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优先购买权性质及立法剖析

    刘啸峰

    摘要: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研究由来已久,但是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研究集中于此权利的实践应用及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究其实践问题产生的根本,作者认为在于实践的不断发展及权利本身的性质及立法意图,为此,作者在下文中将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及立法理论进行简单的阐释与汇总对比。

    关键字:股东优先购买权;性质;立法

    一、股东优先购买权性质边缘性理论阐释

    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性质为何,在理论界存在的认识层出不穷,笔者通过相关材料的搜集、比较与总结,认为大致包含以下几种:第一,专属权理论。此种理论与笔者上文中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特点中的特殊资格基础基本相同。第二,形成权理论。此种理论将股东优先购买权界定为一种形成权。第三,附条件的形成权理论。此种理论亦将股东优先购买权界定为一种形成权,只是在一定前提条件存在的情形下此形成权才成立,即在公司其他股东做出意思表示,表示愿意购买欲转让股权,则认定转让股东与行使优先购买权股东之间按照“同等条件”形成了股份转让契约。但是此股份转让契约的成立需要以股权转让行为发生为前提条件。此种前提条件,如果前文中阐释的股东优先购买权特点中的特定事实基础一样,必须出现了股权对外转让的情形后,其他股东才可行使此种优惠性的权利,且权利的行使可以直接单方达成股权转让的契约。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性质剖析

    在上文中,笔者列举了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性质的几种相关理论,在经过相关论证与分析后,笔者认为股东优先购买权属形成权范畴,具体理由如下:首先,“请求权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在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设计中未规定转让股东的同意权,即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不需要转让股东做出同意或认可的意思表示,我国法律以及其他国家均有此类规定,如我国《公司法》第72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德国《民法典》规定:“先买权人一经行使先买权,先买权人与先买义务人之间的买卖即按照先买义务人与第三人约定的相同条款成立”。故笔者认为股东优先购买权不属于请求权范畴;其次,将股东优先购买权界定为形成权后,则在其他股东请求法院撤销转让股东与非股东受让人之间的转让协议后,自然与转让股东达成股权购买协议,如果不将股东优先购买权界定为形成权,则会出现其他股东要求撤销转让股东与非股东受让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在转让行为撤销后的股权无法转让情形,此种解决方式虽然保护了公司其他股东的相应利益,但将无法积极的保护转让股东的合法权益,势必会出现较为尴尬的结果;第三,“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综合上述两方面来看,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设计中,只需其他股东做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思表示即可与转让股东达成购买协议,完全与形成权的特征、概念以及其本质法理相符。故而,将股东优先购买权界定为形成权范畴更为恰当。因此,笔者认为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属于形成权范畴的,此性质的界定将会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以及相关实践操作与被侵害后的救济起到重要的明晰与保障作用。

    三、股东优先购买权理论基础

    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理论基础的学说,国内理论界存在的认识亦是层出不穷,主要包括下列几种:第一,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公司控制权与公司组织形式相综合学说,该学说从公司治理结构角度出发,将公司控制权平衡理论与公司的有限责任性质以及公司人合性相综合;第二,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学说,该学说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角度出发,认为原公司股东建立在相互诚信的基础上,不希望有其他非股东者加入,即使存在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事实,原股东也希望拥有限制其他非股东者加入的权利,从而进一步保护原公司股东的信赖利益。正是基于这种考虑,世界各国的公司方面相关法律规范均对股东股权对外转让做出了相关的限制,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就属于这种限制设置。第三,期待权学说 ,该学说以“公司契约理论”为基础,认为公司是一系列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搭建起来的契约,其中股东、公司以及政府等相关的主体之间形成的是契约关系。而股权转让作为公司重要事项,是公司章程记载的当然内容,而“公司契约理论”下的公司任意股东都享有对可预期利益的一种期待,而这种预期是建立在章程可以实际、有效践行的前提之下。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就是基于保护公司股东的期待权而设置的一种救济方式。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公司控制权与公司组织形式相综合学说、期待权学说和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学说,以及“自由”、“秩序”、“效率”等学说,或实践的可操作性较差,不仅很难正确指导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甚至会扰乱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正当行使,如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公司控制权与公司组织形式相综合学说、维持公司组织形式学说、“效率”学说等;或虽然存在一定的科学性、合理性,但是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产生了一定的限制,如“秩序”学说、“自由”学说。而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学说,则要求公司内各个股东相互配合,减少信任冲突,促进公司内部团结一致,为公司良好发展、运营创造良好的环境,维持公司内部各股东之间的“人合性”,防止公司老股东与新进股东之间的关系僵硬化,进而衡平转让股东、公司其他股东以及非股东受让人之间的利益。

    结语 作者通过对股东优先购买权性质及立法目的的剖析,可以对于商事法律关系纠纷解决中此权利的定性及为何如此定性有些许建议,同时,能够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存在问题的缘由做出些许理论的拙见。

    参考文献:

    [1]奚晓明、潘福仁:《股权转让纠纷》,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叶林:《公司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 宋修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优先购买权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3月。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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