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督导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的思考
张志旭 毛亚鹏 吕玉新
Reflections on Supervising Pollutant Discharge Units to Carry Out Self-Monitoring
ZHANG Zhi-xu1, MAO Ya-peng1, LV Yu-xin2
(1.Henan Wanhua Environmental Testing Co., Ltd., Xinxiang 453000, China;
2.Xinxiang Ecology and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Center, Henan Province, Xinxiang 453000, China)
【摘? 要】随着《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实施,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有了更为明确的法定依据。新乡市自2019年起,已经连续2年组织企业自行监测,受到社会各界好评。2021年应继续开展自行监测,摸清污染底数,打击违法排污,持续改善环境质量。鉴于此,必须加强对自行监测的督导,既包括对社会监测机构的监管,也包括对排污单位的监管。督导方法主要有严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诚信监测、跟踪执法监测处罚超标企业。
【Abstract】With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gulations on Administration of Pollutant Discharge Permits", pollutant discharge units have a clearer legal basis for their self-monitoring. Since 2019, Xinxiang City has organized enterprises to conduct self-monitoring for two consecutive years, which has been well received by all walks of life. In 2021, Xinxiang City should continue to carry out self-monitoring, find out the fixed pollution sources, crack down on illegal discharge, and continuously improve the environmental quality. In view of this, it is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and guidance of self-monitoring, including the regulation of both social monitoring institutions and pollutant discharge units. The supervision and guidance methods mainly include strict investigation on the fraudulent behavior of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data, standardizing the integrity monitoring of social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institutions, tracking law enforcement, and monitoring and punishing enterprises that exceed the standard.
【關键词】环境监测;自行监测;排污单位;质量监管
【Keywords】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self-monitoring; pollutant discharge units; quality regulation
【中图分类号】X830?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志码】A?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章编号】1673-1069(2021)05-0142-02
1 引言
自3月1日起,我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开启了对排污单位监管的新模式。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行政管理条例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出台,其效力仅次于法律,明显高于国务院各部委出台的部门规章的效力。此前,要求排污单位进行自行监测,依据的是原环保部2018年1月发布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但有个缺陷它只适用于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企业,而当时办理排污许可证的不到排污单位总数的10%,绝大多数企业都没有办理排污许可证。
2 自行监测的法规依据
当今社会,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在现有环境法律体系中,有关自行监测的依据涉及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是排污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
2.1 法律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都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
2.2 法规条例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未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设定了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2.3 部门规章
原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9号)第二十一条提出了自行监测的要求,但还是局限于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则提出了2020年底前要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将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单位都纳入了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这是质的变化。
3 督导自行监测的必要性
确保自行监测数据的质量,是摸清污染底数的前提。营造科学诚信、规范公平的监测氛围,是加强监督检查的主要目的。
3.1 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2019年,新乡市在全省率先开展清改、新建企业自行监测工作[1]。当时只是以环境保护局的文件硬性作的要求,当年实际完成自行监测3200家,关闭1000余家涉嫌“散乱污”的清改企业,当年新乡市大气、水污染防治成效跃居全省第一,受到政府嘉奖。2020年,新乡市继续开展固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文件印发后没有持续推进和督导自行监测工作,当年实际完成自行监测864家,尚不足实际发放排污许可证数量的40%。与此相联系,2020年新乡市大气攻坚、水攻坚取得成效反映在排名上,在全省的排名下滑至中等位次。
3.2 摸清企业污染底数
截至2020年底,新乡市实际向2231家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尚有9200余家备案登记的排污企业,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要求都需要开展自行监测,这是依法排污、按证排污的前提要求。摸清全市11000多家固定排污单位的污染底数,是落实“三个说得清”必然要求,也是实施精准治污、科学治污的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只有把全市排污底数搞清楚了,才能确保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取得胜利。
3.3 規范社会监测机构
在探索引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搞好自行监测服务方面,新乡市近年来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一定经验。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能放任不管,必须依法加强监管。首先,要优选监测数据质量信得过的环境监测机构入围,供排污单位自行选择;其次,通过质量抽查的手段打击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构建诚信监测体系[2];最后,就是对入围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实施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3]。
4 改进自行监测工作的建议
随着《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实施,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有了更为明确的法定依据。全市所有对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都必须开展自行监测。
4.1 查处未自行监测的企业
2020年全市实际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还不到取得排污许可证的40%,这其中有监管方面的督导缺位,也有排污单位的不作为。要想搞好自行监测工作,就必须教育和规范排污单位守规矩。集中查处2020年应监测而未自行监测的企业,查处的依据是《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4.2 公开应监测的企业名单
为杜绝排污单位拖延和钻空子的现象发生,在各县区整理上报需要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名单基础上,市局汇总公示在官方网站上,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尤其是全市遍布城乡各地的加油站、公立医院、私立医院、汽修部门、酒店宾馆、洗浴中心都应纳入自行监测范围。
4.3 及时跟踪质量抽查
通过公开招标选定1~3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作为市局执法服务的机构,对完成自行监测企业的排污状况进行跟踪抽查监测,抽查比例控制在20%以内[4]。这既是对排污单位排污口规范化的检查,也是对监测机构数据质量的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交执法部门立案处罚。
4.4 明确完成时限要求
上半年,对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集中开展自行监测。下半年,对纳入备案登记的排污单位集中开展自行监测。每年新增的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申办过程中,必须委托入围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全面的自行监测。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展自行监测的,市局执法支队即可查处罚款。
4.5 审核自行监测条件
按照HJ 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的要求,排污单位应首先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其次设置废水排放口、废气监测平台和废气监测孔等必要的监测设施。这是开展自行监测的前提条件,尤其是备案登记时没按要求上传自行监测方案,防止不具备监测条件的蒙混过关。
4.6 保存监测原始记录
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始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这是新的要求。排污单位在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时,一定要注意索要监测的原始记录。作为专业的检验检测机构也有义务在提交环境监测报告的同时,一并提交从采样、流转、分析到签发监测报告的原始记录。
5 结语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自行监测是排污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加强自行监测督导是环境管理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各级环境管理部门必须认真抓好自行监测工作,抓好对社会监测机构的管理工作,规范和引导企业遵纪守法、按证排污,为打赢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技术支撑。
【参考文献】
【1】孟飞,董施展,吕玉新.关于新乡市引入社会监测机构开展企业自行监测的思考[J].黑龙江环境通报,2019,43(4):21.
【2】李文婷,徐慧敏,吕玉新.构建环境监测诚信体系初探[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20(7):133-134.
【3】朱燕玲.现阶段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J].绿色科技,2018,218(24):102.
【4】李跃林.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环保管理常见问题剖析[J].节能与环保,2019,38(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