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政府购买服务中的腐败风险及其预防探究

    李道华

    【摘 要】我国的基层政府购买起步晚、发展快但成熟慢,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之间信任度低、合作基础差,且双方信息不对称,导致存在权力寻租、利益占有、资源浪费的腐败风险。因此,应当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完善项目的申报和经费的预算工作;加强购买交易过程和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体制机制。

    【关键词】基层政府;购买服务;腐败风险;预防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7)03-0070-02

    2014年12月15日,财政部会同民政部、工商总局印发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我国政府购买服务步入市场化、法制化轨道。政府购买服务有着利益的交换,存在着腐败风险。在此,笔者就基层政府购买服务中存在的腐败风险及其预防谈几点思考。

    一、政府购买服务概述

    《办法》指出,所谓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理解上述概念,把握三个要素。第一,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简称购买主体)。《办法》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为参照执行主体。第二,政府购买服务的客体(简称承接主体),社会组织与企事业单位。承接主体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办法》规定了合法、守法、诚信、资质、人员等具体条件。第三,政府购买服务包括两个方面,即政府为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内部需要)的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有:一是积极稳妥,有序实施。即坚持政府主导,探索多种方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供给。二是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三是公开择优,以事定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择优选择承接主体,坚持费随事转。四是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即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二、基层政府购买服务的特征及腐败风险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我国的基层政府应当指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县级政府相对于县级以上政府也算是基层政府。因此,本文基层政府的范畴,指县级(含直辖市下的区级、副省级市下的区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

    (一)基层政府购买服务的特征

    1.起步晚、发展快、成熟缓。我国最早的政府购买服务是在1994年深圳市罗湖区环境卫生领域,晚于西方十几年。2000年以来,各地政府在医疗卫生、教育、社区、培训、就业、公共交通等多个公共服务领域购买了服务,主要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新机制迅速发展,至今已达到较高水平。但是,成熟缓慢,2002年卫生部出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指导意见,是中央层面较早提出政府购买服务办法的,直到2014年底,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才联合出台《办法》,而且是暂行的试行《办法》。

    2.合作基础弱,社会公信差。国务院明确提出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符合现代社会管理理念。然而,在购买服务过程中,有些地方政府不愿做、不去做,又不放心社会组织去做,担心社会组织服务不到位甚至服务缺失,最后还得去承担责任。因此,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之间的信任缺失,合作基础薄弱。表现在服务外包时职能不清、服务标准和服务效果不细化,对民间组织缺乏信任。当然,部分社会组织管理能力弱、服务技术不过硬、服务质量不公开,导致承担公共服务时缺乏公信力。

    3.信息不对称,潜在风险大。在一些地方,政府购买服务,就是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进行交易,承接主体向公民服务,最后由购买主体负责验收。在这个过程中,公民受众对服务项目、内容、验收标准一无所知,无法监督,导致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之间有权力寻租的可能。有的地方政府在购买服务时,更愿意向那些有利益关系的行业协会购买,有的甚者自己出资建立行业协会,将部分职能转移,变成了“老子买、儿子卖”“肥水不流外人田”。

    (二)基层政府购买服务的腐败风险

    1.滥用公权力下的权力寻租腐败行为。政府购买服务,是有偿性服务,存在着利益的支配和分配,当信息不对称,暗箱操作,公开不到位,监督不到位时,容易出现滥用公权力的问题,滋生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的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专项财政资金被挪用、截留、侵占等现象突出,权力设租、寻租的贪腐行为时有发生。

    2.“老子买、儿子卖”式垄断服务下的利益占有。因体制机制的不尽完善,政府购买服务不成熟,在一定服务领域存在垄断行为,导致购买价格上扬,高于市场价格。部分政府机关自建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或者直接管理行业协会,在政府购买服务时,指定承接主体,出现垄断市场的不正当竞争,结果是政府批量购买比零买价格高。如工程质量监理、消费者协会等领域,一定程度依附于政府机关。

    3.“甩手掌柜”式购买服务下的资源浪费。政府购买服务是把原本由政府机关直接提供的部分公共服务,通过购买的方式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提供,这是限制政府公權力、提高政府治理现代化水平的有效措施。部分地方政府部门对此认识不足,把政府购买作为推责的借口,加上前期准备不足、合同条款不明、事后监督不到位、暗箱操作等种种原因,导致服务不到位、质量差,或服务不实等。

    三、基层政府购买服务腐败风险预防的对策建议

    (一)前期准备无遗漏

    1.明确服务项目。政府购买服务,无疑都要做方案。但方案是否完善,项目是否齐全,就不一定了。购买服务方案应当明确服务名称、服务内容、服务对象和范围、服务质量标准和检验标准、合同预算价格、服务期限以及服务监督方式等。服务项目要告知服务对象,征求民意,符合社会和公众需求。切忌一厢情愿服务,造成资源浪费。

    2.据实预算经费。经费预算是购买服务的关键问题,也是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之间的利益支配点。做好经费预算,防止“人傻钱多”、哄抬价格、权钱交易的事情發生。针对服务项目的每一环节,结合市场行情,根据平等交易原则,公平合理预算服务经费。做到项目预算清、服务标的明。不能事后再来补,给腐败留机会。

    3.法定程序申报。《办法》规定了购买程序。购买服务方案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纪检监督部门审核,慎重确立购买方式。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出,然后按确定的购买方式进入购买流程。

    (二)购买过程要透明

    1.公开购买服务事项。公开是预防和监督腐败的法宝,要让政府购买服务在阳光下运行。一是做好公开事宜。把购买服务的项目名称、服务群体公开,既创造平等竞争的机会和条件;也让服务享受对象清楚,便于服务受众监督。二是邀请招标和单一来源采购的购买方式,要把理由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

    2.严审承接主体资格。政府购买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承接主体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却参差不齐,有的只是“皮包公司”、“借鸡生蛋”,干田起水。他们总是低于正常价格的标价夺标、围标,事后偷工减料、克扣工资,摆难摊子,要挟政府追加投入。因此,购买主体和监督部门必须联合审查承接主体的资质条件,防止烂尾工程。

    3.公开透明平等交易。购买过程是政府购买服务的关键环节和重要程序,平等公开是所有参与竞争的服务提供者的共同意愿。坚持公开平等透明原则,保障竞争机制有序推行,促进购买过程一清二白。投标、核标、唱标,都要在监督下进行。对于低于市场价格差距较大的恶意投标,要严格审查,情节严重的记入政府购买黑名单。

    (三)服务质量须监督

    1.合同条款监督。确立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应当就购买服务的所有事宜签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明确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接受服务对象或有关部门监督。

    2.服务过程监督。政府购买服务后,不能只当甩手掌柜。政府放权,目的在于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把该放的权力放掉,把该管的事务管好,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对于正在实施的购买服务,必须全程加以监督,防止服务不到位、服务缺位问题的出现。

    3.服务结果监督。政府购买服务,是为社会公众服务,受益人是普通公民而不是政府。是政府买单、组织做事、百姓受益。因此,应当加强对服务结果的验收评价,以及延伸服务质量保障过程。验收时,不仅是购买主体的参与,必须有服务受众代表参与,防止其他相关利益人进行暗箱操作,权力寻租。

    (四)体制机制应健全

    1.规范立法,完善体制。加大立法力度,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体制机制,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办法》规定了购买程序,但是不详细,没有申报程序、审核程序。地方政府应当出台细则,把《办法》中没有完善的加以健全完善。同时,依附于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自建的行业协会,完全与行政机关脱钩,还市场平等竞争的环境。

    2.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政府购买服务的积极意义就在于政府职能的转变,放权于市场,而市场的基本特征就是竞争。所以,基层政府应当出台政策,创造条件,发展更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政府公共服务的供给,形成竞争氛围,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提高服务质量,实现购买、服务、受众三方满意。

    3.不断完善公开机制。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断完善公开机制,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4.强化监督问责机制。《办法》规定的监督,是上级部门监督下级部门,属于体制内的监督。强化社会监督,特别是服务受众全程参与监督,让政府购买服务落到实处。对于购买服务中的责任主体,实行问责制。对承接主体实行黑名单机制,如果服务质量差的,视其情节轻重三年内甚至终身不能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责任编辑:褚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