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案件部分法律适用问题
关键词 虚假陈述案件 法律适用 民事诉讼 投资者 权益保护
作者简介:刘曙伟,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6.284
自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以及立案登记制正式实施以来,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数量在逐年增加,但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滞后与操作性不强的问题。随着金融创新与证券市场的发展,未来此类案件还将面临新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可能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且不利于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虚假陈述案件的不断增加,对于法律适用的要求更高。在实践过程中,应该充分结合虚假陈述案件的法律适用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对法律法规进行科学全面的完善、優化和调整,继而全方位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一、虚假陈述案件的诉讼主体
在金融市场日益发展的今天,虚假陈述案件的类型以及数量都在不断的增加。探究虚假陈述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首先就必须充分理清它的诉讼主体,以便更加科学合理的进行分析与判断。
(一)虚假陈述案件的投资人概念
《若干规定》中的第二条给出了明确的“投资人”定义,即“本规定所称投资人,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认购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一概念类似于《侵权责任法》中“被侵权人”的角色,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侵犯了“投资人”的信息知情权,从而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因此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关于信息知情等方面的论述,法律中并没有进行精准的确定,也没有直观的描述。在证券市场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因虚假陈述产生的危害是非常大的,而且这种危害并不仅仅特指信息知情等方面,可能还包括其他若干方面。在诉讼受理或者赔偿等过程中,若仅仅关注投资者的利益,则势必容易限制了诉讼主体的范畴,甚至影响着诉讼工作的整体开展。特别是在证券市场、金融产品以及金融衍生服务全面快速发展的今天,诉讼主体的范围得到了充分全面的扩大,若仅拘泥于《若干规定》中的界定或者描述,事实上会侵害部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使得他们的合理诉求得不到充分的彰显,使得他们的合理利益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因此,若要界定投资人的概念,则需要考量它的法律适用问题,继而从法律层面来予以规范和调整,以此来更好的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更好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收益。
(二)虚假陈述案件中“指使、帮助、教唆”者的法律责任
伴随着证券市场的全面快速发展,证券市场中涌现出来的诸多问题以及虚假陈述案件是纷繁复杂的。虽然证监会的全力出击,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违法分子的嚣张气焰,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证券市场的发展。但不可否认,在打击虚假陈述案件的过程中,人们可能更加着眼于它最直观最普遍的方式,而忽略背后存在的指使等问题。虽然在《证券法》等法律条款中,明确了规定了相关的连带责任以及民事赔偿责任等,但这些法律内容并没有明确规定“指使、帮助、教唆”等人员的法律责任。而且在追究法律责任的过程中,他们可能更着眼于显性的方式,而没有深入探究它们之间的隐性关联,这无疑会造成法律责任主体范围的局限,也影响着法律的适用范围。 现阶段,我国主要的虚假陈述案件的被告人指上市公司,但并不仅仅局限于此。伴随着证券市场的全面快速发展,被告人的范围也得到了相应的扩大。特别是私人诉讼的发生,更是将这一法律责任推到了最明显的位置。因此,在实践过程中,应该充分全面结合虚假陈述案件的发展态势以及私人诉讼案件的增长趋势等,全方位从法律层面上来予以优化和调整,不断提升法律的整体适用性。除通过完善系统的法律规范来予以调整和明确外,更要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由法官来进行自由裁量,明确虚假陈述案件中的不同法律责任以及责任大小等,以此来更好的提升法律的规范性以及强制性,进而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二、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
自从法院于2015年施行立案形式的登记制度之后,在证券方面,由于虚假的陈述从而引发民事赔偿的案件,《若干规定》中第六条已经不是受理这部分案件的主要依据,也就是说无法通过行政上的处罚决定,亦或是刑事上已经生效的判决作为前提条件。在证券市场全面快速发展的今天,虚假陈述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及社会后果是非常大的。因此,如何界定和定性虚假陈述行为是值得人们给予高度的重视。在实践过程中,已经不再通过行政的方式受理这类案件,这就需要通过法院进行受理,以此来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法院在进行受理以及审查的过程中,要进行全方位、精细化的审查与论证,尤其是要重点研判虚假陈述案件的发生依据以及立案条件,确定是否属于虚假陈述案件。在认定虚假陈述行为的过程中,法院通过一系列实践,总结出两个重要的概念,即“重大性”和“因果关系特殊的质的规定性”。前者主要通过交易价值以及交易数量等直观的形式来进行认定,后者则侧重于通过虚假行为与投资结果之间的关联性来进行有效的认定。这种较为客观以及全面的认定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应用特性,能够较为精准且客观的认定虚假陈述案件,也能够在该类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精准把握诉讼主体以及被告主体,更能够合理的划分他们具体的法律责任,避免出现法律监管的空白。
三、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虚假陈述案件的认定或者裁量的标准,就是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性。若这种关联性比较大且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损害结果,被告主体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就比较大。相反,若这种关联性相对比较小且没有造成较为严重的法律后果,那么法院在进行审理以及裁量的过程中,自然会进行一定的调整。在相关的法律体系中,对于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较为明确的界定。当然,在现阶段的界定方法中,可能以最直观的经济损失来进行界定和裁量。“(一)投资人所投資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是《若干规定》中对虚假陈述案件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主要界定依据。比如在某案件中,因虚假陈述的发生,造成了投资者股票投资的损失,后因股票价格出现上升,投资者没有实际的损失,故法院在进行裁量的过程中,并没有要求被告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当然,这是一个特例。在实践过程中,尤其是在波诡云谲的证券市场上,可能造成股价上升或者回落的因素是比较多元化的,而且这种股价的跌落或者上升具有非常强的时效性。因此,人们在对虚假陈述案件进行追诉的过程中,可能已经不具备一定的时效性,可能此时股价已经正常上升,这就给二者关联性的把握带来了较大的难题。基于此,在衡量与把握二者之间的因果利害关系的过程中,不能仅仅通过具体的经济损失来进行界定,而应该综合考量投资者在遭受虚假陈述案件中可能发生的系统性的风险以及经济损失。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且有效打击证券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四、虚假陈述案件中损失的衡量判断
在虚假陈述案件发生后,实际上广大投资者必然会遭受经济损失。这种损失可能不是直观的,可能不是在账户上显示的,但若从总体趋势以及实际进程中来看,在虚假陈述案件中,投资者遭受的经济损失是必然的。那么,如何计算和判断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呢,应该采用以下两种计算方式。
(一)基准日的认定
在虚假陈述案件的审理以及裁量的过程中,精准全面的分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需要依赖于科学合理的计算方式。在计算、衡量与判断投资者的经济损失过程中,基准日是非常重要的计算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参考依据。在《若干规定》中已明确了基准日的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也较多采用这一规定来进行认定。 只有充分全面的判定基准日,才能够在最大程度上衡量投资者的经济损失,也才能够精准合理的划分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在基准日的认定过程中,应该充分结合《若干规定》中的相关要求,计算上采取第三十二条中的方法,即基于基准日之前的这部分证券,倘若被卖出,计算损失的具体方法便是计算买入与卖出在均价上的差距,随后将其与投资者持有证券的实际数量相乘;基于基准日之后的这部分证券,倘若其被卖出亦或是持有,计算损失的具体方法便是买入时的均价与揭露日,亦或是更正日开始至基准日的这段时间之内,各个交易日收盘时平均价格上的差,将其与投资人持有证券的实际数量相乘。
(二)系统风险的判定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因虚假陈述案件与经济损失的因果关系较为复杂,很难通过抽丝剥茧的方式来予以精准的认定。因此,可能更多依赖于投资者账面的实际经济损失来进行判断。但受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或受案件诉讼时效的影响的,使得原告的实际经济损失可能在受理期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回升,所以法院更多以账面损失来进行快速界定。但这种界定方式,实际上忽略了投资人的系统风险。因此,为更好的衡量与判断虚假陈述案件与实际经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应该基于科学全面的系统风险进行判定,继而更好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被告而言,法院允许他们通过举证的方式来表述投资人的实际经济损失系系统风险所造成的,同虚假陈述的关联性不大。但在实践过程中,如何判定经济损失的成因是系统风险,是一个相对比较难的命题。因此,法院在受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法官在案件审查的时,应该立足于整体,充分结合实践经验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意见反馈等,精准全面的研判系统风险,继而不断提升法律裁决的公正客观性。五、结论
在证券市场全面快速发展的今天,虚假陈述案件的增长态势是比较大的。为更好的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全面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应该在虚假陈述案件的法律界定过程中,明确现阶段法律法规适用不充分的地方,通过科学的认定方式,更好的提升虚假陈述案件裁量的客观性以及公正性。
注释:
耿利航.美国证券虚假陈述的“协助、教唆”民事责任及其借鉴——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为分析对象[J].法商研究,2011,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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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玮心.操纵证券市场的不法所得与损害赔偿计算[J].证券法律评论,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