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意见证据应用研究

    张乐 羡闻鹏

    关键词 笔迹鉴定意见 可采性 裁判文书

    作者简介:张乐,兰州铁路公安局,工程师,研究方向:文件检验;羡闻鹏,兰州铁路公安局。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6.042一、引言

    笔迹鉴定曾在我诉讼历史中发挥了巨大贡献,发展至今已有千年历史。特别是与文字相关的诉讼,通常会将笔记作为案件判断证据,所以笔迹鉴定意见就显得尤为重要,它是笔迹能够作为证据的前提。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具有笔迹鉴定资格人员出具的笔迹鉴定意见是可以作为法律证据的。尽管笔迹鉴定意见能够作为法律依据,但在实际运用中依然存在一些争论问题,导致司法工作人员对此持保留意见。基于此,本文在归纳大量笔迹鉴定意见裁决文书基础上,分析归纳笔迹鉴定意见的分类原则,并且进一步对笔迹鉴定意见的实际审查与运用进行研究,讨论笔迹鉴定意见作为法庭科学证据的应用问题。二、笔迹鉴定意见的合理分类原则

    (一)笔迹鉴定意见的含义与作用

    笔迹鉴定意见在鉴定委托方的要求下进行,是一种专业性的物证,由鉴定人与鉴定机构共同出具,旨在对鉴定材料及鉴定过程进行科学专业的判断,是书面的证据材料。

    笔迹鉴定意见在案件侦查及审判过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笔迹鉴定意见可作为案件的关键性及主要证据,不仅对案件侦查及判断其他关联证据都具有重要意义,还对法院判决案件起着关键作用。笔迹鉴定意见直接记录着案件当事人的主要涉案信息,是一种极为特殊的判断意见。

    (二)笔迹鉴定意见的分类原则

    1.笔迹鉴定依据和鉴定技术标准统一原则

    笔迹鉴定主要依据笔迹书写人长期形成的书写方式、书写习惯所呈现出的固有书写习惯特征对要求鉴定的笔迹进行判断,看其笔迹所呈现特征是否与涉诉检材字迹一致,并由此判断鉴定笔迹是否真实,两者所呈现的笔迹特征是判断笔迹是否真实的重要依据,也是鉴定的重要来源。要对笔迹鉴定的依据进行统一,就必须对其特征分类、特征命名、依据条件等进行统一化,明确化。

    2.笔迹鉴定意见类别应当符合诉讼证据要求原则

    笔迹鉴定意见在被法院审查认证之前仅作为一种证据材料存在,是一种独立的法定鉴定意见。笔迹鉴定意见应具有明确的意思表达,其是否具有证明力或证明力的大小都需要进行明确的表达,比如,对鉴定意见进行肯定或否定,或是不具备鉴定意义等,这些都属于明确表达,能反映证据的真实情况。在对笔迹鉴定意见进行判断的过程中,不肯定或是较为含糊的表达都不具备鉴定意义,如“可能是”“可能不是”“极大可能是”等等,这些表达作为证据来说不具备任何说明力,反而对案件判断造成影响。

    3.不同性质的檢材字迹应采用不同技术标准原则

    不同类型及性质的检材笔迹具有不同特征,所有对手形态特点进行定性的说明都为其性质所在。一般来说检材笔迹分为四类:伪装笔迹、书写条件变化笔迹、摹仿笔迹、正常笔迹。这四种不同性质的笔迹,其形态特征具有较大差异,这就要求鉴定过程中不能用一种技术标准对手进行判定,但目前有部分笔迹鉴定规范不够严谨,通过一种技术标准判定任意两种不同形态的检材笔迹,造成结果悬殊。目前的案件侦查中,所呈现的证据材料大约60%都为摹仿检材,摹仿检材的字迹特征与被摹仿人的字迹特征有70%以上的相似度,如果仅用一种技术标准进行判断,很大可能造成判定失误,从而对被摹仿人进行误判。三、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运用

    (一)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

    笔迹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使用,必须要对其可采性(即证据能力)进行审查和判断,如果可采性存在问题,则诉讼过程中将不能以此作为证据。我国法律对笔迹鉴定意见审查作出如下规定:

    1.提供给专业人员作出笔迹鉴定意见的检材,必须是与案件相关的材料,并且与扣押物品清单或提取笔录等记载内容相符合,并且不能与现场照片和笔录等证据产生矛盾。同时,鉴定检材在获取和保管过程中必须要安全存放和保持原貌,以确保其合法有效,另外这些物证笔迹还需要见证人证实。

    2.在对笔迹鉴定中,需要使用科学方法,有迹可循,并且还能经得起同行推敲。特别是在笔迹进行综合分析与对比中,能够给出检材与样本笔迹中的特征异同点的合理解释。

    3.对于笔迹鉴定意见,不管是认定还是否定同一,甚至是提出倾向性的意见,均需要给出相应的定论。

    4.专业人员出具《笔迹鉴定书》需要符合有关文件规定,要明确给出鉴定结构名称和委托人姓名,并且还要标明鉴定相关信息,如日期、方法、过程等内容,同时还要在笔迹鉴定意见书上盖章。一旦缺少必要栏目信息,那么笔迹鉴定书将直接作废。

    (二)笔迹鉴定意见的运用

    在鉴定合法、客观且不存在任何问题情况下,法庭是否决定采纳笔迹鉴定意见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

    1.鉴定人在鉴定笔迹过程中,首先要对提供的检材进行初步判断,分析检材形成条件以及上述检材是否存在伪装。比如,笔迹检材可能存在打印复印的等技术手段形成,那么鉴定人在鉴定中没有及时发现,最终得出的鉴定意见将有可能不会被法庭采用。

    2.当鉴定人确定检材不存在伪造后,还要分析笔迹形成的书写方式,因为某些犯罪分子会在现场故意留下误导警察的笔迹证据,以此达到掩饰自己真实字迹的目的。通过分析书写方式来判断笔迹资料与案情相关性,可以大幅度提高其证据能力。

    3.在对检材初步分析判断后,要将检材与样本进行对比,以确定样本是否为被鉴定人书写,并且是否取得当事人的认同。若存在异议,则需要重新鉴定。另外,还要判断鉴定人采用的样本是案前还是案后,前者证据能力要强于后者。若使用的案件后样本,那需要进一步判断是自热书写笔迹还是实验提取笔迹,同样自然笔迹证据能力要强于后者。

    4.对检材和样本选定对比分析中,某些特征点选择是否有代表性是非常关键的,但此项工作专业性,法庭上的时间主要是用于审判,因此仅对笔迹特征点做出简单判断,例如笔迹存在错别字、书写异常等。而某些具有普遍书写特征的笔迹则不能说明个体情况,其笔迹鉴定意见证据能力将会降低。

    5.由于笔迹鉴定意见非常专业,对于筆迹特征点选择与综合评判涉及较多专业知识,当笔迹鉴定意见中某些内容超出法庭人员理解能力时,鉴定人员需要出庭给出科学合理的解释,以确保其鉴定意见可采性。四、结论

    作为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笔迹鉴定意见是涉及文字型案件的重要证据来源和判决依据。在实际运用中要遵循其具体分类原则,同时对笔迹鉴定意见审核和运用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文在了解大量笔迹鉴定意见资料基础上,讨论其作为证据使用的主要程序,同时也肯定了笔迹鉴定作为司法证据的科学性。另外,通过对笔迹鉴定意见分类、审查、运用进行阐述,以期为笔迹鉴定意见发挥最大作用提供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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