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西里二世996年新律译注
李强
提 要:拜占庭帝国长存的原因之一在于对“规范”的重视。马其顿王朝作为帝国历史上的第二个黄金时期,能够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军事等方面都取得卓越成就,其原因亦复如是。该朝的土地立法活动作为国家规范的重要策略之一,不但调整了经济政策,缓和了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而且规范了社会秩序。作为帝国最大的地产拥有者的教会和修道院,是帝国规制的重要对象。对此,马其顿王朝诸帝在土地立法中对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瓦西里二世所颁布的996年新律是该时期最后一份与此相关的新律。该新律对主教和都主教兼并建立在农庄的礼拜堂地产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这体现了马其顿王朝一贯的政策——限制教会和修道院地产的无限扩张,确保小农地产的利益,最终保证国家税收的稳定。经过前期的积累,在瓦西里二世统治时期,拜占庭帝国在经济和军事上达到了顶峰。
关键词:马其顿王朝;规范;土地立法;教会和修道院
DOI: 10.16758/j.cnki.1004-9371.2016.04.003
【题解】
诚如西里尔·曼戈所言,拜占庭道德生活观念的基础是“规范”(τ?ξι?),没有良好的规范就会出现大量“失序”(?ταξ?α)的现象;帝国非常重视包括礼仪、法律等与规范紧密相关的政治活动,其制度建设一直“让人赏心悦目”。1正是因为这一稳固的基石,帝国才能长期屹立。马其顿王朝是帝国的鼎盛时期之一,在王朝诸帝的努力下,帝国一扫7—8世纪所谓的“黑暗时代”的阴霾,在立法、文学及军事等领域都实现了重大突破。在诸帝的振兴活动中,土地立法是其维系国家经济基础的重要措施。拜占庭国家收入的95%来自农业,其中小农经济是其财政的“脊柱”,2因此,马其顿王朝诸帝意识到保护小农对于维持其统治的重要意义,并采取立法措施限制大地主的扩张。3据学者统计,这个时期重要的土地立法,即新律,4共有14份,从利奥六世一直持续到瓦西里二世。在拜占庭帝国中,东正教作为国教是仅次于皇帝的第二大势力,通过接受捐赠、赏赐和购买等方式,成为帝国土地的最大拥有者,其土地拥有量占有帝国土地的近三分之一。1与此同时,教会在很多方面还具有免税权。由于土地是拜占庭帝国运转的主要支柱,是其军区—农兵制度的基础,因此如何处理教会的土地问题,便成为帝国皇帝们关注的焦点。在马其顿王朝的土地立法中,有关教会和修道院地产的规定出现在了四份新律之中,占所有有关土地规定的新律总数量的三分之一,以此可见诸帝对其关注的程度之大。
鉴于马其顿王朝土地立法活动对于帝国发展的重要意义,学界对其研究历经百年而不衰。1856年,德国学者扎哈利亚(Karl Eduard Zachari? von Lingenthal)在其《希腊—罗马法》中,整理收录了马其顿时期的土地立法,为该研究奠定了基础。21870年,法国学者兰保(A. Rambaud)在《10世纪的希腊帝国》中,对马其顿王朝的土地新律进行了初步分析。31879年,俄国学者瓦西列夫斯基(V. G. Vasilievsky)在《拜占庭国家史研究中的史料问题》一文中对马其顿王朝的土地新律进行了整体的分析和研究。4德国学者道尔哲(F. J. D?lger)于1924年出版的《拜占庭帝国的帝国文档汇编》一书中收录了马其顿王朝有关土地的主要新律。5斯佛罗诺斯(N. Svoronos)1994年出版的《马其顿王朝关于土地和军人的新律》则集中于对马其顿王朝土地立法中与军人相关的立法予以整理和分析。6
法国学者勒梅尔(Paul Lemerle)是20世纪马其顿王朝立法最重要的研究者。1979年,勒梅尔出版了名著《从初建至12世纪的拜占庭农业史:史料和问题》。7在该书的第三章中,勒梅尔对马其顿王朝土地立法以往的研究进行了总结和分析,并在后文中结合过往研究对14份新律文本进行了鉴别、编号、分类、缩译和分析,并给予了重要的评价。国际学界有关马其顿立法最新的研究来自麦克吉尔(E. Mcgeer)。他于2000年出版的《马其顿王朝诸帝土地立法》不仅对马其顿王朝土地立法的法律、经济和社会背景等问题予以分析,而且对其中重要的术语进行阐释。8最重要的是,他依据权威文本提供了第一个完整的英文译本,使学者们可以更加便捷地查阅此时期的土地立法。近年来,国内学界对马其顿时期及其土地立法也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较具代表性的是尹忠海博士出版的《权贵与土地:马其顿王朝社会解析》一书。9该书以马其顿王朝的土地立法为依据,结合该王朝其它立法、修道院文件、编年史等文献,深入考察不同类型权贵群体以及皇室就土地资源分配的不同立场和态度,强调其冲突背后的权力制衡机制,进而揭示了拜占庭帝国在马其顿王朝时期兴衰的社会原因。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知,国际拜占庭学研究非常重视史料的整理和翻译工作,并将其作为进一步研究的重要基础。从国内来看,虽然已有学者开始关注到马其顿王朝土地立法的重要性,并对之加以研究,但是土地立法文本的整理和翻译还未出现。如尹忠海的《论罗曼努斯与934年新律》重在文本诠释,而非译注。1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马其顿王朝时期规范教会和修道院地产文献的译注。鉴于此,本文将选取马其顿王朝最后一份涉及到教会和修道院土地占有规定的新律(瓦西里二世996年新律)予以迻译,希冀通过此种方式,可以使读者从中一窥拜占庭帝国在控制教会和修道院地产扩张中的态度、策略和方式。译注以斯佛罗诺斯《马其顿王朝关于土地和军人的新律》中的希腊文校订本为蓝本,并参考麦克吉尔《马其顿王朝诸帝土地立法》中的英译本;在翻译的同时,译者对文中关键的术语和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阐释。
在马其顿王朝所颁布的14份与土地相关的新律中,有4份新律对教会和修道院的地产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中瓦西里二世颁布于996年1月的新律,是该系列中的最后一份,根据其内容可以发现,本新律是对罗曼努斯一世934年新律的重申。2其目的是限制权贵3势力的增长,保护弱势者和农村公社。其核心是强调,为了保护弱势者,尤其是帝国至高无上的权威,皇帝在抵制权贵的扩张和野心中的重大责任。4其中,针对教会和修道院的规定,主要是限制主教和都主教对建立在农庄的礼拜堂地产的控制,以此来保护农庄地产。5目前所发现的该新律希腊文本有两份,希腊学者尼古拉斯·斯佛罗诺斯认为其中第一份为真本,第二份为11世纪时对第一份文本的整理。6因此本文根据其意见,选择第一份希腊文文本予以迻译,希腊文原文出自Svoronos, Les Novelles, pp. 199-217。为了使得本文内容清晰有序,本文的章节编号遵从Svoronos, Les Novelles中的安排,并做稍微调整(如将大写希腊字母编号方式调整为拉丁数字编号)。
【译文】
瓦西里二世996年新律
虔诚的皇帝瓦西里二世关于占有弱势者财产的权贵的新律,按照皇帝罗曼努斯一世的第一次立法惩罚他们,即财产审查公示[1]第二年,自创世第6437年。[2]
前言:1. 鉴于我们的陛下,从得到上帝的垂青获得统治权那时起,就一直竭心尽力地审查与富人和穷人有关的事件,他发现,那些纵容自己贪婪的权贵们在40年限制的情况下为他们的这种心愿采取了一种看似合理的铺垫,他们通过送礼、贿赂或者手中的权势来等待期限的结束,并且获得那些他们错误地以牺牲穷人的代价换来的财产的全部所有权。他制定该新律,一方面要修正以前的事件,另一方面是限制当今的这些权贵们,阻止任何人在将来做同样的事情,在知情的情况下他们不能从限制中得到任何的支持,不仅他们手中属于其他人的财产要被剥夺,而且他们给予子女和其他人的财产也要被剥夺。
2. 我们的陛下不会掉以轻心、也不会无理地终止基于限制期法令的所有权,而是表示对弱势者的同情,关注国民全体及其状况,支持正义,治愈贪婪带来的苦难,这从我们负责任的表达中可以看得很明显。我们对由于限制期法令造成弱势者的状况愤愤不平,当我们在经过帝国军区的时候,或者在我们出发征战的时候,我们发现每天发生在他们身上的侵犯和不公。
3. 当某个人仗着权贵身份剥削弱势者、并且他将长期拥有这样影响的身份,抑或是某个长官或者军队总指挥官[3]将把他们的势力传续给后代,而且其后代同样作为权贵成功地延续70甚至100年,那么限制期法令如何才能以正常的方式实施?是否因此,我们就不阻止他们,并且不为弱势者被错误地剥夺的财产而执行正义呢?如果权贵们恰巧在农庄中巧取豪夺,而且他们的继承者承继了他们的权势和财富,并且不给那些被错误地剥夺了财产的弱势者以反抗的空间,那么很明显,无论这样的事件如何地时过境迁,这些弱势者都不能被剥夺取得或者恢复他们原有财产的权利。如果我们不这样做,就等于我们给了剥夺者机会去表达:“今天我发达了,弱势者也无力反抗我,如果我的儿子也同样发达或者我继续保持这样发达的势头,那么由于我的发达,法令所裁定的期限随之消逝,我们可以保持我们的获取物而无所失去,那么剥削是有益于我的。”
4. 我们如何判定一个最初是弱势者、后来被授予头衔上升到荣誉和财富等级的人是权贵或者不是权贵?只要他处于底层之中,就不是权贵,我们就用限制法令来使他受益;如果他拥有头衔,就是权贵,我们必须声明限制法令对他无益。
如我们最近所发现的,这样的事情天天发生。我们遇到一个人,他曾经是弱势者和农庄村民,但是后来他成了有名望、富有的人。当他还是弱势者中一员的时候,他和农庄村民一起缴税,不受打扰;但是当上帝使他成为值日官[4],寝宫近侍[5]之后成为宫廷侍卫官[6]时,他拥有了整个农庄,使之成为自己的私产。由此,通过这样的方式,他成为了统治阶层,这就是发生在他身上的事情,那么是否我们应该用限制法令来支持他,并让他自由持有他所错误地得到的财富呢?绝对不行。因此,当我们的陛下经过这里的时候,他通过不满的弱势者了解到这件事后,他剥夺了这个人奢侈的豪宅交给修会,交还给弱势者属于他们的东西,留给他那些本来属于他的财产,使他再次成为一名农庄村民。[7]
5. 被认定为权贵的不仅是这样的人,还有那些保存在我们的外曾祖父皇帝罗曼努斯一世的名单中的人,他们被依次列出。[8]
I 1. 因此,最后我们裁定,通过我们现行的立法,那些自我们外曾祖父、皇帝罗曼努斯一世时期业已被权贵们从农庄中夺取的财产,在得到法律文件和确凿证据的证明下,受到保护,并保持在他们手中,如同古法之裁定。因此我们希望,法律文件和确凿的证据必须被提供出来,以免权贵们欺诈性地宣称,由他们先辈们所获得的财产已经属于他们很长时间,虽然并没有书面的契约。
自那时起,即从我们的外曾祖父皇帝罗曼努斯一世时期业已以书面形式颁布的法令时起[9],直到现在,即自创世第6504年,财产审查公示第9年的1月,也包括将来,限制法令失去效力,并且在弱势者同权贵们抗争中对弱势者亦无效力;但弱势者的财产必须归还给他们,权贵不得做出偿还价钱的法律声明,因为他们已经违反了上述法令,以此来代替处罚。因为前面提及的我们的外曾祖父皇帝罗曼努斯一世曾写到,从今以后,禁止权贵在农庄中获取财产[10],他的意思是,永远禁止他们,并且没有做出时间上的限制来作为支持。
2. 如前所述,我们所颁布的这些法令不仅为了将来也为了过去。因为若我们不纠正造成我们今天忧虑的以往所发生的事件,我们如何保证将来以及保护我们的继承者?并且他们如何阻止受到禁止的行为?
II 1. 鉴于我们发现金玺诏书[11]中规定的边界说明有歪曲,很多这样的事件在我们的裁决之前时有发生,因此我们裁定,上述边界说明无效,而且那些制定这些说明的人在出现含糊不清的问题时,不能提供公正的声明。因为这些说明的公布既没有得到皇帝的认同和裁决,也不是将这些记录在金玺诏书中、监督测量和最后确定这些边界说明的书记官[12]所提出的,而是出自那些接受它们的人。因此,如上述所明确说明,它们是无效的,我们希望当发生含糊不清的问题的时候它们无效,如果这些边界说明出现在财政机构的文件或者任何明确的法律文件中,我们要求对其予以关注和保存。
III 1. 我们的陛下已经从几乎所有的军区了解到,农庄中有很多人受到侵害和不公正待遇,有些农庄因为修道院的扩张而濒临消失。如他们所报告的,在很多农庄中,一个村民在自己的土地上修建教堂,并把自己的一部分土地捐献这所教堂,而他自己则成为修道士,然后在这里度过余生。那么另外一名村民做了同样的事情,因此在同一个地方有两到三名修道士。当他们去世之后,当地的都主教或者主教就会控制这所教堂,将其占为己有,称其为修道院。有一部分被他们占为己有,有一部分给了权贵们。同样的都主教或者主教,他们剥削农庄,虐待村民,并使之消失——我们裁定,无论有多少这样的礼拜堂(我们不称其为修道院),都必须归还给弱势者,都主教或主教在这里的活动被永远地禁止。如果都主教或主教把教堂作为礼物送给了某些人,我们裁定这样的人将被驱逐。即使他们占有教堂很长时间,如上所述,礼拜堂必须归还给村民,并且永久保持礼拜堂的功用,但是处于村民的管理之下,拥有以前数量的修道士。在这些礼拜堂里,只有圣餐礼、任命的印信、纠正背离的修道士以及其它有关都主教或主教的事宜;但是他们不得从这些礼拜堂中收取习惯税和任何他们从修道院那里获得的贡献;这些村庄必须在上述礼拜堂中保持以前数量的修道士。
2. 如果这些礼拜堂有来自皇帝提供的点灯津贴或者教会捐助[13],并且这些礼拜堂是独立的,那么它们在将来还必须处于现在的这些都主教或主教的管理之下。同样他们必须保证这些礼拜堂的独立性,即使并非特别的公正,也必须如此,因为无论如何他们已经得到了皇室的眷顾;但是这些礼拜堂不得转让给他人。因此,我们的皇帝称这些拥有一些修道士的教堂为农庄礼拜堂而不是修道院。
3. 与此相反,那些通过这种方式修建在农庄的修道院,并且里面拥有8到10位以上修道士,由于很多生活在其周围的人已经削发,并且已经将自己的财产捐献给它们,因此即使是不公正,我们也不允许这些修道院处于那些可以随意把这些修道院授予或者转让给他人的都主教或主教管理之下。此规定的条件是,它们必须以前拥有、现在还拥有超过8到10位修道士,并它们能够为这些修道士提供足够的支持。它们不能购置新的地产,因为这在我们的外曾祖父皇帝罗曼努斯一世时期已经遭到禁止[14],现在同样遭到我们的陛下的禁止。在现行法令之后,如果都主教或主教派遣更多的修道士来到这些礼拜堂,由于我们的陛下裁定这样的修道院可以拥有超过8到10位的修道士,即使它们拥有足够的土地来养活这些修道士,我们也不会把它们看作是修道院,而是看作农庄共有财产建造的礼拜堂,我们将其重新置于农庄的管理之下。
4. 对于独立修道院而言,它们在过去可能是具有一定规模,如果偶然它们现在没有很多修道士,而且是由于都主教或主教的疏忽而没有修道士,那么我们裁定将其重新置于都主教或主教的管理之下,并且都主教或主教有权随意将其授予或者转让给他人。
IV 1. 除此一系列的措施之外,我们裁定,税收停止其征收权的时间不受限定;但税收可以启用自凯撒·奥古斯都时起的征收权,并且其恢复受到支持。因为有很多因素是与税收获取大量财富相悖的:首先,税收的统治者,皇帝,由于其工作的繁多和关心帝国运转,因此没有力量也没有能力亲自去监督和指导所有的事情,他受到来自各方面的事情的困扰;因此他将税收的任务交给被指派到军区的官员去做。因此,很明显,如果这样的官员正确安排和依照公正办事,不采取欺诈的行为,那么税收就会得到保证和认可;如果他们欺骗性地安排工作,并且采取欺诈的行为,那么税收就失去了意义。此外,有必要为税收说句话,必须给予那些拥有管理权的人充分的自由度去调查和按照其满意的方式去管理,并且随其意愿。2. 最重要的是,没有巡视员或者皇家官员去调查税收的征收权,40年的期限不能在没有干涉的情况下过期。如果被派去确认和起草税收征收权的官员被发现很贪婪而且带有欺诈行为,在过程中他忽略对诸事宜的审查,认为没有问题,并且他的盘剥和腐败的想法显示出他是一个背叛税收征收权的人,在此情况下,一直没有停止寻求其征收权的税收将不会得到不利的裁决。我们的陛下在这些事情的实际操作中发现,巡视员和被派往各地监督税收的官员们千方百计地违抗陛下的指令,只有很少的人准确无误地执行我们的指令。
V 1. 除以上事宜,我们做出如下声明:若古法规定,禁卫长[15]及位居其上之人卷入谋杀此类邪恶的犯罪中,他们将被免除死刑,仅革除职位,但他们还需受该法令的其它处罚;但若有人被明确证明是凶手,或采用计策、共谋、阴谋或攻击的方式犯下如此证据确凿的罪行,或说服部下而瞒过此邪恶的事件,他将不得享受该职位的任何利益,并受处罚,判决死刑,等同于非权贵且无头衔之人。我们声明,在如下情况下,上述处罚将予以执行,即阴谋是深思熟虑或策划的结果,并且攻击证据确凿且带有恶毒的意图,显而易见,在他们(禁卫长及位居其上之人)的鼓励、支持及知晓情况下,或一群人聚集在一起影响了凶手,或他们的部下由于被杀者与禁卫长及位居其上之人之间业已存在的冲突和敌视而做了这件事,或后者亲自去完成这件违法的事情,或说服他们认识的人和朋友去完成这件事。
VI 1. 除以上事宜,我们做出如下声明:由于自我们的陛下登基一直到主管[16]、寝宫侍卫长[17]瓦西里[18]失去权位这段时期大量金玺诏书得到了颁布,在这段时间里,我们的意见没有发挥效力,而他的个人意愿和指令得以在所有事件中起作用,我们裁定,所有在这段时间内颁布的金玺诏书无效,即那些没有得到我们陛下颁布的,但是具有金玺诏书特定格式的诏书。当我们的陛下免去上述主管和寝宫侍卫长的职务时,他下达了如下指令:所有这样将要颁布的金玺诏书由执行该项工作的书吏增加特定格式的文字来证实其真实性。那些没有得到陛下认可且没有确认文字的金玺诏书不得批准,且无效力,因为它们不合法且不具有真实性,因为如果他们是真实的,他们就会得到陛下的认可。
VII 1. 最后,我们希望,有关集市的权利冲突能够得到必要的裁定。鉴于有些人就如下不满提出申诉,即从很久以前这些人就在自己的土地上拥有有序的集市,那些参与这些集市的商人退出集市,离开那里,在其他接受他们的地方,组织新的集市,使得以前集市的拥有者空空如也,我们裁定,如果这样的事情发生,当所有集市的参与者和商人达成一致——无论他们是本地的或者是外地的——从原来的集市退出,前往别的地方,重新组织集市,在没有遭受任何的强制,而是在自己意愿和选择下被引诱这样做的,他们享有不被干涉的权利和按照他们的意愿更改集市地点的自由。如果集市拥有者之间因为有些人选择留在原来的集市而另外一些人选择退出移往他地而发生争吵,依从长期存在的习俗,选择退出的那些团体,无论他们是谁,都要按照规定加入到那些选择留下的人那里,地点的早先特权胜出。
2. 由于集市的移址和转让有四种状况,即在权贵之间,弱势者之间,权贵和弱势者或者弱势者和权贵之间转让,业已颁布的规章只适用于前三种状况,第四种状况需要我们从细节上以仁爱的方式去处理。由于权贵们用非常不道德的行为从具有拥有权的弱势者那里霸占集市,我们裁定,在这种状况下,从弱势者到权贵的集市转让不得发生,除非整个集市一致同意退出,并且自愿转移到一个以前就曾经是集市的地方,由此两种状况达成一致:长期存在的习俗性权利和整个群体的相互同意和满意。鉴于其它三种状况只有一种条件下满足,例如,只有整个集市转让者满意,或者只有长期存在的习俗,即集市明确分开,而且一分为二;但是在第四种状况下,我们要求,两种条件的结合必须出现在从弱势者到权贵的真实转让中,上述两种条件是指所有人的满意和长期存在的习俗的权利,因为我们尽可能从各个方面去帮助弱势者,并且检查权贵权力的滥用,这一问题很早以前我们的曾外祖父皇帝罗曼努斯一世就已经在从弱势者到权贵的不动产易主问题中做出了最好的处理。[19]
【注释】
[1] ?νδικτ?ων,该词最初是指拜占庭时期在埃及执行的一种农业或土地税审查制度,有学者将其翻
译为“税收年”(陈志强:《拜占廷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78页)。在戴克里先时代是5年一次,到了君士坦丁大帝时期改为15年一次。查士丁尼时期通过颁布新律,将其作为帝国日常生活和行政管理的纪年制度。(ODB, 2: 993)
[2] 拜占庭帝国流行多种纪年法,此处是按照其纪年的方法之一——创世纪纪年法来计算的时间。按
照该纪年法原则,上帝于公元前5508年创造世界。该立法的岁首是9月1日,岁末是8月31日。因此创世第6437年,即是公元928年9月1日到929年的8月31日(陈志强:《拜占廷学研究》,第284页)。此标题中强调,该新律按照罗曼努斯一世第一次立法来执行惩罚措施,然而罗曼努斯一世的第一次土地立法虽然其颁布时间仍有争议,但是明显与该新律所提供的时间不一致,个中原因尚待进一步考察。有关罗曼努斯一世第一次土地立法的颁布时间存在“922年说”和“928年4月说”等两种意见,尚未形成定论,见Eric Mcgeer, The Land Legislation of the Macedonian Emperors, pp. 37-38。
[3] δομ?στικο? τ?ν σχολ?ν,地位仅次于皇帝的拜占庭帝国军队总指挥官。(ODB, 1: 647-648)
[4] εβδομαδ?ριο?,该词原意是星期,在文中是指一种官职,有两种不同职位,一是指修道院中一周
的值日人员,二是指宫廷中负责皇宫房间一周的官员。此处可能指后者。(ODB, 3:1580)
[5] κοιτων?τη?,该官职为皇帝寝宫中的侍卫,有可能是负责关门等事务。(ODB, 2:1137)
[6] πρωτοβεστι?ριο?,是授予宦官的一个头衔,管理皇帝的便服,仅次于下文的皇帝寝宫侍卫长
(παρακοιμ?μενο?)。9-11世纪该头衔的职权发生变化,可以统领军队,议和以及审查阴谋。后期该头衔成为一个荣誉头衔。(ODB, 3:1749)
[7] 罗曼努斯一世934年新律对弱势者成为权贵后所获得财产情况进行了限制,禁止他们掠夺弱势者
的财产,但是该新律没有对做出明确处罚措施,此处是对934年新律中此种情况的强化和细化。
[8] 此处所指应为罗曼努斯一世934年新律I, 2(Svoronos, Les Novelles, p. 84)中所列权贵名单:显赫
的长官和显贵,拥有官职、统治权的人,或者拥有文职或者武职头衔的人,在元老院的人,军区的现任或前任官员,服侍上帝的都主教,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长,教会官员,慈善机构和皇家机构的主管和监督人。
[9] 南斯拉夫著名拜占庭学者奥斯特洛戈尔斯基([俄]奥斯特洛戈尔斯基著,陈志强译:《拜占庭帝
国》,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39页)认为,此处所提法令是指罗曼努斯一世所颁布的第一份土地新律(Svoronos, Les Novelles, pp. 47-71)。
[10] 此规定出现在罗曼努斯一世934年新律VII,2中,即“任何长官或者显贵,拥有官职、地方行政职
务以及帝国头衔的人,无论是文职、武职或是军区在职和前任长官,大主教区主教、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院长或者任何圣公会的首脑,或者任何其他通过任何方式拥有世俗或教会权势的人,都不可以通过交易、礼物或者任何其它方式控制农庄或村落的财产。”(Svoronos, Les Novelles, p.91)
[11] χρυσ?βουλλον,是指印有皇帝金印的各类文件的统称。(ODB, 1: 451)
[12] ?σκηρ?τι?,宫廷书记官,最早出现在6世纪,但也有学者认为是出现在4世纪,其职相当于秘书
官,起草和记录文件。(ODB, 1:204)
[13] σολ?μνια,其单数形式为σολ?μνιον,是特指拜占庭皇帝对教会的一种捐赠,该词最早出现在查士丁尼皇帝的第128份新律中。(E. A. Sophocles, Greek Lexicon of Roman and Byzantine Periods,
From B. C. 146 to A. D. 1100,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14, p. 1000)
[14] 麦克吉尔认为,此处所提到的罗曼努斯一世对修道院购置地产的限制是指罗曼努斯一世934年新
律中的II, 1和VI, 1对涉及到所有权贵和修道院地产扩张的规定。参见Eric Mcgeer, The Land Legislation of the Macedonian Emperors, p. 124。
[15] πρωτοσπαθ?ριο?,皇室等级头衔,该头衔通常授予元老院成员。到10世纪时该头衔授予给军
区军事指挥官。10世纪时,宦官也开始拥有该头衔。11世纪时,该头衔失去其影响力。同时也有外国人被授予该头衔。(ODB, 3:1748)
[16] πρ?εδρο?,在拜占庭帝国时期,该词为官员的头衔或教会头衔,此处为前者。起初,该头衔仅授
予宦官,但是11世纪中期以后也出现了许多贵族拥有该头衔。(ODB, 3:1727)
[17] παρακοιμ?μενο?,直译为“睡在皇帝身边的人”,是皇帝寝宫的侍卫,一般由宦官担任。9世纪
中期到10世纪该职位被赋予了更重要的职责,12世纪以后衰落。(ODB, 3: 1584)
[18] 这里的瓦西里,是指瓦西里·雷卡平(Basil Lekapenos),他是罗曼努斯一世的私生子,自童年时
期便成为阉人。从君士坦丁七世一直到瓦西里二世时期,他在宫廷担任要职。瓦西里童年时期,作为前者的监护人,瓦西里实际上控制着整个帝国,并借此积累了巨大财富。985年,瓦西里二世脱离了他的监护,并将其放逐到博斯普鲁斯海岸地区。在该新律中,瓦西里二世取消了瓦西里的所有头衔。参见W. G. Brokaar, “Basil Lecapenus,” Studia bizantina et neohellenica Neerlandica, Vol. 3 (1972), pp.199-234; ODB, 1: 270。
[19] 有关于权贵侵占弱势者地产的问题,罗曼努斯一世在第一次土地立法和934年新律中做出了详
细规定,其主旨就是限制他们通过任何方式获取小农地产,维护国家税收的稳定。此处是对罗曼努斯一世政策的重申。
﹡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2014年重大项目“拜占庭历史与文化研究”(项目批号:14DB061)前期成果。
1 [英]西里尔·曼戈主编,陈志强、武鹏译:《牛津拜占庭史》,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24页。
2 陈志强:《拜占廷军区制和农兵》,《历史研究》,1996年第5期。
3 陈志强:《拜占庭帝国史》,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266页。
4 新律(νεαρ?)是一种以皇帝诏书形式颁布的法律,始于4世纪,尤其适用于《狄奥多西法典》颁布之后实施的一些法令,较为著名的是查实丁尼颁布的一系列新律,此后颁布的新律较少,直到马其顿王朝时期再次频繁出现,参见A. P. Kazhdan ed., The Oxford Dictionary of Byzantium, Vol. 3,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p. 1497。该词典为拜占庭研究中引用的权威词典,下文简写为ODB。
1 V. G. Vasilievsky, “Materials of the study of the Byzantine state,” p. 163,本文原文为俄文,转引自Peter Charanis, “The Monastic Properties and the State in the Byzantine Empire,” Dumbarton Oaks Papers, Vol. 4, (1948), p. 54。
2 Karl Eduard Zachari? von Lingenthal, Jus Graeco-Romanum (7 vols.), Leipzig: T.O. Weigel, 1857. 20世纪初,希腊学者约阿尼斯·D. 泽波斯对这一巨著予以修订,于1931年在雅典出版,该著作成为研究希腊-罗马法律的权威版本,参见Zepos, Jus Graecoromanum (8 vols.), Aalen: Scientia, 1962。
3 A. Rambaud, L‘Empire grec au Xe siècle, Constantin Porphyrognete, Paris: Librairie A. Franck, 1870; Paul Lemerle, The Agrarian History of Byzantium from Origins to the Twelfth Century: The Sources and Problems, Galway: Galway University Press, 1979, p. 88, note 1.
4 V. G. Vasilievsky, “Materials of the study of the Byzantine state,” Journal of the Ministry of Public Instructions, 202, St. Petersburg, 1879.
5 Franz Joseph D?lger, Regesten der Kaiserurkunden des ostr?mischen Reiches von 565-1453, 1: Regesten von 565-1025, Munich and Berlin: Verlag R. Oldenburg, 1924.
6 Nikos Svoronos, Les Novelles des Empereurs Macédoniens concernant la terre te les stratiotes, Athe?nes : Centre de Recherches Byzantines, 1994.下文简写为Svoronos, Les Novelles。
7 Paul Lemerle, The Agrarian History of Byzantium from Origins to the Twelfth Century: The Sources and Problems, Galway: Galway University Press, 1979.
8 Eric Mcgeer trans., The Land Legislatio n of the Macedonian Emperors, Toronto: Pontifical Institute of Medieval Studies, 2000.
9 尹忠海:《权贵与土地:马其顿王朝社会解析》,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6页。
1 尹忠海:《论罗曼努斯与934年新律》,《古代文明》,2008年第2期。
2 Eric Mcgeer, The Land Legislation of the Macedonian Emperors, p. 111.
3 马其顿王朝的土地立法中经常提及到两类人,“δυνατο?”和“?δ?νατοι”或“π?νητε?”,在中文文献中两词有多种译法,如“强权者”、“权势者”、“拥有权势者”和“贫贱者”、“穷苦者”、“弱势者”等。根据对文献的揣摩以及法国拜占庭学者勒梅尔的分析(勒梅尔认为,马其顿王朝土地立法中受限制的权贵,享有很高的地位,但他们不一定是富有的人,而与其相反的不一定是贫困者,但是肯定是弱势者,立法中更多地是强调他们的政治身份,而非经济地位,见Paul Lemerle, The Agrarian History of Byzantium from Origins to the Twelfth Century, p. 107),笔者认为,“权贵”和“弱势者”更符合原文意义,因此在本文选择上述两词作为其中文译名。
4 Eric Mcgeer, The Land Legislation of the Macedonian Emperors, p. 111.
5 Eric Mcgeer, The Land Legislation of the Macedonian Emperors, p. 112.
6 Svoronos, Les Novelles, p. 190 ; Eric Mcgeer, The Land Legislation of the Macedonian Emperors, p. 111.