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与孟德斯鸠权力分立思想的比较分析
[摘要]西方近代政治思想史上的著名政治思想家洛克和孟德斯鸠顺应历史的要求提出了分权学说。他们将国家的权力分为三个部分,欲通过的权力的分立达到限制权力的目的。洛克首次提出了分权学说,孟德斯鸠进一步继承和发展了洛克的学说,提出了三权分立的理念。两者既一脉相承又存在差异。
[关键词]洛克;孟德斯鸠;分权;三权分立
[作者简介]明喻(1991-),女,籍贯:湖北省阳新县,单位:武汉理工大学,专业:法学类政治学,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D0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031(2017)01-0049-02
17世纪至18世纪是欧洲社会剧烈动荡的时代,封建主义逐渐没落而资本主义迅速发展,随着资产阶级的日益壮大,他们夺取政权的决心愈来愈强烈。在这种时代背景下,需要一种稳定的政治制度来维护资产阶级的权力。这时,资产阶级思想家的“三权分立”思想迎合了资产阶级的需要,西欧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英国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洛克和法国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孟德斯鸠就是三权分立思想的最初提议者和典型代表。他们认为绝对的权力会导致绝对的腐败,因此权力的制约显得尤为必要,他们希望据此建立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
一、洛克分权理论
近代思想史上,洛克首次倡导了权力的分配,他把国家的政治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三种。洛克的分权思想是基于他对自然状态的认识而提出的。他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中虽然享有自然权利,但这种享有是极不安全的,容易受到他人的不断侵犯和威胁,人们难以自保,财产更无法得到维护。因为在自然状态中缺乏一种公共的法律和依照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裁判者以及执行这种裁决的权力。为了避免并补救自然状态的种种缺陷,人类通过契约建立公民社会即政治社会。每一个人将自己在自然状态中所享有的平等、自由和执行权交给社会,由立法机关按照社会利益所需要的程度加以处理,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自由和财产。因此国家必须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的利益,防止立法机关的权力超出了公众福利需要的范围。虽然国家的产生是为了保护个人权利,但是如果不对国家的政治权力加以限制,这种权力就会无限膨胀,成为霍布斯笔下的“利维坦”—— 一个力大无比的巨兽。到那时,国家不仅不能为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保驾护航,甚至会沦为侵犯和压制个人自由和权利的罪魁祸首。为了捍卫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众福利,防止权力过分集中,洛克首次设计了一套权力分配方案,这就是分权学说,即三权分立的最初版本。
在这个方案中,国家权力由相互独立的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三个部分组成。立法权是指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执行权是对社会内部所有成员实施和执行国内法,对外权处理有关公共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其中立法权和执行权在三权中占据重要地位。立法权是一个国家最根本的权力,它的地位神圣不可侵犯。如果没有立法机关的批准,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作出的命令和决断都无法具有法律效力。其他权力都是在立法权的基础上派生的,他们只是负责执行立法权颁布实施的法律。在17世纪英国资本主义发展,资产阶级和新贵族日益壮大的背景下,立法权和执行权分别由资产阶级掌握的议会和国王来行使。洛克主张的立法权高于执行权实际上就是议会的权力高于国王的权力,国王的权力受到限制而人民的权利得以保障,虽然这里的人民指的是当时的资产阶级。他更进一步表明,虽然立法机关掌握了国家最高权力,但这种权力要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最低要求,不能损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议会和国王分别掌握不同的权力能使双方处于一种妥协的态势进而使得社会朝着一种良好的方向发展。在这三权中,执行权和对外权也是分立的,他们虽然没有实质上的区别,但在运行中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异。执行权是执行已经颁布实施的国内法,对外权总是需要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实施相应的政策措施。即使两权分立,洛克却认为不能将这两种权力分开由不同的人行使。如果将两权同时交给不同的人掌握,那么公众力量由不用人指挥,社会必将变得混乱不堪,甚至造成毁灭。总的说来,立法权在三权之中处于主导地位,为了防止不受约束的绝对权力的出现,权力应分别由不同的人掌握。而地位平等的执行权和对外权出于对社会总体利益的考虑需要相同的人来行使。
洛克的分权理论在西方的政治思想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也存在一些不成熟的地方。例如,赋予立法机关的权力过于集中,当它制定的法律与社会公众利益相背离时,似乎没有一种力量能够与之对抗。洛克在此只提出了权力的分立,却没有达到权力的制约。其后,孟德斯鸠在洛克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的三权分立学说,为西方国家绘制了一幅美好的制度蓝图。
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是基于对法的认识而提出的。他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集中讨论的“法”是一种关系和必然性,主要探讨具有政体的各种人为法及其背后的规律和联系。他认为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只有在法律的屏障下人民的自由和权利才能得到有利地保护。那么什么是自由呢?孟德斯鸠认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而公民的政治自由则是一种心境上的平安状态,每一个人都认为他自身是安全的。这种政治自由只存在于政治宽和的政府里,在它的统治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然而在政治宽和的政府里,政治自由也不是经常存在的,它只在权力不被滥用时才存在。因此,公民怎样才能获得政治自由呢?法律必须建立一种政治宽和的政府,并且在这里要防止绝对权力的存在,以权力约束权力。由此便产生了“三权分立”思想。这一思想的理论前提在于对人性的否定。孟德斯鸠根据自古以来的经验判断,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而且不用到极限决不罢休。人性都是贪婪的,美德也需要界限。一旦执掌权力的人尝到了权势的味道,欲望不断膨胀,后果将一发不可收拾。在此,“三权分立”是抑制人性自私的一项重要法宝。
孟德斯鸠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并将它们交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执掌,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使三权达到相互牵制相互平衡的状态。他认为只有各种权力能够相互制衡的政体才是无私的政体。立法权由代表人民意志的议会执掌,主要任务是制定法律监督政府。议会成员由不同阶级的人员组成。为了避免他们为自己的阶级谋取利益,影响议会的正常运转,孟德斯鸠规定贵族和贫民有自己的议会。前者是世袭的,后者由选举产生,两者互相牵制相互监督。行政权由行政机关掌握,负责执行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它可以对立法机关行使否决权,决定其开会的时间和期限。为了保证行政权力能够高效率地运行,孟德斯鸠规定行政权应集中在少数人的手中甚至可交由一个人管理。行政者执行法律的过程中不受到立法机关的任何挟制,一旦行政权受到威胁,那么自由便不复存在。但是,行政者在执行权力时应向立法机关出具相关的实施报告。立法机关可以监督行政机关的运行状况,对行政首脑违法行为有弹劾的权力。司法权由人民各个阶层中选出的人员而组成的法院来行使。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监督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违背宪法的规定。同时,它也受到立法机关的限制:立法机关掌握部分司法权。并非所有阶层受到普通法院的传讯,其中贵族违法在贵族院受审。公民若因公务侵犯了个人权利,普通法官不能或不愿惩罚时,由众议院行使审判权。
孟德斯鸠分权理论的内容无一不是对亚里士多德民主政治的具体体现。他的三权分立思想是人类政治史上的一大创新,符合民主自由的精神,对人类社会的政治现代化产生了积极影响,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美国建立了联邦制共和国就是三权分立思想的典型实践。他们为国家的民主自由、和谐发展以及合理的权力秩序的构建作出了不朽的贡献。
三、两者比较分析
在17至18世纪资本主义迅速发展,封建主义逐步没落的时代背景下,资产阶级以思想斗争的形式向腐朽的封建主义进攻。孟德斯鸠和洛克就是这一时期的著名政治思想家,前者继承和发展了后者的思想,两者提出的权力分立学说初衷完全一致:以权力制约权力从而达到保护人民自由和权利的目的。两者思想的主要内容也大致相同,将权力分为三个部分,其中立法权和行政权(执行权)的职能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尽管如此,双方仍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差异性。
首先,洛克三权中的对外权是指根据社会契约理论的制定,处理社会外部有关公共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它与执行权从本质上来说没有区别,其权力的行使者与执行权是一致的。孟德斯鸠的司法权则是在社会内处理部相关事务的权力,其权力的行使者属于法院,它是独立于行政机构的。且法院却不是固定的,组成法院的人员也不是同一阶层,它是为了限制立法权和行政权而设立的。显然,洛克的对外权和孟德斯鸠的司法权根本上是不一致的,两者的独立性、权力所有者、行使范围与目的是完全不同的。
其次,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中凸显了法治的原则。他针对当时法国政治社会的弊端,提出了拯救社会的良方: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将国家权力分为三个部分,并交由不同机关执掌。社会当中的各个阶层都参与到国家的政治中来,各个机关和阶层都依法平等地行使自己的权力。通过权力和力量之间的抗衡达到防止过分扩张政府权力的目的。这实际上是将法治原则立于至高无上的地位。而洛克却在自己的分权理论中强调立法权至上,其他两种权力都是隶属于立法权的,任何行为如果没有得到立法机关的允许那么就是不合法的。洛克确立了立法权的神圣地位,容易使得立法机关没有限制,立法权极度扩张。在法治这一方面,洛克的思想与孟德斯鸠相比稍显落后。
最后,洛克的分权理论只是简单地将权力分为三个部分,达到了权力分立的目的,却没有在权力制约方面做出实质性的努力。孟德斯鸠以人类社会公认的方式提出政治权力应划分为三种:立法就是制定法律,行政就是将法律付诸实践,司法就是解决法律的纠纷问题。他与洛克相比最大的贡献在于他的制衡理念。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有效地制约了公共权力,防止了权力的滥用,保护了公共利益。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的重点在于确立权力制约体制,而不是粗略地将权力分为三个部分,更不是以一种国家机构形式来套用三权分立理论。他的思想精髓在于国家权力的高效运行,社会的和谐治理,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得到有力地保障。
不论是洛克还是孟德斯鸠,他们的历史身份决定了他们的权力分立学说都是为了当时的资产阶级服务的,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和妥协性。尽管如此,他们的理论对人类社会的政治现代化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为许多西方国家绘制了一幅理想的制度画卷,是政治理论领域的伟大历史丰碑。
[参考文献]
[1]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
[2]政府论(下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