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图档·嘉庆朝》所见盛京地区命案分析

    赵彦昌 刘芮岑

    摘要:以《黑图档·嘉庆朝》为中心,通过对《黑图档·嘉庆朝》中记载的盛京地区发生的命案进行系统梳理,并对清代盛京地区命案的发生原因进行探析,以期能够对档案史和法律史研究提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清代《黑图档》命案 盛京 法律史

    Abstract:Taking Hetu Dangse kept in Jiaqing Dy? nasty as the center, this paper systematically sorts out the homicide cases in Shengjing area recorded in Hetu Dangse kept in Jiaqing Dynasty, analyzes the causes of homicide cases in Shengjing area in Qing Dynasty, so as to provide a useful reference for the study of archival history and legal history Reference.

    Keywords: Qing Dynasty; Hetu Dangse; Homi? cide cases; Shengjing; Legal history

    嘉慶时期,清代盛京地区社会结构复杂,人与人之间各种利益交织在一起,交往程度日益密切,虽然命案、纠纷等时有发生,但盛京地区社会总体上是稳定的,并没有爆发激烈的矛盾冲突,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当时盛京的司法体系在社会治理方面起到的重要作用,也从侧面反映出其司法实践是符合当时社会发展的。清代司法体系是我国古代社会法律发展的顶峰,清朝统治者对人的生命安全是十分重视的,对人命案件的处理更是彰显了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档案是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原始性记录,其作为一种具有真实性、原始性、凭证价值与情报价值的固化信息”[1],这在《黑图档》中体现得淋漓尽致。“《黑图档·嘉庆朝》为嘉庆元年(1796)至嘉庆二十五年(1820)的盛京内务府与其他衙门间往来公文的抄件,记录了嘉庆年间盛京各部与北京各部之间的交流与往来的方方面面”[2],其中刑法诉讼案件占有很大比重,不仅案件类型多样,涉及人命、盗窃、围场管理等各个方面,而且对案件的经过、审理、查处失察官员、恩诏宽免等也有十分详细的记载,如“通过一整套规范体系规范人的行为以维护统治,在日常发生的司法案件中会根据之前的判决情况进行裁决”[3],发现其中有关命案的档案记载共278件,为研究清代法律史提供了丰富的史料来源,不论是从系统程度还是从真实程度来说,其都具有极高的史料价值[4]。

一、《黑图档·嘉庆朝》所见盛京地区命案类型分析

    《黑图档·嘉庆朝》中关于命案的记载分布在“京行档”“部来档”“部行档”等档案中,分布杂乱,时间跨度也比较大。为了更清晰地认识清代盛京地区人命案件的审理流程和刑法特点,特对《黑图档·嘉庆朝》中涉及命案的档案进行梳理,其中共记载人命案件85件,较为详细的74件。《大清律例》列“人命”篇名,将“六杀”调整为“谋杀人”“斗殴及故杀人”“戏杀误杀过失杀人”[5],据此对《黑图档》中记载的发生在嘉庆朝盛京地区的人命案件进行分类,其中“谋杀人”共2件,“斗殴及故杀人”共67件,“戏杀误杀过失杀人”共5件。

    (一)谋杀

    谋杀是指在未施行杀人犯罪行为之前,就已经萌生了杀人之心,谋杀性质恶劣,处罚也最为严厉,为刑律人命之首,谋杀在人数上强调了两人及两人以上,并根据在犯罪中的不同作用,分为首犯和从犯[6]。《大清律例·名例律》规定:“凡共犯罪者,以先造意者一人为首,随从者,减一等。”[7]对于谋杀行为,清代多予以斩监候的科刑,从犯帮助实施犯罪的人予以绞监候的科刑,从犯但没有帮助实施犯罪的人杖刑一百,流放三千里。在《黑图档·嘉庆朝》中涉及人命案件的档案中被定性为谋杀的案件极少,这可能与谋杀科刑极重密不可分,因此在谋杀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盛京的司法官员也始终秉持着谨慎的态度,在“民妇蔡氏因奸同杜真谋死赵坤山”一案中记载:“王满常等所在地方邻近辽阳因而错指均未可定案,关罪名出入重大须确切查明方可定案”“不逐细查不可定案”。[8]可见清代盛京地区在处理人命案件时审慎的态度,也反映出清代司法实践中对人生命的重视。

    (二)故杀与斗杀

    1.故杀。故杀是指事先无预谋,临时起意杀人的行为[9]。与谋杀相比,在主观上略好些,所以惩罚上也较谋杀轻一些,清代盛京对于故杀的科刑处罚为斩监候。所谓斗杀是指因斗殴之事而杀人,两者的区别就在于杀人者是不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对方死亡而刻意追求这种结果。犯罪主体的杀人意图是盛京司法体系在审理中判定故杀的重要根据,下面通过分析一个具体案例来对故杀进行详细说明:

    靳云毫因奸杀死苏玉一案,案情如下:靳云毫与已死苏玉素好无仇,嘉庆二十三年五月初七日,靳云毫雇与苏玉家做短工,议明每月工价市钱九吊、同屋各炕居住。苏玉之妻刘氏与靳云毫时常说笑并无避忌。七月十八日下晚时,苏玉酒醉在南炕睡熟,靳云毫与刘氏调戏成奸嗣后便总就奸,苏玉并不知情。十二月间,刘氏向靳云毫告知伊翁苏大并夫弟苏旺窥破,恐滋事端,令其走散。至二十四年正月间靳云毫辞工他往,苏玉共该欠工价钱四十五吊八百文。二月初间,靳云毫至苏玉门首,靳云毫与刘氏续奸一次。三月二十间,不记日期,二更余时,靳云毫又至苏玉家,趁苏玉睡熟,刘氏开门靳云毫进房屋续奸,并向刘氏商同外走,刘氏应允,靳云毫回家。四月二十八日下晚时,靳云毫至苏玉家指称讨要工钱,欲将刘氏拐逃,经苏大苏旺瞥见将其撵逐。间四月初一日午错时,苏玉赴丁家房身赎当,在街与靳云毫相遇,邀至酒铺沽饮。苏玉微醉,靳云毫欲送其回家便与刘氏续奸拐逃,遂与苏玉同行。苏玉手持所赎布衫、白布口袋、酒壶、酒盅,薄暮时行至中途,苏玉坐地将所执之酒,复与靳云毫共饮,苏玉阻止不令靳云毫前送,靳云毫憶(忆)及不能与刘氏见面拐逃,遂一时起意欲将苏玉杀死,带同刘氏逃走。维时,苏玉面南,靳云毫面北,靳云毫起身用右手拔出佩夫刀,左手揪住苏玉衣领,用刀戳一下致伤其胸膛右透内,苏玉声喊合扑倒地,立时,因伤身死靳云毫将白布口袋携至苏刘氏家,谎称苏玉酒醉不能回家,遂与刘氏商允同逃。行至数日后,向刘氏告知杀死苏玉情由,刘氏未敢声张即在各处躲避。至五月初四日行至大苏拉河侯五家借宿谎称,夫妇侯五并不知情,靳云毫遂雇与侯五家做工,嗣后差役将该犯访获。

    在此案中,靳云毫便是临时起了杀意,并实施了杀人行为,这个案件是典型的故杀案。对其处理是“靳云毫依例拟斩立决先行照例刺字,苏刘氏依律绞监候”[10]。由此可见,故杀强调临时起意的故意杀人,在清代嘉庆朝盛京地区的法律实践中,被害人只要反抗就会被定为斗杀,并且对于当事人是否是故意杀人也不好判断。因此《黑图档·嘉庆朝》中被定性为故杀的案件并不多,大多数都被定为了斗杀,这也是清代盛京司法实践的局限性所在。

    2.斗杀。斗杀是指当事人间接故意,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从而导致杀害人行为的发生。《黑图档·嘉庆朝》中的案件中被定性为斗杀的案件多达61件,对于斗殴杀人者,其科刑结果多为绞监候。但在实际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斗杀案件种类的划分,有所区别和具化。

    按照犯罪人数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一人犯罪的斗殴杀和一人以上的共殴杀,斗殴杀即为两人因事而“斗”,从而到“殴”,但无杀人之意,一人而毙命,即为“斗殴杀”[11]。共殴杀强调犯罪主体在一人之上,可细化为同谋共殴、不同谋共殴、乱殴致死三种。同谋共殴主要以造成致命伤的人为主犯处绞监侯,对于谋划实施的人,处杖刑一百,流放三千里,其他从犯,各自杖刑一百。嘉庆二十一年(1816)《盛京刑部为查办旗人徐顺用刀戳死旗人张凤事咨盛京内务府》中记载了徐顺、徐进祥同谋用刀戳死张凤一案:“徐顺合依同谋共殴人致死,下手致命伤重者绞监候秋后处决。”[12]清代盛京司法体系对于不同谋共殴是以造成被害人死亡直接关系人或最后下手之人为重罪,其他人减等科刑。其中嘉庆二十一年(1816)《盛京刑部为查办旗人罗六用木鞭杆殴死旗人徐五事咨盛京内务府》则较为详细地记载了一则同谋共殴的事例:罗六怀疑徐五偷窃,罗六、张大用木鞭杆殴死徐五。案件最终对罗六和张大的处理分别如下:罗六所殴右膝等处伤重,以罗六当其重罪,合依共殴人致死下手伤重者绞监候律拟绞监候,秋后处决;张大听从罗六用鞭杆殴伤徐五左膝等系属轻伤,应杖一百鞭责发落[13]。可见即使在不同谋共殴杀人案件中,对罪犯的处罚也是有所侧重的。至于乱殴杀人的案件中,盛京司法部门在处置中则多是按照“谋首”或先下手之人为重罪。

    按照杀害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没有特殊身份关系的一般斗殴杀和斗殴杀长官、亲属的特殊斗殴杀。一般斗殴杀多以绞监候处理,特殊的斗殴杀则是按照被杀害对象的不同处以不同的科刑。殴打长官致死的处以斩监候,对于妻殴夫,妾殴夫及正妻处以斩立决的科刑,对于夫殴妻之父母,最后则处以绞监侯的科刑论断,对于卑幼殴打杀伤尊长的犯罪多以死刑处置,但是反过来,尊长殴打杀伤卑幼则多以减一等处置。在《黑图档·嘉庆朝》中记载了许多特殊的斗殴杀人案件,多是斗殴杀亲属的案件,在处置过程中也基本遵循以上的科刑原则。例如,旗人齐文新殴死叔祖齐廷贤一案属于卑幼殴打杀伤尊长,因科刑严重畏罪自缢身死;在杨礼淹毙其侄杨文富一案中,根据亲长杀死罪不至死,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在赵成海用刀戳伤伊妻孙氏身死一案中,依夫殴妻致死律拟绞监候,遇恩旨减为杖一百流三千里,再减为杖一百徒三年;在顾用顺殴死胞弟案中,属尊长殴打杀伤卑幼,拟杖一百徒两千里……通过对这些特殊斗杀案件的梳理,我们可以发现对这些案件的科刑论断与封建等级制度的原则相一致,可见封建法律是牢牢维护着封建统治的。

    通过对《黑图档·嘉庆朝》中斗杀案件进行梳理,发现盛京司法部门在审理人命案件时对“斗杀”和“斗伤”也是有明确区分的,主要判断依据是事发当场是否造成死亡结果,一般采取保辜制度:手足及以他物殴伤人者限二十日、以刀刃及汤火伤人者限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堕胎者无论手足他物皆限五十日,限内致死者,各依杀人罪[14]。例如在《黑图档·嘉庆朝》中记载了这样的一个案件:刘其虎扔瓷碗砸伤王明义案中,王明义因欠刘其虎钱,两人打起来,刘其虎扔瓷碗砸伤王明义后,向王明义赔礼,因是轻伤未令报官,后王明义打喷嚏震开复伤,受风口眼歪斜因风身死,其处理结果是原殴并非致命又非极重之伤,越数日后因风身死,依例拟杖一百流三千里,后恩诏减为杖一百徒三年,旗人照例折枷四十日满日鞭责发落,仍追埋葬银二十两[15]。保辜制度的应用为区分“斗杀”和“斗伤”提供了方便,这体现了清代立法照比前朝的完善性。

    (三)戏杀、误杀及过失杀人

    戏杀是指双方的斗殴是经过双方同意的,双方都明白行为存在的危害性,但由于大意而造成一方死亡的行为。清代对戏杀的科刑是“凡因戏而杀伤人,以斗杀伤论”,在《黑图档·嘉庆朝》中并沒有记载被定性为戏杀的杀人案件,可见戏杀在当时发生的概率较低。

    误杀是指“出于非意”而致人死亡的行为,强调行为的过失性,“误杀”的科刑是按照“原因行为”来进行判断的,“因斗殴而误杀伤旁人者,各以斗殴伤论。其谋杀故杀人,而误杀旁人者,以故杀论”[16],如《黑图档·嘉庆朝》中记载了这样一起误杀案件,张徒亮用木柄钉耙误伤李尚玉头颅身死,对张徒亮的处理是拟绞监候,可见在清代盛京的司法体系中,对因斗误杀他人的科刑是按斗殴伤论[17]。对于不同“原因行为”造成的误杀,清代盛京司法审理中也会给予不同的科刑。

    过失杀人是指由于“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而致人死亡的杀人行为。过失杀伤人的科刑是“收赎”,并按照刑事责任的程度由轻至重分为三等:勿论、收赎和科以真刑。其中“收赎”是“过失杀”最为典型和常见的科刑规则,其含义是指行为人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当依律文规定之铜数银两赎罪,给予死亡人之家。嘉庆十四年(1809)《盛京刑部为因马惊轧死人之闲散王红志赎银已交取保听候发落事咨盛京内务府》中记载:旗人王红志赶车,因马惊跑,车轮轧伤民人孙留锁身死,将王红志照过失杀人律追处赎银十二两四千二分[18]。嘉庆二年(1797),李文耀惊跑马车轧死刘大一案,其处理结果也是追处赎银十二两四千二分,可见一般的过失杀人,都是以收赎论断。可见清律立法轻过失,对于过失犯罪,在没有危及封建统治和伦理纲常的基础上,一般都是予以轻判。而过失杀人中以“勿论”和“科以真刑”论处的多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尊卑、长幼关系。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封建尊卑理念对科刑的影响。

    综上所述,通过对《黑图档·嘉庆朝》25年间盛京地区的命案类型进行分析,“谋杀”因科刑最重,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其审理是十分复杂和谨慎的,“故杀”与“斗杀”在法律实践方面的差异不好判定,从侧面反映出清代立法本身的局限性,由于“戏杀,误杀,过失杀”对于犯罪主体的犯罪意图有很高的要求,所以其在司法实践当中很少被应用。

二、《黑图档·嘉庆朝》所见盛京地区命案发生原因分析

    (一)因钱财而引发的命案

    这种类型的人命案件在《黑图档·嘉庆朝》最为多见,清代盛京地区因钱财而杀人的原因多样,包括因赌杀人、因盗杀人、因债杀人等,其中因赌杀人在其中所占比重最大,如《黑图档·嘉庆朝》曾记载:嘉庆六年(1801),李明发、李明凤、于大举、胡明有等人共饮聚赌,因赌李明发棍伤李明凤,李明凤倒地即死。对其处置结果是李明发拟绞监候秋后处决、有赌具之民人于大举杖一百徒三年、胡明有赌博不分兵民杖一百枷号两个月,李文贵在场目睹不能禁子为匪致酿人命,应将李文贵照父兄不能禁约子弟为匪拟笞四十[19]。另一案例中,张银差张玉谎称听唱书词将刘洪亮诱至其家,与张二、张金、何芝等人同饮后起意掷赌,刘洪亮输张银市钱八千,张银催讨,后因分钱争扭,刘洪亮殴伤张银身死。对其处置结果是刘洪亮拟绞监候秋后处决,张金照偶然会聚开场窝赌拟枷三个月、杖一百,同赌之张二、何芝二犯照赌博不分兵民例各处枷号两个月、杖一百、系旗人先行折枷[20]。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在因赌杀人的案件中,除了杀人者要受到科刑的处罚,所有参与赌博的人不分兵民也要受到科刑的处罚,可见清代盛京司法体系对赌博行为的科刑是十分严格的,但尽管如此,嘉庆朝时期在盛京地区聚赌行为仍是屡禁不止,因赌杀人的人命案件也是时有发生,这类案件给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二)因奸情而引发的命案

    因为奸情而引发的命案在清代数量一直居高不下,在《黑图档·嘉庆朝》中也记载了很多因为奸情而引发的人命案件。在所记载的案件中,因奸情而杀人多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奸夫淫妇因通奸杀死自己的配偶,例如上文所提及的靳云毫因奸杀害苏玉一案,就是靳云毫为了与苏玉之妻刘氏通奸逃跑,而杀害了苏玉。这样案件一旦发生,影响十分不好,所以清代盛京司法体系对这样奸夫淫妇因通奸杀死自己的配偶的处罚是十分严苛的。另一种是因为奸情出现了问题,奸情败露而杀人。《盛京刑部为严辑旗人何生殴死奸妇何顾氏案内逃犯事咨盛京内务府》中记载了这样一个案件:何顾氏是何生的儿媳,何生与儿子何通有常在外做工,何生把院内东厢房租给赵永发居住,后赵永发妻弟费三也来同住,后费三与何顾氏通奸,两人被何生捉奸,何通有报官,何顾氏在审问过程中承认何生撞见其与费三行奸并骂何生,何生叫堂兄何清帮同绑吊,何生一人打死了何顾氏。盛京刑部对其的处理结果是查该犯是本夫之父照例拟杖,但顾氏系犯奸之妇又骂本夫之父已得应死之罪,因此何生照例勿论,也就是说何生被免去刑事责任[21]。可见清代盛京司法部门在人命案件的处置中是严格维护尊卑等级和伦理纲常的,对待奸妇的处置甚至比奸夫更为严格。

    (三)因家庭矛盾而引发的命案

    在清代盛京地区,因家庭矛盾而引发的人命案件更是时常发生,此类案件的犯罪者多为被害人的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等,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置是十分复杂烦琐的,要根据不同的身份、不同的行为原因对其做分别处理。通过对《黑图档·嘉庆朝》中因家庭矛盾而引发的人命案件进行分析,发现这类案件一般都是丈夫杀死妻子,因为妻子患病、不孕、不孝、言语逆耳,丈夫便将其杀死等,可见在嘉庆朝盛京地区妇女的地位是十分低下的。另一种较为多见的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如于洪畛用木棒殴伤妻弟朴玉贵一案[22],通过对该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因家庭矛盾而引发的命案往往案情都较为复杂,除了要根据律法进行处置还要考虑情理,从《黑图档·嘉庆朝》中因家庭矛盾而引发的命案中,可以看到盛京司法体系在处置这类案件时具有情法并依的特点。

    (四)因报复而引发的命案

    因报复而杀人在清代多被定性为“谋杀”,是典型的故意杀人。这类案件因其社会危害性极重,对其处罚极其严厉。因报复而引发的人命案件,多是由于杀人者对被害人有着极大的仇恨,如《黑图档·嘉庆朝》中民妇蔡氏曾因奸被赵坤山拐逃,后又因奸同杜真谋死赵坤山。值得注意的是,因报复而杀人,被害人往往是猝不及防的,所以这种杀人行为往往容易得逞。这类案件一旦发生,手段一般都较为残忍,会给社会造成相当不好的影响。

三、结语

    《黑图档·嘉庆朝》中记载了近百起命案,所反映的内容尽管是当时社会的“冰山一角”,但却成为清代嘉庆朝盛京社会的时代掠影,反映了盛京地区人们的日常生活、矛盾冲突等方面的真实面貌,通过梳理,我们可以更加直接地了解清代人命案件的发展状况及其凸显的时代特点,为我们法律史和档案史研究提供借鉴。

    *本文系辽宁省教育厅2019年度科学研究项目“辽宁省档案馆藏《黑图档》与清史研究”(项目编号:LJC201938)阶段性研究成果;2021年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研究课题“辽宁省档案馆藏《黑图档》与清代东北史研究”(项目编号:2021Lsljdzdkt—009)研究成果。

    注释及参考文献:

    [1]王睿嘉,赵彦昌.基于数字人文视域下档案学研究成果述评(2015-2020)[J].山西档案,2020(6):89.

    [2]赵彦昌,姜珊.《黑图档·嘉庆朝》所见盛京地区土地纠纷及解决程序[J].山西档案,2020(1):165.

    [3]赵彦昌,李昕竹.从咨文的使用看盛京将军衙门的职能:基于《黑图档·嘉庆朝》的学术考察[J].山西档案,2020(5):181.

    [4]赵彦昌,高雅婷.《黑图档·道光朝》所见清代东北地区自然灾害书写[J].浙江档案,2020(6)42.

    [5][7][14][16]大清律例[M].田涛,郑秦,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4-15,256,446,433-434.

    [6]闵冬芳.清代法律和司法实践对共同谋杀之首犯与从犯的认定[J].北方法学,2011(4):131.

    [8][22]辽宁省档案馆.黑图档·嘉庆朝(40)[M].北京:线装书局,2016:143-145,36-37.

    [9]闵冬芳.中国古代的故杀[J].河北法学,2009(4):88.

    [10]辽宁省档案馆.黑图档·嘉庆朝(31)[M].北京:线装书局,2016:90-941.

    [11]陈志杰.清律“六杀”探析[D].开封:河南大学,2014:25.

    [12][13][17]遼宁省档案馆.黑图档·嘉庆朝(25)[M].北京:线装书局,2016:71-76,52-55,109.

    [15][18]辽宁省档案馆.黑图档·嘉庆朝(17)[M].北京:线装书局,2016:17-18,17.

    [19]辽宁省档案馆.黑图档·嘉庆朝(36)[M].北京:线装书局,2016:58-60.

    [20]辽宁省档案馆.黑图档·嘉庆朝(16)[M].北京:线装书局,2016:7-9.

    [21]辽宁省档案馆.黑图档·嘉庆朝(10)[M].北京:线装书局,2016:23-25.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历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