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云南盐业经费来源问题研究

赵小平 余劲松
摘 要:盐业经费是维持食盐正常生产、运销、管理的基础。从历史上看,清代云南盐业经费的来源主体主要分为官方拨给和民间自筹两大类,其中,在官运官销制下官方经费来源呈现多样化;而清初商运商销和“嘉庆改制”后,在“灶煎灶卖、民运民销”制度下,民间商人、灶户集资又成为盐业经费的主要来源。可以说,盐业经费不但关系到食盐的产运销各个环节,还关系到盐税的正常缴纳,更关系到民众的日常生活。
关键词:滇盐;经费来源;官方拨给;民间自筹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64(2018)02—0003—09
云南是中国井盐第二大产地,产盐历史悠久。至清代,盐业生产规模扩大,逐渐形成了滇中、滇西、滇南三大井盐生产格局。更重要的是,盐税在清代云南地方财政收入中已居第二(仅次于田赋)。从某种意义上讲,盐业发展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云南的政治、经济、军事、民生等诸多方面的发展。而滇盐的发展,必须依赖盐业经费的支持。就学术界关于滇盐的相关研究成果来看,目前仍缺乏对云南盐业经费问题专门性、系统性的研究成果①。因此,对清代云南盐业经费,特别是对盐业经费来源进行系统性研究,有助于回答清代云南盐业发展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就历史上云南盐业经费的种类来看,主要有生产经费(包括薪本银② 与役食银③ 两种)、运销经费(主要是脚价银)、盐务管理经费(包括盐道衙门经费④ <其中又包括了盐政公所经费⑤、书吏公费、造办各井报销册费、井支各款①>、缉私经费)、购销邻盐经费②。而上述盐业经费的主要来源有二:一是官方,二是民间(盐商、灶户)。在“官运官销”时期,盐业经费主要依靠官府拨给。清中叶以后,滇省盐税名目繁多,故而盐业经费来源也呈现出多元化:一方面,官府有时会用加煎盐斤、薪本借贷等方式来解决部分经费的来源问题;另一方面,“嘉庆改制”③ 后,滇省盐斤改归民办,此前一部分由官方开支的盐业经费就需由民间商、灶自行筹备,因此,盐商和灶户也成为了盐业经费来源的主要群体。
一、官方经费来源
清代滇盐在实行官卖制时期,其生产、运销、管理所需各项经费均由官府开支,而经费的来源也主要依靠官府于卖获盐价银内拨给。除直接拨给经费外,官府有时还会通过加煎盐斤等手段来解决经费不足问题。清中叶以后,由于地方支出浩繁,不得不在盐税项下动补。除上述途径之外,有部分盐务经费还通过其他方式获取。
(一)卖获盐价银内拨给
“清沿明旧,初行官卖制,即于卖获盐价征解课、廉、井费”④,可见,清初云南盐税收入是从卖获盐价中征得。不仅如此,官卖制下滇省盐业经费基本也是从卖获盐价中所出。
自康熙中叶起,云南开始实行由官方控制食盐产运销的官运官销制度。雍正九年(1731),云南各井划定统一章程,规定了各盐井的年产量、盐价等。据《新纂云南通志》记载,云南各井每年于盐课银中,需要支给煎盐薪本、役食、购置器具以及运盐脚价等银;又在卖获秤头盐⑤ 价内,每年支给运盐脚价不敷银、提举支销公费银、省店委官养廉银、商役工食银及奏销饭食银、缉私差费银、养廉赏兵银等项⑥。至嘉庆初年,滇省盐法,“每年煎办额盐三千七百一十万六千二十斤,按月交存井仓。而行销之法,则系按照各州、县户口多寡,酌定额数,地方官垫价雇夫,赴井运归本地,设店收贮,分发所属铺贩销售。每盐百斤定价三两,各属每年共解盐道库银一百四万三千四百一十八兩,内拨解司库正课银二十六万一千六百四十三两,余作开支养廉经费、归还薪水、运价等项。”⑦ 可见,这一时期云南每年大约卖获盐价银100万两左右,除上交国库约26万两的正课银外,剩下的70余万两主要用于云南官吏的养廉银及井盐的产销经费。
(二)盐税项下动支
嘉庆五年后,云南各井盐斤改归“灶煎灶卖、民运民销”,“原定薪本脚费,均勿庸官为开支,而各州、县店费,概可裁汰”⑧,“惟正课一项,系搭放兵饷之需,而公、廉并各井经费二项均系按年应支之款,仍应照旧征收”①。可见,“嘉庆改制”后,虽然一部分经费不需要官府开支,但是,官吏的养廉、相关的办公经费以及管理井场的费用仍在官府所征盐课中支给。甚至一些额外经费也在盐课银内动支,如嘉庆二十三年黑井场附属的大、新、沙三井被水冲淹,所需维修费数额巨大,灶户无力承担,因此,经奏请,清廷准将云南盐道库所收盐课银内,先行动放银2000两,并饬藩司动放库银2万两,照例抚恤,不使一夫失所②。
清后期,由于云南财政支出浩繁,致使盐课收入经常入不敷出。云贵总督阮元曾奏报称:“所谓公费者,如引票、纸张、书吏、饭食、缉私、盘费、津贴、科场经费、书院膏火、孤贫口粮不敷等项,皆盐务办公之需与地方必不可省之用也……正课之外虽有随征公廉、经费两款,仅敷官役廉食等用,前项不敷公费未经计及。”也就是说,这些名目繁多的经费支出都是无法消减的,但由于盐课收入有限,故而为解决盐务公费不足问题,阮元提出从溢课项内拨补,“自本年为始,每年于溢课内划拨银三千两以资支用,而免掣肘。如有盈余,留为下年之用,总以每年不过三千两为度”③。这项提议也很快被清廷采纳。道光八年(1828),“奏准滇省盐课溢余银两不必限于定额,于奏销时查明征收实数,一半造收报部拨用,一半存储藩库,以备沿边诸事及铜运盐务等项之用”④。对于“溢课”,王守基《盐法议略》中有一段详细记载:“溢课昔未尝闻也,更章以来而始有,道光六年以后而始著,然惟出于元兴、永济、石膏菁井为最多。石膏菁井……初仅征课银一万五千两,嗣因拨补他井卸(缺)额,加办溢课银一万八千两。道光六年,将十三版纳私井全行封闭,盐销大畅,每年加办溢课银四万两。元兴、永济之附于黑井也,因补复井之旧,并未另起正课,每年约征银八万余两,尽数收入溢课统计。溢课之数十三万有奇,半于正课,而他井不与焉。惟有所赢,即有所绌,若云龙井,抱、香二井,恩耕井,嘉庆二十五年以后出卤即形淡缩,每年缺煎二三分不等,而安宁、新洪二井尤甚,原额煎盐二百八十余万斤,后止能煎盐七十余万斤,短征课银,皆于溢课内拨补。除拨补缺额外,每年约余溢课银七八万两。”⑤ 可见,溢课自清中叶以后才开始出现,其来源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为他井垫补缺额的盐井,如石膏菁井;二是为补废弃盐井旧额而未设正课的盐井,如元兴井、永济井。溢课主要用于保障每年滇省食盐正课能按数征足,所谓“滇盐之法,以有余补不足,溢课不作正额,常留余地”⑥。因此,溢课虽不作正额,但每年也同正课随征随解,是盐税中的一种。
清末,官府在盐税之中,又增盐厘一项。据《新纂云南通志》记载,同治十三年(1874)开始设局抽收,最初只在黑井、元兴井、琅井、永济井等离省城较近的盐井实行。到光绪年间,范围已经扩大到全省各盐场,每销盐一百斤,抽收厘银一钱五分至三钱不等①。由此可见,盐厘创设于杜文秀“咸同军兴”之后,起初主要目的正如《清盐法志》中所称,“各省办理军需而始行抽厘助饷”②,即为了筹集军费。但是,受战乱影响之后,云南盐务一度废弛,盐课常年征收不足,故而除消减相关支出之外,很多时候需要在盐厘项下拨补。如光绪十九年(1893)议准:“杂款不敷开支之数,照案暂由盐厘拨补。”③ 从“照案”一词可以看出,盐务经费不敷之数由盐厘拨补的做法在此之前已有多次先例。
(三)铜息银内补放
“滇南大政,惟铜与盐。”④ 滇铜作为云南重要的矿产之一,其铜课亦是云南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特别是清代,当云南盐务经费出现短缺时,曾多次于铜息银内拨补。历史上,为解决远离盐井地区民食不敷问题,云南曾经购销粤盐济食。从史料记载来看,滇省购买粤盐是从乾隆四年(1739)开始的:“乾隆四年,题准由广东运盐百万斤至广西百色地方,由百色至云南罗平、师宗等州,需用盐价、脚银七千六百八十三两四钱五分五厘,于司库收存铜息银内照数动发……俟运销完日归还原借铜本。”⑤ 可见,一开始购销粤盐所需的盐价和脚费,是从云南司库收存的铜息银内拨给,待卖获盐价后才归还所借的铜本。这种借用铜息银购销粤盐的形式一直持续到乾隆十九年,当年清廷同意滇、粤两省实行“铜盐互易”⑥。滇省每年购买的粤盐,“其盐价、运费即在粤省应还滇铜价银内发给承领”⑦。道光二十年,由于滇粤两省间交通受阻等原因,“铜盐互易”方式停止,但粤盐销滇仍持续至宣统二年(1910)⑧。
此外,云南盐务公项经费不足时,有时也会从铜息银内拨补。如云南“黑、白、琅等盐井,旧有规礼银二千八百余两归入公项下,为公事养廉之需”。乾隆四年,清廷将这些陋规浮费裁除后,规定“所有公项不敷,统于铜息银内拨补放给”⑨。
(四)薪本借贷
薪本借贷是清代云南地方盐务经费来源中的一种特殊形式。说它特殊,是因为“各处盐场煎晒盐斤,所有工本均由场商、灶户等自行筹措,惟滇省情形特殊,煎盐薪本由官垫给”⑩。薪本借贷自康熙三十八年(1699)开始实行,一直延续至清末,借贷的范围也逐渐扩大,并形成了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成为云南灶户煎盐的重要经费来源。薪本借贷的核心是由官府提前向灶户借垫煎盐薪本,等盐煎出后,再由灶户按期限还款①。这一制度改变了历史上滇省灶户“先盐后本”的核放形式,无疑是云南盐务制度中的一大创举,对滇盐的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即使在民国时期此制度也继续沿用,甚至一直存在到新中国成立后的1953年②。
(五)其他经费来源
1.加煎盐斤
官府除了直接从盐税中拨付盐业经费之外,有时还会通过一些非经济手段来获取部分经费,其中最为常见的做法就是在额盐之外加煎或带煎一定数量的盐斤,并把这部分盐售卖后的银两作为盐业经费之需。康熙四十六年,黑井提举沈懋价在《修五马桥记》一文中提到:“议于正额外行盐八万斤,该获价银若干两,以若干两修东岸桥,以若干两修东井,以若干两给灶作薪本”,并认为此举“以公济公”,庶不累③。又如康熙四十八年,琅井灶户煎盐艰苦,由盐道报知云南督抚批准:“每年带煎帮补薪本盐一十四万四千斤,四十九年,……每年带煎薪本盐六万斤,共盐二十万四千斤,每百斤卖银二两七钱,共银五千五百八两,全给灶户帮补薪本”④。康熙五十五年,阿陋井加煎公费盐36000斤,每百斤卖价2两3钱,征银828两,全给灶户作本井修筑河堤道路之费⑤。可见,康熙年间曾多次以加煎盐斤卖获银来弥补盐业经费之不足。
2.上调盐价
除上述加煎盐斤手段外,清政府有时还会通过调整滇盐价格来解决盐业经费不足问题。如乾隆三十六年彰宝奏称:“查云南省店每年运销黑井及白井兼管安丰共盐九百七十九万九千二百六十二斤,每百斤酌增卖价银四钱,每年共增银三万九千一百九十七两四分八厘。又云南县等十五州县分销白井及安丰井盐,共四百八十七万五千四十六斤,每年共增银一万七千一百五十六两一钱九分四厘,二共增卖价银五万六千三百五十三两二钱四分二厘。伏思黑白二井提举所产盐斤酌增卖价,原为加添薪本运脚之需……查黑盐井卤水最淡,每井盐百斤原定薪本一两一钱;白井及安丰井亦卤淡薪艰,原定薪本一两一钱五分,均不敷煎办。今俱应加添银一钱二分五厘,共需加添薪本银二萬五十两九钱五分一厘。再黑井輓运盐斤赴省,计程五站,往返十日,每井盐百斤原定五站脚价九钱,今加添银三钱;安丰井运盐赴省,计程十站,往返二旬,每井盐百斤原定十站脚价一两四钱,今加添银三钱五分。又南宁、霑益、宣威、平彝等州县自赴黑井驮运行销,程途远近不等,原定每站脚价银一钱,今各加添银五分,总共应添运脚银二万五千二百八十九两六分二厘。”⑥ 由此可见,乾隆时期黑、白、安丰等井原定的薪本与脚价已经难以维持正常的生产和运销,而通过上调食盐价格,以获得的额外增价银来添补薪本、运脚等费用,无疑暂时缓解了经费不足问题。
3.盐务官吏的捐献
盐井管理的好坏,关系到地方盐官的政绩考核,因此,盐官们十分重视井场的基础建设,因而地方盐务官吏的捐献也成为云南盐务经费来源中的一种。这种情况在云南一些盐井志书中多有记载,如嘉庆《黑盐井志》记载,康熙四十八年,提举沈懋价曾捐俸修建黑盐井运盐道路;乾隆十八年,提举邱肇熊捐资修理被雨水冲坏的桥基;乾隆十九年,提举邱肇熊又重新捐修运盐道路,并捐银200两①。乾隆《白盐井志》记载,乾隆十九年,提举郭存庄捐修白井关隘②。乾隆《琅盐井志》亦记载,康熙年间提举沈鼐曾捐资修建玉带桥、永康桥、鹿鸣桥以及白井运盐道路③。盐井提举除捐资修建井场、桥梁、道路外,在所辖井地出现灾情的情况下也有捐献的记载,如嘉庆二十二年,白盐井发生水灾,“冲倒民房、关卡,各项应需工料修费等银两,为数无多,业经楚雄府暨该井提举捐廉筹办”④;嘉庆二十三年,白井再次被水冲淹,“民房被淹十余户,经该提举自行捐廉,按户抚恤,不致失所”⑤;光绪十八年,黑盐井被水冲塌石堤,由该提举捐廉酌修,暂顾课款⑥。
二、民间自筹经费来源
清代云南盐业经费的又一类来源是由民间自筹,具体而言,主要来源于商运商销、民运民销制下的盐商或灶户筹资。其用途一是按额纳税;二是自备煎盐薪本;三是自筹井硐的开采与维修、自备盐房器具等经费。
(一)商人出资
清初,云南初定,盐法较为松散、自由。故而滇盐的运销环节基本由盐商控制,正常的盐税和灶户煎盐薪本也由盐商承担。而当商人无力承担时,则由灶户自行解决。
据康熙《黑盐井志》记载:
顺治十八年,盐壅灶倒,鹽法道苏弘谟据商人马联瀛等条陈,详明巡抚林天擎,每票减煎盐五百斤,每月减煎盐十万斤,每月加灶工本二千一百二十五两,每月交商盐五十万斤,每月纳课银八千两,每月给灶工本一万一百二十五两。
康熙九年,盐法道宋之儒据商人黄文奇等条陈,每月减去盐十万斤,每月减去薪本二千两,每月交商盐五十二万五千斤,每月给灶薪本八千一百二十五两。
康熙二十一年正月,内奉盐道郭廷弼,招商人常履谦等行盐办课,每月煎平秤盐五十万斤,完课银一万两,给灶工本银一万两。①
康熙《琅盐井志》中也有相关记载:
本朝顺治十六年……仍照官三灶七详定……每月三十二灶共煎额盐一十三万三千三百三十斤零。内给商课盐一十六票,每票二千五百斤,月共课盐四万斤;给灶工本盐九万三千三百三十斤零,俱奉盐法道给引运卖,以作柴薪工本。
康熙二十一年,商人李和、叶秀等买运行销,议定井价每百斤银三两五钱。内除商人完解课款及各项使费外,每月灶得薪本银三千一百两。李和等方行八个月,即逋欠两个月之课,旋经退去,盐归灶卖。
康熙二十六年,以三月份为始,是年内省商王明、王甫等,照前商李和等例,每月仍给灶户薪本银三千一百两。王明等行不四年,拖逋课款,灶户具诉行追商人,至二十九年六月,盐归灶卖。
自康熙三十年正月起,买运行销,从前课款等项,系商人完解,自此后全归灶户办纳。②
从上述史料记载来看,在康熙中叶以前,云南的食盐生产虽由官方控制,但具体运销环节却由盐商操办,具有商包商销的性质。官府只需核定产额、按额给票、照票征税即可,而盐商从卖获盐价银内的开销,除缴纳额定课款外,灶户薪本及其他各项盐务开支经费也俱由盐商负责。由于云南盐商财力相对有限,部分商人因卖获盐价银往往不敷开支而退出,最后这些商人负责的盐井又回归灶户自煎自卖,并自行承担相关经费开支的局面。
(二)民间集资
丁份制是清代云南盐卤分配的一种传统方式。由于井硐开采需要的财力、物力和人力极大,并非一家一户可以单独承担,因此,往往是依靠几户以上共同集资或地方出资的方式来开采盐卤,见矿卤后盐井归国家所有,而清政府也按各户出资多寡分配卤水份额,对投资者按股份发给煎盐“丁份”执照。“丁份”是投资者领卤煎盐的资格,只有享有丁份制盐权的户主才被称为灶户。《云南盐务辑要续编》载:“考其取得此等权利之原因,大都由其先世曾股本开凿卤井矿硐,或对于各井地方,因公所需缴纳款项,经主管官署特准,列入灶籍,乃得各按所出代价,分别摊给卤丁和矿份,建设灶房,计卤较煎,交官销售,领回薪本。”③ 可见,丁份制下的井硐开采主要是由民间集资完成的,政府只是在法律上承认出资人享有制盐特权,颁发“丁份”执照,且“丁份”犹如资产可以继承。
商民集资开采的井硐在云南的确不少。如清代滇南产区的石膏井,据黄培林考证:“乾隆五十八年(1793),在宁洱知县属地石膏箐(菁),由当地37户商民自备工本,新开石膏井。”④ 再如滇西区的乔后井,最早也是由村民发现后集资凿井的(并取名上井),“道光末年,蜀人张白衫聚众霸井,先在上井搭棚为舍,筑灶三十;后察下井卤水质优,便重新开挖。一个多月后挖出盐矿,于是广招工商,集资开办。先后凿成天财、地宝、富国、联珠、孝贞五硐,并矿卤兼产,煎煮食盐。盐灶迅速达到八十,生产规模扩大。同时,灶户不纳课税,历十余年。”① 无疑,上述盐井最初开凿时主要是依靠民间商民集资来共同完成的。
不仅集资开井硐,事实上井硐的维修费用通常也由灶户承担。因维修费用一般巨大,通常先由官府借款垫支,后勒令灶户分期限按年还款,如嘉庆二十二年,白盐井发生水灾,总督伯麟奏称:“井身损坏,亟应修砌,需费浩繁,请于例借薪本之外,再行酌借一年薪本银七千两,俾资修复,自嘉庆二十三年春季起,分限五年在于卖获盐价内按年扣收还款。”② 黑盐井也出现类似情况,云贵总督阮元在奏本中提到:“该井(黑盐井)嘉庆二十、二十一、二十三及道光三年,先后被水冲淹四次,井工奏准借发修费银八万三百六十一两零,原请分限在于灶户卖盐价内扣缴完款。”③
此外,除上述开井、维修等经费外,还有一些其他盐业经费也曾由商灶解决。一是清代云南灶户煎盐所需的生产工具,一般皆由灶户自备。乾隆《白盐井志》中例举了灶户需自备的灶房器用,如盐锅、汲卤盐袋、铁火扇、铁碗、铁火钩、铁叉、鸳鸯斧、鹰嘴锄、平头锄、竹夹、篾索、榔头、盐箩等④。二是“嘉庆改制”后,滇省盐斤改归民运民销,官府只管征课稽查,此前由官府支销的一些经费,也改由民间自筹。云贵总督富纲在《奏报滇盐酌归民运民销事》中称:“奏销今改归灶户自煎自卖、商民自运自销,则运盐脚价以及各属店费等银,均归商民自行备办,毋庸官为征收代发。”⑤《新纂云南通志》中也有相关记载:“今全归民办,配引行销,原定薪本脚费,均勿庸官为开支,而各州、县店费,概可裁汰。”⑥ 可见,在“嘉庆改制”后的“灶煎灶卖、民运民销”体制下,滇盐的生产、运销经费均由民间团体解决,而商灶则是这些经费的主要来源群体。
三、结 语
清代是云南盐业发展的重要时期,不但新开发了一大批盐井,而且最终形成了滇中、滇西和滇南三大产盐区的格局。我们知道,盐业的发展离不开经费的投入,而清代滇盐获得大发展的基础,则是建立在盐业经费相应增加的事实之上,不管这些盐业经费是来自于官方拨给还是民间筹集,它们都是保障云南盐业正常运转的基础。另一方面,当盐业发展遇到困难时,反过来也会影响盐业经费的来源,前述史料记载的商人因拖欠盐款退出后改由灶户出资即是例子。
就清代云南盐业经费而言,因盐法历经多次变革,故而盐业经费的种类和来源也呈现出复杂性、多样性的特点。而不管是官方经费来源结构的调整,还是官民经费比例或者是商民承担经费的调整,其目的都是为保障云南盐业的正常运转。
事实上,盐业经费既关系到盐业的产、运、销各个环节,又关系到制盐成本以及与成本相关的盐价,更关系到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因此,盐业经费能否保障,关系重大。民国时期,随着拥有更雄厚资金的盐业企业纷纷兴起,云南盐业的经营模式逐渐由灶户的分散经营向更具规模的企业经营转向,但是,盐业经费仍然是盐业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
(责任编辑:周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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