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心理教师在学校心理咨询中的伦理困境

    陈丽萍

    〔摘要〕在中小学心理咨询中,心理老师本身的多重角色、来访学生的年龄特征以及学校教育的大背景使得心理老师在心理咨询中执行伦理守则、进行伦理抉择时常常陷入困境。本文结合《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二版)》对学校心理咨询实务中心理老师常常遇到的一些伦理困境进行呈现和尝试分析,旨在拓展中小学心理教师使用伦理守则的视野,期待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中小学心理咨询的专业性和实效性。同时呼吁相关专业标准制定部门及教育行政部门更多地研究中小学心理咨询工作的特殊性,制定更有针对性的工作规定,切实有效地促进中小学心理咨询工作的专业性和实效性。

    〔关键词〕心理教师;伦理困境;学校心理咨询

    2018年1月,中国心理学会颁布《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二版)》[1](以下简称《伦理守则》),在专业关系,知情同意,隐私权与保密,职业胜任力和专业责任,心理测量与评估、教学、培训和督导,研究和发表,远程专业工作(网络/电话咨询),媒体沟通与合作,伦理问题处理十个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2012年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修订版)》(以下简称《纲要》)明确要求各学校要建立心理辅导室,并提出了“心理辅导是一项科学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应遵循心理发展和教育规律,向学生提供发展性心理辅导和帮助。开展心理辅导必须遵守职业伦理规范,在学生知情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严格遵循保密原则,保护学生隐私,谨慎使用心理测试量表或其他测试手段,不能强迫学生接受心理测试,禁止使用可能损害学生心理健康的仪器,要防止心理健康教育医学化的倾向。”[2]然而《纲要》对心理辅导的职业伦理规范说得比较宏观,并没有细则指导,再加上中小学的心理咨询工作因其服务对象基本都是未成年人,心理老师基本都身兼教师和咨询师等多个角色,致使中小学心理教师在学校心理咨询中常常遭遇伦理困境。我认为在咨询伦理的遵守上,中小学心理教师既要加强专业伦理的学习,也要结合青少年身心发展的特点,结合学校教育的大背景来贯彻执行,才能更好地实现心理健康教育的效果。

    一、多重关系,角色冲突

    伦理困境一:刚上完体育课的马老师走到心理辅导室开始今天的值班。

    学生甲走到门口:老师,我可以来找心理老师做个咨询吗?

    马老师:可以啊,我就是心理老师,进来吧!

    学生甲:马老师,您不是体育老师吗?

    在中小学虽然有一定数量的专职心理教师,但很多学校的心理教师都是身兼多职的,他们可能是学科教师、班主任或者行政人员,因为上级单位的要求或者自己感兴趣而参加了某些培训,就在学校兼任了心理教师。在学校咨询工作中,不仅是学生有点难以接受心理教师更常见的身份是体育教师,就连这位马老师也表示自己在面对来访的学生时内心会有角色冲突。根据这个教师不同的角色与学生接触时间的多少,学生会觉得对方首先是班主任、科任老师,其次是心理老师,最后才是心理咨询师。

    《伦理守则》要求在建立专业关系时避免双重关系,但是在学校心理咨询中常常存在双重关系甚至多重关系,即使是专职的心理教师,在进行咨询时也存在咨访关系与师生关系的双重关系。兼职心理教师就极有可能是多重关系。

    对此,我认为在学校心理咨询室开展心理咨询工作时,心理教师要有意识地调控这几重关系,自觉完成角色切换,在校园、在教室里,我们是“学科教师”或者“班主任”等,而一旦走进心理咨询室,我们就是“心理咨询师”,要有意识地“去学科化”及“去教师化”,进入“心理咨询师”的工作状态。这就要求心理教师加强专业学习,保持专业的敏感度,在咨询工作中减少其他角色的痕迹。

    二、知情同意、隐私权与保密性各方的权益冲突

    伦理困境二:学生家长得知孩子在心理教师处做过心理咨询,向心理教师询问孩子说了些什么,而学生在咨询中又明确表示不愿让父母知道,原因是怕父母担心或者本身亲子沟通就很不通畅。与此类似,学校领导、班主任在某些时候也会期望从心理教师处了解某个学生的情况,询问咨询的内容,这就与咨询保密性原则冲突。学校心理咨询中,保密、突破保密、向谁突破保密,是每个心理教师都会遇到的伦理困境。

    中小学生大多是未成年人,从法律上讲,他们的父母对孩子在學校接受教育的情况是有知情同意权的。而作为学生的班主任以及学校领导,了解自己学生的情况也无可厚非。在学校教育背景下,心理教师对学生、家长、班主任以及学校领导其实负有不同的责任,当这些主体的权益存在冲突时,心理老师就陷入困境之中。心理教师是应该将来访学生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还是以学生监护人的利益为主,再或者应该以学校利益为中心呢?

    学校背景下的心理咨询有其特别的文化背景和教育原则,当学生、家长和学校各方权益发生冲突时,可以加强各方沟通,争取相互的理解,并遵守《伦理守则》中“善行”和“避免伤害”原则[3]。同时,心理教师在咨询实务中要适度引导学生讨论亲子沟通和师生沟通问题,增进学生与父母和老师的沟通能力。如果条件允许,在尊重来访学生意愿的情况下,还可以采取家庭咨询的模式,邀请家庭成员共同参与咨询,把学生放回到他们的成长环境中来做咨询,家庭系统的改变往往能更有效地达成咨询目标。当然,这需要心理教师有专业的家庭治疗训练。

    三、职业胜任力和专业责任冲突

    伦理困境三:中小学有很大一部分心理教师既非专业也非专职,但是在推进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进程中,尽管很多学校建立了心理咨询室,却由于各种原因没有专业专职的心理教师,于是一部分其他学科的教师就转岗或者兼任了心理教师。他们接受的心理咨询专业培训有限,再加上在学校还有其他的教育教学工作,导致其在时间上也不能完全保证心理咨询工作的顺利开展。实际上学校心理咨询是一项专业性极强且专业方向较多的工作,如学业咨询、生涯规划咨询、成长咨询、情感咨询、家庭教育咨询、心理测评、危机干预等。心理教师仅靠个人的人生阅历,是很难做好学校心理咨询工作的。

    伦理困境四:《伦理守则》要求对超出自己工作能力范围的个案要及时转介,但现实中,心理老师并没有与相关医院或者咨询机构建立切实的转介关系。而转介到医院的又常常因医疗资源紧缺挂不上号,因此,要么转介不出去,要么就等于脱落。对于其他咨询机构,心理教师不了解情况,也不能贸然转介。

    伦理困境五:在学校心理咨询中,由于学生和心理教师都有相应的课程安排,大多数学生都是课余来心理咨询室,因此,心理教师也都是利用休息时间来给学生做咨询。学校心理咨询也存在“淡旺季”,有时候同一时间内来预约的学生非常多,有时候又没有。在咨询人数多、时间紧张的时候,心理教师疲劳咨询,或者非专业性地缩短咨询时间、减少咨询次数,都会导致心理咨询的专业性降低,效果打折扣。

    对此,一方面,应当增进对学校心理咨询工作的认识,加强心理教师专业技能的继续教育;另一方面,希望教育行政部门能在建立市—区—校三级心理维护体系的同时,建立起转介和督导机制,让心理教师有后援、有安全感。因为每个学校的心理教师人员有限,可以在区域内组建心理教师联盟,抱团成长。

    四、价值中立与教育引导冲突

    伦理困境六:价值中立要求咨询师尊重来访者,对自己的态度价值观有清晰的觉察,不把自己的价值观带到咨询中,强加给来访者。但中小学生的身心都还在发展当中,稳定的价值观也还在建立之中。教育的目的之一是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价值观。那么,在中小学心理咨询中是应该坚持价值中立还是要做正确的价值引导?这一冲突也是中小学心理老师的争论点。

    中小学心理咨询不同于其他领域的心理咨询,因为是在学校教育背景下的咨询,也因为工作对象的特殊年龄段,在咨询中,心理教师要谨慎辨别学生的价值观,对于不正确的价值观,要恰当地运用咨询技术予以引导。而对于其他多元化的价值观,心理教师要保持客观的态度,予以尊重。

    五、举报违背伦理的同行

    伦理困境七:在学校心理咨询中,心理教师比较有机会听到学生谈到老师的一些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或者一些违背师德的行为,此时,心理教师也会陷入困境。对于同老师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或者有违师德的行为,心理教师是否需要报告,向谁报告,报告行为本身是否违反保密原则,是否会给学生带来伤害,以及心理教师的报告是否会影响他们在学校中与同事的相处。因为没有具体的相关规定,心理教师在进行伦理抉择时,孤独而冒险,显得十分困难。

    针对此类困境,我认为心理教师在学校可以建立一个有学校领导参与的工作团队,工作团队一起在遵循伦理原则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面对复杂咨询时,心理教师在团队内陈述信息,由团队共同进行伦理抉择,在保护来访学生不受伤害或把伤害控制在最小范围的基础上讨论工作方案,执行工作決定。

    中小学心理教师在学校心理咨询中没有专门的可供参考的伦理规范,也很少接受专业的伦理培训,因此,在伦理困境中抉择时较多依靠个人经验和常识,这很难保证来访学生的权益,有损心理咨询的专业性。期待更多中小学心理教师能主动加强心理咨询伦理规范的专业学习。同时呼吁相关专业标准制定部门及教育行政部门能更多地研究中小学心理咨询工作的特殊性,制定更有针对性的工作规定,切实有效地促进中小学心理咨询工作的专业性和实效性。

    参考文献

    [1]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EB/OL].百度百科,2017.

    [2]教育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2013(1):4-6.

    [3]宋志英.学校心理咨询职业化进程中的问题及对策[J].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153-156

    (作者单位:四川省双流中学,成都,610200)

    编辑/刘 芳 终校/刘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