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概念流变的历史教学
朱悦
?眼关键词?演中世纪,城市,农奴,自由人
?眼中图分类号?演G63 ?眼文献标识码?演B ?眼文章编号?演0457-6241(2018)09-0046-06
人教版八年级上册《历史与社会》对西欧城市自治有这样的描述:“西欧的城市大都坐落在封建领地上,国王和封建主可以对城市居民任意盘剥。为了争取生存权,一些城市通过赎买、起义等方式取得自治权。城市居民还通过斗争摆脱了农奴身份,成为自由人。当时德国有句谚语,‘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说的就是逃亡到城市的农奴,只要在城市中住满一年零一天,就可以取消与领主的隶属关系,成为自由人。”①对此学生产生了疑问,既然已经是城市居民了,为什么还要通过斗争来摆脱农奴身份?透过问题表象,我们会发现,学生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是因为他们头脑里有一个固有观念——城市中没有农奴,居住在城市里的人都是自由人。
关于这个问题教材没有提供更多的资料来帮助学生理解。细究之下,这个疑问也反映了很多学生历史学习方法上的误区,即站在今天的立场来思考过去的问题。首先,学生用今天城市的图景代替了中世纪城市的真实画面,把今天城市的非农业性特征硬套在中世纪城市的头上;其次,学生把中世纪“自由人”的含义等同于现代人的自由,忽略了在历史的时间长河中它是一个流动的、不断生成和丰富的动态概念;最后,学生把中世纪城市的“自由空气”理解为一种无条件的城市本有的权利,却忽略了城市是从不自由的状态逐渐发展到“自由”状态的,而这种“自由”是城市居民通过各种方式争取来的,随后才成为城市居民中不自由民实现“自由”的保障。
为摆脱这种认知上的固有观念,需要解决好下面三個问题。
教材展示了巴黎城内的一角,凸显了巴黎城商业繁华的一面。商业发展是中世纪城市起源的重要原因之一,但这或许也造成了学生认知上的误解,以为中世纪西欧城市与今天的城市一样,城市居民都从事非农业生产。实际上,西欧中世纪城市大都建立在农村基础上,除了发展商品贸易之外,农业依然是城市的重要产业。“城市除房屋、街道外,往往还包括花园、葡萄园、耕地、草场、甚至小型林地……在城墙外围分布着精耕细作的农田……直到1387年,法兰克福市议会仍雇佣4个牧人和6个看地人。”②城市居民在从事商业、手工业的同时还兼顾农业生产,城市在经济上仍以农业生产和地租收入为主。城市居民从农业生产中解脱出来经历了很长时间。
城市坐落在领主(国王、贵族及主教等)的领地上,有时一个城市同时由两个或几个封建主统治。有学者考察了12世纪法兰西城市斯特拉斯堡的居民成分,其中有“斯特拉斯堡教堂及修道院的奴仆,是不自由人,但其中有手工业者及商人……主教区内教堂的奴仆,是农奴”。①这些领主的农奴既有耕种土地的佃农,也有手工工匠,他们和逃亡到城市的农奴以及其他具有自由民身份的佃农及手工业者等是城市的劳动主力,是真正财富的创造者。但逃亡到城市并被城市所接纳的农奴依然有被原领主追回的危险。因为他们大都来自于城市附近庄园,“他们所逃出的领地的领主可以很容易地找到他们;他们村子里的人进城时可以碰见他们……虽然他们已经不是农民,但是他们不能抹掉农奴身份留给农村阶级的污点”。②这些农奴一旦被指认,就有可能重新被带回原领主的领地,恢复原先的生产与生活。
由此可见,居住在城市并不代表就是自由人。在中世纪的西欧,农奴是一种法律身份,城市中原本有农奴,逃亡到了城市的农奴尽管被城市接收,但与原领主之间的关系依然存在,农奴的身份并没有改变。
“西欧的阶级斗争,不仅诉诸武力,也诉诸法庭,‘谈判与‘妥协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冲突的重要选项。”③其中通过法庭斗争、争取法律特权来保障自身权益,是中世纪城市及居民的争取自由的鲜明特点。
1.逃亡农奴个体与原领主间的法庭斗争
虽然逃亡到城市的农奴依然有被原领主追捕的危险,但是西欧中世纪的法律规定“在农奴逃离庄园后的前四天,领主可以在任何地方抓捕他,并将其带回庄园。四天之后,情况就不一样了,因为那时农奴已初步具有了自由,领主只有通过寻求法庭的帮助才能抓捕他”。④当然这个说法有争议,有学者认为领主可以在一年零一天内追捕逃亡农奴,将其带回。也有些庄园领主向国王申请特许状,延长对农奴的追捕时间。但不论期限如何,过了任意追捕期后,领主想要追回农奴就只能寻求法庭的协助,不能对其任意扣押。而农奴可以申领“自由证明令状”,它可以“使农奴拖延受审,一直到下次巡回法官的到来”。⑤除非农奴在法庭上承认是领主的农奴,领主想要带回农奴,必须向法庭提供至少两个证人来证明被告的农奴身份,且这两位证人必须是与被告农奴有血缘关系的男性公民。但领主很难很保证找到的证人在法庭上所提供的证词真正有利于自己。也有些情况是因为领主无法提供证人、或者是所提供的证人与农奴没有血缘关系以及证人不符合法律要求(如女性家属作证)等。在这些情况下,被告农奴被法庭判决为自由人,从而摆脱农奴身份。
这些农奴之所以能通过法庭斗争获得“自由民”身份,其主要得力于中世纪西欧的法律制度。中世纪的英格兰实行多元法律体系,在英王亨利二世统治时期,地方上公社法庭、领主法庭和庄园法庭并存。“12世纪中叶的各地民事案件很多被教俗贵族和庄园的私家法庭所包揽。不少郡区法庭、百户区法庭也被贵族控制,这不仅使政府司法收益大量流失,也使司法无正义可言。”⑥为此,亨利二世进行了司法制度的改革,他即位之后诏示全国:“从此王国只通行一种法律,即由御前会议制定和由王室法庭颁布实施的法律。”⑦为了在全国推行国王的“普通法”,亨利二世在威斯敏斯特设立中央常住法庭,方便各地案件的投诉与审理,并实行巡回审判制度,定期处理地方案件。因为国王的法律“偏爱”农奴,在中央司法权的扩张中,农奴获得了摆脱农奴身份成为自由人的机会。
2.城市自治权的获得是农奴获得自由的重要保障
城市的手工业者既有自由民身份的工匠,也有逃亡到城市的农奴身份的工匠。底层民众承担着城市的主要劳动,制造手工业产品、参与修筑城墙等工作。城市发展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因此城市建立或复兴初期,城市的大门的确是向这些逃亡农奴敞开的。城市居民为了组织生产,保护自身利益,以“兄弟会”等宗教组织为基础的城市商人行会与手工业者行会建立起来。因中世纪城市依然建在领主土地上,受国王、封建贵族与主教等的管理。城市是领主重要收入来源之一,城市居民要向领主缴纳各种税收、服役等。随着商业的发展,“城市里最富有的居民——商人们,早早地就开始反对这种操作。他们强烈希望能够拥有更适合商业人士的特权:免付一些费用、行动上的自由、免费过路(过桥费和‘过堡费)、拥有城镇财产而无需履行封建主或领主职责,以及自治的自由。”①在商人及城市贵族的带领下,西欧城市掀起了自治运动。
?眼关键词?演中世纪,城市,农奴,自由人
?眼中图分类号?演G63 ?眼文献标识码?演B ?眼文章编号?演0457-6241(2018)09-0046-06
人教版八年级上册《历史与社会》对西欧城市自治有这样的描述:“西欧的城市大都坐落在封建领地上,国王和封建主可以对城市居民任意盘剥。为了争取生存权,一些城市通过赎买、起义等方式取得自治权。城市居民还通过斗争摆脱了农奴身份,成为自由人。当时德国有句谚语,‘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说的就是逃亡到城市的农奴,只要在城市中住满一年零一天,就可以取消与领主的隶属关系,成为自由人。”①对此学生产生了疑问,既然已经是城市居民了,为什么还要通过斗争来摆脱农奴身份?透过问题表象,我们会发现,学生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是因为他们头脑里有一个固有观念——城市中没有农奴,居住在城市里的人都是自由人。
关于这个问题教材没有提供更多的资料来帮助学生理解。细究之下,这个疑问也反映了很多学生历史学习方法上的误区,即站在今天的立场来思考过去的问题。首先,学生用今天城市的图景代替了中世纪城市的真实画面,把今天城市的非农业性特征硬套在中世纪城市的头上;其次,学生把中世纪“自由人”的含义等同于现代人的自由,忽略了在历史的时间长河中它是一个流动的、不断生成和丰富的动态概念;最后,学生把中世纪城市的“自由空气”理解为一种无条件的城市本有的权利,却忽略了城市是从不自由的状态逐渐发展到“自由”状态的,而这种“自由”是城市居民通过各种方式争取来的,随后才成为城市居民中不自由民实现“自由”的保障。
为摆脱这种认知上的固有观念,需要解决好下面三個问题。
教材展示了巴黎城内的一角,凸显了巴黎城商业繁华的一面。商业发展是中世纪城市起源的重要原因之一,但这或许也造成了学生认知上的误解,以为中世纪西欧城市与今天的城市一样,城市居民都从事非农业生产。实际上,西欧中世纪城市大都建立在农村基础上,除了发展商品贸易之外,农业依然是城市的重要产业。“城市除房屋、街道外,往往还包括花园、葡萄园、耕地、草场、甚至小型林地……在城墙外围分布着精耕细作的农田……直到1387年,法兰克福市议会仍雇佣4个牧人和6个看地人。”②城市居民在从事商业、手工业的同时还兼顾农业生产,城市在经济上仍以农业生产和地租收入为主。城市居民从农业生产中解脱出来经历了很长时间。
城市坐落在领主(国王、贵族及主教等)的领地上,有时一个城市同时由两个或几个封建主统治。有学者考察了12世纪法兰西城市斯特拉斯堡的居民成分,其中有“斯特拉斯堡教堂及修道院的奴仆,是不自由人,但其中有手工业者及商人……主教区内教堂的奴仆,是农奴”。①这些领主的农奴既有耕种土地的佃农,也有手工工匠,他们和逃亡到城市的农奴以及其他具有自由民身份的佃农及手工业者等是城市的劳动主力,是真正财富的创造者。但逃亡到城市并被城市所接纳的农奴依然有被原领主追回的危险。因为他们大都来自于城市附近庄园,“他们所逃出的领地的领主可以很容易地找到他们;他们村子里的人进城时可以碰见他们……虽然他们已经不是农民,但是他们不能抹掉农奴身份留给农村阶级的污点”。②这些农奴一旦被指认,就有可能重新被带回原领主的领地,恢复原先的生产与生活。
由此可见,居住在城市并不代表就是自由人。在中世纪的西欧,农奴是一种法律身份,城市中原本有农奴,逃亡到了城市的农奴尽管被城市接收,但与原领主之间的关系依然存在,农奴的身份并没有改变。
“西欧的阶级斗争,不仅诉诸武力,也诉诸法庭,‘谈判与‘妥协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冲突的重要选项。”③其中通过法庭斗争、争取法律特权来保障自身权益,是中世纪城市及居民的争取自由的鲜明特点。
1.逃亡农奴个体与原领主间的法庭斗争
虽然逃亡到城市的农奴依然有被原领主追捕的危险,但是西欧中世纪的法律规定“在农奴逃离庄园后的前四天,领主可以在任何地方抓捕他,并将其带回庄园。四天之后,情况就不一样了,因为那时农奴已初步具有了自由,领主只有通过寻求法庭的帮助才能抓捕他”。④当然这个说法有争议,有学者认为领主可以在一年零一天内追捕逃亡农奴,将其带回。也有些庄园领主向国王申请特许状,延长对农奴的追捕时间。但不论期限如何,过了任意追捕期后,领主想要追回农奴就只能寻求法庭的协助,不能对其任意扣押。而农奴可以申领“自由证明令状”,它可以“使农奴拖延受审,一直到下次巡回法官的到来”。⑤除非农奴在法庭上承认是领主的农奴,领主想要带回农奴,必须向法庭提供至少两个证人来证明被告的农奴身份,且这两位证人必须是与被告农奴有血缘关系的男性公民。但领主很难很保证找到的证人在法庭上所提供的证词真正有利于自己。也有些情况是因为领主无法提供证人、或者是所提供的证人与农奴没有血缘关系以及证人不符合法律要求(如女性家属作证)等。在这些情况下,被告农奴被法庭判决为自由人,从而摆脱农奴身份。
这些农奴之所以能通过法庭斗争获得“自由民”身份,其主要得力于中世纪西欧的法律制度。中世纪的英格兰实行多元法律体系,在英王亨利二世统治时期,地方上公社法庭、领主法庭和庄园法庭并存。“12世纪中叶的各地民事案件很多被教俗贵族和庄园的私家法庭所包揽。不少郡区法庭、百户区法庭也被贵族控制,这不仅使政府司法收益大量流失,也使司法无正义可言。”⑥为此,亨利二世进行了司法制度的改革,他即位之后诏示全国:“从此王国只通行一种法律,即由御前会议制定和由王室法庭颁布实施的法律。”⑦为了在全国推行国王的“普通法”,亨利二世在威斯敏斯特设立中央常住法庭,方便各地案件的投诉与审理,并实行巡回审判制度,定期处理地方案件。因为国王的法律“偏爱”农奴,在中央司法权的扩张中,农奴获得了摆脱农奴身份成为自由人的机会。
2.城市自治权的获得是农奴获得自由的重要保障
城市的手工业者既有自由民身份的工匠,也有逃亡到城市的农奴身份的工匠。底层民众承担着城市的主要劳动,制造手工业产品、参与修筑城墙等工作。城市发展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因此城市建立或复兴初期,城市的大门的确是向这些逃亡农奴敞开的。城市居民为了组织生产,保护自身利益,以“兄弟会”等宗教组织为基础的城市商人行会与手工业者行会建立起来。因中世纪城市依然建在领主土地上,受国王、封建贵族与主教等的管理。城市是领主重要收入来源之一,城市居民要向领主缴纳各种税收、服役等。随着商业的发展,“城市里最富有的居民——商人们,早早地就开始反对这种操作。他们强烈希望能够拥有更适合商业人士的特权:免付一些费用、行动上的自由、免费过路(过桥费和‘过堡费)、拥有城镇财产而无需履行封建主或领主职责,以及自治的自由。”①在商人及城市贵族的带领下,西欧城市掀起了自治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