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企业高管性质对其避税程度的影响研究
宋霞 蒋燕 程晨
【摘 要】 文章以2009—2017年上市家族企业为研究样本,基于委托代理理论,对高管性质与我国上市家族企业避税程度的关系进行了实证检验。研究结果显示,高管是否由本家族成员担任会显著影响企业避税,由职业经理人担任家族企业高管会加剧企业避税程度,而且高管持股比例负向调节高管性质对家族企业避税程度影响,当高管持股比例较低时,这种关系更为明显;进一步分样本检验,发现上述关系主要发生在高管任职方式是内部晋升的家族企业中。文章的研究结论对家族企业降低管理层机会主义和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关键词】 家族企业; 高管性质; 避税; 税会差异; 高管持股比例
一、引言
家族企业作为一类重要的经济组织形态,在推动中国经济的发展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正在迅速的生长和发展,截至2017年4月,我国共有3 204 家A股上市企业,家族企业占其中的35%[1]。随着经济的转型升级,家族企业如何完善内部治理越来越得到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张京心等[2]认为家族成员广泛涉入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是家族企业的重要特征,他们追求家族长远利益,注重创新,从而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而李新春等[3]认为随着企业规模的逐渐扩大,家族企业的成长将会受到家族意志的干预以及血缘等裙带关系的干扰,从而阻碍其向现代化转型,不少创始人及領导者意识到家族制的局限性,于是外聘职业经理人成为部分家族企业的选择。
已有文献研究非家族成员的涉入对家族企业产生的影响,由于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将管理者与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称为第一类代理问题;将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称为第二类代理问题。一方面,Jensen et al.[4]认为由于非家族成员往往与家族成员的利益不一致,进而加剧第一类代理问题;另一方面,Adolf et al.[5]认为职业经理人拥有规范化管理技术,“两权分离”的治理模式更符合现代企业治理原则。陈德球等[6]提出职业化经营的家族企业通过对职业经理人有效监督,能够缓解第二类代理问题,提高公司治理效率。高管性质指家族企业高管是家族成员还是职业经理人,现有研究多从盈余质量[7]、股票流动性[8]等方面研究高管性质对家族企业的影响,所以基于委托代理理论,根据高管性质对家族企业进行分类研究仍然有必要。
避税程度为检验高管性质影响家族企业公司治理提供了依据。避税指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的复杂而不透明的交易活动。税制与税收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既是现实问题也是热点问题。孙刚[9]提出,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而言是一项重要支出,相对于非家族企业,家族企业的税收激进程度更高。企业高管是税收规避行为的重要影响因素,已有的文献主要从管理层能力和权力[10]、高管背景特征[11]以及高管薪酬[12]等个人特征方面研究高管对避税的影响因素,却少有研究高管性质对避税产生的影响。随着大数据的广泛应用,企业避税的方法和手段不断更新,新的税收问题也暴露出来,因此研究家族企业高管性质对避税产生的影响十分有意义。
已有文献从税收稽查[9]这一外部角度研究家族企业避税行为,但相关文献较少,本研究基于家族企业视角,检验高管性质与企业税收激进程度之间的关系,丰富了学者们研究家族企业避税行为的影响因素;研究高管性质是否显著影响家族企业避税程度和高管持股比例对其的调节作用,以及上述关系是否由于高管任职方式的不同产生显著差异,为家族企业的治理结构提供实践启示,促进完善职业经理人引入机制。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改革开放后的40多年家族企业快速发展,但是对于家族企业的定义却多样化。其中潘必胜[13]主张所有权与经营权结合,认为拥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并直接或间接掌握企业经营权时,这个企业就是家族企业。本文基于潘必胜对家族企业的定义,认为随着职业经理人的引入,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家族企业的经营权掌握程度也在变化,进而影响企业的内部治理。对于企业而言,企业所得税占公司税前利润的四分之一,是一项重要的现金支出,企业流动性不足,税会之间存在差异,以及税收征管力度不足等因素,客观上也促进了企业的避税行为。高管是影响企业税收激进程度的重要因素,Dyreng et al.[14]认为高管是公司财务决策的重要参与者,其个人特征对公司避税策略的制定有重要影响。但少有文献从家族企业角度分析高管性质对避税产生的影响,此外并未在高管性质的基础上深入探究高管持股比例对避税产生的影响。综上,将高管性质和高管持股比例这两个影响税收激进程度的因素放在同一个框架进行分析,基于家族企业视角,探究其对企业避税的影响。
根据福布斯发布的《2015年中国家族企业调查报告》,已有超过40%的家族企业选择职业经理人继任高管的方式进行代际交接,非家族成员担任家族企业高管已经越来越普遍,但是外部经理人市场和公司治理机制还远未完善和成熟,如何约束管理层行为并激励其提高企业管理与决策质量,已引起学者广泛关注。许静静等[7]认为,相对于拥有管理权的职业经理人,担任高管的家族成员往往与股东的利益一致,从而降低第一类代理成本。家族企业中家族成员担心如果监管部门惩罚判定避税行为违法,不仅会造成巨大的税收成本,而且会造成声誉损失,使家族成员相对谨慎采取避税行为[15]。家族成员更关注企业的长远利益,关注家族事业的长远发展,职业经理人由于与企业信任程度不深,对企业的高承诺和持续奉献积极性将会降低[2]。根据以上文献分析,得出职业经理人作为非家族成员担任家族企业高管,对于企业而言是外聘员工,可能会基于业绩考核的压力,难以对企业产生归属感、认同感。相对于家族成员,拥有专业管理能力的职业经理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具有行为短期化特征,更容易产生机会主义和短视行为,利用已有资源进行避税的动机较大,倾向降低应税收益以达到避税目的。基于此提出假设1。
H1:高管性质正向影响家族企业避税程度,即职业经理人担任高管的家族企业具有更强避税倾向。
具备规范化管理能力和信息挖掘能力的职业经理人可以利用专业知识通过复杂隐蔽的避税交易来掩盖其寻租行为。受裙带关系以及内部制度的干扰,家族企业的长远发展充满挑战,于是家族企业主对管理层采取泛家族化治理,赋予股权以解决委托代理问题。那么高管性质对税收规避行为产生的影响是否会因高管持股比例不同而有所差异呢?多篇文献表明高管持股会显著影响企业避税行为。一方面,吕伟等[16]认为在成长性较好的企业中,管理层的风险承受能力随着激励程度的提升而增强,愿意承担避税活动带来的避税成本及名誉损失等风险,增加股权会显著提升公司业绩、效率。另一方面,高管持股可以使管理者与所有者的目标趋于一致,督促高管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有效抑制经理人道德风险。Desai et al.[17]、陈冬等[18]认为,伴随着职业经理人持股比例的增加,管理层会降低自利动机下的税收激进程度,股权激励能够抑制企业复杂避税行为。基于此提出竞争性假设2。
H2a:高管持股比例较高的家族企业,高管性质对避税行为的促进作用更为明显。
H2b:高管持股比例较低的家族企业,高管性质对避税行为的促进作用更为明显。
家族企业中高管的亲缘关系以及权力等外部特征会影响企业避税行为,那么高管以外部空降还是内部晋升方式任职是否会影响家族企业避税行为对高管性质的敏感度?当高管以内部晋升的方式任职,家族企业与职业经理人能够建立长期稳定的关系,深化融入程度,高管需求等心理特征随着任职时期的增加而改变,进而深度影响企業财务行为和治理水平。许言等[19]发现高管在任职初期迫于业绩的压力会隐匿坏消息,随着任期的增加会为了维护建立起来的声誉减少避税行为。周美华等[20]认为随着企业文化作用于高管,高管组织认同度与企业税务风险负相关。相对于突然任职,职业经理人通过内部晋升为家族企业高管,任职期限更长,组织认同度更高,信任程度和融合程度更高。因此,家族企业避税行为因高管任职方式的不同有所差异,根据上述逻辑,一方面,当高管持股比例正向调节高管性质对家族企业避税程度的影响,高管持股比例在高管从内部晋升的家族企业中的正向调节作用较小,而在高管从外部空降的家族企业中较为明显;另一方面,当高管持股比例负向调节高管性质对家族企业避税程度的影响,高管持股比例的负向调节作用在高管从内部晋升的家族企业中更为明显,而高管从外部空降任职时则敏感度较低。综合以上正反两方面的理论分析,由此提出竞争性假设3。
H3a:高管持股比例的正向调节作用在高管从内部晋升的家族企业中更为明显。
H3b:高管持股比例的负向调节作用在高管从内部晋升的家族企业中更为明显。
三、样本选取与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研究以2009—2017年间所有在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的家族企业为初始样本,以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或家族的上市公司为家族企业。(1)剔除金融保险行业;(2)剔除市值受负面影响比较大的ST和PT公司;(3)剔除税前利润小于等于0的样本;(4)剔除财务数据缺失的样本。最终获得7 119个观测样本,将模型中主要连续变量采取了上下1%和99%水平的缩尾处理,文中的名义所得税率来自万德数据库,其他数据均来自国泰安数据库,数据处理及回归分析使用Stata15.0统计软件来对模型进行实证分析。
(二)变量定义
1.被解释变量。阅读已有文献,衡量避税程度有多种公式,文中主要采用其中两种计算方法。借鉴Manzon et al.[21]通过会计与税收差异衡量避税程度,当税会差异越大,企业避税程度越高。税会差异(BTD)=(税前会计利润-应纳税所得额)/期末总资产,应纳税所得额=当期所得税费用/名义所得税税率,当期所得税费用=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额-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额。扣除应计利润影响之后的税会差异(DDBTD),通过模型1计算得到:
TACC=总应计利润/总资产,总应计利润=净利润-经营活动净现金流;μi表示公司税负不随时间差异变化的固有特征部分,εi,t表示公司税负差异的变动特征部分。DDBTD=μi+εi,t,表示BTD中不能被应计利润解释的那一部分。
2.主要解释变量。参考已有文献,高管指上市企业中负责日常经营活动的最高级管理人员,也可称为行政总裁、总经理或最高执行官,不包括董事长,除非其兼任董事长[22]。Outceo表示高管是否是家族成员,当Outceo=0,则高管是家族成员,若Outceo=1,则高管是职业经理人。Hold表示高管持股比例。
3.控制变量。借鉴闫焕民等[23]的研究,将如下变量作为控制变量。资产报酬率(Roa),反映企业的业绩水平;公司规模(Size),企业的避税程度与企业规模相关;销售收入增长率(Growth),反映了公司成长性;存货密集度(Invent);固定资产密集度(Ppe);无形资产密集度(Intang);现金及现金等价物(Cash);高管是否两职合一(Duality)。模型中加入行业和年份虚拟变量来控制行业效应和年度效应。
相关变量定义如表1所示。
(三)模型构建
为检验上述提出的假设,构建如下实证模型:
在模型2的基础上引入高管持股比例这个调节变量来构建模型,加入水平项(Hold)和交乘项(Outceo×Hold)以检验高管持股比例对家族企业税收规避程度的影响。
四、实证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与单变量分析
表2列示了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税会差异BTD均值为-0.016(中位数为-0.018),表明样本中多数企业的税前利润低于应税收益;税会差异的残差值DDBTD的均值为0,因为DDBTD源自残差值,这与陈德球等[24]表述一致。Outceo均值为0.530,说明有53%的家族企业高管由非家族成员担任,职业经理人的引入已经比较普遍。Hold的均值为0.077,说明家族企业中高管持股比例普遍较低,除非高管是实际控制人,其持股比例高达80%。其他控制变量与已有研究基本一致,此处不再逐一阐述。为了检验选择避税程度指标的合理性以及高管性质与家族企业避税的关系,对主要变量进行了相关分析,被解释变量BTD与DDBTD的相关系数为0.727,说明二者对避税倾向的衡量具有一致性。BTD、DDBTD和Outceo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045和0.061,且均在1%的置信水平显著正相关,表明职业经理人会促进家族企业避税行为。根据模型2和模型3进行方差膨胀因子分析,模型中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的Vif值均介于1.05和2.07之间,远小于10,因此模型中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间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
为了进一步检验高管性质对企业避税的影响,借鉴陈作华等[25],将样本按照企业是否由家族成员担任高管分为两组进行均值差异T检验,单变量分析结果如表3所示,高管是职业经理人时BTD与DDBTD的均值分别为-0.014和0.004,高管是家族成员时BTD与DDBTD的均值分别为-0.019和-0.004,BTD与DDBTD的均值差异分别为-0.005和-0.008,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相对于家族成员,职业经理人担任高管的平均持股比例更低,只有1%,两职合一的治理方式更少。上述特征与现实情况基本一致。
(二)回归结果分析
表4列示了模型2和模型3的回归结果。根据模型2,由(1)列和(2)列可知无论是BTD还是DDBTD作为因变量,自变量Outceo的估计系数分别为0.004和0.006,且分别通过了5%和1%水平上的显著性检验,说明职业经理人担任家族企业高管会增加税收激进程度,一方面家族企业较高的持股比例和更长的持有期限,从而重视并享有更高的节税收益,有着更为明显的避税倾向[9];另一方面拥有卓越管理能力的职业经理人在对家族企业缺乏信任感和归属感的情况下产生机会主义和短视行为,从而采取避税行为,验证了H1。另外表中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也较为合理,Size和Growth的回归系数为正,说明随着家族企业规模的扩大,成长性的提高,更倾向采取避税行为。Invent的回归系数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因为企业避税的弹性随着存货的增加而减小;Intang的回归系数分别在5%和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随着企业无形资产的增加,研发费用也会增加,部分将起到抵税的作用,从而使得无形资产与企业避税程度正相关,与陈作华等[25]的结论一致。
根据模型3,(3)列和(4)列报告了高管持股比例对高管性质与家族企业避税关系的影响。Outceo的系数仍然显著为正。交互项Outceo×Hold的估计系数均为负,且通过了5%或1%置信水平的显著性检验,说明高管持股比例负向调节H1所述关系,与高管低持股比例相比,高管高持股比例会削弱外聘职业经理人对家族企业避税行为的促进作用,验证了H2b。该结果与现有大多数研究结果相反,一方面选取的样本数据较新,家族企业内部公司治理结构不断完善,财务核算以及监管体制不断健全;另一方面,企业财务报告成本上升,国家进一步强调财务信息质量以及企业社会责任。也进一步验证了非家族成员担任家族企业高管促进税收规避行为。
表5报告了高管持股比例对高管性质与家族企业避税的负向调节作用在高管任职方式分样本检验的结果。当高管从内部晋升时Patter=1,当高管从外部空降时Patter=0。根据模型3进行回归,从分类样本来看,由(1)列和(2)列可知,当Pattern=1时,交互项(Hold×Outceo)的回归系数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从(3)列和(4)列可以看出,当Patter=0时,交互项(Hold×Outceo)的回归系数不显著。尽管样本中没有包含所有的家族企业,上市家族企业具有一定的抽样代表性,但是从表5中进一步得出:相对于高管从外部空降的家族企业,高管持股比例负向调节高管性质对避税的影响,在高管从内部晋升的家族企业中更为明显,验证了H3b。
(三)稳健性检验
1.剔除净利润与所得税费用小于0的观察值。借鉴吴联生[26],考虑到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或等于0时,所得税费用或许并不能真实反映其避税行为,保留净利润和所得稅费用大于0的观察值,重新进行检验,当因变量为DDBTD时,Outceo的估计系数至少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正,家族企业引入职业经理人,税收激进程度增加,交互项(Hold×Outceo)的回归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验证了H1、H2b。用BTD衡量避税程度时结果不显著,可能是由于剔除了部分观测值从而影响回归结果。从表6可以看出结论与前文一致。
2.替换被解释变量。借鉴陈德球等[24],用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之差来表示税收激进程度,实际税率越低,二者差额越大,企业税收激进程度越大。实际税率(ETR)=当期所得税费用/税前会计利润,Rate=名义税率-实际税率,并剔除ETR1的值,重新对模型2、模型3进行回归以检验H1、H2b。回归结果显示Outceo与Rate正相关但不显著,而交互项(Hold×Outceo)与Rate负相关也不显著,可能是因为我国普遍存在税收优惠,企业间的名义所得税率有一定的差别[26],与我国特殊的国情有关。总之,上述检验均未对前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
五、结论和启示
本研究基于委托代理理论,从家族企业视角实证表明了高管性质显著影响家族企业避税程度,外聘职业经理人会加剧企业避税程度,并进一步分析了高管持股比例负向调节高管性质与家族企业避税程度,最后分样本检验发现上述关系主要发生在高管从内部晋升的家族企业中。本研究丰富了避税影响因素,为进一步研究高管性质对避税的影响提供了经验证据。
由于家族成员自身素质限制,治理结构家族化等问题的存在,家族企业应重视人才引进,坚持依靠才能,依靠品德的用人原则,对于引入职业经理人导致的第一类代理问题,家族企业在改进和完善职业经理人引入机制的同时,应加强激励和约束机制。避税行为会带来较高税收惩罚风险并增加代理成本,进而损害公司的利益和价值,为有效管控两职合一造成的管理者机会主义自利行为,董事长与总经理应两职分离,实现权力制衡,互相监督。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高管激励与约束机制,当家族企业高管从内部晋升,经过企业家的行为和精神的感染,二者能够建立深厚的信任体系,进而更好地合作,使高管在实现自身价值的同时促进企业发展。监管部门应加强管控家族企业避税行为,充分重视管理层税收激进的短视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完善职业经理人市场及其引入机制,对于我国处于转型时期的竞争市场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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