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组织还是税收工具:明中期广东盐场的盐册与栅甲制新论
李晓龙
摘 要:明代,作为广东盐场管理制度核心的栅甲制并非管理灶户共同作业的生产组织,而是在重新确立一套规范化的赋役体系之下实现场课完纳的税收工具。这套制度是在天顺前后广东盐场场课陷入“无征”危机的情况下,以盐册为基础,编定栅甲,并以栅长、灶排等役来重新实现场课的有效征收。它的实质是结合盐册的场课定额化,确立栅长负责完纳场课的税收机制。随着栅甲制的推行,广东盐场范围进行了重新划定,并为实现场课折银奠定了制度基础。回到“区域”的制度实践,我们更能体会盐场制度作为赋役机制的属性。
关键词:赋役;盐场制度;灶户;盐册;栅甲 中图分类号:K24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64(2018)04—0003—14
盐税是传统王朝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明朝的盐业又通过开中法与边疆安全联系在一起,尤显重要。明王朝如何实现盐业生产和管理也就成为了理解传统王朝财政和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户籍管理是传统时期国家基层管理的重要制度,学界已经从黄册、户籍等方面展现了国家治理的多元性。但作为盐业生产管理机构的盐场,因其特殊性,并不仅仅是可以通过户籍制度就可以实现其有效管理。
已有的鹽场研究成果认为,除了户籍管理之外,盐场更重要的还在于控制生产,其目的是为了维持盐场的产量,因此认为盐场在灶户制度的基础上还设置了一套生产组织模式,最典型的案例是两淮盐场的总催与团煎制形成的团总组织。有学者认为全国各盐场皆有类似的组织,只是并不一定十分整齐划一。研究认为,团总组织除了是“盐场上的里甲组织”,其功能与里甲相似,主要负责催征盐课之外,还是灶户共同作业的生产组织①。而明后期,随着盐课的货币化,灶户的贫富分化,最终导致了这一灶户组织的崩溃②。这些研究奠定了明代盐场研究的认识基础,但随着近年来盐场社会史视角的拓展③,我们越来越了解到盐场的实际运作与制度规定之间的差异性和灵活性。这也提醒我们,或许可以回到“区域”重新审视以上问题。
笔者曾撰文说明明代前期广东盐场并未建立我们在典章制度中所看到的国家规定层面的盐场制度,但天顺前后广东盐场所确立的栅甲制却仍很容易被认为是两淮制度的翻版①。究竟栅甲制度的实质是什么?通过栅甲制我们又如何理解明代的盐场制度?这是本文希望回答的问题。讨论栅甲制的性质,我们需要回到制度出现的背景动机、制度的运作情况以及制度推行后的社会影响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一、盐场栅甲建立的历史背景
广东盐场栅甲制度确立于天顺年间,在此之前,盐场似乎并未确立一套普遍有效的国家管理制度。笔者曾讨论过明洪武年间广东盐场制度的确立过程,认为明初广东盐场更多地是依靠地方名望之士充当百夫长、讥察、从事等职,协助管理盐场事务,并未建立官府性质的灶户管理组织②。海北提举司下辖的盐场也是同样的情形,正德《琼台志》提到了明初主要若干盐场的建置时间和状况,其载:
大小英感恩场,去琼山县西北十里大小英都。洪武二十年设大使,曾子直建厅、门各一座。辖下六廒。
三村马袅场,去临高县北五十里马枭都。洪武二十五年,盐丁侯如章建。
陈村乐会场,去文昌县南五十里迈陈都,洪武二十五年,灶老符绍志创。
博顿兰馨场,在儋州西五里大英都,洪武二十五年,灶老谢亨建。永乐间,大使郑喜修。
新安场,在万州南四十里新安都。洪武二十三年,灶老崔均和建。成化八年,大使罗润重修。
临川场,在崖州东一百里临川村。洪武二十五年设,灶老钟仕那创建。③
上述文献中的“建”,意思是指盐场衙署的修建,主持修建的人基本上都不是盐场行政长官,而是“灶老”。灶老之类的小头目是宋代盐场灶甲制的产物,指盐场地方盐业生产的管理者,有其他如灶首、灶甲头、甲头等名称。郭正忠先生指出,灶甲制的头目,往往具有双重或多重的复杂身份。对上,他们可以代表亭户;对下,他们又代表盐场官吏④。灶老的具体由来我们并不十分清楚,但可以肯定的是他并不是明王朝盐场制度设计的内容。
明初的这种局面是否在什么时候发生变化,由于史料阙如,我们目前并未知晓。但天顺前后,盐场场课陷入困境却在不少文献中得到印证。林希元就指出:“洪武、正统年间,两经强寇苏有兴(卿)、黄萧养之乱,灶丁消耗,遗下盐课无人办纳。”⑤《香山县志》也称:“正统间,被寇苏有卿、黄萧养劫杀盐场灶丁,时盐道吴廷举奏奉勘合,查民户煎食盐者拨补灶丁,仅凑盐排二十户,灶甲数十户,分上、下栅。”⑥ 苏有卿和黄萧养两次动乱分别发生于洪武和正统年间,尤其是黄萧养之乱,影响波及整个珠三角地区。这次叛乱“是广东社会从‘一向妥安到‘寇贼四起的重要转折点”①,对滨海盐场也同样影响深远。黄萧养叛乱虽迅速被平定,但之后东南海患寇乱四起,动乱不断。如天顺六年(1462),则有“土孽黄涵聚恶少二百余,剽窃邻境博罗”②。动乱对盐场的影响,我们还可以从香山《延陵吴氏族谱》中得到一些了解。该族谱称:“谱叙我祖葬大迳山地,离山场村不远,先世聚族于斯。明正统间,经苏有卿、黄萧养寇劫,盐场芟夷庐舍,残害灶丁,近场一带居民四散奔逃,我四房散居各乡多以此。”③ 这些史料无意中透露出此时盐场场课办纳出现了问题。《香山县志》的记载告诉我们,香山盐场要从民户中“拨补灶丁”,而且“仅凑盐排二十户,灶甲数十户”。另一方面,如下表所示,我们通过明初的盐场盐课额和天顺年间实行栅甲制之后的部分盐场场课额的对比就会发现,天顺编造盐册时制定的盐课额较明初还略少。明初的盐场课额相对来说应该是偏小的,而随着社会经济的恢复,人口的繁衍,产盐量很快就超过了明初的定额。地方官也了解到这一点,所以景泰五年(1454)曾“令广东盐课司,灶户有私煎余盐者,送本司,每引官给米四斗”④。但天顺年间的统计数据尚不如明初,这充分反映了自洪武以来地方盐政官员在盐场征收盐课的困境。
有意思的是,据说正统年间,位于广东西部和海南的海北提举司所属新安等盐场“自永乐至今,积盐甚多,无商中贩”⑤。同一时期,广东中部的香山等盐场声称其产盐(即场课)不足,而海北提举司却称积盐太多,没有商人买运。也就是说,在天顺前后,市场上对场盐是有不少需求的,文献却告诉我们盐场灶户逃亡,场课无征。此时盐场场课交纳的还是本色盐。换句话说,市场上对盐有很大的需求量,而为什么盐场却声称由于灶户逃亡,食盐产量不足?从市场的角度看,除非广东西部等地的交通环境恶劣至极,否则这种迥异情形的出现可能蕴藏着更复杂的因素。
我们了解了当时广东盐业的流通状况就会明白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明代中叶盐场普遍出现余盐,即于盐场规定的正课额之外存在大量盐斤。这些余盐很多得不到盐场的及时收购,而变成了私盐。而且随着湖广等地大量食盐需求市场的存在,透私、漏私的行为日渐猖獗,如两广巡抚叶盛所揭露的“奸贪暴横军民丘瑜、李逵等,每盐一引索银四分,公然卖放越过南安地方”。私盐盛行的结果导致了盐场正课的壅滞。与此同时,随着大藤峡之乱的军费开销需求,天顺二年叶盛奏准将商人越界南安府贩盐的行为合法化,“令见在支盐客商人等,今后支出官盐有愿装往江西南安、赣州并广西梧州等地方发卖者,先将盐数备开,状赴布政司报名,每盐一引定于沿河缺粮仓分纳米若干,取获实收至日,布政司给与印信文凭付照,听其过境发卖”①。天顺五年,又改定为广东盐愿装往梧州发卖者,“每引定于梧州府仓加纳米二斗”,往江西南、赣二府,“每引于南雄府仓加纳米一斗”②。除此之外,还有大量“湖广之民私贩场盐与商人交易者,皆无征”③。也就是说,市场上对于私盐、余盐有极大的需求,盐场出现场课不足的真相可能在于灶户通过声称正课不足,而私下将原本应作正课交纳的盐当成余盐转卖给商人。长此以往,越来越多的正课被转化成为余盐,最终导致场课大量无征,并在天顺前后达到顶峰。
场课无征意味着商人到盐场无法支取足够的食盐。明王朝对盐场的管控,是为了通过商人纳粮于边关,换取盐引,然后用盐引到盐场支盐,再到指定地区发卖。支取食盐是商人开中的动力。一旦支盐不足,商人自然也就不愿意运输米粮,进而影响到开中法的施行,最终影响政府财政收入。就是说,在天顺前后,广东盐场的“无征”问题已经影响到地方盐政的正常运作。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广东盐场开始推行造盐册、编栅甲的政策。
二、明代盐册的内容及其攒造
明代盐场实行灶户计丁办课,通过灶户的丁数计算其所要交纳的场课额。在明初,广东盐场实际上是通过灶户“随田立籍”的方式来确定场课的④。在天顺朝前后,由于灶户的逃亡,场课原本的征收额和征收办法都已经无效,需要采用新的办法,这套办法就是盐册制度。在讨论栅甲制的性质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弄清楚明代盐场的盐册制度。
栾成显指出,明代黄册攒造的册籍,除了各里赋役黄册、司府州县总册外,還有军匠灶等专职役户册等,灶户的专门册籍称为盐册或灶册⑤。盐册最早的编造时间不详,但似乎并非从明初就有。据《大明会典》载:
(成化)九年,令两浙巡盐御史督同分巡分守并运司官清查灶丁,其绝户及寡妇盐课照数开豁,以清出多余卤丁顶替,再有余丁,照例办课,幼丁候长成办盐,俱造册备照,仍类造送部,自后每十年一次。⑥
从这里的“自后每十年一次”,可以猜想材料中提到的“造册备照”的“册”即是盐册。盐册不单单见于两浙,福建、广东、两淮、山东、长芦等盐区均可见。嘉靖二十四年(1545),御史齐宗道提到“令通行淮(安)、扬(州)二府转行所属州县,调查民、灶二册”①,这说明两淮确实存在灶册。庞尚鹏《清理盐法疏》中也提到“灶册”,该文称:“山东、长芦灶丁居场者十之七八,其二三散寓于附近州县,或离场二三百里不等,而照丁办盐之数,明载灶册,每年总催逐户追征。”②
这一重要册籍在以往的研究中极少关注,原因之一在于它罕见于各种文献记载之中。其较为详细的记载见于明福建盐运使何思赞的《盐册议》。按《盐册议》的描述,盐册开列的内容主要包括各场团、埕数目、办盐灶户额、灶丁额,每丁岁办盐额及岁办盐总额,以及某户有丁若干,大小丁数、事产额,办盐课银额、免田额等③。
关于明代攒造盐册的起始时间,我们目前还并不能明确。有学者认为它始于洪武十三年(1380),与编造黄册同时进行的,如洪武二十三年监察御史陈宗礼所称:“运司核实丁口,编册在官。”④ 陈氏认为这里的“册”指的是盐册。但我们从各个盐区的记载来看,似乎攒造盐册的时间并没有这么早。林希元在《陈民便以答明诏疏》中称:“广东、海北二提举司盐册,自天顺六年编造。”⑤ 而何思赞的《盐册议》中则有:“查弘治五年造册实在之数,七场共该丁产受盐一十万五千三百四十引二百五十六斤八两九钱。厥后攒造遂以为据。虽丁产有盈缩不等,而匀总受盐之数不失前额,至今遵守。”⑥ 也就是说,福建最早将丁产受盐之数确定下来的是弘治五年的盐册攒造。而上引《大明会典》的材料说明,两浙盐场开始攒造盐册的时间即可能在成化九年(1473)。
关于盐册文本的具体形成,《盐册议》称:“(灶籍)其丁产之数悉照民册开载。”具体而言:
本(盐运)司历轮造册,俱听民户先造丁产开收实在数目完备,解送布政司收贮之后,本司具呈,着令书手揭查,将原系灶户册款抄出,备将各户丁产照例派盐类造,册内田产一以民册实在为据,查对相同,分毫无容加损。或有诡寄,查明改正,其丁口亦照民册收除,若或民册欺隐致数减少,遂逐一清审,量行报增,以足原额,则以本司前轮盐册为据,应增应减,仍参酌有产者量增,消乏者则已。⑦
福建运司的盐册,其主要内容来自民户的黄册,由运司派书手将其中的“灶户册款”抄出,灶户田产也以“民册”为据进行查对,并参照前轮的盐册进行参酌增减。何思赞提到自己任上“造册”的经历也称:
近轮本司盐册专为盐斤而设,只凭民册开收实在抄写,派造受盐斤数,诚为有据。故以前盐、民二册实在相同,不容互异,如计通场田产多过原额,则当革回民户,照数当差,其法已为详密。……今本司职司盐法,察知前规,遇今造册,悉心经理,亲查四场盐册与民册,全不相蒙,深为无据矣。若复照前议,不容收除,则实数全无可稽,盐册可无造矣。①
盐册的作用,除了可以依照各灶户丁产派盐之外,还在于明晰灶户田产,维持灶户优免额,即“计通场田产多过原额,则当革回民户,照数当差”。每轮攒造盐册在于更新灶户丁产,并记录田产的收除实数。何思赞特别强调,如若盐册不在于更新收除实数,那盐册便不需要存在。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引福建《兴化府志》中提到攒造盐册是总催、团首的义务。据称:
上里场盐课司隶福建都转运盐使司。莆以灶户役者凡二千五百六十六家,分为三十一团。有总催,有秤子,有团首,有埕长,皆择丁粮相应者为之。其册十年一造,随丁粮消长。……民间户役最重者,莫如盐户。盖军户则十年取贴军装,匠户则四年轮当一班,盐户既与军户诸户轮当本县十年之里长,又轮当盐场之总催、团首、秤子、埕长。依山者谓总催、团首,附海者谓秤子、埕长。总催、秤子,即民之里催也,团首、埕长,即民之甲首也。每十年攒造盐册,又往省赴运司候审。至见当之年,正差之外,凡盐司过往,公差牌票下场,及该场官吏、在官人役等费,轮月接替支应。赔貱需索之苦,过于民矣。②
上里盐场位于福建莆田县。该材料一则说明了盐册十年一造,“随丁粮消长”,原理与前《盐册议》相同;二则指出盐户苦于盐场重役,除了负责“每十年攒造盐册”外,还有正差及各种公费需要承担。此外,总催等还要承担盐场场课催征,方式是“每岁总催照团催征”③。乾隆《仙游县志》也称:“灶户晒办,每岁总催人等照团分催,征解盐运司,候客商开中。”④
广东的盐册与此也十分类似。林希元指出,广东、海北两提举司的盐册,“灶丁按册办课”,“按册征盐”,“与民间黄册一般编造”⑤。广东靖康场灶户陈履在《上司鹾陈公祖书》中称:“黄册十年一造,民户、灶户之所同也。至于盐册,或三四年,或五六年一造,造册之费尽出与灶丁。”⑥ 这表明,盐册在实际运作中可以有多样性,并非遵循黄册十年一造。而且在陈履的上书中还指出了与盐册相关的另外两点:一是“灶户人丁则常据原额,即有老疾残故,不蠲豁也”;二是“灶户其始以田责丁,以丁科盐,……田去而丁不除,丁不除则田不豁,故有无田白丁之盐,在在而是”。虽然何思赞强调盐册重在更新收除实数,但现实中却常常是做不到的。
综上可见,盐册并非明初一开始就有,出现的时间可能在明中期以后,并且盐册主要记录了“照丁办盐之数”,按册办课、按册征盐是盐册最重要的作用。盐册实际上是盐场课役的登记簿册。
三、以保障场课完纳为目的的栅甲制度
广东盐场“栅”的组织架构的出现,是在天顺六年盐册攒造的同时形成的。前文已经交代了为何广东要攒造盐册,即在地方动乱之后盐场场课交纳不足,急需整编盐场赋役。随着黄萧养之乱给盐场带来的巨大破坏,盐场的丁产由此也变得混乱不清,这与何思赞所讲的福建盐场“今因倭患之后,辄以为辞,一概告减(盐额)”① 的道理是一样的。从这点出发,盐册和栅甲的目的都是为了完纳场课。
相比于里甲制度,学术界对于栅甲的了解知之甚少,原因在于史料记载的罕见和零散。以往关注盐场的灶户制度,尤以两淮的“聚团公煎”为著,即“每一场分几团,一团分几户,轮流煎办,以纳丁盐”②,灶丁“二三四人共一盘铁,或五六人共一盘铁,每一日该煎盐一十三斤”③。具体而言,“每盐场有团,有灶,有户,有丁,数皆额设;每团里,有总催,即元百夫长,数亦有定;一团设总催十名,每名有甲首。”④
要了解明初华南的盐场管理,我们绕不开元代的盐场制度。目前关于元代盐场制度最为集中的叙述来自《熬波图》。元代盐场的管理方式在《熬波图》中有详细描述:
各团灶座。归并灶座,建团立盘,或三灶合一团,或两灶为一团,四向筑迭围墙,外向远匝濠堑,团内筑凿池井,盛贮卤水,盖造盐仓柈屋,置关立锁,复拨官军守把巡警。⑤
按照《熬波图》的描述,团是元代盐场基层的重要组织单位,亭场、灶屋、盐仓、灶舍等皆在团内。在《熬波图》的记载中,团是被围墙、壕堑围起来的,周围还有官兵把守。这是个理想型的盐场模式,固然很难在所有的盐场都实现,但“团”及其基本的形态则可能被推广和保留下来。一个有力的佐证是天顺《东莞县志》关于盐场“东团”“西团”的说法。在该志的“坊牌”中提到:“腾霄,在靖康场东团,知县吴中为举人陈龙建。……锦标,在靖康场西团,知县吴中为举人蒋聪建。”⑥ 这种“团”作为盐场地域的表述,在当地此后的文献中再也没有出现。即便在天顺以前,“团”作为盐场单位也并不常见。据康熙《香山县志》记载:
(香山场)明初灶户六图,灶排、灶甲约六七百户。正统间,被寇苏有卿、黄萧养劫杀盐场灶丁,时盐道吴廷举奏奉勘合,查民户煎食盐者拨补灶丁,仅凑盐排二十户,灶甲数十户,分上、下栅。⑦
据说,明初香山盐场的基层单位是“圖”,并且分为灶排、灶甲,每图的规模在一百户左右。类似的表述还可见于正德《琼台志》,据载:“《会同志册》称,本县太平都二图陈村乐会场灶户,坐落符村、麻白二廒,洪武十四年开设,十五年土民王官政作耗二廒灶丁,大军剿灭无遗,缺引无征。”⑧ 在叙述中,陈村乐会盐场灶户是放在“本县”太平都二图的限定词之后的。“图”是明代里甲赋役的单位。据嘉靖《香山县志》记载:“里甲之制,洪武十四年始诏天下编赋役黄册,以一百一十户为一里,同一格眼谓之一图,推丁粮多者一人为长。”① 编于洪武二十六年的《诸司职掌》则明确道明了这一点,据载:“凡各处有司,十年一造黄册,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户,仍开军、民、灶、匠等籍。除排年里甲依次充当外,其大小杂泛差役,各照所分上中下三等人户点差。”② 可见,伴随着户帖和里甲制的推行,灶户也与其他人户一样,确立灶籍,编入黄册,纳粮当差。这一点在前述盐册的攒造过程中也得到过证实。珠三角的盐场家族还流传着以盐田报灶籍的说法。《香山翠微韦氏族谱》称,里长慕皋公“置产业二顷余,明洪武(十)四年,初造黄册,随田立灶籍”③。香山山场村《吴氏族谱》载:“四世祖东塘……公乃丙四公之子也,讳福到,号东塘,因洪武定天下而后承纳税盐,是为灶户。”④
天顺《东莞县志》的时间刚好是明代广东盐场制度变革的节点,在该志的另外一处则是这样描述盐场的:
本邑境内盐场有四,靖康、归德、东莞、黄田。洪武初,场官曰提领,后改曰大使,吏一名,曰攒典,率栅长以督盐丁办纳盐课。
靖康场在十六都,六栅,岁办盐……六十九斤五两五钱。
归德场在十二都,十三栅,岁办盐四千九十五引八十七斤六两。
东莞场在十一都,四栅,岁办盐一千一百二十六引一百三十八斤二两。
黄田场在十都,四栅,岁办盐七百三十八引二百二十六斤八两。⑤
栅甲制与盐册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关系,由于史料阙如,我们不得而知。不过,对于“栅”的意义的把握,有助于提示我们这两者之间存在的某种联系。在康熙《新安县志》中,东莞场出现“叠福半栅”的记载。过去一般将“栅”理解为围置栅栏,认为栅甲的功能在于实现灶户的人身管理,限制私盐流通。如此,则“叠福半栅”应当如何解释?笔者近年在虎门一带(明清时属靖康盐场)的田野调查中发现,当地人将地名中的“栅”字均读成“册”,也有一些当地的老人家强调“栅”就是“册”。我们在靖康场《凤冈陈氏族谱》中也发现,栅与册经常被混用。该地区医灵古庙现存的一块清代的碑文则讲得更加明白:“考究六册名目来由,缘为赋纳丁盐设立,凡人成丁者,迎年各皆输纳。”⑥ 这种解释恰好跟天顺年间编造盐册、编造栅甲的制度逻辑十分吻合。将“栅”解读为“册”的作法也并非虎门的个例,比如现汕头市濠江区有一个古村落叫大册村,原本就是明代招收盐场下的大栅,在过去当地地方志和族谱中,也经常将这两个字混用⑦。栅与册的相通,可能不仅仅是出于偶然,我们猜测,天顺以后盐场的“栅”可能即由“册”延伸而得①,栅甲或许是在编造盐册的同时进行编排而成的,二者相互配合,形成了天顺年间广东盐场一次重要的场课整合改革,并由此确立起一套场课征收的新制度。
两淮“聚团公煎”的制度原理在于通过控制煮盐的生产工具——盘铁来了解盐的生产状况。盘铁皆为官制造,申领和使用都需要得到场官的许可②。官府通过管控盘铁来实现对盐产量的控制,并辅以团灶进行监督催征。但在华南地区,这一制度却是行不通的。华南盐场煮盐的工具并非盘铁,而以竹盘代替。这种竹盘的历史由来已久,据裴渊《广州记》记载:
竹釜,裴渊《广州记》:东官郡煮盐,织竹为釜,以牡蛎屑泥之,烧用,七夕一易。③
据称,这种用竹子作原材料的盐盘,成本低,取材制作便利,而且不易为官府控制,所以灶户喜用竹盘而不愿使用受到官府严格控制的铁盘④。如万历《新会县志》便称:“竹釜蛎涂,转久弥密,此煎法也,功倍于晒,视淮浙煮而用铁者尤便。”⑤ 因此,官府对于广东灶户的管理,便不大可能照搬淮浙的“聚团公煎”——即便我们也并不认为两淮“聚团公煎”有非常严格的落实,因而建立对灶户课额基础上的“栅甲”适时而生,通过彼此的约束、节制来保障盐课。类似的方法也见于福建盐区,团灶制度在该地演变成为“仓埕”制度⑥。
栅甲制具体如何运作的呢?我们可以从地方文献得到更多的了解。灶户陈湘舟在《上两广盐运使司庞老恩师书》中回顾栅甲制时称:“东莞靖康一场,内分六栅,每栅内分十甲。”⑦ 结合以上的分析,栅甲制即是盐场之下设栅,栅的数量并不固定,每栅内分十甲,栅设栅长。每甲又设有排户一户,称为“盐排”“灶排”,一般的盐户则被称为灶甲。如《香山县志》称:“盐排二十户,灶甲数十户,分上、下栅。”⑧ 万历四十三年(1615)立的《但侯德政碑记》的落款则为“盐场灶排二十八户”⑨。这20户或28户的信息,我们可以在《香山翠微韦氏族谱》收录的《十排考》中找到更加具体的对应,据载:
明洪武初,于下恭常地方设立盐场,灶排二十户,灶甲数十户,分为上、下二栅,名曰香山场。详令筑 煮盐,上供国课,下通民用,其利甚溥。二十户者,上栅一甲郭振开,二甲黄万寿,三甲杨先义,四甲谭彦成,五甲韦万祥,六甲容绍基,七甲吴仲贤,八甲容添德,九甲杨素略,十甲鲍文真;下栅一甲徐法义,二甲刘廷琚,三甲谭本源,四甲林仲五,五甲吴在德,六甲鲍祖标,七甲张开胜,八甲黄永泰,九甲吴兴载,十甲卢民庶。①
《十排考》再次证实了一栅十甲的说法,并且表明每甲设有灶排一户。栅长是栅甲制中最重要的角色。据天顺《东莞县志》称:“洪武初,场官曰提领,后改曰大使,吏一名,曰攒典,率栅长以督盐丁办纳盐课。”② 可见,栅长的主要职责在于督促办课。除了“督”,更重要的是,栅长一旦督办不力,即栅内出现场课缺征或者灶户逃亡,还要“代貱”。陈履在《上司鹾陈公祖书》中称:“灶甲逃亡,则责貱栅长代貱。”③ 《但侯德政碑记》中提到灶民“故绝而悬其丁于户长、排年者”④。陈湘舟也称:“其人已死,其户已绝,而丁悬册籍,则追比同栅同甲。”⑤ 而且“盐场栅甲轮充见役催征,亦周而复始”⑥。李待问在《罢采珠池盐铁澳税疏》中更是直接认为盐场的纳课对象就是灶排。据称:“靖康、归德、东莞、香山四场盐课输自灶排,递年皆由场官征收,解司并解。”⑦ 从这些文献记载中可知,盐场场课输纳更重要的是依赖于栅长、灶排这些角色,他们可能不仅仅要承担催征场课,“代貱”机制将场课输纳的责任完全包纳给了栅长们,栅甲制的赋税工具性质十分明显。据说,成化年间东莞归德场的陈富斌“魁一里,长一册(栅),役徭繁且重也,人鲜能偿,公酻应优优,全无艰窘”⑧。由此可见,天顺年间的栅甲编排主要是一次对于赋役的调整,伴随着整合赋役的盐册编攒,同时确立一套以栅长为轴的场课包纳机制。
四、栅甲制与盐场范围的重新整合
栅甲制同时也是对明初以来盐场地域界限的一次重新调整。一般来说,沿海只要有海水的地方就可以進行食盐生产,制盐技术并不十分复杂。明初广东盐场确立灶户的原则是随盐田报灶籍,势必难以保证灶户人群集中在同一区域内,这给盐场的管理带来了诸多不便。盐册和栅甲的作用之一,就是对灶户进行重新的编排,“册”和“栅”的区域划定,实际上也是对盐场地域范围进行了一次调整,确立较为可控的盐场范围,规定范围之外即非盐场。这也在另一面证实了栅甲制度整合盐场赋役的真实目的。
以靖康场为例,天顺《东莞县志》称其六栅在十六都。虽然天顺《东莞县志》并未记载具体十六都有哪些村庄,但据崇祯《东莞县志》,我们可以大致还原当时十六都的范围。东莞县的都图在万历元年(1573)由于新设新安县,割去部分都图而有所调整。设置新县时,东莞割“编户五十六里”入新安①,又据天顺《东莞县志》载,当时东莞县有都二十②,而崇祯时东莞县“其都十有三”③,同时康熙《新安县志》载新安县有都七④。据以上可以推断,当时新安县应该从东莞县割去七都。从天顺到崇祯年间,东莞、新安的都里并没有很大的范围调整,尤其都的范围似乎没有很大的变动。因此,我们可以借助现在可见的崇祯《东莞县志》来了解当时靖康场所在的“十六都”的大致范围。据崇祯《东莞县志》记载:“第七都,在县西南五十里,编户今存一图、二图、□图、九图、十图、十三图、十七图、十八图、十九图,统村二十有八:缺口镇、官涌、壆头、壆尾、郭尾(沙角)、大宁、龙眼、北栅、赤冈、江门、白石、沙头、角觜岸、卤井、小捷、亭子步、阳湾尾、武山、海南栅、大金洲、小金洲、南沙、对面冈、东北、竹树山、江边、涌源、涌口。”⑤ 而《凤冈陈氏族谱》中称其户县粮在七都十三图,场课在靖康场龙眼栅⑥,可以相互佐证。结合笔者的田野访谈和同治《广东图志》关于缺口司管辖范围的记载,我们大致可以推断,靖康盐场六栅分别为金洲、小捷、大宁、龙眼、海南栅、涌头。
栅甲编排之前的靖康场范围又是怎么样的呢?天顺《东莞县志》中有几则涉及到靖康场的记载:
庆林寺,在县南六十里靖康场……以上寺田俱系永乐十七年纂修采访录。⑦
笔架峰,在靖康场庆林寺前,屹立海中,如笔架状,故名。⑧
合兰洲,在县南二百里靖康场海,两洲相北,多生兰草,故名。⑨
据元至正二十三年(1363)李春叟《庆林寺陈氏舍田记》,靖康场李元亨曾“捐己田百亩余入”庆林寺,其子李彦忠亦“拨舍田五十亩归之寺”⑩。靖康李氏“八世祖某为恭城尉,始定居东莞之乌纱(今作乌沙),宗支繁衍,為邑巨族” ○11 。据崇祯《东莞县志》,乌纱在第九都○12 ,并不在靖康场所在的第七都。又如靖康蔡氏,“为邑名宗”,宋时蔡安“始居广之靖康场,嗣后族大以蕃,蔚为名宗”,“初居靖康,后迁咸西(现名宵边)”①。咸西在东莞县第九都,天顺以后也不再划属靖康盐场②。
从以上两个简单的例子可以看出,在明初陈琏的文献中称为靖康场大族的乌沙李氏、咸西蔡氏,天顺以后均未被编入盐场之中,而盐场六栅则均被限定在一都之内。当时东莞县境内四场,“靖康场在十六都,六栅”;“归德场在十二都,十三栅”;“东莞场在十一都,四栅”;“黄田场在十都,四栅”③。
其他的例子还可见于新宁县的矬峒场和海晏场。透过这两个盐场,我们可以发现当时盐场的基层组织和州县图甲之间的对应已经变得十分规整。新宁县位于珠江三角洲西端,建县时间在弘治十一年(1498),据嘉靖《新宁县志》记载:
弘治十一年七月九日,本府奏言,地濒穷海,约束不及,盗起白水诸村,累征不能平,遂析得行、文章诸都,为六十图,以置县,治岑边。以海晏二盐场及望高巡检司属焉,定名新宁。邑虽新设,名盖仍旧云。本府知府林泮勘议,略云:该于文章都十三图析拨罗塘甲三图、纸山甲二图、石崇甲三图,得行都析拨平安甲一图、冲云甲二图、潮境甲一图、冈头苦草甲四图,泷水都析拨古隆甲一图,俱系有丁粮图分,矬峒都全拨一十四图,海晏都全拨一十八图,俱系盐场办课、丁多粮少图分,共辏五十六里。④
析拨给新宁县的“海晏二盐场”即海晏场和矬峒场。而在上述材料中,这两个盐场似乎很规整地对应了矬峒都14图和海晏都18图。材料称这两个都“俱系盐场办课、丁多粮少图分”。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对比盐场栅甲与州县都图的关系。我们在乾隆《新宁县志》中找到了矬峒场和海晏场所领栅的名称,载:
海晏场,栅十。曰那雍,曰沙头,曰场廓,曰那马,曰夏川,曰文村,曰沙浦,曰大儋,曰怀宁,曰博荣。⑤
矬峒场,栅十有三。曰那塘,曰塘底,曰都斛,曰那银,曰冲旁,曰场廓,曰端分,曰上泽,曰新古,曰南石,曰古隆,曰白石,曰塘尾。⑥
嘉靖《新宁县志》则有矬峒都和海晏都各图下辖村落的明细,载:
矬峒都一十四里,领栅一十有二。一曰盐廓,二曰那塘,三曰塘底,四曰上泽,五曰那银,六曰端芬,七曰冲旁,八曰古隆,九曰都斛,十曰新古,十一曰南石,十二曰塘尾,为村三十。盐廓之村一,曰矬峒,矬峒场在此。那塘之村二,曰那塘,曰那泰。塘底之村二,曰那潮,城冈堡在此,曰那亮。上泽之村三,曰上泽,甘村营在此,曰北律,曰垒璧。那银之村二,曰那银,那银堡在此,曰那梅。端芬之村一,曰端芬。涌旁之村四,曰涌旁,曰那章,曰东山,曰山背。古隆之村三,曰古隆,曰奇石,曰苦草。都斛之村二,曰都斛,曰义城。新古之村二,曰新村,曰古逻。南石之村四,曰南村,曰东坑,曰峰冈,曰白石。塘尾之村四,曰塘尾,曰冲金,曰田头,曰大安。①
海晏都一十八里,领栅十一。曰场廓,二曰沙头,三曰那马,四曰夏春,五曰那雍,六曰文村,七曰沙铺,八曰博荣,九曰大担,十曰怀宁,为村三十。场廓之村三,曰海晏街,盐场在此,曰东场,曰郭外。沙头之村四,曰仑定,曰那陵,曰禄马,曰白石。那马之村三,曰那马,曰伍村,曰蛋行。夏春之村三,曰夏春长,曰佑村,曰望头,巡司旧址。那雍之村二,曰那雍,曰横冈。文村之村二,曰文地,曰小村。沙铺之村三,曰沙铺,曰祈头,曰小担。大担之村四,曰大担,曰横山,曰陡门,曰鱼潭。博荣之村三,曰豸门,曰那骨,曰曾公碑。怀宁之村三,曰那符,曰怀宁,曰官涌。②
在矬峒都和海晏都名目下分别提到了矬峒都有14图、领12栅,海晏都有18图、领11栅。与乾隆《新宁县志》所称的矬峒场13栅、海晏场10栅相差不大。再具体比较名称,海晏都虽称“领栅十一”,实际上只列出了10栅,而且名称与乾隆志的海晏场完全对应。矬峒都“领栅一十有二”,完全可以在乾隆《新宁县志》的13栅中找到对应的名字,该志增加一个白石栅。我们不难发现,白石在嘉靖《新宁县志》中只是南石栅下面的一个村。还要说明的是,虽然材料中明确指出了矬峒都有14图、海晏都18图,而明细中却只罗列了栅的名称。这说明在这两个都中,盐场栅的意义明显高于州县都图。在新宁县其他不是盐场的都图,文献记载的表述是:“潮居都二里,领甲一,曰淡水,为村十一。”③ 这里表述的“领甲”,与盐场“领栅”不同。而另一方面,相较于正德《琼台志》中记载的盐场的都图同时有民有灶不同,弘治年间才置县的新宁县,盐场很规则地被划进完整的两个都图之中,这不能不怀疑是在栅甲制度的影响下,为了赋役征收的方便而形成的基层单位。对于嘉靖《新宁县志》中提到的“盐廓之村一,曰矬峒,矬峒场在此”,我们还需要解释一下,这里的矬峒场指的是矬峒场署。同理,从上引材料中可以发现海晏场署位于海晏街。而我们也可以从乾隆《新宁县志》中找到佐证,据称:“海晏场公署坐海晏村,矬峒场公署坐矬峒村。”④
正德《琼台志》中的相关记载也同样反映了盐场整合后的结果。陈村乐会场分布在文昌县青蓝都第一、三、四图,水北都第二图,迈陈都第一、二图和会同县太平都第二图。如“迈陈都一图,民灶;迈陈都二图,灶”⑤,又如“太平都二图,灶”⑥。大小英感恩场下设有大英、小英、感恩、铺前、禾丰、杜村等六厫①。而在琼山县五原乡下,明确说明:“大小英都,盐;禾丰都,盐。”② 我们在明代中期以后看到的相对规整的盐场范围,极有可能都是在天顺年间随着栅甲制的推行而进行的赋役整编的结果。
余 論
天顺年间广东盐场的栅甲编排,是在盐场场课出现大量无征之下的一次对于盐场赋役的重新整合,并结合盐册的场课定额,确立栅长包纳场课的税收机制。种种迹象表明,栅甲制不再推行以实际户口登记和编排为基础的赋役征派,更非目的在于建立盐场管理灶户共同作业的生产组织,而是为保障完纳场课而建立的一套实现赋役有效征收的机制。盐场栅甲制的确立,实际上是通过灶甲和栅长赔貱制来实现盐场灶课完纳和盐役承担。盐场运作最为重要的是通过栅甲与盐册的相互配合,使得场课完纳有数可追,有册可查。与此同时,通过栅甲制还将盐场的地面范围重新划定,确保了盐场赋役的相对集中,便于实现盐场的灶课完纳和赋役管理。栅甲制是明代广东盐场一次重要的赋役改革,影响极为深远。在完成盐册和栅甲之后,成化十九年,作为当时重要产盐区的珠江口靖康等盐场开始实行场课折银。正是盐册编造形成了定额场课,奠定了折银化的重要一步。之后,在抽盐厂余盐抽银和盐场改行商引两项重要盐政改革的推动下,弘治四年(1491)广东盐场全面实现了场课折银。如果没有盐册所实现的场课定额化,并辅以栅甲的征收系统,折银征纳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折银之后的栅长等役也开始转向雇役,如晚明归德场的“场当”就是“见役灶甲出银募当”③。
(责任编辑:周 聪)
Abstract: As the core of the saltern institution of Guangdong in Ming Dynasty, Zhajia System is not a production organization to regulate the cooperation of salt-producing households, but a tool for taxation under a newly established standardized taxation system. This new system was established during the Tianshun years, when there came a crisis of lack of saltern taxation in Guangdong. Based on Salt-Booklet, the system set up Zhajia and services of Zhazhang and Zaopai to re-guarantee the taxation of Saltern. Its core institution lied in the establishment of quota of taxation according to Salt-Booklet and the appointment of Zhazhang who is in charge of collecting taxes. The implement of Zhajia System influenced the redrawing of the region of saltern and the reform of turning silver as the main tax. Back to the regional institutional practice, saltern institution plays a role more of a taxation institution.
Key words: Taxes and Corvee; saltern regulations; salt-producing households; Salt-Booklet; Zhajia System
摘 要:明代,作为广东盐场管理制度核心的栅甲制并非管理灶户共同作业的生产组织,而是在重新确立一套规范化的赋役体系之下实现场课完纳的税收工具。这套制度是在天顺前后广东盐场场课陷入“无征”危机的情况下,以盐册为基础,编定栅甲,并以栅长、灶排等役来重新实现场课的有效征收。它的实质是结合盐册的场课定额化,确立栅长负责完纳场课的税收机制。随着栅甲制的推行,广东盐场范围进行了重新划定,并为实现场课折银奠定了制度基础。回到“区域”的制度实践,我们更能体会盐场制度作为赋役机制的属性。
关键词:赋役;盐场制度;灶户;盐册;栅甲 中图分类号:K24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64(2018)04—0003—14
盐税是传统王朝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明朝的盐业又通过开中法与边疆安全联系在一起,尤显重要。明王朝如何实现盐业生产和管理也就成为了理解传统王朝财政和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户籍管理是传统时期国家基层管理的重要制度,学界已经从黄册、户籍等方面展现了国家治理的多元性。但作为盐业生产管理机构的盐场,因其特殊性,并不仅仅是可以通过户籍制度就可以实现其有效管理。
已有的鹽场研究成果认为,除了户籍管理之外,盐场更重要的还在于控制生产,其目的是为了维持盐场的产量,因此认为盐场在灶户制度的基础上还设置了一套生产组织模式,最典型的案例是两淮盐场的总催与团煎制形成的团总组织。有学者认为全国各盐场皆有类似的组织,只是并不一定十分整齐划一。研究认为,团总组织除了是“盐场上的里甲组织”,其功能与里甲相似,主要负责催征盐课之外,还是灶户共同作业的生产组织①。而明后期,随着盐课的货币化,灶户的贫富分化,最终导致了这一灶户组织的崩溃②。这些研究奠定了明代盐场研究的认识基础,但随着近年来盐场社会史视角的拓展③,我们越来越了解到盐场的实际运作与制度规定之间的差异性和灵活性。这也提醒我们,或许可以回到“区域”重新审视以上问题。
笔者曾撰文说明明代前期广东盐场并未建立我们在典章制度中所看到的国家规定层面的盐场制度,但天顺前后广东盐场所确立的栅甲制却仍很容易被认为是两淮制度的翻版①。究竟栅甲制度的实质是什么?通过栅甲制我们又如何理解明代的盐场制度?这是本文希望回答的问题。讨论栅甲制的性质,我们需要回到制度出现的背景动机、制度的运作情况以及制度推行后的社会影响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一、盐场栅甲建立的历史背景
广东盐场栅甲制度确立于天顺年间,在此之前,盐场似乎并未确立一套普遍有效的国家管理制度。笔者曾讨论过明洪武年间广东盐场制度的确立过程,认为明初广东盐场更多地是依靠地方名望之士充当百夫长、讥察、从事等职,协助管理盐场事务,并未建立官府性质的灶户管理组织②。海北提举司下辖的盐场也是同样的情形,正德《琼台志》提到了明初主要若干盐场的建置时间和状况,其载:
大小英感恩场,去琼山县西北十里大小英都。洪武二十年设大使,曾子直建厅、门各一座。辖下六廒。
三村马袅场,去临高县北五十里马枭都。洪武二十五年,盐丁侯如章建。
陈村乐会场,去文昌县南五十里迈陈都,洪武二十五年,灶老符绍志创。
博顿兰馨场,在儋州西五里大英都,洪武二十五年,灶老谢亨建。永乐间,大使郑喜修。
新安场,在万州南四十里新安都。洪武二十三年,灶老崔均和建。成化八年,大使罗润重修。
临川场,在崖州东一百里临川村。洪武二十五年设,灶老钟仕那创建。③
上述文献中的“建”,意思是指盐场衙署的修建,主持修建的人基本上都不是盐场行政长官,而是“灶老”。灶老之类的小头目是宋代盐场灶甲制的产物,指盐场地方盐业生产的管理者,有其他如灶首、灶甲头、甲头等名称。郭正忠先生指出,灶甲制的头目,往往具有双重或多重的复杂身份。对上,他们可以代表亭户;对下,他们又代表盐场官吏④。灶老的具体由来我们并不十分清楚,但可以肯定的是他并不是明王朝盐场制度设计的内容。
明初的这种局面是否在什么时候发生变化,由于史料阙如,我们目前并未知晓。但天顺前后,盐场场课陷入困境却在不少文献中得到印证。林希元就指出:“洪武、正统年间,两经强寇苏有兴(卿)、黄萧养之乱,灶丁消耗,遗下盐课无人办纳。”⑤《香山县志》也称:“正统间,被寇苏有卿、黄萧养劫杀盐场灶丁,时盐道吴廷举奏奉勘合,查民户煎食盐者拨补灶丁,仅凑盐排二十户,灶甲数十户,分上、下栅。”⑥ 苏有卿和黄萧养两次动乱分别发生于洪武和正统年间,尤其是黄萧养之乱,影响波及整个珠三角地区。这次叛乱“是广东社会从‘一向妥安到‘寇贼四起的重要转折点”①,对滨海盐场也同样影响深远。黄萧养叛乱虽迅速被平定,但之后东南海患寇乱四起,动乱不断。如天顺六年(1462),则有“土孽黄涵聚恶少二百余,剽窃邻境博罗”②。动乱对盐场的影响,我们还可以从香山《延陵吴氏族谱》中得到一些了解。该族谱称:“谱叙我祖葬大迳山地,离山场村不远,先世聚族于斯。明正统间,经苏有卿、黄萧养寇劫,盐场芟夷庐舍,残害灶丁,近场一带居民四散奔逃,我四房散居各乡多以此。”③ 这些史料无意中透露出此时盐场场课办纳出现了问题。《香山县志》的记载告诉我们,香山盐场要从民户中“拨补灶丁”,而且“仅凑盐排二十户,灶甲数十户”。另一方面,如下表所示,我们通过明初的盐场盐课额和天顺年间实行栅甲制之后的部分盐场场课额的对比就会发现,天顺编造盐册时制定的盐课额较明初还略少。明初的盐场课额相对来说应该是偏小的,而随着社会经济的恢复,人口的繁衍,产盐量很快就超过了明初的定额。地方官也了解到这一点,所以景泰五年(1454)曾“令广东盐课司,灶户有私煎余盐者,送本司,每引官给米四斗”④。但天顺年间的统计数据尚不如明初,这充分反映了自洪武以来地方盐政官员在盐场征收盐课的困境。
有意思的是,据说正统年间,位于广东西部和海南的海北提举司所属新安等盐场“自永乐至今,积盐甚多,无商中贩”⑤。同一时期,广东中部的香山等盐场声称其产盐(即场课)不足,而海北提举司却称积盐太多,没有商人买运。也就是说,在天顺前后,市场上对场盐是有不少需求的,文献却告诉我们盐场灶户逃亡,场课无征。此时盐场场课交纳的还是本色盐。换句话说,市场上对盐有很大的需求量,而为什么盐场却声称由于灶户逃亡,食盐产量不足?从市场的角度看,除非广东西部等地的交通环境恶劣至极,否则这种迥异情形的出现可能蕴藏着更复杂的因素。
我们了解了当时广东盐业的流通状况就会明白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明代中叶盐场普遍出现余盐,即于盐场规定的正课额之外存在大量盐斤。这些余盐很多得不到盐场的及时收购,而变成了私盐。而且随着湖广等地大量食盐需求市场的存在,透私、漏私的行为日渐猖獗,如两广巡抚叶盛所揭露的“奸贪暴横军民丘瑜、李逵等,每盐一引索银四分,公然卖放越过南安地方”。私盐盛行的结果导致了盐场正课的壅滞。与此同时,随着大藤峡之乱的军费开销需求,天顺二年叶盛奏准将商人越界南安府贩盐的行为合法化,“令见在支盐客商人等,今后支出官盐有愿装往江西南安、赣州并广西梧州等地方发卖者,先将盐数备开,状赴布政司报名,每盐一引定于沿河缺粮仓分纳米若干,取获实收至日,布政司给与印信文凭付照,听其过境发卖”①。天顺五年,又改定为广东盐愿装往梧州发卖者,“每引定于梧州府仓加纳米二斗”,往江西南、赣二府,“每引于南雄府仓加纳米一斗”②。除此之外,还有大量“湖广之民私贩场盐与商人交易者,皆无征”③。也就是说,市场上对于私盐、余盐有极大的需求,盐场出现场课不足的真相可能在于灶户通过声称正课不足,而私下将原本应作正课交纳的盐当成余盐转卖给商人。长此以往,越来越多的正课被转化成为余盐,最终导致场课大量无征,并在天顺前后达到顶峰。
场课无征意味着商人到盐场无法支取足够的食盐。明王朝对盐场的管控,是为了通过商人纳粮于边关,换取盐引,然后用盐引到盐场支盐,再到指定地区发卖。支取食盐是商人开中的动力。一旦支盐不足,商人自然也就不愿意运输米粮,进而影响到开中法的施行,最终影响政府财政收入。就是说,在天顺前后,广东盐场的“无征”问题已经影响到地方盐政的正常运作。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广东盐场开始推行造盐册、编栅甲的政策。
二、明代盐册的内容及其攒造
明代盐场实行灶户计丁办课,通过灶户的丁数计算其所要交纳的场课额。在明初,广东盐场实际上是通过灶户“随田立籍”的方式来确定场课的④。在天顺朝前后,由于灶户的逃亡,场课原本的征收额和征收办法都已经无效,需要采用新的办法,这套办法就是盐册制度。在讨论栅甲制的性质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弄清楚明代盐场的盐册制度。
栾成显指出,明代黄册攒造的册籍,除了各里赋役黄册、司府州县总册外,還有军匠灶等专职役户册等,灶户的专门册籍称为盐册或灶册⑤。盐册最早的编造时间不详,但似乎并非从明初就有。据《大明会典》载:
(成化)九年,令两浙巡盐御史督同分巡分守并运司官清查灶丁,其绝户及寡妇盐课照数开豁,以清出多余卤丁顶替,再有余丁,照例办课,幼丁候长成办盐,俱造册备照,仍类造送部,自后每十年一次。⑥
从这里的“自后每十年一次”,可以猜想材料中提到的“造册备照”的“册”即是盐册。盐册不单单见于两浙,福建、广东、两淮、山东、长芦等盐区均可见。嘉靖二十四年(1545),御史齐宗道提到“令通行淮(安)、扬(州)二府转行所属州县,调查民、灶二册”①,这说明两淮确实存在灶册。庞尚鹏《清理盐法疏》中也提到“灶册”,该文称:“山东、长芦灶丁居场者十之七八,其二三散寓于附近州县,或离场二三百里不等,而照丁办盐之数,明载灶册,每年总催逐户追征。”②
这一重要册籍在以往的研究中极少关注,原因之一在于它罕见于各种文献记载之中。其较为详细的记载见于明福建盐运使何思赞的《盐册议》。按《盐册议》的描述,盐册开列的内容主要包括各场团、埕数目、办盐灶户额、灶丁额,每丁岁办盐额及岁办盐总额,以及某户有丁若干,大小丁数、事产额,办盐课银额、免田额等③。
关于明代攒造盐册的起始时间,我们目前还并不能明确。有学者认为它始于洪武十三年(1380),与编造黄册同时进行的,如洪武二十三年监察御史陈宗礼所称:“运司核实丁口,编册在官。”④ 陈氏认为这里的“册”指的是盐册。但我们从各个盐区的记载来看,似乎攒造盐册的时间并没有这么早。林希元在《陈民便以答明诏疏》中称:“广东、海北二提举司盐册,自天顺六年编造。”⑤ 而何思赞的《盐册议》中则有:“查弘治五年造册实在之数,七场共该丁产受盐一十万五千三百四十引二百五十六斤八两九钱。厥后攒造遂以为据。虽丁产有盈缩不等,而匀总受盐之数不失前额,至今遵守。”⑥ 也就是说,福建最早将丁产受盐之数确定下来的是弘治五年的盐册攒造。而上引《大明会典》的材料说明,两浙盐场开始攒造盐册的时间即可能在成化九年(1473)。
关于盐册文本的具体形成,《盐册议》称:“(灶籍)其丁产之数悉照民册开载。”具体而言:
本(盐运)司历轮造册,俱听民户先造丁产开收实在数目完备,解送布政司收贮之后,本司具呈,着令书手揭查,将原系灶户册款抄出,备将各户丁产照例派盐类造,册内田产一以民册实在为据,查对相同,分毫无容加损。或有诡寄,查明改正,其丁口亦照民册收除,若或民册欺隐致数减少,遂逐一清审,量行报增,以足原额,则以本司前轮盐册为据,应增应减,仍参酌有产者量增,消乏者则已。⑦
福建运司的盐册,其主要内容来自民户的黄册,由运司派书手将其中的“灶户册款”抄出,灶户田产也以“民册”为据进行查对,并参照前轮的盐册进行参酌增减。何思赞提到自己任上“造册”的经历也称:
近轮本司盐册专为盐斤而设,只凭民册开收实在抄写,派造受盐斤数,诚为有据。故以前盐、民二册实在相同,不容互异,如计通场田产多过原额,则当革回民户,照数当差,其法已为详密。……今本司职司盐法,察知前规,遇今造册,悉心经理,亲查四场盐册与民册,全不相蒙,深为无据矣。若复照前议,不容收除,则实数全无可稽,盐册可无造矣。①
盐册的作用,除了可以依照各灶户丁产派盐之外,还在于明晰灶户田产,维持灶户优免额,即“计通场田产多过原额,则当革回民户,照数当差”。每轮攒造盐册在于更新灶户丁产,并记录田产的收除实数。何思赞特别强调,如若盐册不在于更新收除实数,那盐册便不需要存在。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引福建《兴化府志》中提到攒造盐册是总催、团首的义务。据称:
上里场盐课司隶福建都转运盐使司。莆以灶户役者凡二千五百六十六家,分为三十一团。有总催,有秤子,有团首,有埕长,皆择丁粮相应者为之。其册十年一造,随丁粮消长。……民间户役最重者,莫如盐户。盖军户则十年取贴军装,匠户则四年轮当一班,盐户既与军户诸户轮当本县十年之里长,又轮当盐场之总催、团首、秤子、埕长。依山者谓总催、团首,附海者谓秤子、埕长。总催、秤子,即民之里催也,团首、埕长,即民之甲首也。每十年攒造盐册,又往省赴运司候审。至见当之年,正差之外,凡盐司过往,公差牌票下场,及该场官吏、在官人役等费,轮月接替支应。赔貱需索之苦,过于民矣。②
上里盐场位于福建莆田县。该材料一则说明了盐册十年一造,“随丁粮消长”,原理与前《盐册议》相同;二则指出盐户苦于盐场重役,除了负责“每十年攒造盐册”外,还有正差及各种公费需要承担。此外,总催等还要承担盐场场课催征,方式是“每岁总催照团催征”③。乾隆《仙游县志》也称:“灶户晒办,每岁总催人等照团分催,征解盐运司,候客商开中。”④
广东的盐册与此也十分类似。林希元指出,广东、海北两提举司的盐册,“灶丁按册办课”,“按册征盐”,“与民间黄册一般编造”⑤。广东靖康场灶户陈履在《上司鹾陈公祖书》中称:“黄册十年一造,民户、灶户之所同也。至于盐册,或三四年,或五六年一造,造册之费尽出与灶丁。”⑥ 这表明,盐册在实际运作中可以有多样性,并非遵循黄册十年一造。而且在陈履的上书中还指出了与盐册相关的另外两点:一是“灶户人丁则常据原额,即有老疾残故,不蠲豁也”;二是“灶户其始以田责丁,以丁科盐,……田去而丁不除,丁不除则田不豁,故有无田白丁之盐,在在而是”。虽然何思赞强调盐册重在更新收除实数,但现实中却常常是做不到的。
综上可见,盐册并非明初一开始就有,出现的时间可能在明中期以后,并且盐册主要记录了“照丁办盐之数”,按册办课、按册征盐是盐册最重要的作用。盐册实际上是盐场课役的登记簿册。
三、以保障场课完纳为目的的栅甲制度
广东盐场“栅”的组织架构的出现,是在天顺六年盐册攒造的同时形成的。前文已经交代了为何广东要攒造盐册,即在地方动乱之后盐场场课交纳不足,急需整编盐场赋役。随着黄萧养之乱给盐场带来的巨大破坏,盐场的丁产由此也变得混乱不清,这与何思赞所讲的福建盐场“今因倭患之后,辄以为辞,一概告减(盐额)”① 的道理是一样的。从这点出发,盐册和栅甲的目的都是为了完纳场课。
相比于里甲制度,学术界对于栅甲的了解知之甚少,原因在于史料记载的罕见和零散。以往关注盐场的灶户制度,尤以两淮的“聚团公煎”为著,即“每一场分几团,一团分几户,轮流煎办,以纳丁盐”②,灶丁“二三四人共一盘铁,或五六人共一盘铁,每一日该煎盐一十三斤”③。具体而言,“每盐场有团,有灶,有户,有丁,数皆额设;每团里,有总催,即元百夫长,数亦有定;一团设总催十名,每名有甲首。”④
要了解明初华南的盐场管理,我们绕不开元代的盐场制度。目前关于元代盐场制度最为集中的叙述来自《熬波图》。元代盐场的管理方式在《熬波图》中有详细描述:
各团灶座。归并灶座,建团立盘,或三灶合一团,或两灶为一团,四向筑迭围墙,外向远匝濠堑,团内筑凿池井,盛贮卤水,盖造盐仓柈屋,置关立锁,复拨官军守把巡警。⑤
按照《熬波图》的描述,团是元代盐场基层的重要组织单位,亭场、灶屋、盐仓、灶舍等皆在团内。在《熬波图》的记载中,团是被围墙、壕堑围起来的,周围还有官兵把守。这是个理想型的盐场模式,固然很难在所有的盐场都实现,但“团”及其基本的形态则可能被推广和保留下来。一个有力的佐证是天顺《东莞县志》关于盐场“东团”“西团”的说法。在该志的“坊牌”中提到:“腾霄,在靖康场东团,知县吴中为举人陈龙建。……锦标,在靖康场西团,知县吴中为举人蒋聪建。”⑥ 这种“团”作为盐场地域的表述,在当地此后的文献中再也没有出现。即便在天顺以前,“团”作为盐场单位也并不常见。据康熙《香山县志》记载:
(香山场)明初灶户六图,灶排、灶甲约六七百户。正统间,被寇苏有卿、黄萧养劫杀盐场灶丁,时盐道吴廷举奏奉勘合,查民户煎食盐者拨补灶丁,仅凑盐排二十户,灶甲数十户,分上、下栅。⑦
据说,明初香山盐场的基层单位是“圖”,并且分为灶排、灶甲,每图的规模在一百户左右。类似的表述还可见于正德《琼台志》,据载:“《会同志册》称,本县太平都二图陈村乐会场灶户,坐落符村、麻白二廒,洪武十四年开设,十五年土民王官政作耗二廒灶丁,大军剿灭无遗,缺引无征。”⑧ 在叙述中,陈村乐会盐场灶户是放在“本县”太平都二图的限定词之后的。“图”是明代里甲赋役的单位。据嘉靖《香山县志》记载:“里甲之制,洪武十四年始诏天下编赋役黄册,以一百一十户为一里,同一格眼谓之一图,推丁粮多者一人为长。”① 编于洪武二十六年的《诸司职掌》则明确道明了这一点,据载:“凡各处有司,十年一造黄册,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户,仍开军、民、灶、匠等籍。除排年里甲依次充当外,其大小杂泛差役,各照所分上中下三等人户点差。”② 可见,伴随着户帖和里甲制的推行,灶户也与其他人户一样,确立灶籍,编入黄册,纳粮当差。这一点在前述盐册的攒造过程中也得到过证实。珠三角的盐场家族还流传着以盐田报灶籍的说法。《香山翠微韦氏族谱》称,里长慕皋公“置产业二顷余,明洪武(十)四年,初造黄册,随田立灶籍”③。香山山场村《吴氏族谱》载:“四世祖东塘……公乃丙四公之子也,讳福到,号东塘,因洪武定天下而后承纳税盐,是为灶户。”④
天顺《东莞县志》的时间刚好是明代广东盐场制度变革的节点,在该志的另外一处则是这样描述盐场的:
本邑境内盐场有四,靖康、归德、东莞、黄田。洪武初,场官曰提领,后改曰大使,吏一名,曰攒典,率栅长以督盐丁办纳盐课。
靖康场在十六都,六栅,岁办盐……六十九斤五两五钱。
归德场在十二都,十三栅,岁办盐四千九十五引八十七斤六两。
东莞场在十一都,四栅,岁办盐一千一百二十六引一百三十八斤二两。
黄田场在十都,四栅,岁办盐七百三十八引二百二十六斤八两。⑤
栅甲制与盐册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关系,由于史料阙如,我们不得而知。不过,对于“栅”的意义的把握,有助于提示我们这两者之间存在的某种联系。在康熙《新安县志》中,东莞场出现“叠福半栅”的记载。过去一般将“栅”理解为围置栅栏,认为栅甲的功能在于实现灶户的人身管理,限制私盐流通。如此,则“叠福半栅”应当如何解释?笔者近年在虎门一带(明清时属靖康盐场)的田野调查中发现,当地人将地名中的“栅”字均读成“册”,也有一些当地的老人家强调“栅”就是“册”。我们在靖康场《凤冈陈氏族谱》中也发现,栅与册经常被混用。该地区医灵古庙现存的一块清代的碑文则讲得更加明白:“考究六册名目来由,缘为赋纳丁盐设立,凡人成丁者,迎年各皆输纳。”⑥ 这种解释恰好跟天顺年间编造盐册、编造栅甲的制度逻辑十分吻合。将“栅”解读为“册”的作法也并非虎门的个例,比如现汕头市濠江区有一个古村落叫大册村,原本就是明代招收盐场下的大栅,在过去当地地方志和族谱中,也经常将这两个字混用⑦。栅与册的相通,可能不仅仅是出于偶然,我们猜测,天顺以后盐场的“栅”可能即由“册”延伸而得①,栅甲或许是在编造盐册的同时进行编排而成的,二者相互配合,形成了天顺年间广东盐场一次重要的场课整合改革,并由此确立起一套场课征收的新制度。
两淮“聚团公煎”的制度原理在于通过控制煮盐的生产工具——盘铁来了解盐的生产状况。盘铁皆为官制造,申领和使用都需要得到场官的许可②。官府通过管控盘铁来实现对盐产量的控制,并辅以团灶进行监督催征。但在华南地区,这一制度却是行不通的。华南盐场煮盐的工具并非盘铁,而以竹盘代替。这种竹盘的历史由来已久,据裴渊《广州记》记载:
竹釜,裴渊《广州记》:东官郡煮盐,织竹为釜,以牡蛎屑泥之,烧用,七夕一易。③
据称,这种用竹子作原材料的盐盘,成本低,取材制作便利,而且不易为官府控制,所以灶户喜用竹盘而不愿使用受到官府严格控制的铁盘④。如万历《新会县志》便称:“竹釜蛎涂,转久弥密,此煎法也,功倍于晒,视淮浙煮而用铁者尤便。”⑤ 因此,官府对于广东灶户的管理,便不大可能照搬淮浙的“聚团公煎”——即便我们也并不认为两淮“聚团公煎”有非常严格的落实,因而建立对灶户课额基础上的“栅甲”适时而生,通过彼此的约束、节制来保障盐课。类似的方法也见于福建盐区,团灶制度在该地演变成为“仓埕”制度⑥。
栅甲制具体如何运作的呢?我们可以从地方文献得到更多的了解。灶户陈湘舟在《上两广盐运使司庞老恩师书》中回顾栅甲制时称:“东莞靖康一场,内分六栅,每栅内分十甲。”⑦ 结合以上的分析,栅甲制即是盐场之下设栅,栅的数量并不固定,每栅内分十甲,栅设栅长。每甲又设有排户一户,称为“盐排”“灶排”,一般的盐户则被称为灶甲。如《香山县志》称:“盐排二十户,灶甲数十户,分上、下栅。”⑧ 万历四十三年(1615)立的《但侯德政碑记》的落款则为“盐场灶排二十八户”⑨。这20户或28户的信息,我们可以在《香山翠微韦氏族谱》收录的《十排考》中找到更加具体的对应,据载:
明洪武初,于下恭常地方设立盐场,灶排二十户,灶甲数十户,分为上、下二栅,名曰香山场。详令筑 煮盐,上供国课,下通民用,其利甚溥。二十户者,上栅一甲郭振开,二甲黄万寿,三甲杨先义,四甲谭彦成,五甲韦万祥,六甲容绍基,七甲吴仲贤,八甲容添德,九甲杨素略,十甲鲍文真;下栅一甲徐法义,二甲刘廷琚,三甲谭本源,四甲林仲五,五甲吴在德,六甲鲍祖标,七甲张开胜,八甲黄永泰,九甲吴兴载,十甲卢民庶。①
《十排考》再次证实了一栅十甲的说法,并且表明每甲设有灶排一户。栅长是栅甲制中最重要的角色。据天顺《东莞县志》称:“洪武初,场官曰提领,后改曰大使,吏一名,曰攒典,率栅长以督盐丁办纳盐课。”② 可见,栅长的主要职责在于督促办课。除了“督”,更重要的是,栅长一旦督办不力,即栅内出现场课缺征或者灶户逃亡,还要“代貱”。陈履在《上司鹾陈公祖书》中称:“灶甲逃亡,则责貱栅长代貱。”③ 《但侯德政碑记》中提到灶民“故绝而悬其丁于户长、排年者”④。陈湘舟也称:“其人已死,其户已绝,而丁悬册籍,则追比同栅同甲。”⑤ 而且“盐场栅甲轮充见役催征,亦周而复始”⑥。李待问在《罢采珠池盐铁澳税疏》中更是直接认为盐场的纳课对象就是灶排。据称:“靖康、归德、东莞、香山四场盐课输自灶排,递年皆由场官征收,解司并解。”⑦ 从这些文献记载中可知,盐场场课输纳更重要的是依赖于栅长、灶排这些角色,他们可能不仅仅要承担催征场课,“代貱”机制将场课输纳的责任完全包纳给了栅长们,栅甲制的赋税工具性质十分明显。据说,成化年间东莞归德场的陈富斌“魁一里,长一册(栅),役徭繁且重也,人鲜能偿,公酻应优优,全无艰窘”⑧。由此可见,天顺年间的栅甲编排主要是一次对于赋役的调整,伴随着整合赋役的盐册编攒,同时确立一套以栅长为轴的场课包纳机制。
四、栅甲制与盐场范围的重新整合
栅甲制同时也是对明初以来盐场地域界限的一次重新调整。一般来说,沿海只要有海水的地方就可以進行食盐生产,制盐技术并不十分复杂。明初广东盐场确立灶户的原则是随盐田报灶籍,势必难以保证灶户人群集中在同一区域内,这给盐场的管理带来了诸多不便。盐册和栅甲的作用之一,就是对灶户进行重新的编排,“册”和“栅”的区域划定,实际上也是对盐场地域范围进行了一次调整,确立较为可控的盐场范围,规定范围之外即非盐场。这也在另一面证实了栅甲制度整合盐场赋役的真实目的。
以靖康场为例,天顺《东莞县志》称其六栅在十六都。虽然天顺《东莞县志》并未记载具体十六都有哪些村庄,但据崇祯《东莞县志》,我们可以大致还原当时十六都的范围。东莞县的都图在万历元年(1573)由于新设新安县,割去部分都图而有所调整。设置新县时,东莞割“编户五十六里”入新安①,又据天顺《东莞县志》载,当时东莞县有都二十②,而崇祯时东莞县“其都十有三”③,同时康熙《新安县志》载新安县有都七④。据以上可以推断,当时新安县应该从东莞县割去七都。从天顺到崇祯年间,东莞、新安的都里并没有很大的范围调整,尤其都的范围似乎没有很大的变动。因此,我们可以借助现在可见的崇祯《东莞县志》来了解当时靖康场所在的“十六都”的大致范围。据崇祯《东莞县志》记载:“第七都,在县西南五十里,编户今存一图、二图、□图、九图、十图、十三图、十七图、十八图、十九图,统村二十有八:缺口镇、官涌、壆头、壆尾、郭尾(沙角)、大宁、龙眼、北栅、赤冈、江门、白石、沙头、角觜岸、卤井、小捷、亭子步、阳湾尾、武山、海南栅、大金洲、小金洲、南沙、对面冈、东北、竹树山、江边、涌源、涌口。”⑤ 而《凤冈陈氏族谱》中称其户县粮在七都十三图,场课在靖康场龙眼栅⑥,可以相互佐证。结合笔者的田野访谈和同治《广东图志》关于缺口司管辖范围的记载,我们大致可以推断,靖康盐场六栅分别为金洲、小捷、大宁、龙眼、海南栅、涌头。
栅甲编排之前的靖康场范围又是怎么样的呢?天顺《东莞县志》中有几则涉及到靖康场的记载:
庆林寺,在县南六十里靖康场……以上寺田俱系永乐十七年纂修采访录。⑦
笔架峰,在靖康场庆林寺前,屹立海中,如笔架状,故名。⑧
合兰洲,在县南二百里靖康场海,两洲相北,多生兰草,故名。⑨
据元至正二十三年(1363)李春叟《庆林寺陈氏舍田记》,靖康场李元亨曾“捐己田百亩余入”庆林寺,其子李彦忠亦“拨舍田五十亩归之寺”⑩。靖康李氏“八世祖某为恭城尉,始定居东莞之乌纱(今作乌沙),宗支繁衍,為邑巨族” ○11 。据崇祯《东莞县志》,乌纱在第九都○12 ,并不在靖康场所在的第七都。又如靖康蔡氏,“为邑名宗”,宋时蔡安“始居广之靖康场,嗣后族大以蕃,蔚为名宗”,“初居靖康,后迁咸西(现名宵边)”①。咸西在东莞县第九都,天顺以后也不再划属靖康盐场②。
从以上两个简单的例子可以看出,在明初陈琏的文献中称为靖康场大族的乌沙李氏、咸西蔡氏,天顺以后均未被编入盐场之中,而盐场六栅则均被限定在一都之内。当时东莞县境内四场,“靖康场在十六都,六栅”;“归德场在十二都,十三栅”;“东莞场在十一都,四栅”;“黄田场在十都,四栅”③。
其他的例子还可见于新宁县的矬峒场和海晏场。透过这两个盐场,我们可以发现当时盐场的基层组织和州县图甲之间的对应已经变得十分规整。新宁县位于珠江三角洲西端,建县时间在弘治十一年(1498),据嘉靖《新宁县志》记载:
弘治十一年七月九日,本府奏言,地濒穷海,约束不及,盗起白水诸村,累征不能平,遂析得行、文章诸都,为六十图,以置县,治岑边。以海晏二盐场及望高巡检司属焉,定名新宁。邑虽新设,名盖仍旧云。本府知府林泮勘议,略云:该于文章都十三图析拨罗塘甲三图、纸山甲二图、石崇甲三图,得行都析拨平安甲一图、冲云甲二图、潮境甲一图、冈头苦草甲四图,泷水都析拨古隆甲一图,俱系有丁粮图分,矬峒都全拨一十四图,海晏都全拨一十八图,俱系盐场办课、丁多粮少图分,共辏五十六里。④
析拨给新宁县的“海晏二盐场”即海晏场和矬峒场。而在上述材料中,这两个盐场似乎很规整地对应了矬峒都14图和海晏都18图。材料称这两个都“俱系盐场办课、丁多粮少图分”。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对比盐场栅甲与州县都图的关系。我们在乾隆《新宁县志》中找到了矬峒场和海晏场所领栅的名称,载:
海晏场,栅十。曰那雍,曰沙头,曰场廓,曰那马,曰夏川,曰文村,曰沙浦,曰大儋,曰怀宁,曰博荣。⑤
矬峒场,栅十有三。曰那塘,曰塘底,曰都斛,曰那银,曰冲旁,曰场廓,曰端分,曰上泽,曰新古,曰南石,曰古隆,曰白石,曰塘尾。⑥
嘉靖《新宁县志》则有矬峒都和海晏都各图下辖村落的明细,载:
矬峒都一十四里,领栅一十有二。一曰盐廓,二曰那塘,三曰塘底,四曰上泽,五曰那银,六曰端芬,七曰冲旁,八曰古隆,九曰都斛,十曰新古,十一曰南石,十二曰塘尾,为村三十。盐廓之村一,曰矬峒,矬峒场在此。那塘之村二,曰那塘,曰那泰。塘底之村二,曰那潮,城冈堡在此,曰那亮。上泽之村三,曰上泽,甘村营在此,曰北律,曰垒璧。那银之村二,曰那银,那银堡在此,曰那梅。端芬之村一,曰端芬。涌旁之村四,曰涌旁,曰那章,曰东山,曰山背。古隆之村三,曰古隆,曰奇石,曰苦草。都斛之村二,曰都斛,曰义城。新古之村二,曰新村,曰古逻。南石之村四,曰南村,曰东坑,曰峰冈,曰白石。塘尾之村四,曰塘尾,曰冲金,曰田头,曰大安。①
海晏都一十八里,领栅十一。曰场廓,二曰沙头,三曰那马,四曰夏春,五曰那雍,六曰文村,七曰沙铺,八曰博荣,九曰大担,十曰怀宁,为村三十。场廓之村三,曰海晏街,盐场在此,曰东场,曰郭外。沙头之村四,曰仑定,曰那陵,曰禄马,曰白石。那马之村三,曰那马,曰伍村,曰蛋行。夏春之村三,曰夏春长,曰佑村,曰望头,巡司旧址。那雍之村二,曰那雍,曰横冈。文村之村二,曰文地,曰小村。沙铺之村三,曰沙铺,曰祈头,曰小担。大担之村四,曰大担,曰横山,曰陡门,曰鱼潭。博荣之村三,曰豸门,曰那骨,曰曾公碑。怀宁之村三,曰那符,曰怀宁,曰官涌。②
在矬峒都和海晏都名目下分别提到了矬峒都有14图、领12栅,海晏都有18图、领11栅。与乾隆《新宁县志》所称的矬峒场13栅、海晏场10栅相差不大。再具体比较名称,海晏都虽称“领栅十一”,实际上只列出了10栅,而且名称与乾隆志的海晏场完全对应。矬峒都“领栅一十有二”,完全可以在乾隆《新宁县志》的13栅中找到对应的名字,该志增加一个白石栅。我们不难发现,白石在嘉靖《新宁县志》中只是南石栅下面的一个村。还要说明的是,虽然材料中明确指出了矬峒都有14图、海晏都18图,而明细中却只罗列了栅的名称。这说明在这两个都中,盐场栅的意义明显高于州县都图。在新宁县其他不是盐场的都图,文献记载的表述是:“潮居都二里,领甲一,曰淡水,为村十一。”③ 这里表述的“领甲”,与盐场“领栅”不同。而另一方面,相较于正德《琼台志》中记载的盐场的都图同时有民有灶不同,弘治年间才置县的新宁县,盐场很规则地被划进完整的两个都图之中,这不能不怀疑是在栅甲制度的影响下,为了赋役征收的方便而形成的基层单位。对于嘉靖《新宁县志》中提到的“盐廓之村一,曰矬峒,矬峒场在此”,我们还需要解释一下,这里的矬峒场指的是矬峒场署。同理,从上引材料中可以发现海晏场署位于海晏街。而我们也可以从乾隆《新宁县志》中找到佐证,据称:“海晏场公署坐海晏村,矬峒场公署坐矬峒村。”④
正德《琼台志》中的相关记载也同样反映了盐场整合后的结果。陈村乐会场分布在文昌县青蓝都第一、三、四图,水北都第二图,迈陈都第一、二图和会同县太平都第二图。如“迈陈都一图,民灶;迈陈都二图,灶”⑤,又如“太平都二图,灶”⑥。大小英感恩场下设有大英、小英、感恩、铺前、禾丰、杜村等六厫①。而在琼山县五原乡下,明确说明:“大小英都,盐;禾丰都,盐。”② 我们在明代中期以后看到的相对规整的盐场范围,极有可能都是在天顺年间随着栅甲制的推行而进行的赋役整编的结果。
余 論
天顺年间广东盐场的栅甲编排,是在盐场场课出现大量无征之下的一次对于盐场赋役的重新整合,并结合盐册的场课定额,确立栅长包纳场课的税收机制。种种迹象表明,栅甲制不再推行以实际户口登记和编排为基础的赋役征派,更非目的在于建立盐场管理灶户共同作业的生产组织,而是为保障完纳场课而建立的一套实现赋役有效征收的机制。盐场栅甲制的确立,实际上是通过灶甲和栅长赔貱制来实现盐场灶课完纳和盐役承担。盐场运作最为重要的是通过栅甲与盐册的相互配合,使得场课完纳有数可追,有册可查。与此同时,通过栅甲制还将盐场的地面范围重新划定,确保了盐场赋役的相对集中,便于实现盐场的灶课完纳和赋役管理。栅甲制是明代广东盐场一次重要的赋役改革,影响极为深远。在完成盐册和栅甲之后,成化十九年,作为当时重要产盐区的珠江口靖康等盐场开始实行场课折银。正是盐册编造形成了定额场课,奠定了折银化的重要一步。之后,在抽盐厂余盐抽银和盐场改行商引两项重要盐政改革的推动下,弘治四年(1491)广东盐场全面实现了场课折银。如果没有盐册所实现的场课定额化,并辅以栅甲的征收系统,折银征纳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折银之后的栅长等役也开始转向雇役,如晚明归德场的“场当”就是“见役灶甲出银募当”③。
(责任编辑:周 聪)
Abstract: As the core of the saltern institution of Guangdong in Ming Dynasty, Zhajia System is not a production organization to regulate the cooperation of salt-producing households, but a tool for taxation under a newly established standardized taxation system. This new system was established during the Tianshun years, when there came a crisis of lack of saltern taxation in Guangdong. Based on Salt-Booklet, the system set up Zhajia and services of Zhazhang and Zaopai to re-guarantee the taxation of Saltern. Its core institution lied in the establishment of quota of taxation according to Salt-Booklet and the appointment of Zhazhang who is in charge of collecting taxes. The implement of Zhajia System influenced the redrawing of the region of saltern and the reform of turning silver as the main tax. Back to the regional institutional practice, saltern institution plays a role more of a taxation institution.
Key words: Taxes and Corvee; saltern regulations; salt-producing households; Salt-Booklet; Zhajia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