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创新党校法学教育的思考

    梁婵

    【摘 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党校法学教育面临着新的形势,对党校法学教学改革提出了新的挑战。创新党校法学教育,是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也是《党校工作条例》对党校教学改革工作的要求。本文从党校法学教育的特殊性出发,提出新时期党校法学教育的重要性,必须从选题的针对性,授课方式和师资力量三方面创新党校法学教育。

    【关键词】党校;法学教育;创新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7)03-0081-0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學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法学教育在党校教学中做了新的定位,也从客观上对党校法学教育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创新发展,必须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等各方面创新,让创新贯穿党和国家一切工作,让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因此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作为培养高素质干部的主阵地和主渠道,党校的各项工作也必须牢牢抓住“创新”这一主题,主动改革创新,不断探索法学教育新的方式方法,努力提高党校法学教育的水平。

    一、党校法学教育的特征

    (一) 注重实践性

    《党校工作条例》指出党校是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主渠道,党校教学面对的主要对象是广大干部。目前我国领导干部的学历都很高,即使是基层干部,普遍拥有本科学历,特别是近年来很多应届的硕士、博士加入到了基层行政工作中来。这些干部们知识面比较广,而且有着很强的自学能力。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他们能够积极主动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并且有针对性地学习与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到党校培训的干部,更加希望学习到如何用理论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特别是法律法规都属于比较理论性的东西,他们学习这些理论知识,希望能够用理论来指导实际工作。所以,传统的照本宣科的法学教育已经不适应新时期的干部教育,特别是法学是一门动态性很强的学科,新的法律不断出台,地方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都要求党校教师必须与时俱进。对系统法律知识的灌输和法律条文的讲解的同时,引导学员运用世界眼光和法治思维将法学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是新时期法学教育的一大重要特色。

    (二)学习集中性

    党校教学的对象都是在职的干部,不管是哪个层次的干部,都承担着日常本职工作,这意味着只能抽出一定的时间到党校学习培训。所以党校的学习时间是相对集中的。因此党校培训的班次从3个月到7天不等。而这3个月到7天里,培训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除了学习理论知识,也有实践经验。法学专题课安排到各个班次中一般都是一到两个专题,所以教学时间集中在短时间内,往往是集中在一天,有的短期班次有可能是半天。那么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内,教师要通过理论到实践,让学员在掌握法学理论的同时,还要掌握理论指导实践的方法,对于党校的法学教育,特别是党校法学教师,要求是非常高的。

    (三) 学员多层次性

    学员的多层次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学员的年龄层次跨度大。党校的干部培训班次,一般是按照行政级别或者是所从事的工作划分的。比如县处班,中青班或者执法培训班等。所以,在这样的培训班次上,学员的年龄跨度是比较大的,有可能有刚参加工作的20多岁的青年,也会有快退休的老同志。第二,知识结构跨度大。党校学员的学历、专业跨度比较大。从学历上看,从博士到大专,有的是国民教育,有的是参加工作后取得的在职教育学历。从专业上看,有文科类,有理工科类,干部队伍中各样的专业人才都有。这些干部有着不同的学历背景,从事着不同的工作,在工作中还不断学习和丰富了各种知识,所以他们在知识结构的跨度是比较大的。这一特点,对于党校法学教育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党校法学教育创新的重要性

    (一)利于提高党政干部的法律素养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的新一代领导集体多次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求党政干部必须掌握法律知识,具有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的能力。创新法学教育,有利于适应党提出的新的执政方略,增强党政干部的法治意识和提高法律素养,让领导干部更好地适应新的社会形势发展,为实现社会法治国家的目标贡献应有的力量。

    (二) 有利于推进法治宣传教育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的不仅仅是党和国家的强力推进,人们法治意识的提高,尤其是党政干部的法治意识的提高,对于法治中国的建设也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党校培训的对象是各级干部,而一般干部在基层群众中的威信比较高,对于党校宣传教育的法学理念和知识,经由干部们的传播,达到了教育一个人,影响一片群众的作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党校在法治宣传教育上具有独特的优势,在主体班和社会培训中宣传国家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使干部成为尊法学法用法守法的模范,从而影响广大人民群众,推动法治宣传教育。

    (三)是更好完成党校职能的本质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指出要把宪法法律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同时《党校工作条例》提出:教学是党校的中心工作,党校一切工作都要围绕教学工作进行,为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服务。这就说明创新党校法学教育不仅仅有利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党校工作条例》,而且有利于发挥党校的教学职能,完成党校的教学工作。

    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党校法学教育的创新路径

    《党校工作条例》提出:党校要努力创新教学方式,大力推行研究式教学,综合运用讲授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充分调动教员和学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做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创新党校法学教育,提高党政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各种问题的能力,是党校践行《党校工作条例》的表现。

    (一)注重法学课程的选题针对性

    创新党校的法学教育,首先要注重法学专题课的选题针对性。根据学员的行政级别的不同,党校的班次设置也不尽相同。如果每个班次的法学类专题课都是一样的,针对性不强,很难达到满意的教学效果。因此,根据不同的班次,设置不一样的法学专题课,是党校法学教育创新的重要途径。首先,对于领导干部的培训班,比如中青班,县处班等班次,这些学员大部分不是法律的直接操作者,而是一個部门或地方的领导者。他们更加关心的是国家的法律政策,法学理论以及如何用这些理论和政策指导地方工作的推进,解决自身工作遇到的难题。所以这样的班次我们必须围绕依法治国的方略,社会的热点、难点和法学原理来选题,并且结合领导决策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引领用法治眼光来分析问题,引发学员思考,激发学员的学习热情,侧重于提高学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提高。其次,对于新入职的公务员和普通干部培训班次,主要应当设置一些基础的法律知识类的专题课。比如公务员法、行政法等干部必须了解和学习的法律知识。第三,对于普通党员的培训,应该倾向关于国家法治路线发展的方针政策的宣传,这类的专题课应该深入浅出,通俗易懂,才能达到宣传的效果。第四,对于法律专业人员的培训班,必须具有针对性,专题课偏重于理论性的同时要有针对性。

    (二)创新法学专题课的教学方式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同样,对于党校法学教育来说,创新也是法学教育向前发展的不竭动力。所谓创新教学方式,就是改变过去满堂灌的方法,运用多种教学方式,提升党校法学课题的吸引力。常见的法学教学方式有:案例式、研讨式、情景模拟式等。首先完善案例教学法,案例的选择必须结合当地实际,案例教学是法学教育的基本方法之一,也是比较受学员欢迎的方式。党校的案例教学不同于高校,在选取案例上必须“接地气”,既要有典型性也要和地方实际相结合,才能引起学员的兴趣,积极参与到案例讨论中来。其次加强情景模拟式教学。情景式模拟教学能够让学员更好的融入到情景设置当中,设身处地地思考问题,激发学员的思维和探讨问题的热情。最后灵活运用各种教学方式。一堂法学专题课,可以不仅仅局限于一种教学方式。根据课程时间的安排和学员的不同,可以穿插运用辩论式、研讨式、答疑等教学方式,让课堂气氛更加活跃,调动学员参与到课堂讨论中来。比如对于年轻学员的班级,设置一定的法律选题,设置正反方进行辩论,可以提高学员的辩证思维和反应能力。

    (三)加大党校法学的师资队伍建设

    创新法学教育过程中,不可忽略的一个方面就是党校的法学教师。党校法学教师在一个法学专题课起着主导作用,课程是否成功,教师很关键。但是从党校的情况,特别是基层党校情况看,具有法学专业全日制教育背景的老师不多,有些老师是参加工作后取得的在职法学学历,师资力量还是相对薄弱的。要想党校法学教育事业有所创新提高,必须着力提高党校法学教师的法学理论基础和教学水平。从法学理论基础上看,法学教师必须清楚认识当前党校法学教育的形势,自觉学习,同时党校也应该提供更多的机会,让老师去充电,补充知识的不足。从教学水平上看,加大师资培训力度,给予老师给多的平台锻炼,才能熟能生巧,提高教学质量。

    抓创新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创新党校法学教育,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抓住关键少数,提升领导干部依法治国的各项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冯勇.党校法学教育应立足于“三特殊”实现“五结 合”[J].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0,(1).

    [2]程济春.浅议党校法学学科建设的定位[J].黑龙江省 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4).

    [责任编辑:褚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