业用电问题,在政府的支持下,一些人创建水电公司,并利用重庆地势起伏和溪水多的特点修建了一些水电站,促进了城市近代化的发展,但也造成了民众与企业的纠纷——水电公司与因修筑水坝造成的水灾灾民之间的矛盾。这种纠纷的解决很复杂,本文拟以北碚富源水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碚富源水电公司”)为例来加以探析。
一、抗战重庆地位跃升
与北碚富源水电公司的建立
电的广泛使用是城市近代化发展的重要因素,尤其电力代替燃油或蜡烛成为城市照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代替蒸汽、人力、风力成为城市工业发展动力,更是城市近代化的重要标志。然而,与城市民众生活息息相关、带有一定公益性质的水电企业的修建及使用,也常常会产生企业与民众的纠纷和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稳定。北碚富源水电公司,因下设的高坑岩电站修筑水坝造成水灾,导致的企业与民众的矛盾,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抗战时期,重庆承担了中国战时首都的重任,不仅人口迅速增加,而且机关、学校、民众团体、工厂企业也不断增加,加之日机的频繁轰炸,作为“重庆后花园”的北碚成为重庆迁建区,重庆及北碚的工业用电、用水和生活用电、用水大幅上升,原来重庆的水电设施已不适应战时需要。1941年7月3日,陪都建设计划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在平正农场会议厅召开,会议讨论通过了扩充陪都电力、自来水等公用事业计划案。①北碚富源水电公司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成立和发展起来的。该公司于1943年5月由戴自牧、卢作孚等人发起,6月正式成立。北碚富源水电公司在致巴县参议会的函中也称:“查抗战期间,北碚划为迁建区域,中央之机关、学校、工厂等纷纷迁设北碚,人口增加,需电迫切,行政院水利委员会等始集资四千万元组织公司,在贵县歇马乡高坑岩建筑水力发电厂。”②1944年,公司在巴县梁滩河流域之大磨滩、新桥、梁滩桥筑堤修坝堵水,在高坑岩建立水电站(由蓄水坝、引水系统和发电厂房三部分组成)。1944年12月电站正式发电,两台共320千瓦发电机组投入适用,总发电量为400千瓦。③因电费便宜,深受民众的欢迎,得到民众的支持。北碚富源水电公司在致巴县参议会的函中称:“三十四年元旦供电,完工年余,大家皆称便利。但本公司开支大大超过收入,每年不特毫无盈余,更在亏折之中。所幸本公司之设纯以公共福利为主旨,至无专以营利为目的,兹为大家需要,复借款兴建小坑岩电厂,明春可望完成。完工以后,除供北碚之不足外,也为歇马乡需用电力。……当地居民给与帮助,仁义之举,实堪钦佩。”①
但拦河坝的修建会提高水位,从而影响到一些小型磨坊主发展水磨业,以及沿河其他以水力为动力的小型手工业,尤其是当因拦坝造成河坝上游地区发生水灾,使部分民众的利益受损时,就会使水电公司与民众之间发生纠纷,作为特殊的受灾民众——私营磨坊主,也会组织其他受灾民众闹事。在博弈中,遭受乡民巨大压力的乡长纠众破坏拦水坝的事情,惊动了行政院水利委员会、内政部,并函请地方政府解决。②因此,这种水利纠纷直接或间接涉及公司、受灾民众、乡镇政府、巴县政府、重庆市政府、四川省政府、水利部、内政部等多方,交涉起来颇为复杂,博弈时间长久。尤其是1946年的一场大洪水,因淹没了梁滩河流域的许多民众的庄稼,在磨坊主的组织下,受灾农户与北碚富源水电公司发生了有很大社会影响的水利纠纷,解决时间长达半年之久。
二、纠纷初起:水磨坊老板
与北碚富源水电公司的博弈
受灾民众与水电公司的这种水利纠纷主要集中在三方面,其一是修筑水坝造成的水灾,直接损害了私营磨坊主用于生产面条、“打米”的动力源——水车,私营磨坊主要求公司赔偿磨坊主的经济损失。1946年6月16日,富源水电公司高坑岩电厂在巴县政府的训令答复中指出:“接奉富碚字第120号函称,兴隆乡商民吕思齐所有碾磨因本公司新桥坝兴建后水位增高一丈数尺致遭全部沉没,以致业务亏折,而磨坊亦因水位上浸危险甚大,该商已向县府提出异议,恳请转饬本公司修改水坝,降低水位,嘱本厂查明真相具报。”③
其二,水灾导致沿岸民众用于灌溉田地的筒车遭到损害,庄稼也遭到淹没,农业经济有大的损失,要求水电公司赔偿庄稼。兴隆乡的詹鸣高、杨又新等六人发起索赔活动,在其呈报给兴隆乡农会的报告中称:
自该公司堤工告成之后,蓄水过深,不特两岸田土竹木多有淹没,而沿河一带旧有简单设备,向常耐以灌田防旱者均已全失效用,民等原有墩子、坎、筒车位于滩之末尾,若在平水时期,能使大磨滩水位降低尺余,即可恢复原状,因此筒车灌田等多假使长失效力,有碍生产颇大,请求贵会代为转呈县府饬富源公司勿将水位过于蓄高妨害大众权益,兼保本处车筒不致失效,否则,应有公司负责将此车槽迁移滩头较高地位以维农业等情,据此理合具文转呈钧府鉴核饬富源公司速设补救法示遵等情。④
兴隆乡乡农会也在调查后将相关情况呈给县政府:“该公司三十五年富字第031号呈复电厂蓄水筑坝妨害水车情形,简照表内曾载有墩子坎水车一座,系受大磨滩反水影响而停止戽水。”⑤
其三,因山洪暴发导致拦河坝附近的房屋损失,灾民也向水电公司提出相应的赔偿。1946年9月2日,高坑岩电厂向北碚富源水电公司请示:“敬启者查七月四日山洪暴发,大磨滩岸旁住户吴继澄房屋被水冲毁,来函声请建立保坎补修房屋一事,如何处理已于七月九日函请查照见复在案,惟事隔月余,迄未回音兹以吴姓屡次来厂崔问拟请,总公司转函第二工务所派员勘察俾凭办理而免久悬如何之处。”⑥
在以上三个方面中,受灾民众中的磨坊主首先发起“索赔运动”。由于磨坊主和北碚富源水电公司都曾向巴县政府申请了用水权。1944年4月梁滩河新桥小磨业主向巴县政府申请工业用水; 6月,北碚富源水电公司引花滩河水发电,向巴县县政府申领了水权状。⑦因此,当纠纷发生时,双方先在巴县政府的协调下进行协商解决。但诡异的是,磨坊主上交的受灾材料中并没有直接写水电公司修筑水坝导致的私营磨坊主们的经济损失,而主要写的是民众因水灾造成的庄稼、筒车的损失情况,使人感觉到磨坊主们发起的水灾赔偿活动的“高尚”性。私营磨坊主们清楚,水电公司如果在压力下赔偿民众的庄稼损失,也必然会赔偿他们的小磨坊经济损失。这一点,富源水电公司也是明了的。
三、纠纷的复杂化:民众请愿团、政府
与北碚富源水电公司的博弈
磨坊主们要求水电公司赔偿,但因其拖延或借口迟迟得不到解决,为了扩大影响,磨坊主们号召更多的受灾民众参与“维权”——以水灾使梁滩河沿岸民众利益普遍受损为由,加大了博弈的砝码——组织民众请愿团向巴县县政府和水电公司施压,使水灾纠纷复杂化。1946年9月2日高坑岩电厂向富源水电公司汇报中也强调指出:“据新桥薛办事员泽普八月十七日函称,为吕思齐水磨事……闻其近来在梁滩桥上下游已开始登记,所谓‘因关水灾被淹稻田请愿团决大规模请愿或起诉,现已登记人数甚众,其用意显拟藉此以图报复,其能达到目的与否,姑且不论,惟事关匪浅,理应据实转报,余续向第二工务所洽办勘察情形外,特此函请。”①
磨坊主组织的农民被灾“富源水电公司梁滩河灾民请愿团”在其请愿宣言中,首先就阐述了水灾原因、危害和水电公司的拖延情况:“自北碚富源水电公司恃强赌梁滩河口,不查地理,砌石为堤,拦断河身,复于堤上加装木板六尺,高增丈余,长期使水不能下流……今夏洪水暴发,遂泛滥淹没两岸农田四十余里,将届半数之际,仍被中流浸淹,良田尽成泽国,收获遂至无望,数十万农家老幼眼看即成饥民,而该富源公司目睹此次惨灾,毫不动心。”②接着,“灾民请愿团”在宣言中说明其诉求:“一、请饬今富源公司赔偿此次被灾农田损失;二、请改善以后堤堰,负责不致再成灾患,其改进方式非经当地人民及地方自治机关共同承允,不得只有修建;三、请彻查主持修建者所犯公共危险罪。”③对此,北碚富源水电公司在1946年10月3日进行了回复:“本公司系政府为开发水力之示范,电厂所有工程设计系由行政院水利委员会办理。曾经精确勘测,当不致危害两岸农田,今年洪水系数年内例有之大水,即无电厂亦可淹没田屋。……函中所云之沿岸筒车数做,乃早已破烂不堪而停止工作。至于吕思齐的水磨四座,内有两座向未照常运转,至其他两座虽被水淹不能工作,亦绝不是本公司故意将该磨淹没,盖梁滩河坝之水位235.70公尺,与新桥坝230.40公尺之水位,乃系县政府所拟定,本厂未超过。”④水电公司的回复送达北碚管理局、巴县政府、重庆行营、四川省政府。
水电公司还亲自致函巴县参议会,说明梁滩河河水纠纷的具体情况,并请其协助调解。它在致巴县参议会的函中称:
不幸本年七月五日,骤降滂沱大雨,十时之内,所降雨量竟然达到一百七十二厘米,冲毁房屋、淹毙人命之惨状,各地皆有,水位增高,淹没农田,更为普遍。故梁滩河亦没幸免。此种偶然之灾害,当不宜委究于敝公司三建堤坝。敝公司未建电厂之先,曾有比今年更大之水。淹没田地较今年尤广,可为佐证也。……近接建坝蓄水造成严重惨灾,不胜核异,为明了真相起见,特邀请巴县政府钟科长及重庆新闻界于九月三十日前往电厂及兴隆乡实际查勘,籍悉实有水灾,单位意外之天灾,自非本公司设计不良所致。⑤
与此同时,水电公司也准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公司在致谭经理、徐主任秘书左良转上海江西裕金银行总管理处函中说:“锦公经理勋右:梁滩河纠纷闻李进拟在渝已延聘律师,准备起诉。……即往重庆与崔国翰律师接洽,拟先将其公司聘定律师顾问,有案件时再委托办理。顷闻北碚参议会、商会及拥护等已络绎反对本公司增加电费。”⑥
四、矛盾的协商解决
水灾发生以后,富源水电公司和“灾民请愿团”都极力争取政府的支持,政府出于维持社会秩序稳定的需要,也积极参与协调。首先,在政府的协调和中间方的劝说下,水电公司成功妥善处理与“灾民请愿团”的发起者私营磨坊主们之间的纠纷;在多方协调下,再成功处理与受灾灾民之间的赔偿分歧。
(1)各级政府的施压、中间方的劝说,水磨老板让步
为了在博弈中处于有利地位,巴县梁滩河两岸农民灾民在私营磨坊主的组织下,采取“抱团”策略和悲情战略,不仅成立了被灾“富源水电公司梁滩河请愿团”,并发表悲情宣言:“兴隆乡、六庙乡民众,也居斯土,抗战八年,咬紧牙关,出钱出力,未曾落后,即如今年征实,政府情不得已,而此次受灾之广,甚于日人之凶猛烧杀,颗粒无收,何能缴纳粮谷,故人民难有当买纳税之义务,而人民生命财产,国家当有保护之责。”①这在重庆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引起了四川省政府、重庆行营、巴县政府、北碚管理局的重视。因为抗战时期内迁重庆的国民政府,对于重庆及其附近的民众诉求比较在意,与陪都社会稳定直接相关。
为此,无论是中央相关机关还是地方政府都积极参与协调解决。当然,在企业和民众矛盾方面,地方政府——巴县政府、北碚管理局更倾向于轄地灾民的利益,明确要求水电公司就灾民请愿团提出的要求给予解决。1946年4月6日,巴县政府接到兴隆乡乡农会的呈后,县长卢迟勋转令北碚富源水电公司回复解决。1946年10月22日,北碚管理局局长卢子英也令富源水电公司对于当年10月3日“为巴县兴隆乡梁滩河一带居民以商公司建厂筑坝影响农田组成请愿团诉追责任事呈件,请电力公司鉴核解决”。②虽然北碚富源水电公司的发起人卢作孚是卢子英的亲弟弟,且北碚富源水电公司对于北碚民众的日常生活、北碚经济发展有很重要的作用,但是卢子英也不得不考虑辖区受灾民众的利益。
國民政府、四川省政府也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呼吁双方妥善解决矛盾,一方面要求水电公司给予灾民们合理的赔偿,同时也命令巴县政府、北碚管理局劝说民众,不要采取过激措施,毕竟富源水电公司与民众生活用电、学校、单位、工厂工业用电密切联系。1946年10月14日,国民政府水利委员会出面协调。水利委员会以“工酉寒印”文件称:“本会前据该公司谭经理锦韬函请代为划各坝补救工程,经已派员实地勘查并令水利示范工程处派队实测,拟具改善工程计划,函特该公司查酌办理在卷,呈前情除电请四川省政府特饬巴县政府切实保护外,关于高坑岩上游沿河一带,各项补救工程仍希望参照实际情形尽可能范围迅予办理,以息争端。”③1946年11月5日,四川省政府也做出批复:“已令巴县县政府会同北碚管理局查勘,明确拟具解决办法呈候办并责由该巴县政府严饬县属歇马乡、兴隆、凤凰等乡公所对该公司切实保护可也。”④11月11日,四川省水利局以“水字四第40702号”批示:“准予特甬巴县县政府严加防范,善为劝导,以免发生聚众暴行,惟查拦河累及两岸被淹田户。该电厂在兴工时,对于因拦河筑坝将来洪水时可能淹没田亩是否办理补偿或收购手续,本局不知悉,仰令详细报呈以凭核查。”⑤1946年12月24日,水利委员会再次以“水新工字号第11302号”发文:“已令巴县县政府暨北碚管理局会同勘明,拟具解决办法呈候核办,并饬该县政府立令兴隆等乡乡公所对贵公司切实保护,去汔尚未据复,除再电令该府局迅遵前令妥办呈核外,先将经办情形复请查照等由,准此相应电请查照为荷。”⑥
不仅政府出面协调,一些私营磨坊主的朋友也从中劝说,以促使双方让步。1946年10月28日,磨坊主吕思齐说:“查本人所有梁滩桥水磨因受水位影响稍受损失曾甬请贵公司补偿在案,兹经吕子方先生、但齐先先生、陈华台先生等从中劝说,过去一切均得谅解。贵公司为地方公用事业与其他之商业不同,自当尽力赞助以利进展,今自行设法改善,如平时所蓄水位不得超过巴县政府之规定水位,所受之仁和损失均与贵公司无涉,用特甬达即希查照为荷,此致富源水力发电公司。”⑦磨坊主吕思齐受灾损失的成功赔偿,为其他私营磨坊主与水电公司进行协商解决所受灾害损失起了示范作用。
(2)灾民损失的赔偿
私营磨坊主受灾问题的解决,使富源水电公司松了一口气,其对于梁滩河灾民赔偿要求的解决相对容易一些。1946年11月19日,虽然水电公司呈四川省水利局称:“最高洪水位系临时性灾害,并非筑坝影响。龙凤溪在未筑坝以前仍有淹没农田之时,公司无法补偿。”①但各级政府进行了协调,并督促公司尽快对灾民的损失做出赔偿。1946年12月30日,四川省水利局局长何北衡批示指出:“查行政院颁布之《水利法暨水利法施行细则》第五十四条所载:‘凡实施蓄水或排水,致上下游沿岸土地所有权人发生损失时,由蓄水人或排水人予以相当之赔偿之规定,梁滩河沿岸被淹田亩如因拦河筑坝所致,则该公司自不能推卸责任,惟既据呈请巴县县政府派员调处。”②1947年5月8日,巴县县长杨思慈颁布县政府建辰字第873号训令:“令富源水力发电公司,案据梁滩河两岸农民请愿团代表徐有融等呈以该公司在巴县梁滩河一带,仗势堵堰酿成巨灾,朦报政府冀逃责任,恳予饬令赔偿损害并恳查勘改善等情,除批示外,复据四川省政府会同前情,饬妥速办理等因,合行令仰,设法改善具报为要。”③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压力下,北碚富源水电公司调查灾民受损情况,根据协商的原则,最终解决了灾民的损失问题。赔偿的金额既不是灾民所报的(有部分夸大灾情的数额),也不全是按照水电公司调查的灾民受损情况,而是政府调查、灾民灾情申报和水电公司调查灾情的综合,是多方博弈的结果。
小 结
抗战时期重庆城市人口的大幅增加,为重庆水电业的发展起了推动作用,北碚富源水电公司的成立,不仅对城市民众的日常生活造成了积极的影响,也促进了城市化发展。但水电公司在修建水坝时造成的水灾对沿岸民众庄稼造成了影响,对利用自然水力生产的私营磨坊主也造成了损失。当矛盾发生以后,作为有一定经济基础和各种人脉的私营磨坊主,组织和发动一定数量的灾民,向公司、政府施加压力;而作为公益性较强并直接与众多老百姓日常生活相关的北碚富源水电公司,受到政府和许多民众的支持,也比较强势。对此,国民政府、四川省政府、巴县政府、北碚管理局都采取了积极措施调解受灾民众与水电企业之间的矛盾,要求企业给与受灾民众合理的赔偿,同时也对私营磨坊主劝说、施压,对受灾民众采取劝说和补偿,在政府的调解和催促下,在乡村民众的合力推动下,企业与受灾民众达成了协议,最终促进了矛盾的解决,这对于当今城市化进程中的企业与民众矛盾的解决具有借鉴意义。
【作者简介】杜俊华,西安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与现代中国社会变迁”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抗战时期大后方的经济与社会。
【责任编辑:杨莲霞 王湉湉】
Abstract: During the period of Chongqing as Chinese alternate capital, some hydroelectric stations had been built under the process of Chongqing city modernization having been accelerated. However, there were many problems and contradictions between the hydroelectric stations and the people while the hydroelectric stations benefited the people and the companies. When the flood had broken out, the company and the flood victims had the fierce games which affected the stability of the Chongqing citys society, the local governments,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the rural elites actively involved and solved the problems, the contradictions were successfully resolved.
Key Words: Alternate Capital, Urban Modernization, Enterprise, The Mass, Contradi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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