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两淮盐区的盐业缉私
周倩倩
摘 要:新中国成立前后,两淮盐区私盐泛滥。为打击走私,保证税收,相关盐业机构采取了多种缉私措施,收到了较好效果。与历代相比,新中国成立后的盐业缉私被赋予了浓重的时代和政治色彩。新生政权需要迅速取得充足的财政收入,而盐税在国家税收中占较大比例,这是新中国成立初期一再强调取缔私盐的重要原因。新中国成立初期以“运动”促生产的做法也深刻影响了盐业缉私的方式,出现了全民缉私的局面。
关键词:新中国;两淮盐区;食盐;缉私 中图分类号:K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64(2018)04—0049—12
两淮盐区① 是明清以来私盐最为活跃的盐区,私盐种类繁多,主要有:盐户私销的“场私”、盐商私带的“商私”、运盐船户私装的“船私”、缉私人员以没收私盐为名销出的“功私”、结帮贩运的“枭私”、官吏私售的“官私”等。明清时期,官盐在湘鄂赣“淮界”的销量,仅占实际需求量的一半左右,其余均为私盐②。私盐盛行给国家财政收入和民食带来极大影响,在官府严格管控下仍屡禁不止,乃至愈演愈烈。其原因主要是食盐专卖政策和划界行盐的销区政策,而缺乏完善的缉私措施以及吏治的腐败又加速了私盐的泛滥。
目前学术界对两淮盐区的私盐活动研究已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果,代表学者有吴海波、方志远、方裕谨、(日)渡边惇等③,但仍有继续挖掘的空间。第一,对新中国时期的两淮盐区私盐活动研究基本上付诸阙如。第二,上述研究多从销区缉私的角度入手,相对忽略了产区缉私。1950年第二届全国盐务会议确定的缉私方针中指出:“一般的应取消销区缉私,集中力量,搞好产区缉私,并加强土盐管理。”④ 本文的研究运用大量档案资料,并结合社会史的研究视角,以两淮盐业产区为中心,分析新中国成立初期两淮盐区的缉私活动、私盐盛行的原因、缉私措施及其效果。
一、私盐泛滥
新中国成立后,全国范围内私盐盛行,缉私工作有待加强。据估计,华东区私盐曾占到盐产量一半以上,浙江温台地区的私盐则占到盐产量80%以上,两广地区的洋私由香港进入内地,西北、华北地区土盐充斥市场①。据1950年广东省盐务局统计报告,当年2月份盐税收款仅完成规定任务的34%,3月份收款只及规定任务的20%;广州市所销售的盐,原占粤盐总销额的2/5到3/5,但3月26日至31日的税款仅及正常情况下的1/60②。
两淮盐区是中国传统的制盐区,食盐走私现象由来已久。新中国成立前夕,随着苏北全境解放,两淮盐区被全面接管。淮北盐区的盐场(青口场除外)被重组成为国营性质的淮北盐场,下辖灌东、灌西、新滩、台南、台北、方洋等场;淮南盐区的盐场多为分散的民营盐场,有阜东、盐东、台北、台南、如东、通东等场。由于连年战争的影响,以及各盐场场区及其附近村民的走私积习未除,两淮盐区的私盐现象一度非常严重。
1949年2月8日,华中行政办事处的训令指出:“据两淮盐务管理局报告:淮北盐场全部解放后,因部分地区基层机构未能充实,控制力量薄弱,因而部分之灶民、盐贩走私现象颇为严重。”由于盐税关系到华中根据地的财政,因此该训令要求“所属货管局、所,密切配合查缉,如查获有偷税者,除令其按照纳税外(每市担纳税一万元),并按情节轻重适当处以罚金,以期达到杜绝走私为目的”③。
所谓私盐,1949年6月1日两淮盐务管理局颁布的《淮盐缉私暂行办法》中规定:“两淮盐场之盐斤,统应就场就仓征税,如有未经纳税起运之盐斤及未经盐管机关批准煎晒者,概谓私盐。”该办法还规定:“鲁浙盐已税者,准予自由销售,其未税者,以私盐论。”④ 1951年1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财委)颁布的《私盐查缉处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凡未经盐务机关允许,私制、私运、私销或运销情况与所持盐票不符者,为私盐;工、农、渔业用盐充作食盐或出售者,以及未经贸易部许可,由国外输入或对外输出者,均以私盐论处。”⑤ 由此可见,未取得政府制盐许可、未纳税以及不按销区销售的食盐,均为私盐。
食盐走私有其季节性,盐产最盛的4月、5月、6月份以及8月、9月份,也是走私最盛的时节。1950年,淮北盐区“赣榆县罗阳等区每日查获走私妇女达一二百人,夜间则多为男子集体到盐场偷盐。青河区龙寓村范某约同伙80余人携木棍到滩场偷盐。因此,私盐充销市场,公盐销售量下降。秦河盐所每日由销盐几十担,减至日销二三担,有的夜晚走私盐斤在三万担上下。”⑥
1950年三四月间,淮南盐区的私盐“已发展到最高峰,如南通专区的官盐市场,几乎被私盐打倒,并发生大批地区集体的公开走私,海门县黄鲍区某乡干部还带一支短枪和四支长枪掩护贩私。盐场专区在一月底三仓、曹?等地发现三百余人集体走私,并有百人到灶区抢盐与要求公开走私之举动。以整个情况来说,东台县的走私最严重,曾有两千余人二十余天连续走私,部分地区发生武装冲突,缉私与走私者互有伤亡,并有少数干部参加……”①。
走私形式极其多样化。1950年5月21日,盐务总局将两广地区的走私方式通报到各盐区,指出了盐民常用的几种偷盐伎俩。如:“事先将箩仔底穿一个大洞,剩下埋藏一个秘密缸,粑好盐后,见我武装同志距离收盐地点较远时,便挖开缸口,把箩仔放在缸口上,远望,确见他把盐倒在箩里,其实是倒进缸内,不过用箩仔掩饰而已”;“有的事先挖好一担箩位的大洞,乘我场管人员不备时,将全担私盐连箩放在这个洞里,用泥土盖好,利用夜晚走私”②。
两淮盐区的藏私花样也有所记载:“一般的武装干部将盐藏在背包里,粪桶、粪船里也藏私盐;女人假装大肚子或坐在小车上装疯子,用脚踏车硬闯的;棺材里装私盐,而披麻戴孝,似真死了人的;用船装从海里走的,一票两用的;还发现三次制造假税票(两次全部破获),其方式是无奇不有。”③ 另外,还有“放在枕头里”,“密封在罐子里吊沉到船舱下的水中”等④。
走私活动的主体既包括一贯以贩卖私盐为生的私贩,还包括农民、盐民、渔民、市民、商人、地方干部等各类群体,特别以贫农为甚。详情如表一:
私盐因数量较大,严重影响了政府税收。1950年,淮南盐区走私食盐高达182804担(约为9140.2吨),占当年总盐产量1050933.04担(约为52546.65吨)的17.39%,共损失税额1828040万元⑤,折实大米13710300斤,占当年盐税总数的20.7%⑥。需要指出的是,这一统计数字并不包含四散各地的野灶所产之盐。野灶,即没有制盐许可证的制盐场所,以淮南盐区居多。野灶生产的盐一律为私盐,俗称土盐。由于土灶所产之盐属于中小籽盐,与淮北盐场所产大籽盐有所区别,所以又称小盐。以淮南盐区台北场为例,“据1950年4月调查:垦北场务所管辖的垦北、垦南、大中3个区21个乡,有野灶晒盐场大小530块;万盈区3个乡有野灶17块;川东区川东乡有野灶3块;川港区潘?乡有野灶1块。这些野灶推测其产盐量约为26315担,漏税额达31.57亿元。”⑦
二、私盐泛滥的原因
两淮盐区食盐走私盛行的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中共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而采取的重税政策
两淮盐区解放后,盐税税率持续走高。1949年5月1日,盐税每担征收5万元,7月份急剧降至每担不足0.1万元。随后,盐税很快上涨,8月5日升至每担0.3万元。建国前夕,中共统一全国盐税,盐税税率开始大幅度增长,至1950年1月24日,盐税每担涨至14.5万元。此后,盐税税率有短暂的回落,但又很快上涨,在维持高税率的同时不断浮动,至1950年4月10日,盐税为每担13.5万元。直到中央实行了盐税减半征收的政策,盐税才最终稳定下来,自1950年6月1日起,华东地区的食盐税调整为每担7万元。盐税频繁调整期间,为了保证政策的迅速执行,华东区盐务管理局一再强调:“再遇有增加盐税,一律自奉到文电之日起立时执行,无须往返请示或因故搁置致令衍期有损国家税收。”①
1949年8月10日,盐税及盐价开始快速增长时,淮北盐务管理局立即给所属各机构发布训令:
查今日盐税及场价调整增加,复又停售盐商,难免个别地区盐价昂贵,深恐在此期间内,各场区周围之营私商贩,定会乘机活跃,走私偷盗,兹为防患未然计,各该场区不仅对过去之缉私组织,应予加强,然须□新严密布置检查网,以杜漏卮。②
1949年12月30日,盐税大幅上涨后,华东区盐务管理局电令所属各机构:
此次盐税增加□大,希各单位首长亲自掌握从速空人下达并严密组织缉私……
此次盐税增加□大,势必□激起私空时。据了解,灌云同新区四队南北右乡群众,今日为秘密缝制油布长袋,准备黑夜越水偷盐,凡我台南方洋淤西以及其他各场秋盐□在圩下者,各□负责人,须整理原有缉私组织,从速开始活动,尤其侧重夜间另外各坨存盐斤,亦须加紧防范,各稽征所在盐斤于查上亦须特别注意,各公安盐井等武装亦须开始活动……③
1950年4月4日,华东军政委员会主席饶漱石在《关于加强盐务工作保证盐税收入的指示》一文中,针对整个华东地区的走私漏税现象指出:
自盐税增加以后,盐区普遍发生走私漏税的严重现象。各地部份基层干部未深刻理解盐税的财政意义,往往从部份群众的眼前利益出发,对群众走私行为不进行教育说服,客观上助长走私,特别新区群众基础薄弱,灾区人民生活困难,走私漏税现象,日趋严重。甚至某些新区,由于残余匪特公开活动,发生武装走私的严重事件。④
对此,淮南盐务管理局1950年的工作总结认为:“且当时又值灾荒严重,有的地方为了生产救灾,提倡群众熬晒土盐,因而助长了走私和土盐的发展……但税率提得过高和过猛,确是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鹽务通报》创刊号第6页)。”① 而增税过高、过猛的原因又与解放区迅速扩大,人民政府接管了大批城市,造成军政费用浩繁的客观情况有关。
(二)野灶所产土盐走私现象盛行
饶漱石在上述报告中还一并指出:
在抗日战争与解放战争期间,沿海各地发展了很多中小籽盐区,盐产相当增加,目前由于全国交通逐步恢复,各地盐运畅通,中小籽盐不能与大籽盐竞销,造成普遍走私。而各地部份干部对盐务工作的全面情况与方针政策了解不够,对分散的无发展前途的中小籽盐,仍盲目地加以发展,甚至某些机关,以发展中小籽盐为机关生产内容之一,自产自销。②
1950年的淮河水灾又加剧了这一行为。1950年6月底至7月底,由于连续降雨,淮河流域发生洪灾,淮河下游的苏北行署组织20万民工防汛抢险,仍致使全流域312.5万公顷农田被淹③。淮南盐区各县由此造成饥荒,“沿海盐民普遍私煎私卖,甚至相当多的基层干部和家属卷入其中,一时私煎私卖的走私风盛行”④。各地野灶均普遍发展,以制造土盐来度荒的群众不可胜数,“如东坎、八堆、潭南、垦北、安丰、掘东、启东、寅阳、益林、扬州等四十二处野灶,遍布整个淮南地区,现象相当严重”⑤。
1952年9月,淮北盐务管理局围绕盐业缉私召开了近场各县盐管科长及合作社代表联席会议。该会议指出:“由于三反关系,我们与各县联系不够,没有布置具体工作,加之个别县盐管人员配备不齐,促使今春土盐复活,市场常有私盐出现,场内亦有走私发生。”⑥ 据涟水、灌云两县反映:
涟水县百禄区全区8577户,产土盐有2574户,每月平均产量128担;锡恩区全区7992户,产土盐有3196户,每月平均产量249担;灰墩区全区13886户,产土盐有2083户,每月平均产量103担;另有黄营、岔庙、东瞳等区,亦有产制。灌云县龙苴区有500多户,估计年产约700担,新原、杨柴、伊山等区,均有产盐制造,全县年产约1000担。⑦
(三)新中国成立前后盐税政策的不完善
1949年4月19日《中共华中第五地委关于小盐问题的通知》指出:
在管理方法上,又未采取在途、在栈一律补税原则,故轻税盐、走私盐充斥市场,盐价没有因增税而提高,因而发生纳税盐滞销,灶民生活发生严重困难,形成大批走私,以致在盐东灶区发生某些干部走私、抗税,威胁税收的严重情势。①
此后,每次盐税税率调整时,对于在途、在仓按新税率补征的规定不尽相同,而且盐价变动有时不够灵敏,发生上述走私抗税现象是可以想象的。
此外,限产政策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食盐供应的不足。1949—1952年间,全国盐业生产实行“以销定产”的方针。对于这种限产政策把握不当,很容易造成短产。淮南盐管局在1950年工作总结中指出:“在主观上一般干部对全国盐务情况认识不足,认为限产愈紧愈好,少产比多产好,而忽视了完成生产任务的一面,因此在场所领导上不积极去推动灶民正常生产,并有个别灶民配产证配得少,恐春季盐滞销,不愿多烧,留着秋天烧,而秋天阴雨又多无机会烧,造成盐荒”,往年每户平均在8月份产盐90多担,而当年仅产15担②。
还有其他一些因素,诸如官盐运销不畅、销区划分不清、对缉私部队和机关管理不利等,也给私盐提供了市场。
三、缉私措施
为了杜绝食私盐、贩私盐行为,确保盐税收入,两淮盐区从各个方面入手,采取了严格的缉私护税措施。
(一)废灶兴垦,管理土盐
1949年4月19日,《中共华中第五地委关于小盐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因集中的、运输便利的大盐区已发展,分散的、生产成本特别高的小盐前途必然没落,以此使灶民早行废灶兴垦,另行转业,免将来陷于‘熄火的困境,是很必要的。”③
1949年12月5日至1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北京召开首届全国盐务会议指出:缉私方面要“有重点地设置机构,加强土盐管理,适当规定税率,以便限制其生产”,以及积极开展废场转业④。
1950年3月5日,政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土盐检查和管理令》,要求各地政府协助盐务机关加强土盐管理:
根据各地自盐税提高后土盐大大发展,各地人民政府又因生产救灾,提倡群众刮晒土盐。此种办法对救灾不无好处,从全面说则极有害。群众多晒一斤土盐,即等于使国家少收一斤米的税,直接影响今年财政任务,而且明年停废这些土盐滩地时,又要帮助群众转业,增加新的困难,结果仍会使群众不满。……在产土盐地区,当地政府须协助盐务机关,加强土盐管理。已经停废的滩地,不宜再恢复。说服干部和群众,应从其他方面多想生产办法。①
随后,饶漱石在《关于加强盐务工作保证盐税收入的指示》中要求“产盐各省区今后必须限制中小籽盐的生产,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帮助盐民兴垦转业,改种棉花及其他农作物,或从事其他生产,减少盐民生活的困难”②。
要做到有效地管理土盐,一方面,实行废灶兴垦,使无制盐许可证的盐户转为农户,并给予一定的经济扶持。中共淮北盐特委在1951年的《秋季工作计划(草案)》中确定,“土盐贷款转业工作,上半年也有很大成绩,但尚未彻底解决问题,应总结深入了解情况,经过当地党政,再度进行貸款转业,加强教育,肃清土盐”③。淮南盐管局在裁废野灶方面取得了较大成绩,1950年,共废除野灶12260户,共56380人;裁废锅?(煎盐工具)2333个,完成了废除野灶的大部分工作④。
另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在盐场附近各县设立盐管科。盐管科的职责是协助各盐场管理处做好场区以外的盐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负责土盐管理、缉私以及供应近场民食等事宜。
1952年9月3日,淮北盐务管理局召开近场各县盐管科及合作社联席会议。会议针对近场涟水、灌云两县大量产制土盐的严重情况,决定在两县增设管理人员,分别是:“涟水县百禄、锡恩、灰墩三重点区,设立盐管区员3人,盐管科内增设检查员1人;灌云县在新安、龙苴两区设立盐管区员2人,盐管科内增设检查员1人”⑤。
会议所布署的下半年工作任务中要求“在淮北近场范围要达到土盐必废,私盐必禁的目的”。从而进一步要求“各县盐管科今后必须要调查全面材料掌握重点控制主要地区,即是靠近场区之乡,有历史性偷盐的地方不断地检查,对于制土盐和偷盐户进行登记,召开会议进行教育,以防明年土盐复活及继续偷私。其登记方法,一种是调查登记,另一种即是公开号召登记”,“土盐禁绝后仍应不放松检查和教育以防复活”⑥。
同样,淮南盐区在启东、如东、东台、大丰、射阳、滨海、海门等县也分别设立盐管科,管理各县土盐,推动缉私护税工作。
(二)满足近场各县民食需求
1949年12月23日,淮北盐务管理局向灌河办事处发出训令,要求“头罾盐斤停止出售,因内运供给人民食盐,自即日起实行,但既指定县份民食盐仍要指定价出售”⑦。1951年9月9日,华东财政经济委员会指示各地政府机关在大力缉私护税的同时,“要求保证盐场附近和废灶地区的民食能即时得到供应”①。
淮北盐区为供应近场各县(指的是新海、滨海、涟水、灌云、沭阳五县,以及除盐民之外的淮北盐区),于1950年4月下旬及5月上旬先后在猴嘴、陈港、八滩三地设立食盐分销处,之后,食盐也在徐圩、头罾等处发售。
1950年7月1日起,上述各处向近场军民发售散盐,7月至12月共计售盐135154担(约6757.7吨)。当时近场五县人口以及场区盐民之外的人口共计2926869人,平均计算,每人每月约购盐12两3钱②。如果正常发售,是可以满足民食的,但是近场销盐存在着一个很大的问题。由于散盐定价较低,与销区每担相差三四万元,所以发售食盐数量以当地需要为准,并不大量放销。这就难免引起一些商人的投机行为,即从中高价收购,然后化零为整运到销区牟利。但是,如果将近场盐价定得过高,则会导致食用私盐的人数增多,贩卖私盐的行为猖獗,影响盐税收入。
由于这些矛盾的存在,虽然淮北盐场对近场各县放销数不少,而近场居民尚感食盐供应不敷。为解决这一问题,淮北盐区划定近场区范围,由淮北盐务管理局按各县人口数配盐,先交各县政府统筹购领,再分配给各合作社及当地盐店负责供应。这项办法从1951年开始试行③。
1952年9月召开的近场各县盐管科长及合作社代表联席会议要求:“在淮北近场区范围内,凡公司供应力量所不及之地区(新海连市临洪河以南、盐场特区、灌云县、沭阳县、滨海县),近场民食均享受近场优待价。因此,必须保证满足近场民食之需要,以求达到减轻人民负担,阻止土盐复活,保证税收任务完成。”对于以何种方式办理近场销盐业务,会议认为,在合作社之外,还应普遍利用承销店,“据国家既定政策方针,国公营企业及合作社对私人商业只能从业务上竞争,不能采取强硬态度,同时目前合作社力量还不能普遍供应民食,对承销店不宜裁撤”④。
(三)制定缉私法规,明确奖惩办法
两淮盐务管理局颁布的《淮盐缉私暂行办法》针对盐工、盐商(产商、运商、盐店、盐号)、小贩的走私行为,分别制定了详细的惩处措施。其中规定,盐工偷盐3次以上即为重犯,“除按章处以罚金外,并开除晒滩权”;盐工集体走私为首者开除其晒滩权。另一方面,该办法也针对检举缉获私盐的个人与团体制定了奖励办法。罚金与没收的盐,需要由盐管局的专门稽征机关,以及盐区的场公署与运销局的办事处以上机关处理。在没有盐管机关的地区,由货管机关按盐管条例处理⑤。
中财委颁布的《私盐查缉处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盐业缉私。其规定了对贩运、售卖私盐者的处罚措施:一般情况下,除照章补税外,按照私盐数量多少缴纳相应的罚金;对于连续或有组织的运售私盐者,除加倍处罚外,没收盐与运盐工具,以暴力抗税者,送人民法院处理;制盐人私运或私售其自制盐者,处以上述处罚,情节重大者,撤销其自制盐许可证,没收其制盐工具;未经盐务机关许可制盐或再制盐者,没收其盐及制盐工具;工、农、渔业用盐充作食盐售卖者,除处以罚金、没收盐和运盐工具外,并可以撤销其购盐权利。该办法还规定了盐务机关对于罚款、物品以及售盐款的处理办法:30%归公;其余70%,部分作为奖金,奖励对缉私有贡献的个人、团体或机关、部队,部分作为缉私费用①。
(四)成立盐警队
1949年首届全国盐务会议提出,缉私方面“基本上要依靠组织群众缉私,但亦应适当地扩大缉私武装,使产区与销区缉私相结合,并配合其他缉私,以收互助之效”。1950年第二届全国盐务会议,针对当时的缉私部队分布广、流动性大、任务重、领导关系及编制不一致等情况,制定了《关于人民盐务缉私部队领导关系和编制的决定》,以整顿缉私队伍。到1950年底,全国缉私部队共有干警12255名,成为查缉私盐的重要力量②。
1950年4月4日,华东军政委员会发文指示:“各地扩大与巩固盐警部队,加强缉私;在缉私时严格遵守政策,不得乱打、乱扣、乱罚,同时纠正片面‘仁政观点,对暴力抗税及情节严重的惯犯,交由司法机关法办。”③
饶漱石指出:“为保卫盐区治安,完成盐税任务,必须加强缉私,扩大与巩固盐警部队。盐警所在地之各级军区,必须帮助盐警建设,供给其必要的政治、军事教育材料。盐警家属应按军属一样优待。”④
淮北和淮南盐区于1949年分别组建了盐警队伍,至1950年更名为盐警大队,组织更为规范。1950年,淮北盐区盐警队伍为380人,淮南为480人;1951年,分别增至400人和500人⑤。
(五)發动群众,建立缉私组织
由于缉私过程中容易发生尖锐的斗争,甚至上升到武装冲突,盐务总局在武装缉私之外确定了依靠群众缉私的方针。各地普遍建立起护盐缉私小组。1951—1952年间华东区的群众缉私小组发展到1962个,参加人数达20648人⑥。
两淮盐区广泛开展缉私护税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宣传的大概内容是:走私是违法的行为;人人应当遵守纳税规定,履行稽征手续;人人应当爱护国家财富。与此同时,把缉私护税与政治运动密切结合,例如,抗美援朝运动期间,在盐工中就打出了“生产、缉私就是抗美援朝”⑦ 的口号。
按照《淮盐缉私暂行办法》的规定,盐区内普遍建立盐工检查队(或纠察队),经常集合起来流动缉私;在盐区外围私盐严重的农区,由盐务局会同当地政府,发动群众组成缉私小组,进行缉私⑧。盐工纠察队和缉私组经常向场外活动,有重点地伏击,做到“家家护税,人人缉私,夜夜有岗,圩圩有哨”①。他们还深入到盐场附近的农区、草区、山区,并在当地组建了许多缉私组织,扩大了盐场外围的缉私力量。
淮北盐区“数以万计的男女盐工、短工自觉地参加了纠察队、缉私组,形成了层层叠叠的缉私网。旺扫季节,在保证‘不走漏一粒盐的口号下,不分男女老少都参加了缉私护税,青工及妇女、儿童尤为活跃”②。他们在白天检查来往行人,夜间轮班站岗放哨,严格执行了“四班三交制度”(每夜四班岗,每一班站两小时,换岗时通过交班、交廪、交情况的手续)和互相查岗制度;并且创造了睡镇要路口的护盐方法,即在各要道口睡人,遇到偷私情况发生,即发出信号,各路把守。
淮南盐区成立了232个缉私小组,计1605人,其中按政治面貌可分为四类人群:党员483人,团员183人,干部455人,群众261人③。部分走私严重的地区,由乡村干部及优秀民兵组成精干力量,对私煎、私卖的集散地进行整治动员与查缉处理,将走私抗税的为首者交由县政府予以法办④。
(六)利用税收政策严格管理邻区盐入境
自唐代创立“划界行盐”的食盐运销体制后,历代不同区域的食盐都划定相应的销区,这种制度在明清时期被称为“引岸制”。而江苏省除销售淮盐外,还少量销售鲁盐和浙盐。
1949年上半年,由于大批浙盐与鲁盐运入两淮盐区,为杜绝私盐及保护淮盐,两淮盐务管理局发出缉私通令如下:
一、浙盐。由于两浙盐场尚未全部为我控制,因之即有国民党统治区运来大批未持有解放区纳税证之盐斤,但此盐虽非大盐,以其质量颇佳,颜色极白,其税率应按淮北大盐税率补征之,待我浙江盐管机构建立后,以浙盐税率办理之。二、鲁盐。山东由上海运来很多,……无票证者,一律按淮盐缉私条例处理之,虽持有鲁盐□票,如税率不足者,应照淮北大盐税率补征之,但应扣留其盐斤,嘱商人速往山东原机关取回证明文件,方准放行。⑤
1949年8月23日,两淮盐务管理局召开的局长联席会议决议案提出,由于芦、鲁盐的税票不正规,易为商人造假,用来走私,因此必须对税票加强管理,一方面要积极地向山东盐管局及长芦盐管局建议迅速予以修改,另一方面,对江苏境内持有此种税票的商人进行严格检查和管理⑥。
四、缉私效果
通过上述措施,新中国成立初期两淮盐区的盐业缉私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淮北鹽区的情况如下:
缉获私盐数量方面,1949年台南盐场缉获私盐503吨,1950年灌东盐场缉私盐斤8189吨⑦,1949—1952年台南盐场分别缉获私盐50.34吨(占全年盐产量的1.1%)、127.23吨(占全年盐产量的0.062%)、15.62吨(占全年盐产量的0.01%)、1.11吨(占全年盐产量的0.001%)①。
缉获私贩人数方面,1950年,淮北盐场统计在册的私盐案件计791起,涉及到的走私人数有1243人,缉获案件为761次、人数为961人;其中,以场地缉获为主,共511案;销地缉获私盐250案②。1955年1—10月份,青口盐场管理处送赣榆县法院处理的惯犯13人,其中判徒刑10年者1人、判7年者1人、判5年者3人、判1年者5人,教育释放3人③。
淮南盐区的情况如下:
1950年,淮南盐管局缉获私盐30624.91担(约为1531.25吨),占走私总数(182804担,约为9140.2吨)的16.75%④;统计在册的私盐案件总人数约28100人,其中法办人数79人,最高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大部分经教育释放。详情见表二:
此外,由于各地缉私力度不同以及区域差异,导致缉私效果有很大差别。淮南盐区的台北县(1951年改名大丰县),1950年1—3月共查缉私盐2001担13市斤(约为100吨),占台北盐场同期产量49043担83市斤(约为2452吨)的4.08%。其中,场务署查获79担(约为3.95吨),盐警部队查获105担(约为5.25吨),川东区公所查获138担(约为6.9吨),而灶区乡村民兵及广大群众查缉1678担(约为83.9吨),可见群众缉私的作用之大。据估计,当时走私盐总数约占总产量的23.4%,缉获数约为走私数的1/5⑥。相比而言,1950年全南通地区盐斤走私数为51540担(约为2577吨),缉获数2960担(约为148吨),缉获数仅为走私数的5.7%;1956年1—11月实际走私数约为4026担(约为201.3吨),缉获240起,缉获盐242.25担(约为12吨),缉获数仅占走私数的6%⑦。
缉私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其中最严重者即是武装冲突,出现了较多的人员伤亡事件。淮南盐区在1950年春季缉私中,“发生干战普遍打人、骂人、打死人与台南黑苴所集体贪污,通东场吕四所集体腐化,台北场两次被偷盐款,盐东场一次被偷枪,一次偷税票等事件”⑧。其中,在台北场,“几百个私盐贩子被民兵阻拦,私盐贩子自恃人多势众,公开对抗查缉,打伤缉私群众多人,并踏毁民兵步枪5支。民兵因寡不敌众,只好看着他们挑着私盐扬长而去”①。据统计,1950年全年淮南盐区的贩私者被打死13人,打伤9人;缉私者被打死7人,打伤30人②。
另一个问题是被裁废的野灶复煎。1951年11月,淮南盐区台北盐场管理处复查野灶,发现1950年春天裁废的野灶又大量私煎。“垦北区的万丰、天南、天北、丰裕、下明;大中区的恒丰和垦南区的成丰、广丰等乡村,共有野灶234处,同时查获白卤3210担(约为160.5吨),私盐计530担(约为26.5吨)”③。
1952年,随着缉私任务的减少,两淮盐区的盐警队伍逐渐缩小。1953年,盐务总局缉私管理处也被撤销,全国范围内的盐业缉私浪潮宣告结束。1955年,两淮盐区的私盐活动大部分平息,盐警团的干部战士都转为企业职工,各县盐管科相继撤销,缉务由各县工业科兼管。1958年组建人民公社后,盐业生产集体化程度加强,私盐活动显著减少。1959年,淮南盐区组建国营盐场,加之草场(生产煎盐的草料)全面垦种,私盐进一步减少。
(责任编辑:王放兰)
Abstract: Before and after the founding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salt smuggling in the salt areas of the Lianghuai salt area was flooding. In order to crack down on smuggling and ensure tax revenue, relevant salt agencies have taken various anti-smuggling measures and received good results. Compared with the past dynasties, the anti-smuggling of salt industry during the period of the PRC was endowed with a strong contemporary and political flavor. The new regime needs to quickly obtain sufficient fiscal revenue while the salt tax accounts for a large proportion of state taxes. This is an important reason why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ad repeatedly emphasized the suppression of private salt in the early days of its establishment. In the early days after the founding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practice that “movement” promoted production has also profoundly affected the anti-smuggling methods of the salt industry, thus a scene of anti-smuggling occurred.
Key words: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ianghuai salt area; anti-smuggling
摘 要:新中国成立前后,两淮盐区私盐泛滥。为打击走私,保证税收,相关盐业机构采取了多种缉私措施,收到了较好效果。与历代相比,新中国成立后的盐业缉私被赋予了浓重的时代和政治色彩。新生政权需要迅速取得充足的财政收入,而盐税在国家税收中占较大比例,这是新中国成立初期一再强调取缔私盐的重要原因。新中国成立初期以“运动”促生产的做法也深刻影响了盐业缉私的方式,出现了全民缉私的局面。
关键词:新中国;两淮盐区;食盐;缉私 中图分类号:K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64(2018)04—0049—12
两淮盐区① 是明清以来私盐最为活跃的盐区,私盐种类繁多,主要有:盐户私销的“场私”、盐商私带的“商私”、运盐船户私装的“船私”、缉私人员以没收私盐为名销出的“功私”、结帮贩运的“枭私”、官吏私售的“官私”等。明清时期,官盐在湘鄂赣“淮界”的销量,仅占实际需求量的一半左右,其余均为私盐②。私盐盛行给国家财政收入和民食带来极大影响,在官府严格管控下仍屡禁不止,乃至愈演愈烈。其原因主要是食盐专卖政策和划界行盐的销区政策,而缺乏完善的缉私措施以及吏治的腐败又加速了私盐的泛滥。
目前学术界对两淮盐区的私盐活动研究已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果,代表学者有吴海波、方志远、方裕谨、(日)渡边惇等③,但仍有继续挖掘的空间。第一,对新中国时期的两淮盐区私盐活动研究基本上付诸阙如。第二,上述研究多从销区缉私的角度入手,相对忽略了产区缉私。1950年第二届全国盐务会议确定的缉私方针中指出:“一般的应取消销区缉私,集中力量,搞好产区缉私,并加强土盐管理。”④ 本文的研究运用大量档案资料,并结合社会史的研究视角,以两淮盐业产区为中心,分析新中国成立初期两淮盐区的缉私活动、私盐盛行的原因、缉私措施及其效果。
一、私盐泛滥
新中国成立后,全国范围内私盐盛行,缉私工作有待加强。据估计,华东区私盐曾占到盐产量一半以上,浙江温台地区的私盐则占到盐产量80%以上,两广地区的洋私由香港进入内地,西北、华北地区土盐充斥市场①。据1950年广东省盐务局统计报告,当年2月份盐税收款仅完成规定任务的34%,3月份收款只及规定任务的20%;广州市所销售的盐,原占粤盐总销额的2/5到3/5,但3月26日至31日的税款仅及正常情况下的1/60②。
两淮盐区是中国传统的制盐区,食盐走私现象由来已久。新中国成立前夕,随着苏北全境解放,两淮盐区被全面接管。淮北盐区的盐场(青口场除外)被重组成为国营性质的淮北盐场,下辖灌东、灌西、新滩、台南、台北、方洋等场;淮南盐区的盐场多为分散的民营盐场,有阜东、盐东、台北、台南、如东、通东等场。由于连年战争的影响,以及各盐场场区及其附近村民的走私积习未除,两淮盐区的私盐现象一度非常严重。
1949年2月8日,华中行政办事处的训令指出:“据两淮盐务管理局报告:淮北盐场全部解放后,因部分地区基层机构未能充实,控制力量薄弱,因而部分之灶民、盐贩走私现象颇为严重。”由于盐税关系到华中根据地的财政,因此该训令要求“所属货管局、所,密切配合查缉,如查获有偷税者,除令其按照纳税外(每市担纳税一万元),并按情节轻重适当处以罚金,以期达到杜绝走私为目的”③。
所谓私盐,1949年6月1日两淮盐务管理局颁布的《淮盐缉私暂行办法》中规定:“两淮盐场之盐斤,统应就场就仓征税,如有未经纳税起运之盐斤及未经盐管机关批准煎晒者,概谓私盐。”该办法还规定:“鲁浙盐已税者,准予自由销售,其未税者,以私盐论。”④ 1951年1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财委)颁布的《私盐查缉处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凡未经盐务机关允许,私制、私运、私销或运销情况与所持盐票不符者,为私盐;工、农、渔业用盐充作食盐或出售者,以及未经贸易部许可,由国外输入或对外输出者,均以私盐论处。”⑤ 由此可见,未取得政府制盐许可、未纳税以及不按销区销售的食盐,均为私盐。
食盐走私有其季节性,盐产最盛的4月、5月、6月份以及8月、9月份,也是走私最盛的时节。1950年,淮北盐区“赣榆县罗阳等区每日查获走私妇女达一二百人,夜间则多为男子集体到盐场偷盐。青河区龙寓村范某约同伙80余人携木棍到滩场偷盐。因此,私盐充销市场,公盐销售量下降。秦河盐所每日由销盐几十担,减至日销二三担,有的夜晚走私盐斤在三万担上下。”⑥
1950年三四月间,淮南盐区的私盐“已发展到最高峰,如南通专区的官盐市场,几乎被私盐打倒,并发生大批地区集体的公开走私,海门县黄鲍区某乡干部还带一支短枪和四支长枪掩护贩私。盐场专区在一月底三仓、曹?等地发现三百余人集体走私,并有百人到灶区抢盐与要求公开走私之举动。以整个情况来说,东台县的走私最严重,曾有两千余人二十余天连续走私,部分地区发生武装冲突,缉私与走私者互有伤亡,并有少数干部参加……”①。
走私形式极其多样化。1950年5月21日,盐务总局将两广地区的走私方式通报到各盐区,指出了盐民常用的几种偷盐伎俩。如:“事先将箩仔底穿一个大洞,剩下埋藏一个秘密缸,粑好盐后,见我武装同志距离收盐地点较远时,便挖开缸口,把箩仔放在缸口上,远望,确见他把盐倒在箩里,其实是倒进缸内,不过用箩仔掩饰而已”;“有的事先挖好一担箩位的大洞,乘我场管人员不备时,将全担私盐连箩放在这个洞里,用泥土盖好,利用夜晚走私”②。
两淮盐区的藏私花样也有所记载:“一般的武装干部将盐藏在背包里,粪桶、粪船里也藏私盐;女人假装大肚子或坐在小车上装疯子,用脚踏车硬闯的;棺材里装私盐,而披麻戴孝,似真死了人的;用船装从海里走的,一票两用的;还发现三次制造假税票(两次全部破获),其方式是无奇不有。”③ 另外,还有“放在枕头里”,“密封在罐子里吊沉到船舱下的水中”等④。
走私活动的主体既包括一贯以贩卖私盐为生的私贩,还包括农民、盐民、渔民、市民、商人、地方干部等各类群体,特别以贫农为甚。详情如表一:
私盐因数量较大,严重影响了政府税收。1950年,淮南盐区走私食盐高达182804担(约为9140.2吨),占当年总盐产量1050933.04担(约为52546.65吨)的17.39%,共损失税额1828040万元⑤,折实大米13710300斤,占当年盐税总数的20.7%⑥。需要指出的是,这一统计数字并不包含四散各地的野灶所产之盐。野灶,即没有制盐许可证的制盐场所,以淮南盐区居多。野灶生产的盐一律为私盐,俗称土盐。由于土灶所产之盐属于中小籽盐,与淮北盐场所产大籽盐有所区别,所以又称小盐。以淮南盐区台北场为例,“据1950年4月调查:垦北场务所管辖的垦北、垦南、大中3个区21个乡,有野灶晒盐场大小530块;万盈区3个乡有野灶17块;川东区川东乡有野灶3块;川港区潘?乡有野灶1块。这些野灶推测其产盐量约为26315担,漏税额达31.57亿元。”⑦
二、私盐泛滥的原因
两淮盐区食盐走私盛行的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中共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而采取的重税政策
两淮盐区解放后,盐税税率持续走高。1949年5月1日,盐税每担征收5万元,7月份急剧降至每担不足0.1万元。随后,盐税很快上涨,8月5日升至每担0.3万元。建国前夕,中共统一全国盐税,盐税税率开始大幅度增长,至1950年1月24日,盐税每担涨至14.5万元。此后,盐税税率有短暂的回落,但又很快上涨,在维持高税率的同时不断浮动,至1950年4月10日,盐税为每担13.5万元。直到中央实行了盐税减半征收的政策,盐税才最终稳定下来,自1950年6月1日起,华东地区的食盐税调整为每担7万元。盐税频繁调整期间,为了保证政策的迅速执行,华东区盐务管理局一再强调:“再遇有增加盐税,一律自奉到文电之日起立时执行,无须往返请示或因故搁置致令衍期有损国家税收。”①
1949年8月10日,盐税及盐价开始快速增长时,淮北盐务管理局立即给所属各机构发布训令:
查今日盐税及场价调整增加,复又停售盐商,难免个别地区盐价昂贵,深恐在此期间内,各场区周围之营私商贩,定会乘机活跃,走私偷盗,兹为防患未然计,各该场区不仅对过去之缉私组织,应予加强,然须□新严密布置检查网,以杜漏卮。②
1949年12月30日,盐税大幅上涨后,华东区盐务管理局电令所属各机构:
此次盐税增加□大,希各单位首长亲自掌握从速空人下达并严密组织缉私……
此次盐税增加□大,势必□激起私空时。据了解,灌云同新区四队南北右乡群众,今日为秘密缝制油布长袋,准备黑夜越水偷盐,凡我台南方洋淤西以及其他各场秋盐□在圩下者,各□负责人,须整理原有缉私组织,从速开始活动,尤其侧重夜间另外各坨存盐斤,亦须加紧防范,各稽征所在盐斤于查上亦须特别注意,各公安盐井等武装亦须开始活动……③
1950年4月4日,华东军政委员会主席饶漱石在《关于加强盐务工作保证盐税收入的指示》一文中,针对整个华东地区的走私漏税现象指出:
自盐税增加以后,盐区普遍发生走私漏税的严重现象。各地部份基层干部未深刻理解盐税的财政意义,往往从部份群众的眼前利益出发,对群众走私行为不进行教育说服,客观上助长走私,特别新区群众基础薄弱,灾区人民生活困难,走私漏税现象,日趋严重。甚至某些新区,由于残余匪特公开活动,发生武装走私的严重事件。④
对此,淮南盐务管理局1950年的工作总结认为:“且当时又值灾荒严重,有的地方为了生产救灾,提倡群众熬晒土盐,因而助长了走私和土盐的发展……但税率提得过高和过猛,确是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鹽务通报》创刊号第6页)。”① 而增税过高、过猛的原因又与解放区迅速扩大,人民政府接管了大批城市,造成军政费用浩繁的客观情况有关。
(二)野灶所产土盐走私现象盛行
饶漱石在上述报告中还一并指出:
在抗日战争与解放战争期间,沿海各地发展了很多中小籽盐区,盐产相当增加,目前由于全国交通逐步恢复,各地盐运畅通,中小籽盐不能与大籽盐竞销,造成普遍走私。而各地部份干部对盐务工作的全面情况与方针政策了解不够,对分散的无发展前途的中小籽盐,仍盲目地加以发展,甚至某些机关,以发展中小籽盐为机关生产内容之一,自产自销。②
1950年的淮河水灾又加剧了这一行为。1950年6月底至7月底,由于连续降雨,淮河流域发生洪灾,淮河下游的苏北行署组织20万民工防汛抢险,仍致使全流域312.5万公顷农田被淹③。淮南盐区各县由此造成饥荒,“沿海盐民普遍私煎私卖,甚至相当多的基层干部和家属卷入其中,一时私煎私卖的走私风盛行”④。各地野灶均普遍发展,以制造土盐来度荒的群众不可胜数,“如东坎、八堆、潭南、垦北、安丰、掘东、启东、寅阳、益林、扬州等四十二处野灶,遍布整个淮南地区,现象相当严重”⑤。
1952年9月,淮北盐务管理局围绕盐业缉私召开了近场各县盐管科长及合作社代表联席会议。该会议指出:“由于三反关系,我们与各县联系不够,没有布置具体工作,加之个别县盐管人员配备不齐,促使今春土盐复活,市场常有私盐出现,场内亦有走私发生。”⑥ 据涟水、灌云两县反映:
涟水县百禄区全区8577户,产土盐有2574户,每月平均产量128担;锡恩区全区7992户,产土盐有3196户,每月平均产量249担;灰墩区全区13886户,产土盐有2083户,每月平均产量103担;另有黄营、岔庙、东瞳等区,亦有产制。灌云县龙苴区有500多户,估计年产约700担,新原、杨柴、伊山等区,均有产盐制造,全县年产约1000担。⑦
(三)新中国成立前后盐税政策的不完善
1949年4月19日《中共华中第五地委关于小盐问题的通知》指出:
在管理方法上,又未采取在途、在栈一律补税原则,故轻税盐、走私盐充斥市场,盐价没有因增税而提高,因而发生纳税盐滞销,灶民生活发生严重困难,形成大批走私,以致在盐东灶区发生某些干部走私、抗税,威胁税收的严重情势。①
此后,每次盐税税率调整时,对于在途、在仓按新税率补征的规定不尽相同,而且盐价变动有时不够灵敏,发生上述走私抗税现象是可以想象的。
此外,限产政策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食盐供应的不足。1949—1952年间,全国盐业生产实行“以销定产”的方针。对于这种限产政策把握不当,很容易造成短产。淮南盐管局在1950年工作总结中指出:“在主观上一般干部对全国盐务情况认识不足,认为限产愈紧愈好,少产比多产好,而忽视了完成生产任务的一面,因此在场所领导上不积极去推动灶民正常生产,并有个别灶民配产证配得少,恐春季盐滞销,不愿多烧,留着秋天烧,而秋天阴雨又多无机会烧,造成盐荒”,往年每户平均在8月份产盐90多担,而当年仅产15担②。
还有其他一些因素,诸如官盐运销不畅、销区划分不清、对缉私部队和机关管理不利等,也给私盐提供了市场。
三、缉私措施
为了杜绝食私盐、贩私盐行为,确保盐税收入,两淮盐区从各个方面入手,采取了严格的缉私护税措施。
(一)废灶兴垦,管理土盐
1949年4月19日,《中共华中第五地委关于小盐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因集中的、运输便利的大盐区已发展,分散的、生产成本特别高的小盐前途必然没落,以此使灶民早行废灶兴垦,另行转业,免将来陷于‘熄火的困境,是很必要的。”③
1949年12月5日至1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北京召开首届全国盐务会议指出:缉私方面要“有重点地设置机构,加强土盐管理,适当规定税率,以便限制其生产”,以及积极开展废场转业④。
1950年3月5日,政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土盐检查和管理令》,要求各地政府协助盐务机关加强土盐管理:
根据各地自盐税提高后土盐大大发展,各地人民政府又因生产救灾,提倡群众刮晒土盐。此种办法对救灾不无好处,从全面说则极有害。群众多晒一斤土盐,即等于使国家少收一斤米的税,直接影响今年财政任务,而且明年停废这些土盐滩地时,又要帮助群众转业,增加新的困难,结果仍会使群众不满。……在产土盐地区,当地政府须协助盐务机关,加强土盐管理。已经停废的滩地,不宜再恢复。说服干部和群众,应从其他方面多想生产办法。①
随后,饶漱石在《关于加强盐务工作保证盐税收入的指示》中要求“产盐各省区今后必须限制中小籽盐的生产,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帮助盐民兴垦转业,改种棉花及其他农作物,或从事其他生产,减少盐民生活的困难”②。
要做到有效地管理土盐,一方面,实行废灶兴垦,使无制盐许可证的盐户转为农户,并给予一定的经济扶持。中共淮北盐特委在1951年的《秋季工作计划(草案)》中确定,“土盐贷款转业工作,上半年也有很大成绩,但尚未彻底解决问题,应总结深入了解情况,经过当地党政,再度进行貸款转业,加强教育,肃清土盐”③。淮南盐管局在裁废野灶方面取得了较大成绩,1950年,共废除野灶12260户,共56380人;裁废锅?(煎盐工具)2333个,完成了废除野灶的大部分工作④。
另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在盐场附近各县设立盐管科。盐管科的职责是协助各盐场管理处做好场区以外的盐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负责土盐管理、缉私以及供应近场民食等事宜。
1952年9月3日,淮北盐务管理局召开近场各县盐管科及合作社联席会议。会议针对近场涟水、灌云两县大量产制土盐的严重情况,决定在两县增设管理人员,分别是:“涟水县百禄、锡恩、灰墩三重点区,设立盐管区员3人,盐管科内增设检查员1人;灌云县在新安、龙苴两区设立盐管区员2人,盐管科内增设检查员1人”⑤。
会议所布署的下半年工作任务中要求“在淮北近场范围要达到土盐必废,私盐必禁的目的”。从而进一步要求“各县盐管科今后必须要调查全面材料掌握重点控制主要地区,即是靠近场区之乡,有历史性偷盐的地方不断地检查,对于制土盐和偷盐户进行登记,召开会议进行教育,以防明年土盐复活及继续偷私。其登记方法,一种是调查登记,另一种即是公开号召登记”,“土盐禁绝后仍应不放松检查和教育以防复活”⑥。
同样,淮南盐区在启东、如东、东台、大丰、射阳、滨海、海门等县也分别设立盐管科,管理各县土盐,推动缉私护税工作。
(二)满足近场各县民食需求
1949年12月23日,淮北盐务管理局向灌河办事处发出训令,要求“头罾盐斤停止出售,因内运供给人民食盐,自即日起实行,但既指定县份民食盐仍要指定价出售”⑦。1951年9月9日,华东财政经济委员会指示各地政府机关在大力缉私护税的同时,“要求保证盐场附近和废灶地区的民食能即时得到供应”①。
淮北盐区为供应近场各县(指的是新海、滨海、涟水、灌云、沭阳五县,以及除盐民之外的淮北盐区),于1950年4月下旬及5月上旬先后在猴嘴、陈港、八滩三地设立食盐分销处,之后,食盐也在徐圩、头罾等处发售。
1950年7月1日起,上述各处向近场军民发售散盐,7月至12月共计售盐135154担(约6757.7吨)。当时近场五县人口以及场区盐民之外的人口共计2926869人,平均计算,每人每月约购盐12两3钱②。如果正常发售,是可以满足民食的,但是近场销盐存在着一个很大的问题。由于散盐定价较低,与销区每担相差三四万元,所以发售食盐数量以当地需要为准,并不大量放销。这就难免引起一些商人的投机行为,即从中高价收购,然后化零为整运到销区牟利。但是,如果将近场盐价定得过高,则会导致食用私盐的人数增多,贩卖私盐的行为猖獗,影响盐税收入。
由于这些矛盾的存在,虽然淮北盐场对近场各县放销数不少,而近场居民尚感食盐供应不敷。为解决这一问题,淮北盐区划定近场区范围,由淮北盐务管理局按各县人口数配盐,先交各县政府统筹购领,再分配给各合作社及当地盐店负责供应。这项办法从1951年开始试行③。
1952年9月召开的近场各县盐管科长及合作社代表联席会议要求:“在淮北近场区范围内,凡公司供应力量所不及之地区(新海连市临洪河以南、盐场特区、灌云县、沭阳县、滨海县),近场民食均享受近场优待价。因此,必须保证满足近场民食之需要,以求达到减轻人民负担,阻止土盐复活,保证税收任务完成。”对于以何种方式办理近场销盐业务,会议认为,在合作社之外,还应普遍利用承销店,“据国家既定政策方针,国公营企业及合作社对私人商业只能从业务上竞争,不能采取强硬态度,同时目前合作社力量还不能普遍供应民食,对承销店不宜裁撤”④。
(三)制定缉私法规,明确奖惩办法
两淮盐务管理局颁布的《淮盐缉私暂行办法》针对盐工、盐商(产商、运商、盐店、盐号)、小贩的走私行为,分别制定了详细的惩处措施。其中规定,盐工偷盐3次以上即为重犯,“除按章处以罚金外,并开除晒滩权”;盐工集体走私为首者开除其晒滩权。另一方面,该办法也针对检举缉获私盐的个人与团体制定了奖励办法。罚金与没收的盐,需要由盐管局的专门稽征机关,以及盐区的场公署与运销局的办事处以上机关处理。在没有盐管机关的地区,由货管机关按盐管条例处理⑤。
中财委颁布的《私盐查缉处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盐业缉私。其规定了对贩运、售卖私盐者的处罚措施:一般情况下,除照章补税外,按照私盐数量多少缴纳相应的罚金;对于连续或有组织的运售私盐者,除加倍处罚外,没收盐与运盐工具,以暴力抗税者,送人民法院处理;制盐人私运或私售其自制盐者,处以上述处罚,情节重大者,撤销其自制盐许可证,没收其制盐工具;未经盐务机关许可制盐或再制盐者,没收其盐及制盐工具;工、农、渔业用盐充作食盐售卖者,除处以罚金、没收盐和运盐工具外,并可以撤销其购盐权利。该办法还规定了盐务机关对于罚款、物品以及售盐款的处理办法:30%归公;其余70%,部分作为奖金,奖励对缉私有贡献的个人、团体或机关、部队,部分作为缉私费用①。
(四)成立盐警队
1949年首届全国盐务会议提出,缉私方面“基本上要依靠组织群众缉私,但亦应适当地扩大缉私武装,使产区与销区缉私相结合,并配合其他缉私,以收互助之效”。1950年第二届全国盐务会议,针对当时的缉私部队分布广、流动性大、任务重、领导关系及编制不一致等情况,制定了《关于人民盐务缉私部队领导关系和编制的决定》,以整顿缉私队伍。到1950年底,全国缉私部队共有干警12255名,成为查缉私盐的重要力量②。
1950年4月4日,华东军政委员会发文指示:“各地扩大与巩固盐警部队,加强缉私;在缉私时严格遵守政策,不得乱打、乱扣、乱罚,同时纠正片面‘仁政观点,对暴力抗税及情节严重的惯犯,交由司法机关法办。”③
饶漱石指出:“为保卫盐区治安,完成盐税任务,必须加强缉私,扩大与巩固盐警部队。盐警所在地之各级军区,必须帮助盐警建设,供给其必要的政治、军事教育材料。盐警家属应按军属一样优待。”④
淮北和淮南盐区于1949年分别组建了盐警队伍,至1950年更名为盐警大队,组织更为规范。1950年,淮北盐区盐警队伍为380人,淮南为480人;1951年,分别增至400人和500人⑤。
(五)發动群众,建立缉私组织
由于缉私过程中容易发生尖锐的斗争,甚至上升到武装冲突,盐务总局在武装缉私之外确定了依靠群众缉私的方针。各地普遍建立起护盐缉私小组。1951—1952年间华东区的群众缉私小组发展到1962个,参加人数达20648人⑥。
两淮盐区广泛开展缉私护税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宣传的大概内容是:走私是违法的行为;人人应当遵守纳税规定,履行稽征手续;人人应当爱护国家财富。与此同时,把缉私护税与政治运动密切结合,例如,抗美援朝运动期间,在盐工中就打出了“生产、缉私就是抗美援朝”⑦ 的口号。
按照《淮盐缉私暂行办法》的规定,盐区内普遍建立盐工检查队(或纠察队),经常集合起来流动缉私;在盐区外围私盐严重的农区,由盐务局会同当地政府,发动群众组成缉私小组,进行缉私⑧。盐工纠察队和缉私组经常向场外活动,有重点地伏击,做到“家家护税,人人缉私,夜夜有岗,圩圩有哨”①。他们还深入到盐场附近的农区、草区、山区,并在当地组建了许多缉私组织,扩大了盐场外围的缉私力量。
淮北盐区“数以万计的男女盐工、短工自觉地参加了纠察队、缉私组,形成了层层叠叠的缉私网。旺扫季节,在保证‘不走漏一粒盐的口号下,不分男女老少都参加了缉私护税,青工及妇女、儿童尤为活跃”②。他们在白天检查来往行人,夜间轮班站岗放哨,严格执行了“四班三交制度”(每夜四班岗,每一班站两小时,换岗时通过交班、交廪、交情况的手续)和互相查岗制度;并且创造了睡镇要路口的护盐方法,即在各要道口睡人,遇到偷私情况发生,即发出信号,各路把守。
淮南盐区成立了232个缉私小组,计1605人,其中按政治面貌可分为四类人群:党员483人,团员183人,干部455人,群众261人③。部分走私严重的地区,由乡村干部及优秀民兵组成精干力量,对私煎、私卖的集散地进行整治动员与查缉处理,将走私抗税的为首者交由县政府予以法办④。
(六)利用税收政策严格管理邻区盐入境
自唐代创立“划界行盐”的食盐运销体制后,历代不同区域的食盐都划定相应的销区,这种制度在明清时期被称为“引岸制”。而江苏省除销售淮盐外,还少量销售鲁盐和浙盐。
1949年上半年,由于大批浙盐与鲁盐运入两淮盐区,为杜绝私盐及保护淮盐,两淮盐务管理局发出缉私通令如下:
一、浙盐。由于两浙盐场尚未全部为我控制,因之即有国民党统治区运来大批未持有解放区纳税证之盐斤,但此盐虽非大盐,以其质量颇佳,颜色极白,其税率应按淮北大盐税率补征之,待我浙江盐管机构建立后,以浙盐税率办理之。二、鲁盐。山东由上海运来很多,……无票证者,一律按淮盐缉私条例处理之,虽持有鲁盐□票,如税率不足者,应照淮北大盐税率补征之,但应扣留其盐斤,嘱商人速往山东原机关取回证明文件,方准放行。⑤
1949年8月23日,两淮盐务管理局召开的局长联席会议决议案提出,由于芦、鲁盐的税票不正规,易为商人造假,用来走私,因此必须对税票加强管理,一方面要积极地向山东盐管局及长芦盐管局建议迅速予以修改,另一方面,对江苏境内持有此种税票的商人进行严格检查和管理⑥。
四、缉私效果
通过上述措施,新中国成立初期两淮盐区的盐业缉私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淮北鹽区的情况如下:
缉获私盐数量方面,1949年台南盐场缉获私盐503吨,1950年灌东盐场缉私盐斤8189吨⑦,1949—1952年台南盐场分别缉获私盐50.34吨(占全年盐产量的1.1%)、127.23吨(占全年盐产量的0.062%)、15.62吨(占全年盐产量的0.01%)、1.11吨(占全年盐产量的0.001%)①。
缉获私贩人数方面,1950年,淮北盐场统计在册的私盐案件计791起,涉及到的走私人数有1243人,缉获案件为761次、人数为961人;其中,以场地缉获为主,共511案;销地缉获私盐250案②。1955年1—10月份,青口盐场管理处送赣榆县法院处理的惯犯13人,其中判徒刑10年者1人、判7年者1人、判5年者3人、判1年者5人,教育释放3人③。
淮南盐区的情况如下:
1950年,淮南盐管局缉获私盐30624.91担(约为1531.25吨),占走私总数(182804担,约为9140.2吨)的16.75%④;统计在册的私盐案件总人数约28100人,其中法办人数79人,最高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大部分经教育释放。详情见表二:
此外,由于各地缉私力度不同以及区域差异,导致缉私效果有很大差别。淮南盐区的台北县(1951年改名大丰县),1950年1—3月共查缉私盐2001担13市斤(约为100吨),占台北盐场同期产量49043担83市斤(约为2452吨)的4.08%。其中,场务署查获79担(约为3.95吨),盐警部队查获105担(约为5.25吨),川东区公所查获138担(约为6.9吨),而灶区乡村民兵及广大群众查缉1678担(约为83.9吨),可见群众缉私的作用之大。据估计,当时走私盐总数约占总产量的23.4%,缉获数约为走私数的1/5⑥。相比而言,1950年全南通地区盐斤走私数为51540担(约为2577吨),缉获数2960担(约为148吨),缉获数仅为走私数的5.7%;1956年1—11月实际走私数约为4026担(约为201.3吨),缉获240起,缉获盐242.25担(约为12吨),缉获数仅占走私数的6%⑦。
缉私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其中最严重者即是武装冲突,出现了较多的人员伤亡事件。淮南盐区在1950年春季缉私中,“发生干战普遍打人、骂人、打死人与台南黑苴所集体贪污,通东场吕四所集体腐化,台北场两次被偷盐款,盐东场一次被偷枪,一次偷税票等事件”⑧。其中,在台北场,“几百个私盐贩子被民兵阻拦,私盐贩子自恃人多势众,公开对抗查缉,打伤缉私群众多人,并踏毁民兵步枪5支。民兵因寡不敌众,只好看着他们挑着私盐扬长而去”①。据统计,1950年全年淮南盐区的贩私者被打死13人,打伤9人;缉私者被打死7人,打伤30人②。
另一个问题是被裁废的野灶复煎。1951年11月,淮南盐区台北盐场管理处复查野灶,发现1950年春天裁废的野灶又大量私煎。“垦北区的万丰、天南、天北、丰裕、下明;大中区的恒丰和垦南区的成丰、广丰等乡村,共有野灶234处,同时查获白卤3210担(约为160.5吨),私盐计530担(约为26.5吨)”③。
1952年,随着缉私任务的减少,两淮盐区的盐警队伍逐渐缩小。1953年,盐务总局缉私管理处也被撤销,全国范围内的盐业缉私浪潮宣告结束。1955年,两淮盐区的私盐活动大部分平息,盐警团的干部战士都转为企业职工,各县盐管科相继撤销,缉务由各县工业科兼管。1958年组建人民公社后,盐业生产集体化程度加强,私盐活动显著减少。1959年,淮南盐区组建国营盐场,加之草场(生产煎盐的草料)全面垦种,私盐进一步减少。
(责任编辑:王放兰)
Abstract: Before and after the founding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salt smuggling in the salt areas of the Lianghuai salt area was flooding. In order to crack down on smuggling and ensure tax revenue, relevant salt agencies have taken various anti-smuggling measures and received good results. Compared with the past dynasties, the anti-smuggling of salt industry during the period of the PRC was endowed with a strong contemporary and political flavor. The new regime needs to quickly obtain sufficient fiscal revenue while the salt tax accounts for a large proportion of state taxes. This is an important reason why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ad repeatedly emphasized the suppression of private salt in the early days of its establishment. In the early days after the founding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practice that “movement” promoted production has also profoundly affected the anti-smuggling methods of the salt industry, thus a scene of anti-smuggling occurred.
Key words: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ianghuai salt area; anti-smuggl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