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西欧君主制的阶段性特征
关键词 中世纪,西欧,君主制
中图分类号 K13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0457-6241(2020)17-0068-05
公元4世纪中叶,北匈奴在向西迁的过程中,击败了生活在顿河流域的草原游牧民族阿兰人。374年渡过顿河后,北匈奴再侵入哥特人境内,迫使大批日耳曼人向西溃走,由此拉开了中世纪史的序幕。从西罗马帝国灭亡,到文艺复兴发轫,中世纪延续了千年之久。日耳曼人不但摧毁了上古时期的古典文明,而且在西罗马帝国废墟上,建立起了若干基督教王国,从而给中世纪欧洲带来了一系列重大变化,主要表现为:政治重心由以意大利为核心的地中海区域,转移到了以法兰克为中心的内陆地区;经济形态由古典奴隶制渐转变为封建农奴制;精神文化由世俗性和实用性结合的古典文化,转变为源于东方神秘主义的基督教文化;文明发展模式由罗马世界主义的单线一元化,演变为日耳曼封建主义的复杂多元化。在中世纪的西欧,各地君主制的演进过程呈现出鲜明的阶段性,即从割据君主制到等级君主制、再到专制君主制,而剖析和认识西欧君主制的发展轨迹与阶段性特征,有助于我们加深对中世紀西欧封建制的内涵、特点、本质,及其与东方封建社会差异性的理解。
西欧封建制度,或封建主义的核心要素,是独具特色的采邑分封制。中世纪早期,采邑(Fief)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表现形态,以此为基础,形成了西欧割据君主制的多头政治模式。其实,这是一种以土地授受为纽带、以领主(封君)与附庸(封臣)的主从关系为契约特征的封建政治与法律制度的外化形式。依据采邑分封制,封君(领主)将一部分土地及农奴作为奖赏,赐予或封授给臣属和亲兵,而领受土地和农奴的封臣再将大部分封地向下封授。这样采邑的层层分封,造就了大大小小的封建主,由此形成了多头自治式割据君主制。
中世纪西欧的封建制度,起步于5世纪下半叶法兰克王国创建时期,完成于9世纪初查理大帝时代,是法兰克封建化,也即日耳曼因素和罗马因素相结合的产物。依据查理·马特推行的土地制度改革,采邑封授既有条件限制,也有时间约束,前者指封臣必须为封君提供骑兵兵役服务,后者是采邑享用权不得延及后代。后来随着封建化过程的深入,虽然采邑封授还以服骑兵兵役为条件,但它已演变为一种世袭领地。法兰克人推行的采邑分封制和封君封臣制,不仅催生了以采邑为中心内容的封建经济制度,也造就了以多头自治式割据君主制为特征的封建政治体制。在分封制条件下,每个封君只能管辖自己的直接封臣,而对封臣的封臣没有支配权,他们只能通过自己的封臣,才可联系到下一级封臣。同理,每个封臣仅对直接封君有效忠义务,而对封君的封君就不发生义务关系。因此,中世纪的王权很大程度上可以说只是一种封君权,故在理论上,国王仅可以管辖其直接封臣,那是他作为封君的权利,而与多次封授的封臣无涉。所谓“我的封臣的封臣不是我的封臣”,或“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这种说法不无道理。这样,那些大小不等的封建领地就好似一个个独立的政治实体,那些大大小小的封君在其各自领地内享有所谓的“特恩权”,涉及行政、司法、军事、财政等方面。对大多数人①而言,封君是具体的、国王是抽象的;领主,而不是国王,才是他们普遍认同和效忠的对象。如此一来,国王只有当他作为一个领主出现时,才是实在的,具有实际的意义。在理论上,即使王权,其作用范围也不超出王室领地,国王与其他领主的唯一不同就在于,他是一个大的或最大的领主,并成为贵族的第一人。这就在无形中限制了王权的集中与强化,从而造成了分裂割据和混战不止的局面。
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下,西欧的大多数人被采邑制和农奴制束缚于庄园之中,很少旅行,就连社会交往和流动也受到有形无形的制约。人们对庄园以外的事情漠不关心,没有民族感情可言,更谈不上什么国家概念。不过从宗教角度看,西欧中世纪的人们有一个共同的信仰,这让他们在以教会形式存在的基督教世界里,可以确切地感受到信仰上帝的力量,感受到教区作为精神家园的实在意义。由是观之,人们认同于具体的领主和实在的庄园或领地,而不是抽象的国王和国家,像“英格兰”“意大利”“法兰西”“德意志”“波西米亚”等名词,主要是一些地理的概念,并不是作为“国家”或“民族”存在的政治实体。由于社会分野是由同一等级的人员所组成的,“欧洲人自身虽然也有判别,但那仅仅是地域的差异,共同的信仰使他们彼此认同”,②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所属的民族特性。可以说,这一切都是封建主义和普世主义造就的结果。
在中世纪的西欧,土地以采邑的形式在封建主阶级内部层层封授,相应地,政治权力也这样分散开来,每一层的上、下级之间形成了领主与附庸的关系,彼此互有权利和义务。这种金字塔式的等级结构,决定了封建制度的实质,就是以土地(采邑)为纽带、以等级制度为核心的、封建寡头的联合统治。
12世纪以后,随着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大批新兴城市不断崛起和商业贸易日益兴盛,在对抗地方封建主的斗争中,国王和市民阶层形成了紧密关系,他们互有需求,携手合作。国王利用城市的经济实力,反对封建贵族的地方离心倾向;市民为了与封建领主相抗衡,寻求王权的中央集权庇护,来营造经济活动所必需的和平环境。1265年英王召集的议会和1302年法王召开的三级会议,标志着英法两国等级君主制的形成。自13世纪下半叶起,西欧逐渐走出割据君主制的政治生态,取而代之的则是以议会和三级会议为核心的等级君主制。中世纪盛期,相较于早期混乱、割据的无政府状态,司法和军事等方面的权力总体上渐渐向王权集中,但在英格兰,议会却掌握了赋税的批准权和分摊权,这是对王权专断行为的制约;而在法国,法王召集三级会议的目的是为了对抗教皇权,因而三级会议就成为强化王权的工具。以等级代表会议形式出现的等级君主制,是西欧王权借以维护统治秩序、贵族维持既得利益和市民实现政治参与的国家治理新模式。尤为重要的在于,市民阶层在与王权的合作中,开始登上政治舞台,他们的经济利益和政治诉求开始受到重视,表明他们第一次成为国家事务管理的参与者和统治权力的分享者。
就英国的情形来看,贵族寡头们在同王权的冲突中,逐渐走向了政治联合。1258年,他们利用《牛津条例》强迫英王亨利三世按照“合理的习惯”,以及与重要大臣协商的原则来治理国家,不得越轨,否则就被视为对自由人(贵族领主)享有的自由(特权)传统的侵犯。依据该条例,国王一年之中要召集三次“大议事会”(Great Council),也即“议会”(Parliaments),贵族们就国家治理问题向国王提出忠告(咨询)。①但是在教皇的默许下,亨利三世取消了该条例,英国内战再起,结果国王和爱德华王子双双被俘获。1265年,贵族派领袖莱斯特伯爵西门·德·孟福尔以英王名义在伦敦召集议会,除了5名伯爵和18名男爵外,收到会议通知者还包括每个郡两名骑士代表和每个大城市两名市民代表。这是英国中世纪议会的开端。1295年,为了筹措对威尔士、苏格兰和法兰西开战的费用,英王爱德华一世依照“孟福尔议会”样式,召集了著名的“模范议会”。此后,召开议会就成了定制。
英国的中世纪议会是在王权衰落中产生的。至爱德华三世时期,形成了上院和下院,其中上院由教会贵族和世俗贵族组成,下院则由骑士代表和市民共同组成。再加上国王,英国议会共有三个组成部分,不仅具有相对广泛的代表性,而且对封建王权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作为等级君主制的表征和代议机构,它既体现了“王在议会”的原则,也反映了国王是贵族中第一位的思想。总的来看,它的作用涉及政治、司法、立法和财政等多方面。在立法上,国王只能通过议会颁布法律,废除法律也必须得到议会批准。如爱德华一世在颁布成文法时,就先取得了议会的同意。在司法上,议会是最高法庭,可以审判一切重要和疑难的案件;任何自由人,如无合適文件,便不能上诉习惯法法庭,但可经陈情而向议会提出上诉。从14世纪起,英王为筹措对法百年战争费用而经常召集议会,议会的作用和地位就不断得到提升。在近代史上,英国的代议制议会,就是从中世纪议会制度发展而来的。
不过,与英国议会产生的情形不同,法国的三级会议不能限制王权,反而是法王手中的工具,因为它本身就是王权强化的产物。13世纪末叶,在争取国家统一的过程中,罗马教廷是法王遇到的最大外部障碍。为了支撑军队和政府的庞大开支,菲利普四世下令对境内教产征收20%的所得税(领地税)。当时罗马教廷在法国有7处领地,均属被征税对象,因而遭到了教皇卜尼法斯八世的坚决反对。于是卜尼法斯发布教谕,声称未经他的同意,禁止教士向法王交税。菲利普则下令禁止一切金、银、宝石出口,从而断绝了教廷从法国获得岁入的可能。1302年,他还召开“三级会议”,争取国内力量的支持。当时参加会议者,除教士(第一等级)、贵族(第二等级)的代表外,还有市民(第三等级)的代表。不分代表多少,三个等级各有一票表决权。作为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等级代表会议,法国的三级会议是13世纪末以来地方协商会议发展的结果。通常情况下,当国家遇到困难时,法王会为寻求援助而召集会议。三个等级的应召,不仅无定期,而且仅在向国王做出咨询答复时,他们才集合在一起开会,也无权通过什么一致的决议。所以,法国的三级会议不具备英国议会享有的征税权和法律创制权等实质性的权力。法国大革命前,从1614年到路易十六统治时期,三级会议竟然中断了175年之久,可见法国的等级君主制早已名存实亡。大革命爆发后,三级会议终被废除。
中世纪晚期西欧的政治生态,随着民族意识的增长和地方分裂倾向的消除,逐渐从等级君主制过渡到专制君主制。如果说无政府状态下的割据君主制是君主制发展的第一阶段(5—12世纪)、有限君权的等级君主制是第二阶段(13—14世纪),那么绝对主义条件下的专制君主制则是第三阶段(15—16世纪)。就是说,从多头政治到寡头政治,再到独裁政治,中世纪西欧政治体制发展的轨迹非常清晰。钱乘旦先生曾刊文指出,现代以前英国的王权可以区分为这样几个不同阶段,即野蛮人的军事领袖、封建贵族中的第一人、主权的君主和国家的化身。②借助英国这一个案,我们可以加深对西欧君主制阶段性特征的理解。
15世纪后半期,随着庄园制经济的解体和封建主义的衰落,欧洲开启了以“新君主制”(New Monarchy)——专制君主制为核心的民族国家新时代。虽然反映这一发展趋势的民族精神,为无政府主义、教权主义和普世主义等桎梏所包围,西欧还是逐渐产生了一批生机勃勃、傲视群雄的世俗君主国。这种充满抱负和活力的民族精神,主要来源于葡萄牙人和西班牙人的“收复失地运动”,来源于英法之间的“百年战争”,也来源于反抗基督教世界体系的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葡萄牙、西班牙、法兰西和英格兰等最早一批以专制君主制为核心、以民族主义为依归、中央集权的统一民族国家。
国家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史上,国家作为最高形式的政治实体,在不同时代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相对而言,在西欧古代史与城邦即城市国家相对应,中世纪史与普世主义的基督教世界国家相联系,近代史则与主权独立和政治平等的民族国家相关联。所谓民族国家,不仅是国家发展的最有效、最完备形式,也是人们的情感纽带和命运共同体。就现代欧洲的民族国家发展进程来看,例如,随着内外战争结束和王权走向强大,都铎英国逐渐形成了英吉利民族国家。对于都铎时代的“新君主制”,19世纪70年代辉格派史学家J. R. 格林最早使用这一概念来称呼,①意在突出专制君主制出现的历史时期,后为学界所沿用。后来,A. F. 波拉德用“新君主制”来强调都铎王权与议会力量之间的消长关系,②J. D. 麦基则指出“新君主制是文艺复兴的表现形式”。③
英国的“新君主制”,作为民族国家的重要标志,萌芽于约克王朝,确立于都铎时代。它的形成意味着英国开始走出无政府状态,迎来中央集权的新时代。爱德华四世从玫瑰战争的硝烟中走来,试图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增强反对旧贵族的物质力量,从而结束内战,建立起以专制王权为核心的新君主制。爱德华病逝后,里奇蒙伯爵亨利·都铎以兰开斯特家族旁支身份,挑战篡夺约克朝王位的理查三世。亨利七世问鼎成功后,又作为都铎朝开国之君,采取了若干措施,极力用新君主制取代等级君主制。与等级君主制不同,新君主制是一种新型的国家体制,它以专制王权为核心、以王权与民族国家的结合为特征,从而把英格兰统一在都铎家族的旗帜下。其一,如果说中世纪的英王仅是封建贵族的军事首领,那么都铎君主已化身为统一民族和主权国家的象征;其二,为了寻求王权的合法性,都铎国王以神权君主代替神化上帝,并以“主权在王”的观念代替了“主权在神”的信条;其三,都铎君主将王权的野心和民族的愿望奇妙地结合在一起,并成为凌驾于整个国家之上的专制统治者;其四,商人和地主阶级,即尼尔所说的“中等阶级”,④也即辉格派史学家所说的“新人”,构成了都铎新君主制和英国民族国家的阶级基础;其五,重商主义是爱德华四世开始推行的经济政策,至亨利七世时,已被定为都铎英国的基本国策。
亨利八世统治后期,为了能有合法的男性王位继承人,不惜与精神领袖罗马教皇分道扬镳。当然,亨利提出的离婚案只是宗教改革的导火线,而在他追逐都铎朝利益的背后,实实在在地涌动着反教权主义的暗流。随着市民阶级力量的增长,加之人文主义新学的传播,反教皇情绪在英国不断积聚,从而有力地提升了民族意识和国家观念。如果说亨利七世是英国新旧交替时代的统治者,他终结了无政府主义状态,创建了中央集权的英吉利民族国家;那么,亨利八世与他父亲完全不同,他是新时代人文主义精神的产儿。他不仅是英吉利民族利益的代言人,更是新君主制的捍卫者。在民族主义力量的推动下,亨利与罗马分庭抗礼,脱离教廷的宗教司法权控制,取教皇而代之,成了英格兰教会的至尊领袖。随着都铎宗教改革的深入,亨利以专制君主制(新君主制)的形式,巩固了民族国家的独立地位,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他以其坚强的个性,表达了一个年轻的民族国家上升的强有力的自信心;他坚持和维护这个新生的民族国家不可分割的统治权力”。①
专制君主制,作为民族国家时期形成的一种政体,是中世纪末期近代早期欧洲各国新旧势力之间较量,并取得暂时平衡的产物,除了英国外,不仅西班牙,法国等国也同样发生过。马克思指出:“君主专制发生在过渡时期,那时旧封建等级趋于衰亡,中世纪市民等级正在形成现代资产阶级,斗争的任何一方尚未压倒另一方。因此,构成君主专制的因素决不能是它的产物;相反,这些因素却构成它的社会前提。”②固然欧洲未从古代社会师承专制政体,但不可否认的是,人们或许可从罗马帝国时代的政治制度中,或从基督教世界的中世纪教权主义原则中找到它的影子。尽管如此,历史编纂学又清楚地表明,现代转型时期的专制君主制曾推动了西欧的社会进步,因为此时王权代表着秩序、代表着政治统一,从而在客观上促进了民族国家的形成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
【作者简介】姜守明,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豆艳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