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盐斤加价与官商博弈
钟莉
摘 要:学术界对作为清廷解决财务危机措施的清末盐斤加价进行了讨论,但对于盐斤加价在州县一级的制度运作则留下了空白。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以清代四川南部县为例,总结了盐斤加价在县一级的具体运作情况,努力厘清何为盐斤加价,加的是哪个环节的价格,加价的过程中各方就加价额如何进行讨价还价等问题,以讨论盐斤加价在晚清经历的变化,考察晚清地方财政制度的运作实况。
关键词:盐斤加价;盐税;财政制度;筹款 中图分类号:K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64(2018)04—0016—10
清末,为解决财政危机,抵补欠款,清政府多次实行盐斤加价进行筹款。学术界对盐斤加价的既有研究,或利用清末报刊中有关盐斤加价的资料,集中在督抚层级讨论该政策的出台和实施过程,以及其所反映的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①;或从筹饷、抵补、赋税加征等方面讨论盐斤加价②。这些研究对盐斤加价作为清廷解决财务危机的政策措施进行了讨论,取得了一些重要结论,但囿于史料所限,多集中在督抚以及朝廷层级展开分析,为具体到州县一级的制度运作研究留下了空间。而且,既有研究对于什么是盐斤加价、其中的“价”具体指什么、加价加的是哪个部分的价格以及“盐斤加价”的性质等相关问题亦未能进行详尽阐述。有鉴于此,本文拟以清末四川南部县为例,结合“清代南部县衙档案”等相关资料,分析盐斤加价政策在县一级的具体运作情况,试图厘清何为盐斤加价,加的是什么价格,加价过程中各方如何讨价还价等问题,讨论盐斤加价在晚清经历的变化,以考察晚清地方财政制度的运作实况。
一、盐斤加价的内容及运作
盐斤加价作为清廷最为普遍的筹款手段,并非在清末突然兴起,文献资料显示,有清一代,对食盐加价乃是常事。佐伯富指出,盐斤加价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因盐商成本增加,为弥补盐商而不得不提高盐价;二是出于政府财源考虑的提价③。陈锋则将始自雍正十年(1732)因銀钱比值失调,官府采取盐斤加价的手段对商人进行补贴的措施称为“补贴加价”;嘉庆十四年(1809)后因清廷财政困难,而对盐加价搜刮以资经费称为“因公加价”①。但是,他们都未明确指出两种加价所加为何价。有研究认为,盐斤加价即是在各省食盐原有价格的基础上,每斤再加四文予以销售②,并未道明“原有价格”的内涵;或直接将清末盐政改革中的盐价问题全部视为盐斤加价③。然而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盐斤加价,其“价”的内涵以及盐斤加价的性质不尽相同。既有研究对盐斤加价的“价”尚不甚清晰,因此我们需先探讨盐斤加价的来龙去脉及其内容,弄清盐斤加价加的是哪个环节的价格以及盐斤加价的性质。
佐伯富和陈锋已指出盐斤加价存在的两种情况:一为补贴商人加价,一为筹款加价。只要我们对文献资料稍作分析,便可发现两种加价的区别。清制,凡官盐大多有额定盐价,盐商应按额定盐价售卖,不得高价出售,而由于银钱比值的波动以及运盐成本的加重等原因,商人多欠课。为保障正课,清廷准许盐商按高于额定盐价的价格进行售卖,“乾隆二十八年(1763)缘该水贩系整卖转售,每包许其加卖银五厘,铺户系属零售,每包许其卖银九厘”。即水贩处每包加价5厘,店铺处则每包加价9厘④。且加价所得收入归盐商以示补贴,所以补贴商人的盐斤加价实际上加的是交易价格,即盐商可以按高于额定的盐价对盐进行售卖⑤。而筹款加价说的是加“价”,但其本质是一种税,因为此加价将“价格”加于“引”内,变相增加盐引成本。“江西省自甲午至光绪三十四年(1908)共加价八次,官价每引由21两涨至28两余”⑥,实则是官府从盐商手中攫取更多收入。在厘金制度出现之前,为增加财政收入而实行的加价,一般都是引课加征,即通过加价的方式增加盐课。其后,因厘金的出现,盐斤加价在归丁州县新增了一种类型——盐厘加征。所谓盐厘加征,指的是在运销环节对食盐增加厘金。不过,无论是引课加征还是盐厘加征,皆属于加税性质。
仔细分析相关文献可见,光绪以前有关盐斤加价的政策中皆涉及到“引”,嘉庆十四年因办河南大工,两淮“引盐”每斤加价银三厘;道光五年(1825)因办高家堰工,长芦、山东“引盐”每斤加价钱二文,两浙“正引、票引、余引”等盐每斤分别加银一厘二厘不等;道光十二年(1832)长芦各岸“引盐”有海防二文加价;同治五年(1866)长芦豫岸“引盐”复有河防二文加价⑦。这些条文无不显示,盐斤加价指的是“引盐每斤加价”。《清盐法志》载,吴璥等人筹议南河经费加价时,完全以额定“引数”来计算实行盐斤加价可以得到多少收入,其文云:“盐斤一项乃民间日用所需,而每口日食不过三钱,请于现行盐价每斤酌加三厘,统计两淮、长芦、山东、河东、两浙、两广、福建、陕西、甘肃九处,虽额定斤两多寡不等,按照两淮原额计算,除淮南各引业经奏加余息无庸再议外,其余各处照此征课,约计每年可得银四百余万两,似此与民生无损,而经费稍少充实,于要工有裨。”① 他们核算盐斤加价可得收入的基本逻辑是,每斤加价额乘以额引计算出的行盐总斤数,但当时制度体系中的盐斤是引盐,即以引为单位来计算盐的行销额和加价额。这说明,到此时为止,清代食盐运销制度的主体,仍是以纲法为代表的引盐行销体制,虽然各地有细微差异,但总体的制度框架保持了较强的一致性。所以,在这样的制度框架下,所谓盐斤加价,并非是食盐的终端交易价格(消费者买盐的价格),而是“引”内每斤盐的价格,从商业贸易的角度看,就是产地批发价。但实际运行中,它也可以是盐商从清廷获取盐引的价格,即引价,其结果是事实上造成商人盐引成本增加②。
光绪以后的盐斤加价公文中,不再明示“引盐”加价。光绪十年鄂湘两岸的川盐、粤盐、淮盐均有江防加价;光绪二十年七月通行各盐务省份每斤盐加制钱二文以佐军需;光绪二十七年各省就现在盐斤价值每斤再加增四文;光绪三十四年通行每斤盐加价四文抵补药税③。宣统元年(1909),因作津浦铁路股本,奏准直岸每斤加价制钱四文④。官府不再明示“引盐”加价的原因在于道光中叶以后引盐体制开始崩坏,两淮始改票盐,太平天国以后,各省创办抽厘济饷,各省引商、票商、官运、民运办法各不相同,所以光绪年间的盐斤加价,不再称“引盐”加价,只以每斤盐加价几文,或照课额加收、或照厘数加收、或照官盐一斤酌加制钱几文为要旨⑤。更为重要的是,此时的盐斤加价具体征收交由各省督抚,由各省督抚自行体察情形征收,而非由户部收取。这说明此种加价,主要加增的是盐厘,而非盐课了。然而,正是朝廷将征收权赋予地方督抚,使得地方督抚利用盐斤加价政策,使用不同的会计方式,出现盐引加征、盐厘加征等不同的加征形式。结合光绪十一年四川海防盐斤加价的征收,我们对盐斤加价的本质会有更为深刻的理解。
光绪十年,清廷令各省或照额加收、或照厘数加收、或照官盐一斤酌加制钱几文以济军食。四川总督丁宝桢会同盐道制定了本次盐斤加价在四川的征收办法:
当经本督部堂同盐道悉心核议:济楚引盐,江楚两省,并本省渝厘、厂厘,每引花盐已抽至二百余两,滇黔边岸道□费重,湖北八州县计岸已经准鄂加抽,均未便再行议加。惟本省计盐税厘尚不甚重,今奉饬议加收,自应□本省计岸引盐不论商运官运及归丁州县,票盐统照山东一文加价办法,每斤酌量加收厘钱一文,一俟海防平清,即行奏停以纾商力,除彚案具奏外,本督堂拟就告示合行发饬遵办,为此札仰该县即将发去告示遍贴晓谕,自本年六月初一日为始,每引、票盐一斤加收厘钱一文,名曰海防盐厘,分提另解以济要需,该县务当核实收解,毋得稍滋弊端,致干参究,仍将奉到日期遵办缘由禀报察查核。⑥
按照丁宝桢的说法,济楚引盐、江楚两省并本省渝厘、厂厘以及滇黔边岸、湖北八州县计岸,因已抽盐厘或负担重都不便再行议加,只有计盐税厘尚可加收,所以本省计岸引盐不论商运、官运及归丁州县统照山东加价办法,每引、票盐一斤加收厘钱一文,即在本省范围内销售的盐统一加收厘钱一文。光绪十一年六月初五日,南部县知县李葆芳根据丁宝桢的征收办法,发布了南部县此次盐斤加价的具体办法以及加价钱额,告示内容如下:
谕仰盐厘首事武举杨邦政、廪生谢鼎知悉,照得:前奉督宪札饬加收引税票厘解济海防军需,当经奉发告示遍贴晓谕,因引税系按引算收,数有一定,不能末减,而票厘则按斤加收,为数甚巨,且是否仍照原秤每斤照加钱一文,中多覼缕,必须妥议,方能定局。是以日前会同盐厘总局委员赵,先将票厘集众妥议,已据各灶户议明,南盐成本较重,销路未广,每天平秤一斤认加厘钱二厘五毫在案,票厘既已议定,引税应即遵行。查县属每年额行盐陆引一千四百六十八张,以十二张半折合水引一张,共合水引一百一十七张半,每水引一张加银五两,应共加收五百八十七两五钱,倾销添平等费综计约应加银七百两,核计不及票厘加数十分之一。惟查县属盐引向不领配,均由民间自行赴厂买食,引税即由厂井灶户摊缴,此次所加税银自应仍井灶派纳。①
根据上述材料可知,此次盐斤加价涉及引税(盐课加征)、票厘(盐厘加征)两项,那么引税如何加收?厘钱如何征收?知县李葆芳会同盐厘总局委员赵承基邀集各灶户集众妥议了票厘征收的税率,票厘按斤抽收,每天秤一斤認加厘钱二厘五毫。囿于史料所限,我们并不知道这里的天秤一斤是多少,厘钱二厘五毫也没明确指出由谁出。但此材料明确告诉了我们归丁州县引税加征的具体运作,引税系按引算收,南部县额行陆引1468张,折合成水引为117.5张,按每水引一张加银5两,则南部县引税银共应加收587.5两,再加上倾销添平等费引税银,共应加银700两。因为南部县盐引向不领配,由民间自行赴厂买食,所以引税由厂井灶户摊缴,此次所加引税银亦由井灶派纳。580余两税银只是应加引税正数由井灶派纳,另一百余两的绳索饷鞘等解费亦由井灶派纳,每井一眼,除应纳帮输外,再加银一分,缴作申解海防盐厘倾销饷鞘丁役往返口食等费②。此次盐斤加价,引税加征数额不大,“不及票厘加数十分之一”,可见以盐厘加征为主。据杨邦政等人称,南部县有帮输课井4998眼③。按照李葆芳等人的核算,此次盐斤加价,南部县应加征引税银为587.5两,那么每井一眼则应摊派0.1175两,再加上应摊解费0.01两,则此次加价每井一眼摊派0.1275两,按照帮输户限由灶户自行赴房上纳。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厘金出现后,盐斤加价在一个地方上的具体运作包括引税加征和厘钱加征两个部分。对于归丁州县来说,引盐加征部分是按照额引数计算出应征银两,然后将应征收的银两摊派给灶户完纳;而厘钱部分的征收则按斤抽收,或征于买方、或征于卖方、或买卖双方均抽。因此,其运作在逻辑上与光绪之前所述盐斤加价所加为引价,即食盐批发价并不一致。这正好反映了盐斤加价问题的复杂性,以及个案研究的重要意义。前文所述,食盐批发价即引价,由盐商承担再“寓税于价”销售到市场中去,而南部县由于实行盐课归丁,引盐加价则直接增加到灶户的课税中,而厘钱部分按斤抽收,出自于买卖双方,具有商业税的特质。
综上,我们发现厘金出现之前,盐斤加价皆以“引”为核算单位,加的是引内盐斤的价格。这是因为清代的食盐专卖制度主要是以纲法为代表的引盐体制,盐课征发主要以盐引数为直接依据④。厘金出现后,盐斤加价包括盐课加价和盐厘加价,前者事实上是增加商人的盐引成本。在四川,由于井盐生产的特殊性,将引加征的价格摊征到灶户身上;而盐厘加价,则是征收于买卖双方的厘金加价。而所有这些的本质都是一种税。但是商人一般会将盐引价格的增加以及被征收的厘钱等以成本的形式计入盐价中,所以会提高食盐的终端买卖价格,而政府为了保障这部分的收入,往往准许商贩的提价行为。所以有人指出盐斤加价取自运盐之商,实出自食盐之户①。清廷以斤为单位对盐加价,以引为单位核算收入,只是一种计算方法而已。朝廷在意的是如何增收,所以酌加多少钱并不是食盐终端的价格,而是指官府所能得到的收入。
二、南部县盐斤加价中的讨价还价
盐斤加价作为清廷临时性的一种筹款方式,皆因不同目的而实行,既有盐课加征,也有盐厘加价,历次加价的钱额、征收区域、征收方式、加价的环节以及加价性质不尽相同。盐斤加价政策的具体运作环节,不仅包括中央与地方督抚之间的博弈,还涉及到地方督抚与州县层级、官与商之间的讨价还价。在这些博弈的过程中,盐斤加价在加价钱额、征收方式上都得到调适,不仅各省加价情况不一,且一省之内各县的加价情况也各不相同。如下表所示,各县应征额与实征额都存在一定的差别,且只有射蓬、富荣、犍乐、奉节、井仁5个盐场的实征额等于应征额,其他盐场的实征额都较应征额少,南部县应征正加厘各款为16文,实际则只征收了6.65文。
如上文所述,南部县的盐斤加价包括两个部分:一为引税加征,一为盐厘加征。由于引税系按引算收,数有一定,不能末减,而票厘则按斤加收,为数甚巨,按照南部县知县李葆芳的说法“引税加征及解费约七百两,核计不及票厘加数十分之一”①。那么按此估算,票厘加价数额少则能收7000两。从光绪二十九年南部县知县的交接清单中可以看到光绪二十一年、光绪二十二年、光绪二十五年南部县分别因倭人肆衅、练丁筹饷、外筹新款加抽引厘银587.5两②。引税加征较为固定,且摊征于井灶,没有多少讨价还价的空间。而票厘加价则不同,票厘具有商业税的性质,或抽于转运中的货物,或以交易额抽取,在使用的秤、斤的算法、征收之人以及抽收之法上有着极大的讨价还价空间。且南部县抽取厘金的历史较早③,盐厘向来由当地的灶绅把持。同治二年南部县奉文抽办盐厘,接济军饷,议定每盐1斤抽钱1文④,每月抽收银500两,4月共抽2000两,议分东南西北,每路轮流转解⑤。南部县实行的是包缴制度,于东南西北各路盐店及隘口抽收厘钱,征收办法各不相同,有坐井抽厘、按斤抽钱、按包抽钱等办法⑥。可见,其征法不一,极为混乱。此时,南部县盐厘交绅士包抽、官为代解,其年中抽数多少官府不得知,亦不过问,因向东洋挪欠厘局公款,丁宝桢即将厘局改为委员抽收,不准劣绅包揽,并将该县九十六两作为一斤之秤改为十六两天平为一斤,每两斤抽收厘钱三文;又因灶户呈恳求减,复经议明以每斤天平节半秤为一斤,每一斤抽厘钱一文;后改为照每包一百八十斤,除去皮耗四十五斤,作为每包一百三十五斤,共抽钱一百三十五文⑦。虽然丁宝桢派委员抽收,但南部县在实际的抽厘运作中,仍然按东南西北四路,由盐厘首事即灶绅进行抽收。北路城隍垭、梨子垭盐厘由首事武生杜先培经收⑧。这些盐厘首事才是南部县盐厘的实际把控者。而私抽之事时有发生,厘票只注盐包之数,并不注厘钱分文在内⑨。且盐厘按斤抽收,并没有定额,盐厘加征一旦过高,买卖双方的交易税增加,一定程度上会导致私买私卖现象的加剧,那么包缴制度下盐厘首事所能取得的额外收入必会减少。此外,在南部县,灶绅才是产盐和卖盐的大户之家,盐厘加征过高必然会引起灶绅的反抗以及与官府之间的讨价还价。
光绪二十年十二月三十日,南部知县袁用宾、南部县盐厘局委员伍生辉(盐斤加价总办)将“光绪二十年七月通行各省有盐务省份每斤加制钱二文以佐军需”方案及其告示张贴产盐丰富的井灶场镇⑩。根据灶绅的说法,光绪二十一年正月初一至正月底南部县各局已缴完厘钱2000余串①。但从正月二十七日后,南部县大王庙、流马场、建兴场、寒坡岭等地的盐厘分局遭到灶户打毁,二十七日各灶户② 将大王庙分局打毁,并拿去厘钱、道票、簿据;二十八日灶户将建兴场分局打毁;二十九日流马场、寒坡岭分局被(数百人)打毁;此外老观场分局巡丁亦称被匪徒抄毁③。如果灶绅说法无误,则从正月初一至月底各局已缴完厘钱2000余串,那么,何以从二十七日开始出现多处打毁盐厘分局的事件?档案显示,据文生贾承谟、杨光俊、谢鼎等称,是因为正月底,灶绅听闻各处盐贩说西充并未加厘,每鹽一挑约重一百五六十斤不等,只抽厘钱六十文,有叠次收回过道底票可验,南邑(南部县)独加三倍。因此,灶绅纷纷称说办理歧异,苦乐不均,判若宵壤,遂在各分局滋闹④。保宁府知府唐翼、南部县知县袁用宾、盐厘局委员伍生辉等亲往弹压盐贩毁局,当即发布告示称:“如果西充并未加办,而南邑地方亦可仿照办理,该灶贩人等务须安分守法,仍暂照章完纳,俟本委员、县将西充尚未加办,南邑应如何办理,可否酌减情形,刻日具禀大宪,一俟奉到批回,再行示谕。”⑤ 四川布政使司衙门、四川通省盐茶道衙门发给南部县的札文称:
四川早在光绪十一年,票厘局办过加收海防盐厘一次,除富荣、犍乐、井研、资州、云阳、大宁、简州等处均按每斤加价一文外,余如绵州、乐至、遂宁、蓬溪、中江、盐亭、西充、射洪等处因原抽正厘向止论挑而不论斤,其加收海防厘钱遂未按斤计加,仅令每盐一挑不论花巴,一律加收厘钱三十文。其南部一处,亦因民贫厂滞,只令每盐一斤于原收正厘七厘五毫外加收海防盐厘二厘五毛(毫),此上届各局办理加厘之实在情形。至此次加收盐价,职道深知厂情各别,仍难拘定每斤人文,故通饬各局札内曾叙有或照上届海防办法再行加抽一倍,期归妥善。旋据三台、中江、蓬西各局员先后禀请查照上届加数再加一倍,按每挑加钱六十文。兹南部厘局伍生辉未查上届办法,辙令各贩按斤加钱二文,自系拘泥,奏案未敢擅减所致。⑥
四川布政使司衙门、四川通省盐茶道衙门解释说西充等地抽厘向来论挑而不论斤,所以令每盐一挑加收厘钱三十文,同时将此次滋闹归结于总办伍生辉的加厘方案措施不当,没有参照上届成案所致,事先已经通饬了查照上届加价数再加一倍,光绪十一年盐厘加价二厘五毫,如果再加一倍,则此次盐厘加收应为五厘,然而伍生辉仍然按斤加钱二文,故省府二衙将此次事件归咎于伍生辉身上。
为安抚灶贩、平息事端,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初八日经保宁府、川北道、四川布政使司衙门、四川通省盐茶道衙门等查覆后,下令南(南部县)厂各贩按照上届做法,每斤盐加收二厘五毫,在此基础上再加一倍,每盐一斤于原收七厘五毫外共加收海防盐厘钱五厘,其已收加厘钱文,除每斤应照现拟办法抽收外,余准各贩扣收下次应缴之款⑦。各场灶民终于愿意出具甘结状,承诺每一斤天平秤盐除抽正厘七厘五毫外,此次加厘只加收厘钱一文,遵照一个七厘五毫完纳厘钱①。
灶绅除以暴力的形式打毁盐厘局进行反抗外,对于盐斤加价的应对多通过禀文的形式陈述困难,同官方进行讨价还价,而此次暴力打毁盐厘局成了后来盐斤加价讨价还价的重要筹码。光绪二十五年,四川省为练兵筹饷,四川总督奎俊提出试办盐斤加价以供急需,每斤加价二文,称为“新盐斤加价”。当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南部县衙根据上级公文在南部县发布了盐斤加价告示②。告示一出,地方绅灶廪生谢鼎等便联名呈禀,希望按照海防成案加收二厘五毫。他们的理由在于:一、南部县盐井眼小、水微、塌闭日多;二、因为渠县商人不准改配,迄今未回南厂配引③,销路阻滞,灶贩十有九贫;三、今岁欠收,煤米两昂,尤形困敝;四、设局之初,每斤盐征厘五厘,光绪十一年奉文加收各厂按斤加钱一文,前宪台因南厂困苦体恤,格外按斤加价二厘五毫,此海防加厘成案也;五、光绪二十一年正月初一日局复奉文仿照各厂按斤加厘二文,致缴生事,各分局为灶贩打毁,几酿巨患,尚经保宁府唐守亲自弹压,据情禀明奉批加五厘,此征倭加厘成案也;六、骤加至四倍,于正厘前此屡激成事,系属前车之鉴④。此次加价,南部县仍按成案每斤盐只加五厘⑤。光绪二十七年外筹新款成案,部文每斤盐加钱四文,奎俊以四川盐务与他省情形不同,奏准每斤盐只加三文⑥,而南部县厘局委员胡鸿业会同前署县令邓元穗,禀奉奎俊,批准照光绪二十一年征倭加饷减为五厘⑦。
光绪十一年、二十年、二十五年、二十七年的盐斤加价案都比政策制定的钱文收得少。但是光绪三十四年因抵补药税施行的盐斤加价案,却没有如灶绅的所愿得到减价执行。光绪三十四年,度支部奏准酌加盐价四文抵补药税,总督赵尔巽以骤加过多、商民交累,电请暂减一文,只收三文⑧。但是南部县灶绅前工部主事谭勋、候选知县汪麟洲、教谕李雨苍等一百余人联名历陈厂困滞销,请援光绪十一年海防加厘成案认加二厘五毫⑨。同年七月二十三日,南部县知县史久龙、南部票厘局务志元以南厂困苦情形据实将灶绅的需求汇报给了保宁府、川北道,得到的回复都是等总督部堂暨盐道宪批示⑩。赵尔巽仍令遵章办理加价三文,其批示如下:
此次盐斤加价各省一律普加四文,江鄂两省且于四文之外又加二文。本督部堂特念川省盐价叠加,商民不无疲困,往返电商,始准暂减一文,较之江鄂两省已减其半,实系格外从宽。又复撰发白话告示,剀切晓谕,所以恤民力者,不可谓不忧而所以释民疑者,亦不可不谓不至。凡有知识应如何仰体时艰竭忱输纳,乃该县灶绅谭勋等徒以援案请减为词,昧于国民纳税之义,不惟不顾大局,亦殊负本督部堂体恤苦衷,该印委率即据情上告,意谓南厂票厘从前尚未加足,值兹亢旱之际,益恐物力不逮,不知近来票厘充塞引岸即由于票盐加厘未足成本,轻于引盐所致,畸轻畸重,岂得谓公。且此次加价,二文归部,一文归川,须实征实解,以之弥补药税不敷,尚多与从前叠次加价可以通融腾挪者不同,岂能援以为请至地方水旱偏灾随处皆有,只闻发赈蠲粮,不闻减及盐价,尤不得以此藉口。总之,此次盐价经部定暂减收一文已属无可再减,该守等务再切实开导遵章依限遵缴,倘敢聚众滋扰即行秉公惩办,或彼此参差办理不善,须从严惩处。部文具在该印委等谅已寓目无待烦言,至此次引税所请于明年开征与原定八月初一开办之期不符,应仍遵前札办理。①
赵尔巽的批示对灶绅谭勋等人进行了斥责,并对南部县知县提出“办理不善,从严惩处”。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六日,南部县知县史久龙即将加收引税事宜牌示通知②。此次盐斤加价,四川按每斤加价三文执行。八月十五日,南部县票厘局邓、知县史久龙再次发布告示称:“每斤遵札照加三文,于九月初一日加收,连从前原办正加厘钱,每盐一斤共计抽收厘钱五文六厘五毫。”③ 为何此次加价没有按照惯例援引成案执行?原因在于,四川当时的财用已十分困乏,盐斤加价三文,两文归度支部,一文归四川,赵尔巽需将归四川支用的盐斤加价钱额用以弥补药税不敷。此外,清末举办新政,需费甚巨,宣统元年赵尔巽又以川省财用艰难为由,将原本减去的一文加足④。由此,赵尔巽根本不会同意灶绅们提出的按援案加价的请求。
根据上文我们会发现,南部县县衙、保宁府对于灶绅请求的减征盐价大多极力支持,报告到督抚,以求减征。原因在于,有清一代的财政制度,地方公费不足,而县衙、府属一级往往从地方上谋求补贴款项,盐厘便是一重大补贴来源。保宁府曾在阆中县所辖千佛岩,南部县所辖之红岩子、盘龙驿、泸溪场、新镇坝等处设立盐卡抽收盐厘,派巡役专司其事,并刊有府发的票厘,所抽厘并不批解,每月除书巡口食外,呈缴府属钱六十二千作为津贴⑤。后经查被取消。不仅经收之人存在私抽的现象,保宁府为了津贴费用,同样设立盐卡抽收盐厘。
清后期虽因不同目的举行了十余次盐斤加价,但盐斤加价始终作为制度外的临时性的一种筹款方式,只是在民众与官府、州县与地方督抚、地方督抚与中央之间,各方都在为了自己的利益进行着讨价还价。
三、结 论
有清一代的财政制度,对赔款、筹饷、办理新政所需的巨大款额缺乏财政制度上的保障,为了解决临时性的巨大需款,清廷不得不从制度外寻找财源,“寓税于价”的盐斤加价措施是当时清廷所能想到的最好的筹款方式。清代盐课征发主要以盐引数为直接依据,所以官府核算盐斤加价可得收入的基本逻辑是:每斤加价额乘以额引计算出行盐总斤数。然而,通过前面的讨论我们发现,盐斤加价可以分为两种,即盐课加征和盐厘加征。它们有可能是盐商从清廷获取盐引的价格、灶户被摊征的盐厘、商贩被征收的厘金等等,而所有这些的本质都是一种税,只不过因所加价的性质不同,获取此收入的部门与机构也不一样,盐课加价归中央所有,盐厘加价多为地方所得。在这样的利益分配格局下,盐斤加价尤其是盐厘加价在州县实际运行中,同时拥有盐井主和盐贩身份的灶绅,把持盐厘征收,和州县讨价还价,州县亦因此与督抚讨价还价,生动体现出清末财政运作的具体社会逻辑,有很重要的学术价值。
盐斤加价无论是盐课加征,还是盐厘加征,均以斤为单位加价,实质却是增加引盐或其他名目,比如票盐的价格,运输商人需将其成本计入盐价中,所以会提高终端的食盐买卖价格。朝廷亦并未十分在意终端的食盐买賣价格,在官府的理念中,每人日食盐三钱,每斤加钱几文,对于食盐户来说没什么影响。因此,官府在意的是如何增收,所以盐斤加价在需款的压力下一次又一次地实行。从实行的目的来看,盐斤加价由最初的地方河工需要发展至国家性的军需、赔款需要;从实行的范围来看,盐斤加价由最初的滨海省份加价发展至全国性的盐斤加价;从加价的钱额来看,由最初的加价二文发展到清末加价四文;从征收的方式来看,各省份有按额征收、按引征收或按盐价加制钱征收等,无不反映出盐斤加价的巨大筹款潜力,因此也成为清代财政制度外的一种最普遍的筹款方式。官府虽举行了十余次盐斤加价案,然而历次盐斤加价的方案在中央与地方督抚、地方督抚与各州县、州县官府与民众之间来回进行着讨价还价,在这些博弈的过程中,盐斤加价在加价钱额、征收方式上都得到调适。
(责任编辑:邓 军)
Abstract: The academic circles discussed the price increase of salt as a measure to solve the financial crisis in the Qing Dynasty, but left a blank for the system and operation of the salt price increase at the state and county level. Based on the existing research, this paper takes the Nanbu county of Sichuan in the Qing Dynasty as an example, sums up the specific operation of the salt price increase at the county level, and strives to clarify what is the price increase of salt, and which process the price is increased in and many other problems that during the price increasing process. The paper tries to discuss the changes in the experience of salt price increase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and to examine the operation of the local fiscal system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Key words: salt price increase; salt tax; fiscal system; fundraising
摘 要:学术界对作为清廷解决财务危机措施的清末盐斤加价进行了讨论,但对于盐斤加价在州县一级的制度运作则留下了空白。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以清代四川南部县为例,总结了盐斤加价在县一级的具体运作情况,努力厘清何为盐斤加价,加的是哪个环节的价格,加价的过程中各方就加价额如何进行讨价还价等问题,以讨论盐斤加价在晚清经历的变化,考察晚清地方财政制度的运作实况。
关键词:盐斤加价;盐税;财政制度;筹款 中图分类号:K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64(2018)04—0016—10
清末,为解决财政危机,抵补欠款,清政府多次实行盐斤加价进行筹款。学术界对盐斤加价的既有研究,或利用清末报刊中有关盐斤加价的资料,集中在督抚层级讨论该政策的出台和实施过程,以及其所反映的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①;或从筹饷、抵补、赋税加征等方面讨论盐斤加价②。这些研究对盐斤加价作为清廷解决财务危机的政策措施进行了讨论,取得了一些重要结论,但囿于史料所限,多集中在督抚以及朝廷层级展开分析,为具体到州县一级的制度运作研究留下了空间。而且,既有研究对于什么是盐斤加价、其中的“价”具体指什么、加价加的是哪个部分的价格以及“盐斤加价”的性质等相关问题亦未能进行详尽阐述。有鉴于此,本文拟以清末四川南部县为例,结合“清代南部县衙档案”等相关资料,分析盐斤加价政策在县一级的具体运作情况,试图厘清何为盐斤加价,加的是什么价格,加价过程中各方如何讨价还价等问题,讨论盐斤加价在晚清经历的变化,以考察晚清地方财政制度的运作实况。
一、盐斤加价的内容及运作
盐斤加价作为清廷最为普遍的筹款手段,并非在清末突然兴起,文献资料显示,有清一代,对食盐加价乃是常事。佐伯富指出,盐斤加价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因盐商成本增加,为弥补盐商而不得不提高盐价;二是出于政府财源考虑的提价③。陈锋则将始自雍正十年(1732)因銀钱比值失调,官府采取盐斤加价的手段对商人进行补贴的措施称为“补贴加价”;嘉庆十四年(1809)后因清廷财政困难,而对盐加价搜刮以资经费称为“因公加价”①。但是,他们都未明确指出两种加价所加为何价。有研究认为,盐斤加价即是在各省食盐原有价格的基础上,每斤再加四文予以销售②,并未道明“原有价格”的内涵;或直接将清末盐政改革中的盐价问题全部视为盐斤加价③。然而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盐斤加价,其“价”的内涵以及盐斤加价的性质不尽相同。既有研究对盐斤加价的“价”尚不甚清晰,因此我们需先探讨盐斤加价的来龙去脉及其内容,弄清盐斤加价加的是哪个环节的价格以及盐斤加价的性质。
佐伯富和陈锋已指出盐斤加价存在的两种情况:一为补贴商人加价,一为筹款加价。只要我们对文献资料稍作分析,便可发现两种加价的区别。清制,凡官盐大多有额定盐价,盐商应按额定盐价售卖,不得高价出售,而由于银钱比值的波动以及运盐成本的加重等原因,商人多欠课。为保障正课,清廷准许盐商按高于额定盐价的价格进行售卖,“乾隆二十八年(1763)缘该水贩系整卖转售,每包许其加卖银五厘,铺户系属零售,每包许其卖银九厘”。即水贩处每包加价5厘,店铺处则每包加价9厘④。且加价所得收入归盐商以示补贴,所以补贴商人的盐斤加价实际上加的是交易价格,即盐商可以按高于额定的盐价对盐进行售卖⑤。而筹款加价说的是加“价”,但其本质是一种税,因为此加价将“价格”加于“引”内,变相增加盐引成本。“江西省自甲午至光绪三十四年(1908)共加价八次,官价每引由21两涨至28两余”⑥,实则是官府从盐商手中攫取更多收入。在厘金制度出现之前,为增加财政收入而实行的加价,一般都是引课加征,即通过加价的方式增加盐课。其后,因厘金的出现,盐斤加价在归丁州县新增了一种类型——盐厘加征。所谓盐厘加征,指的是在运销环节对食盐增加厘金。不过,无论是引课加征还是盐厘加征,皆属于加税性质。
仔细分析相关文献可见,光绪以前有关盐斤加价的政策中皆涉及到“引”,嘉庆十四年因办河南大工,两淮“引盐”每斤加价银三厘;道光五年(1825)因办高家堰工,长芦、山东“引盐”每斤加价钱二文,两浙“正引、票引、余引”等盐每斤分别加银一厘二厘不等;道光十二年(1832)长芦各岸“引盐”有海防二文加价;同治五年(1866)长芦豫岸“引盐”复有河防二文加价⑦。这些条文无不显示,盐斤加价指的是“引盐每斤加价”。《清盐法志》载,吴璥等人筹议南河经费加价时,完全以额定“引数”来计算实行盐斤加价可以得到多少收入,其文云:“盐斤一项乃民间日用所需,而每口日食不过三钱,请于现行盐价每斤酌加三厘,统计两淮、长芦、山东、河东、两浙、两广、福建、陕西、甘肃九处,虽额定斤两多寡不等,按照两淮原额计算,除淮南各引业经奏加余息无庸再议外,其余各处照此征课,约计每年可得银四百余万两,似此与民生无损,而经费稍少充实,于要工有裨。”① 他们核算盐斤加价可得收入的基本逻辑是,每斤加价额乘以额引计算出的行盐总斤数,但当时制度体系中的盐斤是引盐,即以引为单位来计算盐的行销额和加价额。这说明,到此时为止,清代食盐运销制度的主体,仍是以纲法为代表的引盐行销体制,虽然各地有细微差异,但总体的制度框架保持了较强的一致性。所以,在这样的制度框架下,所谓盐斤加价,并非是食盐的终端交易价格(消费者买盐的价格),而是“引”内每斤盐的价格,从商业贸易的角度看,就是产地批发价。但实际运行中,它也可以是盐商从清廷获取盐引的价格,即引价,其结果是事实上造成商人盐引成本增加②。
光绪以后的盐斤加价公文中,不再明示“引盐”加价。光绪十年鄂湘两岸的川盐、粤盐、淮盐均有江防加价;光绪二十年七月通行各盐务省份每斤盐加制钱二文以佐军需;光绪二十七年各省就现在盐斤价值每斤再加增四文;光绪三十四年通行每斤盐加价四文抵补药税③。宣统元年(1909),因作津浦铁路股本,奏准直岸每斤加价制钱四文④。官府不再明示“引盐”加价的原因在于道光中叶以后引盐体制开始崩坏,两淮始改票盐,太平天国以后,各省创办抽厘济饷,各省引商、票商、官运、民运办法各不相同,所以光绪年间的盐斤加价,不再称“引盐”加价,只以每斤盐加价几文,或照课额加收、或照厘数加收、或照官盐一斤酌加制钱几文为要旨⑤。更为重要的是,此时的盐斤加价具体征收交由各省督抚,由各省督抚自行体察情形征收,而非由户部收取。这说明此种加价,主要加增的是盐厘,而非盐课了。然而,正是朝廷将征收权赋予地方督抚,使得地方督抚利用盐斤加价政策,使用不同的会计方式,出现盐引加征、盐厘加征等不同的加征形式。结合光绪十一年四川海防盐斤加价的征收,我们对盐斤加价的本质会有更为深刻的理解。
光绪十年,清廷令各省或照额加收、或照厘数加收、或照官盐一斤酌加制钱几文以济军食。四川总督丁宝桢会同盐道制定了本次盐斤加价在四川的征收办法:
当经本督部堂同盐道悉心核议:济楚引盐,江楚两省,并本省渝厘、厂厘,每引花盐已抽至二百余两,滇黔边岸道□费重,湖北八州县计岸已经准鄂加抽,均未便再行议加。惟本省计盐税厘尚不甚重,今奉饬议加收,自应□本省计岸引盐不论商运官运及归丁州县,票盐统照山东一文加价办法,每斤酌量加收厘钱一文,一俟海防平清,即行奏停以纾商力,除彚案具奏外,本督堂拟就告示合行发饬遵办,为此札仰该县即将发去告示遍贴晓谕,自本年六月初一日为始,每引、票盐一斤加收厘钱一文,名曰海防盐厘,分提另解以济要需,该县务当核实收解,毋得稍滋弊端,致干参究,仍将奉到日期遵办缘由禀报察查核。⑥
按照丁宝桢的说法,济楚引盐、江楚两省并本省渝厘、厂厘以及滇黔边岸、湖北八州县计岸,因已抽盐厘或负担重都不便再行议加,只有计盐税厘尚可加收,所以本省计岸引盐不论商运、官运及归丁州县统照山东加价办法,每引、票盐一斤加收厘钱一文,即在本省范围内销售的盐统一加收厘钱一文。光绪十一年六月初五日,南部县知县李葆芳根据丁宝桢的征收办法,发布了南部县此次盐斤加价的具体办法以及加价钱额,告示内容如下:
谕仰盐厘首事武举杨邦政、廪生谢鼎知悉,照得:前奉督宪札饬加收引税票厘解济海防军需,当经奉发告示遍贴晓谕,因引税系按引算收,数有一定,不能末减,而票厘则按斤加收,为数甚巨,且是否仍照原秤每斤照加钱一文,中多覼缕,必须妥议,方能定局。是以日前会同盐厘总局委员赵,先将票厘集众妥议,已据各灶户议明,南盐成本较重,销路未广,每天平秤一斤认加厘钱二厘五毫在案,票厘既已议定,引税应即遵行。查县属每年额行盐陆引一千四百六十八张,以十二张半折合水引一张,共合水引一百一十七张半,每水引一张加银五两,应共加收五百八十七两五钱,倾销添平等费综计约应加银七百两,核计不及票厘加数十分之一。惟查县属盐引向不领配,均由民间自行赴厂买食,引税即由厂井灶户摊缴,此次所加税银自应仍井灶派纳。①
根据上述材料可知,此次盐斤加价涉及引税(盐课加征)、票厘(盐厘加征)两项,那么引税如何加收?厘钱如何征收?知县李葆芳会同盐厘总局委员赵承基邀集各灶户集众妥议了票厘征收的税率,票厘按斤抽收,每天秤一斤認加厘钱二厘五毫。囿于史料所限,我们并不知道这里的天秤一斤是多少,厘钱二厘五毫也没明确指出由谁出。但此材料明确告诉了我们归丁州县引税加征的具体运作,引税系按引算收,南部县额行陆引1468张,折合成水引为117.5张,按每水引一张加银5两,则南部县引税银共应加收587.5两,再加上倾销添平等费引税银,共应加银700两。因为南部县盐引向不领配,由民间自行赴厂买食,所以引税由厂井灶户摊缴,此次所加引税银亦由井灶派纳。580余两税银只是应加引税正数由井灶派纳,另一百余两的绳索饷鞘等解费亦由井灶派纳,每井一眼,除应纳帮输外,再加银一分,缴作申解海防盐厘倾销饷鞘丁役往返口食等费②。此次盐斤加价,引税加征数额不大,“不及票厘加数十分之一”,可见以盐厘加征为主。据杨邦政等人称,南部县有帮输课井4998眼③。按照李葆芳等人的核算,此次盐斤加价,南部县应加征引税银为587.5两,那么每井一眼则应摊派0.1175两,再加上应摊解费0.01两,则此次加价每井一眼摊派0.1275两,按照帮输户限由灶户自行赴房上纳。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厘金出现后,盐斤加价在一个地方上的具体运作包括引税加征和厘钱加征两个部分。对于归丁州县来说,引盐加征部分是按照额引数计算出应征银两,然后将应征收的银两摊派给灶户完纳;而厘钱部分的征收则按斤抽收,或征于买方、或征于卖方、或买卖双方均抽。因此,其运作在逻辑上与光绪之前所述盐斤加价所加为引价,即食盐批发价并不一致。这正好反映了盐斤加价问题的复杂性,以及个案研究的重要意义。前文所述,食盐批发价即引价,由盐商承担再“寓税于价”销售到市场中去,而南部县由于实行盐课归丁,引盐加价则直接增加到灶户的课税中,而厘钱部分按斤抽收,出自于买卖双方,具有商业税的特质。
综上,我们发现厘金出现之前,盐斤加价皆以“引”为核算单位,加的是引内盐斤的价格。这是因为清代的食盐专卖制度主要是以纲法为代表的引盐体制,盐课征发主要以盐引数为直接依据④。厘金出现后,盐斤加价包括盐课加价和盐厘加价,前者事实上是增加商人的盐引成本。在四川,由于井盐生产的特殊性,将引加征的价格摊征到灶户身上;而盐厘加价,则是征收于买卖双方的厘金加价。而所有这些的本质都是一种税。但是商人一般会将盐引价格的增加以及被征收的厘钱等以成本的形式计入盐价中,所以会提高食盐的终端买卖价格,而政府为了保障这部分的收入,往往准许商贩的提价行为。所以有人指出盐斤加价取自运盐之商,实出自食盐之户①。清廷以斤为单位对盐加价,以引为单位核算收入,只是一种计算方法而已。朝廷在意的是如何增收,所以酌加多少钱并不是食盐终端的价格,而是指官府所能得到的收入。
二、南部县盐斤加价中的讨价还价
盐斤加价作为清廷临时性的一种筹款方式,皆因不同目的而实行,既有盐课加征,也有盐厘加价,历次加价的钱额、征收区域、征收方式、加价的环节以及加价性质不尽相同。盐斤加价政策的具体运作环节,不仅包括中央与地方督抚之间的博弈,还涉及到地方督抚与州县层级、官与商之间的讨价还价。在这些博弈的过程中,盐斤加价在加价钱额、征收方式上都得到调适,不仅各省加价情况不一,且一省之内各县的加价情况也各不相同。如下表所示,各县应征额与实征额都存在一定的差别,且只有射蓬、富荣、犍乐、奉节、井仁5个盐场的实征额等于应征额,其他盐场的实征额都较应征额少,南部县应征正加厘各款为16文,实际则只征收了6.65文。
如上文所述,南部县的盐斤加价包括两个部分:一为引税加征,一为盐厘加征。由于引税系按引算收,数有一定,不能末减,而票厘则按斤加收,为数甚巨,按照南部县知县李葆芳的说法“引税加征及解费约七百两,核计不及票厘加数十分之一”①。那么按此估算,票厘加价数额少则能收7000两。从光绪二十九年南部县知县的交接清单中可以看到光绪二十一年、光绪二十二年、光绪二十五年南部县分别因倭人肆衅、练丁筹饷、外筹新款加抽引厘银587.5两②。引税加征较为固定,且摊征于井灶,没有多少讨价还价的空间。而票厘加价则不同,票厘具有商业税的性质,或抽于转运中的货物,或以交易额抽取,在使用的秤、斤的算法、征收之人以及抽收之法上有着极大的讨价还价空间。且南部县抽取厘金的历史较早③,盐厘向来由当地的灶绅把持。同治二年南部县奉文抽办盐厘,接济军饷,议定每盐1斤抽钱1文④,每月抽收银500两,4月共抽2000两,议分东南西北,每路轮流转解⑤。南部县实行的是包缴制度,于东南西北各路盐店及隘口抽收厘钱,征收办法各不相同,有坐井抽厘、按斤抽钱、按包抽钱等办法⑥。可见,其征法不一,极为混乱。此时,南部县盐厘交绅士包抽、官为代解,其年中抽数多少官府不得知,亦不过问,因向东洋挪欠厘局公款,丁宝桢即将厘局改为委员抽收,不准劣绅包揽,并将该县九十六两作为一斤之秤改为十六两天平为一斤,每两斤抽收厘钱三文;又因灶户呈恳求减,复经议明以每斤天平节半秤为一斤,每一斤抽厘钱一文;后改为照每包一百八十斤,除去皮耗四十五斤,作为每包一百三十五斤,共抽钱一百三十五文⑦。虽然丁宝桢派委员抽收,但南部县在实际的抽厘运作中,仍然按东南西北四路,由盐厘首事即灶绅进行抽收。北路城隍垭、梨子垭盐厘由首事武生杜先培经收⑧。这些盐厘首事才是南部县盐厘的实际把控者。而私抽之事时有发生,厘票只注盐包之数,并不注厘钱分文在内⑨。且盐厘按斤抽收,并没有定额,盐厘加征一旦过高,买卖双方的交易税增加,一定程度上会导致私买私卖现象的加剧,那么包缴制度下盐厘首事所能取得的额外收入必会减少。此外,在南部县,灶绅才是产盐和卖盐的大户之家,盐厘加征过高必然会引起灶绅的反抗以及与官府之间的讨价还价。
光绪二十年十二月三十日,南部知县袁用宾、南部县盐厘局委员伍生辉(盐斤加价总办)将“光绪二十年七月通行各省有盐务省份每斤加制钱二文以佐军需”方案及其告示张贴产盐丰富的井灶场镇⑩。根据灶绅的说法,光绪二十一年正月初一至正月底南部县各局已缴完厘钱2000余串①。但从正月二十七日后,南部县大王庙、流马场、建兴场、寒坡岭等地的盐厘分局遭到灶户打毁,二十七日各灶户② 将大王庙分局打毁,并拿去厘钱、道票、簿据;二十八日灶户将建兴场分局打毁;二十九日流马场、寒坡岭分局被(数百人)打毁;此外老观场分局巡丁亦称被匪徒抄毁③。如果灶绅说法无误,则从正月初一至月底各局已缴完厘钱2000余串,那么,何以从二十七日开始出现多处打毁盐厘分局的事件?档案显示,据文生贾承谟、杨光俊、谢鼎等称,是因为正月底,灶绅听闻各处盐贩说西充并未加厘,每鹽一挑约重一百五六十斤不等,只抽厘钱六十文,有叠次收回过道底票可验,南邑(南部县)独加三倍。因此,灶绅纷纷称说办理歧异,苦乐不均,判若宵壤,遂在各分局滋闹④。保宁府知府唐翼、南部县知县袁用宾、盐厘局委员伍生辉等亲往弹压盐贩毁局,当即发布告示称:“如果西充并未加办,而南邑地方亦可仿照办理,该灶贩人等务须安分守法,仍暂照章完纳,俟本委员、县将西充尚未加办,南邑应如何办理,可否酌减情形,刻日具禀大宪,一俟奉到批回,再行示谕。”⑤ 四川布政使司衙门、四川通省盐茶道衙门发给南部县的札文称:
四川早在光绪十一年,票厘局办过加收海防盐厘一次,除富荣、犍乐、井研、资州、云阳、大宁、简州等处均按每斤加价一文外,余如绵州、乐至、遂宁、蓬溪、中江、盐亭、西充、射洪等处因原抽正厘向止论挑而不论斤,其加收海防厘钱遂未按斤计加,仅令每盐一挑不论花巴,一律加收厘钱三十文。其南部一处,亦因民贫厂滞,只令每盐一斤于原收正厘七厘五毫外加收海防盐厘二厘五毛(毫),此上届各局办理加厘之实在情形。至此次加收盐价,职道深知厂情各别,仍难拘定每斤人文,故通饬各局札内曾叙有或照上届海防办法再行加抽一倍,期归妥善。旋据三台、中江、蓬西各局员先后禀请查照上届加数再加一倍,按每挑加钱六十文。兹南部厘局伍生辉未查上届办法,辙令各贩按斤加钱二文,自系拘泥,奏案未敢擅减所致。⑥
四川布政使司衙门、四川通省盐茶道衙门解释说西充等地抽厘向来论挑而不论斤,所以令每盐一挑加收厘钱三十文,同时将此次滋闹归结于总办伍生辉的加厘方案措施不当,没有参照上届成案所致,事先已经通饬了查照上届加价数再加一倍,光绪十一年盐厘加价二厘五毫,如果再加一倍,则此次盐厘加收应为五厘,然而伍生辉仍然按斤加钱二文,故省府二衙将此次事件归咎于伍生辉身上。
为安抚灶贩、平息事端,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初八日经保宁府、川北道、四川布政使司衙门、四川通省盐茶道衙门等查覆后,下令南(南部县)厂各贩按照上届做法,每斤盐加收二厘五毫,在此基础上再加一倍,每盐一斤于原收七厘五毫外共加收海防盐厘钱五厘,其已收加厘钱文,除每斤应照现拟办法抽收外,余准各贩扣收下次应缴之款⑦。各场灶民终于愿意出具甘结状,承诺每一斤天平秤盐除抽正厘七厘五毫外,此次加厘只加收厘钱一文,遵照一个七厘五毫完纳厘钱①。
灶绅除以暴力的形式打毁盐厘局进行反抗外,对于盐斤加价的应对多通过禀文的形式陈述困难,同官方进行讨价还价,而此次暴力打毁盐厘局成了后来盐斤加价讨价还价的重要筹码。光绪二十五年,四川省为练兵筹饷,四川总督奎俊提出试办盐斤加价以供急需,每斤加价二文,称为“新盐斤加价”。当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南部县衙根据上级公文在南部县发布了盐斤加价告示②。告示一出,地方绅灶廪生谢鼎等便联名呈禀,希望按照海防成案加收二厘五毫。他们的理由在于:一、南部县盐井眼小、水微、塌闭日多;二、因为渠县商人不准改配,迄今未回南厂配引③,销路阻滞,灶贩十有九贫;三、今岁欠收,煤米两昂,尤形困敝;四、设局之初,每斤盐征厘五厘,光绪十一年奉文加收各厂按斤加钱一文,前宪台因南厂困苦体恤,格外按斤加价二厘五毫,此海防加厘成案也;五、光绪二十一年正月初一日局复奉文仿照各厂按斤加厘二文,致缴生事,各分局为灶贩打毁,几酿巨患,尚经保宁府唐守亲自弹压,据情禀明奉批加五厘,此征倭加厘成案也;六、骤加至四倍,于正厘前此屡激成事,系属前车之鉴④。此次加价,南部县仍按成案每斤盐只加五厘⑤。光绪二十七年外筹新款成案,部文每斤盐加钱四文,奎俊以四川盐务与他省情形不同,奏准每斤盐只加三文⑥,而南部县厘局委员胡鸿业会同前署县令邓元穗,禀奉奎俊,批准照光绪二十一年征倭加饷减为五厘⑦。
光绪十一年、二十年、二十五年、二十七年的盐斤加价案都比政策制定的钱文收得少。但是光绪三十四年因抵补药税施行的盐斤加价案,却没有如灶绅的所愿得到减价执行。光绪三十四年,度支部奏准酌加盐价四文抵补药税,总督赵尔巽以骤加过多、商民交累,电请暂减一文,只收三文⑧。但是南部县灶绅前工部主事谭勋、候选知县汪麟洲、教谕李雨苍等一百余人联名历陈厂困滞销,请援光绪十一年海防加厘成案认加二厘五毫⑨。同年七月二十三日,南部县知县史久龙、南部票厘局务志元以南厂困苦情形据实将灶绅的需求汇报给了保宁府、川北道,得到的回复都是等总督部堂暨盐道宪批示⑩。赵尔巽仍令遵章办理加价三文,其批示如下:
此次盐斤加价各省一律普加四文,江鄂两省且于四文之外又加二文。本督部堂特念川省盐价叠加,商民不无疲困,往返电商,始准暂减一文,较之江鄂两省已减其半,实系格外从宽。又复撰发白话告示,剀切晓谕,所以恤民力者,不可谓不忧而所以释民疑者,亦不可不谓不至。凡有知识应如何仰体时艰竭忱输纳,乃该县灶绅谭勋等徒以援案请减为词,昧于国民纳税之义,不惟不顾大局,亦殊负本督部堂体恤苦衷,该印委率即据情上告,意谓南厂票厘从前尚未加足,值兹亢旱之际,益恐物力不逮,不知近来票厘充塞引岸即由于票盐加厘未足成本,轻于引盐所致,畸轻畸重,岂得谓公。且此次加价,二文归部,一文归川,须实征实解,以之弥补药税不敷,尚多与从前叠次加价可以通融腾挪者不同,岂能援以为请至地方水旱偏灾随处皆有,只闻发赈蠲粮,不闻减及盐价,尤不得以此藉口。总之,此次盐价经部定暂减收一文已属无可再减,该守等务再切实开导遵章依限遵缴,倘敢聚众滋扰即行秉公惩办,或彼此参差办理不善,须从严惩处。部文具在该印委等谅已寓目无待烦言,至此次引税所请于明年开征与原定八月初一开办之期不符,应仍遵前札办理。①
赵尔巽的批示对灶绅谭勋等人进行了斥责,并对南部县知县提出“办理不善,从严惩处”。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六日,南部县知县史久龙即将加收引税事宜牌示通知②。此次盐斤加价,四川按每斤加价三文执行。八月十五日,南部县票厘局邓、知县史久龙再次发布告示称:“每斤遵札照加三文,于九月初一日加收,连从前原办正加厘钱,每盐一斤共计抽收厘钱五文六厘五毫。”③ 为何此次加价没有按照惯例援引成案执行?原因在于,四川当时的财用已十分困乏,盐斤加价三文,两文归度支部,一文归四川,赵尔巽需将归四川支用的盐斤加价钱额用以弥补药税不敷。此外,清末举办新政,需费甚巨,宣统元年赵尔巽又以川省财用艰难为由,将原本减去的一文加足④。由此,赵尔巽根本不会同意灶绅们提出的按援案加价的请求。
根据上文我们会发现,南部县县衙、保宁府对于灶绅请求的减征盐价大多极力支持,报告到督抚,以求减征。原因在于,有清一代的财政制度,地方公费不足,而县衙、府属一级往往从地方上谋求补贴款项,盐厘便是一重大补贴来源。保宁府曾在阆中县所辖千佛岩,南部县所辖之红岩子、盘龙驿、泸溪场、新镇坝等处设立盐卡抽收盐厘,派巡役专司其事,并刊有府发的票厘,所抽厘并不批解,每月除书巡口食外,呈缴府属钱六十二千作为津贴⑤。后经查被取消。不仅经收之人存在私抽的现象,保宁府为了津贴费用,同样设立盐卡抽收盐厘。
清后期虽因不同目的举行了十余次盐斤加价,但盐斤加价始终作为制度外的临时性的一种筹款方式,只是在民众与官府、州县与地方督抚、地方督抚与中央之间,各方都在为了自己的利益进行着讨价还价。
三、结 论
有清一代的财政制度,对赔款、筹饷、办理新政所需的巨大款额缺乏财政制度上的保障,为了解决临时性的巨大需款,清廷不得不从制度外寻找财源,“寓税于价”的盐斤加价措施是当时清廷所能想到的最好的筹款方式。清代盐课征发主要以盐引数为直接依据,所以官府核算盐斤加价可得收入的基本逻辑是:每斤加价额乘以额引计算出行盐总斤数。然而,通过前面的讨论我们发现,盐斤加价可以分为两种,即盐课加征和盐厘加征。它们有可能是盐商从清廷获取盐引的价格、灶户被摊征的盐厘、商贩被征收的厘金等等,而所有这些的本质都是一种税,只不过因所加价的性质不同,获取此收入的部门与机构也不一样,盐课加价归中央所有,盐厘加价多为地方所得。在这样的利益分配格局下,盐斤加价尤其是盐厘加价在州县实际运行中,同时拥有盐井主和盐贩身份的灶绅,把持盐厘征收,和州县讨价还价,州县亦因此与督抚讨价还价,生动体现出清末财政运作的具体社会逻辑,有很重要的学术价值。
盐斤加价无论是盐课加征,还是盐厘加征,均以斤为单位加价,实质却是增加引盐或其他名目,比如票盐的价格,运输商人需将其成本计入盐价中,所以会提高终端的食盐买卖价格。朝廷亦并未十分在意终端的食盐买賣价格,在官府的理念中,每人日食盐三钱,每斤加钱几文,对于食盐户来说没什么影响。因此,官府在意的是如何增收,所以盐斤加价在需款的压力下一次又一次地实行。从实行的目的来看,盐斤加价由最初的地方河工需要发展至国家性的军需、赔款需要;从实行的范围来看,盐斤加价由最初的滨海省份加价发展至全国性的盐斤加价;从加价的钱额来看,由最初的加价二文发展到清末加价四文;从征收的方式来看,各省份有按额征收、按引征收或按盐价加制钱征收等,无不反映出盐斤加价的巨大筹款潜力,因此也成为清代财政制度外的一种最普遍的筹款方式。官府虽举行了十余次盐斤加价案,然而历次盐斤加价的方案在中央与地方督抚、地方督抚与各州县、州县官府与民众之间来回进行着讨价还价,在这些博弈的过程中,盐斤加价在加价钱额、征收方式上都得到调适。
(责任编辑:邓 军)
Abstract: The academic circles discussed the price increase of salt as a measure to solve the financial crisis in the Qing Dynasty, but left a blank for the system and operation of the salt price increase at the state and county level. Based on the existing research, this paper takes the Nanbu county of Sichuan in the Qing Dynasty as an example, sums up the specific operation of the salt price increase at the county level, and strives to clarify what is the price increase of salt, and which process the price is increased in and many other problems that during the price increasing process. The paper tries to discuss the changes in the experience of salt price increase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and to examine the operation of the local fiscal system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Key words: salt price increase; salt tax; fiscal system; fundrais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