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内财产侵权责任探讨
关键词 婚内财产侵权 损害赔偿 制度构想
作者简介:耿红军,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3.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274
在社会关系的组成部分,其中非常重要就是夫妻之间的关系,任何的个体都无法脱离其家庭关系和婚姻关系。这些年以来,随着社会高度发展和人们普法理念的不断推进,其传统的“男尊女卑”的思想和封建的婚姻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从而造成了有越来越多的婚姻方面的法律问题也出现在了我们的生活中,同时这其中关于婚内财产侵权的一些问题也引起了我们的思考。
婚内财产侵权的含义是指在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内,通过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到了另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的行为,然而在我国的《婚姻法》中,仅仅只是做出了夫妻间的离婚损害赔偿规定,但是这项规定不能够明确规定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侵权行为责任的承担,从而使得审理这类案件的过程变得十分困难。本文在此背景的基础上,简要的分析一下婚内财产的侵权制度的理论基础,通过比较从而分析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有关于婚内财产侵权的有关立法规定,引进了国外先进的经验从而提出完善我国关于婚内财产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想,从而维护受侵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一、婚内侵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婚姻是家庭形成的基础和前提条件,社会稳不稳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家庭的稳定,任何个体都不能脱离婚姻家庭关系,因此,婚姻家庭关系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社会的发展与婚姻家庭的发展相互影响,传统的婚姻中的封建思想也有所改变,人们的法制意识也越来越强,因此,越来越多的婚姻关系中的侵权问题受到人们的关注。而婚内侵权又分为婚内人身侵权和婚内财产侵权,受到传统“男尊女卑”的思想所影响,夫妻之前所实施的侵害、殴打等行为已经屡见不鲜。国内学者对于婚内人身侵权行为已经有了众多的研究与讨论,但在婚内财产侵权的方面,我国《婚姻法》中仅对夫妻之间离婚时需承担的损害赔偿作出了部分规定,但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侵权不足以引起离婚的情形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婚内财产侵权如何赔偿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其次,我国的法条和司法解释仅仅规定了夫妻双方之间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却没有进一步制定出具体的规。
因此本文将着重讨论婚内财产侵权及试图构建损害赔偿制度,以维护受侵害方的合法财产权益,能够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
婚内侵权是指夫妻二人之间,即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通过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到了另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的侵权行为,且侵权行为需要符合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这类侵权行为统称为婚内侵权。但在目前传统民法理论领域内关于这类侵权行为是否能够认定为夫妻婚内侵权行为仍存在着较大争议:
1.第一种是肯定说。支持肯定说观点的学者认为,夫妻在日常生活中很容易引发各类矛盾,在没有合理科学的及时解决后,更容易引发侵权行为,这与民法意义中的一般侵权行为是可以划等号的,当婚内侵权行为发生时,完全可以将夫妻双方当作民事主体双方当事人,受到侵害的乙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2.第二种是否定说。支持该种学说的学者认为,婚姻关系能够得以维持的基础离不开夫妻感情,如果被冷冰冰的法律介入其中,可能会对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产生不可预计的后果,很容易伤害到夫妻之间的感情,从而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与促进婚姻家庭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的初衷背道而驰。二、域外婚内财产侵权的立法演进及对我国的启示
纵观域外各个国家的民法婚姻法,都在不同方面、不同程度上存在关于因婚内侵害配偶权益而需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甚至许多国家的立法已经相当完备,通过对比分析,梳理国内外相关夫妻婚内侵权责任方面的立法进程与法律规定,适当引进域外先进的经验,为构建我国婚内财产侵权的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
(一)英美法系国家婚内财产侵权的立法演进
关于婚内损害赔偿问题,英美法系的国家经历了三个不同的阶段,由一开始的对于婚内损害赔偿的否认到之后肯定婚内损害赔偿,最终夫妻间的一切损害均需要进行婚内损害赔偿。早在英国君主立宪制度确立之时,已婚妇女几乎是没有人格主权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直至1882年英国颁布了《已婚妇女财产法》,其中十分明确的表明了妻子是可以对自己的丈夫提起财产侵权诉讼。
随后,英国政府在1920年颁布了《婚姻改革法》,扩大了妇女的权利,且在之后的半个世纪,英国不断对之前的法律规定加以完善,并且还创造性的提出了夫妻婚内侵权行为如何实施的主要方式,且针对不同的侵权行为提出了对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对我国的启示
由于近些年来,全世界范围内的女权运动和人权意识的觉醒,在很大程度上使得人们重视妇女的地位、越来越多的妇女渴望得到平等的对待,因此在立法中承认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平等地位,赋予双方追责的权利,保护受侵害方的合法权益就是人权意识的良好体现。
综上所述,通过域外婚内财产侵权的立法演进可以看出,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上都承认了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受侵害方可以向侵害方要求损害赔偿,有的甚至明确具体的制定了损害赔偿制度。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优良传统需要传承和延续,不应该抱残守缺,固执己见。因此,我们应该适当借鉴域外国家关于婚内财产侵权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規定和制度,科学合理的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出真正适合我国的婚内财产侵权制度。
三、探究婚内财产侵权的立法及损害制度构建
我国《婚姻法》中第46条规定了离婚期间的损害赔偿制度,但针对不足以引起离婚的婚内财产侵权行为如何追责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为了避免出现夫妻中的一方以夫妻关系为由规避对另一方的侵权行负责的情形,以及为了防止模糊的法律规定给我国的司法实践带来困扰。鉴于此,完善婚内侵权立法和建立婚内财产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一)完善婚内财产侵权责任的立法建议
1.由案述法
张某(男)与方某(女)于2002年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在05年时方某将其与父母的一套房屋出售后所得到的50万元房款作为首付并按揭贷款了80万元购置了一套房屋,房屋产权也登记在方某一人名下。直到2008年张某与方某的感情出现了问题,双方争吵不休,终于张某在2009年向法院起诉离婚。在庭审中方某坚持称房屋首付款为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且要求贷款需两人平均承担,但是由于时间较长,方某无法提供支付首付款的凭证,无法证明首付款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双方争执不休。方某害怕最后的审判结果对自己不利,在调解过程结束后立马通过中介公司将房屋出售了。方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私自处理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属于侵害了张某的婚内财产权。
上述案例并不是特例,在现今的日常生活中,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侵犯到另一方的财产权益的案件数不胜数,但由于人们陈旧的思想及立法的缺失,受到侵害一方的权益往往无法得到真正的保障,进而影响到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完善婚内侵权的立法规定是必要的。
2.关于婚内财产侵权的立法必要性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所规定的法定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地位,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从法理意义上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間,夫妻共同共有关系发生的原因没有消灭,共同财产就无法分割。但针对不足以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财产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具体责任承担却没有规定。且在缔结婚姻关系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的范围逐渐扩大,个人财产范围逐渐减少。尽管在我国《婚姻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中均能找到对婚内侵权行为的一般性概括规定,但是却没有明确具体的权利与义务。若能够明确对其做出具体的规定,当发生侵权行为时就会导致损害赔偿无法得到合理保障,从而会影响到我国婚内侵权责任制度的整体进程。
不难看出,虽然对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能够基本满足正常情形的需求,可一旦出现夫妻双方仅就财产侵权发生纠纷但却并不想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时,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度就无法满足需求了。因此,对于完善我国婚内财产侵权的立法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二)构建婚内财产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探究
构建婚内财产侵权损害赔偿的现实要求:
1.构建婚内财产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能够完善我国立法的不足
我国《婚姻法》第46条与相关的司法解释表示,夫妻双方在发生侵权损害时可以提起侵权之诉要求损害赔偿,但是受害方在提起损害赔偿时须提起离婚之诉。因此,对于受害一方来说,想要得到损害赔偿就必须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这对于受害方来说其合法权益受到的损害且无法要求损害赔偿,亦无法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正因为如此,构建婚内财产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显得尤为必要。
2.构建婚内财产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能够有助于指导司法实践
虽然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对于“离婚损害赔偿”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与“离婚损害赔偿”相似却不相同的夫妻婚内财产侵权损害赔偿来说,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并不是完全适用的。而在我国,由于立法规定制度的不完善,法院对于每年大量的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这会使得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争议较大,给我国的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扰,也使得的当事人维权变得更为困难。因此构建婚内财产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能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一个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四、结论
良好的婚姻生活能够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与婚姻家庭财产有关的矛盾存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由于没有及时解决问题加上没有合适的解决方法导致许多婚姻关系面临破碎,在这种情形出现时,我们首先应找到解决婚内财产侵权的合理科学解决的方法,因此完善我国关于婚内财产侵权立法值得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应从根源上看待和解决这个问题。设立相应的制度能够科学合理的解决矛盾与纠纷,不仅起到警示作用也能很好的保护被侵害方的合法权益,维系婚姻关系的延续,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除此之外,我们还应当从多渠道、多方面完善我国婚内财产侵权的救济,才能使得婚姻关系更加和谐,从根源上减少婚内财产侵权行为的发生。
注释:
丁梦莹.夫妻婚内侵权责任法律问题研究[D].沈阳工业大学,2017.
朱美宁.婚内侵权责任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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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夏吟兰,罗满景.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的中美法比较[J].比较法研究,2012(3):54- 62.
[3]肖鹏.婚内侵权责任探析[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2,24(2):3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